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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 藥品臨床試驗業務成果與展望
葉宏一博士16:40 ─ 17:00
2011年1月17日
TFDA藥品組
藥品臨床試驗管理之法規-法源依據
‧醫療法 (98. 5. 20修正)
‧醫療法施行細則 (95. 6. 20修正)
‧藥事法(95. 5. 30 修正)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98.12.14公告)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93. 11. 2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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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之定義醫療法(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5131 號令修正公布)
第 8 條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第 7 條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藥事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民國98年06月03日公布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本局掌理下列事項包括:–應實施人體試驗之藥物,其人體試驗之審查與監督。
‧同年12月29日發布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處務規程:–第8條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組掌理下列事項:四、西藥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FDA業務職掌納入藥物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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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科之業務職掌‧藥品組臨床試驗(五)科業務可分為:
‧臨床試驗計劃案、
‧BA加臨床試驗、
‧BA/BE報告、
‧溶離率試驗、
‧臨床試驗報告案、
‧變更臨床試驗、
‧銜接性試驗評估案、
‧BA/BE計劃書等等。
‧基因治療及體細胞療法之新申請之臨床試驗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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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A藥政改革行動計畫:規劃臨床試驗法規策略
臨床試驗用藥安全議題(信號檢測),保障受試者之安全:
生技新藥產業之研發,人體試驗為重要之一環,而保護受試者權益更是首要之務。為提升國內臨床試驗之水準,確保受試者權益,2010年修訂之藥品臨床試驗準則(GCP)第106條。依據ICH E6 Guidance for Industry精神,該Guidance係對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的未預期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加以管理,以利臨床試驗之信號檢測以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暫停收案或終止試驗,以保障受試者之安全。
預期效益: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與國際標準接軌,以提升國內臨床試驗之水準,確保受試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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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臨床試驗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2005年1月6日「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依據第106條規定,受試者發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皆須通報。
任何SAE,試驗主持人通知試驗委託者。
死亡或危及生命SAE通報,試驗委託者獲知日起7日內通報衛生署,15日內提供書面報告。
2010年7月19日修訂第106條規定 受試者發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試驗主持人應立即
通知試驗委託者,並儘快提供詳細書面報告。發生
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人體試驗委員會。但若試驗計畫書或其他文件明確排除者,不在此限。
藥品臨床試驗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SU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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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臨床試驗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需要在試驗計畫書說明:死亡是疾病發展的現象;並經核准
必須立即通報試驗委託者及主管機關
建立藥品臨床試驗安全性年報制度The Development Safety Update Report (DSUR)
‧試驗執行屆滿一年須檢送安全年報,內容須列表呈現全球所有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包含預期及非預期), 且須摘要任何影響參與者的安全性爭議及廠商目前初步評估報告。
‧依據ICH之E2F之規定,建立藥品臨床試驗安全性年報制度The Development Safety Update Report (DSUR)以整合美國 US IND Annual Report: 21 CFR 312.33及歐盟EU ASR: Vol 9A & Clinical Trial Directive 之臨床試驗年報制度,適度放寬臨床試驗變更之法規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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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用藥安全議題(信號檢測)歷年國內死亡/危及生命嚴重不良反應SAE之評估
醫療法與藥事法臨床試驗通報之差異
‧ 醫療法‧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2條‧ 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
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身心障礙。‧ 四、受試者之胎兒或新生兒先天
性畸形。‧ 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之併發
症。‧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
併發症。‧ 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
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
‧ 藥事法‧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
則」第106條規定‧ 受試者發生任何嚴重不
良事件,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並儘快提供詳細書面報告。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人體試驗委員會。但若試驗計畫書或其他文件明確排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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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國家臨床試驗之比較(2006~2009)
資料來源:百瑞精鼎(Parexel)
亞洲國家之評比-台灣在法規較佳、策略計畫及早期發展弱
Quote from: Trends in Asia Clinical Outsourcing:insights from 2009–10 industry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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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國家多國多中心臨床試驗比重
‧99年8月18日以署授食字第0991409300號公告「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查程序」–為鼓勵新藥研究發展,針對我國與醫藥先進國共同執行的多國多中心臨床試驗計畫,特訂定本審查程序,以合理化審查時程,提升我國藥品臨床試驗之國際競爭力,並確保藥品臨床試驗之品質。適用對象為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係指我國與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至少一國同步執行相同計畫編號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須有我國醫學中心級醫院參與執行。
2010年藥品臨床試驗法規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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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臨床試驗之業務成果
‧藥品臨床試驗之業務成果
–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與報告書之審查
–藥品臨床試驗偏差行為的警訊
–藥品臨床試驗之安全性議題-信號檢測
–藥品臨床試驗之查核
‧早期臨床試驗鼓勵措施
臨床試驗計劃申請案之統計(2001~2010 收件 與 結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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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報告申請案之統計(2001~2010 收件 與 結案數)
BA/BE計劃案與銜接性評估申請之統計(2001~2010 收件 與 結案數)
BA/BE計劃案 銜接性評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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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臨床試驗結案件數之分析(2009 vs 2010)
案件類別 (結案數) 2009年 2010年
藥品臨床試驗計畫申請案 191 249
計畫變更申請案 615 892
藥品臨床試驗結案報告 52 55
GCP查核 34 35
BA/BE 計畫申請案 12 25
BA/BE 報告申請案 100 111
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 56 53
BA/BE試驗場所查核 15 2
藥品臨床試驗查核‧目的:確認臨床試驗執行之品質,派員核對臨床試驗之資料、設備,確認臨床試驗過程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定。
‧對象:醫療機構、試驗委託者及受託研究機構(有參與臨床試驗者)執行查核。
‧重點:是否盡到保護受試者權益核對臨床試驗數據正確性核對是否依計畫書執行確認資料保存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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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至99年12月查核試驗主持人、受託醫療機構、試驗委託者、受託研究機構、試驗監測者及人體試驗委員會,完成35件次。
GCP查核計畫
台灣歷年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查核GCP Inspection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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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歷年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查核GCP Inspection的缺失
IRB國際認證「倫理審查委員會亞太論壇」(FERCAP)
0
5
10
15
20
Taiwan Korea Thailand China Philippine
2008200720062005
2008
20082008
2008
2007
2007 20072007 2007
2006
2006 20062005 2005
IRB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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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臨床試驗之業務展望
‧亞洲國家臨床試驗之發展與協合化(APEC)
‧臨床試驗管理之法規與管理之更新
‧區域及兩岸臨床試驗合作
‧研議及推動早期臨床試驗鼓勵措施
‧推動國內IRB之合作分工之整合工作,加強執行效率與品質
‧釐清臨床試驗不可預期之不良反應通報之醫療院所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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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及兩岸臨床試驗合作 規劃GCP海外查核
規劃兩岸臨床試驗法規訓練及指標案件之合作
早期臨床試驗鼓勵措施 配合查驗登記法規之修訂,予台灣執行
早期臨床試驗者減免採用證明。
爭取健保核價,予台灣執行早期臨床試驗者加價計算之鼓勵
改革臨床試驗法規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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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1. 合理化藥物臨床試驗審查機制 ,提昇計畫審查之效率。
2. 繼續評估臨床試驗安全性,提昇不良作用之通報品質及效率,保障受試者之安全。
3. 執行臨床試驗之品質與國際認證。推動區域及兩岸臨床試驗合作,並規劃GCP海外查核。
4. 提昇我國臨床試驗之競爭優勢與國內研究成果之落實與發展應用。
簡報完畢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