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餐旅大學101學年度第2學期 教 育 實 習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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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 教 育 實 習 手 冊 二月制:102 年 2 月 1 日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師資培育中心 教育實習組 編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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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第 2學期

    教 育 實 習 手 冊

    二月制:102 年 2 月 1 日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師資培育中心 教育實習組 編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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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實習手冊

    ─目 錄─ 壹、實習期間相關規定及實習生應注意事項………………………03 貳、實習成績評量方式說明…………………………………………08 參、實習相關表件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實習重要日程表…………….…………… 09 2 月制教育實習學校與實習生一覽表………………….……………10

    報到表……………………………………………………………….…11 實習計畫表………………………………………………………….…12 實習心得報告表…………………………………………………….…13 實習輔導教師(教學)簡歷表…………………………………….…14 實習輔導教師(導師/級務)簡歷表……………...……………….…15 實習輔導教師(行政)簡歷表…………………………………….…16 教育實習學校寫真表……………………………………………….…17 實習指導教師巡迴輔導一覽表…………………………………….…18 實習指導教師通訊輔導紀錄表…………………………………….…19 實習指導教師訪視輔導紀錄表…………………………………….…20 對實習學校之實習輔導老師建議表………………………………… 21

    中止實習申請書………………………….……………………………22 教育實習生課後打工兼差申請表暨切結書…………………….……23 肆、實習評量表格

    教學觀摩評量表 ……………………………………………….………25 教學實習評量表………………………………………………………26 導師(級務)實習評量表………………………………..………………27 行政實習評量表………………………………………………………28 教育實習評量彙總表…………………………………………………29 教育實習評量成績總表(實習指導教師用) …………....…………… 30

    伍、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實習生返校座談活動內容及事項…………………………………… 31

    返校座談及研習請假單………………………………………………33 實習學生進修卡……………………………………………………… 34 陸、實習檔案製作說明………………………………………………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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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教育實習相關法令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39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審議小組設置要點……………………43 師資培育法……………………………………………………………44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48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50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56 教師體罰學生之刑事法律責任………………………………………6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62 特殊教育法……………………………………………………………63 性別平等教育法………………………………………………………69

    捌、附錄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範例) … …………….…… 75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78

    教育實習相關案例與公文說明………………………………………83 教育實習相關新聞剪報……………………………………………..105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50007�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50012�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50012�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50012�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50012�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50012�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80027�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8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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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實習期間相關規定及實習生應注意事項

    一、實習法源依據

    「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

    原則」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

    二、實習期間

    (一)8 月制:自上學期 8 月初至翌年 1 月底止。 (二)2 月制:自下學期 2 月初至 7 月底止。

    三、教育指(輔)導單位

    (一)實習指導教師:生活輔導、教學輔導等。

    (二)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一般實習問題、實習法令之解釋與提供。

    1.網址:http://tec.nkuht.edu.tw/ 2.電話:07-8060505#1950~1952 3.傳真:07-8060930 4.E-mail: [email protected] 5.若有任何實習疑義,歡迎來電洽詢,我們會儘快為您答(回)覆。

    (三)實習學校:遴選實習輔導教師,安排教學、導師、行政實習、研習活動,

    以及其他相關實習事項之協助及處理。

    四、報到時間

    (一)2月1日或依實習學校通知日期報到(請提前主動向實習學校教務處洽

    詢)。

    (二)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於規定日期辦理報到者,應與 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日數。

    五、實習期間應繳交報告

    (一) 報到表 報到後,於二星期內寄送回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組存參。

    (二)實習計畫表 由實習生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學校輔導教師共同協商訂定,實習 生撰寫一式二份,一份由實習學校存參,另一份交予實習指導教師。

    (三)實習心得報告表 內容應包含: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及座談見聞之 事實概述(含處理方式)與您的自我省思。請在實習期間每月寫下您的實

    習心得,並於每個月的返校座談會時交予實習指導教授。

    mailto:[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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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實習檔案 實習檔案的內容與製作方式請另見「實習歷程檔案製作說明」,並於實

    習最後一個月內交給指導教師評量學期成績。

    六、實習項目

    (一) 應在實習學校指導安排下從事: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及研

    習活動,並以教學實習及導師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除此之外,並應全程參與實習學校之各項教育活動。 1.教學實習 (1) 充分瞭解學生起點行為、社經背景 (2) 任教學科的教材準備、分析與運用 (3) 教學計畫的擬定 (4) 教學目標的分析與達成 (5) 教學重點的掌握 (6) 教學活動的設計與安排 (7) 教學原理、方法、技術的靈活運用 (8) 作業的安排 (9) 教學情境的掌握與管理 (10) 教學的評鑑 (11) 學生作業之指導 (12) 教學媒體之準備與運用 (13) 其他與教學有關事宜

    2.導師實習 (1) 學生各種基本資料的建立與掌握 (2) 積極輔導班上學生的學業、品德、思想、行為、常規、健康、整潔及

    生活教育等工作 (3) 班級的經營 (4) 檢查及批閱聯絡簿及其他作業 (5) 考察學生出、缺席,並時時與家長聯絡 (6) 經常與學生做全班、小組、個別談話,充分瞭解學生的個別狀況 (7) 培養學生的自治活動 (8) 指導及陪同學生參加校內外各種集會,活動,競賽 (9) 督導及維護學生參加升、降旗及上、下學的路隊交通安全 (10) 擔任值週導護工作 (11) 參加訓導會議及各處室相關會議 (12) 學期結束時各項成績及表冊資料之填寫 (13) 其他與學生有關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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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實習 (1) 瞭解學校各種教育法規、章程、辦法 (2) 學習校務計畫、行事曆、各處室年度工作計畫之擬定及各項活動 的安排 (3) 認識學校各處室的組織、編制、工作職掌及運作方式 (4) 參與學校各項體育活動、團體活動 (5) 參加全校及各處室相關會議,瞭解決策過程 (6) 參與學生的諮商與輔導 (7) 共同維護校內環境整潔與學生的安全 (8) 做好學校臨時交辦相關事項

    4.研習活動 (1) 參加師資培育機構之每月返校主題、實際問題、輔導知能、相關學科或

    教育學術探討及研習,與同學及教師作多向交流,以提昇教育專業知能 (2) 參加實習學校規劃之校內學科研究,新進人員的研習或導入活動,參加

    各學科的觀摩教學,見習各處室之行政計畫及運作,參加教師成長小組

    或團體,嫻熟導師工作技巧,研習指導學生作課業的學習,學習各學科

    之命題與評量方法 (3) 參加地區縣市教育局安排之輔導及教學知能研習活動

    (二)教學實習需有輔導老師在場,不得單獨授課,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

    為主,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

    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七、返校座談

    (一)實習生於實習中原則每月返校一次參加座談或研習,座談時間及地點由師培中心訂定之。

    (二)實習生均應於規定時間參加返校座談,請實習學校惠予參加人員公假

    出席。不克出席者,請事先向指導教師請假並書明請假事由以書面傳

    真師培中心請假(公假請經由實習學校教務主任簽章),出席情形將送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學校評量時參考。

    八、實習期間之保險

    實習期間延續辦理學生平安保險,保險期間之權益比照在校 (學)生之學生

    平安保險,參加教育實習者應向本校繳交費用,本中心依規定造冊辦理。有

    關保險疑義及保險金申請問題,請逕洽本校衛保組詢問。

    九、實習期間之差假

    實習學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一)事假:三個上班日。

    (二)病假:七個上班日(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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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婚假:十個上班日。

    (四)產假:參考本校學生請假相關規定,依實際情形給假。 ◎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酌予加分。請假日數(不含公假)超過十個上班

    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不含公假)超過二十個上班

    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而未請假或未准假不到者,以雙倍

    計算。請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前 2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自行向本校師資培中心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十、教育實習輔導通訊

    本中心原則上每月會於中心網站公告實習輔導電子報,內容主要包括教育實

    習事宜、最新教育訊息及師資培育中心相關活動訊息等,請實習生定期上網

    查詢。

    十一、實習期間申訴管道

    比照代課及合格老師,適用教育部 85 年 8月 14 日台(85)參字第 885504415

    號令發布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十二、中止實習申請手續:

    (一)實習學生實習期間如發生重大事故或疾病而不能實習者,應於一週前

    向實習學校及學程中心提出。 (二)申請時應檢具「中止實習申請書」給實習學校,以取得實習學校諒解

    及完成工作移交事宜,再送本中心登錄憑辦。

    (三)實習學生若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不能參加教育實習之期間超過該學

    期三分之一者,請實習學校來函或電話告知本中心辦理。

    (四)實習學生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有損實習學校校譽或其他不適任之

    情事,經實習學校檢具事實與本校協調研議同意。

    十三、實習期間之敘獎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認真學習,表現良好者,實習學校得以敘獎,其敘獎相

    關證明文件,可供參加教師甄試學校評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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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本中心聯絡方式

    手冊彙編:教育實習組

    實習指導教師群:馮莉雅主任、杜宜展老師、徐昌慧老師、

    蘇雅慧老師、陳紫玲老師

    中心網址:http://tec.nkuht.edu.tw/

    中心電話:(07)8060505 轉 1950、1951、1952

    中心傳真:(07)8060930

    地址:812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1號 高雄餐旅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

    姓 名 電話分機 E-mail 信箱

    馮莉雅主任 1950 [email protected] 杜宜展老師 5371 [email protected] 蘇雅慧老師 5369 [email protected] 陳紫玲老師 8060705#10 [email protected] 徐昌慧老師 1960 [email protected]

    mailto:[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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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實習成績評量方式說明

    一、 實習學生實習成績評量,由本校師資培中心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採百分法,以

    六十分為及格。本校師資培中心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百分之五十,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

    百分之五十。

    二、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成績部份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研習活動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三、師培機構評量成績部份

    1.實習心得報告 內容應包含: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及您的自我省思。請

    在實習期間每月寫下您的實習心得,並於每個月的返校座談會時交予實習指導

    教授。 2.師資培育機構的評量乃由指導教師依據實習檔案、口試及試教表現予以評量。

    實習檔案是一種學習歷程資料的彙整,將您在實習期專業成長的情形以書面方

    式呈現出來。實習檔案的內容與製作方式請另見「實習檔案製作說明」。

    四、評量表件寄回時間則分別為:8 月制於翌年 1 月底前寄回;2 月制於當年 7 月底

    前寄交本校師培中心彙整,俾便辦理資格審查等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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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實習相關表件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實習重要日程表

    日期 內容 備註

    102.02.01(五) 實習報到 請事先與實習學校確認報到時間、地點、所需繳交資料

    102.03.22(五) 第 1 次返校座談

    繳交: 1.實習報到表。2.實習計畫表。3.實習輔導教師簡歷表(教學/導師/行政)。 4. 實習心得報告表(2-3 月) (※如已確定輔導教師名單

    請先回傳師培中心,以利製

    作聘書)

    102.04.26(五) 第 2 次返校座談 繳交實習心得報告表

    102.05.24(五) 第 3 次返校座談 繳交實習心得報告表

    102.06.28(五) 第 4 次返校座談 繳交實習心得報告表

    102.07.19(五) 第 5 次返校座談 繳交實習心得報告表 完成教育實習評量成績

    102.07.31(三) 實習結束 實習及格者師培中心核發 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

    ※上表預定活動及相關訊息將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網頁,或傳送至個人電子信箱;如有更換 信箱或手機者,請來電告知,俾利修正聯絡方式。(07-8060505分機1951-1952) ※預定返校座談時間將於學期初行文至各實習學校通知給予公假返校與會,若無異動不另行 通知;如因公不克出席者,至遲請於前1天向本中心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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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2 年 2 月~102 年 7 月教育實習學校與實習生一覽表

    編號 實習縣市 實習學校 實習科別 姓名 組別/指導教師聯絡方式

    1 高雄市 市立三民家商 餐飲科 吳幸蓉

    2 高雄市 市立三民家商 餐飲科 林巧姿

    3 高雄市 市立三民家商 餐飲科 林莞嫣

    4 高雄市 市立三民家商 餐飲科 董玫伶

    A 組:蘇雅慧老師 (07)8060505#1630/5369

    [email protected]

    5 嘉義市 國立嘉義家職 餐飲科 趙宛萱 B 組:馮莉雅主任

    (07)8060505#1950/1204 [email protected]

    6 臺中市 國立臺中高農 餐飲科 江正雄 C 組:徐昌慧老師

    (07)8060505﹟1960/5362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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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學生報到表

    備註:1.本表由實習生於報到後二星期內寄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茲以證明完成報到手續。 2.實習學生報到時,請依各實習學校規定繳交相關基本資料,如畢業證書、身分證等

    影本供實習學校存參。

    姓名 實習學校 實習科別

    (請填全稱)

    學號 畢業系所班

    級 出生日期

    □8 月制: 年 8 月 1 日至 年 1 月 31 日止

    □2 月制: 年 2 月 1 日至 年 7 月 31 日止

    (請勾填正確實習年制及年度)

    永久住址 永久電話

    聯絡地址

    行動電話

    實習輔導教師姓名:

    本校實習學生已於 年 月 日至 貴校完成報到手續。

    教務主任: (簽章)

    校 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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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101學年度實習學生實習計畫表

    實習學生: 實習學校:

    實習科別: 實習時間:

    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小組)評閱: (簽章)

    實習指導教師評閱: (簽章)

    實習重點及目標 主要實習活動及實習方式 預定實習時間與進度

    /

    備註:1.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及「國立高雄餐旅 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2.本計畫完成後,應於第一次返校座談會時繳交給指導教師。 3.本格式僅供參考,實習學生可依各實習學校實際實習情形及實習期程等自行設計 及編排;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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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實習學生實習心得報告表

    實習

    學生

    實習學校

    實習

    科別

    填表

    日期

    教學實習

    導師(級務)

    實習

    行政實習

    實習概況及心得

    研習活動

    教學實習

    輔導教師

    導師實習

    輔導教師

    行政實習

    輔導教師

    教務主任

    校 長

    輔導建議及評語

    指導教師

    備註:本表每月填寫一份,先送請實習學校評閱,再於每月返校座談交給指導教師,供作考

    評實習評量成績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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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實習輔導教師(教學)簡歷表

    實習學校名稱

    實習學生姓名

    實習輔導教師姓名 任教班級

    任職時間

    教師證書字號

    實習輔導教師學歷(請列述)

    實習輔導教師經歷(請列述)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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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學年度實習輔導教師(導師/級務)簡歷表

    實習學校名稱

    實習學生姓名

    實習輔導教師姓名 任教班級

    任職時間

    教師證書字號

    實習輔導教師經歷(請列述)

    實習輔導教師經歷(請列述)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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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實習輔導(行政)教師簡歷表

    實習學校名稱

    實習學生姓名

    實習輔導教師姓名 任教班級

    任職時間

    教師證書字號

    實習輔導教師經歷(請列述) 實習輔導教師經歷(請列述)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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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學校寫真表

    實習學生 實習科別 實習學校名稱 實習學校校長

    實習學校教務主任 實習學校輔導教師 實習學校地址 實習學校電話

    實習期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一、 學校願景和特色:

    二、「教育溫馨情」案例分享:

    三、我的學習成長和對實習學校的感謝:

    四、我對實習學校輔導實習同學的建議:

    五、我對師培中心學弟妹的鼓勵與期許:

    六、我對於推薦學弟(妹)至該實習學校實習之建議:

    □非常推薦 □推薦 □勉予推薦 □極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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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年 月~ 年 月實習指導教師巡迴輔導一覽表

    日 期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學 生 姓 名

    1 月 日

    2 月 日

    3 月 日

    4 月 日

    5 月 日

    6 月 日

    7 月 日

    8 月 日

    9 月 日

    10 月 日

    11 月 日

    12 月 日

    實習指導教師: (請簽名)

    教育實習組 :

    師培中心主任簽章: ◎ 說明:

    1.請於每學期結束前連同「實習指導教師巡迴訪視輔導記錄表」一起填送師資培育中心;記

    錄期間為 8至翌年 1月或 2月至 7月,表格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影印或於師資培育中心網站

    下載。

    2.巡迴輔導指由實習學生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前往教育實習機構予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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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實習指導教師通訊(E-mail)輔導紀錄表

    來電(信)者(單位) □實習機構 □校 長 □行政主管 □輔導老師

    □實習學生: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來 電 (信)日 期: 年 月 日 詢問內容:

    處理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 (日期: 年 月 日) 教育實習組:

    師培中心主任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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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訪視輔導紀錄表

    訪視日期:民國ˍˍ年ˍˍ 月ˍˍ 日

    實習學生姓名 實習學校名稱

    建 議

    實習指導教師簽章:

    教育實習組簽章:

    師培中心主任簽章:

    註:本表請實習指導教師簽章後,繳交一份至教育實習組,並自行影印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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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對實習學校之實習輔導老師建議表

    實習學生前往各校實習的內容主要分為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與研習四方面。

    茲根據往例及法令規定提供各項實習建議事項如下:

    1.實習的第一個月,因實習學生在教學上的經驗不足,宜以見習為主,行政與導師實習則可同時進行。

    2.原則上教學實習與導師實習之實習輔導老師為同一人,須為該科目具合格教師證至少三年,有服務熱忱之教師。

    3.若教學、導師、與行政三項實習的實習輔導老師是不同老師時,原則上以教學實習的實習輔導老師為評分者或由共同輔導的老師研商後推派一名填評分表,平時評量表與學期評量

    表只需請教學實習的實習輔導老師代表填寫一張,請實習學生帶回本校,由師資培育中心

    的指導教授彙整。 4.在行政實習方面,基於多方面學習的考慮,原則上希望實習學生於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及總務處均有一個月的實習機會。比較不適合行政實習之單位有人事室、會計室、與

    出納組。 5.若有校外參觀,須由各校之實習實習輔導老師領隊,實習學生見習並協助,不得由實習學生單獨帶隊。

    6.如須實習學生協助庶務,如:報名資料核對、實施智力測驗、與實施團體活動等,須由原校之實習輔導教師提供書面實施參考資料,第一次以見習為主。至於協助收取各項款項,

    不宜由實習學生單獨承擔責任,而是應由原校之實習輔導教師點收金額。 7.關於實習學生之教學,須於上課前與實習輔導老師討論教案,教學時請實習輔導老師於教室內督導,下課後請實習輔導老師提供進改進意見。俟實習學生教學技巧熟練後,實習輔

    導老師得斟酌其自主之程度。 8.基於多元學習之考量,實習學生得商請實習輔導老師代為安排至其他資深教師之班級進行見習。

    9.實習學生之教學總時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27 條規定,不得超過實習輔導老師基本時數的一半,而不是實習輔導老師超鐘點後之總時數的一半。

    10.實習學生如有表現不佳之處,請逕予指導。如當事人不聽規勸,請直接致電(07)8060505轉 1951、1952,或寄電子郵件給當事人之指導教授,如不清楚是哪一位指導教授,則請直接寄給教育實習組處理,或由教育實習組長轉呈師資培育中心主任處理。

  • - 22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中止實習申請書

    備註:

    一、本表先送請實習學校簽章同意後,再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登錄。

    二、本表請於中止實習日起 10 日內辦妥。無故未辦理者,日後得請自覓其他師培學校輔導實

    習。

    三、本表僅作為中止實習證明之用,如欲重新申請實習,請按當學年規定之作業期程完成各

    項申請作業,未按期提出申者該年度不予輔導實習。 師培中心電話:(07)806-0505#1951 傳真:07-8060930。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申請

    日期 年 月 日

    學 號 就讀系所

    電話:

    手機: 通 訊

    方 式 E-mail:

    性 別 □女 □男 兵役 □免役 □役畢

    實 習

    學 校 (請填學校名稱全銜)

    實習科別 (領域專長)

    實 習

    期 間

    □第 1學期

    ( 年8月1日至 年1月31日)

    □第 2學期

    ( 年2月1日至 年7月31日)

    實 習

    狀 況

    □ (尚)未前往報到。

    □ 報到後並未前往實習。

    □ 已報到開始實習,中止日期: 年 月 日。

    中 止/

    暫 緩

    實 習

    原 因

    請簡要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延畢

    □ 就讀研究所:就讀學校、系所班別為

    □ 服兵役

    □ 其他:

    是否辦

    理畢業

    審 查

    □ 是

    □ 否

    是否辦

    理退費

    □ 是,請附平安保險繳費收據

    □ 否

    學生因上述原因,需中止實習,敬請 允准。

    學生 (簽名)

    實習學校簽章 本校主管單位簽章

    教務主任 實 習 指 導教 師 (若尚未排定免簽)

    校 長 教育實習組組 長

    實習學校 意見欄 中 心 主 任

  • - 23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申請表暨切結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系所學號

    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科別

    實 習 期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打 工 / 兼 差

    服務單位及地點 職稱

    簡述打工/兼差

    性 質 與 內 容

    打 工 / 兼 差

    時 段

    起迄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作時段:週 至週 , 時至 時,

    每週工時:共約 小時

    備註(非常態工作請說明):

    是 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 □是:___________________(如清寒證明、修課成績單等)

    切 結 書(請學生本人親自切結)

    本人同意在以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的前提下,且非於教育實習機構上課

    期間,申請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如經教育實習機構反映實有影響教育

    實習之情事,本人同意立即停止打工/兼差,否則撤銷實習,絕無異議。

    立書人 (簽章)

    年 月 日

    簽 章 意 見 欄

    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單位主管

    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組組長

    師資培育中心 中 心 主 任

  • - 24 -

    訪 談 紀 錄(由教育實習組填寫)

    訪談時間: 年 月 日 時 訪談方式:□面訪 □電訪

    訪談人員:

    訪談摘要:

    評 估 結 果(由教育實習組填寫)

    □同 意 (□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非教育實習機構上課時間)

    如有上述任一條件不符合,本校即不同意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

    □不同意 (理由: )

    備註:

    1. 本表係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32 點之規定,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應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慎評估並取其同意,以維護教育實習品質。

    2. 實習學生不得於實習機構從事下列事項: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五)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六)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3. 本表請於打工/兼差前辦妥,送交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 - 25 -

    肆、實習評量表格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實習學生教學觀摩評量表 實習學生: 任教學科: 單元名稱: 班級: 年 班

    觀察結果 待改進或建議事項觀察項目 觀察內容

    優 良 中 可 差

    一、教學活動設計 1. 教學目標的擬定 2. 教學內容的安排 3. 編製教學單元能力

    □ □ □ □ □ □ □ □ □ □ □ □ □ □ □

    二、教材編選與教學

    方法運用

    1. 蒐集相關教學資源 2. 教材熟悉程度 3. 教學目標的掌握 4. 引起動機的方法 5. 講解具體、明確 6. 發問普遍 7. 重視學生的自學能力 8. 目光環視全班 9. 依進度完成 10. 板書工整 11. 教學媒體之使用 12. 作業安排或評量妥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學生的反應 1. 學生對課程有興趣 2. 學生對老師問題願意回答 3. 學生學習成效 4. 學生學習態度認真

    □ □ □ □ □ □ □ □ □ □ □ □ □ □ □ □ □ □ □ □

    四、班級經營 1. 準時上、下課 2. 課堂秩序情況 3. 師生互動情形 4. 班級氣氛良好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儀態言行 1. 態度自然、舉止合適 2. 穿著得體 3. 語言適中、音色優美 4. 語調自然 5. 語詞合適、比喻恰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觀察者:實習指導(輔導)教師 簽名: 年 月 日

    註:1.本表為指導教師或輔導教師訪視或觀察實習學生上課用,並於課後作立即回饋。

    2.本表請指導教師或輔導教師簽章後,自行影印留存,以備學期評量之用。

  • - 26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實習學生教學實習評量表

    實習學生: 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學校: 實 習 科 別:

    評量日期:

    評量參考項目 評量參考內容 占分比例 核給分數

    一、教學活動設計 1.教學的準備

    2.教學內容的安排

    3.教學資料的蒐集

    4.學生作業的規定

    20 分

    二、教材教法運用 1.教材熟悉程度

    2.教具的運用

    3.例證適當

    4.取材適當

    20 分

    三、學生指導 1.引起學習動機

    2.關注學習狀況

    3.處理問題態度

    4.學生作業批改

    20 分

    四、教室的管理 1.準時上、下課

    2.學生秩序狀況

    3.學習常規的建立

    4.班級學習氣氛營造

    20 分

    五、儀態言行 1.服裝儀容

    2.言行舉止

    3.教學熱誠

    4.品德操守

    20 分

    總 分

    綜合評語:

    實習輔導教師簽章處 教務主任簽章處 校長簽章處

    備註:請依各項評量參考內容,就實習生之表現核給分數後予以加總,並登錄於

    「 教 育 實 習 評 量 彙 總 表 」 內 。

  • - 27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實習學生導師(級務)實習評量表

    實習學生: 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學校: 實 習 科 別:

    評量日期:

    觀 察 項 目 觀 察 內 容 占分比例 核給分數

    一、班級經營 1.引導和諧班級氣氛

    2.建立班級常規

    3.督導班級整潔秩序

    4.誘導學生的榮譽心

    20 分

    二、集會指導 1.準備參加及督導集會

    2.主持與規劃班會

    3.建立訓練學生自治組織

    4.指導學生競賽活動

    20 分

    三、學生輔導 1.應用輔導與諮商技巧

    2.關注學生在校狀況

    3.瞭解學生的個性興趣等

    4.填寫學生輔導資料

    20 分

    四、親師溝通 1.填寫學生背景資料

    2.家庭訪問見習

    3.適當師生溝通管道

    4.建立良好師生關係

    20 分

    五、偶突發事件

    處理

    1.瞭解事件原因

    2.處理程式合宜

    3.掌握處理時機

    4.善後處理圓滿

    20 分

    總 分

    綜合評語:

    實習輔導教師簽章處 訓導主任(學務主任)簽章處 校長簽章處

    備註:請依各項評量參考內容,就實習生之表現核給分數後予以加總,並登錄於「教育實

    習評量彙總表」內。

  • - 28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實習學生行政實習評量表

    實習學生: 實習單位主管:

    實習學校: 實習單位名稱:

    評量日期:

    觀 察 項 目 觀 察 內 容 占分比例 核給分數

    一、工作流程 1. 瞭解處室組織及編制 2. 熟悉工作職掌 3. 瞭解工作內容及程式 4. 瞭解相關設備及使用

    20 分

    二、工作規定 1. 教材熟悉程度 2. 熟悉相關教育法規通報 3. 瞭解處室作業推動過程 4. 瞭解相關的行政作業

    20 分

    三、服務態度及

    敬業精神

    1. 建立良好的同事關係 2. 準時完成實習事項 3. 積極參與行政學習 4. 配合政策推展到班級

    20 分

    四、表達能力及

    人際關係

    1. 建立良好的同事關係 2. 合宜的表達技巧 3. 能與人共事相處 4. .願接受別人建議

    20 分

    五、品德操守 1. 做人處世有原則 2. 儀態合宜 3. 無不良習癖 4. 謹言慎行

    20 分

    總 分

    綜合評語:

    實習單位主管簽章處 教務主任簽章處 校長簽章處

    備註:請依各項評量參考內容,就實習生之表現核給分數後予以加總,並登錄於「教育實

    習評量彙總表」內。

  • - 29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教育實習評量彙總表

    (實習學校適用)

    實習學校: 實習學生:

    實習科別: 填寫日期:

    項 目 分 數 總 分 (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一、教學實習(45%)

    二、 導師(級務)

    實習(30%)

    三、行政實習(15%)

    四、研習活動(10%)

    實習學校教務主任簽章 實習學校校長簽章

    備註:請各實習學校針對每一位實習學生,繕寫一張彙總表,並於實習結束前一週郵

    寄至本中心教育實習組。

  • - 30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教育實習評量成績總表

    (實習指導教師適用)

    實習期間: 年 月 起至 年 月止 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學生

    序號 姓名 實習科別 實習學校評量成績(50﹪) 本校評量成績(50﹪)

    總成績

    (100﹪)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 教育實習組: 實習指導教師: 備註:本表請指導教授於實習結束前交回師培中心教育實習組彙整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31 -

    伍、實習生返校座談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1 學年度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活動預定內容及 事項:

    實習

    年制 月份 活動內容 注意事項

    5、6 教育實習行前研習會 1. 領取教育實習手冊

    2. 與指導教師會談

    7、8 座談或演講 1. 實習生至各校報到

    2. 寄回教育實習報到表

    9 座談或演講 1. 繳回實習計畫表

    2.繳交實習心得表

    10 座談或演講 繳交實習心得表

    11 座談或演講 繳交實習心得表

    12 座談或演講 繳交實習心得表

    8月制︵8月初~

    1月底︶

    1 教育實習結業式及總檢討

    1. 繳交實習心得表

    2. 繳回評量成績表

    (請實習生追蹤實習學校是否寄回,並確認指導教師是否收到)

  • - 32 -

    12(前年)、1 教育實習行前研習會

    1. 領取教育實習手冊

    2. 與指導教授會談

    2 座談或演講 1. 實習生至各校報到

    2. 寄回教育實習報到表

    3 座談或演講 繳交實習心得表

    4 座談或演講 繳交實習心得表

    5 座談或演講 繳交實習心得表

    6 座談或演講

    1. 繳交實習心得表

    2. 繳回學年評量表

    (請實習生追蹤實習學校是否寄回,並確認指導教師是否收到)

    2月制︵2月初~

    7月底︶

    7 教育實習結業式及總檢討

    備註:1.返校座談日期將另行通知實習學生。 2.每次返校座談原則上包括:實習輔導業務說明、專題演講、與指導教座談。 3.參加返校座談出席情形,將列入評量實習成績之重要參考依據。 4.因事不克出席返校座談,請於一週前向指導教師授請假,並告知教育實習

    組。

  • - 33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暨研習請假單 《第 1聯》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請假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聯絡電話

    假 別 事假 病假 喪假 其他(務請詳述理由)

    事 由

    實習輔導

    教師簽章 實習學校簽章

    附 記

    1. 因重大事由必須請假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如准考證影本、診斷證明等)並詳述理由,向實習指導教師請假。

    2. 未先辦理請假無故缺席者,列入平時評量考核。

    3. 本表可自行影印使用。

    4. 第 1聯送實習輔導教師存查。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暨研習請假單 《第 2聯》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請假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聯絡電話

    假 別 事假 病假 喪假 其他(務請詳述理由)

    事 由

    實習輔導

    教師簽章 實習學校簽章

    附 記

    1.因重大事由必須請假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如准考證影本、診斷證明等)

    並詳述理由,向實習指導教師請假。

    2.未先辦理請假無故缺席者,列入平時評量考核。

    3.本表可自行影印使用。

    4.第 2 聯送教育實習組存查。

  • - 34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學生進修卡

    實習學生進修卡使用要點:

    一、 本卡旨在鼓勵實習學生進修研習,以增進教育專業知能,提昇教學品質。

    二、 實習學生參加經教育主管機關主辦、委辦或核備有案之進修研習活動,未滿 一星期之研習,而無結業證書者,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參加實習學生應準時出席,不遲到、早退,並恪遵會場秩序與作息時間,同 時衣著務必整齊。

    四、 有關進修或研習期間,應實施之評量、報告或作業,應依各項進修或研習之規定辦理。

    五、 凡實際參加進修研習達二小時以上者,均得登陸於本進修卡,由主(承)辦單位指派專人核章。

    六、 本進修卡登錄累計卅五小時者,得核算一週之研習。

    七、 實習學生參加他縣市辦理各項進修研習活動,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 提出證明後,得登錄於本進修卡。

    八、 本進修卡遺失,請依規定申請補發。

    製發單位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實習學校

    (照片黏貼處)

  • - 35 -

    次 序 進 修 研 習 名 稱 日 期研 習時 數

    主 ( 承 ) 辦 單 位 簽 章

    (教育局主管課核章)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 36 -

    陸、實習檔案製作說明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實習學生實習檔案製作說明

    一、教育實習檔案的目的

    教育實習檔案係指實習生在半年的教育實習期間有計畫的搜集有關教育實習的文件資

    料,以便記錄你成為一位準老師的成長歷程,並作為你教育實習成績檢校證明。這份檔

    案資料是要求你在半年之內慢慢完成,所以不要心急,只要認真蒐集與整理你在教育實

    習相關資料,相信你可以做出一份非常好的實習檔案。請記得若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意

    見的提供,盡量找實習指導老師與實習輔導老師,他們會給予最大的協助。

    二、教育實習檔案的製作原則

    教育實習檔案的目的是以最佳的方式呈現個人學習結果,以作為未來從事教職的省思參

    考,所以具有創意及具體的成長記錄是值得保存及回憶,也是未來參加教師甄試時,讓

    甄試學校瞭解您教育實習期間的學習過程。

    三、教育實習檔案的格式

    (一)檔案資料以 A4 格式,橫書。 (二)以膠裝或活頁夾固定資料。

    (三)影印資料應清晰可讀且加上心得。

    (四)最好以電腦打字 12 號字體以便永久保存。

    (五)學期評量前彙整完畢實習檔案並裝訂兩冊,分別送予實習輔導教師及指導教授。

    四、教育實習檔案的內容

    (一)製作原則

    1.封面:封面上應標上某人(實習學生姓名)教育實習檔案、實習學校、實習科別、

    實習期間、實習輔導教師及指導教授姓名等基本資料。

    2.首頁:首頁中的前言介紹本教育實習檔案的目的和整理過程。

    3.目錄:目錄頁中列出所蒐集內容。

    (二)目錄內容

    本目錄內容謹供實習學生編製教育實習檔案之參考,其內容依各實習學校行政作業

    及指導教授的考量,得予以增減。

    1.自傳或自我介紹

    (1)求學歷程與學科背景:包括任教科目、年級、任教學校特質、任教學生特質等。

    (2)描述學校環境

    (3)寫出自己對該學科教育目標的看法

    (4)寫出你認為的教育目的、教育理念

    (5)你認為教師應扮演的角色

    (6)請寫出自己在半年的學習期間,所希望達到的教學目標。例如教學方面、暸解

    學生方面、課程方面、學科知識方面、自我專業成長等等。

    2.實習計畫

    教育實習計畫表,本表係在報到後一個月內,實習學校依據高學餐旅大學的整體

    輔導計畫,實習輔導老師及主管人員經討論後,所擬定當學期有關教學實習、導

    師實習、行政實習的實習內容及進度。

  • - 37 -

    3.實習心得表 實習心得表每個月交一篇,所以實習心得表約計 4-6 篇。實習心得表撰寫完畢請 會簽實習指導老師、教務主任及校長,於每月返校座談會時繳交給指導教授。 4.教學實習

    (1)教案:A4 格式,依教學需要(章、節、單元)撰寫,各科至少二份教案。

    (2)自編的課程材料:自編的講義、練習卷、試卷、教學媒體(如投影片、幻燈片、光碟…)、筆記、補充教材等,

    (3)編製過程 甲、 教學前

    (甲)有關你對單元學科知識的理解:包括 A.此單元學科知識分析。B.此單元中欲傳達給學生的學科概念為何?這些概念你將如何組織與呈現,以易於學生暸

    解?C.學生可能在哪些概念的學習上會有障礙?為何有那些障礙?你將在教

    學中如何克服?D.學生可能在哪些迷失概念與先備知識?如何教學以克服學

    生的迷失概念?

    (乙)課程知識:包括 A.對本單元編排的看法。B.有哪些課外資源可作為本單元教學資源之使用?這些課外資源的來源與對學生適用性之評析。C.單元教學計畫

    內容包括教學目標、預估主要的活動或單元教學時間,寫出你如何利用教學

    方法、策略、活動與表徵(如:呈現概念的舉例、類、圖解方法)呈現學科

    知識。D.在教學過程中對於預期會發生的問題之應變措施。(另有的教學方法、策略、活動與表徵。)E.針對不同的學習者訂定教學計畫。

    (丙)教學資源:對於達成教學目標所使用的圖表活動、遊戲資料等應做詳細的敘述

    與說明,並將前述資料整理歸類保存,並請附上其他課外教學資源及說明其

    對教學之適用性。

    (丁)評量:包括 A.提供你評量學生學習成效與學習理解度所使用的工具,如測 驗卷、上課所問的問題、作業等,並寫出使用工具的理由。B.提供你如何診斷

    學生的理解程度?如果學生的理解程度差,教師要如何補救?除了認知方面

    的評量外,還有沒有其他方面的評量?

    乙. 教學中 可進行教學錄影,蒐集錄影帶,利用剪輯的方式,以便證明你能達成教案

    中所編列的目標,與自己的最佳教學表現。

    丙、教學後

    (甲)對於教學與學習的分析:本部份是教學成功的重要環節,也是教師用來評

    估其教學是否與其預定的目標一致的標準。本部份應包括:學生的數據,

    如:測驗成績、研究計畫、實驗作業、學習日記、學生論文、家庭作業、

    晤談學生等。

    有關晤談的方式與內容:

    請各實習學生在完成自己所設計之單元的教學後,分別找學習成就高、中、低的

    三位學生進行個別訪談內容及心得,以書面的方式記錄於學習檔案。並寫出你分

    析學生的作業或考試結果,學生學習前後之改變為何?學習問題何在?如何解

  • - 38 -

    決?以及教師對於學生學習所得的結果數據必須提出解釋或詮釋數據的意見。

    (乙)自我反省,其內容包括

    A.經由所蒐集的學生學習數據,教師如何使用這些數據作為日後教學準備

    的參考,以提高教學成效。

    B.對於每一個教案也應給予扼要的自我評述,評述的內容應包括教學順序

    的反省、教學活動的適切性、是否針對學生學習程度選擇合適的教學內

    容等。

    C.寫出本單元重教時,如何提高學生學習本單元時的有效教學策略。

    5.導師實習

    導師實習內容係將擔任班級訓練(含自治組織)、評閱週記、輔導學生及親師溝

    通、指導班會、參加各種課外活動或競賽、參加導師會議及有關訓導之會議等心

    得及具特色的有關學生教育與職業輔導措施,足供未來從事教職的參考。

    6.行政實習 實習生隨承辦人員見習各處室活動或工作的策劃及執行過程,例如計畫、辦法及

    公文的研擬、活動的規劃、教師的宣導及學生的指導、活動的實施過程中的人事

    物等資源的配置、活動檢討及成果發表或資料歸檔等過程的心得及具有特色的行

    政措施,足供未來從事行政工作之參考。

    7.研習活動 寫出其他一切展現你專業知識增長的過程(包括有學習內容知識,學科內容知識,

    學科教學知識的成長),參與活動的心得與個人之經驗而不屬前述範疇亦可自行加

    以組批判並予以彙整。並蒐集任何有關書籍或參與研習活動等,若對你在如何成

    為一個好老師方面有所助益,請附上這些資料,並寫出對你的啟示與影響。

    8.教學觀摩 教學觀摩係驗收您教育實習期間的成果,作為未來參加教師甄試的演練會,安排

    教學觀摩應注意事項有: (一)科目:以任教專長或與實習輔導老師討論。

    (二)時間:八月制約 11~12 月,二月制約 5~6 月

    (三)單元:與實習輔導老師儘早決定。

    平日養成使用教具及撰寫教案的習慣,讓學生熟悉您的教學情境,而不是為了教學觀

    摹才準備,屆時教室氣氛才不會很尷尬,也是樹立身教的機會教育。 9.專題研究

    專題研究係以行動研究或個案研究方式,試圖解決在教育實習期間有關教學實

    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等相關議題或問題,進一步深入探討。選擇專題研究主

    題時儘量挑選有興趣且與教育實習有關的主題,字數在5,000字至15,000字即可。

    10.指導(檢討)會議或生活集錦 此單元係實習學校對實習學生所舉行的期初的指導會議或期末的檢討會議資料,

    或在教育實習期間在實習學校的生活照片。 五、教育實習檔案的成果

    您可以與指導老師及指導教授討論後,得以書面、磁片、光碟等專集方式,呈現

    您這半年的成長歷程。

  • - 39 -

    柒、教育實習相關法令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94.8.29本校94學年度第1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99.11.4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0.9.15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修訂第1、2、3、9、10、13、16點

    100.10.28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修訂第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點

    101.8.17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修訂

    第1、4、5、6、7、8、9、10、11、12、13、14、16、17、18、19、20、21、22點

    一、本要點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及本

    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教育實習課程係指師資培育法第八條及其細則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半年全時

    教育實習課程。

    三、申請教育實習課程者,應依本校公告時程辦理,並具備下列資格之ㄧ: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

    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

    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上學期自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止;下

    學期自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止;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日期為起始日期八月一日或二月

    一日。

    (一)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自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實習者於當年三月前向師資

    培育中心申請;自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實習者於前一年十月前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

    (二)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受前

    述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未於前項規定日期辦理報到者,應

    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日期。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使用本校相關資源之規定另訂定之。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具教育實習專業素養者。

    (二)有能力指導教育實習者。

    (三)有意願指導教育實習者。

    (四)具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

    教學經驗者。

  • - 40 -

    六、教育實習機構以主管機關公告所轄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為

    原則,所簽訂實習契約學校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師資充足及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三)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四)首長具合格教師證書者。

    (五)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原則,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專任合格教師,並具學科或領域專長者;但如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者,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教育實習課程之實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二)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三)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四)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說明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實習期間

    之權益與義務等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之輔導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實習學生須配合教育實習機構全時之作息,由實習機構給予輔導。

    (二)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師資培育中心並

    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之。

    (三)通訊輔導: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供實習學生參閱。

    (四)到校輔導:實習指導教師定期前往實習機構予以指導。

    (五)諮詢輔導:設置專線電話、網路等,提供實習諮詢服務。

    (六)成果分享: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心得分享活動。

    九、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事項及比率如下:

    (一)實習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事項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

    活動;其以教學實習與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二) 教學實習占百分之四十五、導師(級務)實習占百分之三十、行政實習占百分之十五

    、研習活動占百分之十為原則。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擬訂教育實習計畫,並於教育實習機構遴薦實習輔導教

    師及本校遴聘實習指導教師後三方共同研商本計畫,內容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

    目標、實習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等事宜,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 - 41 -

    十、實習學生之各項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五)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六)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應以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為原則,並依

    規定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及簽署切結書,經其實習指導教師及師資培育中心

    審慎評估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十一、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以總成績六

    十分為及格,成績及格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不及格者,以重修處理。

    成績不及格者,得經原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後在原校重新實習,或由本校輔導至其他教

    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實習及繳費。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

    績等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

    生亦應主動告知。

    十二、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 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評量項

    目及比率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研習活動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由本校另訂定之。

    十三、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

    學實習時間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實習學生除前

    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時參與教育實習機構所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開學上課期間行政實習每天以一小時或每週以不超過二日

    為原則。

    十四、本校應邀集教育實習機構於每學年辦理一次教育實習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另訂定之),

    共同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方式及審議教育實習相關議題。

    十五、師資培育中心得由該中心專任教師組成「教育實習工作小組」並定期召開,以辦理

    教育實習輔導相關工作及蒐集相關資訊,俾利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審議。

    十六、實習學生之請假,事假以三個上班日為限;病假以七個上班日為限(連續三日以上

    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婚假以十個上班日為限;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

    產假、陪產假)參考本校學生請假相關規定,依實際情形給假;喪假比照正式教師,

    依不同情形給假。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未准假不到者,以雙倍計算。

  • - 42 -

    總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總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

    者,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總請假日數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應停止教育實習。惟請

    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累計超過四十日、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請假

    累計超過十日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請假事由且請假日數超過前述規定日數 者,應依超過

    請假日數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已補足之請假日數不納入實習成績計算。教育

    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實習學

    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十七、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其收

    費標準比照本校當學期大學部學分費收費標準。中途中止實習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

    理退費。

    上述教育實習輔導費用途包括辦理實習輔導教學及行政相關業務、支應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差旅費(比照本校校外實習輔導辦法辦理)及充實實習學生學習資源等。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本校學生平安保險;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實習學

    生須簽署切結書,本校並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十八、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由教

    育專業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指導,其實習指導鐘點,依照本校

    「教師授課鐘點計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九、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

    徵集入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

    二十、實習學生如有特殊需求擬至境外進行教育實習,須依規定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經師資培育中心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作

    業原則及本要點相關規定,針對其是否符合教育實習功能進行專業審慎之衡酌,並備

    妥教育實習輔導計畫及本要點等相關資料,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

    作業原則、本校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43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100.10.28 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通過

    101.8.17 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一、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育實習效能及推展地方教育工作,特依

    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要點第七點,訂定國立高雄餐旅大

    學教育實習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實習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本校校長、教務長、師資

    培育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專門課程系所教師代

    表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實習學校校長或教務主任、實

    習輔導科系(學程)主任及實習輔導教師代表列席。

    三、本小組之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之;執行秘書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兼任之。

    四、本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聘請之。

    五、本小組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任務包括:

    (一)審議本校教育實習輔導整體計畫。

    (二)督導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執行。

    (三)協調本校實習生輔導相關事宜。

    (四)規劃與協助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五)審議其他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七、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 - 44 -

    師資培育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法治之涵泳與生活、品德之陶冶。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 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 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 7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50001�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2�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5�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6�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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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第 9 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 10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 明書,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第 13 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 15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第 17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8�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9�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0�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1�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2�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5�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6�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5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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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8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 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 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符合中華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自本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 得,得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 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第 21 條 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代理教師,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一、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大學畢業,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 三、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之適用,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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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2 條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 2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24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應修課程、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

    第 2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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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三、大學畢業後,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第 5 條 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半年教育實習,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其日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未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得自行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 7 條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

    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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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認定。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並建立就業資訊、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劃定輔導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第 10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下簡稱教育實習機構),共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後,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第 11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 二、實習輔導方式、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計畫內容、教育實習事項、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三、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 四、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五、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 12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 13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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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臺中(二)字第0940122572號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中(二)字第 1010008381 號函

    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之督導

    事宜及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增進教育實習輔導之效能,特訂定

    本原則。

    二、教育實習輔導之目的為提升下列知能:

    (一)瞭解班級教學情境,演練教學知能。

    (二)瞭解教育對象,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三)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瞭解學校運作。

    (四)體認教師職責及角色,培養專業精神。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二)教育實習機構:指經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特殊教育學校(班)。

    (三)辦理教育實習業務單位: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責教育實習業務之單位。

    (四)實習指導教師:指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生者。

    (五)實習輔導教師: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輔導實習學生之教師。

    四、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審議教育實習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