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on 30-Dec-2015
description
© 2005 Prentice Hall 5-1
第 5 章全球行銷之政治、法律
與管制環境
© 2005 Prentice Hall 5-2
政 治 環 境政治文化反應政府和法律系統的重要性– 研究當地政府機構
• 國家與主權• 政治風險• 稅賦• 股權稀釋威脅• 資產徵收
© 2005 Prentice Hall 5-3
國 家 與 主 權“ 每一個主權國家應該尊重其他每個主權
國家的獨立﹐而一個國家的法庭不會坐視其他國家在其領土上做出判決的行動
。”
- 美國史丹利基金會總裁
© 2005 Prentice Hall 5-4
政治風險的原因每當大眾知覺其渴求和現實之間有一大差距時﹐便會有政治風險。在低所得和中低所得國家﹐經濟危機可能引起政治風險。– 如:印尼。
當政治風險發生在高收入國家﹐同樣引發了一個高的政治風險水準。– 如:北愛爾蘭共和國。
© 2005 Prentice Hall 5-5
政 治 風 險基本的政治風險﹐是在某一個時點下當地居民的渴望及目標與真實情境之間的緊張狀態。在高所得國家這種渴望和現實之間的差距﹐是很少會大到產生一個明顯的政治風險程度。
© 2005 Prentice Hall 5-6
政治風險種類EIU
企業環境風險報導(BERI)
PRS團體世界性政治風險預測
戰爭 政治連續帶的劃分 政治動亂的機率性
社會的不安以語言種族或宗教團
體來劃分 公平的限制
有秩序的政治輪替維持權力所要求之限
制和威迫的衡量 地方營運限制
政治性暴力
心智 (仇視外國人、國家主義、賄賂、裙
帶關係 ) 稅捐的差別待遇
© 2005 Prentice Hall 5-7
政治風險的說明和徵兆發展越差的國家﹐政治風險也越大。增加經濟的不確定性﹐即增加風險。
© 2005 Prentice Hall 5-8
所得與政治風險
低
高
高 風 險
所
得
三極國 蘇聯、印尼、
中國
© 2005 Prentice Hall 5-9
稅 賦政府稅賦政策:– 大部份進口會被課以極高的進口稅。
公司稅賦: – 高政治風險的國家﹐可以說部份是對
企業營運課稅過高。
© 2005 Prentice Hall 5-10
資 產 沒 收徵收指處分外國公司或投資者的政府行動。– 雖未經常依國際標準去提供「即時的、
有效的、足夠的」方式補償﹐但一般還是會給予補償。
– 如果未提供任何補償﹐這行動便稱為沒收充公。
© 2005 Prentice Hall 5-11
資 產 沒 收國有化 – 一般比徵收的範圍廣;尤其是當政府在特定的產業中﹐控制一些或全部企業時而發生。國際法認同國有化為合法的政府權力執行﹐只要此能滿足「公共目的」及附帶有「適當的給付」。
© 2005 Prentice Hall 5-12
國 際 法 國際法可定義為約束主權國家的規則和原則﹐國際法涉及財產、貿易、移民與其他原本隸屬個別國家傳統司法管轄權下的範圍。新國際司法組織也致力於國際法規的訂定:– 國際司法永久法庭– 國際司法法庭 (ICJ)
© 2005 Prentice Hall 5-13
普通法與民事法
© 2005 Prentice Hall 5-14
普通法與民事法羅馬是歐洲大陸民法傳統的根源﹐而美國法律系統則源自英國的普通法。
民事法國家的法律系統﹐可反映出西元第六世紀羅馬帝國的理念與結構。
© 2005 Prentice Hall 5-15
回 教 法 規很多中東國家的法律系統﹐還是以回教法規為主﹐係與「一個且唯一的一個神;萬能之神」有關。法規來源有二:– 一是以阿拉伯文寫成﹐紀錄先知穆罕默德啟示的聖書―可蘭經。
–另一為記載穆罕默德的生活、嘉言與實務的聖訓。
© 2005 Prentice Hall 5-16
司 法 管 轄 權審判權指的是一種法庭所授與的權力﹐判決某些在國界之外所發生的特定類型之衝突爭執﹐或者是對來自國外之個人或團體行使該權力。在美國的外商公司雇員﹐也必須認知到地主國法院對該公司商業行為有一定管轄權。法院可審查外商公司﹐是否設立辦事處、經營事業、維持銀行帳戶或其他財產、是否設有經銷商或公司內是否存在可疑員工等。
© 2005 Prentice Hall 5-17
智 慧 財 產 權受某國保護的專利與商標在另一國家時﹐未必可受到同樣的保護﹐因此全球行銷者必須確定已在準備經營事業的國家登記專利與商標。– 專利:是正式的法律文件﹐給發明者在一段特定期
間全部的權利來製造、使用和銷售其發明。– 商標:定義為獨特的標記、箴言、建議或象徵﹐製造商貼在特定產品或包裝上以區別其他製造商生產的產品。
– 版權:建立了寫作、錄音、表演或電影創作工作的擁有權。
© 2005 Prentice Hall 5-18
反托拉斯美國與其他國家設置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在於反對企業的經營限制且鼓勵企業間的競爭。例如:美國的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日本的 Fair Trade Commission、歐洲的European Commission 。
© 2005 Prentice Hall 5-19
授權申請與商業機密授權申請是指授權者允許被授權者使用其專利、商標、商業機密、技術或其它無形資產﹐但被授權者必須支付使用費或有所補償。注意下列事項:– 分析此公司在授權方面所可提供的資產。– 如何估價此資產?– 是否只授權其生產權?
© 2005 Prentice Hall 5-20
授權申請與商業機密商業機密是指具有商業價值而且不被大眾所知的祕密資訊或知識﹐且流程步驟是受到嚴格保密的。即包括:過程、規格、設計與客戶名單等機密。為為避免這些機密的曝光﹐尤其是為保護未取得專利前的商業機密﹐最好事先與參與的員工訂好契約。
© 2005 Prentice Hall 5-21
貪污與賄賂海外貪污行為法案– 管理此法之責為司法部以及證券交易委員
會﹐此法案包括揭露與禁止兩部份。– 揭露的部份要求公司內部控制必須紀錄所有交易內容;禁止的部份則明文規定﹐美國企業組織向外國官員或政治團體行賄﹐以取得或保護事業經營權利乃屬違法。
– 付款給第三者再轉送給外國官員的作法﹐也同樣被禁止。
© 2005 Prentice Hall 5-22
2003 賄 賂 排 名七大無不良紀錄的國家1. 芬蘭2. 冰島3. 丹麥4. 紐西蘭5. 新加坡6. 瑞典7. 荷蘭
七大賄賂的國家1. 孟加拉2. 奈及利亞3. 海地4. 巴拉圭5. Myanmar
6. Tajikistan
7. 喬治亞共和國
© 2005 Prentice Hall 5-23
衝 突 解 決訴訟。正式的仲裁是指不透過法庭處理國際交易糾紛。與國際仲裁有關的最重要條約是 1958年在外國仲裁獎的表揚中的聯合國公約。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紐約公約。
© 2005 Prentice Hall 5-24
國際律師人數之比較國家 每十萬人的律師人數美國 290
澳洲 242
英國 141
法國 80
德國 79
匈牙利 79
日本 11
韓國 3
© 2005 Prentice Hall 5-25
管 制 的 環 境行銷範圍有:價格管制、進出口估價、貿易實務、標籤、食品與酒類規定、就業條件、集體協商、廣告內容與競爭實務等。區域經濟組織﹐如:歐盟。
© 2005 Prentice Hall 5-26
接續 第 6 章 全球資訊系統與 市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