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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

重点桥梁隧道监测项目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

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 评标办法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0

第五章 技术要求5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7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项目

招标公告

1、项目名称: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项目

2、项目编号:Z2018-43

3、项目序列号:/

4、项目联系人:潘女士

5、项目联系电话:0851-85502204

6、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采购主要内容: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工作,共划分为 1 个标段。

本次招标范围:详见附表

(2)采购数量:1个

(3)采购预算:600万

(5)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6)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3个月。其中外业2个月,内业1个月,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检测项目按签订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提交合格检测服务报告之日止。

(7)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 无

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依法纳税证明(2018年8月至10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18年8月至10月的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以承诺函为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自拟);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14年-2017年)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以承诺函为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自拟)。

5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2)特殊资格要求:

6  具备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甲级资质(包含桥隧增项)(独立法人内设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7  具有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8  人员及信誉等方面满足本项目要求。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1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12  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等级的引用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36 号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www.qjt.gov.cn 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

9、获取采购文件信息:

(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详见公告

(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登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交易中心电话:0851-88309675,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gzsggzyjyzx.cn/)

(4)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包(含电子文档)

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详见公告

1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详见公告

12、开标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13、投标保证金情况

(1)投标保证金额:10万

(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详见公告

(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4)开户银行及帐号

账户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开户帐号:0109001400000182。

14、PPP项目:否

15、采购人名称: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01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0851-86504752

1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已落实

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贵阳市南明区石岭街9号金豪大厦24层E座

联 系 人: 潘女士 电 话: 0851-85502204

附件: /

公司名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详见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01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0851-86504752

招标代理

名 称: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南明区石岭街9号金豪大厦24层E座

联系人:潘女士

电 话:0851-85502204

项目名称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项目

检测地点

贵州省境内

1.2

资金来源及比例

招标人自筹,100%

1.3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工作。

服务期

自监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项目监测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提交合格的监测或检测报告之日止,本项目服务周期: 3个月。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人员要求:见附录2

信誉要求:见附录3

设备、仪器要求:见附录4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招标人将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发布本项目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有),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非招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看并下载而导致投标失败,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允许细微偏差。

(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形式和响应性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a. 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b. 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a. 对于本款第(2)项a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b. 对于本章第(2)项b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变更公告

(2)补遗书

(3)通知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公告

3.2.5

招标人是否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是,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600万元。

3.2.7

是否接受调价函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12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 万元

形 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账户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帐 号:0109001400000182

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3.7.3

签字、盖章要求

\

3.7.4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3.7.5

投标文件电子文件

存储设备:U盘

文件格式: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项目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2.1

递交投标文件

时间

2018年11月X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地点:贵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进行检查

开标顺序:按照随机的顺序进行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不足3家以实际计算)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5%。

9.5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管理处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

电 话:0851-8599225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等级的引用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36 号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www.qjt.gov.cn 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

10.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外(1.拟派人员重伤、死亡;2.拟派人员因涉嫌犯罪或诉讼而被有关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3.拟派人员因突发性重大事件不能到位;4. 拟派人员离开投标人单位;5.拟派人员职业资格因各种原因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不得更换;其他人员确定后更换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超过3人,且必须取得发包人审批。

除不可抗力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0.4

招标人若组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文件及履约承诺书等会议,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

10.5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否决,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至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中标候选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其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等材料,招标人负责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处理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自核查之日起3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招标人将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候选人证件核查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核查中标候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

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等材料与原件不符,且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换新证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后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与原件虽然相符,但复核时发现已经失效的,中标候选人应提供更新的有效证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延期证明,若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招标人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后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职称证等相关证件与原件虽然相符,但复核时发现已经失效的,中标候选人应提供更新的有效证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延期证明,若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无条件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人员进场,并按招标文件更换人员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四、核查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保函、公证书等虚假,除取消中标资格和追究其违约责任外,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支付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0.6

为了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意举报造成业主单位评标结束后的定标工作难以如期完成,进而导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对投诉举报的受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投诉举报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对于上级部门有明确批示的投诉举报,按批示处理。对于直接收到的投诉举报,若不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不能联系到投诉举报人的,则可不受理;能联系到投诉举报人的,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若其补正后的投诉举报材料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则不再受理。

二、在投诉有效期满后不再受理投诉举报。在合同签署后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只依据招标文件对该从业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中标人改正,同时作为在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不良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必要时招标人将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对人员、设备、资金调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履约行为进行承诺。除以下行为外,原则上不取消中标人资格:

(1)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的企业资质证书、授权书。

(2)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诉举报受理期间,被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禁止投标且处罚仍在有效期。(对于其它国家部委的处罚,若有明确禁止投标的范围,只要不包括公路项目,则不在此列。)

(3)被发证机关吊销或降低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

(4)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所中标项目的要求。

(5)采取商业贿赂方式谋取中标。

(6)有下列围标、串标行为:

a.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勾结,在开标前获取应保密信息,或在开标后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b.与其他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互作投标担保;

c.与其他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d.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

e.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包括单方面混装(指甲单位投标文件中装有乙单位的内容而乙单位投标文件中无甲单位的内容,则甲单位按串标认定)。

f.《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0.7

投标人中标后,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按照中标金额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的规定按照服务类计算。该项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

10.8

“十个严禁”和“五个不准”:

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试行),参见招标文件。

10.9

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将本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10.10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自行配备足够数量的其他专业工程师及辅助人员,达到招标人满意,并将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及其资格条件、相关证明资料报发包人审核。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或虽提供但不能满足要求且不能在限期内予以改正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其行为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依法纳税证明(2018年8月至10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18年8月至10月的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以承诺函为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自拟);

4. 具备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甲级资质(包含桥隧增项)(独立法人内设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须含有公路或桥梁或隧道专业),8年以上类似工作经验,担任过一个里程长度不小于50km高速公路路面(包括平整度、破损率、车辙)项目或一座主跨不小于150米的桥梁项目或一座单洞长度不小于1000米的隧道土建项目检测的项目负责人。

注:

1.投标人应按本表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三)项目负责人资历表中填报,否则不予认定;

2. 投标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允许更换。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没有正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请详述具体情况)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以上内容均须提供书面声明。

6.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等级。

7.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设备、仪器最低要求)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备注

1

道路综合检测车

1

2

回弹仪

1

3

碳化深度测量装置

1

4

钢筋位置及保护层测定仪

1

5

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

1

6

钢筋腐蚀电位仪(测量仪)

1

7

混凝土电阻率测量仪

1

8

离子含量测定仪或化学滴定装置氯

台(套)

1

9

高空作业车

1

10

工业视频内窥镜

1

11

水准仪

1

12

全站仪

1

13

冲击钻

1

14

变形测量装置

1

15

桥梁检测车

1

16

裂缝测宽仪

1

17

索力仪

1

18

激光断面仪

1

19

激光测距仪

1

20

地质雷达

1

21

钢卷尺

1

22

数码相机

1

23

越野车

1

24

皮卡车

1

备注:1、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资格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投标文件将不能通过评审。

2、表中所列为投标人进场设备的最低限度要求,如实际情况需要增加设备的,投标人应无条件增加设备,招标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3、桥梁检测车、道路综合检测车须为投标人自有设备,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购置发票(彩色扫描打印件),否则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评审。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路况、重点桥梁隧道监测服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服务期

本次招标范围及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人员、信誉、设备、仪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4.5 投标人应对整个标段进行投标。

1.4.6 投标人的拟派人员必须填报递交投标文件时的从业状态,从业状态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a. 未在任何在建项目上任职;

b. 在在建项目上任主要职务,但该项目即将完工,可确保本项目中标后到位;

c. 在在建项目上任一般职务,可随时调任本项目;

d. 在其它投标项目上作为拟派人员,但仅任一般职务,若其先行中标,则以备选人员替换;

e. 在其它投标项目上作为拟派人员,担任主要职务,若其先行中标,则本项目以备选人员替换,若备选人员仍因相同原因不能到位,则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f. 其它情况。

拟派人员主要职务指: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若中标,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1.12 偏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zsggzyjyzx.cn/)提出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上传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zsggzyjyzx.cn/),请投标人登录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投标人未下载或未按规定执行,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上传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zsggzyjyzx.cn/),请投标人登录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投标人未下载或未按规定执行,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技术建议书;

(7)报价清单;

(8)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是完成本招标项目服务所需全部费用,由投标人包干使用,实施期间不作调整。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工程数量为暂定工程量,最终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确定。

3.2.2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综合实力进行综合投标报价,包括人员服务费、办公用房及设施费、生活用房及设施费、通讯设施费、交通设施费、测试测量设施费(包括测试测量设备费、元器件费等)、软件费、监测工作所必须的临时设施费、成果编制费、评审费等。

3.2.3 投标人派驻现场的人员及自备设备和设施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投标人自行办理,保险费由投标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招标人给定服务费用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3.2.4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5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招标人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结算一律采用人民币。

3.2.7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8 在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工作内容的监测过程中,监测单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积极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配合协调工作,相关费用应含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和3.4.2项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否决。

3.4.4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日内,招标人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于采用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还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利息计算原则如下: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在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后,无论银行利率是否调整,均按招标人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资料,并按相关表格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3.5.1项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将核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交其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人员社保证明等材料,招标人负责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处理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

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签署页亲笔签署姓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应制作一份电子文件,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存储设备和文件格式存储和制作,电子文件存储设备上应简要标明项目(标段)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统一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求对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并制作记录。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6.4.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天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有权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费用、增加工作量、缩短周期等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6款、第7.3.2项、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一、项目概况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为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工作内容包括贵州省高速公路网的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检测,共划分为1个标段。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标段: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递交情况

正副本份数

项目负责人

投标报价

备注

投标人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服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服务 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通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服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服务期: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服务招标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服务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018年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项目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调价函

未提交调价函

其它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合法有效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5项规定

投标内容和服务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算数性修正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未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

服务依据

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现行规范、规程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技术建议书:50分

评标价:10分

类似业绩:25分

项目负责人:1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在最高投标限价 85%~100%范围(含)内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

(50分)

检测方案及措施

(15分)

根据检测方案及措施的准确性、功能和完备性进行综合评分,最低9分,最高15分。

检测数据评价分析方案(15分)

根据对检测数据评价分析方案的分析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分,最低9分,最高15分。

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安排(10分)

根据对本项目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安排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进行评分,最低6分,最高10分

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安全保障措施(10分)

根据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保障性、有效性进行评分,最低6分,最高10分。

2.2.4(2)

评标价评分标准

(10分)

评标价(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15;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评标价得分≥0分。

1、对小、微型(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严格按照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执行。提供的声明函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加以确定。3、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2.2.4(3)

类似业绩及信誉评分

(25)分

类似业绩及信誉评分

(25)分

1.近5年内(自2013年10月1日起)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标段里程长度不小于50km的高速公路路面(包括平整度、破损率、车辙)检测业绩,每增加一个业绩加5分,最高得10分;

2. 近5年内(自2013年10月1日起)独立承担并完成桥梁主跨不小于150米的连续刚构检测业绩,每增加一个业绩加5分,最高得10分;

3. 近5年内(自2013年10月1日起)独立承担并完成隧道单洞长度不小于1000米的土建检测业绩,每增加一个业绩加2分,最高得2分;

4. 信用评价AA级得3分,A级得2分,B级得0分,C级得-1.5分。

本项最高得25分;

2.2.4(4)

项目负责人

(15)分

项目负责人

(15)分

(1)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9分。

(2)具有桥梁主跨不小于150米的检测项目负责人业绩,每增加一个业绩加3分,或具有隧道单洞长度不小于1000米的土建检测项目负责人业绩,每增加一个业绩加3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

本项最高得15分

2.2.4(5)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需要补充的内容

1. 评标办法

在原文后补充:

在评审过程中,如有效的投标人不足2名,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本项目所有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结果细化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若多个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条件排序:

a. 修正后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b. 项目负责人得分高的优先;

c. 技术建议书得分较高的优先。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3.4款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优先顺序。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类似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函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修正合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书面确认,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其投标将被否决。

修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最终投标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修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评标基准价修正的依据。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类似业绩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负责人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定义与解释

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招标文件使用。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 项目 发包人管理养护工程和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对象,即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属管辖的高速公路网的2018年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项目。

(2) 服务 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和附加的服务。

正常的服务 指本合同条款第4.2款服务范围中规定的服务。

附加的服务 指发包人和服务单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条款第4.2款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服务。

(3) 发包人 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养护公路项目的管理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养护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发包人为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4) 一方 发包人或服务单位。

双方 发包人和服务单位。

(5) 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服务单位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的组织管理者。

(6) 服务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报价清单、技术建议书、合同条款、图纸、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7) 日 即历法日。

(8)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a) 服务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服务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服务合同进行解释。

(b) 为了文字简练,服务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二、合同文件

2.1语言和法律

本服务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本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

3.1服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服务合同的各个文件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服务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a)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函;

(d) 报价清单;

(e) 技术建议书;

(f) 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g) 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h)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三、服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4.1服务单位的职责

(1) 服务单位应以服务合同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为依据,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监测业务。

(2) 服务单位应根据服务合同文件、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履行监测服务。服务单位在履行监测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符合本合同条款的规定。

(3) 服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服务单位应合理调配监测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监测进度计划的需要。

(4) 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协调、工作程序、质量和安全等重大问题,服务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请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服务单位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而限定发包人给予答复的时间。

(5) 桥梁监测的要求:

①桥梁的外观检测 

采用现场人工检测完成进行外观检查,对监测段落内的桥梁进行外观病害检查打分,了解和掌握桥梁结构的外观损坏状况,并根据桥梁损坏状况的打分及评定类别。对桥梁主要的检查方法是,重点检查桥梁各部位的裂缝和破损情况。

②桥梁结构检测 

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门检测仪器设备应用无破损检测手段对桥梁进行全面的检测,并要详细记录数据,检测后确定损毁部位和损毁程度,正确评估损坏将要造成的后果及桥梁的耐久性和承载能力,通过科学计算和预测潜在缺陷可能给桥梁结构带来的危险,并给出维修工程的实施方案建议。 

③桥梁特殊情况的检测 

桥梁特殊检测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在无法确定桥梁病害原因和承载能力时就需要对桥梁进行特殊检测。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桥梁进行碱性技术检测,通过检测来评估其损害程度以便依据相关检测内容来并提出维修加固实施方案建议。

④进行数据分析和整理监测成果报告并提交招标人。

(6) 隧道监测量测的要求:

① 隧道土建设施检测包括:隧道控制测量、洞门、洞口、衬砌及围岩状况、衬砌混凝土厚度及空洞、隧道结构判定。

② 隧道机电设施检测: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给排水、消防救援系统、监测系统。

③ 隧道其他设施检测包括环保设施等。

④ 监测成果报告在监测过程中,实时对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单个项目工作结束时,提交完整的监测总结报告及电子文档。

4.2 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服务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测服务,其具体内容在合同条款第4.2.1至4.2.3款中规定。

4.2.1 服务的形式

(1) 服务要求

承包人应独立实施本项目所包含的全部监测服务。

(2) 组织机构

a. 服务单位应在工作现场成立项目部,并下设测量组、数据处理组和测试组。

b. 监测技术方案应详尽合理。

c. 对主要监测人员的资质要求:

除项目负责人外,测量组、数据处理组和测试组的各组负责人均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应的监测工作经验。

4.2.2监测服务的范围

(1) 服务范围

2018年由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负责管理的高速公路网,需要进行路况及重点桥梁隧道监测的路线。

4.3监测服务的依据

服务单位履行监测服务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服务合同文件;

(2) 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法规性文件;及

(3) 合同规定的其它文件。

5.1监测人员的资质

服务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测服务的监测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和技术能力,能够承担本项目监测的相关工作,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5.2服务单位的授权代表

为了履行监测服务,服务单位应在技术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

5.3监测人员的更换

(a) 服项目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外(1.拟派人员重伤、死亡;2.拟派人员因涉嫌犯罪或诉讼而被有关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3.你派人员因突发性重大事件不能到位;4. 拟派人员离开投标人单位;5.拟派人员职业资格因各种原因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不得更换;其他人员确定后更换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超过3人,且必须取得发包人审批。

(b)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服务单位更换不能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监测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测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c) 尽管服务单位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测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监测人员仍不足以满足监测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进度的监测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服务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技术人员。服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服务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但如果监测人员的增加是由于服务单位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d) 如果服务单位需要对其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批准。

5.4服务单位的授权代表应常驻现场

服务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测服务的授权代表,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服务单位的授权代表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4天,则服务单位必须按第5.3款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

服务单位应如实记录各监测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末随结帐单一同提交给发包人。

5.5监测人员的保险

服务单位应在监测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服务单位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果服务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6.1服务单位自备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服务单位应安排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所列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12.1款视为服务单位违约。

7.1发包人财产

所有由发包人提供给服务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发包人财产,服务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测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并在监测服务费用结算之前,服务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及重要物品全部交还发包人。若有损坏或丢失,除非发包人认为属于低值易耗品,否则,服务单位都应按折旧后的价值予以赔偿。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服务单位的监测服务费用中扣除上述款项。

7.2保密

在服务合同有效期间或服务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服务单位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服务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7.3履约担保

服务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形式,需由地(市)级及以上的有信誉的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出具,并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格式。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服务单位承担。

在服务单位按服务合同要求完成监测服务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给服务单位。如果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服务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四、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8.1发包人的保障责任

(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程进度及监测完成的工作量,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监测服务费。

9.1监测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向服务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服务合同条款第9.2款至第9.8款中明确。

9.2资料

在服务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发包人将在有关本工程实施的合同协议书签订后28天内向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履行监测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

(1) 所监测段落的道路技术资料;

(2) 所监测的桥梁工程的技术资料;

(3) 所监测的隧道工程的技术资料

(4) 本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资料。

9.3决策与决定

发包人应就服务单位根据第4.1(d)款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书面决定。若发包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且未向服务单位说明理由,服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决策与决定,并立即通知发包人。该决策与决定应视为发包人的决定,由发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9.4代表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服务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服务单位。

9.5设施和物品

服务单位应自备履行监测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服务单位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服务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监测服务费用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五、服务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

10.1 服务合同的生效

服务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10.2 监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测服务的时间自服务合同签署之日至所监测内容全部完成,并提交合格的监测报告,且所监测的工程交工证书颁发时为止。

10.3 服务合同的终止

服务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服务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服务合同的约束。

10.4 服务合同的变更

(a)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服务合同进行变更。

(b) 在签订本监测合同后,投标综合单价或总价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测费用的变化,发包人不予调整。

(c) 在签订本监测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测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调整。

(d) 如果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部门要求提出增加工作量,所增加内容清单单价单价与中标单价保持一致,不再另行组价,承包人应在按照本合同协议的相应条款给予接受。

10.5 服务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1) 出于某种原因,发包人要求服务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测服务或中止本服务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服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测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服务单位附加的服务。若发包人要求中止本服务合同,发包人应按服务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监测服务费用,并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2) 出现根据本服务合同的规定不应由服务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服务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测服务时,服务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

(a)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测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延长服务时间而增加的服务费用,应认为已含入监测填报的监测费用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b) 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监测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服务单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暂停或解除监测合同。双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进行协商。因此而增加的监测服务费,应认为已含入中标人填报的监测费用之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若发包人要求解除监测合同,发包人应按服务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监测服务费用,并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10.6 服务合同中止不影响原有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服务合同的中止,均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服务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六、监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11.1监测服务费用的计算

服务单位还应根据其实际投入认真填写报价清单中所列的监测服务费用各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服务单位在投标书内填报的投标价,应是为完成监测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1) 仪器、设备购置费;

(2) 监测人员费;

(3) 检测费;

(4) 软、硬件引进费;

上述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服务单位的人员服务费、办公用房及设施费、生活用房及设施费、通讯设施费、交通设施费、测试测量设施费(包括测试测量设备费、元器件费等)、软件费、监测所必须的临时设施费、成果编制费、评审费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含入以上各项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服务单位因完成本项目监测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和各种公司取费均由服务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测服务费用之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1.2 监测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一次支付:签订合同协议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受承包人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预付款。

第二次支付:承包人提交合同协议包含的所有监测项目的报告成果,并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70%监测服务费。

11.3 延期支付

发包人在第11.2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服务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不计复利)计算利息,给服务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15个工作日后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13.1款规定的服务单位的权力。

11.4 有异议的支付

发包人对服务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服务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11.3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服务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11.5 监测服务费用的调整

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发包人对因物价变动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的监测人员的人月单价及其它费用的增加不予补偿,即监测服务费固定不变,服务单位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若执行新的标准、规范,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不另行变更单价和增加费用(因工作量加大或减少除外)。

11.6 货币

服务单位的监测服务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与支付。

七、服务单位的违约

12.1服务单位的违约

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服务单位违约:

(a) 服务单位违反服务合同的规定,将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b) 合同执行期间,监测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服务单位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或服务单位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未按第5.3(c)款规定增派或雇用监测人员;

(c) 监测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d) 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监测代表擅离岗位;或主要监测人员未能及时到位实施监测,从而造成监测服务周期延误;

(e) 服务单位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仍未改正;

(f) 本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发包人可视服务单位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 发包人可按签署服务合同协议书时监测服务费用的1%金额扣缴服务单位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服务单位的监测服务费用中扣除。

八、发包人的违约

13.1发包人的违约

如果发包人拖延支付监测服务费用,并已超过第11.2款规定期限后28日,服务单位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

九、索赔程序

14.1 索赔通知

发包人或服务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服务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14.2 索赔的支付

发包人或服务单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索赔文件均应审查核实,在与另一方协商后,确定其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第11.1款规定在应支付给服务单位的监测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或予以增付。

十、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执行地点发生的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暴乱、流行性瘟疫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15.2 不可抗力导致服务合同的暂停或中止

若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服务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中止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款适用第10.5款的规定。

十一、其它

16.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服务合同。发包人和服务单位均应按照服务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16.2 转让和分包

(a)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b) 服务单位不得将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否则,将视为服务单位违约。但服务单位因监测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6.3 奖励

本项目不设奖励基金。

16.4 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服务单位不得获取本服务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服务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