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机制及税收制度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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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兴业研究版权所有 使用前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2017 11 29 ABS 专题报告 REITs 机制及税收制度探讨 臧运慧 兴业研究 分析师 摘要: 全球目前已有 37 个国家或地区推行 REITs 立法,按照 REITs 市场成 熟度,可分为初期、新兴期、基本成熟期、成熟期的四个发展阶段。 美国已到达成熟期;日本、新加坡、香港处于基本成熟期。 美国 REITs 可以为公司制或信托制;至少有 100 位投资者,且需将 总资产的 75%投资于不动产,至少 90%的收入进行分红。税收方面, 在购置和处置标的物业阶段优惠政策较少; REITs 运行期,应税收 入除资本利得与确定的非现金应税收益之外,可免税进行股利分配。 新加坡 REITs 通常是单位信托形式。对于投资者人数要求更高,需 要至少 25%的单位信托由至少 500 个大众投资者持有;保证 70%上的资产投资于与房地产相关资产; 禁止 REITs 投资于房地产开发 活动;每年 90%的收入用于红利分配。新加坡 REITs 最大的税收优 惠来自于 17%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运行阶段, 10%房地产税全部减免, 企业所得税部分减免。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利得收入全部免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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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29 日 ABS 专题报告

REITs 机制及税收制度探讨

臧运慧

兴业研究

分析师

摘要:

全球目前已有 37 个国家或地区推行 REITs 立法,按照 REITs 市场成

熟度,可分为初期、新兴期、基本成熟期、成熟期的四个发展阶段。

美国已到达成熟期;日本、新加坡、香港处于基本成熟期。

美国 REITs 可以为公司制或信托制;至少有 100 位投资者,且需将

总资产的 75%投资于不动产,至少 90%的收入进行分红。税收方面,

在购置和处置标的物业阶段优惠政策较少; REITs 运行期,应税收

入除资本利得与确定的非现金应税收益之外,可免税进行股利分配。

新加坡 REITs 通常是单位信托形式。对于投资者人数要求更高,需

要至少 25%的单位信托由至少 500 个大众投资者持有;保证 70%以

上的资产投资于与房地产相关资产; 禁止 REITs 投资于房地产开发

活动;每年 90%的收入用于红利分配。新加坡 REITs 最大的税收优

惠来自于 17%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运行阶段,10%房地产税全部减免,

企业所得税部分减免。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利得收入全部免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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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了公司和投资者层面双重征税的现象。

香港 REITs 只能以信托形式成立,且需在港交所上市。全部资产只

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不能投资于开发活动;同样需将至少 90%的净

收益分配给投资者。香港对于 REITs 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购置和

处置物业时对交易价格和出售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对投资者层面

和公司层面免除了对利润、收入和利得的税务。

要破除 REITs 在我国发展的阻力:(1)制度层面,亟待针对 REITs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REITs 的设立标准、运行结构、投资范围、

收益分配等;(2)税收层面,首先应重点关注土地增值税在未来政

策出台时是否能有减免的空间,或是否会产生递延可抵扣的机制;其

次,要关注 REITs 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对于用于分红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否免税。

关键字:REITs、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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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 机制及税收制度探讨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

种通过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汇集资金,将来自房地产物业的投资收益按

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投资标的通常是能够提供稳定租金

回报的房地产项目。基础物业类型多样,包括办公、服务式公寓、工业

物流、酒店、零售、商业综合体等。

作为一种新兴的结构化融资工具,REITs 不仅可以为房地产市场提

供传统融资途径之外的融资手段,优化房产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使其实

现“轻资产”运营;也可以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产品,为众多中小投资者

参与房地产市场投资提供机会。

REITs 最初诞生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美国,在美国房地产市场低迷

时应运而生,引导社会资金通过 REITs 投资房地产市场。截止 2016 年

底,全球已有 37 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 REITs 相关法规,REITs 全球市

场总市值已超过 1.7 万亿美元。

一、 类 REITs 在中国的探索

自 2014 年中信证券发行首单类 REITs《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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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我国不断有类 REITs 产品的发行尝试,至今已推出 36 单。然而,

我国目前发行的类 REITs 产品同成熟市场 REITs 产品相比在交易结构、

税负水平、运营方式收入来源、收益分配方式、募集范围等方面仍具有

一定差异。

第一,现有框架下国内推行类 REITs 成本高,如果仅是为了满足

融资需求的话,一般不会做 REITs,部分企业主要是为了粉饰报表,实

现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资产出表,增加营业外收入,弥补企业亏损。

第二,国内类 REITs 产品倾向债权类产品,都有到期偿付期限,

即便不是到期偿付,通常也会附有专项计划设立日期每满 x 年开放申购

或回售的条款敞口。目前国内 REITs 到期后,计划管理人把本金及固

定收益偿还给投资人,标的物业所有权返还给原所有人或转让给第三方。

其流动性远不及成熟市场上公募发行的 REITs 产品。而美国大多数为

永续权益类 REITs;对原不动产所有人而言,在信托基金成立后就不再

拥有标的物业;而对投资人来说,投资收益来自于交易时取得的增值利

差和租金收入分红。

二、 立法先行,业务相随

1. 初期、新兴期、基本成熟期、成熟期的四个发展阶段

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推出 REITs 的国家,均在第一支 REITs 发行

之前一到三年,就已经有针对 REITs 的专项法律法规出台。在上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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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美国、新西兰率先针对 REITs 立法;紧接着在七十年代,

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也具备了相应的法律依据;1990 年至今,更多

的国家开始订立相关法律,促成 REITs 上市,日本、新加坡、英国、

中国香港等,已经在短时间内建立起较为成熟的 REITs 市场和机制,

而泰国、巴西、希腊等国家,也已步入 REITs 新兴市场。可见,国家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 REITs 这类新兴金融产品上市的先决条件。

图表 1:已推行 REITs 立法的 37 个国家或地区

数据来源:Nareit、兴业研究整理

图表 2:美国及亚洲市场首次颁布 REITs 法规及 REITs 上市时间

国家/地区 初次建立 REITs 法律基础时间及条款 REITs 首次

上市时间

美 国 1960 年 《房地产信托投资法》 1965 年

日 本 2001 年 《投资信托法(Investment Trust Law)》 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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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1999 年 《房地产基金指南(Property Fund Guidelines)》 2002 年

香 港 2005 年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Code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2005 年

数据来源:Nareit、兴业研究整理

安永在《Global Perspectives: 2016 REIT Report》中,根据 REITs

的现金流状况、组织结构、资本分配、交易结构、物业类型、政策环境、

风险管理、市场趋势等十二个因素,对世界范围内已有的 REITs 市场

进行综合打分,并将其按成熟度划分为四个等级——初期(Nascent)、

新兴(Emerging)、基本成熟(Established)和成熟(Mature)。其中,

初期市场指已有 REITs 立法颁布、但尚未有上市流通 REITs 出现的市

场。

图表 3:已推行 REITs 立法的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成熟度

数据来源:EY、兴业研究整理

其中,得分最高的美国被划分为唯一的成熟市场,具有全球领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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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验和市场经验;亚太地区的新加坡、中国香港、日本等也已步入

基本成熟的 REITs 市场,且与中国大陆更具可比性,对我国推行 REITs

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图表 4:美国及亚洲市场较成熟 REITs 市值(亿美元)

数据来源:EY、兴业研究整理

根据国际成熟市场的运行经验来看,在这些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中,

详细规定了 REITs 的设立标准、运行结构、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要

素——标准意义上的 REITs 主要是指通过物业或者抵押贷款,直接投

资于房地产的权益产品;一般以公募形式在主要交易市场发行,具有高

度流动性;REITs 大部分收入将给投资者发放分红,且一般享受特殊税

收优惠,同时投资者还可以享受基金单位的升值。

11203

1147 572 322

224

56 36

10

0

50

1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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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美国 日本 新加坡 香港

市值 (亿美元)

数量 (支)

市值(亿美元) 数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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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熟期的美国 REITs 制度

美国 REITs 可以为公司制或信托制,且目前大部分为公司制 REITs。

1976 年《REITs 简化修正法》出台之后,允许 REITs 在原有商业信托

的基础上以公司的形式成立。

美国 REITs 不强制要求上市,公募私募形式都存在。至少要有 100

位投资者,且前五大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保证了投资者的

分散化。对于资产和收入要求,需将总资产的 75%投资于不动产,至

少 90%的收入进行分红,满足条件方能节税。

图表 5:美国 REITs 设立条件

核心关注点 主要内容

组织结构

· 公司制或信托制

· REITs 的投资者至少 100 人,其中前 5 大合计持股比例不能超过 50%

· REITs 可构建并拥有一个应税主体从事物业租赁服务、物业开发及其他非

不动产业务,允许二者之间存在借贷和租赁交易,但对该类关联交易施加

了较重的税负,要求其总资产占 REITs 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5%

资产要求

· 需将其总资产的 75%投资于不动产、抵押贷款、其他 REITs 份额、现金

或政府债券等

· 对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不超过总资产的 20%

· 持有除政府和子公司外某一发行人的证券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5%

收入要求

· 总收入中至少应有 75%来源于不动产出租或出售利得、抵押贷款利息

· 总收入中至少应有 95%来源于上述资源、股息、利息及证券出售利得(如

果REITs没能满足 75%或 95%的收入测试, 则将承担 100%的惩罚性税收)

红利分配要求 · REITs 的应税收入除资本利得与确定的非现金应税收益外,可免税进行股

利分配,但至少 90%必须以股利的形式派发给投资者

长期负债要求 · 无限制

数据来源:兴业研究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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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成熟期的日本 REITs 制度

日本 REITs 在组织结构上与美国类似,通常是公司制,且在交易

所上市。需要满足至少 50 名投资者,且任何投资者不可单独拥有超过

50%的份额。对于投资要求,总资产 50%以上需要投资于合格资产,相

较于美国标准较低。收入的 90%和出售利得的 90%都要分配给投资者。

图表 6:日本 REITs 设立条件

核心关注点 主要内容

组织结构

· J-REITs 通常是公司制,并在交易所上市

·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公开发行且最低发行金额为 1 亿日元;

- 财年末,至少有 50 名投资者;

- 财年末,由合格机构投资者 100%持有

· 资产管理必须外包给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功能必须外包给托管公司

· 任何投资者不得拥有超过 50%的发行份额

资产要求 · 资产总值 50%以上投资于合格资产(证券、地产、出租权、债务、期票等)

收入要求 · 无限制

红利分配要求 · 若想免除企业所得税,需将每年 90%以上的净收入进行分配;出售利得的

90%也应进行分配

长期负债要求 · 只可以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借款

数据来源:兴业研究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4. 基本成熟期的新加坡 REITs 制度

新加坡 REITs 通常是单位信托形式。对于投资者人数要求更高,

需要至少 25%的单位信托由至少 500 个大众投资者持有;对于投资的

资产要求,需要保证 7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与房地产相关的资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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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类似的是,新加坡也要求 REITs 每年 90%的收入用于红利分

配(资本利得部分不做要求),才能获得 REITs 的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禁止 REITs 投资于房地产开发活动,降低

了 REITs 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对于标的物业所在国家,REITs 不仅

限于新加坡境内;目前共有 10 支新加坡 REITs 持有中国大陆物业(共

47 处),占全部上市 REITs 的 28%。

图表 7:新加坡 REITs 设立条件

核心关注点 主要内容

组织结构

· 通常为单位信托形式

· REITs 管理人应在新加坡有实体办公室,并且股东出资最低为 100 万新加

坡元

· 需有独立的 REITs 管理人

· 至少 25%的单位信托由至少 500 个大众投资者持有

资产要求

· 至少 70%以上的资产是投资于房地产和与房地产相关的资产

· S-REITs 不能从事或参与房地产开发活动,不论是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还

是以投资于非上市房地产开发商的形式进行

· 除了投资于获准开发的空地上即将开发的房地产外,不能投资于空地

· 投资于新加坡境内为开发完成的非住宅房地产,或者是新加坡境外未开发

完成的房地产,均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20%

收入要求 · 无限制

红利分配要求 · 每年 90%以上的收入用于分配

· 出售利得无最低分红要求

长期负债要求 · 不超过资产总值的 35%

· 达到相应评级可以提高至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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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成熟期的香港 REITs 制度

香港 REITs 只能以信托形式成立,且需要在港交所上市流通。全

部资产只可以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且除了修缮、翻新、改造外,不能投

资于空置土地或参与物业开发活动。这一点在以上国家或地区中要求最

为严苛。对于投资者的数量没有限制。对于红利分配,同样也是至少

90%的净收益需要分配给投资者。

同样,香港 REITs 的标的物业也不限于香港。目前,香港共有 5

支 REITs 持有大陆物业(共 20 处),占据了全部上市 REITs 的一半。

图表 8:香港 REITs 设立条件

核心关注点 主要内容

组织结构

· REITs 需以信托形式设立,并在港交所上市

· 指定独立于 REITs 管理公司的受托人

· 委任独立的房地产估价师

· 每年进行 REIT 资产的评估计价

· 可以通过 SPV 购买和拥有不动产

资产要求

· 只可以投资于房地产项目

· 可以购入空置及没有产生收入、或正在进行大规模开发、重建或修缮的建

筑,但这些项目的累计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总资产净值的 10%

· 除了修缮、翻新、改造外,不能投资于空置土地或参与物业开发活动

· 允许通过特别子公司投资于旅馆或游乐园

· 不能对外贷款、为任何债务提供短期担保或不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信托

资产设担保

· 不能投资获得任何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

收入要求

· 必须以获取连续稳定租金收入为目的的专注投资于房地产

· 收入主要应来自于房地产租金收益

· 持有不能产生收益的房地产资产不能超过 REITs 净资产总额的 10%

红利分配要求 · 每年至少将净收益的 90%以分红形式分给单位信托持有者

长期负债要求 · 债务比例上限为资产总值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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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 REITs 的法律法规。虽然银监会在 2009

年起草了《房地产集合投资信托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草案)》,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在 2009 年起草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上述政策均未能有实质性落地进展,国

内 REITs 设立的形式要求、资金投向、收入要求、红利分配等均不可

知。

三、 税收优惠激发 REITs 推进动力

每个国家的税法都为 REITs 制定了复杂的认定标准,即只有符合

这些标准,才可以享受到特定的税收优惠。REITs 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市

场讨论的重点和热点,也被视为我国推进 REITs 的主要障碍之一。对

比全球领先的美国、以及亚洲市场的新加坡、香港,分析各国家或地区

在 REITs 税收制度上的差异,可为我国未来出台 REITs 税收优惠政策

提供宝贵的制度经验。

1. 美国:买卖资产优惠少,惩罚性税收激励收入分配

在 REITs 进行资产购置和处置时,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转

让税、累进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税等都基本要按规定缴纳,即在物业

收购/处置阶段,尤其是出售方会承担大量的税费。在运行期,REITs

的应税收入除资本利得与确定的非现金应税收益外,可免税进行股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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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但至少 90%必须以股利的形式派发给投资者。

此外,美国还设置有惩罚性税收。超过 10%的收入未分配,将接

受惩罚性税收,即 REITs 还要缴纳 4%的营业税。这样的税收惩罚激励,

保证了 REITs 收益分配的比例。

图表 9:美国 REITs 税收政策一览

环节 纳税主体 税种 税基 征收条件

购置/处

置物业阶

买方 15%的代扣代缴税 交易价格 从境外个人、机构购买、交换、受与、

赎回或让与,获得不动产方缴税

买方

卖方 0.5%-1%的转让税 交易价格

取得不动产时,由买方/卖方支付,

REITs 无税收优惠

卖方 15%-35%的累进企

业所得税 出售利得

不动产转让环节,出售方对超过成本

部分的收入正常纳税,但若不动产持

有超过 10 年则有可能享受税收优惠

(出售物业利得用于分红部分免税)

持有运营

物业阶段

运营公司

/REITs

100%惩罚性税收 违规金额

收益来源和分配比例未达到 REITS

成立要求中的 75%或 90%

从事禁止性交易

1%-3%的房产税 物业价值 各州税法对于税率规定有所不同,但

对 REITs 都无税收优惠

15%-35%的累进企

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 只有租金收入用于分红的部分免税

投资者分

红阶段

境内企业 分红、利得 35%的

所得税 分红,利得

股利分红收入、出售利得都需缴税 境内个人

43.4%的所得税 分红收入

23.8%的所得税 出售利得

境外企业

境外个人

30%的代扣代缴税 分红收入

35%的代扣代缴税 出售利得

10%的代扣代缴税 返还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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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加坡:本国物业处置可免出售利得的企业所得税

在资产转让时,新加坡 REITs 最大的税收优惠来自于 17%的企业

所得税的减免,但仅针对交易物业为新加坡境内物业时有效。REITs 运

行阶段,REITs 或公司层面的 10%房地产税可全部减免,企业所得税部

分减免。对于投资者而言,分红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但资本利得全部

免税。

图表 10:新加坡 REITs 税收政策一览

环节 纳税主体 税种 税基 征收条件

购置/处置

物业阶段

买方 1%-3%印花税

交易价格 上市交易的 S-REIT 或者将在 6 个

月内上市的 S-REIT 可以减免 卖方

4%-16%印花税

(住宅物业)

5%-15%印花税

(工业物业)

卖方 17%企业所得税 出售利得

资本利得免税(除非公司以买卖物

业为主,此时税率为 17%)

物业在新加坡本国时有效

卖方

7%商品服务税

(Goods & Services

Tax, GST)

交易价格 商业地产无税收优惠;

买卖住宅物业可以免除

持有运营

物业阶段

运营公司

/REITs

10%房产税

(每年付)

年值 Annual

Value(即扣

除家具、设

备、维护费

后的租金)

无税收优惠

7%商品服务税

(Goods & Services

Tax, GST)

租金收入 商业地产无税收优惠;

租赁住宅物业可以免除

17%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 分红部分免税;出售利得免税

投资者

分红阶段

境内企业

境内个人 20%预提所得税 分红,利得

分红不免税

出售利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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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纳税主体 税种 税基 征收条件

境外企业 10%预提所得税 分红,利得 分红不免税

出售利得免税

境外个人 预提所得税 分红,利得 分红、出售利得均免税

数据来源:兴业研究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 香港:除物业处置利得可免税外,投资者收益亦有税收优惠

香港对于 REITs 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购置/处置当地物业,针对

卖方的出售利得都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持有物业运行 REITs 期间,对

公司层面免除了对未分配利润、收入和出售利得的税务。需要注意的是,

以上条款仅针对标的物业在香港境内的情形。譬如越秀 REITs 的标的

物业在中国大陆,且其交易结构中的 BVI 公司作为在我国无常设机构

的外国企业,同样需要根据我国的税法在企业层面缴纳增值税、土地增

值税等涉及物业转让、经营的相关税项。从香港以外获取的利润无须在

香港纳税。

在利润分配阶段,也免除了境内外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点较

其他国家而言较为特殊,按照税收中性的原则,REITs 层面免征的所得

税,需要在投资者层面征收,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的税源不受损害。

图表 11:香港 REITs 税收政策一览

环节 纳税主体 税种 税基 征收条件

购置/处置

物业阶段 卖方

收购物业:1.5%-8.5%

印花税

收购股份:0.2%印花税

交易价格 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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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纳税主体 税种 税基 征收条件

卖方 17.5%的企业所得税 出售利得 免税

持有运营

物业阶段

运营公司或

REITs

15%的房产税

Net Assessable

Value(即租金

+服务费-维护

修理费)

不免税

0.25%-1%印花税 租金收入 不免税

16.5%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

SPV 层面利润免税

来自 SPV 的分红免税

境外取得的收入免税

投资者

分红阶段

境内企业

境内个人

境外企业

境外个人

所得税 分红

出售利得 分红、出售利得免税

数据来源:兴业研究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4. 税收优惠对比及对中国税收制度的思考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发现,具有成熟 REITs 市场的国家都有力度较

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避免了公司和投资者层面双重征税的问题。

就我国现行税法而言,仍然存在多重税收的问题,税负重集中在土

地增值税、转让层面原始权益人的所得税、契税、REITs 运营层面企业

所得税等较大税种;目前国内类 REITs 皆选择合适标的物业,并匹配

复杂交易结构以达到避/节税效果(详见《兴业研究 ABS 报告:如何进

行避 /节税的交易结构设计——看现有框架下类 REITs 如何起舞

20170719》),除此之外,大量物业发行 REITs 时,仍会存在上述较

重的税负,与国外存在较大税负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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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 12:我国现行税收框架下成立 REITs 的税费一览

中国大陆 美国 新加坡 香港

环节 纳税主体 税种 税基

类似税种是否免征?

深灰色:国外无类似税种

浅灰色:国外有类似税种但税率较低或大幅免征

白 色:国外有类似税种且税率较高或基本可比

购置/处置

物业阶段

买方 3-5%契税 出售价格

0.5%-1%转让

税 7%商品服务税 (GST) 卖方承

无 15%代扣代缴

买方

卖方 0.05%印花税

按比例或定

额计税 无 免税

收购物业:

1.5%-8.5%印

花税 收购股份:

0.2%印花税

卖方

30%-60%超额累

进土地增值税

出售物业所

得的增值额 无 无 无

11%增值税(简

易征收为 5%)

全部价款+

费用(-购置

原价)

无 无 无

25%所得税 经营所得 15%-35%企业

所得税 出售利得免税 出售利得免税

持有运营

物业阶段 运营公司或

REITs

11%增值税(简

易征收为 5%) 租金收入 无

7%商品服务税 (GST)

25%企业所得税 经营所得

15%-35%的累

进企业所得

税:分红部分

免税

17%企业所得

税:分红部分

免税

16.5%企业所

得税:SPV 利

润免税;来自

SPV 的分红免

税;境外收入

免税

1.2%/12%房产

税(从价/从租)

计税余额 /

租金收入

1%-3%的房产

税(从价)

10%的房产税

(从租) 无

投资者 分红阶段

企业投资者 25%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 分红 /利得不

免税

分红不免税 分红/利得免税

个人投资者 20%个人所得税 投资收益 利得免税

数据来源:兴业研究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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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处置物业阶段,在我国税制下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赋有两类:

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较高。但总体来看,买方税负与美国、新

加坡、香港近似。

对于卖方而言税负压力较大,需承担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

和所得税,且处置物业的利得存在的重复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净

利润部分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与我国一般增值税是不同

的是,没有递延可抵扣机制,并且税率较高;相比而言,美国、新加坡、

香港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仅一次性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新

加坡和香港 REITs 涉及收购/处置境内物业还可免除出售利得的企业所

得税。

持有并运营物业阶段,我国运营公司或 REITs 需要承担租金收入

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其中,美国和香港均无增值税,新加

坡有类似的商品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 GST),但税率低于我

国增值税税率;对于房产税,我国与美国、新加坡基本可比。最主要的

差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美国、新加坡、香港均实行 REITs 分红部分免

税的政策,避免投资收益在 REITs 和投资者层面双重征税。而我国

REITs 租金收入既要缴纳增值税,也要缴纳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再分配

给投资者时,再次征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这样的税制压缩了 REITs

的盈利空间,进而影响到收益率。

投资者分红阶段,我国 REITs 的投资者需要就分红和资本利得承

担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新加坡针对资本利得免税,香港对资本利得和分

ABS 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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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收益均免税。

要破除 REITs 在我国发展的阻力:(1)制度层面,亟待针对 REITs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REITs 的设立标准、运行结构、投资范围、

收益分配等;(2)税收层面,首先应重点关注土地增值税在未来政策

出台时能否有减免的空间,或是否会产生递延可抵扣的机制;其次,要

关注 REITs 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对于用于分红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免税。

感谢实习生王梓宁为本文所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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