ロシアにおける移民政策の変容移民政策研究 第7号 133 キーワード:ロシア移民政策,人口減少,非正規移民 ロシアにおける移民数はアメリカについで世界第2位である。しかしながら,日本におけるロシア
移民政策與人權(含Q&a與案例探討) 移民署特考用書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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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我國移民政策 011
火炬計畫工作推動組織架構圖:
臺北縣政府 李副縣長鴻源
李慧馨教授財團法人麗寶文化藝術基金會
台北縣會計師稅務代理人協會
教育局
新莊國小吳順火校長
中港國小陳
滿校長
國泰國小周玉珍校長
民安國小王錦明校長
頭前國小陳雨水校長
思賢國小鄭玉疊校長
丹鳳國小林惠煌校長
豐年國小黃鳳欽校長
昌隆國小蔡文杰校長
光華國小李漢敦校長
新泰國小張信務校長
裕民國小張恒南校長
興化國小廖境林校長
榮富國小羅榮森校長
中信國小謝進裕校長
昌平國小李美穗校長
五股國小、成州國小、更寮國小
德音國小、八里國小、林口國小
泰山國小、萬里國小、安坑國小
推動策略與工作要項:
活化組織運作,建立輔導網絡。
輔導生活適應,促進文化融合。
提升教師專業,深化輔導知能。
推動親職教育,強化家庭功能。
提供關懷服務,建立支援系統。
成效宣廣、感恩與回饋。
執行成效:
透過諮詢服務的協助,給予新住民適時的輔導與關懷,增進其
生活適應的能力。
藉由支持網絡的拓展,協助新住民融入本地生活文化,促進族
群融合。
藉由建構在地化教材,積極有效解決新住民及其子女所面臨之
生活與學習困境,促進其適應本國社會文化生活營造全面且完
善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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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移民政策012
提供新住民親子體驗臺灣各地生活文化、生活經驗,進而熱愛
臺灣文化。
提供新住民親子返鄉學習機會,培養新住民子女對親人祖國文
化的接受能力,進而擁有多元文化認同感。
成立「新住民急難救助基金專戶」提供新住民遭遇急難困境之
支柱。
透過本計畫的執行考核,建立以鄉鎮市為主體之具體新住民輔
導模式。
成立推動小組,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辦理、核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計畫補助、訂定本計畫之督導考核機制及執行、其他有
關本計畫推動方向或相關議題之研議。
成立 5 個區域工作小組,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初
審;計畫執行之諮詢、輔導;計畫執行之協調;辦理區域工作
坊、研討會、座談會、檢討會及其他與本計畫之相關事宜。
每區域工作小組置指導教練 1 名,指導直轄市、縣(市)政府
計畫之執行。
二、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行動方案
計畫緣起:
新北市政府推動之新住民火炬計畫為一成功模式,值得推廣至全
國,爰擬訂定「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行動方案」,以增進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新住民及其子女之生活適應,共創多元文化社會。
計畫目標:
整合輔導資源,建構輔導支持網絡。
推動親職教育,強化家庭教育功能。
提供關懷服務,建立支持服務窗口。
提供家庭扶助,跨越文化適應衝擊。
型塑輔導體制,建立教育支持系統。
辦理職業訓練,強化謀生就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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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我國移民政策 013
實施期程:
101 年 4 月至 104 年 3 月。
主辦機關:
中央為內政部及教育部。
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轄內小學新移民子女人數超過 100
名或超過十分之一比例者列為新住民重點學校為推動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計畫之推動策略研提適境之移民
輔導計畫。
經選為重點學校,每學校每學年補助以 60 萬元為上限。
經費來源:總經費預估新臺幣 1 億 8,736 萬 6,015 元:
教育部補助 4,500 萬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
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 1 億 4,236 萬 6,015 元。
推動策略與工作要點:
活絡組織運作,建立輔導網絡:
成立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工作坊。
辦理各縣市新住民或其子女需求調查訪問。
辦理新移民子女學習表現與因應對策調查。
生活適應輔導,促進文化尊重:
辦理生活適應輔導班。
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辦理母語歌謠暨才藝活動。
辦理多元文化週暨國際日活動。
辦理模範新住民表揚。
辦理新住民尋根學習團。
推動行動服務。
製作多元文化宣導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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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移民政策014
編製新住民輔導手冊及光碟。
提升教師或移民服務人員專業,深化輔導知能:
開辦輔導新住民師資培訓。
辦理新住民輔導志工培訓。
彙整(編)新住民學習教材。
辦理新住民子女國內遊學團。
辦理通譯人才培訓。
編訂移民服務人員工作手冊。
推動親職教育,強化家庭功能:
成立小學新住民故事媽媽團。
落實新住民親子共讀專案。
辦理親職教育講座。
辦理多元文化親子體驗營。
推動新住民家庭教育課程。
推動新住民兒童學前啟蒙。
提供關懷服務,建立支持系統:
辦理新住民職(業)能訓練。
設置新住民諮詢服務窗口。
建置新住民服務網站。
辦理「設籍前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社會救助」。
推動關懷網絡。
辦理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
推動人身安全保護服務。
成效推廣:
辦理成果展示。
辦理「新住民代言人徵選」活動。
建置「新住民網站雙語化」環境。
推廣「新住民優良教案宣導」拍攝計畫。
辦理新住民記者會。
辦理感恩成果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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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我國移民政策 015
預期效益:
透過諮詢服務的協助,給予新住民適時的支持與關懷,增進其
生活適應的能力。
藉由支持網絡的拓展,協助新住民適應在地的生活文化。
藉由建構在地化教材,積極有效解決新住民及其子女所面臨之
生活與學習困境,促進其適應本國社會文化生活營造全面且完
善的生活環境。
提供新住民親子體驗臺灣各地生活文化、生活經驗,建構多元文化。
由「設籍前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社會救助」提供設籍前新住民
遭遇急難困境之支柱。
透過本計畫的執行考核,建立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體
之具體新住民輔導模式。
適時、全面支持與關懷新住民與其子女。
協助新住民適應我國生活文化。
建構多元文化社會,增進族群融合。
建立新住民輔導模式,提升效率。
免未來因文化差異造成之社會問題。
推動策略 工作要項
辦理多元文化週
辦理母語學習課程
辦理母語歌謠暨才藝活動
辦理模範新住民表揚
生活適應輔導促進文化尊重
辦理新住民多元化講師培訓
辦理新住民輔導志工培訓提升服務知能深化輔導功能
辦理母語師資培訓
落實新住民親子共讀專案
成立小學新住民故事媽媽團
辦理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講座推動親職教育強化家庭功能
辦理新住民子女國內參訪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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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政策白皮書 211
智症照顧專區。
擴大發展失智
症照顧服務資
源,每年 30 個
服務單位執行
「失智症早期
介 入 服 務 方
案」。
逐年增加 2 家
署立醫院加入
「失智失能社
區 照 護 計
畫」。(101 年)
積極推
動長期
照顧服
務
強化發展居家
式、社區式與機
構照顧等多元
連續性服務,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建立完備的
服 務 輸 送 機
制,提升長期照
顧服務使用人
數,101~104
年 每 年 成 長
5%。
強化長期照顧
人力培訓與留
任機制,照顧
服務員每年成
長 5%。
101~104 內政部
衛生署
勞委會
教育部
人事局
原民會
退輔會
農委會
經建會
研考會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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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移民政策212
提升長期照顧
服務品質,發
展評鑑、考核
指標。
拓展偏遠地區
長期照顧服務
量能,減少城
鄉差距。
增進長期照顧
管理機制,輔導
各縣市提升長
期照顧管理中
心服務人數,每
年成長 3%。
持續發
展中期
照護服
務
中期照護收治個
案巴氏量表每年
進步率 5%。
101 退輔會 內政部
規劃推
動長期
照護保
險
配合「長期照
護保險法」草
案之研擬,完
成長期照護需
要調查第一階
段,抽樣約為
35 萬人。第二
階段抽樣約 1
萬人。
建立長期照護
保險服務資源
101~104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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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政策白皮書 213
使用群分類系
統-居家型服
務、社區型服
務、住宿型機
構服務。
依失能
老人及
家庭照
顧者需
求,提
供多元
照顧服
務
提供失能老人
居家服務及日
間照顧,每年
至 少 達 3 萬
2,000 人,協助
減輕家庭照顧
者的照顧工作
負荷強化。
提供客製化送
餐 服 務 每 年
5,700 人,以利
老人擁有均衡
營養,維持身
體健康。
推動喘息服務
措施,輔導各
縣(市)提供
喘息服務每年
至 少 達 2 萬
6,000 人次。
101~104 衛生署
內政部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辦理照
顧者諮
詢、教
育訓練
設置老人諮詢
服務中心,每
年提供諮詢服
務 7,000 人次。
101~104 內政部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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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移民政策214
及支持
團體
辦理家庭照顧
者講座、研討
會、教育訓練及
支持團體等,每
年 100 場次。
設置家庭照顧
者支持中心、失
智症社會支持
中心,每年提供
專業諮詢服務
1,800 人次。
提供家
庭照顧
者經濟
性服務
方案
每年發放中低收
入老人特別照顧
津 貼 6,800 人
次。住宿型機構
服務。
101~104 內政部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保障老年
經濟安全
與促進人
力資源再
運用
推動國
民年金
領取老年年金給
付及老年基本保
證年金人數合計
每年成長 3%。
101~104 內政部 原民會
勞委會
推動勞
工保險
老年給
付方案
每年退休勞工選
擇請領老年年金
給 付 之 比 率 達
60%。
101~104 勞委會
推動老
農津貼
給付方
案
推動制度化的調
整機制,每 4 年參
考消費者物價指
數(CPI)調整,
101~104 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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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政策白皮書 215
且調漲不調降;增
訂排富條件,排新
不排舊,兼顧公平
正義及確保現在
已領津貼老農的
權益;擴大照顧老
人及弱勢族群,並
比照老農津貼調
整機制調整;發放
離農津貼,加速農
業結構調整,促進
農業經營者年輕
化。(「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 4 條、第 6 條修
正草案,於 100
年 10月 20日提送
立法院審議)
推動榮
民就養
給付調
整
檢討修正相關法
規,每 4 年參考
消費者物價指數
上漲程度,適時
檢討調整榮民就
養給付,以保障
就養榮民經濟安
全,並建立制度
化調整機制。
101~104 退輔會
研議以
不動產
鼓勵臺北市、新
北市、高雄市等
101~104 內政部 財政部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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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人口販運防制相關法令 301
四 兄弟姐妹。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補償金
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Ⅲ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
數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第 5 條
被害人死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遺屬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
一 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
二 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
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 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
屬死亡。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被害人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
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
第 7 條
Ⅰ被害人補償金最高金額如下:
一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一百萬元。
三 因被害人受重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
元。
四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
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Ⅱ被害人補償金之核發,以各該犯罪案件執行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
優先補償;不足以支付時,依申請案件審核決定之時間先後,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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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移民人權302
金專戶餘額支付。
第 8 條
補償金專戶餘額不足以支付被害人補償金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該專
戶足以支付時,通知被害人或其遺屬領取。
第 9 條
依本辦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
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被害人補償金中減除之。
第 10 條
受領之被害人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返還:
一 有前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 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被害人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
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處理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事宜,應設人口販運被害人
補償審核小組;其成員由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
第 12 條
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 13 條
Ⅰ前條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
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 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種類。
三 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 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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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人口販運防制相關法令 303
五 被害人補償金支付方式。
六 有無受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
定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Ⅱ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Ⅲ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經審核結果,認有理由者,
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
決定。
Ⅳ前條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
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 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種類。
三 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 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 被害人補償金支付方式。
六 有無受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
定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Ⅴ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Ⅵ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經審核結果,認有理由者,
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
決定。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
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
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
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之診斷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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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移民人權304
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第 15 條
Ⅰ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
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Ⅱ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
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 主旨。
三 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 決定機關。
五 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 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第 16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柒、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
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催收呆帳處理要
點
民國 98 年 8 月 18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 98 年 6 月 1
日生效
民國 99 年 8 月 20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發布第 3、4、5、7、10、12、13 點
及第 11 點之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民國 100 年 9 月 14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發布第 9 點;增訂第 13 點;原第
13~18 點,改為第 14~19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持有工作簽證之人口
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送返原籍國(地)
費用之墊付、催收及轉銷呆帳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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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人口販運防制相關法令 305
二 本要點之安置對象為持有工作簽證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經
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轉介本
會安置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以被害人)或鑑別為
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
三 Ⅰ本要點所稱安置單位,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由非營利單位設置,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由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
由本會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
由入出國及移民機關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遇特殊具體個案,經通報本會專案同意辦理。
Ⅱ安置單位應注重外國人之人身安全及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劃
與設計,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並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
四 Ⅰ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安置單位,應檢具下列
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函送本會備查:
計畫書。
社團法人成立者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
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影本。
安置單位訂定之生活公約影本。
Ⅱ前項生活公約應以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併列記載,並於外國
人接受安置時,由外國人簽訂遵守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安置單位安全維護及保密義務規定。
安置單位門禁管理及進出時間規定。
通訊及訪客規定。
不得有喧嘩、爭吵、飲酒、賭博、違反管理規定、妨害安置
保護秩序、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及破壞毀損公物等行為。
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五 地方主管機關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其安置期間不得逾其停
(居)留許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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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 Q&A 與案例探討 451
第五篇 防制外籍勞工遭受
人口販運 Q&A 與
案例探討
壹、認識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問題
1目前有哪些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問題?
建議擬答
人口販運主要可分為「勞力剝削」、「性剝削」及「器官摘除」三種主
要類型,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勞力剝削」為意圖營利,以強暴、
脅迫等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行為屬之。「性剝
削」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
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行為屬之。「器官摘除」為意圖營利,以強暴、
脅迫等手段摘除他人器官之行為屬之。在臺灣,則以「勞力剝削」及
「性剝削」為最主要常見的案件類型。
2人口販運對臺灣有何不良的影響?
建議擬答
藉著外籍勞工在臺灣工作的人口增加,許多問題也逐漸浮現,其中又
以勞力剝削、性剝削等侵害人權的人口販運案件最為嚴重,由於此類
案件發生後,往往為國際間輿論聚集的對象,不但對社會治安造成不
良影響,也打擊了人民對治安的信心,更對臺灣長期在國際社會經營
的人權形象傷害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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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移民人權452
3如何鑑別外籍勞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建議擬答
為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合適的保護措施,並發覺潛在的人口販運被害
人,司法警察人員係依據法務部「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及「人
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對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綜合判別,
一旦外籍勞工經司法警察人員鑑別為遭受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即會聯
繫勞政機關,安排合適的安置處所,如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時,即會
通知原移送機關,將其由安置處所移出,並依法為必要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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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 Q&A 與案例探討 453
貳、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相關重要法令規定
一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
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意
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人販§32)
二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296)
三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302)
四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304)
五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
動。(勞基§5)
六 違反第 5 條規定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勞基§75)
七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就服§44)
八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
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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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移民人權454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
動。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服§57)
九 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
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
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
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就服§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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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 Q&A 與案例探討 455
參、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 Q&A
一、預防篇
1勞委會採取哪些作為避免外籍勞工遭受詐騙?
建議擬答
勞委會製作中外語對照之「外籍勞工關懷卡」、「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
知手冊」、「注意!保障您的財物安全應注意事項」外語宣導單等文宣
物,提醒外籍勞工避免簽署不明本票、借據及自行保管銀行存摺、印
章、提款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宣導申訴專線及人口販運認知與求助管
道。
2勞委會提供哪些緩助及申訴管道保障外籍勞工權益?
建議擬答
勞委會除設置 1955 外籍勞工 24 小時全年無休、免付費諮詢保護專線,
提供外籍勞工之一般諮詢、申訴服務外,並補助各縣市政府設立外籍
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設有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
站,皆可受理諮詢申訴服務。
3勞委會採取哪些作為避免雇主及仲介觸犯人口販運相關法令?
建議擬答
勞委會除透過大眾媒體(新聞專題、廣播專訪、平面廣告)向雇主及
仲介公司進行法令宣導,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研習會及印制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