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論我國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 及慰問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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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11.12.16 第53卷第6期 316 析論我國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 及慰問金制度 前言 每到歲末年終之際,能領到多少年終工 作獎金是不少上班族辛勤工作一年最關心的 事,新聞媒體也常報導各類產業及各家企業 年終加績效獎金之發放月數,例如報載 1 估計 手機大廠宏達電(HTC)100年年終加績效獎 金合計將超過8個月,最高上看10個月,宏(Acer)、友達光電(AUO)則發放1個月的 安慰獎,相較於私部門員工期待與不安的情 緒交雜,公部門員工對於年終工作獎金之發 給月數往往多了一份篤定,即發給1.5個月, 惟真的歷年都是發給1.5個月嗎?又其發給 意旨為何?上述疑問由於針對我國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進行探討的文獻甚 1 聯合報100年11月15日A5。 少,如有,亦僅就其核發依據(按:歷年發 給注意事項)進行介紹,尚難使軍公教人員 窺其全貌,不免有霧裡看花之感,為使現職 軍公教人員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在分別領到 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時,能對是項給與有 更深入的瞭解,特為文探討,期能使其不再 存有朦朧的美感,並對各機關相關人事業務 之推動有所助益。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之概述 一、沿革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之 發給始於61年(按:行政院61年12月28日 葉俊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處 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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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 輯

    24◆ 2011.12.16 第53卷第6期 316

    析論我國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

    及慰問金制度

    前言

    每到歲末年終之際,能領到多少年終工

    作獎金是不少上班族辛勤工作一年最關心的

    事,新聞媒體也常報導各類產業及各家企業

    年終加績效獎金之發放月數,例如報載1估計

    手機大廠宏達電(HTC)100年年終加績效獎

    金合計將超過8個月,最高上看10個月,宏碁

    (Acer)、友達光電(AUO)則發放1個月的

    安慰獎,相較於私部門員工期待與不安的情

    緒交雜,公部門員工對於年終工作獎金之發

    給月數往往多了一份篤定,即發給1.5個月,

    惟真的歷年都是發給1.5個月嗎?又其發給

    意旨為何?上述疑問由於針對我國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進行探討的文獻甚

    1 聯合報100年11月15日A5。

    少,如有,亦僅就其核發依據(按:歷年發

    給注意事項)進行介紹,尚難使軍公教人員

    窺其全貌,不免有霧裡看花之感,為使現職

    軍公教人員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在分別領到

    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時,能對是項給與有

    更深入的瞭解,特為文探討,期能使其不再

    存有朦朧的美感,並對各機關相關人事業務

    之推動有所助益。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之概述

    一、沿革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之

    發給始於61年(按:行政院61年12月28日

    葉俊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處 視察

  • 2011.12.16 第53卷第6期 316◆25

    核定「六十一年軍公教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春節慰問金〕注意事項」),當時年終

    工作獎金係按軍公教人員本俸及工作補助費

    (按:現為專業加給,以下同)合計數額發

    給1個月,直至「七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春節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始將

    主管特支費(按:現為主管職務加給)納入

    計支內涵。又61年到77年間,除63年為配合

    實施「穩定當前經濟措施方案」,採加發1月

    至6月薪津方式辦理(按:係按薪俸及工作補

    助費二項加發10%),並未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外,餘均為發給1個月俸給,迄至78年發給

    再加發半個月,以適度平衡一般軍公教人員

    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年終獎金差距,嗣後年度

    均維持發給1.5個月之定制。

    另年終慰問金早期稱為「春節慰問

    金」,並自76年起改稱為年終慰問金,係基

    於早期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所得較低,

    為安定渠等退休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

    之需要所發給之給與。

    二、規劃流程

    歷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之訂頒,係由本局給與處先參

    酌前一年度注意事項並配合當年狀況擬具當

    年度發給注意事項草案,並邀集相關機關開

    會研商,依據會商結論修正所擬草案後簽陳

    行政院核定,並通函各機關,於春節10日前

    統一發放,其流程如下圖: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劃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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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一: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劃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三、規定重點

    由於「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

    項」尚在研議,惟根據往例其規定重點大致相同,爰以「九十九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九十九年發給注意事項)內容簡述如下:

    (一)發給項目及對象

    參酌前一年度注意事項並配合當年狀況擬

    具當年度發給注意事項(草案)

    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當年度發給注意事項

    (草案)

    通函各機關

    (原則應於發放時間前一個月完成)

    依據會商結論修正所擬草案後簽陳行政院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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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規定重點

    由於「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尚在研議,惟根據

    往例其規定重點大致相同,爰以「九十九年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

    事項」(以下簡稱九十九年發給注意事項)

    內容簡述如下:

    (一)發給項目及對象

    1.年終工作獎金: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

    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

    99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

    員。

    2.年終慰問金: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

    政府退休(役、職)人員(含軍職支領

    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

    員)及按月致送禮遇金之卸任總統副總

    統。

    (二)發給標準

    1.年終工作獎金: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

    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二項(立

    法委員比照支給),簡任第十四職等以

    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教育

    人員為學術研究費),主管人員及99年

    12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

    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

    一項之合計數發給1.5個月俸(薪)給

    之年終工作獎金。

    2.年終慰問金

    (1)卸任總統副總統按月致送禮遇金

    者,照致送禮遇金數額一項,計

    算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2)退休軍職人員支領退休俸(贍養

    金、生活補助費、半俸)、退休

    公務人員及退休教育人員支領月

    退休金者,照現職人員俸額或薪

    額一項,依其退休核定機關核定

    退休年資計算百分比,發給1.5個

    月之年終慰問金。

    (3)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

    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

    休金之比例發給。

    (三)發給時間:農曆春節10日前一次發

    給;惟軍職人員(含現役及支領退休

    俸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

    要自訂發給時間。

    (四)發給單位:以當年12月31日所在服務

    機關學校發給,如於當年12月2日至31

    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

    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五)不發及減發規定

    1 .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

    (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

    終工作獎金。但如屬因案停職人員未

    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請

    延長病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

    丙等者,不在此限。

    2.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

    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3.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

    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4日者,發給三

    分之一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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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

    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3日者,發給三

    分之二數額。

    5.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

    數額。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

    之特色

    一、屬慰勉性給與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

    之立制原旨,乃係政府基於激勵年終仍在職

    之軍公教人員士氣及安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之生活,並為因應農曆春節之需要,而於年

    終增發之慰勉性給與。所以,基本上年終工

    作獎金及慰問金等於是政府基於雇主身分,

    順應民情風俗,於農曆春節前發給現職軍公

    教人員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的紅包,使大家

    能夠安心過好年。

    二、適度注入績效化精神

    面對全球化競爭與E化時代,績效管理不

    但是各國政府再造的重要課題2,亦是我國政

    府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施政效能的不二法門,

    其中如何落實績效待遇3,更是績效管理推

    2 OECD各先進國家政府無不將績效管理作為改革文

    官管理制度的主軸(蔡秀涓,民95:66)。3 所謂績效待遇係指工作人員在基本報酬(base

    pay)之外(按件給酬者除外)依績效大小所得之

    變動性報酬(趙其文,民84),而績效待遇制度

    的精義在求得待遇制度與績效管理制度的緊密結

    合,形成員工與機關雙贏的局面。員工關心績效

    獎金的發放,機關則在意施政績效的提升(林文

    燦,民92:15)。

    動成敗的關鍵之一,基於獎金屬變動薪,近

    年本局於審核新增獎金及修正現有獎金規定

    時,均注入績效待遇之精神,務使獎金之發

    給能合乎績效原則。是以,年終工作獎金雖

    屬慰勉性給與,行政院亦依據全國行政革新

    會議有關「改革考績制度及實施績效獎金制

    度等做法,強化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之具體

    建議,自90年起於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增列依據平時考核、

    年終考績及懲戒處分之不發或減發規定,以

    落實績效待遇制度,使其成為行政院推動績

    效管理制度之一環。

    三、以共同待遇項目為計支內涵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與

    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均僅限於各類人員

    共同支給之本俸(薪)、專業加給(學術研

    究費)及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其他如

    地域加給、傳染病防治費及導師費等待遇項

    目,因非屬軍公教人員之共同待遇項目,不

    得納入其計支內涵;至年終慰問金則係以現

    職人員俸額或薪額一項,並依其經退休審定

    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計算發給百分比。

    四、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依九十九年發給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

    規定:「現職人員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份或

    九十九年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

    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

    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第5款規

    定:「九十九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

    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

    比例計發。」第6款規定:「前二款年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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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2011.12.16 第53卷第6期 316

    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

    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

    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舉例來

    說,如某科長原任職某機關法規委員會編審

    (支領法制人員專業加給),於99年4月15日

    到任(9職等年功俸1級590俸點,支領一般公

    務人員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其99年

    年終工作獎金有關薪俸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以12月份所支標準計發,至專業加給部分則

    依所任編審及科長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即

    法制人員專業加給×4/12+一般公務人員專

    業加給×8/12。

    五、考量國家財政狀況,採逐年訂頒方式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係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

    定逐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之所以採逐年

    訂頒方式,係為配合政府年度財政狀況彈性

    辦理,性質上並非每年固定應付之給與,如

    63年未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而另採加發1月到

    6月薪津方式辦理。

    六、為一次性給付之變動薪

    就公部門待遇制度規劃而言,待遇組

    合是由固定薪和變動薪組成,固定薪是維持

    公務人員基本生活所寄,變動薪則為引導員

    工產生組織行為,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績效及

    個人附加價值的誘因措施。就我國現行俸給

    制度而言,法定俸給項目(即本俸及加給)

    性質屬於固定性給與(林文燦,民98:10-

    11);變動薪(variablepay)係指員工待遇

    項目內,有一部分是依績效差異性而支領的

    各種形式現金給付(direct pay),包含企

    業利潤分享計畫、團體可變薪、一次給付的

    獎金及個人可變薪等。近年來的情形多是採

    用發給獎金的方式,因為獎金具有較大的彈

    性,並且不計入固定的人事成本(彭錦鵬,

    民97:12)。本項給與由其發給方式及性質

    可知,係屬於一次性給付之變動薪。

    七、 年終慰問金係按支領月退休金之月數

    比例計發

    依九十九年發給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規

    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依支領

    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及本局98年6月9日

    局給字第0980013432號書函規定略以,○員

    88年上半年按月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仍屬年

    終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其年終慰問金得依支

    領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至88年下半年及

    89年因其已領受之退休給與應予追繳,該段

    期間已非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人員,爰不合支

    給年終慰問金。是以,年終慰問金係按支領

    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計發。

    相關執行疑義及說明

    一、年終工作獎金部分

    (一)年中離職人員得否比照年中退休、資

    遣、死亡人員按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以往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

    員,均不能支領年終工作獎金,因其離職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經本局於77年邀會研商

    並簽奉行政院核定,退休(役)、資遣、死

    亡人員,均放寬按其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由

    原服務機關計算發給。故嗣後歷年軍公教人

  • 2011.12.16 第53卷第6期 316◆29

    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均規

    定,發給對象以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

    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

    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當年年中退休

    (役、職)、資遣、死亡人員為限;至年中

    (即於12月1日以前)辭(離、免)職人員

    則不包括在內(本局98年11月6日局給字第

    0980027667號E-mail回函)。

    (二)訂定不發及減發之規定,是否有法律

    依據

    基於公務人員之待遇,除公務人員俸給

    法所規定之「本俸及加給」外,為激勵公務

    人員士氣、獎勵其特殊工作績效,另有支領

    獎金項目,各項獎金屬於激勵性給與,為主

    管領導統御之手段,屬行政管理權限,依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及法務部

    89年4月10日法89律字第007468號函釋略以,

    給付行政措施如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

    項,或非限制或剝奪公教員工之權利者,非

    有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必要。

    茲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之發

    給係屬給付性措施,又其發給注意事項係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

    報奉行政院核定,其發給合於現行規定(參

    考本局97年2月20日局給字第0970001377號書

    函)。

    (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復職後

    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算

    九十九年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規定略

    以,99年年中退休(役、職)人員,按99年

    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

    遇標準計支。第8點第2款規定略以,留職停

    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

    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

    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復查行政院79年1

    月8日台79人政肆字第01006號函規定,自79

    年1月1日起,國軍義務役人員之年終工作獎

    金按服役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採隨退隨

    發方式辦理。是以,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

    留職停薪服義務役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係

    按服役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以隨退隨發

    方式發給,爰其當年度擔任公務人員期間之

    年終工作獎金自不得併計軍中已發放之年終

    工作獎金服役月數發給(本局100年1月21日

    局給字第1000022111號E-mail回函)。

    (四)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人員是否屬年

    終工作獎金適用對象

    渠等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

    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2點

    規定,係屬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出之編制

    外人員,其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與學校之

    契約中明定。爰渠等非為適用軍公教人員年

    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人員

    (本局97年3月3日局給字第0970001471號書

    函)。

    (五)延長病假並有工作事實,年終考績列

    丙等者,為何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銓 敘 部 9 5 年 2 月 3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0952594780號書函及97年2月18日部法二字

    第0972910020號書函略以,各機關對於公務

    人員因請延長病假,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

    年終考績不宜考列乙等等次,如請延長病假

    未達全年無工作事實,則其考績應由任職機

    關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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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2011.12.16 第53卷第6期 316

    第1項規定,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

    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

    等次。因上開全年無工作事實者,依上開銓

    敘部書函規定,其年終考績僅得考列丙等以

    下,考量其考績等第非依其工作表現一項所

    評核,並基於年終工作獎金因屬年終增發之

    慰勉性給與,爰自96年度起於發給注意事項

    增列「請延長病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

    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不適用上

    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之但書規

    定;至該年有工作事實者,其考績為機關對

    其該年工作績效綜合評定之結果,且無不得

    考列乙等之限制,其年終工作獎金仍應依發

    給注意事項不發之規定辦理,如經考列丙等

    仍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因與前述績效待遇

    意旨不符,爰應依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不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又該項規定係就該年有工作

    事實者(不論工作1日或全年)所訂之通案性

    規定(本局100年7月6日局給字第1000036741

    號函)。

    二、年終慰問金部分

    (一)領取一次退休金人員得否比照領取月

    退休金人員發給年終慰問金

    退休金之支給,基本上係採權益對等原

    則設計,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可一次全部領

    取,加以運用或儲存生息;擇領月退休金人

    員,可隨現職待遇調整,具保障生活實益,

    基於二者立法意旨各有不同,行政院爰於歷

    年訂頒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時,規定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

    (役、職)人員,得比照現職軍公教人員於

    年終發給慰問金。而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於

    退休時,其應領之退休金已一次領訖,與支

    領月退休金人員情形不同(本局100年8月8日

    局給字第1000046442號書函)。

    (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年度中亡故,其

    已可支領而尚未支領之年終慰問金應

    如何發給

    法務部89年3月31日法89律字第009768號

    函釋略以:「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支

    領年終慰問金前病故,其已可支領而尚未支

    領之年終慰問金,應屬遺產之一部分,本部

    已於82年2月19日以法82律字第03694號書函

    釋在案。本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如符合上

    開函釋之情形,則屬遺產之一部分,其遺族

    支領之發給順序及範圍自應依民法繼承篇及

    相關法律等有關規定辦理;至於具體情形,

    宜由權責機關審認之。」(本局94年7月8日

    局給字第0940020819號書函)。

    結語

    近年來我國政府部門獎金制度本質上產

    生相當程度的轉變,由按照職等職務高低固

    定性給與方式,逐漸質變為按員工績效或機

    關整體績效決定的變動薪型態,如直轄市政

    府垃圾焚化績效獎金制度及地方政府工程獎

    金,此係因獎金制度的價值在於其背後所隱

    含的績效管理精神,所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及慰問金雖屬慰勉性給與,亦於90年

    起注入績效化精神,增訂不發及減發規定,

    足證績效待遇已是政府落實績效管理的重要

  • 2011.12.16 第53卷第6期 316◆31

    措施之一4,本文希望藉由對軍公教人員年終

    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之探討,使吾人能窺得是

    項給與之全貌,進而有助於各機關相關人事

    業務之推行。

    此外,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

    人員退休法」,業已針對退休再任有給之專

    任公職、及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者之報酬有所規

    範,渠等人員與選擇支(兼)展期或減額月

    退金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得否發給

    及如何發給事宜,誠係本局研訂「一百年軍

    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

    項」之研議重點。

    4 績效管理的措施,包括大幅度的契約性人力資

    源、以機關使命為方向的績效導向訓練、績效俸

    給與績效獎金等(孫本初,民96:9),本文認為

    後二者可合稱為績效待遇。

    參考文獻

    1.林文燦(民92)。「政府部門員工貢獻面

    待遇政策的策略研究」。人事月刊,第37

    卷第6期,頁12-26。

    2.林文燦(民98)。「公部門待遇管理-策

    略、制度、績效」。臺北:元照。

    3.彭錦鵬(民97)。「俸給策略的選擇:功

    績制與年資制的拔河」。人事月刊,第47

    卷第6期,頁7-17。

    4.孫本初(民96)。「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在政府機關之應用與行銷」。人事月刊,

    第44卷第1期,頁4-11。

    5.蔡秀涓(民95)。「0ECD國家推動策略性

    人力資源管理現況與經驗」編譯報告,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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