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 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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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 法規與實務.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副處長 陳 坤 榮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 法令依據:行政院訂頒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發給對象: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 比照 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但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發給標準. 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 2 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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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法規與實務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副處長陳 坤 榮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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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法令依據:行政院訂頒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對象: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但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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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標準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 2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簡任第 14 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 ( 不包括地域加給、導師費、 特教津貼 ) ;主管人員及 12 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人事行政局 93.1.8 局給字第 0930001027 號書函規定,年終工作獎金若有小數點金額得以四捨五入方式辦理。公式:月(薪)俸 + 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 + 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代理) *1.5 月;其餘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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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日仍在職者1/31 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 12/1 仍在職者發給1.5 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2/1 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 12/1 仍在職者,以 12月所支待遇標準,按實際在職月份比例計支。(按月支薪者適用)例如某君在 11 月 20 日擔任約聘人員, 12 月 5日離職,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按(約聘人員 12 月份所支待遇標準 *1.5*1/12 )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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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到職者12 月份到職且 12 月份未離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 12 分之 1 發給,並均以 12 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按月支薪者適用)12 月份到職且於當月 31 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按月支薪者適用)

年中未曾在職者,依 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 1.5 個月乘以 12分之 1計算發給。年中曾任職人員以 12月份待遇標準 *1.5 個月 *合併計算全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30日折算1個月,未滿 30日以 1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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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退休等人員年中退休(役、職)及資遣、死亡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 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某甲係本府科長, 100 年 1月 16 日退休,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如何計支?

年終工作獎金:(本(年功)俸 +專業加給 +主管加給) *1.5*1/12年終慰問金:本(年功)俸 *(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 15年者,給與 75% 以後每增 1年,加發 1%,最高給與 95% (已滿半年,未滿 1年者,以 1年計) *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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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案例 Q 計發規定 A

1. 某甲係本府科員薦任第7 職等年功俸 6 級 590 俸點於 99 年退休,其舊制核定退休年資 12 年,新制核定退休年資 9 年 3個月,其 100 年年終慰問金如何支給?

本 (年功 )俸 *( 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 +60) %*1.5= 39,090 元 *81%*1.5=47,494 元※核定退休年資滿 15年者,給與 75% ,以後每增 1年,加發 1%;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2. 某乙係國小教師薪額 625 元於 98 年退休,其舊制核定退休年資 20 年,新制核定退休年資 18 年,其 100 年年終問金如何支給?

薪額 *(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 +60)%*1.5=47,080 元 *95%*1.5=67,08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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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案例 Q 計發規定 A

3.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年度中亡故,年終慰問金如何發給?

依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四 ~(五)之規定,退休人員年度中亡故,當年度年終慰問金應按已支給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爰發給比例只有 6/12 或 12/12兩種情形。

4.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0 年 10 月 3 日被褫奪公權 1 年,100 年及 101 年年終慰問金各如何發給?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喪失領取退休金、三節慰問金之權利,年終慰問金依年度領取月退休金月數比例計發 ( 月計 ) , 100 年領 10/12 ;101 年領 3/12 之年終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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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內報酬增減之人員12 月份之現職人員或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當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前 2目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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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年度內報酬增減情形 Q 計發規定 A

1. 某甲 100 年 1 月起擔任主管,於 12 月 3 日異動為非主管( 12 月職務異動人員),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以薦任第七職等 590俸點為例,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1.5 個月 * 原任主管待遇(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 ( 39090+21710+5140) *12/12 *1.5 個月 =98910

12 月份待遇( 39090+21710+332) *12/12 *1.5 個月 =91698

2. 100.1.1 至 12.15 為約聘人員,12.16普考及格分發至新機關任職,原約聘人員待遇高於新任職務薪給,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1) 1.5 個月 * 原任約聘人員薪資。

2) 由新職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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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年度內報酬增減情形 Q 計發規定 A

3. 職務代理人於 100 年 7月底代理期滿離職,可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注意事項三 ~(三)規定, 100 年 1月 31 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 12月 1日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 1.5 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 是以, 12 月1日不在職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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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年度內報酬增減情形 Q 計發規定 A

4. 某 7職等科員於 100年 5月 1日至 9月 30日期間代理 8職等科長,其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計發?

因 100 年 7月 1日調薪,故 5 月 1日至 6月 30 日以調薪前之主管加給及專業加給依比例計支; 7月 1日至 9月 30 日以調薪後之主管加給及專業加給依比例計支年終工作獎金。

本俸 *1.5+ (調薪前 8 等專業加給 *2/12+調薪後 8 等專業加給 *3/12+調薪後 7 職等專業加給 *7/12 ) *1.5+ (調薪前 8 等主管加給 *2/12+調薪後 8 等主管加給 *3/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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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 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 1.5 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 30日折算 1個月,所餘未滿 30日之畸零日數,以 1個月計算。12月份前到職惟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計未滿 30日者,以日薪 *實際在職日數 *1.5*1/1212 月份前到職且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計超過 30日者,以日薪 *31*1.5* 在職月數 /12至所稱 12 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 31計算。

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 31日前離職,當年年中未曾在職者,依 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 1.5 個月乘以12分之 1計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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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採計軍公教人員 12月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 30日折算 1個月,所餘未滿 30日之畸零日數,以 1個月計算: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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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採計行政院 89.4.11臺 89 人政力字第 190452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之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人事行政局 89.7.31 ( 89 )局力字第 020073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進用上開人員,其年終獎金、工程獎金、地域加給、兼職酬勞及交通費等各項給與,應改於契約中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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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依當年 12 月份所支待遇標

年度內報酬增減情形 Q 計發規定 A

1. 某甲係按日支薪全年在職之代課教師分別於 1 月、 3月、 5 月、 8 月、 12 月各代理 10天合計 50天,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50天 /30=1 個月又 20天≒ 2 個月日薪 *31*1.5*2/12

2. 某君 100 年 1 月至 6 月擔任按日支薪臨時人員, 7月至 12 月底擔任約聘人員,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6 個月臨時人員以實際工作天 /30 4.4≒ 個月,以 5 個月計。※依 12 月份約聘實支薪酬數額 *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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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 Q 計發規定 A

3. 某甲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於 100 年 12月 10 日到職且 12 月 20 日離職 ( 合計 9天 ) ,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日薪 * 任職天數) *1.5*1/12

4. 某甲 100 年 11 月 5 日至 11 月 7 日及 12 月 10 日至 12 月 12 日 ( 合計 6天 ) 擔任按日計酬之代課教師,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日薪 * 任職天數) *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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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案例 Q 計發規定 A

5. 民意代表及任私校年資可否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民意代表及任私校年資不合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6. 「導師費」及「地域加給」可否計支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年 10 月17 日八十九局給字第 027478 號函、 86.2.22 ( 86 )局給字第04431 號函釋略以,基以國家財政負擔及年終工作獎金之性質考量,其計支內涵仍應以各機關人員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導師費」及「地域加給」尚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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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案例 Q 計發規定 A

7. 應徵服兵役人員應如何發給? 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服役期間由服役單位發給)。

8. 某乙於 99 年 1 月至 6 月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經費進用之「技術短工」,同年 7月至 12 月任某鄉公所財政課約聘僱人員,得否併計渠「技術短工」之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依農委會農糧署 99 年 12 月22 日農糧產字第 0991094374 號函, 1-6 月技術短工得依本補助計畫領取年獎。爾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只要有編列年終獎金者,皆可併計年獎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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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案例 Q 計發規定 A

9. 某丙 100 年 12 月 10 日普考分發本府擔任辦事員實務訓練,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 12 月所支待遇標準 *1.5*1/12)

=(18,445+17,830)*1.5*1/12=4,534

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 (三 )

10.某丁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30 日擔任臨時人員, 100 年 7 月 1 日至100 年 9 月 30 日擔任約僱五等人員, 100 年 12月 1 日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府實務訓練,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1) ( 100.1.1~100.6.30 之實際工作天數) /30 4.4≒ 個月,以 5 個月計臨時人員在職月數;

2) 100.7.1~100.9.30-3 個月約僱五等人員;

3) 100.12.01-100.12.31-1 個月實務訓練期間;

4) 年終獎金:以五職等本俸五級訓練津貼 *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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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人員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 1 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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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停職先予復職人員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復職前之薪俸部分,仍須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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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研討

某甲係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於 100.5.1因案停職,嗣於同年 10.1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100.1.1-100.4.30 (因案停職前):俟判決無罪確定後補發。(包含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100.10.1-100.12.31 (復職後):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100.5.1-100.9.30 (因案停職):俟判決無罪確定,再補發本俸。(因無工作事實爰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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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發及不發規定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 1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 2次或累積曠職達 4 日者,發給 3分之 1數額。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 1次或累積曠職達 3 日者,發給 3分之 2數額。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4分之 3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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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發及不發規定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學校教師因請公傷假或依成績考核辦法第 4條第 1 項第 3款第 2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規定而留支原薪者,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得由各機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參照前開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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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案例 Q 計發規定 A

1. 某甲因 98 年(當時身分階級級數較低)之事由,經公懲會於 100 年發布懲處受申誡之懲戒處分,其 100 年

(目前身分階級級數較高)之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以核定發布當年(即 100年)等階俸級發給 3/4 數額。

2. 某乙為現職公務人員,於 100.1.9 至 101.1.5請延長病假,致 100 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其 100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不能發給。因 100 年 1 月在職 8 日,並非全年無工作事實,且考績並未規定必然考列丙等;教師則可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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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 Q 說明 A

3. 教師於 99年 12 月 2日因案解聘生效,得否發給99年年終工作獎金?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3 月 17 日局給字第 0990005087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丁等者,其相關情節均較考列丙等者為重,依上開績效待遇制度推動精神,於年終工作獎金自應與考列丙等者取得衡平而不宜發給。本案教師於 99 年 12 月 2 日因案解聘生效,雖其 98 學年度成績考核並未有考列留支原薪之情事,惟以其自解聘之日起已無在職之事實,並衡酌其解聘情節較成績考核考列留支原薪者為重,為期衡平及公平合理,不發給 99 年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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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時間及單位發給時間:農曆春節 10 日前一次發給。發給單位:

12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當年 12.31 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12.2 至同年月 31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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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說明表

原則 對象

發放金額計算方式

1/31 以前到職12/1 仍在職

100 年中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技警工友之年資可併計※年資採計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逾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數以一個月計

2/1 以後到職

12 月份到職且於 12/31 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及支日薪人員

年中曾在職之年資併計 年中未在職

逾三十日(合計日數 /30 )

=在職月數

未逾三十日

100 年12 月份在職人員

(以 100 年12 月所支待遇為基準)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月支俸額+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

+主管加給

×1.5

※主管加給以十二月份支給有案者(含兼任及代理主管)

月支俸額+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

費)+主管加給×1.5

×在職月數 /12

※主管加給以十二月份支給有案者(含兼任及代理主管 )

※因案停職人員無罪復職者月支俸額全額發給,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及主管加給仍按在職月數 /12 支給

日薪×31×1.5

×在職月數 /12( 支日薪人員以全年實際上班天數除以 3

0= 在職月數 )

日薪×合計日數×1.5×1/12

日薪×在職日數×1.5×1/12

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

職務代理人

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

服替代役役男復職人員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復職人員

因病、因案停職人員復職人員

月支報酬金額人員

日支報酬金額人員 合計全年度在職日數依上述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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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說明表

原則 對象 發放金額計算方式

100 年年中在職人員( 12月未在職)以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

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在職最後一個月之月支俸額+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1.5×在職月數 /12 *主管加給以最後在職月份支給有案者(含兼任及代理主管)

留職停薪人員

※除上列人員外, 100 年 12 月未在職者一律不得支給 100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學校新制實習教師,不得支給 100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之人員,不適用本發給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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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 Q 1某甲 98年普考及格, 98年 10 月 20 日分發擔任苗栗縣政

府辦事員,現敘第 3職等本俸 1級 280 俸點,復應 100 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增額錄取, 100 年 12 月 6日分發臺中縣政府,佔一般行政職系科員服務實務訓練,請問:

某甲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由何機關發給?應如何計發?100 年應由何機關辦理考績?100 年考績獎金由何機關發給?100 年考績獎金以何標準計發?某甲 101 年應辦理薦任第 6職等本俸 1 級之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若某甲係 101 年 7月 10 日分發臺中縣政府, 101年考績應如何辦理?析述之。

280 俸點: 18,445 元; 3職等專業加給: 17,830 元;高考三級訓練津貼,按 5職等本俸 5級支給 370 俸點: 24,440 元;5職等專業加給: 18,9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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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 A1-1

以 100 年 12 月 31 日所在服務機關臺中縣政府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因某甲同時具有現職人員與考試及格分發人員身分,爰以 12月份待遇標準即五等本俸五級發給:

(24,400+18,910)*1.5=64,965 元 因某甲係 12 月 2 日以後調職,依規定由原服務機關苗栗縣政府辦理考績。考績獎金依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在職機關發給,即由臺中縣政府核發。考績獎金標準以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因某甲 101 年 1 月 1 日仍受訓練期間,爰依其審定之考績年資為準,即以 3 職等本俸 2 級計發。

33

人事業務問與答 A1-2某甲 12 月 6 日分發臺中縣政府因具分發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臺中縣政府須核發派令(視同商調)以 3 職等權理 5 職等科員職務,後須訓練 4 個月,即於 101年 4 月 6 日訓練期滿先予試用審定 6 職等本俸 1 級先予試用, 101 年 10 月 6 日銓敘審定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合格實授,爰 101 年底臺中縣政府應辦理甲君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之年終考績。甲君如於 101 年 7 月 10 日始分發臺中縣政府, 101年 11 月 10 日訓練期滿先予試用審定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仍在試用中,故應以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2 級 290 俸點由臺中縣政府辦理並發給另予考績,考列甲等或乙等,均以 102 年 1 月 1 日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 385 俸點之標準計發考績獎金。

34

人事業務問與答 Q 2某甲於 95 年 1 月擔任本府科長職務,現敘薦任

第 8 職等年功俸 6 級 630 俸點,某乙擔任本府專員,現敘薦任第 8 職等年功俸 6 級 630 俸點,兩人均服務公職 20 年以上,因業務需要,本府核派兩人 100 年 12 月 5 日互調,請問兩人 100 年之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支給?630俸點: 41,755元; 8職等專業加給: 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 6,740元

35

人事業務問與答 A2甲君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41,775+24,700+6,740)*1.5=109,823考績獎金 -考列乙等: (41,775+24,700+6,740)*1.5=109,823 元考列甲等: (41,775+24,700+6,740)*2=146,430 元

未休假加班費: *16(天 )=39,048元

乙君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41,775+24,700+ *27)*1.5=108,518 元

考績獎金考列乙等: (41,775+24,700+6,740)*1.5=109,823 元考列甲等: (41,775+24,700+6,740)*2=146,430 元

未休假加班費: *16 天 =38,584 元

【(41,775+24,700+(6,740)

31 *27)】

30

(41,775+24,700+6,740)30

(6,740)31

36

人事業務問與答 Q 3某甲係本府科員,現敘薦任第 7 職等年功俸 6 級, 590 俸點, 100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101 年 2 月 9 日止代理其科長請延長病假職務,請問某甲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又某甲如係 100 年 9 月 10 日起代理其科長受訓職務至 100 年 10 月 3 日,某甲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590俸點: 39,090元; 7職等專業加給: 21,710元;7職等主管加給: 5,140元; 8職等專業加給: 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 6,740元

37

人事業務問與答 A3-1甲君 100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101 年 2月 9日止代理,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39,090+24,700+6,740)*1.5=105,795 元考績獎金考列乙等:

(39,090+24,700+6,740)*1.5=105,795 元考列甲等:

(39,090+24,700+6,740)*2=141,060 元未休假加班費:

*16天 =37,616 元 (39,090+24,700+6,740)30

38

人事業務問與答 A3-2甲君 100 年 9月 10 日起至 100 年 10 月 3日止代理,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39,090+(24,700*1/12)+(21,710*11/12) +(6,74

0*1/12) 】 *1.5=92,416 元考績獎金考列乙等:【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

2)】 *1.5=93,633 元考列甲等:【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2)】 *2

=124,844 元不休假加班費:

【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2)】 /30*16天 =33,2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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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 Q 4某甲任公職 20 年,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年 7 月 15 日擔任本府行政處法制職系科員,敘薦任第 7 職等年功俸 6 級, 590 俸點。 100 年7 月 16 日陞任該處一般職系科長職務,敘薦任第 8 職等年功俸 4 級, 590 俸點, 100 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請問某甲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

610俸點︰ 40,420元; 590俸點: 39,090元;7職等法制專業加給: 27,315元; 8職等專業加給: 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 6,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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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 A4-1甲君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

薦任第 7 職等法制專業加給比 8 職等一般行政專業加給為高,爰選擇最有利當事人方式計支。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39,090+(27,315× +24,700 × ) +6,740 】 × 1.5

=108,083 元

考績獎金︰ 依公務人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條第 2項規定,因職務異動致

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及各種加給均以所任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因某甲陞任科長職務後,其所領俸給總額比法制職系科員俸給總額增加,故某甲專業加給不得按比例計支,其計算式如下︰考列甲等: (40,420+24,700+6,740)=71,860 元

7

1212

5

12

41

人事業務問與答 A4-2未休假加班費︰

依 98 年 3月 12 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給字第 0990004358 號函釋略以,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發給當月 (年底 ) 之待遇為主,而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專業加給減少者;其未休假加班之計算,得依不同專業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其計算式如下︰

未休假加班費︰〔 39090+ ( 27315× +24,700 × )+6740〕7

12

5

12

30

× 16

=38,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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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 Q 5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 100/01/01-100/07/01 擔任支月薪代理教師,但本學年到職日不同,甲為 100/08/02, 乙為 100/08/05, 且二人現均在職中,請問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

甲在職 10個月又 (1+30)天 以 12 個月計算年資

( 月薪 *1.5)乙在職 10 個月又 (1+27)天 以 11 個月計算年資

( 月薪 *1.5*11/12)

43

人事業務問與答 Q 6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 100/01/01-100/07/01 擔任支月薪代理教師,但甲於 100/12/02 擔任支日薪代理教師 1日 ,乙於 100/12/05 擔任支鐘點費教師1日 ,請問其 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其發放標準如何?

甲:在職 6個月又 (1+1)天 以 7個月計算年資 (12 月之日薪 *31*1.5*7/12)

乙: 12月份需在職 1日 (支日薪 )方能領取年 終工作獎金,故乙不符領取年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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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 Q 7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 100/01/01-100/12/31 擔任支日薪代理教師,其中甲全年累計 29 日,其中 12 月份代理 20 日;乙全年累計 45 日 , 其中12 月份代理 3 日,請問其 100 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其發放標準如何?

甲: (12 月之日薪 *29)*1.5*1/12乙:以 2個月計算年資 (12 月之日薪 *31)*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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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 Q 8教師甲自 99 年 8 月 1 日起兼任教學組長職務,迄於 100/11/20因病請假,由教師兼導師乙代理其行政職務至本學期結束,請問其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給?如甲為維行政正常運作而於 100/12/01辭去組長職務,並由乙接任,請問其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給?

甲: (薪俸 +學術研究費 )*1.5+ 主管加給 *1.5*11/12乙: ( 薪俸 +學術研究費 +主管加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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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人事伙伴 :

深深的感謝您,一年來,在這塊人事園地裏

辛勤的耕耘與付出。祝福您

新的一年

心想事成 平安喜樂

人事處 敬啟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