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開闢臺南市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工程 · 1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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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臺南市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工程(南段)需要,

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六甲區七甲段 133-3地號等 13筆土地,合計面

積 0.07220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

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開闢臺南市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工程(南段)必需使用本案

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六甲區七甲段 133-3 地號等 13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72200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

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作

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

要性。)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48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道路開闢工程,臺南市

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本案屬民國 91 年「變更六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

檢討)案」及民國 89 年「變更官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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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檢討)」內計畫道路,並已於民國 100年核定納入「生

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四年(104~107 年)建設計

畫」,另於 102 年「變更六甲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

討)案(第一階段)」納入通盤檢討,次查「變更官田

都市計畫」刻正進行第四次通盤檢討作業,目前於內政

部都委會審議階段,經查道路部分仍依上述民國89年「變

更官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計畫道路原意執

行,未影響本案及後續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開闢作業。

為辦理該項工程,內政部營建署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

統建設計畫」106年度第二次修正預算核定用地補償費共

計 80,000,000元,臺南市議會於 105 年度提列先行墊付

款共計 51,260,539 元支應,及於 107 年 3 月 22 日府主

決字第 1070330625 號函保留預算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金額為 30,835,844 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詳

內政部營建署 105年 5月 2日台內營字第 1050805936號

函、內政部營建署 106 年 3 月 23 日台內營字第

1060803696號函、臺南市議會 105年 8 月 31日南議工務

字第 1050006088號函、臺南市議會 106 年 11 月 29 日南

議工務字第 1060008208 號函、內政部營建署 106年 8 月

11 日台內營字第 1060811160號函、106 年度歲出預算保

留申請表)。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臺南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以原有臺南市為核心

區之外,六甲、官田等地區,人口快速提升,且全段六

甲區西側外環道路,南邊緊鄰官田工業區、北邊靠近柳

營科技工業園區、東邊接近工研院南部分院(六甲院區)

等產業園區,以及鄰近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之德元埤生態

休閒園區及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等觀光產業,另農業生產

方面六甲區以台灣鯛、筍殼魚、越光米、火鶴花、磚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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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產業為主,官田區又以菱角最有名,產量平均每年達

四千公噸,成為全國最大菱角產地。故農、工產業提供

在地多樣的就業機會,健全生活與就業機能,創造地方

風格促進青年在地發展,因此解決原有六甲市區交通需

求性與迫切性,更加顯著與重要。

「臺南市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係本府為改善此區

域壅塞交通而規劃之聯外道路,目前市道 165 線屬六甲

市區南北向主要聯絡道路,進入官田、六甲地區人口密

集,且道路寬度不足,另經由 98年調查資料及運輸需求

預測結果可瞭解,道路服務水準降為 D~E 級,極需闢建

外環道路以減輕市道 165 線於六甲市區路段之交通負

荷,以健全官田、六甲地區整體道路路網結構,提供外

環道路,避免自烏山頭交流道往來的過境車流進入官

田、六甲地區。同時本道路工程開闢完成後,亦可串聯

在地經濟、觀光產業,形成一產業軸帶,強化產業上下

游鏈結,進而達到官田、六甲地區之整體人口、經濟、

觀光、農業、文化等 5 大發展,故開闢本案道路對區域

發展有其必要性。

「臺南市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分南段、北段兩段

共五期工程分年階段式開闢,北段為第五期工程,道路

範圍北起區道南 118-1 線與市道 165 線十字路口,往西

南約 900 公尺再往南至銜接橫向區道南 118 線為止,長

度約 2.7 公里,南段為第一~四期工程,道路範圍區道南

118 線(中華路)及區道南 118-1 線(和平街)十字路

口往南至銜接橫向區道南 114 線,再由路線由北至南約

3.45公里處為起點往東約 630公尺,再分流一條往東北

470 公尺,另一條往東南約 630 公尺為止,長度約 2.93

公里,全線總長約 5.63 公里,由於全線闢建經費龐大,

本府考量經費及開闢需求,依優先順序共分 5期工程:

1.第 1 期工程(A 段):位於六甲及官田都市計畫區,北

起區道南 118線(中華路)及區道南 118-1線(和平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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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往南,至區道南 114 線道路中心線以北 450 公

尺為止,總長約 750 公尺,寬度 30 公尺,工程預計 107

年 5 月底開工,108 年 3 月完工。

2.第 2 期工程(C 段):位於官田都市計畫區,西起第 1

期工程終點往東約 630 公尺再往東北 470 公尺為止,總

長約 1,100公尺,寬度 30公尺,將於 107 年 6月底前召

開協議價購會,預計 9 月底前提送徵收土地計畫書,12

月底前發包施工,工程預計 107 年 12 月底開工,108 年

10 月完工。

3.第 3 期工程(D 段):位於官田都市計畫區,西起第 2

期工程約 630公尺處,往東南約 630 公尺為止,總長 630

公尺,寬度 30 公尺,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分區個案變更,

目前工程營建署正辦理規劃設計中,工程預計 108 年 12

月底開工,109年 10 月完工。

4.第 4 期工程(B 段):位於官田都市計畫區,北起第 1

期工程終點往南銜接區道南 114 線為止,總長約 450 公

尺,寬度 30公尺,由於現地尚有 10 餘條灌溉溝渠匯流,

必需與嘉南農田水利會協調討論,目前工程營建署正辦

理規劃設計中,故工程預計 108 年 12 月底開工,109 年

10 月完工。

5.第 5 期工程(E 段):位於六甲都市計畫區,北起區道

南 118-1 線與市道 165 線十字路口,往西南約 900 公尺

再往南至銜接橫向區道南 118線為止,總長約 2.7公里,

寬度 30公尺,目前工程營建署正辦理規劃中,工程預計

109 年 12月底開工,110 年 10 月完工。

本次徵收路段位屬南段,屬全線第 1 期工程(A 段

-750公尺),現況起點部分既有道路及部分建物,起點

至終點內則無道路東西兩側現況多為排水、農業使用、

零星農路,終點東側銜接既有農路約 4 公尺寬,致使本

路段有交通瓶頸無法直接通行,本案道路開闢後可增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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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兩側農民之耕作、養殖之便利性及鄰近工廠車輛出

入之安全性,活絡地區交通路網,減少交通事故發生,

並保障用路人及周邊居民之生命財產。第 1 期預計 107

年 5 月開工,第 2 期工程也在規劃設計中,預計 107 年

12 月底開工,讓區道南 118線及市道 165 線道路連通方

便車輛通行,避免來往官田工業區北側車輛仍需經過六

甲市區,造成地方居民受到生命安全、空氣汙染及噪音

困擾,故本路段確實有其開闢之必要。

本案道路目前為臺南市重要公共設施之亮點計畫及

開發區, 本次道路工程起點右側(六甲都市計畫區)已規

劃為工業區及住宅區等,道路終點左側(官田都市計畫區)

已規劃為部分住宅區、商業區及校園用地等,但因為道

路尚未開闢,導致地方未能落實都市計畫區原意執行,

故有其開闢之急迫性。

預計本案開闢後可達成之目標:

1.串聯官田工業區、柳營科技工業園區、工研院南部分院

(六甲院區)等產業園區,以及鄰近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之

德元埤生態休閒園區及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等觀光產業,

並提高在地農業生產、運輸效率,充分將大臺南地區最

主要之產業園區、觀光體系及農業生產予以連結。

2.縮短臺南市中心與週遭鄉鎮旅行時間,連結六甲、官田

等地,平衡城鄉差距,發展地方交通。

3.節省交通時間,擴大道路多元化功能,能提升地區服務

品質,促進臺南人口、經濟、觀光、農業、文化等 5 大

發展。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道路工程屬民國 91 年「變更六甲都市計畫(第三

次通盤檢討)案」及民國 89 年「變更官田都市計畫(第

三次通盤檢討)」內計畫道路,並已於民國 100年核定納

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四年(104~107 年)

建設計畫」,另於 102 年「變更六甲都市計畫(第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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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納入通盤檢討,次查「變

更官田都市計畫」刻正進行第四次通盤檢討作業,目前

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階段,經查道路部分仍依上述民國

89 年「變更官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計畫道

路原意執行,未影響本案及後續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開

闢作業。開闢範圍皆依據都市計畫規劃路線及寬度辦

理,徵收所用土地皆為計畫道路使用,並無徵收道路用

地範圍外之土地。

本次工程範圍北起區道南 118 線(中華路)及區道

南 118-1 線(和平街)十字路口往南,至區道南 114 線

道路中心線以北 450 公尺為止。且全段開闢後,有助於

健全官田、六甲地區整體道路路網結構,分散來自烏山

頭交流道之車流,有效帶動地區發展。考量道路之功能

性,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故本案預

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道路工程屬民國 91 年「變更六甲都市計畫(第三

次通盤檢討)案」及民國 89 年「變更官田都市計畫(第

三次通盤檢討)」內計畫道路,並已於民國 100年核定納

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四年(104~107 年)

建設計畫」,另於 102 年「變更六甲都市計畫(第四次

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納入通盤檢討,次查「變

更官田都市計畫」刻正進行第四次通盤檢討作業,目前

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階段,經查道路部分仍依上述民國

89 年「變更官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計畫道

路原意執行,未影響本案及後續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開

闢作業。本道路工程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

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經評估本

計畫道路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之路

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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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本案道路之公共

設施用地取得本府以徵收或撥用辦理。本案申請徵收

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

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

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

例申請徵收。

本案業於 106 年 8 月 30 日辦理協議價購會議,同意

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96.6%,因公益需要,始依程序辦

理徵收。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

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

建設方式之ㄧ,惟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

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

成相關手續。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條

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

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

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

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屬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同

辦法第 6 條規定,不予列入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不

得辦理交換。另本府 106 年 4 月 5 日府都管字第

1060333579B 號公告,本市 106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

公有非公用土地。

已依規定於 106年 8月 30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

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價購之市價係請地政機關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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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正常交易價格(政府公開資訊之一),並委請不動產

估價師查估市價,經綜合評估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詳如附件二。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現況以排水、農業使用、零星農路及部分建築

改良物,涉及少部分魚塭。徵收工程用地範圍內私人之土地

及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土地上有土地改良物,為部分農作物、部分建築改良物

及少部分魚塭。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

得,無需辦理徵收。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道路工程範圍東西兩側為農業區,現況為部分農作使用

及部分建物,南北兩側皆為現有道路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

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

出席紀錄

(一)臺南市六甲區西側外環道路工程(南段)係民國 91年「變

更六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民國 89 年「變

更官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之計畫道路,

依土地徵收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

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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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舉行公聽會。

(二)業於 106年 3 月 9 日、106 年 4 月 21日、106 年 5 月 16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第三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

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

府、六甲區區公所、官田區區公所及六甲區龍湖里辦公

處、官田區二鎮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龍湖里、二鎮

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戶籍及稅籍所

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6 年 3

月 10 日、106 年 4 月 25 日、106 年 5 月 17 日刊登在中

華日報,及於 106 年 5 月 11日、106 年 4 月 24 日、106

年 5 月 16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6 年 3月 23

日、106 年 5 月 5 日、106 年 5 月 26 日舉行公聽會,詳

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

網站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第一場公聽會上網公告時程延誤,故於 106 年 5 月 26

日補召開第三場公聽會,並已於 106 年 5 月 16將舉辦第

三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

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六甲區區公所、官田區區

公所及六甲區龍湖里辦公處、官田區二鎮里辦公處之公

告處所,與龍湖里、二鎮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於

106 年 5 月 16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

(四)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

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

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五)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4

月 19 日、106 年 5 月 11 日、106年 6 月 23日將第一場、

第二場、第三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

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六甲區區公所、官田區區

公所及六甲區龍湖里辦公處、官田區二鎮里辦公處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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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處所,與龍湖里、二鎮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

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

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

站證明文件影本。

(六)已於 106年 5 月 5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3 月 23日

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進行

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6年 5 月 11日府工新三字

第 1060491122C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七)已於 106年 5 月 26日第三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5 月 5 日

第二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進行

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6年 6 月 23日府工新三字

第 1060649447C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

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6 年 8 月 18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60858720 號函開會

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

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及繼承人)辦理協議價

購,協議價購地價表併同開會通知單提供予土地所有權

人(及繼承人),並於 106 年 8 月 30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

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

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協議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

一併價購作業要點」辦理,參考政府公開資訊(地政機關

提供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

價,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經綜合評估審查通過,

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三)申請徵收前,已併協議價購開會通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

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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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

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

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

繼承人,並給予陳述意見至 106 年 9 月 9 日,通知函除

部分需另辦理公示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

(四)所有權人蔡○生、張陳○蓮、王○文、王○瑛等 4 人於

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陳述意見,本府已個別

回覆,詳如后附陳述書及陳述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

文影本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

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陳

述意見。

(五)案內所有權人林○瀛已死亡,經洽戶政機關查明其相關

繼承人並依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一併通

知其協議。然其中土地所有權人陳素貞,及所有權人林

○瀛之繼承人:郭○玉、林○煌、陳高○香、陳林○雪、

林○輝等共 6 人,依前述所查戶政及稅捐地址投遞仍無

法送達(按址查無此人),致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及會議紀

錄無法送達,爰依規定將上述無法送達及已死亡所有權

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一併辦理公示送達。本府以 106 年 11

月 17日府工新三字第 1061163422A號函公告辦理公示送

達,公告期間自 106 年 11 月 21 日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

陳述意見至 106 年 12 月 21 日,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

限內無人提出陳述意見。

(六)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合

併通知,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

(七)本案未能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因:因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

未辦繼承登記;部分所有權人設定抵押登記、限制登記,

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

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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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工程未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經查無人設籍,亦無人居住,徵收後

對所有權人並無造成無屋可居住之情形,無土地徵收條例

第 34 條之 1 之情形,故無須擬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改善地區交通動線及區域之發展,俾利聯外

交通與環境品質改善。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於 107 年 5 月底先就公有土地及已取得

之私有土地開工,108年 3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332,000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332,00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元。

(四)遷移費金額:0元。

(五)其他補償費:0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51,260,539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土地屬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

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

理該項工程,內政部營建署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

設計畫」106 年度第二次修正預算核定用地補償費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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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0元,臺南市議會於 105 年度提列先行墊付款

共計 51,260,539 元,及於 107 年 3 月 22 日府主決字第

1070330625號函保留預算至 107年 12 月 31日,金額為

30,835,844元,所需費用足敷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