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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次議程 1

一、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致贈感謝狀

三、審議案件:

第一案: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新興區)機關用地(取消機三

十六指定用途)案

【提案單位:內政部移民署;列席單位:都發局】

第二案:變更澄清湖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

市設計基準)(配合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變更

為甲種工業區及農業區)案

【提案單位: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列席單位

:都發局】

第三案: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宅專用區

、特定商業專用區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建台水泥原

廠區恢復原分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提案單位:都發局;列席單位:法制局、地政局

、經發局、交通局、養工處】

第四案: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

通盤檢討)案

【提案單位:都發局;列席單位:水利局、地政局

、經發局、工務局養工處、工務局新工處】

四、臨時動議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2月27日第80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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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一案 1

審議案件

第一案: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新興區)機關用地(取消機三十六指

定用途)案

說 明:

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計畫範圍:

位於新興區中正三路、達仁街及渤海街所圍之機36用地

,面積0.11公頃。

三、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四、公開展覽事項:

(一)108年11月25日起至108年12月26日止辦理公開展覽。

(二)舉辦說明會時間、地點:

108年12月12日上午10時0分本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7樓

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案。

五、案情說明:

(一)計畫緣起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於96年1月2日掛牌成

立,執行外來人口(包括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

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居留管理、非法查察及收容遣

送等事項。近年來,配合上級推動日益多元之外來人口政

策,加重大隊部、業務隊、機動隊及專勤隊勤業務規模日

益擴展,人力及辦公空間需求也將隨之增加。而移民署南

區事務大隊大隊部及高雄市專勤隊辦公廳舍現駐地位於高

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113號,為地下1層、地上4層之建物,

分別1、4樓由高雄市專勤隊使用,3樓由大隊部使用,2樓

則隸屬於農糧署高雄辦事處,該建物於58年落成,啟用迄

今已逾50年之耐用年限,部分基礎設施老舊、空間不足、

喪失功能,造成大隊部及專勤隊人員須忍受酷熱、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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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議案第一案

甚至危險之生活設施與執勤環境,進而影響各項任務之遂

行。

為因應未來趨勢,符合未來南區事務大隊大隊部與業

務隊、南區事務大隊機動隊、高雄市專勤隊、臨時專案編

組及協勤替代役男等人員辦公、執勤、備勤及業務活動空

間需求,移民署乃依據行政院92年5月20日院臺內字第

0920026717號函訂定「警察機關興建辦公廳舍面積計算表

」、行政院105年9月22日院授發社字第1050019370號函修

正「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行政院107年

7月24日院授工技字第10700207080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行政院主計總

處107年8月23日主預字第1070102114號函修正「108年度共

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行政院107年10月19日院授發綜字

第1070801867號函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

畫編審要點」等相關規定,研提「南區事務大隊大隊部及

高雄市專勤隊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計畫並報經行政

院108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80020627號函核定。

惟南區事務大隊大隊部及高雄市專勤隊辦公廳舍新建

工程之預定地為新興區內之機關用地(機36),現行計畫係

指定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使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目前無使

用計畫),與預計用途不符,爰報經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

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辦理本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事宜。

(二)土地權屬:

本次變更範圍之土地地號為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1073

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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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一案 3

(三)變更內容:如下表。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1 新興區中正三路及達仁街口之機關用地(機36)

機關用地(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使用)(0.11)

機 關 用 地(0.11)

配合內政部移民署新建南區事務大隊大隊部及高雄市專勤隊辦公廳舍之土地取得需求。

註:本表所列為圖測面積,實際應以都市計畫核定圖實地定樁測量後地籍分割面積為準。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本案變更後機關用地之土地取得及工程費用合計約需

新台幣18,689.6萬元,由內政部移民署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經費辦理;實施進度及經費詳見下表所示。

實施進度及經費表

公共設施種類

面積 (公頃)

土地取得方式 開發經費(萬元)

主辦單位 預定完成期限

經費來源 徵購

公地撥用

其他

土地整理及地上物補償費

工程費 合計

機關用地

0.11 ˇ 0 18,689.6 18,689.6

內政部移民署

民國112年

由內政部移民署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註:本表所列開闢經費及預計完成期限,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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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二案 1

審議案件

第二案:變更澄清湖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

基準)(配合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變更為甲種工業區

及農業區)案

說 明:

一、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條。

(二)99年12月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

區計畫主要計畫(仁武部分)(部分甲種工業區、部分農

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計畫書。

(三)107年5月15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22次會議決議:同意撤銷工

商綜合專用區之開發時程調整,變更範圍應循都市計畫法

定程序辦理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二、計畫範圍:位於澄清湖特定區西北側,基地西側為高楠公路

(省道台1線),北接華榮電纜電線股份有限公

司仁武新廠及臺電變電所,東界為農業區,南界

至高楠新村社區,變更面積約13.2155公頃。

三、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四、公開展覽事項:

(一) 108年11月12日至108年12月13日辦理公開展覽。

(二)舉辦說明會時間、地點:

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假本市仁武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

明會。

(三)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五、案情說明:

(一)計畫緣起

1. 華榮工商綜合專用區原屬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

計畫(仁武部分)之甲種工業區與農業區,獲經濟部同意

,依據內政部96年2月15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026967號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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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議案第二案

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作

業。於99年12月7日「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

計畫主要計畫(仁武部分)(部分甲種工業區、部分農業

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發布實施在案。

2. 變更完成後整體經濟環境景氣下滑,招商作業有所延宕,

另基地北側臺灣時報社因新廠覓地不易,致拆遷工程作業

延遲。爰此,另於104年9月23日依「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

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仁武部分)(配合工商綜合專用區

開發時程調整)案」(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3791703號函

)報請內政部核定,延長開發期限。

3. 案經105年11月15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88次會議決議,請開

發單位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具體方案內容與如

期完成證明文件等資料,待相關資料到部再提會討論。全

案由於開發單位無法提供如期完成開發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107年5月15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22次會議決議,同意撤銷

工商綜合專用區之開發時程調整,並請高雄市政府循都市

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4. 原申請開發單位為使其現有電線電纜製程廠房能繼續營運

,擬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2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申請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

5. 配合內政部都委會108 年8月27日第952次會議紀錄:有關

計畫內容提及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規定,

需列細部計畫指導事項,以資妥適,並須配合變更細部計

畫,提請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

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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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二案 3

變更澄清湖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基準)(配合工商綜合專

用區、生態綠地變更為甲種工業區及農業區)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對照表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使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其餘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

定:

第 1 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都

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計畫區內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之建蔽

率、容積率及容許使用項目等,如下表所

示。其餘未規定者,依「都市計畫法台灣

省施行細則」規定管制。

土管表 1 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容許使用項目

使用分區

名稱 建蔽

率( ) 容積

率( ) 容許使用項目

工商綜合

專用區(綜 1) 、 ( 綜 2)

60 360

專供購物中心、工

商展覽及服務、必

要性服務設施使

用,其餘依「都市

計畫工商綜合專用

區審議規範」規定

辦理。

工商綜合

專用區(綜 3-1( 停 車

場使用))

60 360

停車場,並得作立

體停車使用, 其餘依「都市計畫工

商綜合專用區審議

規範」規定辦理。

工商綜合

專用區(綜3-2( 道路

使用))

- -

道路使用,其餘依

「都市計畫工商綜

合專用區審議規

範」規定辦理。

刪除

配合變更後

澄清湖特定

區內無工商

綜合專用區

與生態綠地

等分區與用

地,將原土

地使用分區

管制條文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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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審議案第二案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第 3 條

退縮建築與帶狀開放空間:為構築本計畫

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及兼顧環境品

質,塑造良好都市景觀及舒適之生活環

境,本計畫申請建築時,應退縮建築,供

公共開放空間之用, 必要時得作停車空

間使用,其退縮範圍一律採透水舖面或綠

化方式辦理。

(一)面臨計畫區西側臨台一線省道之基

地,應向內退縮 30 公尺帶狀開放

空間,並沿開放空間種植喬木及留

設人行步道。

(二)本計畫區東側臨基地境界線之建築

物,均應向內退縮 10 公尺帶狀開

放空間,並予以綠化。

(三)計畫區街廓內臨區內服務道路之建

築基地,應分別自服務道路境界線

退縮 5 公尺,做為開放空間,該

開放空間得設置基地內之綠化設

施。

(四)退縮之帶狀開放空間,除供留設排

水箱涵、訪客停車位及必要之車行

通道外,應予以綠化或舖設透水舖

面,不得於其間設置圍牆或地下

室。

(五)建築物臨計畫道路退縮空間,得為

建築物所附設之機車停車空間,或

汽機車停車出入口所必要經過之路

線。

(六)計畫區內建築退縮地區留設之人行

步道,考慮無障礙環境之設計,除

供行道樹植栽、照明設施外,不設

置有礙通行之設施物,且舖面材質

以防滑材質之連續舖面為主。

第 4 條

計畫區公共停車場之停車位最低留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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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二案 5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準,依據「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

規範」規定設置。

第 5 條

本計畫區之生態綠地用地,應維持生態環

境及保護原地形地貌。

第 6 條

都市防災系統:為因應防災需求,除本管

制要點第 3 條規定之退縮帶狀開放空間

外,應依下列考量防災系統:

(一)開發基地應配合週邊公共疏散空

間,考量緊急避難空間與消防設

施,並建立明確的逃生指標系統。

(二)建築群圍塑之中庭,應留設二處以

上緊急逃生出入口,並考量緊急救

災時,車輛之停靠使用之空間。

第 7 條

開發基地周邊應退縮 10 公尺以上建築,

以維環境品質。

第 8 條

本基地之建築開發,需經高雄縣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核可後使得發照建築。

第 9 條

本計畫量體總量以工商綜合專用區內扣除

生態綠地及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後之可建

築基地,其總容積率不得超過 360%, 且不再適用任何容積獎勵。

第 10 條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都市計畫及建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計畫區之都市設計,依據「都市計畫工

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表明各項設計準

則如下: 刪除

配合變更後

澄清湖特定

區內無工商

綜合專用區

與生態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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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審議案第二案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設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本計畫將形塑一休憩、娛樂及兼具生態自

然環境之購物園區, 在開發空間設計上

採以「綠.生態」之概念延伸應用,以擷

取周邊自然環境資源特色,將山光水色納

入基地,期能與環境、建築設計產生共

鳴。其開放系統空間設計原則如下:

1.帶狀開放空間系統

(1)主要綠化道路:為強化主要綠化道

路的林蔭綠化效果,應強化林蔭及

複層植栽效果。

(2)主要動線綠化系統 : 運用人行道及

退縮地,加強綠化人行空間的連續

性。

2.面狀開放空間系統

(1)景觀公園及綠地系統

a.景觀公園、區內綠化空間之串連,

應形塑與服務道路之開放空間串連

效果,並提供舒適的步道系統連

結。

b.景觀公園及綠地系統之綠覆率須達

50%以上;其舖面使用透水性之材

料及工法者,其綠覆面積有效係數

以 0.5 計算之。

c.景觀公園邊界之植栽,採用台灣原

生種且適合都市生長環境的植栽品

種為主,藉以保護內圍對污染較無

抵抗力的品種。其他綠地開放空間

仍以適合都市生長環境的品種為

主。

d.景觀公園內設置景觀水池,以涵養

生態廊道、維護地區物種之多樣

化,並以符合永續生態之原則進行

規劃,其施設工法應採不封底、多

孔隙、以自然材料構築等方式,讓

水生或伴生之動植物得以獲得適當

等分區與用

地,將原土

地使用分區

管制條文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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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二案 7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的棲息環境。

e.景觀公園內設置步道以供計畫區周

邊居民休憩使用,其舖設方式以減

量工法為概念設計人行步道與自行

車道。

(2)主要開放空間

a.計畫區建築量體周邊開放空間之設

計,運用區內廣場、景觀水渠及草

坡等開放空間之留設,形塑計畫區

主要開放空間。

b.廣場開放空間之設計,以形塑熱帶

氛圍為主題,引入景觀照明與大量

綠色植栽元素,以軟化被建築物圍

塑的廣場空間。

c.草坡廣場開放空間之設計,以形塑

南洋風情為設計概念,配置草坡於

量體周邊,並配合設置熱帶式景觀

植栽,提供綠色的休憩環境。

d.主要開放空間搭配公共藝術設施、

舖面公共藝術、休憩設施、夜間燈

光設計,以增加空間趣味性與使用

性。

(二)人行空間系統動線

1.臨道路退縮空間所留設之人行通道,

得為和緩曲線,並應與相鄰基地已留

設之人行步道順接。

2.人行通道留設寬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舖面應具透水性,並維持路面順

平。如有高低差之發生,應以緩坡銜

接之,並以無障礙空間之設計為原

則。

(三)交通運輸系統

1.計畫區內道路路網及停車場出入口之

配置,應考量與聯外道路系統之順

接,並配合與基地內土地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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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審議案第二案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2.計畫區內停車場及其動線之設置,應

考量塑造無障礙人行環境, 避免阻斷

人行道、人行空間、生態綠地等空

間。

3.停車場及裝卸場所車道出入口不得設

置於計畫道路轉角 10 公尺範圍內。

4.車道出入口跨越人行步道時,應考量

路緣石及舖面之變化,或設置其他警

示設施,以保障行人之安全。

5.計畫區開發衍生之接駁車及計程車臨

停上、下客需求,應於基地內規劃相

關停車等空間,以避免佔用路權,影

響道路交通。

(四)開發規模、量體配置及高度管制

1.計畫區建築物及設施之量體、規模、

造型應以塑造本區成為高品質之商業

娛樂環境為原則。

2.法定空地與開放空間之留設,須配合

街廓整體規劃設計。

3.為創造本地區獨特的都市景觀與風

貌,考量建築量體對半屏山與左營高

鐵車站的景觀協調性,計畫區之建築

物應採以東側往西側逐漸降低方式規

劃設計,且建築物高度不得阻礙半屏

山之景觀。

(五)建築造型及色彩計畫

1.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展現高鐵入口

門戶、半屏山及高雄縣之自然、人文

景觀風貌意象。

2.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具公害性或易燃

性之材料,以維護公共安全。

3.建築物附屬之各類空調、視訊、機械

等設施物,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設置

於基地內部,並配合建築物整體規劃

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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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二案 9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4.建築物屋頂應配合基地整體建築物造

型整體設計。

5.基地內建築物表面各式材質之色彩設

計,應與地區整體景觀相互調和,並

表現出自然原色之景觀意象。

6.建築物屋頂材質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

用。

7.建築物屋頂應附設夜間照明設計,照

明方式以由下而上投射式燈具為主。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1.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計畫書內提具設施

管理維護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據以實施。

2.開放空間所有權人、使用人等均有遵

守執行計畫之義務,如有違反,應負

其責任。

(七)綠化植栽及景觀計畫

為配合左營高鐵入口及半屏山的整

體景觀門戶意象,本計畫區內之植

栽種類,應具整體規劃,並依循下

列原則辦理:

1.建築物屋頂應綠化,且不得搭蓋臨時

性棚屋等構造物。

2.本計畫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應配合公

共開放空間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化植

栽,並盡量使用原生樹種,以塑造地

區特色。

3.基地植栽採多樣性組合及複層栽植方

式設計,以維持生態多樣性及增加綠

覆面積。

4.計畫區內臨道路退縮帶留設之人行步

道,應得以植草磚等予以綠化,但兩

側需留設 1 公尺以上之硬舖面供行人

通行。

5.喬木配置於結構體上方時,為確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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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審議案第二案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足夠的生長空間,覆土深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6.計畫區內人行步道、街道家具及廣告

招牌,應配合街道景觀整體規劃,並

依循下列原則設計:

退縮地自建築線起 2 公尺範圍內得為

街道傢俱設施帶,有關美化都市景

觀、提供人行使用或維持建築物機能

的街道傢俱及設施物應整體設置於街

道傢俱設施帶範圍。允許於街道傢俱

帶上設置之街道傢俱及設施物包括:

(1)植穴、花壇、座椅、人孔蓋、垃圾

桶、照明燈具及其他公共使用之街

道傢俱及設施物等,並應整體規劃

設計。

(2)電力設備、電信箱、公共電話亭、

公用電訊設施、消防栓及其他供公

眾使用之電力、電信及消防設備,

惟其高度不得超過 2 公尺,設施物

外部應加以美化綠化。

(3)街道傢俱與設施之設置,應配合整

體環境景觀及步行功能整體設計,

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及緊急

救護之通行。

(4)建築物附設廣告依「招牌廣告及樹

立廣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5)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

應整體規劃設計,其設置不得妨礙

公共安全、人行通道及整體景觀,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7.計畫區於進行公用設備管線工程設計

與施工階段,應將區內公用設備管線

予以地下化,若其設施必須暴露於地

面以上者,應予美化並考慮其安全

性。

(八)為形塑本計畫區之風格特色,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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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二案 11

號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條文變更說

明 市都委

會決議 建築、景觀、街道等構成要素,得

由開發單位提出整體規劃設計,經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據以執

行。另建築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

觀、建築藝術者,經都設會之審查

同意,得不適用本設計原則全部或

一部分之規定。

叁 無

基地內廠房增、改建

時,自基地範圍南側

鄰接住宅區一側至少

退縮 10公尺建築,如

有設置圍牆之必要

者,圍牆應自基地範

圍南側界線至少退縮

6公尺,且應自基地

範圍南側界線至少留

設淨寬 2公尺之無遮

簷人行道供公眾通

行,退縮建築之空地

應植栽綠化,並得計

入法定空地,詳附

圖。

附圖 基地內增、改

建退縮位置示意圖

根據高雄市

都市計畫委

員會第 74

次 會 議 決

議,因華榮

公司區內廠

房鄰近住宅

區,倘恢復

為甲種工業

區日後生產

或從事其他

甲種工業區

容許之重工

業項目,有

對居民健康

產生危害之

疑慮,故華

榮公司重建

應時將法定

空地留設南

側與住宅區

毗鄰處。

(四) 主要計畫與細部之關係

因應「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生

態綠地為甲種工業區及農業區)案」,本案範圍之工商綜

合專用區與生態綠地變更為甲種工業區與農業區。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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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審議案第二案

附帶條件規定,基地內廠房未來增、改建時,應自基地範

圍南側鄰接住宅區一側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

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範圍南側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

且應自基地範圍南側界線至少留設淨寬2公尺之無遮簷人行

道供公眾通行,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

定空地,詳下圖。

基地內增、改建退縮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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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三案 1

審議案件

第三案: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

商業專用區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恢復原分

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說 明:

一、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

(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6條

二、計畫範圍:本計畫位於左營區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旁,計畫範

圍北臨東南水泥廠,西接半屏湖溼地公園,南臨

新左營車站,東接台鐵縱貫線與第29期重劃區,

共計6.1216公頃。

三、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四、公開展覽事項:

(一)公開展覽:

108年7月2日起至108年8月2日止辦理公開展覽

(二)舉辦說明會時間、地點:

108年7月25日下午2時30分假本市左營區公所5樓會議室舉

辦說明會

(三)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案共4件

五、案情說明:

(一)計畫緣起

半屏山東側建台水泥廠工業區於民國90年10月停止水

泥製造,隨整體周邊環境之變遷及相關產業發展之轉型,

計畫區發展定位配合調整,爰依民國85年11月1日公告發布

實施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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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議案第三案 2

業區檢討變更原則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

規定,朝變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以及綠

地用地等方向辦理。

本案於民國101年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府簽訂

協議書後,本府爰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公告發布實施「變

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工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住

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

變更)案」及民國103年2月24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高雄

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建台水泥原廠區變更)

案」。其開發目的係藉計畫區約10.9858公頃之土地,配合

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引入適當服務機能,冀帶動北高

雄之繁榮發展。

然目前計畫案自細部計畫公告實施至今已逾5年,超

出規定之3年開發期限,故依據協議書內容,將本計畫範圍

內土地恢復為原分區之工業區及鐵路用地。

(二)原申請人違反都市計畫規定及協議書內容

現行計畫中分期分區計畫規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7條第1項,本計畫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但行政

作業時間不在此限)完成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

點交,並於點交後3年內提出建照申請,若申請者未於上開

各階段期限內完成則依程序檢討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協議書第5條開發期限規範:「乙方同意於細部計畫

公告發布實施3年內完成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產權

點交予甲方(係指土地完成登記程序),並於點交後3年內

提出建照申請,其申請之基地規模不得少於6,000平方公尺

。乙方違反前項各階段之規定者,甲方得依程序檢討恢復

本計畫原土地使用分區(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惟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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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三案 3

無條件同意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高雄市之公共設施用

地,甲方不予發還」。

因建台水泥公司(乙方)迄今尚未依計畫書、協議書

規定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完成第一期公共設施用地點

交及所有權登記為高雄市,故本計畫依據計畫書、協議書

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本次專案

通盤檢討,將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原建台水泥廠區

範圍內部分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恢復原分區為

工業區及鐵路用地。

(三)土地權屬

本計畫面積共計61,216 平方公尺,公、私有土地分

別占25.12%及74.88%,其中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分別為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25.07%)及國防部軍備局(0.05%),私

有土地地主為建台水泥公司(74.88%)。

(四)變更內容

本計畫係依據民國102年12月24日公告發布實施「變

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工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住

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

變更)案」、民國103年2月24日公告發布實施「高雄市都

市計畫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建台水泥原廠區變更)案」

分期分區計畫及其附件協議書第5條之規定,考量迄今尚未

完成上開規定程序,故本計畫檢討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

(不包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

業專用區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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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審議案第三案 4

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備註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高雄市

左營區

半屏山

東側原

海光二

村旁

特定住宅專用區

(3.7941公頃)

工業區

(6.0907公頃)

1.依據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公告發布

實施「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

工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

原廠區變更)案」、民國 103 年 2 月 24

日公告發布實施「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

底地區細部計畫(建台水泥原廠區變

更)案」分期分區計畫及其附件協議書

規定,應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 3 年

內完成第一期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

用地之點交(係指土地完成登記程

序),並於點交後 3 年內提出建照申請

(申請之基地規模不得少於 6000 平方

公尺),若申請者未於上開各階段內完

成則依程序檢討恢復本計畫原土地使用

分區(不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且已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不予發

還)。

2.本計畫已逾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 3年

內完成第一期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

用地點交之規定,故本府依計畫書、協

議書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

範,檢討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不包含

公共設施用地)。

特定商業專用區

(2.2966公頃)

特定商業專用區

(0.0309公頃)

鐵路用地

(0.0309公頃)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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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三案 5

「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建

台水泥原廠區恢復原分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高雄市左營

區半屏山東

側原海光二

村旁

特定住宅專用區(3.7941

公頃)

工業區

(6.0907公頃)

1.依據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公告發布實

施「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工

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住宅專用區、特

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原

廠區變更)案」、民國 103年 2 月 24

日公告發布實施「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

底地區細部計畫(建台水泥原廠區變

更)案」分期分區計畫及其附件協議書

規定,應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 3 年

內完成第一期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

用地之點交(係指土地完成登記程

序),並於點交後 3 年內提出建照申請

(申請之基地規模不得少於 6000 平方

公尺),若申請者未於上開各階段內完

成則依程序檢討恢復本計畫原土地使用

分區(不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且已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不予發

還)。

2.本計畫已逾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3年內

完成第一期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

地點交之規定,故本府依計畫書、協議

書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

範,檢討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不包含

公共設施用地)。

特定商業專用區(2.2966

公頃)

特定商業專用區(0.0309

公頃)

鐵路用地

(0.0309公頃)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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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四案 1

審議案件

第四案: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

討)案

說 明:

一、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

二、計畫範圍:本計畫範圍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東側,東以鳥松區

行政界線為界,西與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及鳳山都

市計畫區界線相接,南與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

畫區界線相接,北至觀音禪寺西北側山頭,面積

720.3580公頃。

三、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四、公開展覽事項:

(一)公開展覽:

108年4月10日起至108年5月17日止辦理公開展覽

(二)舉辦說明會時間、地點:

108年4月24日上午10時假本市鳥松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

明會

(三)公開展覽期間共2件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案

五、案情說明:

(一)計畫緣起

都市計畫法53年第一次修訂後,各縣市政府陸續辦理

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與檢討,其中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未表

明事業及財務計畫,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能依循取得之

問題。而都市計畫法再於62年修訂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年限

延長、77年都市計畫法再修法取消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年限

之規定,使公共設施用地無法配合發揮應有之都市服務機

能,更影響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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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議案第四案

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本府於70~80年間辦理

各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除以附

帶條件或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方式釋出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

外,並加入整體開發方式取得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此

外並於99年配合行政院核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

題處理方案」修正以多元化、自償性方式處理,提供土地

所有權人稅務優惠、可臨時使用等,或透過容積移轉、公

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等方式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處理補償

措施,以協助地方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惟101年修正土地徵

收條例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以非毗鄰土地市價補償規定,

地方政府仍無法整體解決龐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嗣經內政部積極協助本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之檢討變更事宜,爰配合行政院102年11月11日院臺建字第

1020065999號函同意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

更作業原則」及高雄市都計畫委員會103年5月15日第38次

會議提會報告之「本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等原

則,推動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爰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

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及內政部頒之「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等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區

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藉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

經劃設保留而長期未取得之問題,以有效維護人民之權益

(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

1. 檢討標的

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分為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屬公

有土地者,考量公地公用原則,儘量維持現行計畫;屬

私有土地者,考量民眾權益,納入檢討標的辦理。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配合中央政策之

指導,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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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四案 3

地,以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依據

內政部 87 年 6月 30日台內營字第 8772176號函解釋:為

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有

以下之情形者,應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1) 經依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

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2) 依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

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

設施用地。

(3)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

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

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排除上述三者情形,其餘均為本次檢討範疇。參酌

計畫區人口結構及發展方向,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需求

分析,針對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解編,並

劃設所需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採整體開發方式開闢及取

得公共設施用地。

2. 檢討方式與原則

本計畫經盤點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取得情形後,考

量道路用地、鐵路用地及沿河岸旁或鐵路旁帶狀性綠帶

系統等屬於系統性、連續性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通盤檢

討後,仍須維持原計畫之系統性、連續性公共設施保留

地,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另都市計畫已有附帶條件或整

體開發規定應提供公共設施者,包括區段徵收、市地重

劃等方式,則維持原附帶條件或整體開發規定。其餘公

共設施保留地則依下列原則逐一檢討。

如下圖所示,本計畫依循內政部指導原則,公共設

施用地優先以整體開發辦理解編,若經評估不可行,則

採用其他多元解編方式辦理;本計畫將各類型之解編條

件分為態樣 1至態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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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審議案第四案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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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四案 5

(三)實質變更內容

本次檢討共計14案變更案,其中編號2係屬以整體開

發辦理,編號3、4;編號5至9係以附帶條件調降容積率變

更住宅區或商業區,編號10至12係變更為保護區;變更13

為回復原分區,有關變更內容詳如下表。

變更內容明細表

號 變更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備註 變更前

分區

面積

(公頃)

變更後

分區

面積

(公頃)

1 計畫年期 民國 110 年 民國 115 年 1.本計畫依內政部 106 年 5

月 16 日公告實施之修正全

國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

訂為民國 115 年,並依此

推估本計畫區 115 年之人

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

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 115 年作為事業

及財務計畫之目標年,以

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

題。

2 美山 路 306

巷住宅區北

鄰里公

園兼兒

童遊樂

場用地

(公

(兒)

10)

0.20 第一種

住宅區

(附)

0.20 經查公兒 10 用地權屬均為私

有地,且現況為農業使用,

建議配合鄰近使用分區分別

劃設為住宅區(附),併納

入周邊未取得之道路用地。

1.第 1 處個別整體開

發。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2。

3.附帶條件:應以市

地重劃方式辦理整

體開發。

「公(兒)10

」周圍計畫

道路

道路用

0.11 道路用

(附)

0.11

3 坔埔路以西

至 松 埔 路

( 大 同 段

474-1、480-

3、 481-2、

482-1、689-

1 、 690 地

號)

(2228)

鄰里公

園兼兒

童遊樂

場用地

(公

(兒)

3)

0.20 第一種

住宅區

(附)

0.20 考量公兒 3 用地現況部分已

有建物作住宅使用,建議配

合鄰近使用分區分別劃設為

住宅區(附);且基地納入

整體開發不可行,建議依公

設態樣原則之態樣 6-1,併

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6-

1。

本案回饋比例為 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

請建築執照或變更

使用執照前,應捐

贈基地面積 30%之公

共設施用地,並以

繳納代金或捐贈本

計畫區內公共設 施

保 留 地 之 方 式 辦

理,其計算基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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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審議案第四案

依態樣 6-1 之原則

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計畫核定前與本府

簽訂協議書定納入

計畫書,否則維持

原計畫。

4 坔埔路及坔

埔路 21 巷交

叉處(大同

段 606-4 、

606-8 、

609、610 地

號)

(2228)

公園用

(公

11)

0.23 住宅區

(附)

0.19 1.公 11用地現況南側及東側

為排水溝使用,其餘為住

宅及空地使用。

2.考量屬私有土地無取得計

畫,故變更為住宅區,其

餘建議現況屬溝渠使用之

公有地變更為排水溝用

地。

3.因應本基地納入整體開發

不可行,建議依公設態樣

原則之態樣 6-1,併鄰近

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6-

1。

本案回饋比例為 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

請建築執照或變更

使用執照前,應捐

贈基地面積 30%之公

共設施用地,並以

繳納代金或捐贈本

計畫區內公共設 施

保 留 地 之 方 式 辦

理,其計算基準應

依態樣 6-1 之原則

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計畫核定前與本府

簽訂協議書定納入

計畫書,否則維持

原計畫。

排水溝

用地

0.04

5 學堂路及大

同路交接處

( 華 美 段

1229-1 、

1232-5 地

號)

(2223)

機關用

(機 5)

0.11 商業區

(特)

0.11 1.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

集,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

地面積 50%以上,已無空

間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符

合態樣 6-2 之處理原則,

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

理。

2.配合周邊使用分區,爰變

更為商業區(特)。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6-2。

2.本基地周邊使用分

區為商業區(容積率

240%)。

3.變更負擔比照通案

性規定辦理。

4.容積計算方式:調

降後容積率(%)=變

更 後 分 區 容 積 率

(240%)╳(1-變更負

擔比例(35%))。

故本基地住宅區之

容積率由 240%調降

為 156%; 建 蔽 率

80%。

5.附帶條件:

(1)申請建築前,提出

都市計畫實施前合

法房屋證明者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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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第四案 7

地目,得以變更後

住宅區容積率申請

建築。

(2)以降容積回饋申請

建築之基地,不得

申請容積移轉、容

積 獎 勵 或 增 額 容

積,惟經完成以代

金 折 抵 用 地 負 擔

後,始得申請。其

代金之計算比照通

案性規定辦理。

6 高碼一巷巷

底北側

廣場兼

停車場

用地

(廣停

3)

0.11 第一種

住宅區

(特)

0.11 1.同編號 5第 1 點。

2.配合周邊使用分區,爰變

更 為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特)。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6-2。

2.本基地周邊使用分

區為第一種住宅區

(容積率 120%

)。

3.變更負擔比照通案

性規定辦理。

4.容積計算方式:調

降後容積率(%)=變

更 後 分 區 容 積 率

(120%

)╳(1-變更負擔比例

(30%))。故本基

地住宅區之容積率

由 120% 調 降 為

84%;建蔽率 60%。

5.附帶條件:

(1)申請建築前,提出

都市計畫實施前合

法房屋證明者或建

地目,得以變更後

住宅區容積率申請

建築。

(2)以降容積回饋申請

建築之基地,不得

申請容積移轉、容

積 獎 勵 或 增 額 容

積,惟經完成以代

金 折 抵 用 地 負 擔

後,始得申請。其

代金之計算比照通

案性規定辦理。

Page 30: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案: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新興區)機關用地(取消機三十六指 定用途)案 說 明: 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8 審議案第四案

7 美山路及民

族路交叉處

廣場兼

停車場

用地

(廣停

5)

(部

分)

0.03 宗教專

用區

(附)

0.03 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

集,且為宗教使用,建築物

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 50%以

上(63.93%),已無空間回饋

公共設施用地,符合態樣 6-

2 之處理原則,故以調降容

積率方式辦理。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6-2。

2.本計畫區宗教專用

區容積率為 150%。

3.變更負擔比照通案

性規定辦理。

4.容積計算方式:調

降後容積率(%)=變

更 後 分 區 容 積 率

(150%

)╳(1-變更負擔比

例(30%))。故本

基地宗教專用區之

容積率由 150%調降

為 105%; 建 蔽 率

50%。

5.附帶條件:

(1)申請建築前,提出

都市計畫實施前合

法房屋證明者或建

地目,得以變更後

住宅區容積率申請

建築。

(2)以降容積回饋申請

建築之基地,不得

申請容積移轉、容

積 獎 勵 或 增 額 容

積,惟經完成以代

金 折 抵 用 地 負 擔

後,始得申請。其

代金之計算比照通

案性規定辦理。

8 高碼二路及

高碼三巷交

叉處(仁美

段 944等 161

筆地號)

(2224)

零售市

場用地

(市 2)

0.20 商業區

(特)

0.20 同編號 5。 1.同編號 5備註 1~5。

9 美山路及北

平路交叉處

(仁美段 207

等 24 筆 地

號)

(2224)

零售市

場用地

(市 3)

0.13 商業區

(特)

0.13 同編號 5。 1.同編號 5備註 1~5。

10 北平路北側

( 美 山 段

360-2地號)

機關用

(機 6)

0.0038 農業區 0.0038 1.機 6 用地計畫面積為 0.15

公頃,現況供鄰里活動中

心使用,該用地已取得比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5。

Page 31: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案: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新興區)機關用地(取消機三十六指 定用途)案 說 明: 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審議案第四案 9

(2221) (部

分)

例為 97%(國有地),私

有地部分主管機關未表示

有需求。

2.考量私有地所有權人權

益,依公設處理態樣 5,

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

農業區。

11 鳥松第 5 公

墓側(美德

段 250、252

地 號 )

(2222)

廣場兼

停車場

用地

(廣

(停)

6)

(部

分)

0.04 農業區 0.04 考量該用地緊鄰公墓用地及

農業區,且主管機關無使用

需求,符合公設處理態樣

5,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農業

區。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5。

12 大竹路及大

竹路 8 巷交

叉處

自來水

事業用

(自 1)

(部

分)

0.0002 農業區 0.0002 考量自來水公司持有土地部

分已作自來水設施使用,建

議維持原計畫,私有地部分

經詢該機關需求意見,為無

使用需求,建議依公設處理

態樣 5 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

業區。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5。

13 北堤街及水

管路 23 巷交

叉處

滯洪池

用地

(滯)

5.83 農業區 5.83 主管機關表示無設置滯洪池

需求,符合公設處理態樣

4,建議回復原分區農業區。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

5。

14 事業及財務

計畫

已訂定 修訂 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

期調整,修訂事業及財務計

畫內容。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