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事法規與實務 -  ·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103.08.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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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事法規與實務 報告人:林慧娟 中華民國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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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事法規與實務

報告人:林慧娟

中華民國1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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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一、組織編制 二、員額管理 三、身障及原住民足額進用 四、考試分發 五、約聘僱計畫 六、員工協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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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編制

組織編制

法規

機關

名稱

及其

設立

依據

隸屬

系統

權限

職掌

單位

組設

職稱 其他

組織

運作

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配置

屏東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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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編制涉及考銓業務之法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

則。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職務列等表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人事管理條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

員額配置準則、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其他相關法令(例如,社會教育法、家庭教育法、學校衛生

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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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編制涉及考銓業務之法令續

高級中等教育法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103.08.01施行、民國104年08月26日修正) 屏東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民國100年08月31 日修正) 國民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民國105年8月12日)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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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

於「當次」組織法規訂定或修正時,得以原職留用。 任用權責機關應適時檢討調整適當職務,於下次修編時,刪除留用文字。銓敘部98.4.27部法三字第0983052991號通函) 注意:考試院會議未同意留用 機關(構)、學校因員額縮減或班級數減少,未達設人事室、會計室之標準,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改置為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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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計及政風單位之設置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 設置標準第二點: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轄人數三十人以上者,得設人事處(室)或人事管理員。未滿三十人者,得設兼任人事機構。

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 地方一、二級機關未滿30兼任或 一人、30~50一人; 各級學校未滿30兼任、30~50兼任或一人

考試院91/12/19院會決議: 定名為「國民中小學」之學校,其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列等, 以國民中學70班以上者,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36班以上未滿70班者,列薦任第七職等,未滿36班者,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定名為「國民中小學」之學校,以其性質及定位經教育部認定為「國民中學」,其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之列等,同意依國中部之班級數予以訂列,並適用「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查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設置。另依教育部令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同層級之學校合併設置時,以較高層級之學校認定其學校屬性。考試院以教育部既將定名為「國民中小學」者認定為國民中學,因此同意其人事、會計單位主管之列等,適用國民中學之標準,以期處理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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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計及政風單位之設置2

• 主計單位-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104年1月19日)

地方政府機關(構)主計機構設置處(室)基準如下:

一、縣(市)政府設主計處。

二、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構)設會計室,其預算執 行規模未達新 臺幣五千萬元且職員、聘僱人員預算員額及臨時人員未 達二十人者, 會計室主任得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統計業務繁重者,得分設統計室。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構)預算執行規模連續三 年達新臺幣二千萬元或職員、聘僱人員預算員額及臨時人員連續三年 達二十人者,得設會計室。

四、鄉(鎮、市)公所設主計室,必要時得設主計員。

六、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得設會計室。

• 政風單位-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103年4月18日)

第十條 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轄區 人口二萬五千人以上者,設政風室;其轄區人口未滿 二萬五千人者,得設政風室或置政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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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後員額管理原則

行政院106年3月2日院授人組字第1060038778號函訂定 所稱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指 地方行政機關(含單獨、合併或各機關之一部

分)改制為事業機構 行政法人 民營化 改制為其他非行政機關之組織型態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公立托兒所裁撤或改制為公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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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後員額管理原則

(一)配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各級地方政府應於組織法規修正或廢止公 (發)布後函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後,除原公立托兒所裁撤或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之 情形外,應自組織調整生效日起,自行政院所核定各級地方政府編制員 額上限數,減列組織改制機關原編制員額數。但因移撥其他行政機關安 置之現職職員數,得俟現職職員出缺後予以減列。 (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後,隨同移轉之繼續任用職員,其人數不受行政院 所核定各級地方政府編制員額上限數限制。但於改制後,再次移撥其他行 政機關時,其人數仍應受行政院所核定各級地方政府編制員額上限數限制。 (四)配合幼照法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原公立托兒所裁撤或改制為公立 幼兒園後,應自行政院所核定各級地方政府編制員額上限數,減列原公立 托兒所編制員額數,並減列該地方政府未運用編制員額數至零為止。但依 縣市改制直轄市三年期滿之員額管理原則所增加之編制員額數不納入計算。 (五)各級地方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配合組織改制應減列編制員額數,由該地方政 府自行依前款規定計算。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減列員額 數,由直轄市政府報行政院備查;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減列 員額數,由縣(市)政府報行政院備查。

員額控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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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編作業注意事項

一、核實更新員額管理系統 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報送銓敘部備查時,應確實 副知人事行政總處,並於「組織員額管理系統」 調整修編機關員額。

二、注意職務編號扣合 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報送銓敘部備查後,應確實 修正WebHR組織編制子系統,如確有需要先派後審, 請注意職務編號扣合錯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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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三法

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制定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103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3311號令公 布)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年11月19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10300173321號令公布) 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103年 1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7151號令公布), 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 並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地方需求辦理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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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員額管理系統」資料填報準時率

本項計算方式: (1) 按時填報:每月均於8日前至「組織員額管理系統」 核實填報者。5分(含預算員額數及現有員額數填報 情形) (2)核實更新:編制員額修正時,能確實掌控已副知人 事行政總處,並已於「組織員額管理系統」調整, 未有疏漏或錯誤者,並於D5系統核實調整者1分(如 未修編者,逕得 1分) (3) 全年度1次未按時填報者,扣2分;全年度2次未按時 填報者,扣4分;達3次者,本項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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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員額管理系統

一、每月1日為填報作業起始點: 兼任人事人員開始填報作業。 專任人事人員開始填報作業,並輔導兼任人事人員填報。

二、每月5日前完成填報作業。 三、每月8日為填報作業查核:

專任人事人員查核兼任人事人員填報狀況: 專任人事人員檢查兼任人事人員是否填報完成。 若未完成,專任人事人員稽催其完成。 專任人事人員並檢查兼任人事人員填報資料正確性。 若填報資料不正確,專任人事人員輔導其向本府要求退回重報。 經退回後,專任人事人員輔導其重新完成填報並重新查核資料正確性。

專任人事人員至WebHR調查表系統填寫本月D5異動調查表。 若自身單位或輔導單位有異動,尚需Email現有員額名冊至人事處承辦人查核。 若無異動,原則上以上個月員額內容為準,無需報送員額名冊。

四、每月 9~15日本府將依據D5填報資料、WebHR調查表填報資料及現有員額 名冊比對本月D5填報內容。 五、每月15日本府上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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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障及原住民足額進用

各機關(構)學校,應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足額進用原住民及身心障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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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第 5 條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本法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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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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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

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

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

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

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

,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

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

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

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

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

,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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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進用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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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力及非典型人力調查資料填報準時率

1、定義:機關(含所屬機關)106年進用辦理 「定期契約性質工作」及「未經行政院核定之 不定期契約性質工作」臨時人員人數之填復 狀況。 2、本項計算方式:均於期限日前至「調查表系 統」核實填報者。確實掌控於期限日前填報2 分 3、全年度1次未能掌控按時填報者,扣1分; 全年度2次未能掌控按時填報者,本項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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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進用原住民及身心障礙人員

本項計算方式如下: 1.按時填報1分 2.足額進用1分 進用原住民及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分別計算。 (1)連續未足額進用達3個月者,扣0.25分。 (2)連續未足額進用達6個月者,扣0.5分。 (3)連續未足額進用達9個月者,扣0.75分。 (4)連續未足額進用達12個月者,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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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試分發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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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試分發

近期修正重要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105.5.18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05.10.12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 (105.2.17發布)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訓練 (民國106年3月17日 保訓會公字第1062160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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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佔缺訓練

蔡璧煌指出,新政策「第一階段」最遲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上路,「第二階段」最晚一○六年底包括高普初等考及特考全面上路。

未來正式進入第二階段,增加正額錄取名額後,將配合修公務人員考試、分發、訓練、任用等法令,明定筆試、受訓佔分比率、淘汰率,津貼發給額度,受訓表現不佳者就予淘汰。此項規劃最快本週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2013-06-30自由時報)

105年4月28日保訓會提報考試院暫緩實施第二階段規劃,但全面採行不佔缺訓練做法則全面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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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聘僱計畫

★聘用 各機關送銓部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作業注意事項: 各機關(構)學校於聘用人員到職一個月內送銓部登記備查,並請於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作業時,務必於來函或聘用計畫書(名冊)「備註欄」中註明下列事項: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聘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准之日期文號。 (三)經費來源是否為年度預算經費(人事費或用人費用科 目項下)。 (四)新聘聘用人員請附送聘用契約影本。 ※學校設有營養師(僅列師三級),聘用約聘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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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聘僱計畫2

★約僱 本縣各級機關學校現職校護請假時, 約聘或約僱職務代理人給付薪點標準如下: (一)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如代理人領有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聘6等1階280薪點或約僱5等280薪點支薪,如代理人僅領有護士證書者,則以約僱4等250薪點支薪。【雙職稱】 (二)現職護士請假時,毋論代理人領有護理師證書或僅具有護士證書,皆以約僱4等250薪點支薪。 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支給報酬標準表(中華民國104年1月 27 日屏府人任字第1040268190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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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工協助方案

一、定義:員工協助方案是一套運用於工作職場的方案,目的 在發現並協助員工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的相關問 題 (包括健康、婚姻、家庭、財務、法律、情緒等) ,及協助組織處理可能影響生產力的相關議題。 (EAPA,2010) 二、員工協助方案是中介(轉介)系統並加以宣導。 三、員工協助方案是原則性、經常性; 年度工作計畫是個別性、次序性。 四、員工福利事項是普遍性、補充性、員工得自由選擇; 員工協助方案是個別性、問題導向。

員工協助方案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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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針對員工

員工

(或其家屬)

各級主管

整個組織

問題澄清、評估與轉介

危機介入

短期問題解決

監督並追中後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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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針對主管

員工

(或其家屬)

各級主管

整個組織

EAP應給予組織管理人員相關訓練,使其能夠向員工傳達EAP的目的、運作程序、解釋自己在此方案中所扮演的角色

EAP應提供組織管理人員個別諮詢或諮商,協助提升管理能力,且能夠在員工發生工作表現、行為、精神問題時,將其轉介至E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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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針對組織

員工

(或其家屬)

各級主管

整個組織

EAP應在組織處理議題、政策、各項會影響到員工福利的事件之時,提供諮詢服務。

EAP應該發展一些能夠有效鼓勵員工、家屬與管理人員使用方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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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協談

本府自本(106)年3月1日起聘請專業心理師,於本府南棟大樓二樓諮商室接受同仁申請協談服務,時間安排於隔 週五下午2:00-5:00時段進行協談,如需要個人諮商或由單位轉介服務,請於線上預約(預約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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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成效力評估計畫

民國104 年5 月7 日總處綜字第1040033720 號函訂定 民國105 年3 月31 日總處綜字第10500370781 號函修正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評鑑計畫 民國106 年3 月16 日總處綜字第10600404921 號函修正

評估指標及配分: 以參與機關檢核期間內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成效為評估內容,包含

前:包含計畫擬定、方案導入、服務提供、成效 評估及其他具體事蹟等五大面向 後:計畫組織、資源配置、制度方針、管理支持 及服務項目等五大構面

評估構面 轉換公式 計畫組織(20%) (原始分數*20)/35 資源配置(10%) (原始分數*10)/20 制度方針(30%) (原始分數*30)/30 管理支持(10%) (原始分數*10)/20 服務項目(30%) (原始分數*30)/30

Page 32: 學校人事法規與實務 -  ·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103.08.01施 行、民國104年08月26日修正) 屏東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民國100年08月31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