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 …編號:P09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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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P098024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 09804257300 號 附件: 計畫書圖 主旨:公告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 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計畫書圖在本府及文山區公所公告欄發布實 施,並自 98 年 10 月 8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內政部 98 年 9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0980166537 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圖。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計畫書圖置於本府市政大樓聯合服 務中心都市計畫工作站)、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 (無附件) 張貼處: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無附 件) 市長 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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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P098024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年 10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 09804257300 號

    附件: 計畫書圖

    主旨:公告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

    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計畫書圖在本府及文山區公所公告欄發布實

    施,並自 98 年 10 月 8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內政部 98 年 9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0980166537 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圖。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計畫書圖置於本府市政大樓聯合服

    務中心都市計畫工作站)、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

    (無附件)

    張貼處: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無附

    件)

    市長 郝龍斌

  •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

    要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98 年 10 月 07 日府都規字第 09804257300 號公告實施

  • 1

    案 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

    計畫案

    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所示

    類 別:變更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4款

    詳細說明:

    壹、計畫緣起

    文山區永建國小位於試院路 2 號,學區包括華興里與試院里。校地

    面積僅 4,747 平方公尺,92 學年度有 26 班,學生 841 人,平均每生使

    用校地面積僅 5.6 平方公尺,未達部頒每生 12 平方公尺之基準,缺乏

    學生活動空間及體育活動課程場地,且該地區人口數成長逐年增加,學

    生數逐漸增多,現有校地已不足以負荷使用需求,學生家長、教師與民

    意代表多次建議儘速解決此一不合宜之情況。永建國小家長、社區居民

    於民國 89 年 8 月連署成立「永建國小遷校促進會」,本府教育局重視

    該等意見,於 90 年 1 月成立「永建國小健全發展規劃小組」。永建國

    小家長會於 90 年 4 月 2 日研提「中興山莊北側土地取得可行性方

    案」,建議變更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北側土地為新校地。

    為解決永建國小校地狹小學童活動空間不足的問題,本府教育

    局曾以學區調整、鄰近學校增闢教室及車載學童等方案進行評估,惟

    因該地區鄰近學校滿額,且鄰近土地皆已發展,無法原地擴建,不符

    實際需求;而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辦理,則因財務負擔過

    於龐大,市府財政無力負擔,在永建校地周遭無腹地空間可供擴建及

    發展之情形下,如未即刻處理國小用地需求事宜,除目前學生使用校

    地不足,活動空間品質不佳外,亦影響部分在籍學生須迫至較遠學區

  • 就讀,而影響學區學童學習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益,故遷校有其迫切

    性,故建議朝地主捐贈回饋方式辦理。

    綜此,在永建國小學區內雖有考試院、經濟部等單位所管

    理之公有土地,惟其面積均小於現有校區之土地面積,不符遷校需

    求,僅有同學區之中興山莊現況為低度使用,且距永建國小現址約

    500 公尺,尚屬學童步行距離可容受範圍,在區位不可替代性之考量

    下,本府遂向當時中興山莊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中國國民黨提出捐地興

    校之規劃,期能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機制,取得永建國小遷校用

    地,經獲得中國國民黨同意,爰辦理本變更案。

  • 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發展現況

    一、都市計畫案名及文號

    表一 歷年都市計畫案名及文號

    原 都 市 計 畫 案 名 公 告 文 號

    擬修訂木柵景美兩地區主要計劃案 58 年 4 月 28 日府工二字第 20512 號

    擬訂本市木柵區華興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

    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61 年 1 月 25 日府工二字第 57505 號

    擬訂木柵區樟腳里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

    要計畫乙案

    61 年 2 月 7日府工二字第 1090 號

    擬具景美木柵兩區主要計畫說明書案 61 年 3 月 20 日府工二字第 8577 號

    修訂木柵區樟腳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

    檢討)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70 年 2 月 11 日府工二字第 01635 號

    修訂木柵區華興里、景美區興光里附近地

    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70 年 10 月 29 日府工二字第 47062 號

    修訂木柵區華興里、景美區興光里附近地

    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

    主要計畫案

    75 年 03 月 19 日府工二字第 73207 號

    修訂木柵區樟腳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

    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77 年 12 月 16 日府工二字第 289530 號

    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

    畫)案

    98 年 1 月 23 日府都規字第 09830046400 號

    二、都市計畫概況

    (一)位置及面積

    本計畫區以木柵路一段為界,分為南北二基地。中興山莊北

    側基地,北以保護區為界,西以計畫道路為界、南至木柵路一段,

    東側緊臨再興中學,面積約 4.5 公頃。中興山莊南側基地,西臨

    光輝路,南至下崙路光輝公園及台電公司機關用地,東接木柵公

    園、中山國小,面積約 4.3 公頃。本計畫案面積,合計約為 8.8

    公頃。

  • (二)土地權屬

    1.公有土地:國有土地、市有與臺北縣管有之土地零星分布於計畫區

    內。

    2.私有土地:原大多為國民黨所有,後轉賣為元利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簡稱元利建設)所有。中興山莊北側部分主要集中於木柵路

    以北、再興中學以西,佔北側基地面積百分之七十七;中興山

    莊南側大部分為其所有,佔南側基地百分之九十三。其他私有

    土地部分,中興山莊北側主要集中於西側及北側;中興山莊南

    側主要集中於木柵路與光輝路交叉路口。(詳圖二)

    表二 計畫區土地權屬及面積表

    中興山莊北側基地 中興山莊南側基地 小 計 權 屬

    面積(㎡) 百分比 面積(㎡) 百分比 面積(㎡) 百分比

    公有地 國 有 1784 2 1352 2 3136 4

    市 有 221 1 1615 2 1836 3

    縣 有 773 1 0 0 773 1

    私有地 元利建設 34946 39 39379 44 74325 83

    私 人

    總 計

    註:依 93.10.4 資料統計

    (三)土地使用分區

    木柵地區原屬臺北縣管轄,民國 57 年臺北縣市行政區調整

    時,劃歸臺北市管轄。木柵地區於臺北縣管轄期間並無擬訂都市

    計畫。北側地區(木柵疏散處)原係作為戰時中央政府機關臨時辦

    公之處所,於民國 58 年公告之「擬修訂木柵景美兩地區主要計

    劃案」內劃設為「機關用地」,復於民國 75 年公告之「修訂木

    柵區華興里、景美區興光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考量該機關用地非提供行政機關使

  • 用,且該地大部分由中國國民黨作為訓練使用,變更為「行政

    區」迄今。(詳圖三)

    中興山莊南側地區於民國 58 年「擬修訂木柵景美兩地區主

    要計劃案」內,劃設為「機關用地」。77 年 12 月 16 日「修訂木

    柵區樟腳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

    主要計畫案」計畫書記載維持為機關用地。

    三、土地使用現況

    (一)中興山莊北側地區

    中興山莊北側基地大部分為平坦之土地,高程約 15 公尺。目

    前有多幢一層磚造建築物,部分為 2 至 4 層加強磚造建築物,大

    多閒置。整體而言,屬極低度使用,無具特殊有紀念價值之建築

    物。基地環境管理尚佳,中央綠地常有中山國小作教學使用。

    基地北側及西側部分土地為坡地,西側坡地高程約 30 公尺,

    沿基地西側有一登山步道可到達仙跡岩。北側坡地較為陡峭,計畫

    範圍邊界高程約 50 公尺,現況為雜林地。

    (二)中興山莊南側地區

    中興山莊南側機關用地曾為國防部青邨幹訓班使用,而目前為國

    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使用;現況為4層樓以下加強磚造建築物,該等建

    築物情況良好且均使用中。西北側之私有民宅,則為4樓以下磚造與加

    強磚造建築物,使用情況尚可。基地南側及西側臨光輝路沿線種植大

    型植栽,並設有圍牆,光輝路臨基地之部分,布設人行道供行人通

    行。

    四、道路系統

    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為木柵路一段(寬 22 公尺),往西可至臺北縣

    新店市、東至政治大學、木柵動物園與貓空地區,北由木柵路接興隆路

    或辛亥路通往大安區,南經下崙路等可通達忠順街等地區。

  • 中興山莊北側基地,基地東側緊臨寬 8 公尺及 5 公尺之計畫道路,

    惟坡度甚陡,故迄未開闢。中興山莊南側基地,西側臨路寬 9 公尺之光

    輝路,南側為現況寬度 10 公尺之下崙路。(詳圖四)

    五、文化資產(詳圖五)

    (一)受保護樹木

    本計畫區內有經指定之受保護樹木 41 株,大多分布於南側基

    地,達 35 株,北側基地僅有 6 株。

    (二)歷史建築

    本計畫區南基地北側 4 棟原「革命實踐研究院院舍」建築物,

    業經本府以 94 年 10 月 4 日府文化二字第 09406172000 號公告指

    定為歷史建築。

  • 參、發展課題

    一、中興山莊北側元利建設土地以外之私有地,大部分屬坡度甚陡

    之山坡地,其開發將受到限制。

    二、中興山莊北側基地,其西側坡度較陡部分,有一登仙跡岩步

    道,細部計畫擬訂時,應考量步道系統完整性,維持此

    一活動系統功能。

    三、中興山莊南側機關用地內仍有小部分私有地(木柵路南側,基

    地西北隅),現況已為住宅使用,使用分區變更應考量

    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

    肆、計畫原則與構想

    一、計畫原則

    (一)依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整體發展架構規劃文山區七大生活

    圈,本計畫區屬木柵生活圈,以發展地區型商業、居住與休閒型態

    為主,並於該通盤檢討案內建議作為永建國小遷建使用,指定採另

    案辦理方式。本計畫區配合本府籌建永建國小之需要,考量區位條

    件、地形、公共設施需求、土地使用計畫與財務規劃等,劃設為國

    小用地、保護區與住宅區,符合該通盤檢討之指導。

    (二)本計畫案劃設住宅區符合臺北都會區實質規劃案、臺北市綜合發展

    計畫等上位計畫:指導文山區成為生態、遊憩、居住品質向上提升

    之人文副都心之要求。

    (三)配合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規劃目標:朝「創造具有山水文化

    休閒特色之居住地區」發展。

  • 二、計畫構想

    (一)考量永建國小遷校土地以徵收或價購方式取得困難,基於財務計畫

    之考量,本計畫案原則以變更行政區及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之回饋土

    地(含地上物)提供永建國小遷校使用。

    (二)既有都市發展脈絡以木柵路為發展軸線,考量本案鄰近地區土地使

    用以住宅區、文教區為主、寧適性高,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配合

    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作整體規劃,以符合周邊都市紋理。未來住宅

    區並應增設公益性活動空間,以強化居住環境品質,避免對周遭環

    境產生衝擊。

    (三)中興山莊北側地區部分坡度較陡,不適宜開發建築之土地,為維護

    生態保育功能及保留市民登仙跡岩步道之完整性,配合自然地形條

    件,規劃為保護區。

    (四)緊臨木柵公園之土地,因地形不適宜作建築使用,基於土地使用之

    完整性,變更為公園用地。

    (五)區內具保存價值之受保護樹木及歷史建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

    (六)於北側基地國小用地與住宅區間劃設計畫道路:

    1.於國小用地與住宅區間劃設計畫道路除可區隔國小用地與住宅區

    外,並可供住宅區及國小師生進出通行使用以及住宅區指定建

    築線之用,符合地區發展,並得與東側住宅區土地一併規劃開

    發,提升環境品質。

    2.考量地區交通及都市防災需求,於學校及住宅區間規劃 8 公尺出

    入道路,連通木柵路;另於細部計畫中規劃為輸送、救援道

    路,並可延續通達本市其他地區。

    (七)區內土地權屬為國有土地部分,未來學校遷建及開發單位申請開發

  • 建築時,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分別辦理撥用及申購作業。

    伍、土地使用計畫

    本計畫區配合永建國小校地不足之遷校需要,整體規劃中興山莊,

    依循文山區通盤檢討之指導原則下,依據計畫原則及構想,配合行政區與

    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變更,變更土地應回饋達 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

    使用。本計畫之土地使用規劃項目及內容分述如下:

    一、國小用地

    經參考本府教育局與永建國小遷校促進會意見,中興山莊北基地平

    緩地區無民宅,且無具保存價值建築,對校舍配置無影響;且南基地有

    民宅與社區活動中心,受保護樹木達 35 株,歷史建物 4 棟,增加校園規

    劃限制,故於北基地劃設學校用地供永建國小遷建使用。

    二、住宅區

    中興山莊南基地鄰近土地使用以住宅區為主,且平坦土地大部分位

    於南基地,故除北基地緊臨再興中學之平坦地區,變更為住宅區外,將

    中興山莊南側基地變更為住宅區。

    本住宅區未來建築配置構想:

    (一)配合相關限制,決定建物坐落位置

    建築配置需考量相關歷史建物及老樹保護區位,建物坐落位置與歷史

    建物保留適當距離,避免造成壓迫感。

    (二)配合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系統,留設建物退縮空間

    配合相關廣場式開放空間、帶狀式開放空間、車行空間、消防通道,

    配置建築。

    (三)建築造型應與自然環境融合

  • 相關圍牆形式、燈光照明、景觀綠化皆應考量當地歷史建物及自然山

    林環境設計。

    三、保護區

    計畫區西北側(中興山莊北側)坡度較高、難以開發使用之行政區,

    配合自然地形條件變更為保護區。

    四、道路用地

    於國小用地東側劃設一條寬度 8 公尺之計畫道路,供變更後之住宅

    區及國小用地出入之用。

    五、公園用地:

    計畫區東南側(中興山莊南側)緊鄰木柵公園之部分,因地形較陡

    峭、坡度稍高,不適合住宅使用,基於土地使用之完整性,變更作公

    園使用。

  • 陸、變更計畫內容

    表三 變更計畫內容一覽表

    編 號 位 置 原 計 畫 新 計 畫 變更面積

    (公頃)

    變 更 理 由

    一 中興山莊北側基地

    平坦地區

    行政區

    國小用地

    2.27

    為提升國小校地服務水

    準,供永建國小遷校用

    地使用。

    二 中興山莊北側基地

    地形陡峭之地區

    行政區

    保護區

    1.47

    依自然地形條件,將平

    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

    十,不適建築之土地,

    變更為保護區。

    三 中興山莊北側基

    地,緊鄰再興中學

    與住宅區之部分

    行政區

    住宅區

    0.65

    符合地區發展,並得與

    東側住宅區土地一併規

    劃開發,提升環境品

    質。

    四 中興山莊北側基地

    平坦地區

    行政區 道路用地 0.14 作為學校及住宅區出入

    道路。

    五 中興山莊南側土地

    機關用地

    住宅區

    4.11

    地形平坦,符合地區發

    展需要,提升環境品

    質。

    六 中興山莊南側基地

    緊鄰木柵公園之坡

    機關用地

    公園用地

    0.23

    依自然地形條件及相鄰

    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劃

    設為公園用地。

    合計 8.87

    備註 表列數字僅供對照參考,其形狀、大小及位置應依計畫圖所示,以實地測量分

    割為準。

  • 表四 變更計畫前後土地使用面積表

    原 計 畫 新 計 畫 使用分區

    面積(公頃) 百分比(%) 面積(公頃) 百分比(%)

    備 註

    行政區 4.53 51 - -

    機關用地 4.34 49 - -

    住宅區 - - 4.76 54

    保護區 - - 1.47 17

    國小用地 - - 2.27 25

    道路用地 - - 0.14 2

    公園用地 - - 0.23 2

    合 計 8.87 100 8.87 100

    表列數字僅

    供對照參

    考,以計畫

    圖所示,實

    地測量及分

    割為準。

    柒、老樹保護及歷史性建築物管理維護

    一、老樹保護

    本計畫區內經指定之老樹(41 株)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開發前應依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提出保護、移植與復育計畫,並送臺北市樹

    木保護委員會審議,以維護本計畫區樹木資產。

    二、歷史建築

    (一)南基地北側業經本府文化局指定為歷史建築之 4 棟建築物,應原地

    保留,並保存原有形貌與工法。

    (二)配合歷史建築留設 2500 平方公尺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具見證

    地方發展特性之風貌。

    (三)住宅區建築物與歷史建築應有 5 公尺緩衝空間,且不得影響歷史建

    築之景觀。

    (四)歷史建築應由主要開發者負責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計畫應經本市

    文化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

  • 捌、交通衝擊分析

    一、交通影響衝擊評估

    開發前木柵路與辛亥路口平常日於上午尖峰及下午尖峰時間之平均

    路口服務水準皆為 E 級,木柵路與興隆路口平常日於上午尖峰及下午尖

    峰時間之平均路口服務水準皆為 C 級。開發後交通服務水準本計畫區開

    發後,預估上下午尖峰時間,木柵路辛亥路口均為 F 級;木柵路興隆路

    口均為 E 級。除木柵路於辛亥路以西路段服務水準較差之外,其餘各路

    段之交通狀況尚可。

    捷運環狀線南環段路線行經木柵路,且規劃為地下型式,若完工通

    車後,將可大幅紓解木柵路之交通量。就路口服務水準分析來看,捷運

    環狀線南環段通車之後,對於木柵路/興隆路口以及木柵路/辛亥路口之

    服務水準均具提昇之效果。

    二、交通改善措施

    本計畫區鄰接木柵路,對木柵路造成較大之衝擊影響,因此研擬相

    關交通改善措施,以期將計畫區開發對周遭道路之衝擊能盡量降低。茲

    將相關改善措施與建議分述於下:

    (一)車行出入口避免設置於木柵路上

    汽機車停車場之出入口,考慮設置於其他計畫道路,或以內

    部化方式處理;盡量避免直接設置於木柵路上,以減輕對木柵路

    車流造成之影響。

    (二)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

    本計畫區緊鄰之木柵路、光輝路、下崙路等道路,現況路邊

    單側或雙側可供停車使用。將來基地開發後,周邊道路之路邊停

  • 車應重新檢討規劃,故除滿足基地本身的停車需求之外,也應增設

    部分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

    (三)社區巴士聯結捷運車站

    目前基地周邊大眾運輸以公車為主,使用上雖尚稱方便,但

    為提高大眾運輸之使用,住宅社區考慮規劃社區巴士聯結捷運木

    柵線或新店線,並於尖峰時間提供服務,以提高住戶搭乘大眾運

    輸之意願,以達減少私人運具使用、降低交通衝擊之目的。

    玖、防災計畫

    一、劃設防災避難區及救災據點

    為利本地區救災時效之掌握,南側基地規劃 0.23 公頃公園用地 1

    處,北側基地劃設 2.27 公頃國小用地;可作為地區防、救災臨時指揮

    所、防災避難區及救災據點使用。

    二、避難及救災動線

    計畫區內 8 公尺道路,可規劃為輸送、救援道路,並可延續通達本

    市其他地區。

    三、劃設防災避難空間或據點

    為緊急避難行為所需,運用計畫區內之保護區、開放空間、公園、

    空地、道路等作為緊急避難場所外,詳如下表所示:

    表五 計畫區防災避難系統規劃表

    避難規劃項目 規劃內容 備 註

    避難人口(人) 3570 人

    臨時避難場所 公 園 、 國小

    用地

    收 容 場 所 服 務 水

    準(㎡/人)

    7.0(㎡/人)

    1.避難人口以本計畫區法定容積之居住人口

    為推估依據。

    2.臨時避難場所以公園及國小用地為主(合

    計 2.5 公頃)。

    3.收容場所之面積以每人 5.1 平方公尺為原

    則。

  • 四、其他防災避難事項

    (一)本計畫區以綠地、開放空間形成延燒防止帶,並以公園及國小用地

    為緊急避難場所。

    (二)本計畫區為地勢較低之地區,開發時應注意排水系統之設計容量,

    並於規劃設計前先洽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討論,以維護計畫區之

    排水安全。

    (三)本計畫區內應設置避難場所標誌,並維持暢通,以維都市防災、救

    災功能。

    (四)本計畫北側基地國小用地西北側地區,及國小用地東北側計畫範圍

    外,地形屬潛在順向坡,基於水土保持與公共安全,開發建築時,

    不得剷除坡腳,並應依水土保持法、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及

    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變更回饋、實施進度與經費

    一、本計畫之國小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等土地(含地上物),

    變更前為元利建設所有者,由元利建設無償捐贈並移轉

    登記為臺北市所有,其回饋比例以不低於本計畫案內元

    利建設所有土地 30%為原則。本計畫變更後,元利建設

    無償捐贈之土地(含地上物)面積為 2.13 公頃,回饋比例

    約為該公司持有土地(不含保護區)面積 32.3%。

    二、為保障北基地西北側保護區內私有土地地主權益,元利建設須

    於本案變更完成後,依 96 年公告土地現值協議價購「保

    護區」內有意願移轉之其他私有土地(面積約 0.70 公

    頃)。為確保本承諾之履行,元利建設須提具與該等土地

    之公告土地現值同額之款項,於主要計畫公告之日起 10

    日內設置信託專戶,為期 1 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以

    專款專用方式供前述地主領取。

    三、本計畫案劃設為國小用地部分,由教育局優先編列年度預

    算辦理開闢。有關國小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

  • 費用,由元利建設公司全部負擔。

    另本市自 83 年以來,一般徵收土地皆以公告土地現值加計 2 成計算

    徵收補償地價,已趨近市場價格,故本市 98 年一般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

    標準經評定仍維持為 2 成。惟本案徵收補償之加成補償部分,仍應依

    「臺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徵收當年期之加成補償標

    準辦理。

    四、南側第三種住宅區開發時,元利建設應捐贈 1,650 平方公尺(約

    500 坪)樓地板之公益性設施予臺北市政府。

    五、元利建設應無償提供保護區 1.47 公頃供臺北市政府使用 15

    年,以形塑仙跡岩登山步道之公共活動空間。

    六、前述有關元利建設管有之土地及地上物無償捐贈並移轉登記為臺

    北市所有部分,其相關回饋內容,應由臺北市政府與

    元利建設簽訂協議書,以為執行之依據。

    七、本計畫案變更回饋除無償捐贈國小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

    地(回饋比例 32.30%)外,其餘回饋項目折算為現值予

    以加總約為 9 億 9,605 萬,以毗鄰第三種住宅區公告土

    地現值加 2 成,換算面積為 0.541 公頃,約於元利建設

    持有土地(不含保護區)面積之 8.20%。總回饋比例約為

    40.50%。

    表六 本計畫各項回饋折算現值及回饋比例彙整表

    回饋項目

    估算依據

    折算現值

    (元) *註 1

    折算面積

    (公頃) *註 2

    回饋比

    例 *註 3

    回饋公共

    設施

    1.無 償 捐 贈 國 小 用

    地 、 道路用 地 、公

    園用地

    98 年 1 月公告土

    地現值加 2成

    14 億 7,737

    2.130

    32.30%

    2.協 議 價 購 保 護 區

    內其他私有土地 96 年 1 月公告土

    地現值

    3 億 8,866

    0.211 3.20%

    3.國 小 用 地 內 部 分

    私 有 土 地 徵 收 補

    償費用

    98 年 1 月公告土

    地現值加 2成 5,744 萬

    0.031

    0.47%

    其他回饋

    4.捐贈 1,650 平方公

    尺樓地板之公益性設

    35 萬/坪 1 億 7,469

    0.095

    1.44%

  • 5.無償提供保護區內

    土地供臺北市政府無

    償使用 15 年

    98 年 1 月公告土

    地現值之 3%為

    年租金

    3 億 7,526

    0.204

    3.09%

    小計 - 9 億 9,605 0.541 8.20%

    合計

    - 24 億 7,342

    2.671 40.50%

    註 1:折算現值以各項回饋之面積乘上估算依據;惟各項面積仍應以實地測量分割後之

    數值為準。

    註 2:折算面積為折算現值除以毗鄰第三種住宅區(華興段一小段 173、205、361 地

    號)98 年 1 月公告土地現值加 2成估算(平均 18.39 萬/㎡)。

    註 3:回饋比例為各項回饋之折算面積除以元利建設持有土地(不含保護區)6.5944 公頃

    估算。

    拾壹、其他

    一、本計畫區道路截角悉依本市道路截角標準表規定採圓弧截角辦

    理。

    二、本計畫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三、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四、本計畫區學校用地留設學童接送停等空間及北側住宅區建築退

    縮等相關管制事項,於本案細部計畫中另行規定。

    拾貳、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一、本案自 94 年 4 月 12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

    委員會 94 年 6 月 8 日第 543 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請

    黃委員書禮、陳委員武正、張委員樞、蘇委員瑛敏、黃

    呂委員錦茹、錢委員學陶組成專案小組詳加審查再提

    會審議,並請黃委員書禮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

  • 二、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 5 次委員會議、1 次現場會勘,

    5次專案小組會議、2次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詳附錄一)。

    三、案提 97 年 4 月 15 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81 次委員會議審

    議決議:

    (一)本案有關土地權屬疑義之處理已超越本會審議權責,如有涉及過去

    歷史背景因素而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益,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二)案內元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西北側基地保護區私地主權益之保障

    與承諾事項,納入主要計畫說明書內容予以規範。

    (三)有關北側基地右邊劃設之住宅區,為避免日後興建高度與鄰近國小

    用地、再興中學建築,難以相容或協調,其高度限制之規範,建議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於後續

    審議時,妥適處理。

    (四)餘依市府補充資料及簡報資料等修正內容,照案通過。

    (五)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情形詳如綜理表。

    拾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一、本案業依前項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修正後報請

    內政部核定,案經內政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楊

    委員重信(召集人)、張委員金鶚、周委員志龍、賴委

    員美蓉、賴委員碧瑩、王委員秀娟、郭前委員武博等委

    員組成專案小組。

  • 二、97 年 7 月 15 日、10 月 1 日、12 月 17 日、98 年 2 月 25 日(赴

    現場 勘查)召開 4 次專案小組會議(會議結論詳附錄

    二)。

    三、案提 98 年 5 月 5 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06 次委員會議審

    議決議: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

    政府 98 年 4 月 3 日府都規字第 09801795700 號函送修

    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

    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以資適法。

    (二)本計畫案捐贈回饋事項包括學校用地(回饋比例 32.3%)、樓地板

    面積與歷史建物等公益空間或設施之維護、保護區內國(私)有土

    地之補償與維護、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等公共利益

    與社會效益,請臺北市政府折算為現值予以加總,計算其回

    饋比例,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計畫書草案敘明有關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費用,

    由元利建設公司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當年公告現值加 2 成計算,

    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乙節,請修正為「有關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

    之徵收補償費用,由元利建設公司全部負擔」,至徵收補償費依公

    告現值加 2 成之理由,請臺北市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

    考。

    (四)本計畫案臺北市政府彙整為計畫書草案、補充說明及處理情形對照

  • 表等圖說相關資料,請配合上開決議文依照修正為完整計畫書,以

    利後續核定事宜。

    拾肆、本計畫書圖業依前項決議修正完竣,於 98 年 8 月 31 日以府都

    規字第 09835217900 號函報內政部核定,並經內政部 98 年 9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0980166537 號函核定。

  • 臺北市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 目 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4款

    申請單位 臺北市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之起迄日期 自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至 94 年 5 月 11 日止共計 30 日

    刊登報紙 94 年 4 月 12 日中國時報

    94 年 4 月 13 日自由時報

    本案說明會舉辦日期 94 年 4 月 29 日永建區民活動中心

    公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詳見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

  •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

    會審核結果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本案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4 年 6 月 8 日第 543 次委員

    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成員為黃委員兼召集人書禮、陳委

    員武正、張委員樞、蘇委員瑛敏、黃呂委員錦茹、錢委員學

    陶;96 年 3 月 8 日第 566 次委員會議,改請邊委員泰明擔任

    召集人。

    本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共召開 1次現場會

    勘、5次審查會議及 5次委員會、2次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詳

    附錄)。

    案提 97 年 4 月 15 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81 次委員會

    議審議決議:

    一、本案有關土地權屬疑義之處理已超越本會審議權責,

    如有涉及過去歷史背景因素而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益,應

    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二、案內元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西北側基地保護區私地

    主權益之保障與承諾事項,納入主要計畫說明書內容予以

    規範。

    三、有關北側基地右邊劃設之住宅區,為避免日後興建高

    度與鄰近國小用地、再興中學建築,難以相容或協調,其

    高度限制之規範,建議「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於後續審議時,妥適處理。

    四、餘依市府補充資料及簡報資料等修正內容,照案通過。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討論決議,詳如后附綜理表。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

    員會 97 年 7 月 15 日、97 年 10 月 1 日、97 年 12 月 17 日及

    98 年 2 月 25 日共召開 4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詳細審議,獲致

    具體審查意見。(會議結論詳附錄)

    案提 98 年 5 月 5 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06 次委員會議

    審議決議: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98年4月3日府都規字第09801795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二、本計畫案捐贈回饋事項包括學校用地(回饋比例

    32.3%)、 樓 地板面積與歷史建物等公益空間或設

    施之維護、保護區內國(私)有土地之補償與維護、

    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等公共利益與社

    會效益,請臺北市政府折算為現值予以加總,計算其

    回饋比例,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計畫書草案敘明有關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費用,由元利建設公司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當年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乙節,請修正為「有關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費用,由元利建設公司全部負擔」,至徵收補償費依公告現值加2成之理由,請臺北市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四、本計畫案臺北市政府彙整為計畫書草案、補充說明及

    處理情形對照表等圖說相關資料,請配合上開決議文依照修正為完整計畫書,以利後續核定事宜。

  • 附錄一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歴次專案小組及討論會審查

    結論

    一、94 年 7 月 20 日專案小組現場會勘結論:

    (一)請都市發展局準備資料,諸如住宅區大部分規劃於南側基地

    而非北側基地之原因及預估未來將引進人口數等相關

    細節,於專案小組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二)請文化局儘速完成全區受保護老樹之測繪工作,成果圖請提

    供都市發展局併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報告。

    (三)南側土地東南隅臨安康公園圍牆境界線及北側保護區地

    形之測繪,請都市發展局於下次會議一併釐清。

    二、94 年 8 月 22 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一)有關本案計畫將住宅區大部分劃設於南側基地內,而非北側

    基地,其原因尚不明確,請都市發展局就文山區通盤檢討其

    合理性,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提出報告。

    (二)有關私地地主陳情土地受限地形坡度,被劃設為保護區

    乙事,請都市發展局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再詳盡說明。

    (三)請文化局儘速蒐集基地內受保護之老樹如樹種、樹齡等基本

    資料,並提供建議保護之方式,例如是否適宜移植等,供都

    市發展局套繪於圖上,作為未來之規範。

    (四)有關中山國小陳情讓售土地以資發展九年一貫教育乙事,請

    都市發展局協調中國國民黨妥善處理。

    三、94 年 11 月 2 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 請市府蒐集及研擬下列資料於下次會議報告:

    (一)歷年都市計畫變更情形(請輔以圖示表達)。

    (二)歷年產權之變化(請輔以圖示表達)。

    (三)是否一定要依原計畫作「住三」?有無其它替代方式?應以

    配合文山區通盤檢討作判斷。

    (四)原地主之權利問題,請再予分析;另「承受農地資格之限制」

    事宜,請作說明。

    四、95 年 10 月 12 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一)本案應更小心謹慎處理以降低其敏感議題。

    (二)請針對本專案小組各位委員所提出之意見,研提處理意見。

    (三)因本案屬於個案變更案件,為能釐清本開發案之全面議題,

    請依相關規定將細部計畫案一併提出討論。

    五、95 年 11 月 13 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本專案小組在不考量本開發基地過去土地移轉所產生爭議之

    情形下,由都市計畫專業角度對本變更案提出下列議題,提請大

    會討論公決:

    (一)本案西北側基地原公展為保護區,依提案單位都市發展局所

    提修正案變更為國小用地乙項,除與原公展計畫內容不

    同外,併提出以市地重劃開發替選方案,其尚牽涉土地所有

    權公共設施與費用負擔等問題,且原公展內容所陳述相關協

    議內容皆由市府與國民黨所簽訂,現今面對產權轉換情形

    下,前述變更內容是否須重新辦理公展程序,提請大會討

    論。

    (二)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案件,過去市府並無類似本案大型

  • 基地之案例,請都市發展局參酌本會先前審議文山區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案之原則補充書面意見清楚陳述本基地土地

    移轉情況、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單位是否確無

    使用需求等,俾利後續檢視參考。

    (三)因本案屬個案變更,依往例應一併提出細部計畫,請都市發

    展局針對本案主要計畫內後續與細部計畫應配合之財務

    計畫、空間配置、對鄰近交通動線影響、學校規模、都市設

    計準則、老樹保留及其位置等提出規範內容。

    (四)本案所提以市地重劃開發之替選方案依據市府地政處評

    估不論自辦或公辦恐不可行,請都市發展局與地政處另案溝

    通可行之方式,並以市府一致立場考量再行提出。

    請提案單位將本案原公展計畫書圖併同修正案內容與

    前述結論回應情形提送大會討論。

    六、96 年 8 月 7日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一)本變更案係屬主要計畫之審議層級,有關細部計畫之規範事

    項等議題應於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時再予以討論;至於市府所

    提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可作為主要計畫審議參考依據。

    (二)過去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針對使用分區變更之議題已

    廣泛討論,考量使用分區變更內容原屬市府政策層面議題,

    宜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三)請都市發展局將過去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之議題整理

    詳細綜理表、並彙整相關資料,併同本次會議委員建議包括

  • 細部計畫(草案)內北側基地東邊住宅區與國小用地之間

    計畫道路兩側退縮,南側基地周邊道路除退縮人行步道外、

    增設自行車道之可行性;廣場、開放空間設計應以生態化與

    綠建築方式處理;區內歷史性建物之經營管理維護;捐贈公

    益性設施內容及管理機關與周邊公園用地結合之設計等內

    容,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四)本案係屬各方關切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且涉及層面廣泛,建請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專案方式審議,俾利全體委員較長時

    間充分深入討論。

    七、96 年 10 月 19 日第一次討論會議結論:

    本次討論會尚有部分府外委員因事無法出席,為利本會全數

    委員瞭解案情與充分討論,請都委會幕僚會後調查未出席府外委

    員之時間,擇期再召開第二次討論會。本案俟委員討論凝聚共識

    後,再提委員會審議。

    八、97 年 3 月 31 日第二次討論會議結論:

    本次討論會係為瞭解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對區域發展

    與需求是否妥適,並針對其變更之目的及其將來處理方式是否合

    理予以說明,原則上國民黨黨產處理及其產權疑義等問題非屬本

    會權責,僅就現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與都市計畫變更內容予以考

    量,全案請市府(都市發展局)統整回應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內

    容後,正式提請委員會大會審議。

  • 附錄二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歴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一、97 年 7 月 15 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本計畫案變更理由係臺北市政府配合該市市立永建國小

    遷校之需要,由該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辦理部分行政區(4.53 公頃)為國小用地(2.27 公頃)、保護區

    (1.47 公頃)、住宅區(0.65 公頃)、道路用地(0.14 公頃),部分機關

    用地(4.34 公頃)為住宅區(4.11 公頃)、公園用地(0.23 公頃),

    惟查該國小用地面積僅占計畫區總面積(8.87 公頃)25.59%,住宅

    區面積占 53.66%,其變更理由似有釐清之需要,爰建議本計畫

    案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

    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簡報說明;另本計畫案將擇期前往現

    場勘查。

    (一)建議加強補充本計畫案變更理由與計畫合理性、臺北市政府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自行認定「各直轄市、

    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之標準或證明文件、原劃設行政區與

    機關用地之緣由、歷年都市計畫變更情形、以及本案基地無

    行政與機關使用需要之評估文件。

    (二)配合永建國小遷校之需要,建議補充臺北市文山區、該國小

    及鄰近國小之學區內歷年學齡人口數、考慮未來少子化因素

    所推估之學齡人口數、該國小發展經過歷程、遷校理由與迫

    切需要性、該國小合理班級數、規模面積與空間、學校發展

    經營計畫及該國小遷校後,原校地之規劃利用計畫。

    (三)本計畫案擬劃設為國小用地(2.27 公頃)、道路用地(0.14 公

    頃)、公園用地(0.23 公頃)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64 公頃)

  • 占計畫區總面積 29.76%,建議補充有關臺北市行政區、機

    關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相關案例之變更法令依據、辦理程

    序、回饋土地比例與項目、允許使用項目與強度等通案性規

    定。

    (四)本計畫案擬將部分行政區可建築用地變更為保護區 1.47 公

    頃(16.57%),其中屬其他私有、國有土地權屬占有一定

    比例,建議補充有無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劃設保護區理由與

    劃設原則及研提私有、國有土地權屬權益保障改善措施。

    (五)本計畫案擬劃設住宅區 4.76 公頃(53.66%)部分,建議補充

    變更理由、本計畫區與文山區住宅供給需求及申請開發單位

    之具體開發事業計畫及開發期程。

    (六)本計畫區北側基地劃設 1 條 8 公尺寬之計畫道路,其位置位

    於國小用地與住宅區之間,建議補充該計畫道路劃設理由與

    合理性、住宅區允許使用項目、強度與高度有無妨礙學校正

    常發展,是否調降住宅區使用強度與高度,並評估北側基地

    全部劃設為文教區之可行性。

    (七)本計畫區存有臺北市政府指定 41 棵老樹及 4 棟歷史建築

    物,建議補充老樹及歷史建築物之保護(留)措施計畫。

    (八)本計畫區擬劃設保護區相鄰國小用地與仙跡岩登山步道

    部分,建議於擬定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增列

    該保護區與國小用地之土地界線應維護水土保持、天然界線

    及保留原始地形地貌,不得任意破壞。

    (九)建議補充本計畫案之交通影響衝擊評估及都市防(救)災

  • 計畫。

    (十)本計畫案將擬定細部計畫,建議主要計畫案如經本會審定,

    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

    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十一)本計畫案擬劃設住宅區涉及申請開發單位擬捐獻回饋

    土地、開發期程及其他規定事項部分,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

    本計畫案核定前與申請開發單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

    書規定,以利執行;如申請開發單位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未

    依期程開發,應請臺北市政府查明後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

    序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或其他適當公共設施用地,已完成捐

    獻回饋之土地,則不予變更回復。

    (十二)至於有關本計畫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土地之取得、

    處分、出售、移轉等事宜,非屬本會審議權責,本會專案小

    組不予討論。

    二、97 年 10 月 1 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

    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赴現場勘查及召開第 3 次會議。

    (一)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原為該府辦理「臺北

    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內容之一,

    配合永建國小遷校時效迫切性,該府由通盤檢討辦理過程中

    先行抽出以個案變更程序辦理,為釐清其中轉折與原因,建

    議補充該府辦理文山區通盤檢討案中有關國小用地檢討

    變更原則與面積調整修正情形(應包括永建國小檢討結果)、

    國小分布與學區劃設情形、本計畫案未納入該地區通盤檢討

  • 而另案以個案變更辦理之理由與背景、辦理經過與通盤檢討

    之關連性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建議加強補充永建國小遷校必要性與迫切性、遷校後有無調

    整學區範圍之需要及是否影響學童就學權益、規劃過程中有

    無其他替選方案及就鄰近公有土地優先遷校之可行性、與鄰

    近公私立小學之服務機能有無產生競合效應、區位是否具不

    可替代性之理由。

    (三)建議補充永建國小及該校家長會對推動該校遷校之期望

    與意見徵詢情形、推動經過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建議補充永建國小遷校計畫(應包括遷校時程、事業財務

    計畫、原校地再利用計畫等)。

    (五)配合永建國小遷校,建議補充本計畫案可能產生之公共利益

    與社會效益(應包括具體數據)。

    (六)有關監察院 97 年 8 月 13 日(97)院台業貳字第 0970703551

    號函「據民主進步黨團柯委員建銘陳訴:為臺北市政府辦理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

    計畫案』,涉圖利國民黨及購買國發院土地財團;永建國小

    遷校徵收校地,該府需多支出三千餘萬元公帑,相關人員涉

    有違失等情案」乙節,建議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調查事

    項」補充處理意見,併供審議參考。

    1.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

    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處理經過情形及法令依據?

    2.永建國小遷校徵收校地,臺北市政府是否多支出三千餘萬

  • 元公帑?有無更好取得校地之規劃方案或替代方

    案?相關人員有無應負之責任?

    三、97 年 12 月 17 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本計畫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 2 次會議之初步建議

    意見研提補充資料,已適度釐清計畫與構想內容及辦理經過

    情形,其中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土地之取得、處分、出售、

    移轉等事宜,非屬本會審議權責,專案小組不予討論。查臺北市

    政府前開補充資料較為繁雜且欠缺章節架構,為利大會委員能順

    利審議及瞭解本計畫案之緣由與必要性,爰建議請該府依照下列

    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赴現場勘查

    及召開第 4 次會議。

    (一)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將審查項目與辦理情形作結構

    性之彙整,彙整章節架構如下:

    1.本計畫案辦理個案變更之緣起與理由

    (1)永建國小遷校之必要性與迫切性。

    (2)永建國小遷校用地區位選擇與辦理經過。

    (3)本計畫案不納入文山區通盤檢討之原因。

    (4)本計畫案之變更合理性及市府審議經過情形。

    (5)本計畫案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自行認定

    之標準或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規劃原則與課題之處理

    (1)學校用地區位原則。

    (2)土地使用規劃構想與原則。

    (3)土地使用配置計畫。

  • (4)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與區位。

    (5)交通動線規劃原則。

    3.回饋計畫與周邊保護區地主權益之維護

    (1)捐贈土地項目與面積比例。

    (2)捐贈公益空間或設施。

    (3)保護區地主權益之維護措施。

    (4)學校用地內私有地之取得計畫。

    (5)本計畫案擬劃設保護區之私有、國有土地權益保障改善

    措施。

    4.公共利益與社會效益

    (1)學校用地之取得。

    (2)公共開放空間。

    (3)環境生態保護計畫。

    (4)地區環境改善計畫。

    (5)老樹保存及歷史建物維護及其他公益設施。

    (6)地區活動之串聯措施。

    5.永建國小遷校計畫

    (1)遷校時程。

    (2)事業財務計畫。

    (3)學校發展經營計畫。

    (4)學校合理班級數、規模面積與空間。

  • (5)原校地之再利用計畫。

    6.其他

    (1)協議書之簽訂。

    (2)公益設施之管理維護。

    (3)計畫範圍內土地產權分布示意圖。

    (二)有關監察院 97 年 8 月 13 日(97)院台業貳字第 0970703551

    號函「據民主進步黨團柯委員建銘陳訴:為臺北市政府辦理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

    計畫案』,涉圖利國民黨及購買國發院土地財團;永建國小

    遷校徵收校地,該府需多支出三千餘萬元公帑,相關人員涉

    有違失等情案」乙節,建議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調查事

    項」補充處理意見,併供審議參考。

    1.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

    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處理經過情形及法令依據?

    2.永建國小遷校徵收校地,臺北市政府是否多支出三千餘萬

    元公帑?有無更好取得校地之規劃方案或替代方

    案?相關人員有無應負之責任?

    (三)本計畫案擬變更劃設為住宅區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擬捐贈回

    饋土地、開發期程及其他規定事項部分,如經大會審議

    通過,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本計畫案核定前應與土地所有權

    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土地所有權

    人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未依期程開發,應請臺北市政府查明後

    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或其他適

    當公共設施用地,已完成捐贈回饋之土地,則不予變更回

    復。

  • 四、98 年 2 月 25 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建議本計畫案除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

    照該府 98 年 2 月 11 日府都規字第 09709263200 號函依本專案

    小組第 1、2、3 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

    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請該府依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

    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補充處理情

    形對照表及摘要重點說明到署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至於本計

    畫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土地之取得、處分、出售、移轉等

    事宜,非屬本會審議權責,專案小組不予討論。

    (一)建議補充本計畫案未來開發之基地建築計畫、構想及開發期

    程(含學校用地及住宅區部分)。

    (二)本計畫案臺北市政府要求開發單位捐贈公益性樓地板面

    積空間或設施予該府乙節,建議請該府評估適當區位與規

    模,並訂定相關之管理機制規定,以作為社會公益或鄰里社

    區活動之空間。

    (三)本計畫案基地內土地權屬為國有土地部分,未來學校遷建及

    開發單位申請開發建築時,建議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分

    別辦理撥用及申購作業。

    (四)本計畫案臺北市政府要求開發單位研提保護區私有地主

    權益維護措施,以及學校用地中其他私有土地未來徵收所需

    土地補償費由開發單位負擔,先行捐贈予該府等節,建議應

    納入該府與開發單位簽訂協議書內容,以保障本計畫案擬劃

    設保護區及學校用地內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 (五)本計畫案北側基地擬劃設學校用地及住宅區部分,建議臺北

    市政府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增列有關建築退縮及學校周邊附

    近地區留設學童接送停等空間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 附錄三、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案 名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編 號 1 陳情人 吳哲 等 11 人

    陳情理由

    1. 民等坐落文山區華興段 1小段 152、155、156、162 等地號

    土地於民國 56 年編訂為機關用地,民國 75 年政府全面徵收公共

    設施保留地,民等土地未依法徵收,且於通盤檢討細部計劃變更

    為「行政區」其土地亦受到使用分區限制(未臨馬路及無細部規

    劃,致無法有效利用)至今閑置荒廢,不但阻礙都市發展且嚴重

    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 民國 89 年 6 月 26 日及 8 月 9日現場會勘,該土地大部分

    為平地且建有房屋而非山坡地實不應規劃為保護區在案;今之規

    劃案卻為保護區。

    3. 本變更案僅依國民黨換地範圍劃定,而將私有土地劃為保

    護區實有失公平。

    4. 上述土地經本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該土地為平坦土

    地,經都發局規劃為保護區(原行政區)實有違常理。

    5. 依都發局規劃書說明,凡坡度不超過坡度 30%列為永建國

    小預定地 本人等所有土地未列永建國小預定地卻為保護區實有建 議 辦 法 請將上述土地納入永建國小預定地辦理徵收或交換土地。

    委 員 會 決

    1.本案有關土地權屬疑義之處理已超越本會審議權責,如有涉及

    過去歷史背景因素而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益,應另循法律途徑解

    決。

    2.案內元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西北側基地保護區私地主權益

    之保障與承諾事項,納入主要計畫說明書內容予以規範。

    3.餘依市府補充資料及簡報資料等修正內容,照案通過。

    編 號 2 陳情人 高樹德

    陳情理由

    1. 本人土地文山區華興段 1小段 134 地號(面積 9495 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為 3600 元/平方公尺)、146 地號(面積 4306 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為 57700 元/平方公尺),地目現為「行政區」。

    2. 本土地於民國 60 年間之都市通盤檢討時訂為住二用地,後於

    民國 70 年間再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為行政區凍結不能使用, 已達

    24 年之久。

    3. 如今政府不但不徵收,竟將其變更為保護區以規避徵收,

    枉顧人民權益,人民財產損失甚鉅。

    4. 而同一案中部分原行政區卻變更為學校用地及住宅用地,

    不公平。

    建 議 辦 法 重新檢討本案,考慮全區或區段徵收或以重劃方式辦理。

    委 員 會 決

    同編號 1

    編 號 3 陳情人 祭祀公業張秀卿管理人張國村

  • 陳情理由

    陳情位置: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440地號

    陳情理由:

    1.本計畫範圍內原有本公業土地4606平方公尺,即重測前之溝子口

    小段11地號與13地號兩筆(重測後併入華興段1小段440地

    號),被國民黨於民國40年代低價強制徵用,58年都市計畫劃

    為「機關用地」,61年強制過戶登記予「革命實踐研究院」,

    嗣後更名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本公業謹基於土地關係

    人之立場,就過去遭受違法不當之處置提出陳情,請貴府主持

    公平正義。 2.查國民黨執政時期,以軍事需求強制徵用控管,並以政府特權訂

    定都市計畫為「機關用地」,卻不供政府機關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及依法行政之原則,政府應對原土地所有人有所補償或行政救濟;民國77年政府全面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興闢,徵收一般私有地而放過「國民黨」,嗣後公告土地現值巨幅成長,如今政府與「國民黨」協議之變更都市計畫案,主要以「國民黨」處分土地為主要考量,未顧及回饋原土地所有人,顯欠公允。

    3.請貴府本於社會正義、地方福祉及都市發展需要,考量環境衝

    擊影響及原有居民權益,再行評估並調整規劃內容。關於用地

    變更之回饋,建請提高公共使用之比例,並請考量公益使用之

    需求及對原有居民及地主予以適當補償。 4.建議請貴府將本計畫範圍連同周邊毗鄰土地納入整體規劃,依

    法主動以公權力辦理區段征收整體開發,以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及公共設施之興闢使用,並確保環境品質之維持與開發權益分配之公允。

    5.木柵公園受中興山莊之長期阻隔,影響景觀及進出道路系統之

    規劃建設,致使附近居民使用之便利性大受限制,應基於公共

    建設與地方福祉予以檢討改善。 6.下崙路、光輝路,其規劃興闢受限於中興山莊,致使路形彎曲轉

    折,且與其銜接巷道形成銳角交叉路口,並構成三角地形,均造成用路人之困擾,應一併檢討改善。

    7.私立中山小學毗鄰中興山莊,該校經營發展亦深受其影響,再加

    上永建國小遷校需求之關係,造成正面或負面之衝擊均應予以

    探討,並基於同屬教育資源之運用,理應納入整體考量規劃。

    8.毗鄰之私地畸零不整,甚至建築面臨狹窄巷弄,基於都市計畫與

    地區發展需要,應趁此時機予一併規劃處理。 9.本案土地留存許多當地發展人文史蹟,毗鄰木柵公園老樹林

    立,且環繞山谷之間有一池塘,池塘邊有一口水井,此乃兩百多年世居下崙路邊居民生活水源,及人文發展所在。木柵公園及下崙路闢建,已改變許多地形,如今僅存少許原地貌,池塘、老樹、古井可供歷史見證。中興山莊也是本地歷史產物,是否適宜闢建為住宅社區?原地貌屬山谷地形是否適宜作重大變更?以上均需加以評估。

    10.土地開發權利之賦予及公共設施之興建,係法律授與政府之

  • 權責,無論原計畫之檢討或新計畫之執行,台北市政府應本於

    公法行使公權力主動辦理,不應依私權契約行為交由特定對象

    行使特權。 11.中興山莊於民國58年劃設為「機關用地」,未曾由政府依法取得

    及興建政府機關,且除北側於民國75年變更為「行政區」外,均未基於整體發展需要而予通盤檢討變更。如今以永建國小遷校需要,希望國民黨捐地,才提出中興山莊地區使用需求及規劃構想,並非主動依權責積極促進本地區之都市發展。

    12.國民黨擁有中興山莊土地,係源自黨政軍不分之時期,以戰時中央政府機關臨時辦公處所需用,亦曾為國防部青屯幹訓班使用,先政府或軍事之名強制占用、收購或徵用民地,再由國民黨接收成為黨產;都市計畫劃設為「機關用地」或變更為「行政區」,方便私產變公產、公產變黨產。過去累積有許多之不公不義,如今黨產標售之際,擬變更為「住宅區」,僅方便黨產變私產。若不行使公權力予以考量化解民怨,恐有失政府公正之立場。

    13.「機關用地」或「行政區」均應屬公用之範疇,係以公益為目的;而「住宅區」、「商業區」或「工業區」則以私利為目的,屬私用之範疇。「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增加私經濟利益,以回饋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將部分私利轉為公益尚屬允當;而公用範疇土地轉為私經濟利益使用,顯然迥異於私利互換,回饋百分之三十實屬偏低。

    14.過去台北市政府曾為取得直潭淨水場用地,將計畫用地ㄧ小

    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並採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住宅區土地分回

    原地主或安置拆遷戶;又有萬方社區、基隆河行水區整治、士

    林官邸等開發案以及多處辦理都市更新地區,係採區段徵收。

    以上土地開發案例,地主回饋土地比例至少為百分之六十。 15.週邊畸零不整之私有土地,政府整體考量規畫開發,方能予

    以公平合理對待。且無論劃設「機關用地」前後,原地主遭受強制占用、收購、徵用或徵收,所滋生之不公不義,亦有賴公權力主持正義。

    16.政府整體考量規劃運用教育資源,方能公私兼顧。「永建國小」規

    劃尚可考慮與「中山小學」毗鄰、合併或共用部分設施。且可

    考慮將「木柵公園」納為教學運用資源,並提供毗鄰地區居民

    就學之便利。

    94.5.31 補充

    壹、理由

    ㄧ、計畫案目的及依據於法不合

    1.不符比例原則

    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提出,然而計畫變更範圍面積8.87公

    頃,其中「重大設施」永建國小需用為2.10公頃,僅佔24%,顯不

    成比例。

  • 2.捐贈名實不符

    國小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等土地(含地上物),變更前為國民

    黨所有者,由國民黨無償捐贈並移轉登記為臺北市所有,捐贈之土

    地面積為2.13公頃,名為捐贈,應為無償契約行為,卻附要求將

    其餘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已不符合捐贈規定。名實不符,有逃漏

    稅之嫌。

    3.違反依法行政

    本案應屬土地移轉以交換變更都市計畫利益,前者為民法規定之有

    償之私權契約行為,而後者為公法上之公權力行為,然都市計畫法

    並無此交換之機制,有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依法行政之原則。

    二、計畫內容與權益考量有失公允

    1.以「國民黨」為主

    原計畫係經政府以特權訂定都市計畫劃設為「機關用地」,卻不供

    政府機關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及依法行政之原則,政府應對

    原土地所有人有所補償或行政救濟;民國77年政府全面檢討公共

    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興闢,徵收一般私有地而放過「國民黨」,惟

    未見政府檢討是否確定不需要「機關用地」,以及對一般私有地徵詢

    意見。

    2.保留臺灣電力公司使用

    下崙路兩側各一處「機關用地」,現為臺灣電力公司使用,北側作

    交通車停車場,南側作材料堆放場與讀書室,現況不符合都市計

    畫使用目的;且未見協商檢討臺灣電力公司使用計畫,與「機關用地」

    規定是否符合,又與本案變更計畫有無衝突。

    3.忽視其他地主

    零星散佈其間之一般私有土地,何去何從未受重視。北側部分,從

    「機關用地」改為「行政區」,本案將變更為「學校用地」與「保

    護區」,私地地主可有要求「回饋」的權利?南側部分,變更為

    「住宅區」仍是畸零地,如何合理使用?

    三、計畫實方式違背社會正義

    1.計畫主從關係

    本案是政府以建設2.10公頃小學為目的,而以變更公共設施用地

    4.76公頃為住宅區「回饋」「國民黨」;而較諸其他案例,是地主以

    自行開發自有土地為目的,而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回饋」政府,

    顯然主從相反。有違類推適用之經驗法則。

    2.公共設施興建常規

    政府之公共建設需用土地,早期有因財務困難而由民間捐獻,尤

    其教育事業,不求回報不乏案例。然隨都市經濟成長,市府財政

    用於教育事業更不匱乏,用地徵收已為常態,且永建國小遷建案

    蘊釀多年,教育局不提報變更都市計畫,據以編列預算辦理徵

    收,顯然有違常理。

    3.現有永建國小校地處理

    教育局認為新校地土地取得費用約13億,非該局所能籌,故函國

    民黨希其捐地;然而現有價值未納入評估,如成為市政府可處

    分之財產,其收入供遷校經費,何需國民黨捐地?或將現有校

    地變更為行政區,供台北市政府與國民黨以地換地,有何困

  • 難?

    4.整體環境衝擊

    本計畫範圍連同周邊毗鄰土地未納入整體規劃,原「行政區」、

    「機關用地」之存廢未與有關機關協調或評估,變更為「住宅

    區」之需求以及對環境衝擊,亦未見評估。

    5.原有居民及地主權益

    本案土地開發,需使現有周邊已徵收闢建之公共設施,對為原地

    主、環境衝擊及原有居民權益影響,未列入評估。中興山莊土

    地,源自政府及軍方特權計介入不法強佔徵用,造成許多原地主

    的委屈,且長期阻礙當地發展。民國60年登記「革命實踐研究院」,

    83年改為國民黨所有,而享有土地增值及都市計畫變更利益,理

    應考量公益使用之需求及對原有居民及地主予以適當補償。

    貳、參考案例

    ㄧ、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

    1.範圍與現況

    本案計畫範圍位於木柵路五段北側暨木柵路五段以南

    高灘地,西鄰北二高臺北聯絡線萬芳交流道、東臨木柵交

    流道,北臨北二高邊坡用地,南隔景美溪與市立動物園相

    望,面積約十五公頃;本計畫範圍多為保護區,基於前述

    整體環境變遷需要及文山區未來發展趨勢,本計畫區須就

    整體空間定位檢討。

    2.規劃目的與構想

    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結合鄰近山水遊憩資源,因應週休二日

    至本地區遊客之服務需求,實需規劃適當遊憩活動支援空間,

    並提供休閒產業發展環境,以創造本市兼具休閒遊憩與居住特

    色之生活機能區,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3.計畫內容摘要

    配合本地區產業結構,計畫發展休閒產業,以導入餐飲、住宿

    等服務為主,融合河岸、山林休閒活動,維持全區自然山水資

    源視覺景觀,規劃商業區、住宅區,面積約六‧九公頃,提供發展

    精緻觀光休閒商業活動,除滿足地區性商業需求,並可提供休

    閒遊憩所需住宿、餐飲等休閒服務需求。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調整

    恢復景美溪八十二年堤線,變更保護區為河川區。

    公共設施計畫,本計畫區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包括1.公園用

    地暨綠地:提供地區公共開放空間,並與鄰近山水景觀融

    合,以串聯河岸休憩及休閒商業之活動,共計六處。2.天然

    氣減壓站用地:配合中油公司國家重大建設,劃設天然氣減

    壓站乙處,以充分供應大臺北地區家用天然氣及維護公共安

    全。其餘為.道路用地。

    4.辦理情形

    本案未來開發將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為辦理計畫地區整

    體規劃,主要計畫業於93年6月10日起公開展覽,93年7月29日本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決議成立"專案小組"續行審議,並於94年4

    月16日經第三次專案小組決議原則通過,並提交大會審查。

  • 二、變更臺北市北投區二號機關用地及P二○號道路用地附近地區

    主要計畫案

    1.範圍與現況 本計畫範圍位於光明路與磺港溪交叉口以北、七虎公園以南所

    圍地區,計畫範圍面積計約二‧○○公頃。早期國軍來臺,沿磺

    港溪興築球場及眷舍而居(即目前之七虎球場及七虎新村),其

    後發布都市計畫,因公共設施用地地上物無法處理,遲遲未能

    開闢,使該地區長久以來一直無法配合周邊地區之發展,亦造

    成該地區建物老舊、防火堪虞、實質環境寙陋及都市景觀之衰

    敗。 2.規劃目的與構想

    因編號P二○號道路及二號機關用地已無開闢需求,考量都市發展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都市計畫實有檢討之必要性;另計畫區現況都市發展寙陋,並考量當地居民意願,本案併予運用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方式及整體開發範圍,以加速本計畫範圍內都市居住環境之改善及公共利益增進,有效促進該地區之發展及合理土地使用,爰辦理本變更計畫,以促使地區之更新建設。

    3.計畫內容摘要 北投第二號機關用地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已無開闢之需求,故配合變更都市計畫,俾使土地得以開發,改善都市環境,並考量光明路沿線商業活動熱絡,亦為串連新、舊北投地區商業活動之重要路線,故擬規劃為商業區帶動地區之更新發展,延續光明路沿線之商業活動。配合商業區劃設之完整性,原機關用地西側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併同調整使用分區。

    4.辦理情形 為本案變更作業之順遂,本府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當地住戶,針對計畫內容及開發方式召開七次協調會議,並已獲致共識。 本案經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結論如下:1.有關警察局派出所之區位,由於原址重建影響商業區之連續性及發展,依目前府內協調之結果,以另覓適當地點或維持公展計畫位址考量方向。2.本計畫範圍同意依公展計畫劃定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有關開發主體建議另行協調促成。 本案經依專案小組結論研析後,續提委員會議審議,經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五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 建 議 辦 法

    一、政府依法以公正立場行使公權力,辦理整體規劃及區段徵收開

    發。

    1.現有永建國小校地如何處理,應納入整體規劃,不應成為市政府可另

    行處分之財產。建議劃入區段徵收,參與土地重新整理分配。或者,將

    現有校地變更為行政區,供台北市政府與國民黨以地換地。

    2.下崙路兩側各一處「機關用地」,現為臺彎電力公司使用,北側作交

    通車停車場,南側作材料堆放場與讀書室。建議應納入整體規劃,以

    期計畫完整與公允。

    二、土地使用規劃及開發,請重視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保護。

    1.毗鄰木柵公園之山谷地,建議考量水土保持、自然景觀及人文發展史

    蹟,劃為文教用地,以保留原水文地貌與兼顧公益活動需求。

    2.本計畫增加「住宅區」4.66 公頃,可建築樓地板約十萬平方公尺,住

    宅戶數約一千戶,容納人口四千餘人。勢必造成巨大的環境衝擊,尤其

    是交通的影響。對外交通維一之主要道路,木柵路已不堪負荷,建議適當

    縮減「住宅區」面積。

    3.下崙路與光輝路銳角交叉路口,形成狹長三角形街廓,公園與住宅交

    錯。建議納入整體規劃範圍,一併檢討改善。

    三、請政府將原地主、一般私地主及四鄰居民納入協商對象。

    1.土地分配與公益回饋,應求得各方能接受之最大公約數。

    2.政府應採法律賦予之制度,以公權力協商仲裁之角色,推動公共建

    設,不應委諸民法私權協議,獨厚國民黨享用都市計畫利益。

    3.民國 81 年尚有以「機關用地」徵收,登記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

    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華興段 1小段 445、447、448、461 地號等土

    地,如此不法徵收圖利國 民黨,已延續半世紀。政府不應推諉權責,

    任由民眾與國民黨私了。又上述零星土地,以及木柵路、光輝路角之

    一處袋地,被國民黨土地包圍,如予棄之不顧,將來使用必至茲生糾

    葛,均非地方之福。

    -------------

    94.5.31 補充

    一、請政府檢討確定本計畫之目的。

    1.如僅為永建國小遷建需要,建議以學校需用範圍辦理變更,並依法徵

    收,其餘保留將來另行檢討研議。至於校地區位,基於交通條件及教育

    與環境資源運用之配合,建議以中興山莊南側「機關用地」變更為「小學

    用地」,以兼顧私立中山小學需用活動空間。

    2.如為當地都市發展需要,建議一併檢討「行政區」、「機關用地」之存廢

    及毗鄰地區之土地合理使用,綜合考量規劃辦理都市更新,並採區段徵

    收方式整體開發。

  • 二、請規劃檢討辦理都市更新範圍。

    1.原「行政區」、「機關用地」全部納入,包括「台灣電力公司」所有

    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徵收之「機關用地」,以及零星散佈其間之

    ㄧ般公有或私有土地。

    2.下崙路與光輝路交叉路口之狹長街廓,畸零不整之公園與住

    宅區交錯之土地。

    3.原永建國小校地。

    三、土地分配與公益回饋,應求得各方能接受之最大公約數。

    1.ㄧ般公地機關及私地地主。

    2.「國民黨」及原地主。

    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徵收之私地地主。

    4.「台灣電力公司」及「私立中山小學」。

    5.「台北市府政府」及「永建國小」。

    四、應採法律賦予之制度,於主要計畫明訂實施區段徵收。

    1.本案為主要計畫變更,涉及人民土地權益,須明訂於主要計

    畫。

    2.政府權責應調查或協調、協商及規劃事項,應於主要計畫處

    理,俾供細部計畫遵循。

    委 員 會 決

    1.本案有關土地權屬疑義之處理已超越本會審議權責,如有涉及過

    去歷史背景因素而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益,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2.餘依市府補充資料及簡報資料等修正內容通過。

    編 號 4 陳情人 臺北市私立中山國民小學

    陳情理由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私立學校可請求附近讓售協助學校公共性

    增強以發展教育。

    建 議 辦 法 請協助地主優先讓售土地給本校繼續九年一貫國民基礎教育。

    委 員 會 決

    有關優先讓售土地等事宜非屬本案審議範疇。

    編 號 5 陳情人 臺北市文山區永建國民小學

    陳情理由

    1.永建國小學區屬文山區華興里及試院里,校地面積僅 4747 平方

    公尺,93 學年度學生總人數達 840 人,平均每生使用 5.66 平方公

    尺,不及部頒每生 12 平方公尺標準。

    2.因面積狹小,學生活動空間不足,已嚴重影響學童受教權益。

    3.要符合教育部頒標準,校地面積需 2公頃以上,且須在附近地區

    才能方便孩子就學。

    建 議 辦 法 請盡速完成永建遷校之用地規劃,俾學區學童能擁有合於設校標

    準之學校用地,以改善學童學習環境。

    委 員 會 決

    有關變更後永建國小之校地利用與空間規劃,依市府補充資料及

    簡報資料等修正內容通過。

    編 號 6 陳情人 臺北市文山區永建國民小學遷校促進會

    陳情理由 同建議辦法

    建 議 辦 法 1.為利永建國小永續發展,學校用地宜求方正,建議西側部分不

    超過海拔 35 公尺之土地均列入永建國小預定地範圍(概估不超過

    2.4 公頃),增列之校地可與保護區相結合,供鄉土及田野教學使

    用。

  • 2.提昇國民黨土地之回饋比例為 35%,私有地部分採徵收方式由市

    府教育局編列預算。

    3.永建國小預定地東側圍牆建議向西移動 2公尺,計畫道路調整

    為 10 公尺寬,俾利住宅區出入及阻隔學校噪音提升居住品質。

    委 員 會 決

    1.有關變更後永建國小之校地利用與空間規劃,依市府補充資料

    及簡報資料等修正內容,照案通過。

    2.另回饋內容與財務計畫,依市府補充資料及簡報資料等修正內容

    通過。

    編 號 7 陳情人 臺北市議員李建昌、徐佳青、周佑威、田欣

    陳情理由

    1.本案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巨額土地利益有關。

    2.由於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在公開展覽期

    間,二次登報公開拍賣本案所有土地;中國國民黨在本案尚未審議通

    過前變賣土地予第三人之動作,致使本計劃土地關係人可能無法承諾

    原有之回饋條件,並有規避貴會進行實質審議之疑慮。

    3.本案係由「行政區」、「機關用地」之公用範疇欲轉為「住宅區」私人

    經濟利益使用,回饋 32.3%明顯偏低。都市發展局對外指稱此一回

    饋比例乃「依照慣例」並無法規依據可昭公信;也欠缺土地變更前後

    土地所有權人實質利益增加之精算。

    4.本案在公展後,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樹木保護法」、「文化資產保

    存法」進行勘定,並擬指定本案南側土地臨木柵路大門口四棟加強磚

    造倉庫登錄為歷史性建物,北側土地之建物尚待專家擇日進行會勘,

    此顯見都市發展局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時,未將本區土地內老樹、古

    蹟、歷史建物的存在情況列入考量;文化局進行實質審查後,卻發現

    有值得保存之老樹與歷史建物卻尚未納入本案計畫之內。

    建 議 辦 法

    1. 請 貴會國民黨籍委員利益迴避,退出此案之審議。

    2. 請 貴會將本案在土地關係人確定前,退回台北市都市發

    展局,待土地關係人確定後,再行送案審議。

    3. 現有條件是否確信公平反映地主回饋地目變更之利得。

    4. 請 貴會將本案退回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待市府相關單位就此

    一部分納入整體都市計畫變更案後,再行送案審議。

    委 員 會 決

    1.有關土地權屬疑義之處理已超越本會審議權責,如有涉及過去

    歷史背景因素而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益,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2.另回饋內容與財務計畫,依市府補充資料及簡報資料等修正內容

    通過。

    編 號 8 陳情人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陳情理由

    陳情位置:

    壹、中興山莊草籚一、土地標示:

    華興一小段建地 440 號東南側一隅、華興一小段雜地 315 號

    二、門牌號碼

  • 木柵路一段 290 號

    貳、台北市永建國小(試院路 2號)

    陳情理由:

    壹、中興山莊

    1.中興山莊,原為國民黨革命實踐院所在地,創立於民國 38 年,50

    多年來作為國家培育人才的基地,民國 85 年改名國民黨國家發展

    研究院。先總統 蔣公生前曾多次以國民黨黨主席的身分親臨中

    興山莊,並與夫人蔣宋美齡女士住在別名「草籚」的行館內。據

    山莊工作人員表示,行館建築年代大約在民國 55 年左右,行館

    大門原本面對風景優美的萃湖,傳說曾有人看過蔣公與夫人在萃湖

    划船。現在的行館,外觀經過整修,大門改至面對中興山莊內部,

    原本與萃湖相望的優美風景已經被築起的高牆相隔在外,從萃湖望

    去,行館顯得深不可測,發人好奇。

    2.除了蔣公行館別具的歷史意義之外,環繞在行館圍牆四週的百年

    老樹、張氏祠堂都與木柵地區的開發息息相闗。緊臨在中興山莊南

    側的下崙路是先民至木柵開拓的道路,下崙路 16 號前的兩棵百年老

    樹,原本在民國 84 年拓寬道路時要砍掉,幸而耆老張文碧發起保護

    老樹,而得以保存,此舉開啟了台北市保護老樹運動的先河,目前

    這兩棵老樹已經列入文山區受保護老樹名單。位在下崙路 34 號的張

    氏祠堂建於民國 21 年,已有 70 多年的歷史,建材木料是自大陸運

    來的福州杉,現已成立張慶望張秀卿祭祀公業。

    3.緊臨於行館的木柵公園,在二次大戰期間,曾被當作是戰俘放牧

    之地。由於木柵公園一側地勢較高,當地人稱之為牛埔,二次大

    戰期間,此地成為外國戰俘放牧之地,人們稱它為「凸鼻番仔嶺」,

    臨木柵公園旁─木柵路一段 341 號的連棟建築,就是當時的戰俘

    營,關的是英軍的高級軍官。現在的木柵公園則是花木扶疏,加

    上寧謐的萃湖,使公園顯得更加清幽。過去萃湖與蔣公行館之間

    曾經暢行無阻,萃湖湖畔的一口老井,更是張氏族人取水之地,

    過去因威權時代的關係而以圍牆阻隔,適逢中興山莊變更計畫公

    展之際,應該拆去圍牆,恢復舊觀,與木柵公園同時畫入公園用

    地,開放給居民。

    貳、永建國小

    永建國小的創設,源自於紀念考試院院長鈕永建先生於民國 41 年

    創立考試院附設中興小學而命名,創校至今有 50 餘年的歷史。近

    年來隨著文山區人口的增加,校地已不敷使用,而有遷校的想法。

    經過學校多年的爭取,目前國民黨同意中興山莊北側土地捐給市政

    府做為永建國小校地。而至於遷校後的永建國小校地如何使用,受

    到居民相當的關注。由於永建國小的成立和附近聚落的發展有著相

    當的源緣,因此其後續利用,關係著該地區的發展。

    建 議 辦 法 壹、中興山莊草籚

    1.將華興一小段建地 440 號東南側一隅,和華興一小段雜地 315

    號,面積約 340 坪(含蔣公行館),與木柵公園連接,一併畫為公園

    用地。

  • 2.拆除行館與木柵公園的圍牆,與公園連成一氣。

    3.保留蔣公行館,做為國發院的歷史陳列館、或木柵文史館、或

    與木柵公園連結為自然中心。

    貳、永建國小遷校後校地的後續利用

    1. 建議將永建國小遷校後的校地作為成人自主學習園區。

    2.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是台灣最早成立、歷史最悠久的一所

    社區大學,但是一直未能擁有自己的校區,必須遷就現況使用國

    中生的課桌椅和設備,非長久之計,因此,若能規畫一成人自主

    學習園區,使教學設備能符合成人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