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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一次高點‧高上社工師高考 全套詳解 1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甲:申論題 一、試從「人權」的觀點評述我國兒少相關福利法規之演進、內涵與特色,並提出未來之展望。(25 分) 【擬答】 (一)兒少法規之演進 我國兒少相關法規之演進大致分為四個時期,各階段之內涵與特色分述如下: 1.第一階段:民國62年至77年 (1)民國 62 年制訂兒童福利法: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展,保障兒童福利。 (2)民國 71 年訂強迫入學條例,維護兒童就學權利。修訂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此兒童福利法有較完整的 實施參照。 2.第二階段:民國77年至92年 (1)民國 77 年:訂定少年福利法,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 (2)兒童福利與少年福利兩法並行,透過兩法規保障兒童與少年的各項權益,並強調兒童的最佳利益與少年 的社會參與。 3.第三階段:民國92年至100年 (1)民國 92 年:兒少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將福利議題相近的兒童與少年兩法合併,但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側重殘補性之保護服務,缺乏一般兒童少年成長所需之普遍性兒少權益保障與福利服務理念與措 (2)兩公約施行法: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健全 我國人權保障體系 4.第四階段:民國100年迄今 (1)民國 100 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色如下 A.採「國際兒童人權公約」各項兒少權益概念與內涵,並參考新修訂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體例。 B.兒少基本權益的法治化:包含身分、健康、安全、受教育、社會參與、表意、福利及被保護等權利, 以及享有適齡、適性之遊戲休閒及發展機會等權益措施之增訂。將兒少收出養流程明確訂立於法規 中,並限制非營利組織得從事該業務,而從事本業務之團體僅能收取必要費用,以避免過去販賣兒童 新聞事件屢屢出現。 C.推動跨部門整合機制、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包含對於兒少事故傷害防制、交通載具之 規範、青少年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措施、網路及媒體內容分級與規範等,分別建立跨部會協調或共管 機制。增列遊戲軟體以及網路分級制度,避免限制級遊戲軟體販售予兒少,同時加強網路分級防護功 能,以避免網路散佈色情資訊於兒少。 D.以兒少為主體、加強休閒、參與及表意權:包含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 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並得 邀請少年列席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 詢會議。為確保兒童及少年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小學每週 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 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上限。增加建教生權益保障,避免遭實習場所剝 削。 試題評析 第一題:考兒少法規之演進,並兼論兒童權利公約之內容,與 103 年高考的考題雷同,也是這兩年 在兒童權利公約簽訂後必考的熱門題目。 第二題:考社會保險,其精神與 100 年社工師考題類似,屬於相當老式的考古題。需要考生相當好 的記憶能力與分類能力。也由於未來年金改革仍將是重點,未來數年此類考題仍會再出。 考點命中 1.高點高上《社會政策與立法講義》第三回,劉開渠老師編撰,第 2-10 頁;《社工師關鍵考點》考前 猜題本,第八題。 2.高點高上《社會政策與立法講義》,劉開渠老師編撰,第 86-88 頁。 【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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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一次高點‧高上社工師高考 全套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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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甲:申論題

一、試從「人權」的觀點評述我國兒少相關福利法規之演進、內涵與特色,並提出未來之展望。(25

分)

【擬答】 (一)兒少法規之演進

我國兒少相關法規之演進大致分為四個時期,各階段之內涵與特色分述如下:

1.第一階段:民國62年至77年

(1)民國 62 年制訂兒童福利法: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展,保障兒童福利。

(2)民國 71 年訂強迫入學條例,維護兒童就學權利。修訂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此兒童福利法有較完整的

實施參照。

2.第二階段:民國77年至92年

(1)民國 77 年:訂定少年福利法,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

(2)兒童福利與少年福利兩法並行,透過兩法規保障兒童與少年的各項權益,並強調兒童的最佳利益與少年

的社會參與。

3.第三階段:民國92年至100年

(1)民國 92 年:兒少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將福利議題相近的兒童與少年兩法合併,但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側重殘補性之保護服務,缺乏一般兒童少年成長所需之普遍性兒少權益保障與福利服務理念與措

(2)兩公約施行法: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健全

我國人權保障體系

4.第四階段:民國100年迄今

(1)民國 100 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色如下

A.採「國際兒童人權公約」各項兒少權益概念與內涵,並參考新修訂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體例。

B.兒少基本權益的法治化:包含身分、健康、安全、受教育、社會參與、表意、福利及被保護等權利,

以及享有適齡、適性之遊戲休閒及發展機會等權益措施之增訂。將兒少收出養流程明確訂立於法規

中,並限制非營利組織得從事該業務,而從事本業務之團體僅能收取必要費用,以避免過去販賣兒童

新聞事件屢屢出現。

C.推動跨部門整合機制、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包含對於兒少事故傷害防制、交通載具之

規範、青少年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措施、網路及媒體內容分級與規範等,分別建立跨部會協調或共管

機制。增列遊戲軟體以及網路分級制度,避免限制級遊戲軟體販售予兒少,同時加強網路分級防護功

能,以避免網路散佈色情資訊於兒少。

D.以兒少為主體、加強休閒、參與及表意權:包含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

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並得 邀請少年列席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

詢會議。為確保兒童及少年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小學每週

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 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上限。增加建教生權益保障,避免遭實習場所剝

削。

試題評析

第一題:考兒少法規之演進,並兼論兒童權利公約之內容,與 103 年高考的考題雷同,也是這兩年

在兒童權利公約簽訂後必考的熱門題目。

第二題:考社會保險,其精神與 100 年社工師考題類似,屬於相當老式的考古題。需要考生相當好

的記憶能力與分類能力。也由於未來年金改革仍將是重點,未來數年此類考題仍會再出。

考點命中 1.高點高上《社會政策與立法講義》第三回,劉開渠老師編撰,第 2-10 頁;《社工師關鍵考點》考前

猜題本,第八題。

2.高點高上《社會政策與立法講義》,劉開渠老師編撰,第 86-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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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充實專業人力、新增福利再前進:包含直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學校社工專業人力、新增對於收

出養資格之規範、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之辦理與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強化觸法

及非行少年之權益與輔導措施等。居家托育制度法制化,以落實保母管理以及托嬰中心管理。

(2)民國 103 年:訂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

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

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並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命令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未來展望

1.就政策規劃而言:

(1)應以發展性福利為主軸,如營造健康休閒與生活環境。

(2)明訂各主管機關職責,詳細訂定各福利業務內容之權責機關。

(3)應兼顧問題處置與發展。

(4)推動發展性福利服務方案。

(5)經費編列合理、整合政策推動。

2.就機構資源而言:

(1)少年與兒童福利之整合必須考量資源分配與各年齡層之發展議題的銜接與支持。

(2)少年福利與學校教育重疊,政府應協調學校、社區(教育與福利)之互補互助,除避免資源浪費,更應確

立各部門權責,保障少年權益。

(3)健全安置機構教養功能。

3.就家庭社區而言:

(1)政府應加強福利服務之「去機構化」,落實福利社區化,增進社區與家庭功能。

(2)政府干預需適當平衡,過度干預會削弱家庭與學校功能。

(3)明確界定家庭、社會、政府職責,確實加強親職功能並規範政府與民間介入服務之程度。

(4)強化家庭保護功能。

(5)設置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場所營造健康安全環境。

4.就權益保護方面:

(1)建立明確可行兒童及少年保護之安全通報制度。

(2)具體規範建立少年就業之完整機制。

(3)應增列對少年工讀之管理辦法,確實保障少年權益。

二、政府在社會政策的角色,可概分為供給者、規範者和補強者等三種不同角色,請針對我國現行各

項社會保險制度內容中,有那些是屬於供給者?那些是規範者?又那些是補強者的角色?(25

分)

【擬答】 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的主要部門,我國社會保險包含勞保、軍保、公保、公教保、國民年金與農保等,分別有

不同意義與相似功能。以下根據供給者、規範者與補強者的意義及各社會保險相關於各面向的制度內涵進行討

論:

(一)供給者:

1.意義:實際政策推動過程當中的服務供給單位,主要是提供民眾各項福利服務,如現金、食物或服務等。

我國社會保險的供給者即為保險人。

2.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內容:

(1)國民年金: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保障內容包括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

給付、遺屬年金給付與生育給付。

(2)勞保: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內含有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

死亡五種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3)軍保:保險人是中央信託局,保障內容分為死亡、殘廢二種,並附退伍給付。

(4)公保:由政府及公務人員成立之退休撫卹基金處理,內容包含身心障礙、公傷、退休撫卹(退休、資遣、

離職、撫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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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教保:中央信託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督。有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給付及

育嬰留職停薪。

(6)農民健康保險: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

並為保險人。內容有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二)規範者:

1.意義:政策實質的業務主管單位,訂定各項執行細則與辦法的權責對象。我國社會保險的規範者即為制度

設計當中的主管機關。

2.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內容:

(1)國民年金: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社政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地方地方政府。

(2)勞保: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在地方為地方政府。

(3)軍保:主管機關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4)公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考試院銓敘部;在地方為地方政府。

(5)公教保:主管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

(6)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地方政府。

(三)補強者:

1.意義:在法規執行過程當中針對不足之處給予補強,如相關的業務執行單位。在社會保險中以監督單位為

最重要的補強者。

2.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內容:

(1)國民年金: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

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

(2)勞保:由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

之。

(3)軍保:基金之保管、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4)公保:由國家立法機關與地方議會監督。

(5)公教保: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

(6)農民健康保險: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

之。

乙:測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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