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8
域外观察 55 2013年01月 第一期 2012年一系列恶性伤医事 件引起舆论民众的广泛关注:3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事发北大人民医院和北京航天 总医院。陕西榆林百信医院因 死者家属发生纠纷而医院医生 集体下跪,医院与死者家属签 订停业整顿个月否则赔偿300 万元协议。此前,百信医院院 长带领40多名医生披麻戴孝, 在死者追悼仪式上下跪,医闹 竟发展到如此令人发指的地 步。4月28日湖南衡阳女医生 办公室被杀事件。11月13日上 午,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 院发生恶性刺医事件,一护士 长死亡,另有4人受伤。天津 市11月29日发生的病人斧劈医 摯椺⸳㤶㤯樮楳獮⸱㘷㌭ㄷ〰⸲〱㌮〱⸲㠰 쏀맺튽쇆뻀럗쳦듺탔뷢뻶믺훆퇐컶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李昌超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吕中伟* 摘要】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卓有成效,其不仅包含作为传统非讼手段的 调解、仲裁、和解。还创设出监察员制度、事实调查、建立共识、混合式ADR、聘雇退休法 官程序、微型审理、简易陪审团审判、诉前审查庭等多种方式。因受到司法机关与行政单位 的重视和民间团体的大力支持,美国ADR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双轨并行、相互 补充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我国今年医闹事件频发,伤医事件愈演愈烈的情况,将ADR 机制导引入国内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医患沟通、妥善解决医疗纠 纷的有效可行的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 纠纷替代解决机制; 双赢模式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Medical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Li Changchao, the First People Court, Dong Guan City of Guang Dong Province Lu Zhongwei, School of Humanites and Law, Shen Yang University of Techology AbstractThe ‘Medical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effective and comprehensive that contains not only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but also Ombudspersons, fact-finding, consensus-building, ADR hybrids, rent-a-judge program, mini-trial, summary jury trial, pretrial screening panel. There are two ADR modes as private disputes resolved by adjunct to courts and private disputes resolved by independent mechanisms. Due to the strong support by the judiciary, administrative units and civil society, the United States ADR system has developed into a track that runs paralleled with the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and complements each other disputes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order to cope with our medical trouble and frequent and intensified injury in this year, it is possible to learn how ADR mechanisms, as an effective path, work in the field of domestic medical disputes, easing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promot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appropriately resolving medical disputes. Key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ADR; win-win model

Transcript of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Page 1: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域外观察

552013年01月 第一期

2012年一系列恶性伤医事

件引起舆论民众的广泛关注:3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事发北大人民医院和北京航天

总医院。陕西榆林百信医院因

死者家属发生纠纷而医院医生

集体下跪,医院与死者家属签

订停业整顿个月否则赔偿300

万元协议。此前,百信医院院

长带领40多名医生披麻戴孝,

在死者追悼仪式上下跪,医闹

竟发展到如此令人发指的地

步。4月28日湖南衡阳女医生

办公室被杀事件。11月13日上

午,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

院发生恶性刺医事件,一护士

长死亡,另有4人受伤。天津

市11月29日发生的病人斧劈医

doi:10.3969/j.issn.1673-1700.2013.01.280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李昌超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吕中伟*

【摘要】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卓有成效,其不仅包含作为传统非讼手段的调解、仲裁、和解。还创设出监察员制度、事实调查、建立共识、混合式ADR、聘雇退休法官程序、微型审理、简易陪审团审判、诉前审查庭等多种方式。因受到司法机关与行政单位的重视和民间团体的大力支持,美国ADR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双轨并行、相互补充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我国今年医闹事件频发,伤医事件愈演愈烈的情况,将ADR机制导引入国内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医患沟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可行的途径。【关键词】医疗纠纷; 纠纷替代解决机制; 双赢模式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Medical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Li Changchao, the First People Court, Dong Guan City of Guang Dong ProvinceLu Zhongwei, School of Humanites and Law, Shen Yang University of Techology

【Abstract】 The ‘Medical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effective and comprehensive that contains not only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but also Ombudspersons, fact-finding, consensus-building, ADR hybrids, rent-a-judge program, mini-trial, summary jury trial, pretrial screening panel. There are two ADR modes as private disputes resolved by adjunct to courts and private disputes resolved by independent mechanisms. Due to the strong support by the judiciary, administrative units and civil society, the United States ADR system has developed into a track that runs paralleled with the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and complements each other disputes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order to cope with our medical trouble and frequent and intensified injury in this year, it is possible to learn how ADR mechanisms, as an effective path, work in the field of domestic medical disputes, easing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promot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appropriately resolving medical disputes.【Keywords】 medical malpractice; ADR; win-win model

Page 2: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56

医院院长论坛HOSPITAL DIRECTORS’ FORUM

2013年01月 第一期

生案件。接二连三的暴力伤医

事件背后是一组更为可怖的数

字:过去10年间,冲击医院的

恶性事件在以几何级方式增

长,2002年有5千多起,2004

年上升到8千多起,2006年则

将近1万起。2010年全国医闹

事件共发生17243起。2008

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

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

披露,全国医疗纠纷以每年

100%的速度增长。[1]医闹事件

的产生不能单一归责于医生

或者患者任何一方。当有医疗

争端时,而院方和患者之间也

没有一个平台心平气和地进行

沟通。我们需要一种争端处理

制度,既能支持患者,也能保

障医生,不但能解决患者的不

满,也能使医生不再那么劳

累。观之国外,医疗纠纷较

多,但是医闹很少,其中以美

国尤为典型。从司法角度来

看,针对医疗纠纷美国广泛采

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

制度有效地处理了医疗纠纷。

笔者对其创设、发展过程及特

征进行研析,以为我国医疗纠

纷解决提供借鉴。

一、ADR:民事司法

改革的趋势及主流

各国民事司法理念晚近有

较为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

在:从追求实质正义到实现分

配正义,从当事人操控诉讼到

法官操控诉讼,从争议解决方

式的单一化到多元化[2]。由于

上述演化趋势的缘故,诉讼外

解决模式(即ADR)应运而

起。ADR意指诉讼外的纠纷

解决方式,广义上为一切诉讼

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近20

年来,多数西方先进国家正在

进行民事司法改革,因其对案

件分流减轻法院工作量的作

用,ADR自然受到了普遍的关

注。

A D R制 度 依 程 序 进 行

的对抗性与否,可分为“对

抗性程序”( controversary p r o c e d u r e s) , 以 仲 裁 程

序为代表;及“非对抗性

程序”( non-controversary procedures),泛指除含仲裁

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如和

解、调解、微型审理(mini-trial)等。按美国的ADR概

念,区分有如上述;而美国以

外的国家,多半一提到ADR,则专指上述非对抗性程序。由

于美国是ADR的创始国,所以

关于ADR的概念,本文采美式

ADR的分法。

以我国现行的法制来讲,

A D R 大 致 上 包 括 : 和 解

(settlement)调解(mediation)及仲裁(arbitration)。其中

前二者(和解、调解)属非对

抗性程序的ADR,而后者(仲

裁)则属对抗性程序的ADR。

二、医疗纠纷诉讼解

决模式的不足

(一)医疗鉴定的公信力

不彰

法官审理医疗纠纷的诉

讼案件,通常由各地医学会、

医院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

定(鉴定是否符合一般医治标

准、因果关系等)。由于医学

会成员绝大多数为医师或医学

专家,大众特别是患者中普遍

有“医医相护”的疑虑。此

外,法官过度倚赖医学鉴定,

也会影响判决的公信力。

(二)诉讼对医人员声誉

伤害

医疗纠纷诉诸诉讼,经由

媒体报导,媒体人士无意或有

心对案情的渲染,容易造成从

医人员身败名裂。

(三)耗财费力

由于在医疗纠纷的诉讼

中,医疗责任的认定往往需要

以相关的医疗鉴定为基础;而

在医疗鉴定的过程中,由于医

患双方的不同意见与举证,

医疗鉴定就可能反复进行多

次,且医疗鉴定的时间不计

算在法院审理的时间之内,

因而就影响了诉讼时间。一场

医疗官司打下来,花费一两年

是很常见的。依据美国国会统

计局(GAO)研究,1984年

该年医疗保险人总共花了8亿

7千万美元打了73,500件医疗

纠纷的官司[3],依此计算,医

疗保险人平均每打一件医疗纠

纷官司,必须花费12,000美元

左右,这还不包括赔偿金额在

内,其耗财费力之巨,可见一

Page 3: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域外观察

572013年01月 第一期

斑。

(四)胜诉率不高

从2002年到2005年10月

底,山东省威海中院共受理医

疗纠纷案件70件,其中判决医

院承担不同程度赔偿责任的17

件,占判决案件的37%。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9件,占

判决案件的63%。自2002年9

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实施以来,南京市两级法院每

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

起。患方胜诉率仅为20%。[4]

德国法院裁决的案件中只有大

约10%判定病人一方胜诉。而

在美国的医疗诉讼,则患方胜

率约为22%[5]。无论是国内外

的医疗(纠纷)诉讼,患方胜

诉机率通常不高。

(五)耗时持久

目前承担医疗鉴定工作的

医学会属半官半民性质,无常

设机构,只能每月召开一两次

鉴定会,而鉴定专家从事医疗

鉴定只是兼职,故一次鉴定通

常需要数月,最长可达数年。

同时,医疗事故鉴定是卖方市

场,需要鉴定的病例多,排队

等待鉴定的时间长。有调查表

明,市一级的鉴定可能要等上

4~8个月,省一级的二级鉴定

则可能拖一年左右。[6]在美国

的医疗诉讼,依据GAO的调

查,平均每案需花33个月,

少则1个月,多则219个月(18 

年多),而且要求赔偿金额越

高,诉讼所花的时间就越长,

其中赔偿金额超过100万美元

的,其解决时间平均长达65个

月(5年多)。而在日本,同

类案件的解决时间大约是35个

月(3年左右),而采非讼方

式解决的,只要数月[7]。

三、以ADR解决医疗

纠纷的优点

ADR在其创始国美国之

所以有它的“市场”,不得不

归功于它跟法律诉讼比较起

来,更具有以下的优点:

(一)容易接受性

当事人经过专人指点说

明,很容易了解其程序,并且

在和谐的气氛下,往往较易感

受自身利益和责任,有较高的

接受度。

(二)迅速性

通常ADR因程序比诉讼

程序自由化而较具弹性,且因

有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所以解

决纠纷比诉讼省时。

(三)经济性

ADR的迅速性与ADR在

程序上的简单化,使纠纷双方

用较少的费用来解决争端。即

使ADR未能解决争端,当事人

随后若改采诉讼时,其费用也

相当有限。

(四)变通性

原则上特定ADR的选用

是由当事人共同决定的。ADR程序由于存在有自由性与并存

性,并且具有无限的弹性(尤

其是非对抗性程序的ADR),

所以可以因应情势演进来做灵

活变通,以求双方合意解决纠

纷。

(五)重要问题的解决

当事人就特殊的技术性或

专业性的争议,可以委请专人

协助解决,即使事后在程序中

发现重大争议,在采用非对抗

性程序的ADR时,也可以不受

程序上的限制,经双方当事人

同意后,一并解决。

(六)交易关系的维护

在非对抗性程序的ADR 中,双方当事人的对抗立场较

不易被激化,彼此互留余地,

大多能继续维持交易关系,这

是ADR之所以经常被赞许为双

赢解决纠纷模式的缘故。

(七)保密性

相异于诉讼公开原则,ADR中不但程序不公开,而且第三

人也被课以保密义务。这些都

是维护商业秘密所需。

四、美国国家医疗纠

纷解决委员会推荐的ADR模式

ADR制度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首先在美国等西方先

进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

讼外纠纷处理模式的总称。在

政府和私人机构的一系列改革

计划中,广泛出现ADR的身

影。同样,ADR也逐渐被广泛

应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中。

1997年秋,美国医学会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简称AMA)、美国律师协会

Page 4: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58

医院院长论坛HOSPITAL DIRECTORS’ FORUM

2013年01月 第一期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以及美国仲裁

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 ia t ion, 简 称 A A A )

三 家 于 芝 加 哥 联 合 发 起

成 立 “ 国 家 医 疗 纠 纷 解

决 委 员 会 ” ( N a t i o n a l Commission on Health Care Di spu te R e s o l u t i o n,简称

NCHCDR),该委员会目标是

在1998年夏季前制定“医疗保

健正当程序协议”(Healthcare Due Process Protocol),以推

动ADR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广

泛运用。1998年7月27日,该

委员会起草完成最终报告并获

上述三家机构签署生效[8]。协

议中针对医疗纠纷推荐了ADR机制的具体可选择方式,包

括:

( 一 ) 监 察 员 制 度

(ombudspersons)该制度中,由被指定的中

立第三方收集医疗纠纷有关的

信息,并由其进行独立的事实

调查,进而提出纠纷的解决方

案,同时,监察员也可以向当

事人提供有关纠纷解决程序进

展情况的信息。

(二)事实调查( fact-finding)

中立的第三人对纠纷的具

体事实进行先期调查,再根据

事实提出一份供当事人双方参

考的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报告。

( 三 ) 建 立 共 识

(consensus-building)由中立的第三方(通常

是会议召集人),召集双方当

事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代表进行

正式的谈判,促成双方达成共

识。

(四)调解(mediation)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人

斡旋下,透过谈判(bargaining)或协商(negotiation)的方式,

尽量缩小甚至消弭双方的分

歧,逐步达成双方同意的方

案。须要说明的是,主持调解

的中立人,并不提供任何具体

的纠纷解决调解方案,只是协

助双方当事人自行化解纠纷。

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在性质

上属于契约,只具有契约效

力,而不当然地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

(五)仲裁(arbitration)纠纷被提交给一个或数

个(一般为奇数)中立的仲裁

员,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仲裁程序或者法律规定的

程序作出仲裁裁决。从本质上

来讲,仲裁仍具有对抗性质,

是ADR中在特性上最接近法庭

审判程序的纠纷解决方式。理

论上,仲裁程序规则由争议各

方共同协商制定或者选择,实

践中,争议各方多采用美国仲

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所建议的程

序及规则。纠纷各方通常会选

择独任仲裁庭或者三名仲裁员

组成的合议仲裁庭,仲裁庭进

行相关事实调查和相关法律辩

论后,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仲裁裁决。如纠纷各方不服仲

裁裁决,可提请法庭进行审查

仲,法庭只能听取有关仲裁员

正当性、仲裁程序公正性的报

告,而无权直接变更仲裁的结

果。目前美国约有20个州的地

方法庭,及10个联邦法庭,已

发展出在起诉之前,须先进行

仲裁来解决纠纷[9]。

(六)混合式ADR(ADR hybrids)

顾名思义,混合式ADR即两种以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

式的混合使用,通常这两种

或多种方式之间是有一定的顺

序,如在“调解-仲裁”程序

中,仲裁员应先主持非对抗性

的调解程序,如调解成功则纠

纷解决程序到此为止;如调解

失败则进行具有对抗性的仲裁

程序[10]。

综上可知,ADR的模式多

种多样,而根据该份报告的调

查数据显示,调解和仲裁是解

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其中

85%左右的纠纷是通过调解方

式得到解决。

五、美国医疗纠纷解

决中其他常见ADR模式

除了NHCDR报告中所涉

模式以外,在美国常见的ADR模式,还有以下几种:

(一)聘雇退休法官程序

(rent-a-judge program)

作为仲裁模式的一种变

通,采用聘雇退休法官程序

时,纠纷当事人双方事先聘雇

Page 5: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域外观察

592013年01月 第一期

一位退休法官作为中立人,协

助解决双方的纠纷。退休法官

解决纠纷的过程,通常采用法

庭的一般审判规则和程序,也

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变

通,最后退休法官所作出的纠

纷解决的方案,具有等同于法

庭判决的法律效力,因此这种

ADR模式又被称为“私人法

庭”(private tribunal)。基

于退休法官的“判决”具有

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如

不服其“判决”结果,可以

上诉。目前,宾夕法尼亚州

(Pennsylvania)、亚利桑那

州(Arizona)、加利福尼亚

州(California)及其他许多州

的法律,都准许争议双方当事

人采用“聘雇退休法官程序”

解决相关纠纷[11]。

(二)微型审理(mini-trial)

这种ADR模式同时包含

了传统的和解谈判、调解以及

法庭裁判等形式。虽然在具体

实践中,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

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其参与

者包括:争端双方的高级管理

员,一位中立的纠纷解决建议

提供者,以及受聘请的非司法

界但精通于纠纷所涉领域的专

业人士;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有

退休法官加入。程序进行时,

纠纷当事人双方通常不直接参

与争端解决方案的讨论,这是

为了避免因当事人情绪或面子

问题而使讨论无法进行。在审

判程序启动之前,争端双方当

事人先非正式地交换书证、物

证,并听取证人的陈述;之

后,双方预先商定审判活动

的相关形式、时间和程序等方

面的规则。另外,可先取得主

要证人的宣誓证言,并进行相

关事实的查明发现,这个过程

一般需时1~4天。在听证期

间,纠纷双方当事人根据分配

到的时间,向中立的纠纷解决

方案建议者及两名高级管理员

这3名观察员陈述案情。在之

后的质证过程中,主要是针对

证据做描述性的概述,但也同

时包括视觉上的补强、物证、

一般证人或专家证人的简短证

言。在质证的过程中,或在程

序终结前,3名观察员有权自

由发问,并质疑证人证言或物

证的可信度。当听证的过程结

束后,两名公司高级管理员可

以在进行纠纷解决方案的谈判

前,征询中立建议者的意见;

或者在双方进行谈判但无法达

成纠纷解决方案后,寻求中

立建议者的帮助。最后仍需

双方达成和解才算完成最终

的纠纷解决方案,故而,微

型审理又叫“有组织的和解

磋商”(structured settlement negotiations)[12]。这个模式一

般是由纠纷双方当事人主动采

用,个别是在起诉后经法官推

荐后启动。

(三)简易陪审团审判

(summary jury trial, SJT)简 易 陪 审 团 审 判 于

19 8 4年由美国联邦地方法

院 法 官 托 马 斯 • 兰 布 罗 斯

(Thomas Lambros)在克里夫

兰(Cleveland)首创,此后,

美国各州及联邦法院也纷纷发

展出各种依此衍生出的简易陪

审团审判法。简易陪审团审判

程序概况如下:首先,由纠纷

双方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从

合格的陪审团候选人名单中选

出6名陪审员;然后,法官对

陪审员初步阐释诉讼所涉法律

法规,接着双方律师各自当庭

进行简短的陈述及各自以大约

1小时的时间进行举证,而在

彼此进行简短的言辞辩论之

后,双方律师进行总结陈词。

之后,即由法官就相关法律法

规向陪审团进行最后一次阐

释。经释明后,陪审团退离法

庭进行秘密合议并最终作出陪

审团合议认定结果。上述过程

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直接

参与,时间一般为1天。在陪

审团做出认定结论之后,纠纷

双方随后进行谈判协商以拟定

争端解决方案,在此阶段双方

代理人及律师通常不参与。可

以看出,纠纷双方当事人商定

出双方皆认可的解决方案,

是“简易陪审团审判”这一模

式的核心,陪审团的结论或裁

决是作为一种咨询建议,并不

具法律拘束效力。但为确保陪

审员能够认真负责地认定案

件,大多数法官并不会事先把

这个真相告诉陪审团。如果纠

纷双方的协商不成并诉诸法庭

争讼,那么简易陪审团审判的

Page 6: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60

医院院长论坛HOSPITAL DIRECTORS’ FORUM

2013年01月 第一期

过程与结论,都将不会被法庭

纳入考虑。在美国,采用简易

陪审团审理方式的纠纷有接近

95%的比例在陪审团做出结论

后,便可迅速达成纠纷解决的

方案。[13]

(四)诉前审查庭(pretrial screening panel)[14]

这是在美国医疗纠纷方

面得到应用的一种ADR模式,

诉前审查庭责任是给将要付

诸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评估审

查,在提起诉讼前予以评估审

查并提供诉讼利益或有关损害

赔偿的评估意见。美国的近半

数州,不认可这种意见有拘束

力;而在少数州中,诉前审查

庭具有审查准许医疗纠纷得否

付诸诉讼的权力。各州诉前审

查庭的成员组成也不尽相同,

有些州是全部由医生担任,有

些州是全部由检察官组成,还

有些州是由法官、检察官、医

生共同组成,有些州非专业人

士也可和法官、检察官、医生

组成诉前审查庭。在20世纪70

年代美国医疗诉讼危机时期,

各州立法通过强制实施诉前审

查制度。这项制度运行多年且

卓有成效,以新墨西哥州为

例,有近75%的医疗纠纷案件

通过诉前审查程序得以解决而

避免进入复杂冗长的诉讼程

序。

六、ADR在美国司法

界发展现状

基于上述种种优点,ADR在美国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

逐步生根发展,并渐次推广到

民间团体与律师公会。在美国

司法机关运用ADR方面,法

院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先研究

引起纠纷的争议事实,根据事

实特征选择合适的ADR模式。

换言之,法院普遍将ADR作为

审理前置程序或辅助程序来解决

纠纷,为纠纷纠结提供传统诉讼

途径外的选择。如果ADR能解决

纠纷,就无需进一步使用诉讼程

序。法院的这一制度创新,在各

州施行效果良好[15]。1983年,

美国联邦法院甚至做了以下决

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私权纠

纷是否可以仲裁途径予以解决

没有分歧的话,那么法院应判

决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争端。

这项决定发布后,美国各州先

后通过立法推动法院附设的

ADR迅速发展。到20世纪末为

止,几乎所有的美国法院都在

不同的程度上采用了ADR[16],

但同时,法院热衷于将ADR纳入司法体系的举措,引起公众

对这种ADR制度合法性的质

疑,于是另外发展出法院体系

外的ADR制度。在上述双轨进

行的情况下,ADR 在法院的

运作中出现了以下两种型态:

法院系统内的ADR(法

院附设的ADR)( p r i v a t e disputes resolved by adjunct to courts or court-annexed supervised ADR)

法 院 系 统 外 的 ADR(

私 办 的 A D R) ( p r i v a t e disputes resolved by independent mechanisms or private ADR)

另一方面,美国行政机

关不遗余力地推动ADR的发展

和完善以减少诉讼引起的政府

资源的浪费并。20世纪90年代

以来,为推动ADR的实施和发

展,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

列法令。主要有:1990年《行

政纠纷解决法》(Administ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简称

ADRA,of 1990)和1991年《

民事司法改革法》(Civil Justice Reform Act,简称CJRA,of 1991)。1998年10月30日克林

顿总统签署了《替代性纠纷解

决法案》(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这些

法案建议或者鼓励联邦和各州

政府重视和采纳ADR方式来解

决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

ADR发展迅猛的原因,

一方面是受到司法机关与行

政单位的重视,另一方面是

其得到美国民间团体的大力

支持。如美国民间社团就在

全国设有类似“社区调解中

心”(community mediation center)和“市民争议中心”

(citizens dispute center)等机

构。其中较为著名的有设在纽约

市的“公共资源中心”(Center for Public Resources)、设于华

盛顿特区的“终止纠纷公司”

(Endisputed Inc.)。

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不遗余力地地推广ADR制度

Page 7: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域外观察

612013年01月 第一期

的同时,美国律师公会亦不甘

人后,在尽力配合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的同时,制定《专业

行为规范》(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该规

范规定律师应告知其当事人于

合理范围内允许使用ADR解决

纠纷。1993年以后,各州相继

立法进一步强化了执业律师上

述义务。由律师来推广ADR在美国已俨然成为一项制度。

七、美国ADR的特征

从ADR在美国的创始与

发展过程不难看出来其模式的

多元性。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

是,美国的ADR拥有以下两大

特征:

(一)在效力方面

根据ADR的结果是否具

有拘束力不同,分为有拘束

力的ADR(binding ADR)与

无拘束力的ADR(nonbinding ADR)。前者是指有既判力的

仲裁此类具有对抗性的ADR模式;后者指仅有契约效力的其

他ADR模式。

(二)在制度方面

争端当事人如果约定将其

争端诉诸有关团体或者特别机

关依ADR模式来解决,因处理

争端的团体或机关属于常设机

构,其处理争端有固定的ADR程序,这类ADR模式被称为

机构性的ADR( institutional ADR)。例如前面所介绍的法

院附设的ADR或由“终止纠纷

公司”(Endisputed Inc.)进

行的ADR皆属此类。如果由当

事人自行协商采取ADR的方

式,或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中立

第三人协助解决双方的争端,

中立第三人为非常设机构,这

一类的ADR被称为特设的或临

时的ADR(Ad hoc ADR)。

目前美国所有的州已正式

接受“统一仲裁法院”,以承

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中有15

个州立法让诉讼当事人除了诉

讼外有其他选择(ADR)来解

决医疗纠纷,而调解或仲裁,

都是其中的选项。密歇根州

(State of Michigan)则是第

一个立法以仲裁解决医疗纠纷

的州。

八、结语

美国ADR制度已经发展

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双轨并行、

相互补充的重要纠纷解决机

制。可以说,ADR的蓬勃发

展,反映出社会理念的演化,

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价值,从

胜负之分的“零和博弈”走

向相互妥协的“双赢模式”

的结局。我国医疗纠纷现在

为:沟通不良、教育不足与法

治不彰。笔者认为借鉴美国

在ADR方面的既有成果与经

验,将ADR机制导引入国内

医疗纠纷的领域,不失为一条

有效可行的途径。毕竟,美国

在医疗纠纷上,已经广泛采用

诸如调解或仲裁等ADR的机

制,施行多年,效果良好。而

在国内,2010年司法部、卫

生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

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

作的意见》推行医疗纠纷中

调解制度的运用,但目前为

止,仅有北京、天津成立覆

盖全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其他省市自治区仅

有零星的试点且推行缓慢。

另一方面,由于医患双方多

年来并未建立良好的沟通管

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扮演医疗纠纷调解的角色,

但是患者普遍有“医医相护”

的猜忌心理,医疗纠纷人民调

解委员会无法让患者信服而普

遍选择。按诸美国的经验,不

但有多个调解机构可供选择,

并且有多重调解机制,甚至有

部分州立法以强制仲裁为诉讼

前置,藉此避免浪费有限资源

的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参

考。

【参考文献】

[1]柴会群.医难自治——暴力伤医

血案频发:医生为医疗改革滞后

埋单[N].南方周末,2012,4(19):20.

[2]Schmidt, Warren  H. etc. 

on Negotiation and Conflict 

Resolution[J].Harvard Business 

Review.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through Arts & Licensing 

International,Inc.,2001.

[ 3 ] Medical  Malpractice 

Characteristics of Claims Closed 

[EB/OL].[2012-11-20].http://

Page 8: 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 - CNKI · 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 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而随 后不久,4月13日北京市又连 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

62

医院院长论坛HOSPITAL DIRECTORS’ FORUM

2013年01月 第一期

gao.gov/products/HRD-87-

55.2012-11-20

[4]赵兴武,徐高纯.患者告法院

缘何败诉多[EB/OL].[2012-11-

20].  http://opinion.people.

com.cn/GB/1034/3069186.

html,2012-11-20.

[5]William B. weeks etc., Tort 

Claim  Analysis  in  Veterans 

Health  Administration  for 

quality Improvement[J].Journal 

of  Law,Medicine  &Ethics, 

2001(29):335-345.

[6]李杨.仅1成医疗纠纷诉讼解决

医闹成趋势[EB/OL].http://news.

qq.com/a/20080718/000686.

htm,2012-11-21.

[7]Kazue  Nakajima.Medical 

Malpractice  and  Legal 

Resolution Systems in Japan[J].

JAMA,2001(285):1632-1640.

[8]Healthcare  Due  Process 

PROTOCOL[EB/OL].http://

www.ama-assn.org/ama1/pub/

upload/mm/395/healthcare.pdf

[9]Schmidt,  Warren  H.  etc. 

on  Negotiation  and  Conflict 

Resolution[J].Harvard Business 

Review.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through  Arts 

&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Inc.,2001.

[10]嵇佩晶,吴光明.论仲裁与

调解之结合[J].仲裁季刊,

2000(9):50.

[11]徐秉晖.私纠纷解决机制溯源

[EB/OL].http://cdfy.chinacourt.

org /public/detail.php?id=2898.

[12]Leonard  L.Ruskin,James 

E.Westbrook.Dispute Resolution 

and Lawyers[M].St.Paul,Minn.:West 

Pub.Co.,1987:5.

[13][美]史蒂文·苏本,玛格

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

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

角[M].蔡彦敏、徐卉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210.

[ 1 4 ] John  J.Fraser  Jr., 

MD,JD,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 Technical Report: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 

Pediatrics,2001(3):604.

[15]蓝瀛芳.简述“诉讼外”解

决争议的方法(A.D.R.)[J].

商务仲裁,1996(12):9-10.

[16]嵇佩晶,吴光明.论仲裁与

调解之结合[J].仲裁季刊,2000 

(9):50.

【本文作者】李昌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

讼法学博士生,广东省东莞市第

一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

医事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

法学。

E-mail:[email protected]

【通讯作者】徐德臣:山东淄博正大至诚律师

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

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

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

学、证据法学。

动态信息

据卫生部消息,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

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同时,今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将达到340元左

右,新农合资金总额增加到2700亿。

这20种大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

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二十种病纳入农村大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