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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章 領 土  1-1 第一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星級 釋 字 考題爭點 328 領土: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 419461 憲政慣例:長久慣行之事實+具憲法效力之確信。 ★★★ 499419憲法基本原則:諸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 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具有本質之重要 性者→形成修憲界限。 31261 民主國原則:「萬年國會」問題。 387 民主國原則:民意政治+責任政治。 ★★ 604612680 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層級式審查標準: 依基本權利之種類所建立的劃分標準:涉及人民生命及 身體自由者,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法律須自行決 定,不可授權;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者,適用一般 法律保留原則,對授權明確性之審查較寬。 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措施之性質所建立的劃分標準:及刑罰之規定,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對授權明確 性之審查較嚴;涉及行政罰或其他行政干預之規定, 適用一般法律保留原則,對授權明確性之審查較寬。 ★★ 432 545 617636 法律明確性原則: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 (釋545: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 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司法審查得以確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稱「猥褻」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釋 字第六一七號多數意見認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惟林子儀與許玉秀大法官於意見書中則持不同意見。 ★★ 574605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法理基礎: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 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分類討論。 ★★ 525 589 605620629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 值得保護。 信賴保護方式:過渡條款之設定仍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 原則之要求。 ★★ 476544)、 571(林子儀大 法官協同)、 578(許宗力大 法官協同) 法治國原則之違憲審查標準:比例原則+審查密度理論; 三重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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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章 領 土  1-1

第一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星級 釋 字 考題爭點

★ 328 領土: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

★ 419、461 憲政慣例:長久慣行之事實+具憲法效力之確信。

★★★ 499(419)憲法基本原則:諸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

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具有本質之重要

性者→形成修憲界限。

★ 31、261 民主國原則:「萬年國會」問題。

★ 387 民主國原則:民意政治+責任政治。

★★ 604、612、680

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層級式審查標準:

依基本權利之種類所建立的劃分標準:涉及人民生命及

身體自由者,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法律須自行決

定,不可授權;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者,適用一般

法律保留原則,對授權明確性之審查較寬。

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措施之性質所建立的劃分標準:涉

及刑罰之規定,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對授權明確

性之審查較嚴;涉及行政罰或其他行政干預之規定,

適用一般法律保留原則,對授權明確性之審查較寬。

★★4 3 2 、 5 4 5 、

617、636

法律明確性原則:⒈意義非難以理解;⒉受規範者可預見

(釋545: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

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⒊司法審查得以確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稱「猥褻」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釋

字第六一七號多數意見認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惟林子儀與許玉秀大法官於意見書中則持不同意見。

★★ 574、605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⒈法理基礎: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

則;⒉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分類討論。

★★5 2 5 、 5 8 9 、

605、620、629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⒈信賴基礎;⒉信賴表現;⒊信賴

值得保護。

信賴保護方式:過渡條款之設定仍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

原則之要求。

★★

476(544)、

571(林子儀大

法官協同)、

578(許宗力大

法官協同)

法治國原則之違憲審查標準:比例原則+審查密度理論;

三重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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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憲法必背釋字精研

第一章 領土

選擇演練

下列關於中華民國「領土」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民國領土之界定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B領土之修正乃經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

過完成 C憲法明確指出中華民國現行領土統治範圍及於對岸中國 D司法院大法官曾認為領土界定問題屬政治問題

Ü解答D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

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而大

法官於釋字第328號解釋揭示,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

釋字第328號解釋文(82.11.26)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1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

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

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體系簡圖增修憲法第4條第5項→我國領土:固有疆域。

釋字第328號解釋→固有疆域範圍:政治問題,不宜由司法權認定。

學者黃昭元→如何以「政治力」認定固有疆域範圍:應該以「制憲或修

憲當時國家實效統治的範圍」為根據,來認定領土的範

圍。

1 已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取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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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章 領 土  1-3

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

不受司法審查。故「固有疆域」(領土)之界定,係交由政治運作之現實

所決定。

而學者黃昭元認為,解釋固有疆域或領土範圍,應該同時考量國際法

原則及憲政變遷,並且區別「不當然有法律效力的領土主張」及「法律上

有效的領土主權」。因此應該以「制憲或修憲當時國家實效統治的範圍」

為根據,來認定領土的範圍。就現行憲法而言,我國領土就是政府實效統

治的台澎金馬及其他附屬島嶼,當然不及於中國、蒙古等地。2

相關考題 88律、一

請附理由詳述:

㈠我國領土的變更應經何種程序?

㈡關於領土問題,大法官有何相關的解釋?

綱要簡析

㈠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規定,將我國領土之變更交由立法院提案、續由人民直接複決。

㈡釋字第328號解釋: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2 引自 黃昭元,〈固有疆域的範圍〉,《月旦法學雜誌》第64期,2000.0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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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憲法必背釋字精研

第二章 憲政慣例

選擇演練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顯然錯誤? A依循憲政慣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無憲法義務列席立法院院會陳述意見 B依循憲政慣例,行政院院長無須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C憲政慣例概念不僅是學理上存在,釋憲實務亦曾運用 D憲政慣例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Ü解答A

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節錄)(85.12.31)

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其規範效力亦不容置

疑。至於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

之作用,尚不能與前者相提並論。所謂慣例係指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

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時,始屬不成文規範之

一種。若雖有行為之先例,但因亦曾出現相反之先例或因有牴觸成文規範

之嫌,拘束力備受質疑者,即不能認其為具備規範效力之慣例。

就釋字第419號解釋可分析得知構成「憲政慣例」之要件有︰

㈠長久慣行之事實。

㈡具憲法效力之確信。

倘僅具備「長久慣行之事實」,而不具備「憲法效力之確信」,充其

量只能稱作一種「憲政習慣」,尚不構成「憲政慣例」,且此一憲政習慣

並不具有任何法規範效力。

釋字第461號解釋理由書(節錄)(87.7.24)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

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

行政職務之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

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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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二章 憲政慣例  1-5

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

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

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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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憲法必背釋字精研

第三章 憲法之基本原則

學者葉俊榮認為憲法具有「價值鎖定」功能,將一些人類社會認為應

予永世遵循的價值,「鎖定」在憲法裡,使得日後欲改變這些被鎖定的

價值,光透過法律層次的常態政治無法如願,必須透過憲法政治,才有可

能。如此,憲法便能大大提高那些受到人們高度認同價值的穩定性。1而這

些被鎖定的價值即構成憲法之基本原則。

壹、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形成修憲界限

選擇演練 律、司三合一預試19

下列有關大法官釋憲的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大法官曾為法律違憲而應限期修法之憲法解釋,立法院均已及時依其解釋修改相關立法 B大法官曾為修憲條文違憲即時不予適用之解釋 C大法官不曾解釋司法院組織法違憲而應於一定期間內付諸修正 D大法官不曾解釋其所為之統一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Ü解答B

關於釋字第499號及釋字第419號解釋對於憲法基本原則之闡示,有

兩點必須要注意:一是既使用「諸如」之用語,可知此兩號解釋所述之憲

法基本原則只是例示性質,並非列舉窮盡;二是因為引用憲法條文或章節

之故,未做概念上的整合,像民主國原則與國民主權原則便是相重疊的概

念,而人權保障與權力分立及制衡在理論上並非不能以法治國原則涵蓋。2

一、釋字第499號解釋諸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

制衡之原則等,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者。

1 引自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編著,《憲法-權力分立》,新學林,2008.09二版一刷,

16頁。

2 參閱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自版,2004.06三版,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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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三章 憲法之基本原則  1-7

釋字第499號解釋文(節錄)(89.2.24)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

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

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

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

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

有遵守之義務。

二、釋字第419號解釋諸如:國民主權、權力分立、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對人民自由

權利之限制已涉及本質內容而逾越必要程度。

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節錄)(85.12.31)

判斷憲法上行為之瑕疵是否已達違憲程度,在欠缺憲法明文規定可為

依據之情形時,亦有上述瑕疵標準之適用(參照釋342)。所謂重大係指

違背憲法之基本原則,諸如國民主權、權力分立、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

障3,或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已涉及本質內容而逾越必要程度等而言。

相關考題 89司2nd、二

第三屆國民大會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無記名方式,三讀通過憲法

增修條文第一條,將其任期延長兩年;司法院大法官依立委聲請,對此

作成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試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規定,及國民

主權、權力分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原則,對下列各題予以

解答:

㈠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主要理論架構為何?

㈡你對此解釋有何看法?

3 為垂直權力分立面向,可為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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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憲法必背釋字精研

相關考題 87律、四

關於憲法之修改:

㈠憲法修改之界限說與無界限說,其主要論據為何?

㈡主張修憲界限說者,其判定之基準為何?

㈢憲法之變遷與憲法的修改,有何不同?

貳、民主國原則

選擇演練

下列關於民主國原則之敘述,何者最為準確適當? A國民主權原則作為民主國原則核心要素,乃產生定期改選之要求。因此地方制度法修正將新北市

市長任期延長,應有違反民主國原則要求之疑慮 B我國憲法並無明文規範民主國原則之要求 C我國憲法之體制乃以直接民主為主、代議民主(或稱間接民主)為輔 D民主國原則下之政黨制度,本於人民結社自由權與參政權之保障,應容許政黨內部採用非民主式(或稱極權、獨裁式)運作模式,

蓋此畢竟為人民意志的選擇。

Ü解答A

一、意義

所謂「民主」,指涉的是「國家權力擁有者是誰」的問題,只要國家

權力的擁有者是人民,那麼不管這個國家的國家元首是總統還是君主,都

可將之視為民主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顯見國家權力之擁有者為國民全體,故我國為民主國無疑。4

釋字第387號解釋理由書(節錄)(84.10.13)

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民主政治以民意政治

及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以民意為

基礎,始具正當性。從而立法委員因任期屆滿而改選時,推行政務之最高

行政機關為因應最新民意,自應重新改組,方符民主政治之意旨。

4 參閱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自版,2006.03三版二刷,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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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三章 憲法之基本原則  1-9

釋字第645號解釋理由書(節錄)(97.07.11)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憲法本文

之設計,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憲,惟憲法第

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

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 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

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又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

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亦維持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責之精神,是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無本質上之改變。

憲法第十七條另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

一百三十六條復規定: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足見憲

法亦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在不改

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 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制

定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

行使創制、複決權,與憲法自屬無違。

二、民意代表的「定期改選」

釋字第499號解釋文5(節錄)(89.3.24)

四、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

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

5 背景事實: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惟此

一憲法修正,不論是程序上的合法性與實質內容上的合憲性,都引起相當多的批評與討論。一方

面,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進行三讀程序,被指為有程序瑕疵。當日,在國民大會進行二讀程序

前,一位國民大會代表提出偶發動議,主張採取無記名投票,主席交付表決,因過半數贊成而裁

定採取無記名投票。然進入二讀會表決後,並未獲得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所需之決議人數,

原已遭到否決,詎料國民大會議長竟否定原先表決結果,裁定重行投票,而通過二讀。另方面,

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因將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皆有所延長,是否已違反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

引發各方爭議。立法院各黨派之立法委員認為這些憲法爭議已經相當程度動搖其行使職權、適用

憲法之基礎,遂分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整理自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編

著,《憲法-權力分立》,新學林,2008.09二版一刷,2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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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憲法必背釋字精研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

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

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

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百六十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

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

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

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

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

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

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本為貫徹「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同一性」,人民之聲音直接傳達人民

所委託之國家機器(直接民主),乃是最有效之方法。但礙於現實運作

上之困難,因而設計出代議民主(間接民主)制度,將人民的聲音間接傳

達,此乃折衷之辦法。雖然民意傳達的方式有所不同,但關懷的重點是相

同的,人民聲音確實傳達至國家機器,以落實「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同一

性」。是故,代議民主制度設計必須能確實傳達人民聲音之情緒,因此,

藉由定期之改選來顯現不同人民聲音之訴求,遂成為代議民主制度所不可

或缺之機制。

然而,台灣代議民主制度之發展卻經過了一段迂迴的過程,直至釋字

第261號解釋的作成,才完善了定期改選之機制,落實國民主權原則。

釋字第31號解釋文(43.1.29)

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察委

員之任期為六年。該項任期本應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

止,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

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

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

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本依據「民主原則」,民意代表之任期(監察委員在釋31做成時,

仍屬民意代表)應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止,任期屆滿

即應改選,以確實反映民意。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