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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群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召集人

鄭信忠

學經歷:臺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博士、碩士、學士,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行

政副院長、牙科部主任,臺北醫學大學進修推廣部主任

現 職:臺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所主任兼所長,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齒顎矯

正科主任

編輯委員

(依姓氏筆畫先後順序排列)

王振穎

學經歷:國立臺灣大學牙醫學系學士,臺大醫院牙周病科總醫師,東京醫科齒

科大學齒周病學科研究員

現 職:臺大醫院牙周病科主治醫師

吳家佑

學經歷:臺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碩士、學士,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口腔顎面

外科總醫師,台北榮民總醫院進修醫師

現 職: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口腔顎面外科主治醫師

余權航

學經歷:國立台灣大學臨床牙醫學研究所碩士、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士,博士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牙科部住院醫師,中華民國口腔病理學會秘書

現 職: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系副教授,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口腔醫學部口

腔病理科主治醫師

林秀娜

學經歷:台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學士,台北長庚紀念醫院牙科部主治醫師,

台北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兼任助理教授,長庚大學醫學系兼任講師

現 職:台北長庚紀念醫院牙科部義齒補綴科主治醫師

陳立愷

學經歷:東吳大學法研所法律專業組碩士,高雄醫學院牙醫系學士,三軍總

醫院住院醫師,臺北市立和平醫院住院醫師,臺北市立忠孝醫院牙

科部主任

現 職: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牙科醫療部部主任、臺灣臺北/士林/板

橋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陳彥廷

學經歷:美國密西根大學牙周病學研究所碩士,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系學士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總額委員會主任委員,國立陽明

大學牙醫學系副教授

現 職:同德牙醫診所負責醫師

黃天昭

學經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牙醫學系學士,台北市立婦幼

綜合醫院牙科主任,台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

現 職: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牙科兼任主治醫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顧問

編輯群 (依姓氏筆畫先後順序排列)

編輯群 (依姓氏筆畫先後順序排列)

黃茂栓

學經歷:臺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碩士、學士,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牙科部主任

,台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部定講師

現 職: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牙科部主任

黃振勳

學經歷:國立台灣大學臨床牙醫研究所博士,高雄醫學院口腔顎面外科研究所

碩士、牙醫學系學士,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口醫部口腔顎面外科

主任、國立成功大學牙科暨口腔醫學研究所副教授

現 職: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口腔醫學部主任

黃智嘉

學經歷:國立臺灣大學臨床牙醫研究所博士班、碩士,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系

學士,中華民國牙髓病學會健保主委、耕莘醫院家庭牙科主任、台北

市立醫院兼任主治醫師

現 職:耕莘醫院牙髓病科主任、臺大醫院牙髓病科兼任主治醫師

夏毅然

學經歷:佛大學牙醫學校博士、國防醫學院牙醫學系學士、美國波士頓兒童醫

院骨科部研究員、三軍總醫院口腔顎面外科主治醫師

現 職: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口腔顎面外科中心主任、國防醫

學院牙醫系助理教授

前 言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自民國99年實

施至今已逾三年,感謝這段期間學校、醫院或牙醫診所等各界的牙醫同仁,共同

支持這項臺灣牙醫師訓練制度的重大政策及改變,也共同努力協助規劃及改善,

讓新的制度更符合牙醫界的現況及需求。

由於新制度實施之始,難免有許多未臻完善或周到之處,其中課程內容的

規劃設計及學習評量的一致性最為困難,尤其以「68小時基本訓練項目」課程內

容,除急救訓練(ACLS)之外的九項訓練項目,皆為過去「牙醫學系六年大學教

育」較沒教授之課程,尚缺乏完整具體設計。因此,在本計畫專案小組決議下,

成立師資培育工作小組,由本人擔任召集人,邀集牙醫界之專家,共同進行九項

訓練項目之課程內容細部規劃與制訂,包括教學目標、核心能力、訓練內容指

引、教學教案及學習評量(此部分列下年度工作計畫)。

感謝工作小組團隊成員的努力,經過六次的會議討論及無數次的設計編寫及

修改過程,同時亦經過各相關學會及專案小組審議,終於付梓,期供本計畫參考

使用,敬請各界不吝提供建議,以作為修改之參考及依據,再次致謝!

課程設計召集人 鄭信忠 2012.11.6

前 言

目 錄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編輯群

前言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一、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處理 …………………………….….………....2

二、實證醫學 ……………………………………………………………….........4

三、感染控制與廢棄物處理 ……………………………………………….........6

四、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8

五、病歷寫作 ……………………………………………………………….......10

六、衛生政策 …………………………………………………………...…........12

七、健康保險與健保事務 ……………………………………………….…......14

八、口腔醫務管理與轉診處理 ……………………………………….……......16

九、口腔病理診斷 ………………………………………………………….......18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教學案例一 ………………………………………………………….................20

教學案例二 ……………………………………………………….................…24

教學案例三 …………………………………........……………………….........28

教學案例四 ………………………………………………………….................31

教學案例五 ………………………………………………………….................38

教學案例六 ………………………………………………………….................42

教學案例七 ………………………………………………………….................47

教學案例八 ………………………………………………………….................51

教學案例九 ………………………………………………………….................56

教學案例十 ……………………………………………………….....................61

實證醫學

教學案例一 ………………………………………………………………….......66

教學案例二 ………………………………………………………………….......68

教學案例三 ………………………………………………………………….......70

教學案例四 ………………………………………………………………….......72

教學案例五 ………………………………………………………………….......74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教學案例一 ……………………………………………………….....................78

教學案例二 ……………………………………………………….....................80

教學案例三 ……………………………………………………….....................82

教學案例四 ……………………………………………………….....................84

教學案例五 ……………………………………………………….....................86

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一、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處理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學倫理規範

2.瞭解醫療專業法律規範

3.具備處理醫療糾紛基本能力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牙醫業務相關醫療倫理及其法規的基本規定

1-1.醫療倫理原則之內涵與醫師法、醫療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相關規定。

1-2.醫療行為法律責任的種類、歸責原則及其發展。

2.知情同意基本概念能力

2-1.醫療法、醫師法對知情同意之要求及訴訟上的實務見解。

2-2.針對告知對象、告知方法、告知範圍,由誰說明落實知情同意。

3.病歷記載在專業及訴訟上的意義3-1.病歷記載相關法律議題。3-2.病歷在訴訟上的意義。

4.醫療糾紛的預防與其發生時如何處理的基本能力

4-1.建置基本安全工作環境、瞭解醫療常規及醫療錯誤預防機制。

4-2.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及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轉換、醫事鑑定制度及實證醫學的影響。

參考資料

1. 蔡甫昌(譯)(2003)。臨床生命倫理學。新北市: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Peter A. Singer)

2.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2004年)。

3. 全民健康保險法(2011年)。

1

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一、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處理

4. 醫療法(2012年)。

5. 醫師法(2009年) 。

6. 劉宜廉,王志嘉(主編)(2008)。醫療法律入門-案例導向討論第二版。新北市:財團法

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7.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主編)(2009)。病歷相關的法律議題-案例解析。

新北市: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8. 朱柏松等(2008)。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台北市:元照出版公司。

9. 吳俊穎 (2005)。實證醫學對於醫療糾紛鑑定制度可能影響之實證研究。行政院衛生署

科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報告編號:DOH94-TD-M-113-009)。

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二、實證醫學

教學目標

1.瞭解實證醫學的內涵

2.執行文獻搜尋及評讀

3.應用實證醫學於臨床照護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列舉可以回答的臨床問題能力1-1.PICO的介紹。1-2.PICO在臨床牙科之應用。

2.執行最佳文獻證據搜尋能力2-1.執行文獻資料庫查詢。2-2.說明系統性回顧及統合分析。

3.執行文獻評讀能力3-1.文獻判斷的介紹。3-2.文獻評值的證據力。

4.應用實證醫學於臨床照護能力4-1.應用實證醫學於病患照護。4-2.評估實證醫療的臨床效果。

5.執行評估機制5-1.實證醫學之過程評估。5-2.實證醫學之自我評估。

參考資料

1.陳杰峰、王慈蜂(譯)(2007)。實證醫學臨床實踐與教學指引。台北市:合記書局有限公

司。(Scharon E., 2005)

2.萬芳醫院實證醫學中心(編譯)(2008)。臨床問題日誌:即時學習工具。台北市:臺北醫

學大學。(Carl Heneghan C., Glasziou P.)

3.李銘珠(譯)(2010)。以系統性回顧輔助實證醫學。台北市:臺灣愛思維爾有限公司。

(K. S. Khan)

4.楊宗翰(譯)( 2008)。實證醫學原理與應用-快速入門。台北市:合記書局有限公司。

(McKibbon, K. Ann)

2

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二、實證醫學

5. Allan H., Elizabeth P. & Elizabeth D. (2006).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 an introduction. Iowa:

Blackwell Munksgaard.

6. Thomas M. V. (2009). Dentistry and the Concept of Harm. Dental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53, 23-32.

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三、感染管制與廢棄物處理

教學目標

1.認識口腔治療中可能之傳染性疾病及感染途徑

2.認識牙科執業過程中之各項感染管制觀念、原則與措施

3.認識牙科醫療廢棄物之貯存、清除過程、應注意事項及各項器械設施之消毒滅菌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口腔傳染性疾病基本概念1-1.牙科感染管制之發展。1-2. 口腔感染性疾病及感染途徑。

2.牙科感染管制原則與個人防護技術

2-1.牙科感染管制觀念與原則介紹。2-2. 各式個人防護技巧介紹。

3.醫療廢棄物處理及利器刺傷防範3-1.牙醫院所醫療廢棄物之規劃與執行。3-2. 牙醫執業之利器刺傷防範及緊急應變措施。

4.消毒滅菌觀念及執行4-1.消毒與滅菌之原理與應用。4-2. 各式牙科器械之消毒滅菌方法及應注意事項。

5.牙科感染管制標準作業流程應用5-1.規劃牙醫院所軟硬體感染管制之介紹及應注意事項。

5-2. 健保加強牙科感染管制方案之介紹與實施。

參考資料

1.Cottone J.A., Terezhalmy G.T., & Molinari J.A. (1996). Practical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istry.

Baltimore: 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2.Miller C.H., & Palenik C.J. (2009). Infection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materials

for the dental team. St. Louis: Mosby.

3. Wood PR. (1992). Cross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istry-a practical illustrated guide. London:

Wolfe.

3

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三、感染管制與廢棄物處理

4.吳麗鴻(2011)。感染管制業務訓練手冊。台北市:合記圖書出版社。

5.鄭信忠(1992)。牙科感染控制(初版)。台北市: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6.鄭信忠(1995)。臨床牙科感染控制篇。載於鄭信忠主編,臨床牙科寶鑑(初版)。台北

市: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7.鄭信忠(2005)。牙醫院所感染控制SOP作業細則手冊。台北市: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

8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參考資料

1.行政院衛生署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年度工作目標(2003-2012年)。

2.邱文達(2003)。醫院品質實務管理。台北市:合記書局有限公司。

四、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教學目標

1.醫療品質的意義

2.醫療品質的工具(應用於牙科)

3.病人安全之項目

4.病人安全之應用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具備醫療照護服務品質管理與持續品質改進的能力

1-1.認識牙科醫療服務品質及改善方法。1-2.牙科醫療照護服務品質管理、術前評估、手術與麻醉安全,落實辨識流程及高風險病人規範照

護。

2.應用醫療品質工具於牙科的能力 2-1.多元醫療品質工具的運用。

3.認識年度品質指標與病人安全目標

3-1.推動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工作年度目標及策略。3-2.防止病人在牙科治療過程發生意外與意外時的緊急處置。

4.以病人為中心的牙科醫療服務及病人安全

4-1.了解各項牙科治療之安全措施及應注意事項。4.2.病人及家屬權益-同意書、隱私權、疼痛評估處理、抱怨窗口。

4-3.病人與家屬之教育-病情處置說明、衛教。4-4.資訊安全管理及醫療照護溝通的能力訓練。

5.牙科醫療設施之安全與人員教育5-1.醫療設施安全、防火、醫療儀器管理。5-2.員工安全教育訓練。

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四、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3.陳楚杰(1992)。醫院組織與管理。台北市:宏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4.莊逸洲等著(2001)。醫務管理學。台北市: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5.王復穌(2002)。醫院品管之旅。台北市:復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石崇良(2010)。醫療品質教學指引。新北市: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7.鄭信忠(2005)。口腔醫務管理學:個案,驗證,辨證。台北市:台灣口腔醫務管理學會。

8.鄭信忠(2008)。牙科作業流程管理學。台北市:中華民國家庭牙醫學會及牙橋學會。

1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五、病歷寫作

教學目標

1.瞭解病歷內容之意義

2.瞭解問診及書寫內容重點與技巧

3.瞭解病歷書寫的合理性、邏輯性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收集病人完整病史的能力1-1.病歷定義、結構與功能。1-2.病歷記錄原則。

2.以正確結構寫出病歷的能力

2-1.病歷記錄主要內容 (包括門診病歷的初複診病歷與住院病歷)。

2 - 2 .病歷記錄系統 (包括問題導向式醫療紀錄(POMR)& SOAP書寫格式)。

3.認識電子病歷 3-1.電子病歷之介紹。

4.說明病歷書寫相關法規的能力

4-1.病歷記錄相關法規 (包括醫療法與醫師法相關規定)。

4-2.病歷記錄相關法規 (包括健保、PGY與電子病歷相關規定)。

5.開立診斷證明的能力5-1.如何正確開立診斷證明文件。5-2.診斷證明文件之法律意義。

參考資料

1.孫茂勝主編(2009)。病歷寫作與管理。台北市:合記圖書出版社。

2.范碧玉、許清曉、黃勝雄主編(2005)。病歷書寫參考指引。台北市:合記圖書出版社。

3.范碧玉、洪祖培、黃瑞仁主編(2011)。最新病歷記錄指引。台北市:合記圖書出版社。

5

1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五、病歷寫作

4.翁惠瑛(2009)。病歷相關法律議題-案例解析。新北市: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

進會。

5.劉宜廉、王志嘉主編(2008)。醫療法律入門-案例導向討論(第二版)。新北市:財團法人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6.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電子病歷推動專區。線上檢索日期:2012年12月10日。網

址:http://emr.doh.gov.tw/news.aspx

1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六、衛生政策

教學目標

1.認識目前牙醫衛生政策現況

2.認識政府對牙醫衛生政策之擬定與發展

3.認識牙醫界對牙醫衛生政策之擬定與發展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認識現階段牙科相關政策

1-1.認識國家牙醫政策規劃的相關機構。 1-2.認識國家各機構現階段對口腔健康及牙科相關政策。

1-3.認識國內學會、全聯會及各地公會推動牙科政策現況。

1-4.參與身心障礙者基本概念暨實作課程與口腔保健教育人員相關課程。

1-5.了解牙科相關輔助人員的相關政策及規範。1-6.認識牙科相關輔助人員在牙醫界中所扮演的角色。

2.認識本國及外國牙醫師的執照相關規定

2-1.了解衛生署對本國牙醫學生及國外畢業牙醫學生的考照相關法規。

2-2.了解醫師法中對國內、外牙醫師的規範。

參考資料

1.林殿傑、林子賢(2010)。台灣口腔健康政策建言書。台北市:中華牙醫學會。

2.行政院衛生署各項政策(網站最新資料)。

3.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口腔健康相關政策(網站最新資料)。

4.郭耿南主編(2010)。2020牙醫醫事人力培育和供需規劃。苗栗縣: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

究院。

6

1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六、衛生政策

5.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2011)。

6.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最新資料)。

7.醫療法(2012年)。

8.醫師法(2009年)。

1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參考資料

1.全民健康保險法(2011)。

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2011)。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線上檢索

日期:2012年11月25日。網址: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 menu=17&

menu_id=660&WD_ID=672&webdata_id=4135

七、健康保險與健保事務

教學目標

1.認識全民健保推動的背景與歷程,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

2.瞭解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的相關法規

3.瞭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審查的法規與作業流程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說明全民健保的組織體系與支付方式

1-1.我國推動健保的背景與歷程。1-2.全民健保體系及支付制度。

2.應用全民健保特約規範2-1.全民健保特約的合約規定。2-2.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

3.說明醫療費用審查的法規3-1.全民健保醫療服務審查的規定。3-2.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的規定。

4.列舉醫療費用審查各階段必需備齊之文件

4-1.醫療費用審查過程、初審、申複、爭議程序及醫療費用審查文件的示範與說明。

4.2.牙醫門診總額抽樣抽審作業的原則。

5.說明牙醫總額現階段品質管理及專業審查法規與共識

5-1.全民健保牙醫門診總額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管控的規定。

5-2.全民健康保險支付規定及專業審查共識。

7

1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七、健康保險與健保事務

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辦法(2012)。

4.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2011)。

5.行政院衛生署 (2011)。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標準表。線上檢索日期:2012年11月25日。網

址: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20&menu_id=710& webdata_id=3

633&WD_ID=900

6.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008)。

7.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區業務組牙醫門診總額抽樣抽審作業原則(2012)。

8.全民健保牙醫門診總額各分區加強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管控辦法(2012)。

10.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2012)。

11.江東亮(2008)。醫療窮人不再有。台北市: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

1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參考資料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2011)。醫療品管的深耕活動:醫療界的QCC實務。台北市:財

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2.王復穌(2002)。醫院品管之旅。台北市:復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先鋒5S小組(譯)(2009)。5S的基本:整理.整頓.清潔的實施方法。桃園縣:先鋒企業

管理發展中心。(末弘喜久雄)

4.邱文達(2003)。醫院品質實務管理。台北市:合記書局有限公司。

5.病人安全資訊網http://www.patientsafety.doh.gov.tw/big5/default.asp

6.陳楚杰(1992)。醫院組織與管理。台北市:宏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7.莊逸洲等著(2001)。醫務管理學。台北市: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八、口腔醫務管理與轉診處理

教學目標

1.了解醫務管理意義及應用

2.了解醫務管理提升服務品質意義及應用

3.了解牙科轉診制度及運轉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具有醫務管理應用在牙醫院所經營之能力

1-1.口腔醫務管理的介紹。1-2.口腔醫務管理工具應用在牙醫院所的介紹。

2.具有醫務管理應用在牙科醫療服務之能力

2-1.提升牙科醫療品質的介紹。2-2.牙科醫療品質應用在牙科服務的介紹。

3.瞭解何種狀況轉診的能力3-1.轉診制度的意義。3-2.全民健保系統下牙科轉診制度介紹。

8

1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八、口腔醫務管理與轉診處理

8.石崇良(2010)。醫療品質教學指引。新北市: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9.蕭淑姝,林洛秀(2011)。職業性針扎通報及防治推廣。台北市:勞委會安全衛生研

究所。

10.鄭信忠(1995)。臨床牙科感染控制篇。載於鄭信忠主編,臨床牙科寶鑑(初版)。台北

市: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11.鄭信忠(2005)。口腔醫務管理學:個案、驗證、辨證。台北市:台灣口腔醫務管理

學會。

12.鄭信忠(2008)。牙科作業流程管理學。台北市:中華民國家庭牙醫學會及牙橋學會。

18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架構

參考資料

1.Cottone J.A., Terezhalmy G.T., & Molinari J.A. (1996). Practical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istry.

Baltimore: 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2.Miller C.H., & Palenik C.J. (2009). Infection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materials

for the dental team. St. Louis: Mosby.

3. Wood PR. (1992). Cross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istry-a practical illustrated guide. London:

Wolfe.

4.鄭信忠(1992)。牙科感染控制(初版)。台北市:台北市牙醫師公會。5.鄭信忠(1995)。臨床牙科感染控制篇。載於鄭信忠主編,臨床牙科寶鑑(初版)。台北

市: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6.鄭信忠(2005)。牙醫院所感染控制SOP作業細則手冊。台北市: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

九、口腔病理診斷

教學目標

1.認識口腔組織之鑑別診斷

2.了解口腔組織病變之治療、追蹤及轉診

核心能力及訓練內容指引

核心能力 訓練內容指引

1.口腔組織病變之鑑別診斷

1-1.認識各種口腔組織病變1-2.應用臨床症狀、影像判讀、檢查結果或實驗室資料做口腔組織病變的鑑別診斷

1-3.了解系統性疾病可能產生之口腔組織症狀,推斷各種症狀可能的相互關係

1-4.參與口腔黏膜健檢相關課程

2.口腔組織病變的治療、追蹤與轉診

2-1.應用各種口腔組織病變之治療方式2-2.了解各種口腔組織病變治療後應如何做後續追蹤2-3.了解各種口腔組織病變應如何適當的轉診

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教學案例】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牙科 黃天昭醫師 編撰

2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一

(一)案例摘要

原告病人A主張:

伊於93年5月25日因牙疼前往○○醫院就診,同年5 月26日住院接受複雜齒切除手

術,對伊施以全身麻醉一次拔除三顆阻生智齒。共同被告甲為主治醫師,乙住院醫師為

實際進行手術醫師,惟其等於術前均未告知伊手術可能導致風險或可選擇替代醫療處

置。伊於術後右側牙床、牙齒及顏面疼痛嚴重,無法言語或進食,顏面不斷抽痛、口水

橫流、劇痛難忍,於93年6月1日雖應○○醫院要求辦理出院,但所遭受劇烈痛苦未曾稍

減,自93年6月7日至96年1月25日回○○醫院複診治療皆不見好轉,遂前往A醫院、B醫

院、C醫院、D診所、E醫院就診,顯係本件拔牙手術過程不當創傷所致,被告醫師顯然

有醫療疏失。

被告抗辯:

病人A於93年5月24日因右側顏面及頸部在咬合時有疼痛情形至牙科門診就診,顯見

病人A主張其於系爭手術後始感覺疼痛,並有系爭症狀者,已與事實不符。甲主治醫師

綜合病人A主訴、病史及診察結果向其說明治療意見,並於系爭手術前充分告知相關內

容、步驟、風險、併發症等情形後,病人A並於手術同意書、拔牙及植牙手術說明,及

麻醉同意書上簽名,其上另有病人A姪女之簽名,該手術同意書及手術說明中即明載下

顎阻生齒手術後有造成牙齦及唇部痲痺等併發症之可能,病人A自對之已充分了解,乙

住院醫師於同月26日以全身麻醉方式一次拔除病人A位於左上顎、右上顎及右下顎部位

之3顆智齒,合於醫療常規,並無疏失。原告除術後3 個月之93年8 月25日因出現下巴歪

斜情形至A醫院就醫,經診斷認為係因顏面神經麻痺所引起外,查無原告有上開症狀主

訴或診察結果記載,原告主張因被告醫師手術導致上開情形云云,洵不可採,原告於93

年8 月25日前往A醫院急診後,又多次前往A醫院神經外科就醫,對於右臉歪斜與疼痛情

形,經A醫院判斷可能係帶狀泡疹病毒感染所引發的神經系統併發症,故其日後雖有因

急性牙周炎、三叉神經痛、牙齒根尖周圍炎、右側顏面神經痛等痼疾就醫紀錄,顯與被

告醫師之手術無關。

1

2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一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瞭解醫療行為的法律責任的種類及歸責原則。

3.瞭解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轉換的相關見解。

4.瞭解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

(三) 教學重點

1.醫師盡告知義務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上的意義。

2.醫師告知義務的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3.何謂「醫療常規」?

4.醫療糾紛訴訟上因果關係的認定。

5.醫療糾紛訴訟上鑑定的相關問題。

6.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的舉證責任轉換對醫療行為的影響。

7.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醫上字第9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22號民事判決。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原告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為何?

3.本案例有關手術同意書的簽署過程有何爭議?法院如何認定?

4.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對醫師是否盡告知義務的認定有何不同?

5.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對醫師盡告知義務是否應記載於病歷之要求有何不同?

6.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文中均提及「實證醫學」「牙醫學通念」及「醫療常

規」,何謂「醫療常規」?

2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7.高等法院審理時原告提出醫學文獻,法院對醫學文獻的態度如何?

8.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對於醫師未盡告知義務,與原告術後發生右下唇麻木間有無

因果關係之認定有何不同?

9.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對於有無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要求有何不同?

10.最高法院廢棄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理由為何?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

2.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醫上字第9號。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醫字第22號。

4.陳聰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政大法學評論第127期,350-412頁,

101年6月。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第224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

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

2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一

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

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

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醫療法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

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

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

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1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

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2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二

(一)案例摘要

甲係「○○牙醫診所」牙醫師。民國96年3月14日,丙因左上顎第一大臼齒缺牙,前

往「○○牙醫診所」求診,而由甲自是日起,為丙施以上排牙齒齒列矯正及左上顎第一

大臼齒植牙之療程,並約定上排牙齒齒列矯正及植牙之費用分別新臺幣(下同)9萬5千

元、6萬元,費用則按療程分次給付。

甲於同年5月11日,將植體植入丙左上顎第一大臼齒位置之牙床,至同年10月29日

丙回診本預定在該植體上做假牙,惟甲發現植體有鬆脫情形,遂將植體拔出而致丙左上

顎第一大臼齒牙床上出現傷口,經甲處理傷口,並約定同年11月9日回診,至此,丙之上

排牙齒齒列矯正及左上顎第一大臼齒植牙療程均尚未完成,而費用則分別已陸續支付2

萬7千元、4萬元。丙返家後,仍感到上開傷口疼痛不已,雖於翌日再次前往「○○牙醫

診所」求診,返家後仍深感疼痛,遂開始懷疑甲之醫療計畫及醫療技術,遂於同年11月2

日,前往國立A醫院(下稱A醫院)牙科部求診,經該院牙科部牙醫師乙檢視其左上顎第

一大臼齒牙床傷口,及丙詢以:該左上顎大臼齒之傷口可否再進行植牙一事,乙向丙表

示:要先等傷口完全癒合後,再來考慮植牙的問題等語。

同年11月9 日,丙依約前往「○○牙醫診所」回診,然因其上開傷口仍感疼痛,且前

經A醫院牙科部牙醫師乙告知要等傷口癒合再考慮植牙,遂於該次回診之初,向甲要求將

齒列矯正器取下,並表示不願意再接受甲植牙之治療。

甲向丙表示:如果植牙時間等太久,齒槽骨會萎縮更嚴重,對植牙手術不見得有利

等語,勸說丙繼續接受其治療及當日即行重新植入植體。惟甲為丙重新植入植體時,植

體因此掉入丙之左上顎鼻竇內無法取出,致丙當時受聽力受損,且說話時聽見自己聲音

之回音而無法正常說話。甲旋即陪同丙緊急至B紀念醫院(下稱B醫院)就診,由邱○○

醫師施以手術,惟仍無法順利取出植體,翌日(10日),丙轉院至A醫院就診,由乙醫師

施以Caldwell-Luc氏開刀手術,始將掉入之植體取出,丙前開聽力受損及不能正常說話之

情狀幸而恢復正常。

2

2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二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醫療行為在刑法上的定位。

3.病人是否同意在刑法上的評價。

4.刑法上醫療過失的認定。

5.「醫療準則」與注意義務。

6.醫療糾紛訴訟上鑑定的相關問題。

(三) 教學重點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瞭解醫師未盡告知義務在民事責任上與刑事責任有何不同意義?

3.瞭解「醫療準則」在醫療過失認定的意義。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醫易字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醫

上易字5號刑事判決。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重新植入植體時,醫師甲是否盡說明義務?病人丙是否同意?

3.病人丙是否同意?在刑法上的意義為何?

4.醫師重新植入植體時,未經病人同意,是醫療過失?還是故意傷害罪?

5.檢察官認為醫師重新植入植體時,未經病人同意,強行將植體再度植入,致植體

進入告訴人丙之上顎鼻竇而無法取出,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6.強

制罪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

7.何謂「醫療準則」?與醫師是否盡注意義務有何關係?

8.「專家證人」「鑑定證人」與「鑑定人」有何不同?

9.本案被告曾提出醫學文獻抗辯,實證醫學在醫療訴訟上的影響如何?

2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醫易字2號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99年醫上易字5號刑事判決。

3.王皇玉,醫師未盡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台灣法學雜誌,75期,224-226 頁,

2005年,10月。

4.盧映潔,醫療行為中醫師說明告知與病患同意在刑事過失責任上的定位探討,

5.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8年,9月。

6.盧映潔、周慶東、葛建成,醫療準則之意義與功能,輔人法學,40期,2010年,

12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2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二

刑事訴訟法

第206條(鑑定報告)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

第208條(機關鑑定)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

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

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

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28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三

(一) 案例摘要

被告戊○○牙醫師在拆下病人舊牙套,於做完第1次根管治療後裝回舊牙套前,因該

舊牙套與牙齒間有縫隙,為使病人咬合時較為舒服,指示牙醫助理丙○○協助調拌軟性

之Soft-Liner作為該縫隙之襯墊,牙醫助理丙○○聽從醫師戊○○指示調拌Soft-Liner,醫

師戊○○有在場,將Soft-Liner調拌好放入病人口中比對時,病人喊痛,並拒絕牙醫助理

丙○○繼續施作。病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則認為牙醫助理丙○○所做為樹脂臨時牙套,

將牙醫戊○○與助理丙○○,二人共同基於讓牙醫助理丙○○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

聯絡,由牙醫助理丙○○為前來看診之病患口中塞入臨時樹脂覆蓋物後再取出,而擅自

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

行醫療業務罪嫌,提起公訴。

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雖不否認於上揭時間,由被告戊○○為乙○○看診治療牙

齒,另由被告丙○○在一旁協助等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醫師法之犯行,被告戊

○○辯稱:本件發生地點是在高雄市之「聖○牙醫診所」,並非「朝○牙醫診所」,當

天是去「聖○診所」支援,且被告丙○○非我僱用,當時她是協助處理,而且當日乙○

○是抽神經作根管治療,並非製作臨時塑膠齒套,我是基於好意,在拆下乙○○舊牙套

做完第1次根管治療後裝回舊牙套前,因該舊牙套與牙齒間必留有縫隙,為使乙○○咬合

時較為舒服,才指示被告丙○○協助調拌軟性之Soft-Liner作為該縫隙之襯墊等語;被告

丙○○辯稱:當時我是聽從醫師指示調拌Soft-Liner,醫師也有在場,我將Soft-Liner調拌

好放入乙○○口中比對時,乙○○就喊痛,並拒絕我繼續施作,當時不是做臨時齒套或

牙套等語。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師法相關規範。

2.具備處理醫療糾紛基本能力。

4

2�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四

(三) 教學重點

瞭解牙醫助理的工作範圍及其法律風險。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97年度醫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七號刑

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目前牙醫助理的法制定位為何?

3.何謂「醫療行為」「醫療業務」?

4.那些「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5.何謂「醫療輔助人員」「醫療輔助行為」?

6.具備何種資格才能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 筆試。

2. 口試。

3. 綜合討論。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醫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七號刑事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3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5.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6. 97.10.6. 衛署醫字第0970205478號函。

7. 96.6.25.衛署醫字第0960207696號函。

8. 65年6 月14日衛署醫字第116053號函。

9. 93年3 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30004477號函。

相關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第28-4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

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

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4

3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四

案例四

(一) 案例摘要

病患右下第二小臼齒發炎蓄膿,由被告醫師治療並給予抗生素,仍不見改善,經轉

診給根管治療專科醫師,確認為牙齒斷裂後,將右下第二小臼齒拔除。由於病患右下第

一大臼齒原來就缺牙,醫師經與病患討論後決定右下第二小臼齒及第一大臼齒均以植牙

手術重建。

右下第二小臼齒及第一大臼齒施以植牙手術後,第一大臼齒手術部位有發炎情形,

雖經服用抗生素約一個月後仍不見改善,將第一大臼齒的植體挖除並填入人工骨粉進行

骨增補手術。約過半年後對第一大臼齒部位再植入人工牙根,四個月後安裝假牙。病患

回家試用,多次認為咬合不順,醫師另重新製作,兩個月後將重做的假牙全部固定,完

成植牙流程,並付清植牙費用新台幣16萬元。

病患認為醫師未盡告知義務,因此他無法正確評估是否願意接受植牙手術;重建手

術部位,一直感到麻木不適;所置入人工骨粉之品牌、成分內容如何,他完全不知情,

亦未保留藥品序號在病歷表內,雖然目前尚未因而產生不適,但日後不知對於健康有何

影響,亦有未盡告知義務之醫療疏失。醫師應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及利息。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7 日對伊實施植牙手術之前,未告知植牙手術可能導致

發炎膿腫,甚至需挖除植體,亦未將伊原本身體健康狀況記載於病歷表,違反醫療法第

63條第1項及醫師法第12條、第12條之1 之規定,致伊無法正確評估是否願意接受植牙手

術,被告已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過失,嗣伊接受被告植牙手術後,按時服用消炎止痛

藥劑,並回診拆線,不料一週後,手術部分發炎膿腫,96年11月30日由鄭○○醫師代診

治療,指示服用消炎藥劑,同年12月4日、11日、18日、25日分別由被告為伊治療,並均

指示繼續服用高劑量消炎藥,被告沒有及時為伊檢查出病因,只消極讓伊服用四週消炎

藥,造成伊植體、牙槽骨腐蝕面積擴大,而需挖除植體,顯有醫療過失侵害伊健康權,

此外,被告於96年12月26日為伊挖除植體後,必須同時進行填補骨粉之牙周重建手術,

惟被告事前並未讓伊瞭解除了人工骨粉外,也可選擇放入自體骨,且被告所置入人工骨

粉之品牌、成分內容如何,伊完全不知情,亦未保留藥品序號在病歷表內,雖然伊目前

3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尚未因而產生不適,但日後不知對於健康有何影響,亦有未盡告知義務之醫療疏失;此

後,伊歷經1年將近20餘次回診治療,於97年12月4 日付清植牙費用新台幣(下同)16萬

元,始完成本件植牙療程,其間伊多次向被告表示牙周重建手術部位,一直感到麻木不

適,被告對此未置可否,亦無任何處置,應係被告實施牙周重建手術時,過失傷及周邊

神經,導致伊遭挖除植體部位至今仍感麻木不適。被告上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及違反醫

療契約之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原告身心沮喪及煎熬可以想見,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

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辯稱:

(一)原告於96年7月19日,因右下第二小臼齒發炎蓄膿,至被告診所求診,伊懷疑是牙

根斷裂,一方面觀察原告狀況,一方面於原告4 次就診時雙方討論,如果確認牙根

斷裂需要拔除,日後重建時,因原告另右下第一大臼齒缺牙已久,日後第二小臼

齒拔除後,是否連同第一大臼齒一同重建?又重建方式可能以傳統固定牙橋、活

動假牙或植牙方式為之,不過牙橋過長容易造成受力不當,而活動假牙如施力於

軟組織上,無法發揮良好咀嚼功能,因此依原告缺牙位置,建議植牙比較適合,

其間,原告歷經4 次就診清創刮洗、施用抗生素之後,仍持續發炎,經轉診治根管

專科醫師謝○○醫師診斷後確認牙根斷裂,應予拔除,原告遂於96年9月5日回診

請求被告拔除其右下第二小臼齒,拔牙後之2 個月復原期間,確定原告必須重建,

被告遂詳細告知原告有關植牙之各項訊息(包含原告必須先照X光,

做全口模型印模檢查,確知是否適合植牙、植牙之手術流程、術前術後之

清潔方式、飲食及服藥應注意事項、等候骨整合期之時間及費用,並告訴原告雖

然植牙手術已經很成熟,但在生物體上仍有產生感染之風險,另外,檢查時發現

原告右下第一大臼齒缺牙處,可能有骨缺損情形,必須於植牙時,同時做骨補足

手術,剛好原告在手術區附近有一塊突出骨,遂告知原告如果植牙手術當天打開

手術區,確認第一大臼齒骨缺損程度達到必須做骨增補手術程度,就會以其突出

骨來做自體骨移植,植牙必須在增補骨上,至於第二小臼齒植牙區的骨頭是原有

的,直接植牙在骨頭上就可以,被告事前還告知原告,植牙在增補骨上的失敗率

較高,事後原告第二小臼齒的植牙成功,只有第一大臼齒增補骨植牙區發炎膿

腫,至於發炎可能原因有很多,不過絕非因被告手術過程感染所造成,否則同時

4

3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四

植牙之第二小臼齒也會全面感染才對。

(二)原告於96年11月30日回診時,第一大臼齒手術部位有發炎情形,代診醫師先以高濃

度殺菌沖洗液清洗傷口,96年12月4日被告給予抗生素藥物,希望控制局部發炎程

度,但96年12月11日原告再回診時,發炎程度尚未獲得控制,因此再給予一週抗

生素,持續觀察能否控制局部發炎程度,96年12月18日原告再回診時,發炎仍未

獲控制,被告判斷無法將已發生之局部感染消除,必須將植體取出,治療方向轉

為控制局部感染不要擴大為全身性感染,以利日後植體取出,該次診斷遂改投以

不同種類抗生素,96年12月25日也給予相同藥物,一面觀察感染是否獲得控制,

以避免日後植體取出手術時造成全身性感染,被告並無未及時檢查之醫療疏失。

(三)被告於96年12月18日決定要朝取出植體方向進行後,因原告已無多餘突出骨可做

自體骨移植,因此事先告知原告只能填入人工骨粉,原告曾向被告詢問所使用人

工骨粉品牌,被告據實告知後,原告並無異議,因此96年12月26日手術當日,就

以經原告同意之LIFENET 品牌骨粉進行骨增補手術。

(四)第二次骨增補手術後,需休息半年,讓填入的骨粉能夠成熟,足以接受植牙重

建,此期間原告歷次回診,從未提及手術部位有麻木不適感,被告等到97年5 月13

日,才針對第一大臼齒部位植入人工牙根,植牙完成後,需等候拆線並確認傷口

癒合,並於97年9 月起準備假牙之安裝與調整工作,97年9 月23日開始嘗試安裝假

牙,同年10月2 日將3 顆假牙安裝完畢,讓原告回家試用,之後,原告多次認為咬

合不順,被告另重新製作3 顆假牙,讓原告試戴至滿意為止,最後終於在97年12月

4 日將重做的3 顆假牙全部固定,完成植牙流程,雙方於將近一年半之治療期間互

動良好,未有任何爭執,如被告確有醫療疏失,原告何不轉診至其他診所,而持

續要求被告進行治療?

(五)依行政院衛生署98年1月17日致A醫院牙醫部覆函內容,有關補牙、拔牙等需局部

麻醉之牙科門診治療,其麻醉方式、手術困難度及複雜性皆不同於醫院開刀房實

施之手術,非屬醫療法第63條規定實施手術之範圍,故本件未經原告簽手術同意

書及麻醉同意書,並無違反醫療法第63條之規定。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應由病患先負舉證責任,並無顯失公平之情

形,在社會及醫療保險制度未健全之前,逕認應由醫師或醫院先負舉證責任,將

破壞整個醫療體制,非病患之福。

3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七)原告於本件起訴前向台北市衛生局申訴醫療爭議調處時,未曾提及被告未告知病

情、未詳細記載病歷、未檢查第一大臼齒增補骨手術發炎情形及施用抗生素、未

告知人工骨粉品牌、植牙後一直感覺麻木不適等等,原告於本件起訴始提出該等

新主張,顯有不實,且與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無關連性。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3.瞭解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轉換的相關見解。

(三) 教學重點

1.醫師盡告知義務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上的意義。

2.醫師告知義務的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3.何謂「醫療常規」?

4.醫療糾紛訴訟上因果關係的認定。

5.醫療糾紛訴訟上鑑定的相關問題。

6.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的舉證責任轉換對醫療行為的影響。

7.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士小字716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年醫小上字1號民事判決。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原告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為何?

3.何謂「醫療常規」?本案例所提及之「醫療常規」為何?

4

3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四

4.醫師抗辯:依行政院衛生署98年1月17日致A醫院牙醫部覆函內容,有關補牙、

拔牙等需局部麻醉之牙科門診治療,其麻醉方式、手術困難度及複雜性皆不同

於醫院開刀房實施之手術,非屬醫療法第63條規定實施手術之範圍,故本件未

經原告簽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並無違反醫療法第63條之規定。是否簽署

手術及麻醉同意書與是否已盡說明義務並取得病人同意,兩者之間有何不同?

5.本案例法院對醫師之說明義務之見解如何?

6.本案例病人主張,醫師未依醫師法規定記載病歷而有醫療疏失,法院見解如何?

7.有關舉證責任,醫病雙方各有何主張?法院見解如何?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士小字716號民事判決。

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醫小上字1號民事判決。

3.陳聰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政大法學評論第127期,350-412頁,

101年6月。

4.沈冠伶,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127期,28-49頁,

2005年12月。

相關法條:

民法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

3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

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醫師法

第12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

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4

3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四

第12-1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

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療法

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

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

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

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8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五

(一) 案例摘要

被告A牙醫師係「○○牙醫診所」開業牙醫師,為病患B診療、修補口腔右側之臼齒

時,經病患B表示左側牙齒在咀嚼時也會疼痛,A牙醫師僅以敲診、探針採測之方式,診

斷左邊牙齒是垂直縱裂,裂成二顆,裂到牙根分叉處,並繪圖病歷上。A牙醫師有將情形

告訴病患B,經其同意才將牙拔掉,並在病歷上讓病患B簽名,病患B聲稱伊在病歷上簽

字並非同意拔牙。病患B提出告訴。

檢察官認為:經其函詢某學院牙醫學系有關臨床診斷病患牙齒是否有「垂直縱裂」

(Vertical fracture)情形,函稱:牙齒「垂直縱裂」(Vertical fracture)之診察,以X光片

診斷或以壓舌板、竹筷等物請病患在該懷疑之牙齒做不同方向之上下咬合動作,牙齒會

向兩邊撐開,並將引發病人疼痛反應,或以優碘之類有色液體塗在牙齒表面再以清水沖

洗,若有裂縫可見染色之線條,或藉強光光源在舌側面打燈透光之,如有深色線條則懷

疑是牙齒有裂縫等方式來診察「垂直縱裂」。而被告A牙醫師自承當時診察病患B之左上

顎第一大臼齒,係以「敲診」及「探針採測」之方式,與上開某學院函述之牙醫臨床診

斷「垂直縱裂」方式不符,是被告A牙醫師診斷病患B牙齒當時係患「垂直縱裂」,顯屬

無據。

依被告A牙醫師病歷表上加繪之病患B牙齒示意圖觀之,病患B牙齒垂直縱裂之終點

並未如前開某學院牙醫學系函所述斷裂終點在牙齦之下甚至在齒槽骨之下之情形,是被

告辯稱病患B之牙齒無法以修補或根管治療處理,必須予以拔除一點,亦無足採信。

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予以起訴。

被告A固自承於前開時、地,在被告開設之「○○牙醫診所」診治告訴人B牙齒,並

將左上顎第一大臼齒拔除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告訴人當時來其診

所就診,經伊診斷左邊牙齒是垂直縱裂,裂成二顆,裂到牙根分叉處,伊有將情形告訴

B,經其同意才將牙拔掉,並在病例上讓B簽名,伊之醫療過程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傷害

犯行。

5

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五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醫療行為在刑法上的定位。

3.病人是否同意在刑法上的評價。

4.刑法上醫療過失的認定。

5.醫療糾紛訴訟上鑑定的相關問題。

(三) 教學重點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瞭解醫師未盡告知義務在民事責任上與刑事責任有何不同意義?

3.何謂鑑定?甚麼因素會影響鑑定意見的準確性?

4.何謂「醫療常規」「醫療行為符合一般正常程序且客觀上認為正當」?

5.何謂「無罪推定」?醫療糾紛刑事訴訟,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6.詳實病歷記載的重要性。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 請學生先閱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8年度易字第3219號及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刑事判決89年度上易字第1613號。

2. 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 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本案檢察官認為:醫療行為之實施必須符合一般醫療程序且客觀上認為正當,始

能認定欠缺構成要件故意。而醫療行為是否符合一般正常程序,應由行為人舉

證,是否正確?

3.何謂「無罪推定」?醫療糾紛刑事訴訟,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4.本案檢察官函詢某學院牙醫學系有關臨床診斷病患牙齒是否有「垂直縱裂」

(Vertical fracture)之診斷及治療方式,該學系僅就牙醫學理上問題為答覆是不

4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是鑑定?法院有何見解?

5.何謂「醫療基準」「醫療水準」「醫療照應之標準」?又何謂「醫師專業裁

量」?

6.「某學院牙醫學系函」、「行政院衛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及「台中縣牙醫

公會函」對本案例之結果有何影響?是否合理?被告在繪圖病歷上並讓病患B簽

名,是否正確?

7.高等法院認為被告有何「或應有檢討之處」?是否恰當?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8年度易字第3219號。

2.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89年度上易字第1613號。

3.王皇玉,醫師未盡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台灣法學雜誌,75期,224-226 頁,

2005年,10月。

4.王皇玉,德國醫療刑法論述概說,月旦法學雜誌,第170期,122-144頁,2009

年,7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5

4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五

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證據裁判主義)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161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

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

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

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301條(無罪判決)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

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醫師法

第12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

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

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4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六

(一) 案例摘要

病人於民國96年6月間,因牙齒疼痛不適,前往被告診所治療,時病人僅有上顎前排

5顆牙齒後面均缺牙,病人因認上顎前排5顆牙齒完整,遂徵詢被告其前排牙齒是否需要

以牙套保護以免損害,96年6月25日裝置牙套。裝置牙套約半年後,卻開始有牙套鬆動之

情形,此後病人雖曾回診,惟牙套鬆動現象始終未曾改善,甚至發生脫落。上訴人於96

年6月25日後,除97年10月28日因牙周病至被告之診所就診外,另於96年11月20日、11月

26日、12月7日、12月11日、12月13日,以及97年1月9日、3月13日、3月17日、3月19日、

3月22日、4月14日、5月29日、10月22日等共計13次,至訴外人○○牙醫診所就診,其原

因均係牙周病、齒髓炎、齲齒、口瘡、齒髓壞死等原因。病人於98年11月間再行前往訴外

人○○牙醫診所進行治療,詎經檢查結果始發現,上顎前排5顆牙齒全部斷裂,而必須植

牙並裝置假牙始能達到牙齒之功能。

原告方面

一、緣原告於民國96年6月間,因牙齒疼痛不適,前往被告診所治療,時原告因認上顎

前排5顆牙齒完整,遂徵詢被告其前排牙齒是否需要以牙套保護以免損害,詎被告

當時卻未善盡告知原告將如何裝置前排牙齒牙套,且未告知裝置之過程及應注意之

事項,甚至未徵詢了解原告是否有不宜施作之因素,復未徵詢原告之意願,即施打

麻醉藥劑裝置牙套,即便裝置牙套完畢後,更未告知原告裝置後應注意之衛教工作

及使用上應注意之事項。而原告於裝置牙套後,曾向被告反應何以裝置之牙套有歪

斜之現象,然被告卻告知並無異常,迨裝置牙套約半年後,卻開始有牙套鬆動之情

形,此後原告雖曾回診,惟牙套鬆動現象始終未曾改善,甚至發生脫落。至98年10

月間,原告裝置牙套之部位牙齦腫脹,且牙套脫落情形嚴重,而因被告始終無法改

善原告之情形,原告遂於98年11月間再行前往訴外人○○牙醫診所進行治療,詎經

檢查結果始發現,被告於裝置牙套時,因損及裝置牙套部位之牙齒,以致本欲以牙

套保護之上顎前排5顆牙齒全部斷裂,而必須植牙並裝置假牙始能達到牙齒之功能。

是被告裝置牙套時,因未能善進醫療告知義務,且因裝置過程不當,以致損及原告

6

4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六

原本健康完整之牙齒,乃被告確有過失,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另兩造間因存有醫病

契約,被告未履行醫病契約,而為醫病加害行為,致使原告長期疼苦,迄今猶遭痛

楚。為此請求被告賠償以下之損害:

(一)植牙並裝置假牙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告因被告不當之醫療行為

致須植牙3顆,並裝置2顆假牙,其中植牙費用每顆6萬元,假牙費用每顆1萬

元,總計費用20萬元。

(二)精神慰撫金:30萬元。

原告因被告侵害身體造成身心傷害,長期疼痛,且影響原告外觀,每次必須戴口罩

始敢外出,是其受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實無以言諭,為此,請求精神上賠償30萬元。

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96年6月間完成牙套製作,原告若於半年後即知有牙套鬆動及不適之情形,則

迄今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

二、對原告主張牙齦腫脹及牙齒不適損害情形之抗辯

(一)否認原告所指不適情形係因被告為原告裝置牙套所致。原告僅有上顎前排5顆

牙齒後面均缺牙,而長期只依靠該5顆牙齒咬食、咀嚼,咬合會有問題,自然

會導致牙齒鬆動,與裝置牙套無關。被告於為原告裝置牙套前即告知原告上開

情事,並建議製作全口性活動假牙,惟原告拒絕並堅持僅作上顎前排5顆牙齒

之牙套。原告長期只用上顎5顆牙咬食及咀嚼,久了自會鬆動且無法對稱,此

乃原告自生因素,與裝置牙套間並無關聯。此外,原告有嚴重齒槽骨喪失的牙

周病。因此,牙齒歪斜、鬆動亦可能是牙周病引起,並非牙套製作不當所致。

(二)又依病歷表顯示,原告於96年6月25日就診,相隔1年4個月後才於97年10月28

日回診,顯示該段期間牙套使用正常。又被告裝置牙套如有不當情形,原告

不可能使用了2年才牙齦腫脹,且牙齦腫脹有諸多因素,諸如:牙齦溝清潔不

足、維他命C 不足、身體免疫力差(如熬夜、生病、抽菸、白血病、化療、肝

病造成抵抗力降低)口腔未保持衛生受細菌感染,使用牙套不當、藥物(如抗

癲癇藥物、治療心絞痛或心肌梗塞藥物、器官移植抗排斥藥物)等,然原告空

言牙齦腫脹係因牙套裝置不當所致,舉證責任顯有未盡。

三、對原告主張牙齒斷裂損害之抗辯:依據A牙醫診所病歷資料記載,原告在98年11月9

日就診紀錄並未紀載牙齒斷裂,而是上顎右側犬齒的蛀牙填補。隔天98年11月10日

4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病歷紀載上顎右側牙齒只剩殘根,由此判斷可能是蛀牙所引起的斷裂,而與被告為

原告裝置牙套無關。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3.瞭解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轉換的相關見解。

(三) 教學重點

1.醫師盡告知義務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上的意義。

2.醫師告知義務的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3.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4.醫療糾紛訴訟上因果關係的認定。

5.醫療糾紛訴訟上鑑定的相關問題。

6.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的舉證責任轉換對醫療行為的影響。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醫簡字1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原告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為何?

3.醫師是否盡說明義務並取得病人的同意,是否只要簽手術同意書即可?

4.衛生署並未要求製作假牙應簽手術同意書,醫師於製作假牙前是否有義務說明?

5.醫師說明義務,其說明的內容應包括那些?醫療法的規定與法院實務的見解有何

不同?

6

4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六

6.醫師是否盡說明義務並取得病人的同意,應由誰舉證證明?

7.第一審與第二審判決的舉證責任有何不同?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醫簡字1號民事判決。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3.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676號判決。

4.沈冠伶,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127期,28-49頁,

2005年12月。

5.吳從周,醫療過失舉證責任的實務新發展,台灣法學,109期,2008年8月。

相關法條:

民法

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4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醫師法

第12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

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醫療法

第82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

責任。

7

4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七

案例七

(一) 案例摘要

原告陳述:

原告因裝設假牙,需先治好假牙支撐之臼齒牙周病,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前

往被告○○醫院由牙科主任醫師即被告甲○○負責治療,詎被告甲○○未向原告誠實告

知臼齒有嚴重囊種,無法再為治療,約定於同年八月一日施行牙周小手術,迨手術時見

血流不止,且為獲得拔牙之健保給付,向原告表示應拔除右上第二大臼齒之誇大不實言

語,而使原告同意拔牙,且被告甲○○於拔牙前並未照接近牙根之X光片,術後亦無進

行放射線攝影,以避免傷口感染風險,造成原告返家後右側鼻孔流出少量血液與黃色液

體,經前往A醫院(下稱署立A醫院)看診後,始知係因上開拔牙引起之急性鼻竇炎,被

告○○醫院係被告甲○○之雇主,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被告應就原告因此遭受之

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六萬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九萬元,合計十五萬元,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

被告陳述:

原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來○○醫院初診,主訴右上第二大臼齒腫脹,希望能做治

療以儘量保留該臼齒,然被告甲○○發現原告全口均為牙周病,尤其在右上側第一及第

二臼齒有六毫米之膿腫囊袋,經X光檢查,發現右上第一及第二臼齒旁之骨頭有大範圍

之骨頭病變,骨頭喪失達三分之二,乃先予右上第二臼齒作局部結石刮除,並予口服抗

生素治療,同年月二十六日,發現患處有潰瘍情形,乃予以清理並塗上局部消炎藥,囑

同年七月二十日複診,惟原告並未依約回診。同年八月一日,原告再度前來看診,由於

第二大臼齒改善程度不明顯,經以局部麻醉作牙齦穿刺檢查,顯示右上第二大臼齒周圍

骨頭幾乎喪失,無法固定牙齒,建議原告拔除,以減少進一步感染,並保留其他牙齒,

經原告同意後始以簡易拔牙法予以拔除,並將傷口縫合,同年八月十日原告回診時,觀

察傷口癒合情況良好,故予拆線完成治療,一切治療過程順利,並無醫療疏失。且依行

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原告鼻竇炎之發生乃其第一大臼齒長期病變所

致,而與被告甲○○之醫療行為無涉。

48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轉換的相關見解。

2.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3.瞭解醫事鑑定及實證醫學對醫療訴訟的影響。

(三) 教學重點

1.醫事鑑定及實證醫學對醫療訴訟的影響。

2.瞭解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轉換的相關見解。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醫簡字第一號

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醫簡上字第一號。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原告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為何?

3.何謂「醫療過失」「一般醫學常規」?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4.第一審法院認為,「應責由被告甲○○舉證自己並無違反醫療上之注意義務,乃

至醫療行為與原告之鼻竇炎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其依據為何?實際上其判決

依據是被告的舉證嗎?

5.何謂「醫療上之注意義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是一種醫療注

意義務之標準嗎?

6.本案例究竟是拔牙手術還是牙周手術?

7.本案例手術後究竟有無「右側鼻孔流出少量血液與黃色液體」?

8.署立基隆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係記載:「疑似右側鼻竇炎」,未能證明鼻竇炎與上

開拔牙手術間之關連性;B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史顯示因拔除右上側臼

齒所引起」;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則認為係右上第一大臼齒

7

4�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七

之齶(顎)側牙根根尖部因長期牙周病變,導致形成口鼻竇廔管,產生鼻竇腔發炎

性病變。法院採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是否合理?究竟是第一大臼

齒或第二大臼齒形成口鼻竇廔管?

9.本案例病人曾提出相關牙醫學文獻及家庭常用藥品須知、高廣黴素膠囊使用說明

書用以佐證;醫方亦提出B醫院處方集、C外科住院醫師醫療手冊各一份做為證

據。法院完全採用醫方證據,實證醫學對醫療訴訟是否有影響?

10.原告拔牙後右側鼻孔流出少量血液與黃色液體,而認為拔牙引起之急性鼻竇

炎。如果主張「拔牙形成口鼻竇廔管導致右側鼻孔流出少量血液與黃色液體」

再要求檢查是否拔牙傷口有口鼻竇廔管,訴訟結果是否會有不同?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醫簡字第一號。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醫簡上字第一號。

3.陳聰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政大法學評論第127期,350-412頁,

101年6月。

4.陳聰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政大法學評論第127期,350-412頁,

101年6月。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5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8

5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八

案例八

(一) 案例摘要

病患因左上第三大臼齒牙痛,到A醫院就醫,被告魏○○牙醫師認為智齒鬆動應予

以拔除。拔牙後發現其後另有1塊組織,乃告知病患應作切片檢查,但未簽立同意書。一

星期後,病理報告為「疣狀上皮增生及傷口發炎組織」,被告魏○○牙醫師有為病患全

口洗牙,並告知應半年內洗牙檢查,惟並未再約診追蹤檢查。至於有無盡告知義務強調

屬於癌前病灶,應再追蹤檢查,則告訴人與被告各執一詞。涉及是否有延誤病情之醫療

疏失。

約一個月後,病患因口腔開始發臭且會在鼻腔中吸出膿汁,乃於再次到同一醫院就

醫,並由另一被告沈○○牙醫師看診,沈醫師見病患口腔內有血塊,遂以鑷子將血塊清

除並沖洗傷口及止血,未再次切片檢查,並轉診給同院另一吳○○醫師。至於沈牙醫師

於該次診療有無為病患做清創手術則各執一詞,涉及是否有延誤病情及使病況急速惡化

之醫療疏失。

吳○○醫師為病患作切片檢查,病理報告證實罹患口腔疣狀細胞癌,同日即安排轉

診B醫院。(吳○○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病患住進B醫院口腔顎面外科病房,經診斷為左上顎第四期口腔鱗狀細胞癌,接受手

術,術後病理報告顯示腫瘤為鱗狀細胞癌,並合併有2顆頸部淋巴結轉移,出院後持續於

B醫院定期追蹤檢查,迄今約四年,已屬痊癒。

此案刑事訴訟方面確定魏○○、沈○○無罪定讞。

民事訴訟方面,病患請求三位牙醫師及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及利息。另醫院

應給付病患300萬元之懲罰性賠償金及利息。地方法院判被告魏○○及醫院應連帶給付病

患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利息。高等法院則判決醫師及醫院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沈○○與吳○○(吳○○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均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A醫院執業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告訴人陳○○

於民國95年10月16日,因牙痛至該醫院由被告魏○○治療後,未告知告訴人陳○○即進

行肉牙瘤切片做病理檢查、拔除牙齒,復於同年月23日第2次門診時,被告魏○○將上開

5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病理切片檢查告知告訴人陳○○,病理報告為「疣狀上皮增生及傷口發炎組織」,但未

做檢查結果分析檢討評估,亦未告知其嚴重性並建議告訴人陳○○要回診追蹤,僅施以

全口牙結石清除。惟告訴人陳○○接受治療後,口腔開始發臭且會在鼻腔中吸出膿汁,

告訴人陳○○乃於同年11月20日再次就醫,並由被告沈○○看診,被告沈○○明知先前

切片結果為「疣狀上皮增生」之癌前病變,且診察告訴人陳○○口腔有異樣組織,而未

先予再次切片檢查,竟未經告訴人陳○○之同意,再次做切除手術。而告訴人陳○○病

情並未改善,復於同年11月23日回診,由吳○○看診後僅清洗傷口並給藥,惟告訴人陳

○○因傷口疼痛難忍,於同年11月28日再次就診,並由吳○○進行切片檢查,於同年12

月5 日回診經吳○○告知檢驗結果,始發現告訴人陳○○已罹患口腔癌,因認被告魏○

○、沈○○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魏○○、沈○○固坦承渠等同為C醫院牙科主治醫師,復於上述時間先後為告

訴人陳○○看診,嗣由負責口腔顎面外科之牙科主任吳○○接替看診,繼轉診B醫院診

療服務處(下稱B醫院),經該院口腔顎面外科主任丙○○主治,確診罹患口腔鱗狀上

皮細胞癌第四期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犯行。被告等人及渠等辯護人辯

稱略以:被告魏○○於95年10月16日係得告訴人陳○○同意為其拔牙、切片,嗣於同年

月23日並將切片結果告知告訴人陳○○、丁○○,該切片結果僅為疣狀上皮增生,並無

發育異常或基質侵入情事,遂依中華民國口腔癌顎面外科學會及臺灣耳鼻喉科醫學會有

關口腔癌診治指引資料醫囑定期追蹤檢查,另被告沈○○祇於95年11月20日為告訴人陳

○○夾除傷口旁之血塊及清洗傷口,並無為任何切除手術,且清創手術本質上不會導致

癌症病變,被告沈○○復預約3 日後由吳○○醫師看診,要無何延遲或處置不當情事,

況於病理及臨床醫學上,尚難於2個月間即由良性轉為高度惡性之腫瘤,且因口腔鱗狀上

皮細胞癌多位在深部,以致於第1次切片檢查未能獲得正確之診斷,故最有可能應為病患

於就診之初已罹患口腔鱗狀上皮細胞癌,此均非被告魏○○、沈○○之醫療行為所致,

渠等自無庸擔負業務過失傷害罪責。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3.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時應注意事項。

4.醫事鑑定制度及實證醫學對訴訟的影響。

8

5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八

(三) 教學重點

1.醫師告知義務的法律上意義及效果。

2.鑑定應注意的事項。

3.實證醫學對訴訟的影響。

4.病歷記載與診斷證明書相關問題。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醫易字第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刑

事判決 99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有關醫師違反告知義務在刑法上的效果,本案高等法院法官之見解如何?

3.本案高等法院法官對於醫師告知義務的告知內容應包括那些?見解如何?

4.本案檢察官有兩次送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為何兩次鑑定意見完全不同?

5.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多次提及「醫療常規」,何謂「醫療常規」?

6.本案被告醫師曾提出那些實證醫學相關資料作抗辯?實證醫學對訴訟有何影響?

7.地方法判決理由曾提及「鑑定證人」,「鑑定證人」與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鑑定」性質是否相同?與「專家證人」又有何不同?

8.本案診斷證明書的開立有何問題?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5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醫易字第1號。

2.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3.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676號判決。

4.張麗卿,實證醫學在醫療過失審判實務上的意義,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2期,

2009年10月。

5.張麗卿,醫療糾紛鑑定與對質詰問權,東吳法律學第20卷第2期,2008年10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證據裁判主義)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161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

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

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8

5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八

第301條(無罪判決)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

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醫師法

第12-1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

可能之不良反應。

5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九

(一) 案例摘要

病患前往A牙醫師之牙醫診所就診,並由A牙醫師為其進行下排智齒拔牙(左下顎

第三大臼齒)手術,病患於實施麻醉後數分鐘內即出現頭痛、暈眩症狀,隨即喪失意

識。A牙醫師乃停止拔牙醫療行為,將病患送往訴外人○美綜合醫院急救,進行氣管插

管給予氧氣急救,並給予靜脈注射急救藥物(epinephrine 腎上腺素及類固醇solucortef

100mg),因病情未見好轉,再轉院至國立A醫院急救仍無效,經判定病患為「椎動脈剝

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而成為永久性植物人。

病患之法定代理人丙○○雖曾對A牙醫師提出刑事告訴,惟因A牙醫師犯罪嫌疑不

足,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病患之法定代理人丙○○再提起民事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牙醫師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牙醫師應給付病患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利息),

牙醫師及病患均提起上訴(病患訴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萬元及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判決病患敗訴。病患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全案定讞。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4年4月1日下午3時許前往被告診所就診,並由被告為其進行下排智齒

拔牙手術,惟被告並未先向原告告知實際病情、可能之治療方案、治癒率、可能

之副作用、併發症等,並未取得原告簽署之麻醉同意書,亦未向原告說明注射麻

醉藥品之副作用及風險,即施打含有1:25000血管收縮劑(Epinephrine)之麻醉注

射劑Xylonor(即Xylocaine、下稱系爭麻醉注射劑)。嗣因被告注射麻醉劑量、方

式不當,致原告於實施麻醉後數分鐘內即出現頭痛、暈眩症狀,隨即喪失意識,

而被告診所內並無配置急救藥品、設備,亦未當場立即對原告施予急救措施,延

誤急救時間,遲至當日下午5時06分始將原告送往訴外人○美綜合醫院(下稱○美

醫院)急救,再轉院至訴外人國立A醫院(下稱A醫院)急救仍無效,經判定原告

為「椎動脈剝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而成為永久性植物人。

(二)原告並無過敏病史,卻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導致原告麻醉劑中毒而引起腦部缺

9

5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九

氧成為永久性植物人,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萬元及自94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一)本件被告所為之拔牙行為並非醫療法所稱之手術,且本件麻醉並不需要由麻醉專

科醫師施作,亦無須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於取得病患簽署麻醉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且依被告所製作關於原告之病歷(下稱系爭病歷)記載,被告於拔除牙齒前

已向原告說明副作用及風險,並取得原告瞭解及同意,足證被告確實已盡告知義

務。又系爭麻醉藥品一瓶之容量最多為18c.c.,被告於注射時以平均每分鐘最多

注射0.9c.c.之速度注射於牙床組織,並未直接注入血管中,自無麻醉劑中毒之可

能。

(二)依系爭病歷記載,原告於當天下午5時4分突然喪失意識,被告立即於一分鐘內迅

速將原告送往隔鄰○美醫院急診室,並無延誤。原告當時雖有頭痛、意識喪失之

情形,但生命跡象仍屬穩定,被告尚無必要將原告留置於診所內而施以不必要處

置,故被告立刻將原告轉送○美醫院之處置,並無不當。

(三)○美醫院之檢驗報告單僅記載原告之檢驗結果、A醫院診斷證明書亦僅記載:

「椎動脈剝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並未提及原告喪失意識之原因,

且原告亦未具體指出該等病症與被告施打系爭麻醉藥間有何因果關係,況系爭麻

醉藥包裝盒及說明書中關於副作用之記載亦無上開病症,自無從證明原告之病症

其與被告之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醫師告知義務的倫理上及法律上意義。

2.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3.瞭解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轉換的相關見解。

(三) 教學重點

1.醫師盡告知義務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上的意義。

2.醫師告知義務的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3.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58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4.醫療糾紛訴訟上因果關係的認定。

5.醫療糾紛訴訟上鑑定的相關問題。

6.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的舉證責任轉換對醫療行為的影響。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醫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判決 96年度醫上字第25號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原告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為何?

3.衛生署認為拔牙行為並非醫療法所稱之手術,且本件麻醉並不需要由麻醉專科

醫師施作,亦無須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於取得病患簽署麻醉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但醫師於拔牙前是否應盡告知義務並取得病人同意?

4.民刑訴訟舉證責任程度有何不同?

5.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是否就沒有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責任?

6.本案例中,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對醫師是否有利?

7.地方法院要求醫師負那些舉證責任?其法律依據為何?

8.高等法院判決醫師勝訴,其依據為何?

9.鑑定對本案例的影響如何?

10.何謂「醫學常規」?「醫界用藥習慣」?「常規診療之注意義務」?

11.病歷記載在本案例的影響如何?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9

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九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醫字第5號。

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醫上字第25號。

3.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4. 吳從周,醫療過失舉證責任的實務新發展,台灣法學,109期,2008年8月。

5. 陳聰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政大法學評論第127期,350-412頁,

101年6月。

相關法條:

民法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

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

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230條(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6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民事訴訟法

第79條(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負擔標準)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

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醫療法

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

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

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

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6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十

案例十

(一) 案例摘要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設於高雄市前金區○○○路○○號「B牙醫診所」之牙醫

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邱○○(下稱被害人)於民國95年10月31日上午,先前往

A醫院牙科部就診後,因該醫院牙醫師表示需審慎評估後,方可進行植牙手術,被害人

遂於同日下午前往B牙醫診所由被告進行診療,被告本應針對患者所患之病徵依其專業

能力詳實檢查,採取適當之醫療作為,且在植牙手術前,必須詳細針對患者的年齡、身

體狀況、是否有全身性疾病等等因素進行評估,而依當時之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在未詳細評估當時已高齡72歲之被害人之身體狀況,且被害人曾有甲

狀腺機能亢進病史之情形下,即貿然決定於翌日(95年11月1日)下午替被害人進行植牙

10顆之手術。嗣被告於95年11月1日下午替被害人進行植牙手術前,理應隨時注意手術患

者被害人之狀況,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被害人異常出血

導致呼吸道阻塞及腦部缺氧,經送醫急救後,仍因缺氧性腦病變而呈重度昏迷之狀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被告固不否認為「B牙醫診所」之牙醫師,且於上開時、地為病患邱○○進行植牙

手術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95年10月31日被害人到「B牙醫診所」接

受評估,再三問被害人有無其他疾病,在場家屬都說沒有,並定於95年11月1日下午進行

植牙手術,植牙同意書簽署時,家屬在場。門診記錄表之病患年籍資料是被害人來看診

時由病患家屬代為填寫的,但是患者簽名是被害人親自簽名,門診記錄表之後面診斷及

醫療情形均為伊所填寫;植牙同意書之前面病患名字是伊代為填寫的,但背面病患簽名

處是被害人親簽。所採用植牙方式為「手骨鑽法提升上顎竇」,當天進行植牙手術過程

中,當時是先鑽上面前面6 顆,該部位沒有大血管,傷口切的很小,不會大出血,全部

預估4 、5 個小時完成。手術才進行不到半小時,鑽到第6 顆,被害人就突然出現昏迷現

象,發現被害人昏迷時,伊就馬上急救,並叫護士洪○○、王○○打電話給119 。當時

氧氣筒是洪○○或王○○拿過來的,CPR 是由伊作,同時放氧氣罩及進行CPR。植牙所

用的椅子和一般看診時椅子相同,可以平躺,當時伊是在椅子平躺的狀況下在作CPR,

6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不用特別將病人搬下來,後來119人員到場時,為了方便搬運,將病人的椅子立起來,經

送醫之後,發生缺氧性的腦病變呈重度昏迷之狀態等語。

(二) 教學目標

1.醫事鑑定及實證醫學對醫療訴訟的影響。

2.瞭解醫療糾紛刑事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

3.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三) 教學重點

1.醫事鑑定及實證醫學對醫療訴訟的影響。

2.瞭解醫療糾紛刑事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

3.病歷記載在專業上及訴訟上的意義。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請學生先閱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醫易字第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2.教師講授教學重點。

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

(五) 問題與討論

1.本案例之爭點為何?

2.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與業務過失傷害罪有何不同?

3.何謂「醫療常規」?何謂「注意義務」?

4.何謂「無罪推定」?

5.刑事訴訟是否構成犯罪,應由何方負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是否相同?

6.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鑑定意見則認:手術之出血為一般醫師、牙醫師所

能注意及應注意之事項,該植牙手術紀錄中,並無相關出血、止血處置之紀

錄。此外救護車與急診紀錄中,只描述病人口腔出血,並無提及出血量,故無

從判斷出血量是否異常。所以就本案病歷資料,故無從判斷被告是否有疏失或

10

6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療糾紛

案例十

遲於察覺的事實。A醫院之回函稱:「按醫學文獻報告所載…惟查病例並未發

現有關病人之出血量、驟發性喘鳴、咳嗽或呼吸道阻塞等記錄,故本院尚無法

判斷病人植牙手術過程中是否有大量出血並導致呼吸道阻塞之情形」,鑑定報

告「無從判斷」或「無法判斷」的事實應由誰負舉證責任?本案例法院又如何

認定?

7.地方法院認依「被告當時之注意能力及該診所醫療設備」,被告對被害人所進

行之術前評估、手術過程及隨後之急救措施,均為醫療上正當行為,均依醫療

常規進行,尚難認被告有何過失行為。醫師的注意義務是否因「被告當時之注

意能力及該診所醫療設備」而有不同?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筆試。

2.口試。

3.綜合討論。

(七) 參考資料及延伸閱讀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醫易字第2號。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3. 盧映潔、葛建成、高忠漢,論醫療行為之常規診療義務,台灣本土法學,第83

期,2006年6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6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證據裁判主義)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

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

審查,亦同。

第159-1條(傳聞法則之適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301條(無罪判決)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

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醫療法

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

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

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

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實證醫學

【教學案例】

台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 鄭信忠主任 編撰

6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一

(一) 案例摘要

王太太帶讀小三的女兒至無痛牙醫診所看牙,接受定期塗氟,同時問,其女兒在學

校友實施飯後用氟漱口的活動,不知道這樣對防止蛀牙有無幫忙?您正在該機構接受牙

科PGY訓練,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實證醫學」,請您依「實

證醫學」之方法找出資料證據,回覆王太太。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實證醫學及實證牙醫學之發展。

2.瞭解實證醫學之內容與技巧。

3.瞭解統合分析(meta-analysis)之內涵與技巧。

(三) 教學重點

1.了解「實證醫學」五步驟。

2.能獨立完成問題擬定,文獻查詢,文獻評讀,病應用人及評估成效等五大步

驟。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實地演練:將案例依「實證醫學」五大步驟進行,每完成一步驟,由老師評估

及回饋後,再進行下一步驟。

2.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進行每一步驟常遇到的問題與困難?如何解決?

2.對評讀的文獻提出討論、分析?

1

6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實證醫學

案例一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進行五大步驟之過成及結果,給予評分並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萬芳醫院實證醫學中心編譯,臨床問題日誌-即時學習工具,衛生署、國衛

院、成大附醫、北醫萬芳醫院共同編印。

2.李銘朱編譯,以系統性回顧輔助實證醫學,臺灣愛思維爾,2010。

3.Allan Hackshaw, Elizabeth Paul and Elizabeth Davenport,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Blackwell Munksgaard, 2006.

4.Thomas MV,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Vol.53, No.1, Dental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2009.

5.楊宗翰編譯,實證醫學原理與應用-快速入門,合記書局,2008。

6. The Cochrane Library, http://www.thecochranelibrary.com/view/0/index.html

68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二

(一) 案例摘要

林先生一直都很認真刷牙,但仍患有牙周炎,一直深感困擾,於是去無痛牙醫診所

就診時請教醫師,是不是改用電動牙刷,會更有效?您正在該機構接受牙科PGY訓練,

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實證醫學」,請您依「實證醫學」之方

法找出資料證據,回覆林先生。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實證醫學及實證牙醫學之發展。

2.瞭解實證醫學之內容與技巧。

3.瞭解統合分析(meta-analysis)之內涵與技巧。

(三) 教學重點

1.了解「實證醫學」五步驟。

2.能獨立完成問題擬定,文獻查詢,文獻評讀,病應用人及評估成效等五大步

驟。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實地演練:將案例依「實證醫學」五大步驟進行,每完成一步驟,由老師評估

及回饋後,再進行下一步驟。

2.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進行每一步驟常遇到的問題與困難?如何解決?

2.對評讀的文獻提出討論、分析?

2

6�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實證醫學

案例二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進行五大步驟之過成及結果,給予評分並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萬芳醫院實證醫學中心編譯,臨床問題日誌-即時學習工具,衛生署、國衛

院、成大附醫、北醫萬芳醫院共同編印。

2.李銘朱編譯,以系統性回顧輔助實證醫學,臺灣愛思維爾,2010。

3.Allan Hackshaw, Elizabeth Paul and Elizabeth Davenport,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Blackwell Munksgaard, 2006.

4.Thomas MV,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Vol.53, No.1, Dental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2009.

5.楊宗翰編譯,實證醫學原理與應用-快速入門,合記書局,2008。

6. The Cochrane Library, http://www.thecochranelibrary.com/view/0/index.html

7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三

(一) 案例摘要

王太太最近右下小臼齒疼痛,就近去上班附近的牙醫診所就診,牙醫師告之為蛀

牙引起之牙髓炎,需做根管治療,至少要去兩至三次,王太太因上班忙碌,無法如期就

診,於是換一家診所,至無痛牙醫診所就醫,希望能一次解決,您正在該機構接受牙科

PGY訓練,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實證醫學」,請您依「實證

醫學」之方法找出資料證據,回覆王太太,單診次與多診次根管治療之差異性!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實證醫學及實證牙醫學之發展。

2.瞭解實證醫學之內容與技巧。

3.瞭解統合分析(meta-analysis)之內涵與技巧。

(三) 教學重點

1.了解「實證醫學」五步驟。

2.能獨立完成問題擬定,文獻查詢,文獻評讀,病應用人及評估成效等五大步

驟。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實地演練:將案例依「實證醫學」五大步驟進行,每完成一步驟,由老師評估

及回饋後,再進行下一步驟。

2.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3

7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實證醫學

案例三

(五) 問題與討論

進行每一步驟常遇到的問題與困難?如何解決?

對評讀的文獻提出討論、分析?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進行五大步驟之過成及結果,給予評分並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萬芳醫院實證醫學中心編譯,臨床問題日誌-即時學習工具,衛生署、國衛

院、成大附醫、北醫萬芳醫院共同編印。

2.李銘朱編譯,以系統性回顧輔助實證醫學,臺灣愛思維爾,2010。

3.Allan Hackshaw, Elizabeth Paul and Elizabeth Davenport,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Blackwell Munksgaard, 2006.

4.Thomas MV,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Vol.53, No.1, Dental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2009.

5.楊宗翰編譯,實證醫學原理與應用-快速入門,合記書局,2008。

6.The Cochrane Library, http://www.thecochranelibrary.com/view/0/index.html

7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四

(一) 案例摘要

林小姐最近經朋友介紹一組牙齒居家美白,據說很有效,林小姐不放心,藉著到無

痛牙醫診所洗牙時,詢問牙醫師有關牙齒居家美白的效果如何?您正在該機構接受牙科

PGY訓練,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實證醫學」,請您依「實證

醫學」之方法找出資料證據,回覆林小姐。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實證醫學及實證牙醫學之發展。

2.瞭解實證醫學之內容與技巧。

3.瞭解統合分析(meta-analysis)之內涵與技巧。

(三) 教學重點

1.了解「實證醫學」五步驟。

2.能獨立完成問題擬定,文獻查詢,文獻評讀,病應用人及評估成效等五大步驟。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實地演練:將案例依「實證醫學」五大步驟進行,每完成一步驟,由老師評估

及回饋後,再進行下一步驟。

2.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進行每一步驟常遇到的問題與困難?如何解決?

2.對評讀的文獻提出討論、分析?

4

7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實證醫學

案例四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進行五大步驟之過成及結果,給予評分並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萬芳醫院實證醫學中心編譯,臨床問題日誌-即時學習工具,衛生署、國衛

院、成大附醫、北醫萬芳醫院共同編印。

2.李銘朱編譯,以系統性回顧輔助實證醫學,臺灣愛思維爾,2010。

3.Allan Hackshaw, Elizabeth Paul and Elizabeth Davenport,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Blackwell Munksgaard, 2006.

4.Thomas MV,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Vol.53, No.1, Dental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2009.

5.楊宗翰編譯,實證醫學原理與應用-快速入門,合記書局,2008。

6.The Cochrane Library, http://www.thecochranelibrary.com/view/0/index.html

7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五

(一) 案例摘要

陳先生最近到無痛牙醫診所做植牙手術,植牙前他要求先服用預防性抗生素,因為

之前他在另一家診所,雖然陳先生很健康,無任何先天性或系統性疾病,牙醫師在植牙

前都給他吃抗生素,這樣是否對植牙有無助益還是會濫用抗生素。您正在該機構接受牙

科PGY訓練,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實證醫學」,請您依「實

證醫學」之方法找出資料證據,應用在陳先生的植牙手術。

(二) 教學目標

1.瞭解實證醫學及實證牙醫學之發展。

2.瞭解實證醫學之內容與技巧。

3.瞭解統合分析(meta-analysis)之內涵與技巧。

(三) 教學重點

1.了解「實證醫學」五步驟。

2.能獨立完成問題擬定,文獻查詢,文獻評讀,病應用人及評估成效等五大步驟。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實地演練:將案例依「實證醫學」五大步驟進行,每完成一步驟,由老師評估

及回饋後,再進行下一步驟。

2.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進行每一步驟常遇到的問題與困難?如何解決?

2.對評讀的文獻提出討論、分析?

5

7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實證醫學

案例五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進行五大步驟之過成及結果,給予評分並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萬芳醫院實證醫學中心編譯,臨床問題日誌-即時學習工具,衛生署、國衛

院、成大附醫、北醫萬芳醫院共同編印。

2.李銘朱編譯,以系統性回顧輔助實證醫學,臺灣愛思維爾,2010。

3.Allan Hackshaw, Elizabeth Paul and Elizabeth Davenport,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Blackwell Munksgaard, 2006.

4.Thomas MV, Evidence-based Dentistry, Vol.53, No.1, Dental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2009.

5.楊宗翰編譯,實證醫學原理與應用-快速入門,合記書局,2008。

6.The Cochrane Library, http://www.thecochranelibrary.com/view/0/index.html

7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7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教學案例】

台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 鄭信忠主任 編撰

78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一

(一) 案例摘要

無痛牙醫診所近來環境髒亂,物品放置凌亂不堪,地板桌面不乾淨,診療室有蚊蠅

出沒,醫療品質亮起紅燈,也開始遭受病人抱怨及客訴,病人數也明顯銳減。您正在該

機構接受牙科PGY訓練,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醫療品質及病

人安全」,請就品質工具中的「5S」提出該診所的「拯救清潔大計劃」,並具體實施。

(二) 教學目標

藉由提出5S清潔改善計劃,達到:

1.了解醫療品質的意義

2.認識各式醫療品質工具及其如何應用於牙科醫療

(三) 教學重點

1.介紹什麼是5S?其實施方式?其影響?

2.介紹醫療品質的發展及定義。

3.介紹其他各式醫療品質的工具及舉例說明,包括:持續品質改善(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 CQI),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全面品質管理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品管圈(Quality Control Circle, QCC),

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way or Clinical Path),臨床治療指引(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品質指標計劃(Quality Indicator Project .QIP),標竿學習

(Benchmarking)…等。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課堂講解:先由老師介紹5S 及其實施方式。

2.計劃擬定:學員依照該診所的狀況,按5S的實施步驟,提出每一步驟之具體改

善措施及評估。

1

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案例一

3.實地操作:學員選擇該診所之消毒室進行實地運作,並把處理前後照向比照及

檢討說明。

4.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該診所實施5S遭遇的困境?如何克服?

2.該診所進行5S後,有哪些改變及影響?

3.請說明5S對牙科醫療品質的影響與貢獻?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所提之計劃內容評分並予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予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邱文達主編,醫院品質實務管理,合記出版社,2003。

2.陳楚杰,醫院組織與管理,宏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2。

3.莊逸洲等著,醫務管理學,華杏出版社,2001。

4.王復穌,醫院品管之旅,王子圖書館書籍系列,2002。

5.醫策會,醫療品質教學指引,2010。

6.末弘喜久雄,5S的基本:整理.整頓.清潔的實施方法.先鋒企管,2009。

7.鄭信忠主編,口腔醫務管理學,台灣口腔醫務管理學會出版,2005。

8.鄭信忠主編,牙科作業管理流程學。中華民國家庭牙醫學會及牙橋學會,

2008。

8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二

(一) 案例摘要

無痛牙醫診所最近半年連續發生護士及牙醫師不慎被針扎事件,您正在該機構接

受牙科PGY訓練,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醫療品質及病人安

全」,請就品質工具中的品管圈活動「QCC」(Quality Control Circle, QCC),提出及執

行「無痛牙醫診所針刺防範及改善方案」。

(二) 教學目標

藉由組織品管圈,提出QCC「針刺防範及改善方案」,達到:

1.了解醫療品質的意義。

2.了解牙科診間之「病人安全」、「看診安全」及牙科感染控制中之針刺防範及

措施。

3.認識各式醫療品質工具及其如何應用於牙科醫療。

(三) 教學重點

1.介紹什麼是QCC?其實施方式?其影響?

2.介紹「針刺防範及措施」。

3.介紹其他各式醫療品質的工具及舉例說明,包括:持續品質改善(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 CQI),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全面品質管理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way or Clinical Path),

臨床治療指引(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品質指標計劃(Quality Indicator

Project .QIP),標竿學習。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課堂講解:先由老師介紹QCC 及其實施方式。

2.計劃擬定:學員依照該診所的狀況,按QCC的實施步驟,提出每一步驟之具體

2

81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案例二

改善措施及評估。

3.實地操作:學員依計劃進行實地運作組圈,並以該診所為例。

4.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該診所實施QCC遭遇的困境?如何克服?

2.該診所進行防治針刺之QCC活動後,有哪些改變及影響?

3.請說明QCC「針刺防範及改善方案」,對牙科醫療品質的影響與貢獻?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所提之計劃內容評分並予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予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療品管的深耕活動-醫療界的QCC實務,中衡出

版,2011。

2.蕭淑姝,林洛秀,職業性針扎通報及防治推廣,勞委會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2。

3.王復穌,醫院品管之旅,王子圖書館書籍系列,2002。

4.醫策會,醫療品質教學指引,2010。

5.病人安全資訊網http://www.patientsafety.doh.gov.tw/big5/default.asp

6.鄭信忠主編,臨床牙科感染控制,台北市牙醫師公會,1995。

7.鄭信忠主編,牙科作業管理流程學。中華民國家庭牙醫學會及牙橋學會,

2008。

82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三

(一) 案例摘要

無痛牙醫診所最近一周發生兩起病人抱怨事件,一件是病人漏登記在預約本,導致

病人來看診時因無預約紀錄而無法看牙,引起病人抱怨;另一件是病人依約診時間準時

報到,卻讓病人等一個小時才看診,引起病人不悅而抗議。由上述兩件客訴案件,顯示

該診所之醫療服務品質亮起紅燈,您正在該機構接受牙科PGY訓練,也上過「68小時一

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請就上述之情形,選擇適當之品

質工具,具體提出改善方案。

(二) 教學目標

1.了解醫療服務品質的意義。

2.認識各式醫療品質工具及其如何應用於牙科醫療。

(三) 教學重點

1.介紹什麼是醫療服務品質?其發展過程?其影響?

2.介紹各式醫療品質的工具及舉例說明,包括:持續品質改善(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 CQI),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全面品質管理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品管圈(Quality Control Circle, QCC),

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way or Clinical Path),臨床治療指引(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品質指標計劃(Quality Indicator Project .QIP),標竿學習

(Benchmarking),根因分析法(RCA)…等。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課堂講解:先由老師介紹醫療服務品質及其實施方式。

2.計劃擬定:學員依照該診所的狀況,選擇適合之醫療品質工具,提出原因分

析,具體改善計劃,實施、評估、再修正。

3

83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案例三

3.實地操作:學員依「PDCA」管理循環步驟,選擇如何降低診所病人報怨之改善

方案,實地運作。

4.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該診所實施PDCA改善病人抱怨方案所遭遇的困境?如何克服?

2.該診所進行「改善病人抱怨方案」後,有哪些改變及影響?

3.請說明「PDCA管理方式」對牙科醫療品質的影響與貢獻?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所提之計劃內容評分並予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予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邱文達主編,醫院品質實務管理,合記出版社,2003。

2.陳楚杰,醫院組織與管理,宏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2。

3.莊逸洲等著,醫務管理學,華杏出版社,2001。

4.王復穌,醫院品管之旅,王子圖書館書籍系列,2002。

5.醫策會,醫療品質教學指引,2010。

6.鄭信忠主編,口腔醫務管理學,台灣口腔醫務管理學會出版,2005。

7.鄭信忠主編,牙科作業管理流程學。中華民國家庭牙醫學會及牙橋學會,

2008。

84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四

(一) 案例摘要

無痛牙醫診所最近一周發生兩起跌倒事件,一件是七十五歲老太婆的病人,在廁所

滑倒事件,引起右小腿骨折意外;另一件是五歲的兒童病人,在牙科候診室玩耍,結果

從椅子上跌至地板,頭部撞傷瘀青。由上述兩件病安案件,顯示該診所之「醫療服務品

質及病人安全措施亮起紅燈,您正在該機構接受牙科PGY訓練,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

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請就上述之情形,選擇適當之品質工

具,具體提出改善方案。

(二) 教學目標

1.了解醫療服務品質的意義。

2.了解牙科病人安全的意義及措施。

3.認識各式醫療品質工具及其如何應用於牙科醫療。

(三) 教學重點

1.介紹什麼是醫療服務品質?其發展過程?其影響?

2.介紹病人安全的意義及範例?

3.介紹各式醫療品質的工具及舉例說明,包括:持續品質改善(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 CQI),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全面品質管理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品管圈(Quality Control Circle, QCC),

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way or Clinical Path),臨床治療指引(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品質指標計劃(Quality Indicator Project .QIP),標竿學習

(Benchmarking),根因分析法(RCA)…等。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課堂講解:先由老師介紹醫療服務品質及牙科病人安全

4

85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案例四

2.計劃擬定:學員依照該診所的狀況,選擇適合之醫療品質工具,提出原因分析

(RCA),具體改善計劃,實施、評估、再修正。

3.實地操作:學員依「PDCA」管理循環步驟,選擇如何降低診所病人跌倒之改善

方案,實地運作。

4.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該診所實施PDCA改善「診所病人跌倒方案」所遭遇的困境?如何克服?

2.該診所進行「診所病人跌倒方案」後,有哪些改變及影響?

3.請說明「PDCA管理方式」對牙科病人安全的影響與貢獻?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所提之計劃內容評分並予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予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邱文達主編,醫院品質實務管理,合記出版社,2003。

2.陳楚杰,醫院組織與管理,宏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2。

3.莊逸洲等著,醫務管理學,華杏出版社,2001。

4.王復穌,醫院品管之旅,王子圖書館書籍系列,2002。

5.醫策會,醫療品質教學指引,2010。

6.鄭信忠主編,口腔醫務管理學,台灣口腔醫務管理學會出版,2005。

7.鄭信忠主編,牙科作業管理流程學。中華民國家庭牙醫學會及牙橋學會,

2008。

8.鄭信忠,建置牙科醫療業務安全作業指引,行政院衛生署研究報告,2010。

86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基本訓練項目教學案例

案例五

(一) 案例摘要

無痛牙醫診所最近發生牙醫師裝戴病人下面第二大臼齒金屬牙冠時,不小心病人

誤吞事件,事後病人排泄出來,但已引起病安危機,您正在該機構接受牙科PGY訓練,

也上過「68小時一般口腔醫學基本課程」中的「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請就上述之情

形,選擇適當之品質工具,具體提出改善及預防方案。

(二) 教學目標

1.了解醫療服務品質的核心及意義。

2.了解牙科病人安全的意義及措施。

2.認識各式醫療品質工具及其如何應用於牙科醫療。

(三) 教學重點

1.介紹什麼是醫療服務品質?其核心?其影響?

2.介紹病人安全的意義及範例?

3.介紹各式醫療品質的工具及舉例說明,包括:持續品質改善(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 CQI),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全面品質管理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品管圈(Quality Control Circle, QCC),

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way or Clinical Path),臨床治療指引(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品質指標計劃(Quality Indicator Project .QIP),標竿學習

(Benchmarking), 根因分析法(RCA)…等。

(四) 教學進行方式

1.課堂講解:先由老師介紹醫療服務品質及牙科病人安全。

2.計劃擬定:學員依照該診所的狀況,選擇適合之醫療品質工具,提出原因分析

5

87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案例五

(RCA),具體改善計劃,實施、評估、再修正。

3.實地操作:學員依「PDCA」管理循環步驟,選擇如何降低診所病人異物吞入之

改善及預防方案,實地運作。。

4.報告結案:由學員將整個過程向老師作簡報,並進行檢討與雙向回饋,同時提

書面報告資料,始完成該案例並結案。

(五) 問題與討論

1.該診所對該事件之RCA分析?

2.實施PDCA改善病人異物吞入方案所遭遇的困境?如何克服?

3.該診所進行「改善病人異物吞入方案」後,有哪些改變及影響?

4.請說明「PDCA管理方式」對牙科病人安全措施的影響與貢獻?

(六) 學習評核與回饋

1.計劃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所提之計劃內容評分並予回饋。

2.簡報評核:由老師針對學員簡報進行評分並予回饋。

(七) 延伸閱讀

1.邱文達主編,醫院品質實務管理,合記出版社,2003。

2.陳楚杰,醫院組織與管理,宏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2。

3.莊逸洲等著,醫務管理學,華杏出版社,2001。

4.王復穌,醫院品管之旅,王子圖書館書籍系列,2002。

5.醫策會,醫療品質教學指引,2010。

6.鄭信忠主編,口腔醫務管理學,台灣口腔醫務管理學會出版,2005。

7.鄭信忠主編,牙科作業管理流程學。中華民國家庭牙醫學會及牙橋學會,

2008。

8.鄭信忠,建置牙科醫療業務安全作業指引,行政院衛生署研究報告,2010。

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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