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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1 107 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壹、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46 條、第 51 條至第 56 條辦理。 貳、 目標一、豐富身心障礙者生活經驗、建立人際互動關係,使其於社區自立及發展。 二、增進身心障礙者個人發展及自我決策,提升其生活品質。 三、透過多元活動項目,增進身心障礙者能力行為、興趣養成。 四、提供服務使用者家庭及其主要照顧者有喘息機會。 參、 承辦單位: 一、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肆、 審查方式: 一、本計畫經奉核定後,上網公告,申請承辦單位於公告期限內將服務計畫 書及相關資格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交方式將應備文 件函送本局。 二、初審: 1. 資格審查合格者可參與複審,資格證件不齊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複審。 2. 辦理本局方案曾有連續兩年評鑑乙等紀錄者不得申請。 三、複審: (一)複審日期:本局完成初審後,另行安排並通知參加審查。 (二)召開審查會議,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辦理審查會議審核服務計畫 書,並由申請承辦單位派員列席審查會議,進行服務計畫簡報,並接 受審查委員詢答,由審查委員依審查指標進行評審。 (三)審查基準: 1.社區化:20%(社區資源評估盤點狀況及建構方向)。 2.服務計畫:40%(專業人力組成及穩定留任狀況、服務輸送規劃、可行 性分析、作業活動分析、服務使用者回饋機制)。 3.發展潛力期程及規劃:10%。 4.空間規劃符合服務使用者需求:10%。 5.行政配合:10%(月報、季報、核銷、查核、計畫規定事項等)。 6.執行績效:10%。 四、錄取標準: (一) 審核分數平均達 80 分(含)以上者符合錄取資格,預計錄取 10 家 服務單位。 (二) 另增額錄取 6 家服務單位,預計申請 107 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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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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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壹、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46 條、第 51條至第 56條辦理。

貳、 目標:

一、 豐富身心障礙者生活經驗、建立人際互動關係,使其於社區自立及發展。

二、 增進身心障礙者個人發展及自我決策,提升其生活品質。

三、 透過多元活動項目,增進身心障礙者能力行為、興趣養成。

四、 提供服務使用者家庭及其主要照顧者有喘息機會。

參、 承辦單位:

一、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 承辦單位:

(一) 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肆、 審查方式:

一、 本計畫經奉核定後,上網公告,申請承辦單位於公告期限內將服務計畫

書及相關資格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交方式將應備文

件函送本局。

二、 初審:

1. 資格審查合格者可參與複審,資格證件不齊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複審。

2. 辦理本局方案曾有連續兩年評鑑乙等紀錄者不得申請。

三、 複審:

(一) 複審日期:本局完成初審後,另行安排並通知參加審查。

(二) 召開審查會議,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辦理審查會議審核服務計畫

書,並由申請承辦單位派員列席審查會議,進行服務計畫簡報,並接

受審查委員詢答,由審查委員依審查指標進行評審。

(三) 審查基準:

1. 社區化:20%(社區資源評估盤點狀況及建構方向)。

2. 服務計畫:40%(專業人力組成及穩定留任狀況、服務輸送規劃、可行

性分析、作業活動分析、服務使用者回饋機制)。

3. 發展潛力期程及規劃:10%。

4. 空間規劃符合服務使用者需求:10%。

5. 行政配合:10%(月報、季報、核銷、查核、計畫規定事項等)。

6. 執行績效:10%。

四、 錄取標準:

(一) 審核分數平均達 80分(含)以上者符合錄取資格,預計錄取 10家

服務單位。

(二) 另增額錄取 6家服務單位,預計申請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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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署經費補助,補助項目如附件三,實際補助項目金額依中央核定

結果辦理。

(三) 審核分數平均達 80分者得列為備取,如年度尚有經費再行核定。

伍、 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 公文及申請表(附件一)。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一式五份。所附資料倘為影本,應簽章切結與正本相

符。(附件二)

(三) 自籌款證明。

二、 應備文件依序裝訂送本局審核,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審議申請計畫及經

費額度。

三、 申請單位不得以同計畫案重複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身心障礙

者托育養護等補助費用。

四、 方案執行者(含督導、社會工作員及教保員等)應具有相關學經歷、專業

證照等經驗,以及合於計畫規定之薪資。

五、 通過審核標準單位,應於核定函(表)送達七個工作日內,將修正計畫及

執行計畫之專業人員函送本局備查。

陸、 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 人事費:

(一) 社工員:

1. 補助專任社工員 1名,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3,000元。

2. 另補助年終獎金每人每年 1.5個月(依實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

3. 碩士及證照加給:每月補助各 1,000 元,符合資格者始得補助,須

檢附相關證明。

4. 補助社工員雇主負擔勞健保、勞保退休金提撥等費用,每月 6,000

元。

5. 專任社工員如有兼任其他業務之情事,不予補助社工員人事費,並

依規繳回已撥付補助費用。

(二) 教保員:

1. 補助專任教保員 1至 3名,每人每月補助 25,200元。

2. 另補助年終獎金每人每年 1.5個月(依實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

3. 補助教保員雇主負擔勞健保、勞保退休金提撥等費用,每月 4,510

元,最多補助 3名。

4. 教保員資格須依照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聘用,且不得雇用外籍看護工替用。

5. 教保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 1:6至 1:12遴用。

6. 專任教保員如有兼任其他業務之情事,不予補助教保員人事費,並

視情節輕重繳回已補助之費用。

二、 專案管理費:每年補助 35,000元,依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倘辦理地

點為公有建築或承辦單位自有房屋者,專案管理費得增 24,000元,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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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租金項目勻支使用,惟不得重複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三、 房屋租金:每年補助 300,000元,覈實補助(依辦理地點之實際使用比例

補助)。倘辦理地點為公有建築或承辦單位自有房屋者,不得申請本款項。

四、 急救防災計畫費:含公共意外責任險、消防與公共安全檢修申報、消防

演練等費用支出,依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每年補助 10,000元。

五、 開辦設施設備費:

1. 補助新承辦單位 50萬元,由承辦單位購置服務所需之設備如辦公設

施設備、生活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作業活動設施設備,依

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各項設備單價 1萬元以上者須列財產清冊。

2. 承辦單位購置之設備須報本局備查。

3. 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設備為本局之財產,本計畫服務期間由承辦單位使

用及保管設備,若次年度未獲補助辦理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

業設施服務計畫,須將設備移交本局。

六、 本案各項計畫經費應覈實支付,除人事費不得勻支外,其他項目應報本

局同意始得勻支。

柒、 補助期限:

自 107 年 1月 1日至 107 年 12月 31日

捌、 服務方式:

一、 服務對象:

(一) 經本局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日間服務需求且可參與作業時間每日 4

小時,每週 20小時,實際居住於臺中市 18歲以上(具特殊需求者年

齡可向下延伸至 1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二) 經承辦單位評估:有日間服務需求且可參與作業時間每日 4小時,

每週 20小時,實際居住於臺中市 18歲以上(具特殊需求者年齡可向

下延伸至 15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二、 評估方式:

(一) 方式:

1. 訪談:訪談身心障礙者及其照顧者。

2. 觀察:觀察身心障礙者之行為模式。

3. 實際操作:請身心障礙者實際操作。

(二) 適應期:最長以 1個月為原則,依據評量結果評估收案與否,並應適

切提供相關服務或後續轉銜服務。

三、 服務時段:

週一至週五,上午 08:00 至下午 05:00,每週共 40小時(可彈性由承

辦單位自行規劃)。

四、 服務場所:

(一)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 6.6 平方公

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所進行者,每位服務使用者至少需有 4 平方公

尺之室內使用面積。

(二)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應設作業活動室、休息室、簡易廚房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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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室及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

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且應與其他方案之服

務對象、場地有明確區隔。

(三)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

務。

(四) 建物公共安全:服務地點使用房舍至少應符合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

所類組(H2 類)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並應通過消防安全檢查,

以加強服務場所之安全管理及維護,另應配合服務對象之屬性適度配

置無障礙設施;若試辦地點選擇 6 層以上之建築物者,除上述設施外,

須設有昇降設備。

五、 服務人數: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每一地點至多服務二十人。

六、 服務內容:

承辦單位對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於社區日間作業

設施提供服務時,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

七、 獎勵標準: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承辦單位應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算基準,並將基準

報本局備查後公告。

八、 收費標準:

(一) 承辦單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活動費及材料費等個人所需物品相關費

用,惟每人每月最高收費不得超過 3,000元,並應造冊登載及報本

局備查。

(二) 代訂伙食或其他項目應與服務使用者約定代購,不得另收額外費用,

並列入服務契約。

九、 人力配置:

(一) 社工員:應置專任社工員 1人,社工員最多可於三處日間作業設施提

供服務,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2.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畢業。

3.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4.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

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二) 教保員:應置專任教保員 1至 3人,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

1:6至 1:12遴用。教保員應具有下列資格:

1. 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

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

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

學位學程畢業。

2.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三) 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行政人員、護理、復健、

營養或其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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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承辦單位職責:

一、 承辦單位行政管理職責:

(一) 承辦單位應於計畫申請前,與社工員、教保員等工作人員先行針對社

區服務對象之需求、特性等進行調查,採一主題為主延展之,以研訂

符合服務對象需求之服務計畫,並於申請補助計畫書中呈現調查結果。

(二) 新承辦單位,專職社工員、教保員得自籌備期開始補助,惟籌備期最

多為 30個工作天;專業人力須將資料送本局備查,方可執行。籌備期

間須辦理至少 2場次之宣導活動。

(三) 續辦單位應於年度計畫執行前,重新檢視前一年度服務成效,並依滿

意度調查結果及考核評鑑委員建議事項調整計畫,以提升服務品質。

(四) 承辦單位應擬定方案之短中長程目標及營運執行進度。

(五) 控管補助經費執行數及達成經費執行率,並依規檢據 1式 2份向本局

申請付款,其付款條件為依實際支用情形於每季結束後 15個工作日內

送件,最後核銷期限為 107年 12月 10日,經本局審核無誤後撥付(核

銷格式依本局所訂格式填列)。應檢具公文(含核定含表)、金融帳戶封

面影本、領款收據、支出憑證簿、支出分攤表、分批分項付款明細表、

支出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證或證明、收

費清冊(含收據)、簡易成果報告書 1 式 3 份(服務名冊、服務人次/數、

活動照片及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 ,其中 1份以光碟燒錄電子檔:

1. 人事費:專業人員每月印領清冊、相關轉帳紀錄(應載明轉帳日期及金

額)、勞健保勞退明細與督導紀錄。

2. 專案管理費:收據或發票、購票證明。

3. 房屋租金:每月繳費收據(領據)、房屋租賃契約書、分攤表﹙無分攤

則免付﹚。

4. 急救防災計畫費:保險證明、收據。

5. 開辦設施設備費:收據或發票、核備公文、財產清冊。

6. 自籌款原始憑證請於核銷時一併檢附,可檢附影本證明。

7. 第一季核銷應檢附保險單據、建物安全、消防安檢相關證明文件、場

地配置圖或空間規劃圖。

(六) 專業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1. 應訂定在職訓練計畫,社工員及教保員須接受身心障礙相關在職訓練,

每人每年至少 21小時,新任人員應於 6個月內接受至少 12小時專業

訓練,並載於成果報告中。

2. 在職訓練應包含性別教育、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相關課程。

(七) 積極發掘潛在服務使用者,並接受本局、社福單位轉介及民眾自行申

請個案;另須配合本局各項身心障礙福利宣導,並運用地方區域特性

及文化,與當地社區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加強建立資源網絡。

(八) 承辦單位應建立員工、服務使用者與家屬意見回饋機制、申訴管道、

性侵害、性騷擾及緊急事件處理辦法及流程,報本局備查後公告;另

須訂定內部工作手冊。方案相關資料應造冊管理,如工作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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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使用者名冊、服務使用者收費清冊等。

(九) 應與工作人員(社工員、教保員等)簽訂勞動契約,並請其遵守工作倫

理。

(十) 應與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簽訂服務契約書,簽訂服務契約書前應給予

至少三天之審閱期,供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十一) 倘有場地、課程等服務內容異動,應事先報本局備查完竣,方可執

行。人員聘任、離職等異動應於 10日內報本局備查。

(十二) 購置設施設備須報本局備查並列財產清冊管理,倘承辦單位異動,

應納入移交或交由本局運用。

(十三)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1. 新承接本計畫或新進人員應於任職前完成健康檢查並函送本局備查,

項目包括血液、尿液、胸部光檢查(含肺結核)、B 型肝炎抗原抗體、

糞便檢查(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及寄生蟲),健檢報告以一年內

為限。

2. 續辦本計畫之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包含:血液、

尿液及胸部 X 光檢查。

3. 未經健康檢查不得從事本計畫之服務工作。健康檢查未通過之人員,

任用單位須加強健康管理及規劃感染控制相關流程。檢查結果須報

本局備查。

(十四) 新承辦單位須申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

整合平台帳號,承辦單位須於每月 3日前在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

平台更新服務成效紀錄。

(十五) 承辦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當年度成果報告送本局核

備,成果報告須檢附:

1. 當年度服務內容(服務人次/數、服務名冊、服務照片等)。

2. 服務成效(執行狀況與計畫達成分析、計畫修正及調整等)。

3. 督導紀錄。

4. 專業人力訓練計畫/在職訓練證明影本。

5. 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含量化、質化之呈現、分析及改善措施。

二、 督導人員及社工職責:

(一) 整體計畫規劃、執行、品質控管與評估效益,定期檢討與評估服務輸

送適切性。

(二) 應於每月 3日前填報服務月報表、執行月報表、營運月報表,以量化

及質化方式呈現服務成效,並回報本局。

(三) 應於每季結束 3日內填報執行季報表、作業設施季報表,以量化及質

化方式呈現服務成效,並回報本局。

(四) 服務規劃及紀錄:

1. 針對招收之服務對象,使用適切評估工具及家訪進行多元評估,依

據評估結果提供適切服務及規劃活動日程表,並依其需求提供個別

化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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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至少每半年召開個別化服務會議,以針對服務使用者之需求及能

力調整個別化服務計畫。

3. 社工員至少一年進行家庭訪視一次,針對訪視及服務撰寫各項服務

紀錄,以作為服務品質考核之依據。

4. 為確保服務品質並維護服務使用者權益,應視服務對象之需求提供

適切之轉介及追蹤服務,追蹤期間至少三個月,並撰寫結案追蹤報

告書。

5. 教保員每月應撰寫服務紀錄一次。

6. 應建立服務使用者個別檔案紀錄及出缺勤管理並上鎖管制,使用時

須填妥查閱紀錄。

(五) 應建立督導制度,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有效益的督導回饋並詳實記錄內、

外督導服務內容,且載於成果報告內。

(六) 每半年進行一次服務滿意度調查,調查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對於服務

滿意度及相關建議,再針對此結果進行量化及質化分析、檢討並提出

具體改善機制,並載於成果報告內。

壹拾、 監督管理原則:

一、 承辦單位應接受本局社會福利評鑑,評鑑成績達優等者(90分以上)隔年

可免評鑑考核 1次;評鑑成績達乙等者(70分以上未滿 80分),應接受

本局業務主管單位之輔導,積極改善以確保方案品質;評鑑成績丙等者

(未達 70分)及連續兩年評鑑成績為乙等者,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二、 本局成立團體督導小組,每季進行 1次團督,以確實掌握服務成效。團體

督導之紀錄應於結束後 7個工作日內函送本局備查。

三、 本局成立巡迴訪視輔導團隊,針對 105年以後新承辦之單位,由實務工作

者或專家學者至單位進行輔導,依單位的情況訂定服務頻率。每次巡迴訪

視輔導受輔導單位須填報輔導紀錄及具體改善措施,本局定期追蹤改善進

度,未依限期改善者列入次年補助審查項目。

四、 本局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瞭解業務執行情況,倘有服務品質不良情況通

知限期改善,未改善事項每項扣罰新臺幣 200元,經兩次仍未改善次月起

終止補助經費,本項配合程度亦列為次年補助審查項目。

五、 承辦單位應依業務規定需要詳實提報各項報表,及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聯

繫會報或相關輔導、會議、訓練,提交相關資料並提出計畫執行中所遇困

難或需要協助之處,俾利本計畫順利進行,未依時間規定提交每項扣罰新

臺幣 200元。本項配合程度列為次年補助審查項目。

六、 本局不定期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

瞭解業務執行情況,若有服務紀錄登打不良之情況,或未定期繳交月報表、

季報表將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將終止補助經費,本項配合程度亦

列為次年補助審查項目。

壹拾壹、 預期效益:

一、 輔導成立 16個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據點。

二、 每一服務據點服務 20 位身心障礙者,預計總年度服務人數達 3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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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供服務使用者家庭及其主要照顧者有喘息機會。

四、 透過多元活動項目,增進身心障礙者行為能力,提供其生活品質。

壹拾貳、 經費:

一、 預計補助 10家服務單位,所需經費計 2,122萬 4,600元(如經費概算表

一),經費項目如下:

(一)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社會福利支出計畫-社會福利支出-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

-捐助國內團體-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項下支應。

(二) 臺中市政府歲出計畫-身心障礙福利-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配合款)項下支應。

二、 預計申請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費補助,暫編補助項目如附

件三,實際補助項目金額依中央 107年公告及核定結果辦理。暫編經費計

1,222萬 1,000元(如經費概算表二)。

三、餘列為備取,如年度尚有經費再行核定。

壹拾參、 附則: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及相關法規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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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概算表一 單位:新臺幣/元

別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預算數

(單位:

元)

說明

薪資 人×月 1×13.5 33,000 445,500

1. 補助 1名社工員,每月

補助 3萬 3,000元;另

補助年終獎金每人每年

1.5個月(依實際任用

月數比例計算)。

2. 社會工作員資格須依照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

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三

條聘用。

3. 每季核銷須檢附轉帳證

明(應載明轉帳日期及

金額)。

雇主負擔勞

健保、勞保

退休金提撥

等費用

人×月 1×12 6,000 72,000

1. 補助雇主負擔勞健保、

勞保退休金提撥等費

用。補助 1名社工員,

每月補助 6,000元。

2. 每季核銷須檢附勞健

保、勞退明細資料。

證照、碩士

加給 人×月 1*13.5 2,000 27,000

1. 每人每月各補助 1,000

元,符合資格者始得補

助,須檢附相關證明。

薪資 人×月 3×13.5 25,200 1,020,600

1. 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

礙程度以 1:6至 1:12

聘用,每一辦理地點至

多補助 3名教保員。

2. 教保員每人每月補助 2

萬 5,200元;另補助年

終獎金每人每年 1.5個

月(依實際任用月數比

例計算)。

3. 每季核銷須檢附轉帳證

明(應載明轉帳日期及

金額)。

4. 教保員資格須依照身心

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

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聘

用,且不得雇用外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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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工替用。

雇主負擔勞

健保、勞保

退休金提撥

等費用

人×月 3×12 4,510 162,360

1. 補助雇主負擔勞健保、

勞保退休金提撥等費

用。至多補助 3名教保

員,每月補助 4,510

元。

2. 每季核銷須檢附勞健

保、勞退明細資料。

專案管理費 年 1 35,000 35,000

1. 每年補助 3萬 5,000

元,覈實補助,須檢

據核銷。

2. 倘辦理地點為公有建

築或承辦單位自有房

屋者,專案管理費得

增加新臺幣 2萬

4,000元/年,由房

屋租金項目勻支使

用,惟不得重複申請

房屋租金補助。

房屋租金 式×月 1×12 25,000 300,000

1. 每年補助 30萬元,覈

實補助(依辦理地點之

實際使用比例補助),

須檢據核銷。

2. 倘辦理地點為公有建築

或承辦單位自有房屋

者,不得申請本款項。

急救防災計畫費 年 1 10,000 10,000

1. 含公共意外責任險、消

防與公共安全檢修申報

等,每年補助 1萬元,

須檢據核銷。

合計新臺幣 207萬 2,460元 (以單 1家為計算)

開辦

設施設備費 年 1 500,000 500,000

1. 購置辦公設施設備、生

活設施設備、消防安全

設施設備、作業活動設

施設備,須先函報本局

核備使得購買。

2. 每季核銷須檢附核備公

文、財產清單及單據。

3. 每一新增地點最高補助

50萬元。

總計:新臺幣 2,122萬 4,600元整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11

※本計畫經費由本市預算項下支應,惟實際補助金額依當年度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

金額依法公布而定。

※宣導品、宣導單張、海報或成果彙編等由本計畫補助經費購置物品,其上應印有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廣告」字樣及「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圖樣。

(2,072,460元×10家+500,000元=21,224,600元)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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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申請摘要表 單位編號 (由本局填寫) 單位名稱 單位全銜

會(地)址 臺中市○○區○○里○○鄰○○路/街○○號○樓

服務地址 臺中市○○區○○里○○鄰○○路/街○○號○樓

負責人

姓名 ○○○

承辦人

姓名 ○○○

單位

電話

計畫重點

(一) 計畫目的(請詳細列舉具體、可操作、可測量的成果與效益目標,含服務對象改變的程

度至少3項)

(二) 計畫內容(請依前述目標,逐項說明達成目標的策略,含服務方式、實施地點、工作流

程、可行性、適當性、合理性說明等)

(三) 服務對象和人數

(四) 資源投入

1. 預算項目

2. 其他投入資源(含物力、人力、設施設備等)募集方式

預期效益

(一) 服務輸出量:請以具體數據預估可能獲得的服務人數/人次/時數/或其他可量化的成果

(二) 服務過程評估(請說明預計如何進行服務過程的記錄與資料保存)

(三) 品質自我評估(請說明專案計畫之自訂品質指標與評估方式,例如服務的適當性、可近

性、同理性、安全性、服務滿意度等)

(四)成效評估(請說明專案執行過程或結束後,將以哪些成效指標來測量服務對象的收獲、

成長或改變)

辦理期程

與預計進

年月 工作摘要

編號 項目 數量 金額 備註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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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

經費

自籌經費

計畫總經費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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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撰寫格式

申請單位:名稱全銜(需與立案證書相同)

計畫名稱:

壹、 緣起(申請計畫之動機)

貳、 依據

參、 目的

肆、 需求評估(身障人口數、社區需求調查…)

伍、 服務對象及執行內容

一、 服務對象:

二、 辦理期間(新開辦單位,請備註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

三、 辦理地點:

四、 人力配置(社工員及教保員分工規畫):

五、 收案標準及評估機制(含案源開發措施及個案紀錄、評估相關表單):

六、 服務流程:

七、 作業方式及內容(含休閒文康相關內容之規劃、作息表、作業活動與服務對象之關聯性設計):

八、 獎勵金規劃:

九、 收費標準及項目:

十、 員工、服務使用者及家屬意見回饋機制、申訴管道、性騷擾、性侵害及緊急事件處理辦法與流程:

陸、 作業地點之空間規劃

柒、 計畫期程(甘特圖)

捌、經費概算表(含作業所得規劃)

玖、預期效益(含量的統計及質的分析)

拾、附件: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四、人力配置表及相關資歷證明

五、招生報名表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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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務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

計畫」補助原則與項目 一、計畫名稱: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經核定後,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按本署所列補助項目及標準

辦理;結合民間單位辦理者,應將其委託或補助服務提供單位之核定結果、該單

位自籌經費證明文件。

(二)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J 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自籌比率如下:第一級:

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級:至少百分之二十;第三級:至少百分之十五;第四

級:至少百分之十;第五級:至少百分之五。請地方政府依補助比率配合編列自

籌經費,且不得扣減民問單位補助款。

(三)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之服務提供單位,以下列為限:

服務提供單位:

1.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

實執行有績效者。

2. 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其會務健全著有績效者。

(四)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或接受委託、補助之服務提供單位,如符

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本署不予補助專業服務費:申請時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五)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參酌建置未來 5年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

源計畫,統籌彙整轄內據點配置資源,依其區域需求人口數、歷年辦理情形、經

費執行率、是否符合社區日間作業設施之理念及定位等原則,作為委託或補助辦

理之依據;並應落實督導機制,每年至少進行 2次查核(至少須含 1次實地查

訪),以瞭解服務單位提供狀況,並於每季終了後 5日內函送輔導查核季報表報

署備查。

四、補助項目:

(一) 專業服務費:

1.專業服務費:社工人員每一服務據點限補助一人,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資料。

2.教保員人事費: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三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八千元。

(二)開辦設施設備費:補助與辦理日間作業設施相關必要之設備,補助開辦以第

一年為限,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每位身心障礙者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萬元,且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

(三)房屋租金:依各縣市城鄉差異訂定補助額度級距,每一服務據點每月最高補

助新金幣四萬元(申請時請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未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以低標

補助)。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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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元/月) 縣市別

20,000-40,000 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

20,000-35,000 臺中市、臺南市

20,000-30,000

宜蘭縣、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

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

澎湖縣、花蓮縣、臺東縣

15,000-20,000 金門縣、連江縣

(四)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

四千元。

107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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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實際補助項目金額依中央核定結果

辦理。

經費概算表二 單位:新臺幣/元

別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預算數

(單位:

元)

說明

社會工作員

薪資 人×月 1×13.5 33,000 445,500

杜工人員每一服務據點限

補助一人,申請時須檢附

相關資料。

教保員

薪資 人×月 3×13.5 28,000 1,134,000

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三

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萬八千元。

房屋租金 式×月 1×12 25,000 300,000

依各縣市城鄉差異訂定補

助額度級距,每一服務據

點每月最高補助新金幣四

萬元(申請時請檢附租賃

契約書影本,未檢附租賃

契約書影本以低標補

助)。

專案計畫管理費 年 1 24,000 24,000

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

計列,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萬四千元。

合計新臺幣 190萬 3,500元 (以單 1家為計算)

開辦

設施設備費 年 1 400,000 400,000

補助與辦理日間作業設施

相關必要之設備,補助開

辦以第一年為限,每一服

務據點最高補助新臺幣四

十萬元(每位身心障礙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且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設施

設備型錄)。

總計:新臺幣 1,222萬 1,000元整

(1,903,500元×6家+400,000元×2家=12,2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