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ODS 进出口管理 框架及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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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ODS 进出口管理 框架及政策介绍. --------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工作介绍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背景 二、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 三、 ODS 进出口政策. 1985 年国际社会开始签署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为了落实 《 公约 》 ,联合国制定了 《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议定书经五次修订( 伦敦、哥本哈根、维也纳、 M 、北京 ) 议定书附件中列举 ODS 物质(共 93 种) 附录 A 8 种(氯氟烃、溴氯氟烃和溴氟烃) 附录 B 12 种(氯氟烃)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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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ODS 进出口管理框架及政策介绍

--------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工作介绍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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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二、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

三、 ODS 进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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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年国际社会开始签署《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为了落实《公约》,联合国制定了《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 议定书经五次修订(伦敦、哥本哈根、维也纳、 M 、北京)• 议定书附件中列举 ODS 物质(共 93 种)• 附录 A 8 种(氯氟烃、溴氯氟烃和溴氟烃)• 附录 B 12 种(氯氟烃)• 附录 C 72 种(氯氟烃和溴氟烃)• 附录 E 1 种(甲基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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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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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年正式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 1999 年 11 月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中国政府于 1989 年签署《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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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款国家:参加议定书第 2 条款的国家,人均消耗量每年大于 0.3 公斤,主要是发达国家

• 责任: 1996 年 1 月 1 日前停止生产和消费 CFC和哈龙

• 第五条款国家:参加议定书第 5 条款的国家,人均消耗量低于 0.3 公斤,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 责任: 2005 年削减冻结水平的 50 %, 2007 年削减冻结水平的 85 %, 2010 年完全淘汰 CFCs ;其他氯氟烃 2040 年完全停止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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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议定书,中国是第 5 条款国家

• 截止 2001 年 11 月 5 日,已批准参加《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有 183 个。

• 第 2 条款国家 45 个,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 第 5 条款国家 138 个(其中有 16 个暂列入第 5 条款的国家)• 还有 11 个没有签约的国家,其中非洲 3 个,亚洲 5 个,欧

洲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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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约的 11个国家非洲国家 亚洲国家 其他国家

(欧洲)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比绍

阿富汗不丹库克岛伊拉克纽埃岛

安道尔共和国梵蒂冈圣马力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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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内容(已放入 4B条中),每一缔约国应在 2000 年 1月 1日之前或在加入议定书 3个月内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附件 A、 B、C和 E)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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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的实施

• 国际上的管理模式:主要为环保部门、外贸部门和海关部门

• 有些国家还有司法部门参与• 如:美国司法部对 ODS 走私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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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于 1999 年 12 月在北京召开的第 11 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大会上正式宣布

对 ODS 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

合颁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联合成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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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 年 7 月 1 日正式批准设立

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由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办公• 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主管司长兼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司领导兼任

• 管理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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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颁布规章国家方案

签发许可证

海关编码

通关验放

草拟规章,提出配额,收集、整理、分析 ODS 数据受理企业 ODS 进出口申请,签发进出口审批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ODS 进出口违法案件

公布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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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实施;

•对外与国际机构和缔约国协调 ODS 进出口管理;

•拟订 ODS 进出口管理配套政策和相关规定;•核定国家和企业 ODS 的进出口配额;•对内实行 ODS 进出口统一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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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企业的 ODS 进出口申请;•批准企业 ODS 进出口审批单;•收集、整理、分析 ODS 进出口贸易数据;•督查进出口企业的执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ODS 进出口违法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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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室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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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定《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如何办理、申请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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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定并颁布 ODS 回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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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公室拟定了受控 ODS 第一批、第二批名录,禁止了四氯化碳进口,对 10种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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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起草了向国务院请示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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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进行 ODS 进出口政策出国考察,出访了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菲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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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据管理规定,制定了与“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文件

• 7 、拟定了 2000 年、 2001 年进出口配额• 8 、草拟了从 2002 年 1月 1日起,禁止进口含有 CFC - 12 制冷工质汽车和汽车空调压缩机的公告,环保总局四部委于 2001 年 12 月底公布

• 9、日常管理:接受企业 ODS 进出口申请,签发 ODS 进出口审批单

• 10 、成功组织和举办中国 ODS 进出口管理海关关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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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 ODS 进出口管理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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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根据•《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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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书在附录中列举了受控物质名单

附件 A 共有 8 种物质 ( CFCs, 氟氯烃类)

附件 B 共有 12 种物质( CFCs, 氟氯烃类)

其中含 2 种(四氯化碳,三氯乙烷)

附件 C 有 72 种( HCFCs类)

附件 D 主要是含有 / 使用 ODS 的设备

附件 E 甲基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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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代号 规定2903.1400 四氯化碳 CTC 禁止进口

2903.4100 三氯氟甲烷 CFC-11 配额许可证

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 CFC-12 配额许可证

2903.4300 三氯三氟乙烷 CFC-113 配额许可证

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 配额许可证

2903.4400.90 一氯五氟乙烷 CFC-115 配额许可证

2903.4510 氯三氟甲烷 CFC-13 配额许可证

2903.4600.10 溴氯二氟甲烷 Halon-1211 禁止进口

2903.4600.20 溴三氟甲烷 Halon-1301 禁止进口

2903.1910 1,1,1-三氯乙烷 TCA 配额许可证

10 种 ODS 物质实施了进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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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逐步对其他 ODS 物质进出口进行控制

• 根据我国加入公约情况• --尽早对甲基溴进出口实行控制(加入哥本哈根修

正案)• 根据我国淘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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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特点

• 对 ODS 进口、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向第五条款国家 可出口新生和回收的 O

DS

• 向第二条款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 ODS

• 禁止与非缔约国进行 ODS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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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ODS 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进口实施配额管理• 特殊用途

– 实验用– 化工中间体–医药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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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收 ODS 物质的进出口

• 必须制定回收 ODS 的进出口管理程序• 必须经过非常认真的认证• 必须粘贴使用 ODS 回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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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确保国家方案消费年度目标

• 确保各行业淘汰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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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ODS 进出口申请审批程序

• 根据管理规定,进出口企业必须先到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

• 管理办公室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批准建议

• 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发审批单• 对同意的企业签发办理进出口审批单• 企业凭进出口审批单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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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次一单一证制

• 只能换取一个许可证• 进出口办需要不断了解情况• 为其他行业计划实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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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有些企业申请的很多,实际进出口可能较少

• 影响我们数据统计• 进出口审批单和许可证跨年度问题,可能影响 ODS 进出口数据的统计,影响控制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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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出口申请审核标准• 是否是缔约国• 第几条款国家(只能出口到第 5 条款)• 国家配额(是否满足进口配额)• 是否有完整的手续• --进出口资格证书• --申请书• --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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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趋势• 逐步对所有 ODS 物质实施控制(目前仅 10 种)• 对使用 / 含有 CFCs 设备实施管理(纳入管理)• 改进管理政策

– 经济手段(收费)– 无偿使用– 配额拍卖制度

• 建立 ODS 进出口管理海关数据联网(已列入世行项目待执委会批准)以时时掌握进出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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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环节

• 加强与海关部门密切合作• 与有关部门一起(国内、国际)为海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加强海关培训)

• 如可能对外经贸官员进行政策培训• 欢迎同志们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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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 115号• 邮编: 100035

• 电话: 66133884 、 66153366-5528

• 传真: 66151776

• 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国家消耗臭氧层进出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