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惡法大解碼 --- 從97到狼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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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由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重新編輯的公安惡法小冊子,並加上近年的使用公安條例檢控情況及中聯辦外警方的濫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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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一 . 《公安條例》的緣起 2

二 . 《公安條例》的內容及爭議 3

爭議一:「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3

爭議二:人數規定 4

爭議三:示威區 4

爭議四:遊行集會附加條件 5

爭議五:揚聲器的規限 5

三 . 《公安條例》下遊行集會人士的刑責風險 6

四 . 警察濫權:現行監管機制及問題 7

4.1 投訴警察課 7

4.2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8

4.3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 9

五 . 常見問題 10

六 . 建議及外國例子 12

七 . 回歸後有關《公安條例》的事件(1997 至 2012 年) 14

八 . 示威禁地:中聯辦的九大阻撓 31

九 . 結語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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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務處的數字顯示,2007 年自鄧竟成任警務處處長開始,本土被捕的示威者人數和被檢控的示威者人數大幅上升。直至 2011年曾偉雄上任,單是1年內便拘捕了444 名示威者,遠超自1997 至 2010 年(共有314 名被捕示威者)的數字總和,白色恐怖顯然已臨我城。伴隨狼(梁振英)鷹(曾偉雄)上場後手段日趨強硬、政府施政失誤情況日益嚴重,每年的遊行及集會數字亦會不斷上升,透過遊行表達意見的示威者越來越多的同時,參與者也需必面對更大的警權威脅。

在公民權利響起警號的這一刻,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下稱「警權組」)是時候重新檢視現時影響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遊行集會自由的惡法 ——《公安條例》。

2000 年初,特區政府重用《公安條例》檢控示威者,引起社會關注。不少民間團體和學生組織曾出版小冊子和傳單,引起社會關注,爭取修改惡法。雖然當時只能引起關於「公共安全」等法律字眼討論,但亦能成功向政府施壓,放棄使用《公安條例》作出政治檢控。可是,繼 2008 年廢除有關法律字眼後,《公安條例》大部份的內容仍然存在,修法之路仍然遙遙無期。這本小冊子嘗試重提現時《公安條例》的前世今生,並配以自九七惡法還原後,其實際踐踏人權例子,令公眾明白到修改 《公安條例》的必要性。

警權過大的例子,實在太多,小冊子所列舉的情況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情況是示威人士被無理阻撓、被無故抬走、被暴力對待。傳媒不作廣泛報導,公眾便無法得知,被侵權的人亦無從申訴。即使如此,我們也要堅持捍衛公民權利,迫令政府修改惡法,以令我們和後人能夠生活在一個自由公義平等的香港。改變始於足下,希望各位能令本冊子的內容及理念廣傳,一起爭取修改公安惡法!

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2012 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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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安條例》的緣起

《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 的前身是1948 年制訂的《簡易治罪條例》(Summary Offence Ordinance)。直到1967年,「六七暴動」時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英國殖民地政府為了方便警方鎮壓反對者和穩定其統治,就通過《公安條例》。

1971年「七七維園」1 事件後,殖民政府更修改法例,將有關公眾集會的地點限於維園、政府大球場、九龍公園、佐敦道佐治五世公園和黃大仙摩士公園 5 個公共空間的地點(現時有關地點已作修訂,詳看香港法例 245F《公安條例》(指定公眾地點)(綜合)令》)。2 條例同時賦予警務處處長和督察級人員有絕對權力進行管制,甚至終止有關集會。

1980 年,政府制訂《公安(修訂)條例》新條文,規定超過 30人的公眾集會和超過20人的遊行,必須通知警方和申請牌照,否則便會構成刑事罪行。

1991年,香港政府通過《香港人權法案》。1994 年,港府修改《公安條例》。當中雖然對人數和程序作出修訂,但卻依舊容許港府和警方以極大權力限制市民舉辦遊行和集會。

1995 年,立法局將《公安條例》修改,由申請牌照改為通知制度,規定凡 30人以上的遊行或 50人以上的集會舉行前 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警務處處長。

1997 年回歸後,由中方單方面成立的臨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將《公安條例》的不民主成份還原。修改後的《公安條例》規定,遊行、集會人士需事先獲得警務處處長的「不反對通知書」,並須符合警務處處長施加的任何條件。任何警員均可阻止或解散該公眾遊行或集會,而參加非法的遊行或集會的人亦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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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安條例》的內容及爭議

現時對於組織、集會、遊行等的相關法律依據,皆來自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其中第 7條公眾集會的規管包括:凡超過 50人的公眾集會及超過 500 人的私人處所集會,只可在警務處處長接獲集會意向通知書下進行。3 該通知至少在集會當日1星期前作出,並需提交集會組織人及推動該集會社團或組織資料、集會的目的及主題、集會的日期和地點、開始和結束的時間、估計集會人數、物資和示威物品等詳細資料。市民須收到警務處處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作確認才能進行有關公眾活動,否則作觸犯刑事罪處理。

爭議一:「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殖民地通過《公安條例》的初期,是使用申請遊行牌照的制度。但此制度一直為公眾所反對,在1971年的保釣運動中,警方第1次使用此條例拘捕參與保釣的學生和遊行人士。但在英國計劃撤出香港的晚期,即 1995 年才廢除這一申請制度。目前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是在1997 年還原惡法後才制定。

雖然當局一直強調該通知書制度只是要求主辦單位作事前通知,但實際上如不作通知,組織者和參與者便要負上刑事責任,事後可被追究。這其實是變相的申請牌照制度,只不過改變了《公安條例》中原有「申請牌照制度」的名稱。

而這申請制度,正表示政府當局並不認為遊行示威是公民權利,而批准與否,及其批准的內容,施加的條款,則是取決於當權者的喜好。這和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基本法》第 39 條的旨意有所不同。4

上述文件連同《香港人權法案》,均確認遊行、集會乃基本人權,更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政府應當尊重這些基本權利,而不能隨意剝奪。

近年舉辦的不同遊行和集會活動中,警方對申請人的否決理據亦可以是荒謬絕倫,小至因集會地點鄰近有加油站,大至遊行有機會令整個香港島交通癱瘓,都可成為警方的否決理由。5 然而這些否決理由多要透過主辦單位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警方才有可能作出退讓。

我們堅持,遊行、集會是基本人權,警方如提出反對,亦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有關活動影響公共安全或秩序;以致他人利益受損或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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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二:人數規定對遊行、集會的人數作出上限,原意是方便警方安排警力,對遊行、集會作出支援,如維持秩序及作交通上的安排等。但實際上,人數上限和實際環境沒有直接關係,而固定的人數上限亦不能應用於每一次遊行的實際情況。

現時對於人數上限(30人及 50人)並無客觀準則可言,其隨意性顯示該人數上限之設定並無實質理由。

爭議三:示威區 《公安條例》賦予警方很大權力將某些公眾地方臨時封閉,以阻止示威者前往。6

這些禁區設置,往往令不少原本是和平有秩序的請願行動,最終演變成警民對峙的局面,令衝突「被產生」。

警方設立這種禁區的權力,可以說是沒有任何限制。警方可以在沒有任何準則之下,由當時的警務人員決定,將任何一個地方臨時劃為禁區並禁止示威者進入。而示威者卻沒有任何法定權力或有效渠道去抗衡和反對警方的管制,只能被迫遵循警方限制,或以身試法進行公民抗命。最明顯的例子,便是 2011年 8月中國副總理李克強到訪香港期間,警方在香港大學設置的示威區過遠,阻礙港大同學、舊生和公眾到場表達意見、甚至使用武力推倒示威學生;李克強到訪麗港城期間,警方亦在該民居範圍設置示威區,並使用武力抬走身穿六四標語的居民黃健。然而,警方的處理方法卻並未受到監察,他們既無需向公眾交代、負責,亦無需披露有關決定準則、過程和內容。警權過大的結果,就是令市民大眾表達意見的權利,受到極大的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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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四:遊行集會附加條件現時《公安條例》不但賦予警方權力,於遊行集會前可作出干預和甚至禁止外,對於遊行地點、時間、路線亦能以任何理由修改。7 這些干預,更能深入至任何遊行集會的細節,如橫額、揚聲器的使用等。如在 2007 年的七一大遊行,警方便在不反對通知書的附件中要求主辦單位在晚上 6 時前到達政府總部、在遊行過程中不准使用樂器。這些條款嚴重影響公眾表達意見的方式和行動的自由,甚至會造成不必要的催逼或拖延,對公眾帶來不便的同時,亦令市民意見無法正常表達。

爭議五:揚聲器的規限現時《公安條例》把有關揚聲器的使用納入規限刑事化,這明顯是對集會遊行作進一步的限制。惡法亦同時提供空間讓警方打壓遊行示威人士,使他們有機會被刑事檢控。事實上,當大型遊行、集會進行時,在眾聲喧嘩的情況下,使用揚聲器的目的本來就是為了能夠將遊行的訊息和口號廣播出來,讓公眾能清晰地接收。有關的聲量必然較大,而警方卻可以此作為藉口,如認為聲量過大,他們掌握沒收揚聲器的權力,8 甚至能夠藉此阻止、停止和解散有關的遊行、集會。9 雖然至今仍未有案件是由於使用揚聲器而被以《公安條例》起訴,但在 2001年 8月10日,於學聯舉行的警權遊行中,參與者梁俊威在遊行後,被警方指他在當日使用揚聲器而令 1名警員不適,被落案起訴以「襲警」和「阻差辦公」罪名,並判監 5 個月。

「襲警」罪名最後後獲高院上訴得直,但仍因阻差辦公被囚2 個月。10 此外,於 2012 年的七一大遊行後,亦有1名男子因在 5 名輔警耳邊吹哨子,被警方控告 5 項「襲警」罪。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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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安條例》下遊行、集會人士的刑責風險

如上述所言,觸犯《公安條例》屬刑事罪行。其所指的知會程序,實質上不止於 「知會」這一行政措施,而是以刑事檢控作阻嚇,對遊行、示威加以規範。目前法例下,參與或組織未經申請的集會、遊行 (非法集結、未經授權集結),12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 5 年。

然而,進行遊行和集會,無可避免會對公眾造成滋擾,如交通可能需要改道,

馬路有可能被人流堵塞等,而警方的職責是平衡道路使用者的利益,和協助市民表達意見。以近期的多宗遊行集會為例(2012 年的七一大遊行和 2012 年 7月 29日反對國民教育科遊行中),卻見警方在遊行集會的前線中,對有關活動處處作出阻撓,更刻意製造遊行人士和道路使用者的矛盾,增加活動對公眾所造成的滋擾。

同時間,法例中對於擾亂秩序、公共安全、社會安寧等字眼沒有明確定義,以使遊行人士和組織者易於被警方起訴而面對刑事責任。例如在 2005 年 7月,終審法院曾裁定《公安條例》中的「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right of interest of other),這兩點語意含糊,賦予警方太廣泛酌情權,不符合「清晰及明確的法律規定」,違反《基本法》。雖然就此政府於2007 年提出有關字眼的法例修改,但只是技術性地刪去有問題的部份。即使議員對政府的修例不滿,但在建制派的護航下,法例三讀通過,立法會此後亦沒有再就修改《公安條例》再作辯論和討論。

同時,法庭對於相關案件的處理手法、採取的案例和觀點,亦越趨保守。從以往的認為法院應以保護基本人權和對限制有關權利(以平衡社會利益)採用較寬的詮釋和較嚴格的標準,轉至近年認為法庭不應姑息「濫用遊行自由」的行為,認為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而對有關人士重判。《公安條例》作為賦予警方直接權力管制遊行集會,實製造空間予當權者控告和打壓香港的遊行及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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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察濫權:現行監管機制及問題

當了解《公安條例》賦予警方無上權力去限制遊行、集會等基本人權時,民間社會包括民陣警權組近年便致力監察警權,以防止警方濫權,甚至對現行監管機制及問題於公眾層面和國際社會提出質疑和討論,並向有關政府部門、立法會反映有關意見及施壓,以捍衛港人的基本權利和核心價值。現時,有關限制警權及對警方於遊行示威的行為作出反對或投訴的正式渠道包括:投訴警察課、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

4.1 投訴警察課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包括定案(將投訴定為須匯報投訴或須知會投訴)、調查及處分的程序,都是由警方內部的投訴警察課處理。投訴警察課的人員同屬警務人員,將來會調至警隊內的其他部門,而且調查人員與被投訴的警員往往有從屬或其他的利益關係,根本就難以做到公平公正,公眾亦因此對投訴警察課缺乏信心。

更甚的是,不少投訴人指出,投訴警察課會以不同招數「消滅」對警隊的投訴,例如游說投訴人只表達不滿,無須作出正式投訴;此外,針對警方的投訴可能會不斷被拖延,例如於 2011年國家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投訴人就警方多項限制遊行及新聞採訪自由作投訴,但投訴警察課卻把有關事件拖延超過半年,1年後仍有部分投訴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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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名網台記者於 2010 年初在中聯辦外遭警員以暴力「插眼」,有關情形被在場記者拍下,事主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並於 1年後致電跟進,始獲告知調查已經得出「無法跟進」的結論。該網台記者指摘警方,在過去1年都無聯絡過他以了解事件,如此敷衍的調查工作,肯定得不到公正的結果。

當投訴人有案在身,投訴警察課更可能將投訴人的口供轉到負責調查該投訴人案件的同僚手上,亦有可能因此違反了公平公正及資料保密的原則。

根據警方的統計數字,由2006年至 2011年,每年都有超過半數的投訴指控的結果,都是「終止調查、撤回或無法追查而沒有調查」。多年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直批評香港仍未設立獨立投訴警察機制,目前仍沒有任何機制,可保證投訴警察的個案能得到正確而有效的調查 。

4.2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監警會」)是一個負責觀察、監察和覆檢警方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的獨立法定機構。但「監警會」本身欠缺權力,沒有獨立的調查權、定案權及懲處權,形同「無牙老虎」。「監警會」僅有權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警隊日常工作的常規或程序提出建議,而這些建議對警方並沒有約束力。

近年「監警會」監察警方的工作尚算積極,例如李克強訪港期間的連串投訴, 「監警會」亦有所跟進,並曾發表中期報告,證實部分的投訴成立。但礙於權力所限, 「監警會」始終未能全面而有效地監察警方,以防止警方濫權。例如就李克強訪港的中期報告,「監警會」曾要求警方提供保安行動指令,以衡量警方部署和行動性質是否相稱,但警方卻指資料敏感,商討 1個月仍無實質進展,令人質疑警方刻意阻撓調查。

只有一個真正有獨立定案權、調查權及懲處權的監察機構,才能真正有效防止警方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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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有意組織或舉辦公眾集會、遊行的市民,如認為警方禁止活動的理由,或對活動施加的限制感不滿,他們可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上訴。「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退休法官或裁判官,由政府委任。 「上訴委員會」無須遵從正式的證據規則,以方便公眾人士;於聆訊上訴後,可維持、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條件。

過往「上訴委員會」曾接納警方的解釋,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例如民陣於 2012 年3月舉辦抗議小圈子選舉遊行,由維園遊行至新政府總部,警方反對民陣提出需要橫過告士打道的路線,「上訴委員會」接納警方指告士打道為交通樞紐,因此駁回民陣的上訴。

但「上訴委員會」亦曾對集會請願作出正面的裁決,例如(1)2007年的七一大遊行, 「上訴委員會」要求警方開放更多行車線及押後遊行的結束時間;(2)2011 年的七一大遊行中,警方要求遊行主辦單位必須「確保」遊行人士到達政府總部後馬上離開,但情理上主辦單位根本無法「確保」達到這要求,因而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最後裁定主辦單位只須「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警方控制人流;(3)2012 年5月民陣申請遊行至中聯辦正門外舉行集會抗議「警權無限大」,警方拒絕開放中聯辦外花槽和馬路,「上訴委員會」裁定,容許民陣在中聯辦正門外,花槽兩旁的車道集會。

可是,最近有個案更顯示警方繞過「上訴委員會」的判決,採取額外措施打壓遊行示威。2012 年 6月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期間,民間團體要求在灣仔會展附近舉行遊行及集會,為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被自殺」的事件向胡錦濤作出申訴。警方原先反對有關的遊行路線及集會地點,後主辦單位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裁定民間團體可在較接近會展的位置進行集會。但警方在遊行集會開始前,竟表示「認為最後部分(集會地點)的裁決對整體的保安計劃有嚴重的影響。警方已作出仔細研究及風險評估,並會採用相應的行動方案部署,期望將此項安排帶來新的風險減至最低」。最終警方以兩米高的水馬包圍示威區,阻隔示威者的視線之餘,亦令市民無法有尊嚴和自由地表達意見。警方的做法,明顯有違「上訴委員會」的裁決,在遊行、集會開始前一刻作如此公佈,亦令民間團體無法循現有機制提出上訴,推翻警方的決定。

若「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者的上訴而申請者不服,申請者可考慮在尋求法律意見後,入稟法院申請司法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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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常見問題

5.1 現時遊行示威越來越激,不更應該要對遊行進行監管嗎 ?現時遊行示威的升級,是由於社會的深層次矛盾,以及政府不能回應因施政失誤而引起的問題。這是政治層面的問題,並不是對遊行進行監管,或者透過警方、律政司的打壓、政治檢控可以處理的。警方對付示威的行動逐漸升級,但示威數目卻沒有因此而減少。根據《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本法》,集會、遊行是每個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警方不應隨便搬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概念模糊的理由而加以限制,反而應該積極履行其責任,協助遊行和請願活動可順利地進行。

5.2 警方經常強調處理遊行要以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這有甚麼問題 ?

集會、遊行是體現表達自由不可缺少的條件。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只能因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的原因而對和平集會作出限制。2005年終審法院的判決指出,警方有積極責任協助和平集會和示威進行,13 但現時警方卻往往以「公共安全」為藉口以收緊集會及示威自由,實際上是違反終審法院的判決。

遊行、示威一定會對其他市民做成不便,但警方卻不能任意因這些不便而指示威、遊行活動會影響「公共安全」。終審法院曾指出:「並非所有在公眾地方(例如行人道)陳列或留下任何事物均屬罪行⋯只有當事件因在其範圍、地點、時間及空間上,沒有合乎法律的辯解才足以構成罪行。當由任何人因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示威而導致阻街,判斷阻街是否合理時必須同時重視基本人權應獲的保障。」14

2011 年 8月國家副總理李克強訪港,警方以保護政要安全為名,作出多項戒嚴措施,這都顯示出警方的措施並非真正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只是保護李克強的面子,避免他直接面對香港的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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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如果遊行、示威不用預早通知警方,那麼不會造成秩序大亂嗎? 現時《公安條例》要求主辦單位在舉行集會、遊行前 7天向警方提出申請,以取得 「不反對通知書」的做法,本身已經侵害遊行、示威者的權利。警方甚至要求組織者提供集會目的、集會主題、主講的嘉賓(名人)等資料,更是變相的審查制度,令警方有機會基於遊行示威的主題而對相關遊行示威採取管制措施,嚴重違反《基本法》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保障遊行、集會自由的條文。

部分集會、遊行的組織者即使沒有根據《公安條例》的要求向警方申請,他們亦會以不同方式與警方協調。過去絕大部分的示威遊行,即使沒有預先 7日前作通知,但亦有在示威、遊行前通知警方,而相關示威、遊行亦能井然有序地進行。不少由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和社會民主連線等團體所發起的遊行,沒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但有關的活動仍能夠順利有序地進行。示威、遊行場面出現混亂,往往是因為警方未有積極協助示威遊行進行,甚至是以「小動作」干預或恐嚇示威者 (如收窄行車線、沒收甚至破壞示威物品等),令參與者無法表達意見。例如 2012 年6月初為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的死申冤的遊行,遊行人數遠超預期,但警方卻拒絕開放更多行車線予遊行人士,結果遊行人士被逼衝出馬路。

必須強調的是,通知警方只是基於讓警方履行責任,可有效地調配足夠警力,安排交通改道等措施,令集會或遊行可順利進行,而不損害道路使用者的權益,而不是讓警方對示威、遊行作出不必要的管制和監控,並以警權凌駕市民參與集會、請願和遊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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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議及外國例子

民陣警權組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限制公民權利,違反人權公約對締約國的人權保障和落實要求,因此必須修改現行《公安條例》,廢除遊行集會的通知書制度。過往本港亦有不少民間團體就修改《公安條例》作出若干建議,建議包括:

. 改革「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縮短通知期限或廢除不合理的時間限制. 調高豁免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 簡化通知程序. 詳列各項權力的限制. 廢除「非法集結」罪. 進一步定義「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字眼

而民間組織亦曾就遊行集會的規管法例,參考外國有關集會遊行法的經驗。大致可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 15:集會前進行報告、知會、申請或登記等,便是屬於預防制,其理念是市民擁有的集會、遊行權是受政府和警方所約制,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備案;而追懲制下,集會、遊行無需事先得到許可或備案,其理念則是政府要確保市民擁有集會遊行權利,而非警方所賦予和批准的。

. 在澳洲的新南威爾,遊行集會的主辦者雖要在事前通知當地警方,但即使沒有通知亦不算違法。即使當地警方對遊行集會作出否決,但亦需要向法院證明否決的理由。16

. 而在德國舉辦遊行、集會,只需於活動兩天前通知有關部門。17

. 另一歐洲國家芬蘭,只需在活動前 6 小時通知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安排。. 於南非和昆士蘭,通知制度亦以「鼓勵性通知」而非刑事法作處理。18

. 在美國,集會、遊行根本沒有牌照的制度,而是根據國家憲法以對有關活動作出規範。警方也沒有權不批准集會遊行之進行,但他們能夠對於活動期間出現的違法行為事後追究,而且觸犯者會面對刑事檢控。19

民主國家對於人權的重視,展現於其對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等基本自由的安排上。民陣警權組認為政府除了要就修改《公安條例》進行公眾諮詢、研究廢除「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提出修訂條例草案外,新一屆的立法會亦要因應現時警權過大、政府濫用《公安條例》起訴遊行人士的情況,召開公聽會收集市民意見及要求政府修訂條例內的不合理部份,以保障港人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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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回歸後有關《公安條例》的事件(1997年至 2012 年)

1997年 修訂《公安條例》 引入「不反對通知書」

《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由臨時立法會制定,於 1997年 7月1日起實施,修訂包括引入「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反世界銀行示威 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檢控

1997 年 9月 21日的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年會的示威中,5 名學生被捕,警方第1次引用《公安條例》,控告被捕人士。

1998 年 警方首次反對遊行申請

一批廢紙回收商擬於 1998 年 12 月 28日舉行汽車慢駛遊行,抗議政府漠視業界生存。香港環保回收業總商會與警方於 12 月 23 日開會,警方提醒商會必須遵守《公安條例》,於遊行舉行前最少7日呈交遊行意向書。及後,警方以該遊行路線主要在港島中環的主要道路,會對該處交通造成混亂,影響大眾使用道路的權利,反對其申請。這是回歸以來,首次反對遊行申請。警方此舉備受抨擊,最終與回收商達成共識,批准貨車遊行及派代表往政府總部請願,但遊行貨車由 200 輛大幅減至 20 輛,以及改變遊行路線。

1999 年 示威者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曾健成、梁國雄、劉山青及古思堯,在1998 年 7月1日在灣仔會展門外向國家主席江澤民示威,試圖越過警方防線,並焚燒棺材。1999年 4月26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及支付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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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取消示威區

1999 年 6月 29日,國家副主席胡錦濤訪問聯交所,「四五行動」到場抗議,期間他們多次嘗試進入聯交所,但受警方阻攔,及後要求進入示威區時,警方又以示威者情緒激動,以及可能在示威區內引起騷動等「安全理由」,根據《公安條例》將示威區取消。示威者不滿警方反悔,即場焚燒橫額及請願信抗議時,警方卻用滅火器滅火,一度引起現場混亂,波及兩名記者,幸無釀成重大意外。

國慶下令拘捕升旗禮喧嘩者

1999 年十一國慶前夕,警務處頒令警務人員,如果國慶當日,會展海旁的升旗禮中有人喧嘩,破壞典禮的寧靜及莊嚴,警方可根據《公安條例》作出拘捕。在國慶當日的升旗禮進行其間,有示威者在外面示威,警方以示威者的揚聲器「強勁」以及收到投訴為由,引用《公安條例》暫時沒收揚聲器。

取消居港權人士的示威申請

1999年12月3日,終審法院推翻17名爭取居港權人士的上訴申請,示威者衝擊政府總部。12 月 4日晚,警方引用《公安條例》第 9 條,取消爭取居港權人士在政總門外的示威申請,禁止任何人在政總繼續靜坐和集會,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並派出數十名機動部隊清場。於 12 月 8日,警方拘捕3 名曾衝擊政總的示威者,請願人士要求改在遮打花園聚集,警方則要求主辦單位每日申請1次,以及每日最多逗留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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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七一遊行公民抗命

30 多個民間團體共 3,700 百名市民於 7月1日上街,主辦集會及遊行的專上學生聯會沒有按《公安條例》要求,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警方拍攝整個過程,並在維園宣讀《公安條例》,指出該集會屬非法,但沒有阻止活動進行。

5日後,有參加者收到警方來信,指當日遊行未經批准,日後再有類似 「非法行為」,警方將會考慮提出檢控。

學聯學生被拘控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一直認為《公安條例》違反國際公約及人權而不承認,不會就集會及遊行按《公安條例》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1) 2000 年 4月 20日學聯舉行反對大學分科收費示威,國慶前夕,即 9月 28 日警方以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阻差辦公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會等罪名,拘捕 5 名成員,其後於 10月 5日決定不起訴學生。

(2) 2000 年 6月 26日學聯以及爭取居港權人士舉行「悼念人大釋法1周年」遊行,警方以遊行沒有按《公安條例》作申請,拒絕他們遊行至政府總部,只許在終審法院外通宵靜坐,夜半大雨,他們欲往政總避雨,有請願者越過封鎖線爬入閘內避雨,至清晨警方清場,其間有請願者被警方打傷及噴胡椒噴霧。於 8月15日,5 名學生被捕,並控以「阻差辦公」、「參與及 / 或組織非法集會」等罪名。警方同時亦拘捕 11名示威者,事件令社會上要求廢除《公安條例》的呼聲再起,並引起聯合國關注。在社會一片反對惡法聲中,警方於10月25日宣佈不起訴全部16 名示威者,但向他們發出警告信,表明日後再有類似行為,會考慮起訴,他們隨即在警署門外燒毀警告信以示不滿。學聯宣布之後的星期天再舉行集會,並不會按《公安條例》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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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抗議《公安條例》遊行集會

學聯於 10 月 2日發起遊行,抗議《公安條例》打壓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遊行途中不斷有市民支持及加入,由 20 人增加至 300 人。至政府總部門外抗議,警方警告遊行已超過 50 人,屬非法集會,但沒有採取行動干預。

10月 8日,一群前學運領袖發起「反鎮壓學運大遊行」,要求修改《公安條例》,有 1,200 人參加。遊行事前沒有按 《公安條例》知會警方。

10 月 15 日,多個團體及政黨共 300 人上街,抗議政府用《公安條例》剝削市民集會的自由,遊行沒有按《公安條例》知會警方,警方只強調遊行為非法,及拍攝整個遊行過程。

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六二六事件被捕的學聯成員後,學聯於 11月 5日再舉行論壇集會,討論《公安條例》,是次集會同樣沒有按《公安條例》知會警方。最終約有 40 名學生及市民參與,未達非法集會的法定人數 50人,但警方派出 50 名警員在場監視。

學聯於 11月19日再發起遊行,抗議政府欲透過於立法會動議保留 《公安條例》,封殺修例空間,要求立即撤回動議。

大律師公會促檢討《公安條例》

10月 9日,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公安條例》可能違反《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促請政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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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政府動議立法會辯論保留《公安條例》

2000 年 11月 7日,政府發表聲明,將於 11月 22日提出在立法會動議辯論保留《公安條例》中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被民主派批評「快刀斬亂麻」,因為在建制派過半數情況下動議料會通過,根據議事規則,議員不可提出違背立法會立場的修訂,因此封殺了修改《公安條例》的可能。立法會經過辯論後要求押後辯論至12 月底。

立法會於 12 月 20日開始辯論兩日,至12 月 21日大比數通過保留 《公安條例》有關申請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條文,民主派提出的修訂遭否決。

2001年 警監會駁回沒收揚聲器投訴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於 2000 年 5月 3日駁回1999 年 7月1日金紫荊廣場主持升旗禮時沒收示威者揚聲器是「濫用職權」的投訴,指根據《公安條例》,警方有權因示威者製造噪音而沒收其揚聲器,但警監會亦指出警方於儀式完畢後 15 分鐘才沒收,理由並不充分。

不按《公安條例》搶示威物品

2001年 5月10日,四五行動成員抬紙棺材抗議財富論壇,由於人數不足 30,按《公安條例》不用知會警方,但警方搶去其紙棺材,又要求示威者分 20 人1 組。警方事後指,由於四五行動一向「不合作、不通知及不守法」,且曾兩度焚燒棺材,所以即使沒有超過《公安條例》的人數限制,但引來圍觀者及記者追訪,又恐傷及旁人或示威者本身,故此要制止他們。

聯合國促港府修訂《公安條例》

2000 年 5月13日,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對香港人權提出關注,促請港府修訂《公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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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警方反對貨櫃車慢駛遊行

中港運輸聯席會議擬於 2001年 6月12日由葵涌慢駛至中環,警方根據《公安條例》,以避免出現交通擠塞為由,反對其申請。聯席會議宣布解散,改為讓貨櫃車司機自發進行慢駛。

臨時更改示威區

2001年 7月1日金紫荊廣場舉行升旗禮,四五行動成員前往示威,警方多次引用《公安條例》,包括禁止他們使用揚聲器,又攔截他們,臨時將示威區由博覽道東移後約 100 米至博覽道西。警方解釋是為了避免示威者與觀看升旗禮的市民衝突。

六二六報告 武力符合《公安條例》

警方就 2000 年六二六示威的清場行動檢討報告完成,於 2001年8月 7日公佈認為,當日「清場」的決定正確,而所使用的武力也是按情況需要逐步升級(最終使用胡椒噴霧),符合《公安條例》。

以其他法例代《公安條例》打壓示威

自 2000 年六二六事件引起社會討論《公安條例》,警方始改以其他法例對付沒有按《公安條例》通知的示威,例如 2001年 5月《財富》論壇以「阻差辦公」拘捕示威人士、8月以「阻街」為理由拘捕法輪功學員。2001年10月 28日,世界經濟論壇東亞峰會舉行前夕,反全球貧窮化陣線近 300 名示威者在彌敦道馬路遊行至尖沙咀文化中心,警方指遊行不理警方反對路線,違反《公安條例》,兩度發出警告,又以鐵馬攔截示威者前進,最後警方讓步,示威者遊行至文化中心。

2002 年 中止居權集會

爭居權人士在遮打花園持續集會 3 個多月,於 2002 年 4月 24日外包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座駕,警方以示威者情緒激動,加上有逾期居留者,違反集會協定,引用《公安條例》禁止集會繼續進行,並於翌日即 4月 25日採取清場行動,以 300 多名警察趕走 50 名集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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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連環拘捕

梁俊威於 2001年在香港灣仔會議展覽中心舉行「財富全球論壇」期間示威,遭警方毆打及拘捕,並控以襲警罪。2002 年 2 月10日,數十人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至警察總部,聲援因襲警罪被判入獄的梁俊威,引發公安惡法連環拘捕。於 2002 年 5月 9 日,港島總區重案組人員首次引用《公安條例》,以舉行未經批准之公眾集會的罪名,罕有地上門拘捕梁國雄與馮家強。兩日後,即 5月11日,多個民間團體遂發起行動聲援,更不向警方申請,依照 2 月遊行之同樣路線,再往警察總部示威,譴責《公安條例》遏制市民應有之集會權,要求當局修改憲法。2002 年 11月 15 日,劉山青、陶君行因是次聲援行動相繼被捕,罪名是涉嫌觸犯《公安條例》,舉行未經警方批准之遊行。當時有評論指2000年警方曾以同樣罪名拘捕5名學生,引致抨擊如潮,要求修改公安惡法之聲四起。為息民憤,司局級高官就曾矢言「立法嚴、執法寬」,絕不會以「未經批准」罪檢控和平示威之市民,唯當局突然反口,作出連環拘捕以扼殺市民的集會權利。

遊行上訴首次得直

支聯會舉行悼念六四十三周年的千人民主大遊行,警方拒絕讓遊行隊伍到中環政府總部門外集會。2002 年 5月 21日,支聯會在「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認為團體在政總外遞信有象徵意義,並非在政總鐵閘外遠望可以代替,故批准遊行到政府總部。

警拒絕居權集會申請

爭取居港權團體擬於2002年6月26日人大釋法3周年遊行至政總,並按《公安條例》向警方提出申請,但警方於 6月 25 日引《公安條例》反對其申請,原因包括爭居權者曾經在集會時生火及露營,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亦曾不按警方指定路線遊行和在示威中作激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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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未經批准舉行及協助遊行集會的審訊

回歸後警方首引用《公安條例》中未經批准舉行及協助遊行集會,起訴遊行人士,2002 年 11月 25 日,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指《公安條例》中要求示威者通知警方的制度沒有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集會自由。他們隨即上訴。

審批遊行時附加遊行條件

警方在審批 12 月15日遊行時,根據《公安條例》,附加 21項條件,包括要求主辦單位盡量維持遊行人數不多於申請的 5,000 人。

2003 年 法庭再次審訊未經批准舉行及協助遊行集會控罪

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被裁違反《公安條例》,上訴 6月 23 日獲高等法院接納。劉山青及陶君行案,控方以與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案類似,而此案未有結果,一再押後。

2004 年 路祭被指違反《公安條例》

2004 年 4月11日天水圍 1個新移民家庭發生滅門倫常慘案,群福婦女權益會揭發女死者生前曾到天水圍警署報警但不獲受理。群福婦女權益會於 4月 25日在天恒邨為女死者舉行路祭,之後帶祭品至警署表達不滿,警方拒收祭品。該會事後收到天水圍警署警告信,指當日 60 人在天恒邨及天澤邨「公眾遊行」,沒有通知警方,違反 《公安條例》,只發出口頭警告,不打算檢控。群福婦女權益會指當日只是「送死者上山」,沒有喊口號,只鳴鑼默哀;警方回應是依法辦事。

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者上訴

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被裁違反《公安條例》,11月10日高等法院上訴庭 2比1駁回,3人不服提出上訴。劉山青及陶君行案 9度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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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記者採訪闖關被指違反《公安條例》

2005 年 4月 21日,梁國雄及 4 名市民到羅湖試圖闖關到深圳,24 名記者隨同採訪,梁國雄等被深圳攔阻入境;記者們沒有過境,卻被警方指未經准許進入禁區,要求逐一交出身份證登記,警方帶記者們離開時向記者表示他們已違反《公安條例》第 38 條〈禁止無許可證出入禁區〉,內容是「除第 2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a)如非根據並按照根據第 37條所發的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或(b)違反規限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記者協會批評警方的手法不可接受,因為警方指令記者站在羅湖橋的右邊,可說是暗示在安排記者於指定範圍內採訪,但警方事前沒有說明後果,事後才說違反《公安條例》可能會檢控記者。人權監察指,記者聽從警方指令,警方是沒有理由追究,又指《公安條例》不是用來禁止記者採訪。

終審法院審訊《公安條例》控罪

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案 1月 6日獲終審庭准許上訴。終審法院於 2005 年 7月 8日駁回上訴,但裁定《公安條例》由臨時立法會在九七回歸前夕引入的部分條文:第 14(1)、14(5)和 15(2)條授權警方以「公共秩序」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為由禁制及限制遊行集會,這兩項理由語意含糊,賦予警方太廣泛酌情權,不符合「清晰及明確的法律規定」,違反《基本法》;但「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沒有違憲。

團體促修改《公安條例》,律政司長梁愛詩只表示會考慮法庭意見。

警方禁止遊行中的煽動性標語

2005 年 6月 29日七一大遊行前夕,警方首次於七一大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內加入「不准展示或高喊煽動性或恐嚇性標語」,警務處長李明逵表示條款是根據《公安條例》而設,為遊行安全及有秩序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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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世貿會議 劃灣仔禁區 拘 900 示威者

第 6 次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 2005 年 12月於香港舉行,會議其間,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 36 條發出禁區令,把會展附近灣仔北碼頭及金鐘添馬艦一帶列為禁區。

12 月17日晚世貿閉幕,約 900 名反世貿示威者圍堵在告士打道,至 12 月 18 日零晨警方宣佈示威者違反《公安條例》開始清場,以非法集會拘捕示威者。其中14 人被控非法集結。

2006 年 世貿示威者全部獲釋

世貿示威中被起訴的 14 人,經四度提訊後,於 2006 年 1月11日,律政司撤銷其中11人的控罪,繼續起訴另外 3人,其中1人被改控 《公安條例》中較少引用但較易入罪的「未經批准集結」罪。3人之後逐一獲撤銷控罪,至 3月 30日,最後 1名示威者獲判無罪釋放。

劉山青陶君行被控無知會警方舉行遊行

劉山青及陶君行於 2002 年舉行未按《公安條例》通知警方的遊行而被起訴,案件拖延 4 年,至 5月 25日正式開審,至 7月 4日被判罪名成立,由於只是和平集會,沒有影響公眾秩序,只罰款 500 元。

2007年 警方反對社民連遊行

社民連擬於 3月10 日晚上舉行反對特首選舉遊行,警方以遊行由維園至中環遮打花園,經過軒尼詩道交通繁忙,會造成擠塞;經過金鐘路段較暗時對公眾安全有危險,以及晚上「能見度低」,引用 《公安條例》發出反對通知書,社民連提出上訴遭駁回。

社民連原定不理反對繼續遊行,但在維園被警方包圍,對峙兩小時無法出發,改以在維園靜坐,終和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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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孫公住所示威 5 人被控非法集會

2007 年 6 月 3 日,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到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住所請願,抗議「廢法加租」,並闖入屋苑大堂,警方以涉嫌非法集會拘捕 9 名成員,其中 5 人於 8月 2日被警方以《公安條例》起訴。

紮鐵工潮集會改遊行 警指煽動非法集會拘 3人

600 名紮鐵工人於土瓜灣集會示威,由於不滿勞資談判未有進展,欲遊行至中環政總見張建宗,遊行至油麻地地鐵站時遭警方阻攔,工人改在地鐵站大堂靜坐 3 小時後散去。協助工人示威的職工盟幹事蒙兆達、吳冠君及街工梁耀忠議員助理麥德正返回油麻地職工盟時,被警方以《公安條例》涉嫌煽動他人非法集會帶返警署。

2008 年 技術性從《公安條例》中刪除「公共秩序」

終審法院於 2005 年裁定《公安條例》的部分條文違反《基本法》,但政府一直沒有全面檢討,於 2007年底提出《200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企圖簡單地透過技術性草案刪去有問題的條文,以避免引起「公安惡法」爭議。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大部分成員不滿政府如此作出修例,以委員會名義提出刪去草案中所有涉及《公安條例》的修例建議,在建制派否決修定後,於 2008 年 4月 30 日三讀通過從《公安條例》中刪除「ordre public」。

孫公住所示威判決

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 2007 年示威闖入孫明揚住所屋苑大閘,梁國雄及 5 名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指私人屋苑居民的私隱權、財產及生命的保護,凌駕於示威人士的示威集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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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中聯辦外抗議重判劉曉波 6 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

2010 年 3 月 11日,支聯會 5 名常委(梁國華、李耀基、李卓人、蔡耀昌和梁國雄)和古思堯共 6人,分別被香港島總區重案組警員拘捕,指他們於 2009 年 12 月 25日在中聯辦門外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警方其後作出起訴。

案件於 12 月 20 日宣判,6人被判無罪,裁判官阮偉明指控方未能證明中聯辦是私人地方,如果是公眾地方,市民不必批准都有權進入示威,疑點歸於被告,宣判罪名不成立。

2011年 狙擊特首 2 人被控擾亂公眾秩序

3月1日,特首曾蔭權出席「辛亥革命百年展」,期間遇到市民攔途請願,特首更插水扮受傷。警方隨即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黃俊杰,指他襲擊特首。4月 27日,警方改以「擾亂公眾秩序」罪名控告黃俊杰及黃浩銘。2 人於 9月 2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表示會考慮上訴。

三六反財算遊行 拘 113 人

2011 年 3月 6日的反財政預算案遊行,遊行人士於遊行結束後在皇后大道中舉行集會,及後改在德輔道中繼續集會。警方之後將佔據德輔道中的示威者重重包圍,並下令對示威者進行衝擊和在未施警告的情況下,對示威者使用胡椒噴霧等武器,期間更射中1名 8 歲小朋友。警方以「非法集結」罪名將113名示威者拘捕,帶往北角警署。

2011年 9月1日,警方起訴當晚其中 4名示威者:陶君行、黃浩銘、葉浩意及葉寶琳,4人是以《公安條例》第17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被警方和律政司政治檢控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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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反港鐵加價 2 人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2011 年 4 月 10 日,港鐵舉辦「港鐵競步賽」,有團體到場抗議港鐵加價。當中,FM101成員周諾恆於台邊撒溪錢,而社民連成員黃軒瑋衝到台上高叫「港鐵加價可恥」。警方於 3 個月後,即 7月19 日才拘捕黃軒瑋,兩日後再拘捕另1名請願人士周諾恆,最後以「公眾地方擾亂秩序」之名正式落案起訴 2 人。8月11日在東區法院提堂,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交替的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共 4 罪。

6月 4日「政商崩壞、堅守街頭」遊行 示威者「被堵路」

2011年 6月4日,為抗議 3月6日警方以《公安條例》大規模濫捕113名示威者,113 人當中的 50 多人決定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於六四晚會後遊行往北角警署要求撤銷保釋,另有百多名市民加入聲援。在與警方溝通後,組織者決定沿英皇道遊行至北角警署 「踢保」。

雖然組織者已與警方協調遊行路線,大致上亦只佔用了1條行車線,警方卻突然在英重道及電氣廠街交界截停遊行,不讓示威者前進。同時要求近 200 名示威者用行人路往北角警署。截停遊行本已是侵犯市民示威遊行的權利,而近 200 示威者使用1條行車線遊行,亦屬合理。可惜,警方為陷示範者於不義,主動阻撓遊行,製造示威者堵路的假象,以圖在公眾層面將示威者污名化。當示威者返回行人路時,警方開始拘捕,最後警察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了53 名示威者。

2011年 12 月15日,警方起訴當晚其中 8 名示威者,包括朱凱迪、葉寶琳、陳秉鳳、李世鴻、洪曉嫻、王浩賢、朱江瑋和明偉濤。8人被控《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協助或組織公眾遊行等共9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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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七一大遊行 — 不反對通知書

民間人權陣線於 4 月 8 日已按照《公安條例》就七一大遊行遞了 「不反對通知書」的申請,但卻遲遲未收到警方回覆,及後分別於5 月 27日及 6月17日向警方追問回覆,結果警方於 6 月 20日才向民陣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警方原要求民陣確保所有遊行人士到達政府總部後即時離開,改為要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警方,確保參加者盡快離開,如有需要,要協助警方確保參加者解散,以及若參加者超過某一個數目便要在維園草地繞圈後才進入足球場。警方除了使用《公安條例》內的不反對通知書條款,打壓、限制七一大遊行之外,更利用通知書附件,要民陣遵守更多不合理條款,包括不能減慢遊行隊伍速度、不能收集簽名,甚至連演奏樂器也禁止,令社會人士對警方做法感到憤怒。

警方「陰招」打壓狠辣之處,在於沒有把禁止減慢遊行隊伍速度、不准奏玩樂器、籌款或收集簽名等無理限制,寫入「不反對通知書」內,而是用附件形式,「建議」民陣要符合這些要求,但行文字眼卻要民陣「確保」有關情況不會發生,此即等於設個陷阱予主辦單位,表面上沒有禁止遊行用樂器演奏,但有遊行人士演奏樂器,警方就可以警告民陣。警方還要求民陣避免因籌款、簽名等而減慢遊行隊伍速度。在過往的七一大遊行中,不同團體都會藉機籌款或收集簽名,有參與遊行的法輪功亦會使用樂器奏樂,亦有年輕人以樂器表演以表達意見。此舉實是警方籍法例賦予的權力來限制、打壓表達意見的方式和權利。

七一大遊行留守 拘 231人

2011 年七一大遊行,因政府施政失誤激發 22 萬人上街。遊行完結後,大批示威者因不滿政府未有即時回應訴求,分別於中環皇后大道中及干諾道中堵路集會。當晚警方拘捕 231名示威者,是該年大規模拘捕數字之首。當中,竟包括新唐人電視的記者;而人權監察員羅沃啟亦險遭到警察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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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抗議遞補機制論壇 6人被捕

2011年 9月1日,有示威者抗議遞補機制論壇主辦單位進行假諮詢,拒絕讓示威者進內參與討論,衝入會場內抗議。至 9月 21日,警方拘捕 5 男 1 女,包括梁國雄、黃洋達、鄧建華、容偉堂、陳倩瑩、黃永志。6人在被捕後 7 小時內快速被正式落案控以《公安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刑毁等罪名及即日提堂。當中黃永志因律政司在起訴後,卻因證據不足而撤銷控罪。由此可見,警方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胡亂運用權力,連同司法機關打壓示威者,隨意將之拘捕及提堂。

聲援趙連海撒「奶粉」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罪 官判罪名不成立

兩名社民連成員招顯聰及姜靈彰 2010 年 12 月 28日遊行要求釋放內地維權人士趙連海,於中聯辦外撒「奶粉」,兩名警員稱眼部不適,兩名示威者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罪。2011年 10月10 日宣判,裁判官認為事件沒有涉及暴力,也沒有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 2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2012 年 6月14日遭駁回。

2012 年 七一留守 19人被控

1月 5日,19 人因 2011 年七一大遊行佔據中環交通道路,被控以 《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協助組識未經批准的集結」及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

警方反對民陣遊行路線

民間人權陣線擬於 3月 3日舉行「踢走爛攤子,還我真普選」遊行,警方罕有地引《公安條例》第 14 條反對民陣原定的遊行路線,要遊行人士兜路中環再折返金鐘政府總部。民陣向「上訴委員會」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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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三六反財算遊行判決

2011 年 3 月 6 日反財案 4 名示威者陶君行、黃浩銘、葉浩意及葉寶琳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案件於 2012 年 3月 20日審理,葉浩意和葉寶琳獲控方撤銷控罪,准自簽 5,000 元,守行為1年;陶君行及黃浩銘認罪,判罰款 2,000和 1,000 元,裁判官梁榮宗認為當日示威者和平集會,並稱讚 2 人認罪是負責任的表現。

反替補機制示威判決

梁國雄、黃洋達、鄧建華、容偉棠及陳倩瑩 5 名於 2011年 9月1日衝擊替補機制論壇,2012 年 3月19 日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和刑事毀壞等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囚兩個月,其他被告判囚 3 星期。案件將於高等法院就罪名及刑期進行上訴。

警方反對民陣抗議警權遊行集會地點

民間人權陣線擬於 5月 6日舉行「抗議警權無限大遊行」,抗議因為中聯辦的政治敏感性,警方在近年多次以各種不合理的方式及安排,包括武力對待示威者、破壞示威物品及借中聯辦正門外的巨型花槽為理由,阻礙中聯辦門外的示威活動及新聞採訪。而警方以中聯辦門外空間狹窄為理由,發出「反對通知書」予民陣警權組在中聯辦外進行集會。民陣於 5月 10 日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並上訴得席。其後遊行改於 5月13日進行,並於中聯辦外使用正門的兩條出入口進行集會及放置棺材及紙坦克,記者亦能於花槽上進行採訪,不再限於警方劃出的記者採訪區進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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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反港鐵加價罪成判罰款

2012 年 7月 4日黃軒瑋和周諾恆 2 人被裁定罪成而判囚 14日,及後上訴被改判罰款。2012 年 8月,2 人及律政司均要求就案件申請上訴至終院,釐清《公安條例》中「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條文,獲法官接納。其中的上訴原因之一,是要求法庭釐清《公安條例》條文中指「若某人作出行為阻止某事情進行」,控方舉證時是否需證明行為與事件發展之因果關係。

六四踢保遊行判決

9月 21日,經過 15日審訊及 40 位證人作供後,裁判官杜浩成判決當日的 8 位示威者,葉寶琳、王浩賢、朱凱迪、洪曉嫻、朱江瑋、李世鴻、明偉添及陳秉鳳《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等共 9 項罪成,案件押後至 10月 12 日等候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裁判官指被告沒作出書面申請,拉橫額帶領遊行,又用揚聲器指示衝擊警方,便是犯法。至於辯方指要求示威者要先作出書面申請才可遊行,是剝奪《基本法》賦予的權利,認為口頭通知便足夠的說法,裁判官認為口講無憑,警方要求示威者作書面通知,是要調配足夠警力協助遊行順利進行,關乎公共秩序,故要求書面通知的做法合憲。8 名示威者將會進行上訴。

七一留守判決

9月 24日,8 名於 11年 7月1日留守及堵塞干諾道中,被控以《公安條例》的示威人士於觀塘裁判法院進行判決。洪曉嫻、周諾恆、梁穎禮、梁國雄、張錦雄、岑子杰 6 位承認「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及「明知而參與此等集會」兩項罪名,被判罰款1500元。

另外兩名示威者,陳倩玉、余一心,則獲控方撤銷控罪,不予起訴,自簽 1,000 元守行為 12 個月。被控人士指出《公安條例》在六七暴動後制定,賦予的警權過大,如容許警方批准集會或設置限制,現已不合時宜。他認為警方若要禁制集會,應向法庭申請。裁判官蘇文隆判決時指出,示威發生於假日晚上的商業區,影響輕微,且集會非「無中生有」,只是超出警方原定的時間和路線,較毫無先兆的集會容易控制場面。他又認為集會人數不多,沒有出現暴力行為,故予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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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示威禁地:中聯辦的九大阻撓

中聯辦外舉行的遊行示威,常出現遊行人士和警方的衝突。主流和政府經常將有關事件發生的責任推卸予遊行人士身上,並指責他們的行動激進以及破壞社會安寧。然而,警權組已搜羅出警方於中聯辦外所使用的九大阻撓招數,以證明這些衝突並非遊行人士所刻意挑釁,而是政府對公民權的限制和對遊行人士的阻撓所致。雖然下列例子和案件並非直接關係到《公安條例》,但卻是因為條例賦予警方過大的權力,以致出現侵害公民權的濫權情況,而不得不關注。是故亦安插在本冊子的尾部以引起公眾注意,改善在中聯辦外的示威情況。

1. 假綠化 真打壓 收窄示威空間中聯辦正門外的公共空間本來已是嚴重不足,不能容納大型的遊行示威。然而,其後於正門設置的花槽和重重鐵馬,反映該處的示威空間已被警方有意識地進一步收窄,示威人士可使用的空間更是極少。

事源可追溯至 2001年 8月 25日,法輪功學員到新搬遷至西環的中聯辦正門靜坐抗議,警方以阻街及滋擾市民為由將他們強行抬走。當時的立法會議員甘乃威透露,當年政府官員私下向他表示收到投訴法輪功在中聯辦的行動,因而打算興建花槽。20

2002 年 5月 4日,路政署以綠化為由,在中聯辦門外行人路建花槽,令 9 米闊行人路只剩 3 米。自此,市民往中聯辦外示威的空間大大收窄。

2010 年 4月 5日警方使用中聯辦外花槽作「警察行動區」,進一步收窄傳媒與示威者的活動空間。警方稱,當中聯辦門示威區有事發生時,警方於花槽可作緊急應變及救援,故此需要劃此為「警察行動區」。然而,公眾質疑在花槽上的警察往往站在一排水馬陣內,要走出水馬陣及鐵馬陣才可行動,根本不能「應急」。公眾亦要求政府部門清拆該處花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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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月12日,保安局長李少光在立法會被提問時表示,根據《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行人路流量每分鐘 60人以下,最少要 2 米闊,故此無須清拆花槽。

花槽及「警察行動區」收窄採訪及示威空間中聯辦於正門外興建花槽後,門前空間由 9 米減至 3 米。然而加上警方在中聯辦外的常設鐵馬,行人路僅闊 1.86 米。示威空間大大收窄,門前狹窄的行人路只可容納50人站立或 30 人靜坐。如遇活動參與者超過此地可容納的人數,示威者往往要站到中聯辦右側的均益大廈三期門前行人路。但該地距離中聯辦正門甚遠,示威者根本不能在中聯辦正門前表達訴求,而且對大廈居民影響更甚。對於大型的遊行示威,正門外的行人路根本不夠應付。為求打壓,警方甚至建議主辦單位可於1)中聯辦正門外行人路、2)均益大廈門外行人路、3)中聯辦後門行人路及4) 西區警署對外行人路進行示威活動。此舉變相將1個示威分成 4 個完全無法相連的區域,遊行人士根本無法參與示威活動,荒謬至極,是打壓公民權利的一項鐵證。

民陣警權組於 2012 年 5月13日舉行「抗議警權無限大」遊行,按《公安條例》通知警方,要求在中聯辦正門外行人路、花槽及對出干諾道西行車線集會,要求開放示威禁地,遭警方反對。及後民陣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裁定警方要開放中聯辦外東閘進車路及西閘出車路的 1條行車線作示威區。活動順利於 5月13日進行,成功迫使警方開放進出車路及行車線予遊行人士及花糟予記者使用,紙坦克及道具棺材等物品亦能成功置於中聯辦正門外。

6月10 日舉行的悼念李旺陽遊行,主辦單位要求警方開放中聯辦對出干諾道西行車線集會,遭警方拒絕。結果當日有 2 萬 5 千名市民參與遊行,警方安排的示威區根本無法容納。市民於是和平和自發走出干諾道西行車線,以完成集會。當日有車經過中聯辦時,示威者亦合作開路,讓車輛通過。此次集會證明警方根本有能力進行封路,讓市民在中聯辦正門外干諾道西集會,然而卻一直處處阻撓,反對主辦單位的要求,甚至刻意製造遊行人士和道路使用者的衝突,並非如法律所要求協助遊行示威的進行。兩次的遊行,民間社會不單擴闊了中聯辦外的示威空間,成功挑戰示威禁地,更能讓公眾明白警方的濫權以及公民權受到壓制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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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亂拘捕及「禁錮」示威者在中聯辦的示威中,警方經常胡亂拘捕示威者,或帶上警車而不給予法律依據。如在 2009 年 10 月 1日,警方阻止示威者抬棺材走近中聯辦,強行拆毀棺材,並拘捕社民連陶君行等 4人。2010 年 3月13日,為紀念西藏「3.14 事件」兩周年而前往中聯辦門外示威的遊行人士泰歷,遭警方以襲警罪名拘捕,其後並作出起訴。同年 6月9日,1批示威者在中聯辦外要求釋放譚作人,其間1名警員搶去示威物品。示威者楊匡想追問其警員編號時,混亂間扯跌其號碼章,以襲警罪被捕,其後被控。其後的 10 月份,示威者葉浩意在中聯辦外開香檳,慶祝劉曉波獲得諾貝爾和平獎,香檳濺濕1名中聯辦保安員的衣服,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把她拘捕。社會嘩然,譴責警方是次政治檢控極為無理。同年 12 月 28 日,社民連在中聯辦外示威聲援趙連海,其間兩名成員將象徵毒奶粉的「粟粉」掟入中聯辦,因而被控,後被判無罪釋放,裁判官指控方誇大案情,如警員自稱粟粉入眼不適,但醫生「連紅筋都搵唔到1條」,質疑控方「用公眾條例保護小眾地方」。2011 年 4月17日,支聯會六四廿二周年長跑至終點中聯辦,欲在門口示威卻遭到警察攔截,雙方發生衝突。警察以「情緒激動」為由將蔡耀昌及梁國雄帶上警車,兩人在示威者散去後獲釋。警方沒有將 2 人拘捕或帶返警署,只禁錮在車內,但「情緒激動」並非違法行為,亦非拘捕或禁錮的理由,警方做法實剝奪市民行使公民權利之自由。

3. 佈置過多警力在中聯辦的示威中,警方往往出動不成比例地多的警力,儼如中聯辦保安,試圖把示威人士重重包圍。如於 2010 年 1月1日的元旦日大遊行,3 萬人遊行至中聯辦,警方出動 1000 名警員,又派 400 名警員把守中聯辦前後門。相比 2003 年七一大遊行,警方估計 35 萬人,只出動 1300 警員。2010 年1月11日民主黨 11名成員到中聯辦門外示威,要求釋放劉曉波,警方竟出動近 50 人及 4 部警車,其中1批藍帽子在中聯辦閘外築成人牆,儼如中聯辦保安,阻礙示威人士接近中聯辦表達訴求。2010 年 6月 4日 30 名市民出席維園燭光集會後,到中聯辦外上香向死難者致祭。警方如臨大敵,派近百名警員駐守。2010 年 12 月 25 日,約 40 名支聯會成員及其他示威者到中聯辦門外示威,要求釋放劉曉波,警方出動過百名警員嚴密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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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10月1日,社民連約 50 名成員由中環遊行至中聯辦,警方先後竟派出逾200 名警員。2012 年 1月1日十多名社民連成員遊行至中聯辦,中聯辦外亦竟有近百名警員戒備。這些方式,使遊行人士質疑警方濫用警力,亦引起示威者的反感,往往有機會為雙方不滿助燃而產生衝突。大量的警力調動亦增添前線警務人員的壓力和負面情緒,使當衝突發生時,警務人員的情緒有可能會隨之失控,對示威者使用更大的武力。

4. 設置大量鐵馬中聯辦外經常設置大量鐵馬,長期放置逾百個鐵馬於中聯辦附近。連平時的星期一至五,亦會使用鐵馬重重包圍,務求用「鐵馬長城」來阻隔所有和異見人士的接觸。

5. 使用胡椒噴霧在中聯辦的示威中,警方動輒使用胡椒噴霧噴射示威者。近年,警方使用噴霧,不單沒有作出警告,甚至已經不再屬於其所辯稱的防衛性質,而是有意識地對示威者進行噴射。有記者亦拍攝得到警方特意拉下示威者的眼罩而對其眼睛近距離直接噴射。

2010 年 10月1日,社民連示威者就放置紙棺材於中聯辦正門與警方衝突。示威者試圖越過鐵馬靠近中聯辦,被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噴射。除了示威者外,亦有警員、記者及電視台攝記被噴中。2012 年 4月1日,在進行抗議中聯辦亂港的大遊行後,1批市民留守中聯辦。其間警員多次以胡椒噴霧對付拉鐵馬的示威者,有警員出手扯下示威者眼罩,再同一時間使用多支胡椒噴霧瞄準示威者眼睛噴射。事件亦被傳媒廣泛報導,社會嘩然,質疑警方濫用胡椒噴霧傷害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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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衝鋒車戰術在中聯辦的示威中,警方往往出動多架衝鋒車,停泊在干諾道西及中聯辦對面的西隧緊急通道,除了用作暫時的拘禁場所外,也用以預備拘捕示威人士使用。2011 年4 月 26 日十多名社民連成員值 《人民日報》刊登四二六社論的二十二年周年,到中聯辦外抗議。警方動用近 50 警員、7 架警車及無數鐵馬對付。衝鋒車的設置,

反映警方對示威人士的強烈不信任,準備拘捕示威者來中斷遊行集會。這不單引起遊行示威者的不滿,更是挑釁示威者的情緒,使雙方更易發生擦槍走火的情況,大大增加示威者和前線警員的危險。

7. 搶去 / 破壞示威物品警方不單曾多次阻攔示威者放置示威物品於中聯辦門前,更會搶去或破壞示威物品,實在嚴重打壓市民的表達自由。2009 年 10月1日,警方在支聯會主辦的「爭取中國人權」大遊行中,阻止示威者的木棺材經過中聯辦門外,在中聯辦前強行搶走木棺材。2010 年 6月 9日,1批示威者要求釋放譚作人,其間示威者雷玉蓮、楊匡想將1袋豆腐掛在中聯辦閘外,抗議「豆腐渣」工程,遭警方阻止,更揚言誰舉高豆腐就拘捕誰。雷玉蓮、楊匡舉高豆腐,1名女警上前搶去豆腐,將膠袋撕攔並倒掉豆腐。及後楊匡因被指扯到該名警員的號碼章而被捕起訴。2010 年 10月1日,約 100 名社民連成員及市民抬著紙棺材道具遊行到中聯辦請願,遭警方截停,指棺材屬 「大件物品」、「有可能會影響公眾安全」,不得經過中聯辦。現場市民要求警方清楚解釋「大件物品」定義,警方指棺材超過 10 呎,遊行人士將用作運送棺材的竹樑拆去,棺材只有1呎乘 4 呎半,但警方仍然拒絕放行,並向主辦單位稱 「大幅橫額都唔畀過」。其後警方與示威人士就示威區安排及沒收紙棺材爆發衝突,最後紙棺材被警方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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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2 月 27日社民連聲援內地茉莉花運動,示威者將1幅 7 呎乘 3 呎的橫額,依靠鐵馬豎立,被警方以阻礙警務人員的視線為藉口,強行奪去。2011年10月1日,社民連遊行至中聯辦,警方指道具棺材和花圈「有危險性」,屬「危險品」而強行沒收。2012 年 10月1日,社民連遊行至中聯辦。由於同年的 5月13日反對警權無限大遊行和 6月10 日悼念李旺陽遊行,引起社會對中聯辦示威的關注,警方受到多月來的公眾壓力,不再沒收社民連帶去的道具棺材,棺材最終能置於中聯辦正門外。

8. 分截示威人流在多次於中聯辦進行的遊行示威中,警方每次均實施人潮管制,要求主辦單位把示威人士分批,只讓十多人同時到中聯辦門外表達訴求。2010 年 6月 4日,30 名市民出席維園燭光集會後到中聯辦外上香向死難者致祭,警方刻意阻撓,竟以安全為由,擔心重演蘭桂坊踩死人意外,要求市民7人1組,分批致祭。2012 年,支聯會舉辦的毋忘六四長跑以中聯辦為終點,警方向支聯會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中,要求示威者以單行形式行過中聯辦門前。經過支聯會反對後,警方當日雖沒有確實執行,但相關條文仍在「不反對通知書」中。

9. 打壓採訪自由中聯辦正門對開的花槽以往可作採訪區,至近期,卻被警方以作警察行動區為由,派多名警員於當處拍攝示威情況,令所有記者傳媒電視台等被迫壓縮在中聯辦右邊的花槽,記者不單難以直擊採訪示威過程,更沒有足夠空間進行報導。因此,2012 年 4月 4日,社民連與記協分別就此事進行請願,抗議警方以鐵馬阻礙記者行近示威者進行採訪。警方其後更規定只准傳媒每次 3人行近示威者。記者不能作最真實的採訪,實際上亦無法記錄警方在處理遊行示威時的濫權情況,打壓採訪,除了是侵犯到新聞自由之外,亦影響到遊行人士的表達和遊行集會自由,總體來說是公民權利的進一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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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結語

自回歸起至今天梁振英上場,港人擁有的基本公民權利在一直倒退,由選舉權、到新聞自由、集會結社,以至推行國民教育等,皆受到不同方式的侵害。民陣一直致力於所有關乎民主民生人權等議題上,民陣成員更是無償的日以繼夜,夜以繼日,於政策反映、組織行動等方面推動社會進步。本冊子的印製亦是以此為目標,希望能得到更多市民的支持。

上述有關《公安條例》的案件部份仍在審理當中,除了《公安條例》外,民陣警權組未來會繼續關注其他警方濫權及濫用司法程序控告示威者的行為,如以阻差辦公、襲警等方式製造白色恐怖。各市民及民間組織也應關注相關情況,除了支援被惡法所檢控的示威人士,並可盡力向政府反映意見,抗議警權過大,要求政府修改《公安條例》及限制警權。

要修改法例,受到現時基本法的限制,再加上功能組別這種不公義制度,議員是很難主動提出法例修改和通過。因而,我們除了要繼續迫使政府提出修訂、議員要支持修法外,更大可能是要宣傳、教育及實踐,用盡各種方式包括不合作等的公民抗命去顯示出公民社會的意見和力量。根據梭羅的理念,任何個人都應該拒絕遵從不公平或不正義的法令,以形成「足以使機器停止運作的反作用力」,使這些不義的法律難以繼續運作。21 公民抗命便是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拒絕遵從一些不當、不公、或不義的法律或政府命令。不論是甘地、馬丁路德金還是曼德拉,都是為了能向公眾揭示惡法的不合理性才進行公民抗命,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去打擊惡法的權威與法律地位。然而,不論是用什麼方法,面對惡法,我們的武器只有良知和真理,以及社會各界團結一致的支持。這本公安法的小冊子只是修法的其中一步,下一步我們便是要行動起來,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向修法之路繼續邁進!

民間人權陣線 警權關注組2012 年 11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明報》、《東方日報》、《太陽報》、香港專上學生聯會、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香港基督徒學會、基督徒關懷香港學會、天主教青年同行者、婦女基督徒協會、天主教大專聯會、基督徒學生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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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1971 年 7月 7日,香港學聯在維園發起「保衛釣魚台七七大示威」,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有警司打學生,群情洶湧,年輕的學生對殖民地的政府很反感,最後 21人被捕。 「七七維園事件」引起媒體和市民的廣泛關注。

2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2002,《我的野蠻條例》,頁 9。3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7條。4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基督徒學會、基督徒關懷香港學會、天主教青年同行者、婦女基督徒協會、天主教大專聯會、基督徒學生運動,《人權不分你我他她》小冊子。

5 於 2012 年 5月10 日,警方出席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聆訊時,以此理由反對民陣在中聯辦外舉行集會。

6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7條。7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5 條。8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1條。9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7條。10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2002,《我的野蠻條例》,頁 7 及 8。11 明報,2012 年 9月 22日,警耳邊吹哨 七一大遊行示威者控襲警,http://www.mediachinese.com/node/64403

12 未經授權集結,即沒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非法集會,則指集會「訴諸暴力行動,破壞社會安寧」。

13 FACC Nos. 1 & 2 of 2005,第 22 及 23 段。14 FACC No. 19 of 2004,第 39 至 44 段。15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1994,二十年的抗爭 ——《公安條例》。16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基督徒學會、基督徒關懷香港學會、天主教青年同行者、婦女基督徒協會、天主教大專聯會、基督徒學生運動,《人權不分你我他她》小冊子。

17 同上。18 同上。19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1994,二十年的抗爭 ——《公安條例》。20 《明報》,2010.12.26,A01,〈中聯辦門前路「瘦身」 前官員:防法輪功滋擾〉21 丁若芝,《公命抗命》,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香港:2003 年,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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