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校食品安全 预防控制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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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食品安全 预防控制食物中毒. 嘉兴市卫生监督所 吴小龙 2011 年 12 月 14 日. 第一部分: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食品生产和消费总体水平不高,而新的 食品 安全课题又不断出现。 食品生产经营低、小、散。 二、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但一些地方的食品安全事件依旧时有发生。 三、餐饮安全是从农田 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加 工过程的安全。. 第二部分:学校餐饮安全规范与要求. 一、法律规范 1 、《食品安全法》( 2009.06.01 )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07.20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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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卫生监督所 吴小龙201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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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食品生产和消费总体水平不高,而新的食品安全课题又不断出现。 食品生产经营低、小、散。

二、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但一些地方的食品安全事件依旧时有发生。三、餐饮安全是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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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范

1 、《食品安全法》( 2009.06.01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07.20 )3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12.01 )4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2010.05.01 )5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2010.06.17 )6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0.05.01 )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011.08.22 )8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1.11.01 )9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5.11.02 )10 、《嘉兴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办法》( 201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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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重点

1 、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当好参谋,发挥好业务骨干及桥梁纽带作用▲ 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2 、加强硬件改造,确保布局科学合理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加强硬件条件的改造,确保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科学合理,功能完备,避免交叉迂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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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现榨饮料(包括水果拼盘等)、裱花蛋糕的制作及备餐间应分别设立专间▲ 二是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三是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配备专用冷藏设备,专人制作,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温度应不高于 25℃▲四是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专间,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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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六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配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设有温度控制设备3 、狠抓制度落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隐患,确保食品安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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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二是要严把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等)采购关,帐实相符,不得采购“三无”食品、病死畜禽肉和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不得采购分装(企业)、散装食用油;不得采购已经加工毁形的肉末等肉制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和处理未净膛的禽畜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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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要经常对厨房、库房等重点区域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卫生清理整顿,将发霉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及时予以清理销毁,消除卫生死角。鸡蛋等高危带菌食品原料,未经清洗(消毒)不得进入切配烹饪等区域,以免造成交叉污染;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有毒、有害物品及消杀药品应该单独存放,严禁和食品原料混放,防止发生意外。▲四是要认真做好餐用具清洗消毒与保洁工作,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的餐用具长时间放置不用的,使用前应再次清洗消毒,以保持消毒效果;严禁用抹布擦拭已消毒好的餐用具,以免造成交叉污染。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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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制作好的凉菜等直接入口食品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再加热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不符合加热标准的不得食用。▲六是认真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超过 100 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 100 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48 小时冷藏,每个品种不少于 100g )。▲七是必须做好废弃油脂处理工作,选择具备资质的废弃油脂处理单位签订协议,防止回流餐桌。

三、管理方法

1 、五常法管理( 5S )2 、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3 、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 HAC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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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0年全国食物中毒情况 卫生部部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220起,中毒 7383 人,死亡 184 人,涉及 100 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7 起。与 2009年网络直报数据相比,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减少 18.82% 和 32.92% ,死亡人数增加 1.66%。

季  度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1 32 792 27

2 59 1947 59

3 97 3331 80

4 32 1313 18

合  计 220 7383 184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季度分布:第三季度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全年总数的 44.09%、 45.12%和 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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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原因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微生物性 81 4585 16

化学性 40 682 48

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 77 1151 112

不明原因 22 965 8

合  计 220 7383 184

▲食物中毒原因分类: 2010年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中,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数的 36.82%和 62.10%;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死亡人数最多,占总数的 60.87%。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主要是由食物污染或变质、生熟交叉污染等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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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中毒场所分类。

▲ 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情况: 2010年共报告学生食物中毒事件 37起,中毒 2086 人,死亡 1 人。其中 26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中毒 1541 人,无死亡。

二、 2011年食物中毒情况

中毒场所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集体食堂 37 2117 0

家  庭 106 1260 145

饮食服务单位 27 1621 3

其  他 50 2385 36

合  计 220 7383 184

中毒原因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微生物性 17 972 0

化学性 2 78 0

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 10 604 0

不明原因 8 432 1

合  计 37 208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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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菌性食物中毒预防1 、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 以畜禽肉、海水产品、奶、蛋等动物性食物为主,也称为“高风险食品”。也有植物性食品:剩饭、米糕、发酵面粉等。

三、常见食物中毒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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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 1 )生熟交叉污染 ( 2 )食品贮存不当 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 10℃~ 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应小于 2 小时。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 70℃以上。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 0℃~ 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 20℃~- 1℃之间。 细菌生长繁殖与时间温度的关系:细菌达到一定数量就会引起食物中毒,而细菌的生长繁殖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时间,一般致病菌在25-35℃的温度条件下,每过 15-30分钟就能分裂一次,即细菌数量翻一番。如熟食上原有 100个致病菌,存放在室温条件下,经过4 小时,就会超过 100万个,呈几何级增长,足以引起食物中毒。所以一般情况下加工后的熟食至食用时间不能超过 2 小时。 ( 3 )食品未烧熟煮透 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调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 70℃。 ( 4 )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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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细菌性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措施( 1 )避免污染( 2 )控制温度( 3 )控制时间( 4 )清洗消毒( 5 )控制负荷( 6 )健康检查4 、常见细菌性食物中毒( 1 )副溶血性弧菌引起 的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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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流行地区和季节分布:沿海地区多发,一般发生于5—11月,夏秋季高发( 7—9 月),冬季未见发生。 ⅱ引起中毒的食品:海水产品和盐渍食物。除海产品外,肉、禽、咸菜和凉拌菜也可引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主要是由于这些食物受到污染所致。健康人群带菌率很低,一般为 0.3%,接触鱼蟹类多者为 2.5%,有肠道病史的居民和渔民的带菌率分别为 31.6% 和 34.8%。带菌者为传染原之一。 ⅲ预防措施:采购海水产品应当新鲜,食品加工时分池清洗、刀具砧板容器及操作人员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副溶血性弧菌对热的抵抗力较弱, 56℃加热 5 分钟,或 90℃加热 1 分钟。副溶血性弧菌适宜 PH7.7 、 1 %食醋处理5 分钟,或稀释一倍的食醋处理 1 分钟可将其杀死。副溶血性弧菌在淡水中存活不超过 2 日,但在海水中可存活 47天以上。盐渍浓度超过 10%。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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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案例 ▲ 2006 年 6 月 19 日嘉兴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中园区第五食堂供应的中餐及晚餐引起的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事件。当日,共有 380 人进食了第五食堂供应的中餐(豆芽), 300 人进食了第五食堂供应的晚餐(豆芽)。就餐人员中先后出现了 27 例中毒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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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4 日晚,绍兴国际大酒店内同时举行了三场婚宴,可婚宴后,不少新人的亲朋好友却不约而同地因为腹痛、腹泻而到医院就诊。经查由副溶血性弧菌引起,人数达 25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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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31 日嘉兴某股份有限公司食堂发生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事件。中毒病人 25 例,其中 17份病人中 16 例病人肛拭样中检出副溶血性弧菌,经调查发现此事件与食用咸鱼露鸡密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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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沙门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 ⅰ发病机理:内毒素,引起肠粘膜炎,使病人出现发热和急性胃肠炎症状。 ⅱ引起中毒的食品:主要为畜肉、蛋类、和家禽肉,以及奶类及其制品。 ⅲ预防措施:低温贮存,烧熟煮透,大块肉中心温度达到80℃,并持续 12分钟以上;防止污染(在食盐含量为 12-19%的咸肉中可生存 75天)。粗加工、切配、烹调等加工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畜禽从屠宰到烹调的务个环节中都容易受到沙门氏菌污染)。如何预防鸡蛋沙门氏菌感染:鸡蛋使用前清洗、消毒,“过桥打蛋法” ,鸡蛋应彻底煮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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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案例 ▲2011 年 10 月 1 日,嘉兴某大酒店发生沙门氏菌食物中毒,就诊人数为 133 人次。经调查此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与冷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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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 日,四川凉山州会东县发生一起群体性沙门氏菌食物中毒,中毒病人 132 例,死亡 1 例。经调查凉菜中检出伤寒沙门氏菌。 ▲美国暴发沙门氏菌疫情: 2010 年 08 月 24日,美国已经召回 5.5 亿枚鸡蛋,一千三百多人感染发病。(西方国家喜欢吃沙拉和生食鸡蛋习惯)。 ( 3 )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食物中毒 ⅰ引起中毒的食品:奶类及其制品、奶油糕点、肉类、剩饭等,多发夏秋季节。从业人员带菌操作污染食品。发病机制——毒素型(金葡菌产生毒素)。近期在果蔬沙拉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ⅱ预防措施:低温贮存食品,高温加工(葡萄球菌抵抗力较强,在干燥状态下,可生存数月。对热的抵抗力较大, 70℃1小时方能杀死,食物中存在的葡萄球菌肠毒素须加热至 100℃,并持续 2 小时才能破坏。故在一般烹调温度下,食物中如有肠毒素存在,仍能引起食物中毒。肠毒素在室温条件下至少 1 周毒性不变)。防止食品污染和从业人员带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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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案例 ▲ 2002年海宁某幼儿园因从业人员手指感染污染食品,导致 73名幼儿发生金黄色葡萄球菌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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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洁饮用水引起感染性腹泻 ▲ 2003 年 6 月 5-12 日 ,余新镇某小学先后有 36名学生出现恶性、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市卫生监督所与市疾控中心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 ,确认该起事件为学校自备的土井水受到污染而导致的一起感染性腹泻事件。且土井水与饮水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交叉污染 ,以及苍蝇在污染过程中也起到一定作用。致病因子为蜡样芽胞杆菌。结果 2 份纯净水、 1 份一楼土井末梢水样、 1 份呕吐物及 1 份学生肛拭均检出蜡样芽胞杆菌 , 这些样品均是数次增菌才检出 ,常规菌落计数不易检出。水箱水中细菌总数 27000cfu/L, 总大肠菌群 920MPN/100ml,粪大肠菌群540MPN/100ml 。 这次事件后 ,我们对辖区内的 158 所各类学校 ( 含幼托院所 ) 的生活用水和学生饮用水卫生状况作了专题调查 ,发现有 16所处于农村的学校仍使用土井水 ,水质监测显示 , 土井水水质污染状况极其严重 , 只有 2(12.50%)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 ,有 11(68.75%)份检出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 ,细菌总数最高为 13600cfu/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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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菌毒素和霉菌毒素食物中毒预防 1 、真菌毒素主要有蕈毒素,中毒多发于夏秋季节,以误食野生蘑菇为主。临床表现:胃肠炎型、神经精神型、血液毒型、多脏器损害型、类植物日光性皮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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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霉菌毒素主要为黄曲霉毒素、三硝基丙酸等。 许多霉菌毒素还可在体内蓄积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对机体造成永久性损害。黄曲霉毒素可致肝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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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防 不要食用4 、案例 ▲ 2009 年 8 月 4 日,长兴雉城镇开发区 9 名打工者在长兴县委党校的后山上自采了一些野蘑菇回家煮烧,食用后先后出现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 9 人中毒,其中 1人死亡。 ▲ 2010 年 9 月 11 日晚,江西瑞昌 6 名民工伐竹后,食用了自行采摘的野生蘑菇。当晚, 6 人相继出现呕吐,被连夜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中毒民工的心、肾、肝等器官功能严重受损 2 人死亡,其余 3 人正在黄石市中心医院抢救, 2 例病人病情并不乐观, 1 人肝脏损伤严重,正在接受血液净化治疗, 1 人已经没有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维持。 ▲ 我市前几年也有报道,无死亡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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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预防1 、有毒动植物▲河豚鱼:毒素为河豚毒素,卵巢最多,肝脏次之▲ 发芽的马铃薯有毒成分:龙葵素▲四季豆有毒成分:皂素、血球凝集素▲鲜黄花菜有毒成分:秋水仙碱▲白果有毒成分:银杏酚、银杏酸▲苦桃仁、枇杷仁、李子仁、木薯有毒成分:氰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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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防不要食用▲ 不采摘、不食用不认识的野生蘑菇。(路边野花不要采)▲ 不食用河豚鱼、织纹螺等有毒鱼贝类。(不要用性命赌明天)▲ 不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的鱼类。(不贪便宜货)▲ 不加工、食用发芽铃薯。(不要舍不得)▲四季豆、新鲜黄花菜在烹调加工时先放入开水中烫煮10 分钟以上再炒,翻炒均匀,烧熟煮透。(烹调要讲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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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 2004 年 9 月嘉兴某镇一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经调查为食用发芽马铃薯所致,共 34名学生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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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豆奶中毒事件。 2003 年 3 月 19 日,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部分小学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高乳营养学生豆奶 "发生食物中毒。 4000多名学生中有症状的有2556 人,最后认定 292 人。 2003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海城豆奶中毒 "案一审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郝国栋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万元。被告人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 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本次事件是由饮用中美合资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造成的豆奶食物中毒;造成中毒的原因是活性豆粉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等抗营养因子未彻底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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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人群对此类物质较为敏感,饮用含有这类物质的豆奶后会引起以上消化道为主的刺激症状。联合调查组认为,该类食物中毒预后良好,不会对人体造成长期的、潜在的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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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一外资企业四季豆食物中毒。 2005 年 1月 21 日嘉兴泰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职工于当日 11 时45 分到公司食堂就中餐,共有 1018名职工就餐。从下午 13 时 15 分开始陆续有就餐者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截止 17 时 50 分,共有 264 ( 48 、 28 )名职工到各医院就诊(出现类似症状),主要症状为恶心、腹痛,部份职工有呕吐症状。其中无危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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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学性食物中毒预防 1 、亚硝酸盐中毒 ▲案例: 2004 年 3 月某砖瓦厂外地民工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中毒 57 人,死亡 1 人( 3 岁儿童)。 2004 年 3 月20 日晚,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发生一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中毒 57 人,其中死亡 1 人。 2004 年 8 月,经法院认定,李朝芬、熊学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 6 个月和 7 年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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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兴奋剂中毒(盐酸克伦特罗) ▲案例:嘉兴市中茂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兴奋剂食物中毒事件( 2008年)。 2008 年 11 月 10 日嘉兴中茂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70名员工午饭后出现手脚发麻、心率加快、呕吐等症状,经对剩余的红烧肉和患者呕吐物中检出了瘦肉精。经公安部门排查,王某供认是趁人不备在盛放猪肉的冰柜中投毒。 2009 年 5 月 20 日,王云水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共计 95102.23元。经检验红烧肉盐酸克伦特罗 13995ug/Kg 、呕吐物最高1836ug/Kg 、鲜猪肉 84-327ug/Kg 、猪肝 14-69ug/Kg ,肥肉里也检出)。3 、农药中毒4 、化学性食物中毒预防措施 妥善保管好亚硝酸盐、灭鼠药、农药、消毒剂等引起的,避免污染食品或误食误用。 ▲ 采购畜禽肉必须索取动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动物防疫消毒证明。 ▲ 到正规市场采购蔬菜,并索取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粗加工时浸泡 30 分钟以上再冲净,烹调前 再经烫泡 1 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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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管理 1 、制定预防食物中毒工作预案,明确工作职责与程序 2 、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二、应急响应 1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包括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报告当地餐饮服务监管等部门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四、报告范围与标准: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5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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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 年 10 月 5 日修订)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主体和时限: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2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3 、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等4 、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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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赔偿 2 、行政责任 ⅰ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ⅱ党纪政纪处理 降级、撤职、记过、引咎辞职、开除等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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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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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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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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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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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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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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