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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節 非都市土地開發 許可審議實務解析 2 經驗交流: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綜合討論: 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編輯. 簡報內容 前言 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實務 (區位 → 好山好水;交通 → 假日尖峰 ) (一)學校類型開發案實務: 5 案例 (二)遊憩類型開發案實務: 7 案例 貳、 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感謝地政司袁專員世芬提供管制規則講義) (感謝提供公務使用檔案之工程顧問公司). 一生一會 建議把每一案都當第一案辦理 重新下載法令 重新檢視法令(尤其是增、修部分).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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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節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實務解析 2

經驗交流: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綜合討論: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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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前言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實務(區位→好山好水;交通 →假日尖峰 ) (一)學校類型開發案實務: 5 案例 (二)遊憩類型開發案實務: 7 案例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感謝地政司袁專員世芬提供管制規則講義) (感謝提供公務使用檔案之工程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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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會建議把每一案都當第一案辦理

重新下載法令重新檢視法令(尤其是增、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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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計畫類型 一定規模以上 變更使用分區

住宅社區 50戶或 1公頃 鄉村區

工業(製造業) 10公頃(產創 5公頃)

工業區

學校、高爾夫球場 10公頃 特定專用區

遊憩設施、公墓 5公頃 特定專用區

前 6款以外之目的事業 2公頃 特定專用區

前言

•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規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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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一)學校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四編 學校)

1. 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非都管 11 )

2. 國小、國中較多位於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多在 5 公頃以下,如在非都市土地,則循用地變更程序辦理。

3. 故以高中、大學適用較多, 但因少子化,近年學校開發案件需求減少。

4. 開放設置私立學校後,大學約 170所,資源分配不均,後續設置應以設校較少之區域為主,如東部、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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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一)學校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四編 學校)

1. 學校之土地使用計畫應依不同之性質,如行政區、教學研究區、試驗區、住宿區、校園活動、運動場及其他等單一或複合之土地使用,說明各區建築配置之構想、校園意象之塑造、開放空間及道路動線系統之規劃與必要之服務設施之設置計畫。 (專編 1 )學校配置宜從封閉校園→開放校園→大學城(兼具常規教育、生活、終生學習)

2. 住宿區應依設計容量預計其住宿人口數,並據以設置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用設備。 (專編 3 )學生、老師人雖多,但因非如「住宅社區」般會新增人口,所以免計算「學校影響費」與設置兒童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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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類型開發案

中部 A高中申請經過說明: 1/2 宗教團體所設立之高中、面積約 12 公頃 89 年 12 月 27 日申請籌設,至 96 年 5 月 25 日許可開發,歷時 6 年半。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籌設許可由教育部於 90 年 7 月 17 日核發本案籌設許可。(二)教育部於 95 年 1 月 4 日同意將原事業計畫中招生班數由 60班縮減為

48班。(三)教育部於 95 年 11 月 1 日同意學程備查。(四)核准招生

二、事業單位(一)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於 90 年 2 月 2 日同意供電。(二)中華電信南投營運處於 90 年 2 月 2 日同意電信需求配合。(三)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於 90 年 2 月 13 日同意供水。(四)埔里鎮公所於 94 年 3 月 7 日同意協助垃圾清運。(五)仁友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於 94 年 3 月 28 日同意於休假日協助接送師生。(六)用水計畫書由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於 94 年 8 月 9 日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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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類型開發案

中部 A高中申請經過說明: 2/2

三、土地開發(一)環境影響說明書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91 年 9 月 6 日同意備查。 減班之環境影響變更內容對照表環保署 95 年 12 月 5 日審查

同意。(二)水土保持規劃書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於 91 年 10 月 14 日審查完成。(三)內政部區委會審議:審議 2 年半,召開 6次會 94.01.28現地會勘。

94.02.18 第一次審查會議。 94.06.09 第二次審查會議。 94.09.02 第三次審查會議。 95.03.23 區域計畫委員會第 178次大會。 95.12.22 第四次審查會議。 96 年 5 月 25 日許可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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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某 B 大學地形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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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某 B 大學配置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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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9 11/50南部某 C軍校(軍事設施、未下授)開發限制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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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9 12/50南部某 C軍校(軍事設施、未下授)交通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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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一)學校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四編 學校)

1.學校之交通系統計畫,應含設校後人車集結對附近環境及道路系統之衝擊、校內道路之規劃、人車動線之佈設、大眾運輸系統之調查、停車位之需求及交通旅次之預測。 前項交通旅次之預測,應考量下列因素: (專編 5 )

( 一 ) 住宿者:依宿舍設計容量預計其寄宿人數,並據以推估其往返校區之發生旅次。 (校內租屋,一般步行,假日車行返鄉? )

( 二 )寄居者:指寄居於基地附近之教職員及學生…寄居者之旅次得視同住宿者計算。 (校外租屋,一般步行,假日車行返鄉?)

( 三 ) 通勤者:非屬住宿及寄居者。…得區分為大眾運輸工具、大、小客車及機車旅次…。 (校外居住,一般車行?)

( 四 ) 其他蒞校者:如參觀、訪問等其他原因來校之人員…。 (以車行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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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一)學校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四編 學校)

2.停車位應依下列原則留設: (專編 6 )( 一 ) 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 二 ) 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每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三分之二。

( 三 )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每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三分之二。

前項(大客車、小客車、機車)停車位之設置,得以基地內之路邊或路外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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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統計畫停車供需分析

主要出入口

接桃 104鄉道

次要出入口

桃 91鄉道

緊急聯絡道路

主要聯絡道路

主要道路

停車場

東側民宅

本基地之停車位需求分別為大客車位 6 位,小客車位 48位及機車位17位。

於主要入口附近劃設 5,289平方公尺之停車場用地,合計規劃大客車停車位 11席、小汽車停車位 59席及機車停車位 45席。

類別 大客車 小客車 機車停車需求( 位 ) 6

48(72*2/3

)

17(24*2/3

)

停車供給( 位 ) 11 59 45

餘裕量 ( 位 ) 5 11 28北部某 D警校(如非院准重大案件,則下授)交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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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外交通系統圖

北部某 E 校交通圖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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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二)遊憩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三編 遊憩設施區)• 區位選址常位於「好山好水」的地區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或環境敏感地區。

1. 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非都管 11 )

2. 遊憩設施區開發應接受該區域計畫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之指導。遊憩活動內容須與自然資源條件相配合,如係人為創造者,應符合區域性觀光遊憩系統開發原則。(專編 1 )觀光主管機關意見文件。

3. 中部「 921 地震紀念館」 -- 位處車籠埔斷層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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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二)遊憩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三編 遊憩設施區)

1. 保育區應以生態綠化方式強化及確保保育功能,高度10 公尺以上之樹木及高度 5 公尺以上、面積 300平方公尺以上之樹林應予保存。 (專編 5 )

2. 總編 42 :全區綠化計畫應先就現有植栽詳細調查,樹高 10 公尺以上及樹高 5 公尺以上且面積達 500平方公尺之樹林,應予原地保存。但在允許改變地貌地區得於區內移植。前項樹林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可得砍伐林木者,不在此限。 (相思樹、銀合歡… )

3. 總編 4 :專編條文與總編條文有重複規定事項者,以專編條文規定為準。 (那遊憩區裡的樹,可不可以移植?可不可以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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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某 A溫泉區

• 本案因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交通部觀光局 96年 12 月 6日函已駁回,故本案開發計畫似無後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就其土地使用是否合乎區域整體發展計畫予以探討之必要。

• 擬因未符區域計畫法第 15條之 2第 1項第 2款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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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申請「東部 B 渡假村遊憩區開發案」

•前經本部於 94年 5 月 19日許可開發。

•臺東縣政府以 97.9.29函台糖公司:「因本案已逾期未申請雜項執照,擬報內政部核定廢止原開發許可,請於 97年 10月 15日前,以書面向本府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不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台糖公司逾期並未提出說明。

•本案已逾申請雜項執照之期限,無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且臺東縣政府、交通部觀光局及經委員會討論後無其他意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廢止本案開發許可。• 無不可歸責:颱風、地震等巨大天災,非出國自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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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問題 答覆說明

審議作業規範遊憩設施區專編第 1 點有關遊憩設施區開發應符合區域性觀光遊憩系統開發原則之規定。

•經查詢北部區域計畫之觀光遊憩與保育計畫內容,確認本案基地位置 ( 即南澳地區 ) 為北部區域性遊憩地區之蘇花公路系統,該系統開發原則指示遊憩開發應保留山地文化特色,並以不破壞原有山地文化特色為原則。

•本案依據此一原則,在開發上除保留山地文化之特色外,並將當地泰雅山地文化與建築概念融合,利用泰雅山地文化特有圖騰呈現當地泰雅文化意象,故符合區域性觀光遊憩系統開發原則之規定。

北部 C渡假村遊憩區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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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問題 答覆說明

審議作業規範遊憩設施區專編第2 點,遊憩設施區之自然遊憩資源應詳細調查並據以擬定遊憩資源經營管理計畫

•本案基地內之主要自然遊憩資源為基地內豐富的天然植栽景觀,包括北側之檸檬桉林、東側之楓香、樟樹林及南側之台灣肖楠林區。

•本案已依作業規範之規定,擬定景觀規劃原則、植栽規劃原則,並劃設北側檸檬桉林、東側楓香、樟樹林及南側之台灣肖楠林區為原有林木保存區,藉以保存管理基地之遊憩資源。

檸檬桉林

楓香、樟木

肖楠

原有林木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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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二)遊憩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三編 遊憩設施區)1. 遊憩設施區應依據區域性旅遊人次空間分派、交通、

資源及區內遊憩承載量,訂定合理的使用容量,並據以提供遊憩服務及設施。 (專編 3 ) 假日尖峰,聯絡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不足。

2. 基地內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專編 6 )

(一 )基地內應設置停車場: 1. 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2. 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每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

分之一。 3. 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每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

一。 ---------(前項?只機車?)經核准設置(大客車、小客車、機

車?)區外停車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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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二)遊憩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三編 遊憩設施區)

(二 )以人為創造之遊樂區,基地內應設置開放式公園、綠地。必要時並宜設置遊憩性腳踏車道、接駁巡迴巴士。 (依蝶)

(三)為維護遊客之安全,應協調地方交通單位,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 (專編 8 )(崑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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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

(二)遊憩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三編 遊憩設施區)

1. 開發單位須提供基地聯外道路之瓶頸路段在週休二日日間連續十六小時(八時到二十四時)的交通量調查資料,且至少調查假期開始前一日、假期中、以及假期結束日等三種時間之資料。 (專編 9 )

2. 週休二日:星期六、日• 前一日:星期五• 假期中:星期六(星期六、日?)• 假期結束日:星期日(星期一?公休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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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問題 答覆說明審議作業規範遊憩設施區專編第 3點,遊憩設施區應依據區域性旅遊人次空間分派、交通、資源及區內遊憩承載量,並據以訂定合理的使用容量、遊憩服務及設施。

基地內開發之遊憩服務及設施依循北部區域計畫之區域旅遊人次空間分派、交通、資源及區內遊憩承載量進行估算,以民國 100年為目標年推估,訂定各項服務設施合理之使用量如下:

–北部區域觀光遊憩總需求約為 61,890千人次 / 年•國際觀光需求估算參考觀光統計年報及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報告。

•觀光需求預測參考全省觀光旅遊系統之研究建立之模式及國土綜合開發計畫進行估算。

–基地觀光遊憩需求為 278千人次 / 年•本基地為賞景、渡假住宿,以地理位置鄰近本基地之蘇澳冷泉觀光旅遊人次佔北部區域之比例為參考值,設定到訪基地遊客人數佔北部區域之比例為 0.45%,推估基地遊憩總需求。

北部區域觀光需求量

基地需求量(千人)

國際觀光 2,777 12

國民旅遊 59,113 266

總觀光遊憩需求 61,890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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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問題 答覆說明審議作業規範遊憩設施區專編第 3 點,遊憩設施區應依據區域性旅遊人次空間分派、交通、資源及區內遊憩承載量,並據以訂定合理的使用容量、遊憩服務及設施乙節,請申請人補充說明本案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並請交通部觀光局惠示卓見。

•交通–本案主要聯外道路省道台 9 線之服務水準維持在 A 至 B 級。–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台灣地區遊憩系統聯外運輸系統」整體規劃進行假日遊客人數及旅次推估,預估尖峰日基地各車種產生交通量總和為 407PCU。

–資源及區內遊憩承載量–依據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之建議,將本區規劃為國家道路公園,誘發目前穿越性旅遊型態為滯留性,於是本案之休閒渡假區開發,能增加遊客停留時間,與住宿之便利性,可滿足區域性遊憩需求。

–由民國 93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得知國人出外旅遊住宿 (2日遊以上 ) 比例約佔 39.1%,非住宿比率佔 60.9%,因此本基地以觀光人口 39.1%的住宿率得知基地住宿需求人次約 672人次。

            車種別各項參數

機車 小客車 大客

車遊覽車 小計

尖峰日平均每日遊客數 ( 人次 ) 1,718

使用各車種之比例 (R)7.9%

59.0% 11.2% 21.9% 100.0%

各車種平均承載人數 (O)1.79

3.39 30.70 38.45 --

尖峰日各車種產生之人旅次數 136 1014 192 376 1,718

尖峰日各車種產生數量 ( 輛 ) 76 299 6 10 391

各車種小客車當量數 (PCE) 0.6 1 2 5 --

尖峰日各車種產生之交通量 (PCU/日 )

45.6

299 12 50 407

基地遊客人數 ( 人次 / 年 ) 278000

基地尖峰日遊客人數 ( 人次 /日 )

1718

住宿比率 ( % ) 38.9

基地年住宿人數 ( 人次 / 年 ) 108142

基地尖峰日住宿人數 ( 人次 /日 )

672

所需房間數 ( 間 / 年 ) 36047

所需房間數 ( 間 / 日 ) 224

基地遊客住宿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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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遊憩類型開發案(二)遊憩類型開發案特殊性(第三編 遊憩設施區)1. 遊憩設施區應以提供遊憩設施為主,且依計畫設置必要性服務設施,有關遊客餐飲住宿設施建築基地面積,依其遊憩設施區之主要用途之不同規定如下: (專編4 )

(一 )遊樂區(類型之遊客餐飲住宿設施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基地可開發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 )旅館(類型之遊客餐飲住宿設施建築基地面積) :不得超過基地可開發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五 -------------------

(遊樂區類型與旅館類型?)其餘基地可開發之土地( 15%?還是 70%與 45%?)並應設置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其設施構造應與週邊景觀相調和,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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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北 東

西東

基地現況圖

南部 D度假飯店——辦理計畫變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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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邊界畫成「直線」

調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邊界調整、不減損「國土保安用地」面積

南部 D度假飯店—辦理計畫變更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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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編定類別

原核定變更編定面積( m2)

假分割後變更編定面積( m2)

增減額( m2 )

差異( m2 )

國土保安用地

36,358 36,358 0 0

遊憩用地 54,899 54,800 -99 0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1,510 1,509 -1 0

交通用地 13,369 13,369 0 0

水利用地 2,932 2,932 0 0

總面積 109,068 108,968 -100 -100

土地變更編定對照表

南部 D度假飯店——辦理計畫變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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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 E度假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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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 E度假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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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 E度假村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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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 F度假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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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 F度假村 2/5

領角鴞即一般人所熟知的貓頭翁(留鳥),其為典型的鄉土鳥種,會靠近人類聚落生活。白天在幽暗的樹枝上休息,於夜間活動覓食,以補食昆蟲、小鳥和小型哺乳類為食。領角鴞在基地中是夜間林緣之樹上發現,即夜間覓食時暫歇發現,且該區域亦已做為耕作使用,故該區域之開發並未影響其棲息環境,僅可能改變其夜間

覓食之停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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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 F度假村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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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 F度假村 4/5

•觀光局通知召開研商「興辦事業計畫籌設案之合併開發國有土地」相關事宜會議。

•會議結論說明四重溪溫泉區屬行政院核定之「溫泉開發管理方案」 14處整建溫泉之一,復位於「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 「觀光客倍增計畫」之重點工作。本案 88年間基於需要申請合併開發範圍內之 12筆國有土地案,分經觀光局與經建會現勘及邀集相關單位審議,同意專案合併國有土地,並請本於觀光主管機關立場,妥予協助輔導在案。故咸認應予以協助輔導,並繼續審理本計畫(觀旅字第 09550008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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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 F度假村 5/5

旅館區 A-A’剖面示意圖

旅館區 B-B’剖面示意圖

旅館區 C-C’剖面示意圖

剖面線位置索引圖

A A’

B

B’

C

C’

水療區 A-A’剖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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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 G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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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 0-30%、綠色 30-40%、

紅色 40% --

92.08原計畫

92.11 修正計畫

92.12許可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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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1/10

區域計畫法第 15條之 1第 1 項第 2 款:

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產業創新條例 第 33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 5公頃)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區域計畫法…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 說明:申請產業園區使用分 區變更應向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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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2/10 區域計畫法第 15條之 2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區位不宜,如森林區) 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 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如宜蘭縣 降低建蔽率、容積率之規定。 )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如環評、水規同意)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 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如 取得同意文件)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如所有 權、法令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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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3/10

區域計畫法第 15條之 4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九十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

說明:• 參照「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查作業要點 」第 7點規定,僅審議機關得延長審議期限。

• 前 60天無展期規定• 後 90天有展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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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4/10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6條之 3

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六十日,係指自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之次日起算六十日。 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九十日,係指自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審議開發案件,並經申請人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算九十日。

說明:• 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

查收費標準 」第 2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或本條例受理土地開發案件之審議,按申請區位之規模類別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收取審查費。 」

• 縣府幫營建署收取受理案件之審查費?則起算日如何計算?

1.營建署需通知縣府退款,2.通知申請人提供匯款帳號、3.通知申請人儘速提供收據、4.函復申請人已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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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5/1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

……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 60%。容積率240%。 ……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 40%。容積率百分之 120%。

說明:依據「區域計畫—土地開發指導原則」:申請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 40%及 120%。

山坡地住宅社區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強度比照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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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6/1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0條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某種使用分區,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產業創新條例 第 33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 5公頃)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區域計畫法…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PS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99年5月 1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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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7/1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 、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二 、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產業創新條例 第 33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 5公頃)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區域計畫法…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

PS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99年5月 1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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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8/1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4條之 1…申請人…申請撤回…同意撤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5條……申請開發殯葬……應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0條……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公告三十天。

說明:1. 同意撤回案件免公告 30天?

2. 鄰避型設施之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獲核發同意後,免公告 30天?等第二階段核發許可再公告 30天?

3.上開二例,如需公告 30天,則宜修正「 ……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同意撤回?)、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公告三十天。 」? (周知,不影響後續開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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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 9/1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條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申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 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說明:1. 許可後 --- 非公告後

2. 申請展期 :向縣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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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令實務10/10

•使用地(1)甲種建築用地-紅色。(2)乙種建築用地-紅色。(3)丙種建築用地-紅色。(4)丁種建築用地-茶色。(5)農牧用地-黃色。(6)林業用地-淡綠色。(7)養殖用地-淡藍色。(8)鹽業用地-藍色。(9)礦業用地-深茶色加紫邊。(10)窯業用地-深茶色加深綠色邊。(11)交通用地-茶色橫線條。(12)水利用地-藍色。(13)遊憩用地-玫瑰紅色。(14)古蹟保存用地-黑色邊,註「古蹟」兩字。(15)生態保護用地-深綠色豎線。(16)國土保安用地-淡綠色加深綠色橫線。(17)墳墓用地-灰色加黑邊。(18)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紅色加綠邊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使用分區(1)特定農業區-黃色。(2)一般農業區-橘黃色。(3)工業區-茶色。(4)鄉村區-紅色。(5)森林區-深綠色。(6)山坡地保育區-淡綠色(7)風景區-玫瑰紅色。(8)國家公園區-紫色。(9)河川區-深藍色。(10)特定專用區-淡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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