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And Relief Ac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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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賴英傑

國立空中大學 97年下學期員警專班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作業撰寫須知作業撰寫須知

• 繳交日期:第二次面授• 格式:

– 不限,得以電腦繕打(字體:標楷體、字型大小: 14)。– 每題作答字數以 200字以內為原則,最多不超過 500字。

• 繳交方式:– 面授時繳交書面作業– 繳交日期前以 email方式傳遞( Email : pa641001@yahoo.com.tw)

• 評分方式:– 如期繳交且內容完整者以 80分起評分。– 作業內容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相同者,每份均為 80分,其中如係缺課者,酌予扣分(缺課一次扣 5分)。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教學綱要教學綱要

行政機關間之關係

行政機關

行政組織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組織法的架構行政組織法的架構

行政組織法

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

公務員

公物

公法人之概念、種類

機關權限、管轄與程序

公務員任用、銓敘、義務與責任

公物之種類、效力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組織體系行政組織體系

行政主體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機關

內部單位

營造物

公營事業機關

公法人

財團公法人

行政法人

移轉

變更

職務協

助行政委託

權限委託

管轄爭議

管轄恆定

管轄法定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主體行政主體

• 係指在行政法關係上,被賦予實現行政目的之任務,具有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歸屬者。– 不以組織體為限,個人亦可(行政程序法 §2-3)。– 並不以具有公法人地位為限,只要該組織體依法享有全部或部分公法上權利能力即可。

– 種類:• 公法人與私法人•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 其他公法團體(包括有完全權利能力及部分權利能力)•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

李震山, 2005,《行政法導論》,六版。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組織的定義行政組織的定義

以憲法及法規為依據,為管理國家事務之核心,實現國家目標之最主要手段,具有監督及協調 其他社會單位或組織之功能。

以憲法及法規為依據,為管理國家事務之核心,實現國家目標之最主要手段,具有監督及協調 其他社會單位或組織之功能。

吳庚吳庚

指依據公法所設立為達成行政目的兼受國家監督之組織。指依據公法所設立為達成行政目的兼受國家監督之組織。

李震山李震山

行政主體為發揮行政權作用,執行各種行政業務,以行政職位與人員為基礎,結合而成的層級節制行政機構系統。

行政主體為發揮行政權作用,執行各種行政業務,以行政職位與人員為基礎,結合而成的層級節制行政機構系統。

張家洋張家洋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組織的型態(結構)行政組織的型態(結構)

11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

22 公營事業公營事業

33 營造物營造物

44 其他組織體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其他組織體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55 公法團體公法團體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機關行政機關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體,依行政權範圍內之管轄分工,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

吳庚 李震山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對外行使公權力。

張家洋乃是在政府行政組織體系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具有獨立法定地位的個別組織體。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公營事業公營事業

吳庚, 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七版。

指 由 各 級 政 府 設 置 或 控 有 過 半 數 股 份 , 以 從 事

私 經 濟 活 動 為 目 的 之 組 織 體

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

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

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50% 以上之事業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營造物營造物

• 吳庚: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 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 律上之利用關係。– 服務性營造物(郵局、機場、港口)– 文教性營造物(公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 保育性營造物(公立醫院、榮民之家、勒戒所等)– 民俗性營造物(孔廟、忠烈祠、公立殯儀館等)– 營業性營造物(公有果菜市場、漁市場等)

吳庚, 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七版。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營造物的利用關係營造物的利用關係

• 職員 →公務員• 使用關係

公法關係

私法關係

公立學校

郵局

監獄

勒戒所

榮民之家

電信

醫院

博物館

文化中心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其他組織體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其他組織體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 釋字第 296 號: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須經主管機關 就特定事 項授與公權力,始有與行政機關相同之地位。– 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 直接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 行政輔助人(行政助手):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 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為輔助人力, 輔助者亦 非公務人員,常見者如義警及義消人員。

吳庚, 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七版。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公法團體公法團體

• 依據公法所設立之人的組合體,在國家監督下行使公權力,以從事公法上職務並享有權利能力之公法上組織體–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屬區域團體– 由特 殊之職業、經濟、社會、 文化、產業或其他構成人員所組成之身分團體

– 農田水利會• 公設財團:係由國家或其他公法社團 捐助資 金,為履行公共目的,而依公法成立之組織體,包括財團、基金。– 中華經濟 研究院– 公路建設基金

李震山, 2005,《行政法導論》,六版。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機關的定義行政機關的定義

• 行政機關是行政組織法的核心• 有意思能力、行為能力,但非權利義務主體。•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

–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 又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分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分

• 行政機關– 單獨之組織法規– 有獨立之預算– 得以自身名義對外行文(印

信)• 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6– 院:一級機關– 部:二級機關– 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 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 內部單位– 無– 無– 無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內部單位名稱內部單位名稱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25

– 一級內部單位:• 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

業務 單位用之。 • 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課: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 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 二級內部單位:科。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機關設立的依據行政機關設立的依據

憲法

法令

總統、國民大會、五院

法律

行政命令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機關的職權行政機關的職權

• 職權:行政組織的主管事 項– 須為依法授予,並明定於組織法規中,才能作為執行業務的依據。

– 用語:職掌、主管事務、掌理事務、管理事項、任務等。

– 規定內容: 包括職權的種類、性質、事 項、範圍、管轄地區、行使方式或程序等。

– 對其內部單位或重要職位之職權作規定,而成為機關對內劃分職權的依據。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機關之分類行政機關之分類

• 基於職權大小、所具作用,或地位 高低– 統率機關、輔助機關、 參與機關、執行機關

• 基於管轄地區及政府層級– 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駐外行政機關

• 基於業務性質– 一般行政機關、特別行政機關、事務行政機關

• 基於組織體制(型態)或權力行使標準– 獨任制、合議制、 混合制

• 基於設置時間久暫– 永久行政機關、臨時行政機關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官署行政官署

• 廣義:指行政機關。• 狹義:指機關首長或機關中央決策機構(單位)• 林紀東:行政官署,是隸屬於行政首長之下,就一定之行政事務,有 決定並表 示意思於外部的權限之機關。– 是隸屬於行政首長下的國家機關– 就一定的行政事務,具有權限– 有決定國家 意思,並把它表示於外部的權限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管轄行政管轄

• 行政程序法 §2(管轄法定原則 )

–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 管轄恆定原則– 機關管轄權之分配應事先以法規確定,不得任 意設定或變更,亦不許當事人依協議而予更動。

• 種類– 事物管轄– 土地(地域)管轄– 層級管轄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管轄權調查與移轉管轄權調查與移轉

• 行政程序法 §17

•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 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 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管轄爭議(競合)管轄爭議(競合)

• 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均認為有管轄權(積極衝突)。

• 或均認為無權限而不行使管轄權(消極衝突)。

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共同之上級機關指定協議受理在先者

管轄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機關間的關係行政機關間的關係

乙戊 丁

丙己

委託 (不相隸屬 ) 機關機

關職務協助 ( 無隸屬 )

委任(

隸屬)

委辦

行政委

委辦一定是自治團體 受任人或受任機關 民間團體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職務協助職務協助

•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 (行政程序法 §19)–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執行職務所 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 查者。– 執行職務所 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由被 請求機關協助執行, 顯較經濟者。– 其他職務上有 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委託委託

• 委託不相 隸屬機關–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 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行政程序法 §15-2)

– 法律責任,歸屬於委託人– 應將委任或委託事 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15-3)

•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行政程序法 §1

6-1)

– 應將委託事 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委託所 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 支付之。 (行政程序法 §16-2)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委託與職務協助之差異委託與職務協助之差異

委託1.持續相當時間2.大多以受託者本身名義行之3.須透過契約方式為之4.須辦理公告

職務協助1.屬個案之短暫性質2.除情況急迫,大都以被協助機關之名義行之3.以單純請求為之4.無須公告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委辦委辦

• 下級自治團體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非屬該團體事務,稱為委辦。

• 可制定委 辦規則,但要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報。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委任委任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程序法§15-1)

• 法律責任,歸屬於受任人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委託行政委託

• 行政業務委託民間經營(委託行政)及公 辦民營為要件。

•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之關係。• 受託機關則得以自 已名義做成決定。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空大員警專班行政機關之監督行政機關之監督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核定核定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備查備查

中央行政機關對於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委事項違法之處理(撤銷、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中央行政機關對於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委事項違法之處理(撤銷、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糾正糾正中央行政機關對於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嚴重危害公益、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中央行政機關對於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嚴重危害公益、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干預(代行處理)干預(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