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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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基本概念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案例 01 : 1979 年英国船坞建造的埃冯达尔三艘液化气体船,因断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款 33,000 万美元; 两伊战争中扣留船只 70 余艘的赔款共 40,000 万美元; 1985 年日本航空公司一架波音 747 客机失事,机身和旅客死亡共需补偿金额 10,000 多万美元。 “ 9 · 11 ”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损失超过 1,000 亿美元。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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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基本概念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案例 01 : 1979 年英国船坞建造的埃冯达尔三艘液化气体船,因断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款 33,000万美元;

两伊战争中扣留船只 70余艘的赔款共 40,000万美元;

1985 年日本航空公司一架波音 747 客机失事,机身和旅客死亡共需补偿金额 10,000 多万美元。

“9·11”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损失超过 1,000 亿美元。

这样大的损失,如果要一个保险人来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必然导致财务上的困难,甚至迫使其破产倒闭。即使在有再保险的情况下,“ 9·11” 恐怖袭击事件仍然使一批保险公司(含再保险公司)倒闭或陷入财政困难。

一、再保险的概念(一)含义 (自组织)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几个概念(认识) 原保险人(分出人、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入公司、再保险人) 分保费 分保佣金

二、再保险的特性 (一)合伙性 共命运 P3 ( 二)责任性 标的是赔偿责任 P4

三、再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 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

2. 原保险合同失效,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3. 订立再保险合同时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 P6: 自组织

(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P7 :自组织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一、合同当事人不同。 P8.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二、保险标的不同。 P11.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三、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P12. 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四、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P12.

五、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一、对投保人来说(试自组织) P13 (一)保证投保安全 (二)简化手续 (三)节约开支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二、对原保险人来说(试自组织) P14 (一)扩大承保能力 (二)稳定经营成果 (三)增加积累 (四)扩大对外联系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三、对再保险人来说(试自组织) P18 (一)营利 (二)稳定经营成果 (三)学习他人经验 三、对国家来说(试自组织) P19 (一)积聚资金 (二)保险保险业发展 (三)为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第二章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借鉴(略) 二、雏形 P23 共同海损和船、货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

形。 三、再保险的产生 P24 1370 年,第一个再保险协议在热那亚达成:

Gustav Cruciger 的意大利人。

第二节 再保险的发展 一、历程:海上再保险 ---- 火灾再保 --- 人寿

再保 --- 巨灾再 P24 二、第一个火灾再保:鹰星火灾保险公司与

联合保险公司, 1813 年订。 P25 三、第一个人寿再保: 1844 年,英国。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的变迁 一、变迁:临时再保 ---- 合同再保 --- 超额赔

款再保 P30 二、要题: 1. 第一份再(意 gustav cruciger) 属于临时再

保险 2. 第一份火灾再(鹰星与联合公司)属于合

同再保险。

第四节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建立 一、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定义: P32. 二、第一家专业再保公司: 1846 年,科隆。 三、最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

第三章 再保险的分类

再保险分类 1

按再保意愿P34

按地域范围P37

按险种 P38

法定再保险

自愿再保险

国内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

财产再保险

人寿再保险

按实施方式划分1. 法定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再保险。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这种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2. 自愿再保险 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或法定再保险的对称,它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第三章 再保险的分类

再保险分类 2

按分保安排方式 P

41

按分保责任P47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按分保安排方式划分1.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是否要办理临时分保,可视危险情况来决定。临时再保险的本质在于,对于某一危险,保险人是否要进行再保险,再保险多少,完全由本身所承受的风险责任情况以及自留的多少来决定,逐笔与再保险人接洽;另一方面,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如何接受,接受多少,可根据危险的性质,本身的承保能力,与原保险人的业务关系等,酌情自

行决定。

2. 合约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双方签订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因此,合同再保险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

3. 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相当于合同再保险。也就是说,这种安排对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要办理再保险或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来说具有强制性,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

按分保责任划分1.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比例再保险又可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2.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第四章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第一节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P52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P55 三、损失补偿原则 P56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共命运条款 P57 :原保、再保共同命运。 二、保护缔约方权利条款 P58 :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 三、过失或疏忽条款:疏忽不影响有效。 四、仲裁条款:协商不成可仲裁。 仲裁效力:中国:仲裁后,不得起诉。 英国:仲裁须有法院许可。

第三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范围 P62: 与原单相同 二、地区范围:列入合同,可避免分入公司

责任累积。 三、责任分配: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责任与

最高分保责任。 四、合同的起止: P64 起:一般为 1 月 1 日。 止:期满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破产、战争等)

第三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缔约方责任的起始点: P65 成数分保合同:责任起始点与合同起始点一

致。 溢额分保合同:超过自留额,责任才开始。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超过赔款额,责任才开

始。

第三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六、报表:业务明细表 P65 七、分保手续费 P66 固定分保手续费:固定佣金率 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递增计算。八、纯益手续费:盈余时返还。 固定纯益手续费递增纯益手续费

第三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九、再保险账单 P71十、末了责任转移 P72十一、保费准备金 P74 :确保再保险人支付未了责

任,扣留一部分保费一定时期:通常 40% 。十二、赔款准备金 P75 :一般按未决赔款的 90%

或 100%扣留分保费。十三、责任免除:战争等。

第四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种类 比例再保险主要有三种: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溢额再保险。

一、 成数再保险 P76 1.成数再保险概述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成数再保险在实际运用中,再保险的人数一般没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不必相同。但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一般较大,约在 40% ~ 50% 之间,这通常是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要求。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固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因此,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例 1: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 500 万元,自留部分为 45%,分出部分为 55%(即为 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表 1所示。 表 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元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

45%分出部分55%

其他

800 000 360 000 440 000 0

2 000 000 900 000 1 100 000

0

5 0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0

6 0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1 000 000

2. 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假定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 1 000 万美元,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 20%,即 200 万美元,分出部分为 80%,即 800万美元。这个总分保额要分别分给若干家甚至数十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因此,每一家接受公司所接受的责任为 1 000 万美元中的一定百分比率。例如,甲公司接受 5%,为 5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 10%,为 100 万美元;丙公司接受 15%,为 150 万美元,等等。有时合同以分出总额作为 100%来确定接受公司承担的责任。如本例分出总额为 800 万美元,甲公司接受 5%为 4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 10%为 8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 15%为 120 万美元,等等。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

表 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船名

总额 100% 自留 20% 分出 80%

保险金额

保费 赔款 自留额 保费 自负赔款

分保额

分保费

摊回赔款

A 200 2 0 40 0.4 0 160 1.6 0

B 400 4 10 80 0.8 2 320 3.2 8

C 600 6 20 120 1.2 4 480 4.8 16

D 800 8 0 160 1.6 0 640 6.4 0

E 1 000

10 0 200 2 0 800 8 0

总计

3 000

30 30 600 6 6 2 400

24 24

3.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P77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可用两个优点和两个缺陷来概括。第一,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第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第三,缺乏弹性。成数分保具有简便的优点,同时也就意味着缺乏弹性,其结果表现为对接受公司有利,对分出公司不利 。第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由于成数分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故所有业务的保险金额,每一笔均按再保险的比率变动。但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并不加以区别而作适当的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

二、溢额再保险 :P81 1.溢额再保险概述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 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为什么溢额再保险也是比例再保险? 例如,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确定为 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 40万元、 80 万元和200 万元,第一笔业务在自留之内无需分保,第二笔业务自留 40万元,分出了 40万元,第三笔业务自留 40万元,分出 160 万元。溢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即为分保比例。如上例第二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 50%,第三笔业务分保比例为 80%。

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由溢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溢额再保险的吸收承受,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自留额的大小,决定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小,而线数的多少,则关系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如某溢额再保险合同的限额订为 20线,则一线的责任为再保险限额的 5%,假定自留额为 100万元时,该合同的限额即为 2 000 万元。为简便计算,保险同业之间通常仅以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与溢额再保险的“限额”的不同?

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的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以适应业务的需要。不同层次的溢额分保的安排方式可以相同,但实务中往往不同。在需要组织高层溢额分保时,第一溢额通常采用了合同分保,第二溢额和第三溢额采用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的可能性较大。

2. 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例 2: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 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的结果如表 3所示 表 3 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元

业务

总额 100% 自留部分 分出部分

次序

保险金额

保费 赔款 金额 保费 赔款 金额 比例 保费 赔款

第一笔

400 000

800 400 400 000

800 400 0 0 0 0

第二笔

800 000

1600

600 400 000

800 300 400 000

50% 800 300

在本合同顶下,整个业务是亏损的,赔付率达140.63%。但分出公司略有盈余,赔付率为 95.83%,而接受公司亏损较大,赔付率达 167.5%。这说明,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并非是完全一致的。

从本例可以清楚地看出,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固定不变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根据保险金额变化的。

第三笔

2000 000

4000

8000

400 000

800 1600

1600 000

80% 3200

6400

总计

3200 000

6400

9000

1200 000

2400

2300

2000 000

- 4000

6700

3.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P82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能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有灵活性。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全部由分出公司自留不必分出。因此,不论在业务的选择上,还是在节省分保费支出等方面,都具有其优越性。如果溢额分保自留额订得适当,分出公司自留的业务数量多,质量又较好,保险金额又较均匀,其稳定性就会很好。相对地,接受公司承受的业务,如果保费少、保额高、质量也较差,其稳定性就会比分出公司差。因此,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般是对分出公司有利。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以货运险为例,办理溢额再保险时,要根据业务单证按船、每一航次进行登卡和管理限额,并计算出不同的分保比例,以及按这一比例逐笔计算分保费和摊回赔款,在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也较麻烦。所以,办理溢额再保险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因而可能增加管理费用。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P991.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 例如,成数分保合同对某类危险的最高责任额为 100 万元,保险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业务,全部由成数合同处理,且由分出公司自留其中的 50%,其余 50%按合同中约定的百分比分配给若干家接受公司。现又在这个合同基础上订立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其限额为成数部分最高限额 100 万元的一定线数,因此,在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超过 100 万元时,超过部分就归溢额合同处理。

2.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其自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 例如,一个自留额 50万元,责任限额为 5线的溢额合同,规定对于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同。如将其中的 60%分出,则分出公司实际上只保留了成数部分即原溢额合同自留部分的 40%的责任。在这种混合合同中,成数部分限额即溢额的自留额,称为优先额,即表示这一部分业务在溢额合同分配之前,由参加成数合同的接受公司优先承受。参加成数合同的接受公司,是否也是参加溢额合同的接受公司,实际操作中没有限制。

关于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责任分配,列表 4( 假定成数分保最高限额 50万元,溢额合同限额为 4线 )。 表 4 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

保险金额 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金额 自留 40% 分出 60%

100 000 100 000 40 000 60 000 0

500 000 500 000 200 000 300 000 0

1 000 000 500 000 200 000 300 000 500 000

2 000 000 500 000 200 000 300 000 1 500 000

2 500 000 500 000 200 000 300 000 2 000 000

四、一揽子分保合同 1. 定义:将不同险别的业务组织在一起进行

再保险,该合同被称为一揽子分保合同。 P100

2.多采用成数分保合同的安排方式。 P101

非比例再保险 P102,107

( 一)概念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又可理解为超额赔款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的“花样”很多,有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卡本特超赔分保,伞形超赔分保、超过平均赔款率分保、超过赔款中间数分保等等。本节仅就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作介绍。

案例 2:超额赔款再保险可免除异常灾害与巨大赔款对业务经营稳定性的影响。从赔款方面来说,超额赔款再保险对大小赔款兼顾,因为保险的赔款是由众多小额赔款和少量大额赔款所构成的。 1950 年 11月 1 日,美国东北一带遭台风袭击,当时纽约市约有 280 万支电视露天天线,其中 140 万支被吹毁,每支天线的价值虽不高,但 140 万支累积的赔款则很大。 1946 年末至 1947 年初, 1953 年末至 1954 年初,英国冬季奇寒,导致大量水管爆裂,虽然每一户的水管爆裂损失金额不大,但累积起来,仍使当时的保险经营者蒙受了严重打击。

( 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1. 最后净赔款条款 最后赔款净额是指赔案全部应付赔款和应收款项已处理完毕后的最终赔款净额。它等于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 (包括经接受公司同意的一切与处理赔款有关的费用 ),减去足以减少分出公司赔款的各种金额,如损余、向第三者的追回款以及其他再保险的摊回赔款 (无论其是否实际收回皆应抵冲 )。只有当赔款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接受公司才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的内容通常有以几点: (1)原保险人确实赔付的赔款金额; (2)对于应扣除款项,已从赔款内扣除,或追偿所得已从赔款内抵冲; (3)如另有再保险,其摊回赔款应从(1)中扣除; (4) 理赔费用可并入 (1) 内计算,但为第 (2)项追偿所支付的费用,则要从该项内扣除; (5) 理付赔款一段时间后,若有第 (2)(3)项的追偿或摊回赔款时,不论是已收或未收,仍应将原计最后赔款净额重新计算调整 (这不仅关系再保险人的赔款负担,也关系原保险人的再保险费负担 ); (6)最后赔款净额,并非一经理算就不能更改,将来若有追偿、摊赔时,仍可再按实际赔付金额进行调整。

2.净自留成分条款 净自留成分是超赔分保合约应用前再保险分出人的自负责任。 再保险分出人的最后赔款净额应是其净自留成分内的净赔款。

3. 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最后赔款净额的确定,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均有一定界限,这种界限,由“任何一次事故” 来划定。由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危险的概念已超出原来的界限,包括由事故在继续状态中所发生的损失,无论在时间上、空间上都有一定的延伸。所以,任何一次事故的范围,有时很难确认。因此,在非比例再保险实务中,常常用“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或称“时间条款” ,对一次事故从时间及地区两个方面加以人为的限制。 一次事故开始计算的时间,由原保险人决定,但不得早于原保险人第一次登记的损失发生之时,也不得在前一次事故未完成之前。

( 1)暴风、冰雹——在连续 24小时,或 48小时,或 72小时,不论发生多少次,均认为是一次事故。 ( 2)地震、海啸、潮汐、火山爆发——在连续 48小时、或72小时、或 168小时内,不论发生多少次,均作一次事故处理。( 3)洪水——在连续 168小时内所发生者,认为是一次洪水事故。洪水在 168小时或其他时间内,将涉及很大的区域,故另有地区的规定,通常以河谷或分水岭为划分同一洪水区域的依据。但由气象条件所引起的洪水,则无地区界限,均作一次事故处理。 ( 4)罢工、暴动等——在连续 72小时内发生者,认为是一次事故,但也有地区的限制,如在同一市、镇、村辖区内所发生,且在 72小时内者,不论发生多少次,均作为一次事故。

例题 7 :再保险分出人安排了两个巨灾超赔分保合同,分别为:( 1)超过 1000 000 元以上的 1000 000 元;( 2)超过 2000 000 以上的 5000 000 元。有一飓风事故发生,最后净赔额为 4600 000 元,每 24小时所发生损失及累积损失如下表所示 .

时间 /小时 期间损失 累积损失

0-24 800 000 800 00025-48 1300 000 2100 000

49-72 1200 000 3300 000

73-96 1300 000 4600 000

假定“任何一次事故”的时间限制为 72小时,再保险分出人选择“任何一次事故”的开始时间即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下表所示。

期间 事故划分 累积损失再保险分出人承担损失

第一合同分入人承担损失

第二合同分入人承担损失

0-72 第一次事故 3300 000 1000 000 1000 000 1300 000

73-96 第二次事故 1300 000 1000 000 300 000 0

合计   4600 000 2000 000 1300 000 1300 000

假定“任何一次事故”的时间限制为 72小时,再保险分出人选择“任何一次事故”的开始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 24小时,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下表所示。

期间 事故划分 累积损失

再保险分出人承担

损失

第一合同分入人承担损失

第二合同分入人承担损

失0-24 800 000 800 000 0 0

25-96 第一次事故

3800 000 1000 000 1000 000 1800 000

合计  4600 000 1800 000 1000 000 1800 000

课堂练习:假定“任何一次事故”的时间限制为 48小时,再保险分出人选择“任何一次事故”的开始时间为事故发生的开始时间,计算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4. 责任恢复条款 责任恢复就是在发生赔款使分保责任减少后,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恢复至原有的额度。例如有一超过 50万元以后的 50万元的超赔分保,其分保责任额为 50万元。现发生了 75万元的损失,超赔再保险人赔付了 25万元,使分保责任额由 50万元减少至 25万元。如有恢复责任的规定,则可在一定方式下将分保责任额仍恢复至原有的额度即 50万元。复效保费 =分保费×复效金额÷分保限额×剩余月数 ÷12×复效系数

例如有一超过 200 万元以后的 300 万元的火险超赔分保,现有两种不同的再保险条件。 甲保险人所得的再保险恢复责任条件为: 年再保费 20 000 元 责任恢复 一次 加费 100% 乙保险人所得的再保险恢复责任条件为: 年再保费 30 000 元 责任恢复 二次 加费 50% 在上述条件下,甲保险人可能负担的最高再保险费为 40 000 元,相应可得到 600 万元的保障;乙保险人可能负担的最高再保险费 60 000 元,相应可得到 900 万元的保障。乙保险人虽然可能多缴 20 000 元保费,但相应多得 300 万元的保障。

5. 指数条款 由于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常发生使再保险人责任增大的不公平现象。由于原保险人有自负责任的限制,所以通货膨胀使实际赔款额增大时,这种增大的后果将主要由再保险人承担(当然,如果增大后的赔款仍在自留责任内,则再保险人不受影响 )。例如,有一超过 20 000 美元以后 80 000 美元的超赔合同,现发生赔款 19 000 美元,再保险人不承担赔款。但由于该赔案数年后才解决,由于通货膨胀,该赔款上升为 25 000 美元,再保险人负责 5 000 美元赔款。

为了公平起见,同时也为了保障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中均订有指数条款。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再保险人的责任额与原保险人的自负赔款额,应维持在合同生效日或双方同意之日为基准的一定货币价值关系上。 (2)在以后任何时间内所赔付的赔款,均将用第(1)项的货币价值关系来重新核算。货币价值关系以指数予以表示,故再保险人应负责的赔款额与原保险人的自负赔款额,均按指数上下比例增减。

(3)同一案件分次赔款时,对于每一次赔款,均应按当时指数计算,至全案最后解决后,将各次计算所得汇总,以求自负赔款的平均指数。 (4)至于预付赔款,虽然为减轻原保险人的财务负荷,但对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仍同样处理,并应于赔款最后终结时,用指数来调整。在指数条款中,还应说明所采用的指数。 由于按指数调整比较麻烦,所以,在通货膨胀率增幅较小时,也可不予调整,合同中一般要规定一个标准,如超过某一百分比时才作调整。

6.汇率变动条款 一个保险人所承保的业务往往涉及多种货币,这就给超赔合同分保的限额计算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超赔分保合同规定,对不同货币要折成合同中规定的使用货币。如合同规定自负责任和超赔责任是单一货币 (英镑 ),当发生同一赔案包含有多种不同的货币 (美元、瑞士法郎等 )时,则应根据不同的汇率将各种不同的货币换算成英镑后再按各种货币所占的比例分摊赔款。

课堂练习1.一家直接保险公司破产,清理人决定按未决赔款金额的 70%支付有关赔款 .直接保险人对所有业务安排了超过¥ 300000 以上的¥ 700000 的事故超赔分保,该合约采用标准破产条款:再保险协议中必须设定的条款,规定原保险人的破产不影响再保险人按分保合同承担的赔付责任。已知未支付赔款信息如下:

保险事故号 损失 1 ¥ 200000 2 ¥ 400000

3 ¥ 750000

4 ¥ 1500000 试计算在每一次事故中分别由再保险接受人和直接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金额。给出整个计算过程。

答案 1 由于破产不影响再保险人按分保合同承担的赔

付责任,则未决赔款仍按照超过¥ 300000 以上的¥ 700000 分担赔付责任。

保险事故号 损失 70% 赔款 分出人赔款 分入人赔款 1 ¥ 200000 ¥ 140000 ¥ 140000 0 2 ¥ 400000 ¥ 280000 ¥ 280000 0 3 ¥ 750000 ¥ 525000 ¥ 300000 ¥ 225

000 4 ¥ 1500000 ¥ 1050000 ¥ 300000 ¥ 700

000

分入人承担赔款共有 925000 元,分出人承担赔款共有 1020000 元 . 第四个事故剩下 50000元仍由再保险分出人承担,则第四个事故再保险分出人共承提了 350000 元赔款 .

2. 对于一份巨灾超赔分保合约,其有效期间为 2007-01-01 到 2007-12-31 。已知如下信息: 年再保费为¥ 200 万。 合约保障层为¥ 10 亿以上的¥ 15 亿 。 复效次数为 1。 复效系数 75%。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因巨灾发生¥ 20M 的损失。试计算应收取的复效保费。

答案 2由题设,分出人与分入人承担赔款如计算如下:

赔款 分出人 分入人 复效金额 ¥ 20M ¥ 10M ¥ 10M ¥ 10M 在考虑时间和系数时,由“复效保费 = 分保费 × 复效金额 ÷ 分保限额 × 剩余月数 ÷12× 复效系数”得,

复效保费 =2M×10M÷15M×6÷12×75%=0.5M.

五、超额赔款再保险 P105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每一危险单位即险位。 合同双方约定,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分出公司自负一定的金额,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一定金额。假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 2~ 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 2~ 3 个单位的损失。

例 3:现有一超过 100 万元以后 900 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表示为“超过 100 万元以后的 900 万元”。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 150 万元。 表 5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

危 险 单 位

发 生 赔 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Ⅰ 1 500 000 1 000 000 500 000

Ⅱ 1 500 000 1 000 000 500 000

Ⅲ 1 500 000 1 000 000 500 000

共 计

4 500 000 3 000 000 1 500 000

但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 2倍,则赔款分摊的方式如表 6所示。 在此情形下,由于接受公司已承担了两个危险单位的赔款,所以第三个危险单位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

表 6 (限额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 危 险 单

位发 生 赔

款分出公司承担赔

款接受公司承担

赔款Ⅰ 1 500 000 1 000 000 500 000

Ⅱ 1 500 000 1 000 000 500 000

Ⅲ 1 500 000 1 500 000 0

共 计 4 500 000 3 500 000 1 000 000

(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即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计为基础来分摊赔款。

在事故超赔再保险方式下,不论一次事故中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保险金额有多大,只要总赔款是在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内,由分出公司自行赔付。当总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赔付至一定额度。

事故超赔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目的是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分出人的累积责任,常用于异常灾害或巨额风险的再保障,具有防范巨灾损失的功能,故又称异常灾害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最关键的是一次事故的划分。在明确一次事故范围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再保险双方的责任。为此,在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订有“时间条款”,以作为划分“一次事故”的标准。 例如有的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 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 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其他巨灾事故连续在 16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如洪水以河谷或以分水岭来划分洪水地区。

例 4:假设有一“超过 100 万元以后的 100 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 6天,该事故共损失 400 万元。 若按一次事故计算 :400 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 100 万元赔款,再保险人承担 100 万元赔款,剩下 200 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自负,原保险人共承担 300 万元赔款。

若按二次事故计算: 分出公司 接受公司第一个72小时损失150万元 100万元 50万元第二个72小时损失25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 150万元 另外 50万元由分出公司负责,即分出公司供给承担 250万元,接受公司承担 150万元。

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 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 例如,某保险人对他承保的 500 万英镑的业务,分为四层安排超额再保险: 第一层为超过 10万英镑以后的 40万英镑,即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为 10万英镑的赔款,超过 10万英镑,但少于 50万英镑的责任,由第一层再保险人承担。 第二层为超过 50万英镑以后的 50万英镑。 第三层为超过 100 万英镑以后的 100 万英镑。 第四层为超过 200 万英镑以后的 300 万英镑。 以上四个层次的超赔责任范围 ,可分别由四个再保险人来承担。其中二、三、四层的超赔分保 ,是把原保险人和自留责任与前几层的分保责任合并 , 作为本层的自留基础 , 即本层的起赔点。

六、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P107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的再保险方式。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付按年度进行,既有赔付率的限制,也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

赔付率按当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与赔款净额的比率来计算,对于这种赔付率,在有关条文中称为“签单年度净赔” 。 赔付率 =赔款净额 / 净保费收入 净保费收入与赔款净额的计算如下: 净保费收入 = 毛保费 + 加保费 - 退保费 - 佣金 - 再保费支出 - 保费税 - 盈余佣金 赔款净额 = 已发生赔款 (包括理赔及诉讼费用 ) - 收回的赔款 - 摊回的再保险赔款 上面的再保险费的支出及再保险赔款的摊回等,必须是与本再保险标的有关的再保险。但为安排本再保险而支付的再保险费,不能从净保费收入内扣除,其再保险的赔款也不能作为净赔款的减少。

例 5:有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 70%至 120%,即超过 70%以后的 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 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 100 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 80%,分出公司负责 70%,计 70 万元,接受公司负责 70%以后的部分,即 10%,计 10 万元。 例 6:仍以上例的合同为例,但已发生赔款为 135 万元,则赔付率为 135%,分出公司负责 70%,计 70 万元,接受公司负责 70%以后的 50%,即 50万元 ( 小于 60 万元 ),还有 15万元赔款将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七、复合再保险:忽略 1.溢额超赔、成数超赔复合再保险。 2. 超赔、成数复合再保险。

课堂练习 1.假设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签订超赔分保合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赔款中超过 30 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限额为 20万元。现发生三笔赔案:

赔案 1:赔款 15 万元; 赔案 2:赔款 45 万元; 赔案 3:赔款 70 万元 . 计算再保险接受人在这三笔赔案中再保险人所承担的分保赔付之和。

2.假定某分出公司对 5个危险单位均安排了10万元以后的 40万元的险位超赔分保。现发生一次保险责任范围类的灾害事故,各危险单位的损失分别为 7万元、 8万元、 8.5 万元、 9万元、 9.5 万元。在此情形下,再保险人是否承担赔款责任? 如果分出公司安排了 10万元以后的 40万元的事故超赔再保险,再保险人是否承担赔款责任?

第五章 分出再保险

第一节 分出再保险概述第二节 分出再保险的业务规划第三节 分出再保险方式的选择第四节 分出再保险流程第五节 分出再保险统计分析

第一节 分出再保险概述 三、分出再保险的作用 P114 保障财务稳定 保证偿付能力 扩大业务规模 增加收入

第一节 分出再保险概述 一、分出再保险的含义 P110

二、分出再保险的基本原则守法原则 安全原则廉价原则 国际化原则管理现代化原则

第二节 分出再保险的业务规划 一、分出再保险规划的目的 分散风险 扩大承保能力 对自留额有充分保障 二、分出再保险规划的特点 可行性 稳定性

第二节 分出再保险的业务规划 三、分出再保险规划的步骤: P118步骤:风险分析 --- 确定自留额 -----收益匡算 (一)风险分析 1.较大风险与较小风险:损失达保额 70% 2. 单一事故累积损失 3. 年度累积损失 (二)确定自留额 (三)收益匡算

第二节 分出再保险的业务规划 (二)确定自留额 1. 公司财务与业务发展情况:资本金、业务规模、危险的损失概率、费率水平、保额

2. 保险、再保险市场状况 (三)收益匡算

第三节 分出再保险方式的选择 一、临时分保的选择 P123 1. 主要用来分散那些超出其合同分保限额部分的风险,以及没有合同保障的特殊风险。

2. 有时也用于业务交换。 二、合同分保方式的选择 P124 1.小公司采取成数和预约合同的方法。 2. 大公司采取溢额合同为主。 3. 业务交换。

第三节 分出再保险方式的选择 三、非传统分保方式的选择 巨灾债券等。

第四节 分出再保险流程流程: P125 1.选择分保接受人或分保经纪人 ----2. 分保

条件的确定 -----3.完备手续 ----4. 分出分保账单 ---5. 赔款处理 ----6. 分出业务的续转与注销

第五节 分出再保险统计分析 一、分出业务统计的分类与分析 P133 1. 分保统计:原始数据统计和参考数据统计 2.综合统计:按业务年度统计、按会计年度统计、按业务险种统计、按分保方式统计、按经营成果统计、按接受公司统计、按经纪公司统计、按国家或地区统计。

第五节 分出再保险统计分析 二、电子化数据处理 P134电子数据程序的应用主要有:评估和管理投保单、存储和搜集原保险信息、索赔比例的自动计算、业务资料的电子化处理和发送、业务账单的自动生成和集约化处理。

第六章 第一节 分入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分入再保险承保额的确定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的承保 第四节 分入再保险流程

第一节 分入再保险概述 一、分入再保险概念 二、分入再保险的运作要求 1. 人员素质 2.市场调研 3.审慎接受 4.统计分析 5.转分保

第二节 分入再保险承保额的确定

一、确定承保额要考虑的因素 1. 资本金 2. 保费收入 3. 业务质量 4. 业务性质 5.转分保情况

第二节 分入再保险承保额的确定 二、比例再保险合同承保额的确定 P140考虑两个因素:接受人规定的承保限额与合

同分保额 的比率;接受人规定的承保限额与估计赔款的比率。

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承保额的确定 P141 (一) 险位超赔:两因素:接受人规定的承保限额占分保限额

的比率;承保限额与年度可能亏损额的比率。 (二)事故超赔 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分别考虑。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的承保 一、对一般情况的考虑 P143 业务来源地的政治形势 业务来源地的经济情况市场趋势 分出公司资信 经纪人信誉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业务的考虑 (一)业务种类:财险、人险还是特殊险种 (二)业务性质:直接分保还是转分保? (三)分保的方式 (四)保险责任范围 ( 五 )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 (六)分保额与分保费 (七)责任累积情况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的承保 三、合同的审查、签署 合同文本 分保条件 合同的签署

第四节 分入再保险流程流程: 1.接受或婉拒 2.填制摘要表 3.账单审核、登录 4.现金赔款的审核、支付 5. 合同的续转与注销 6. 业务核算 7.文件归档

第七章 转分保及国际函件交往 第一节 转分保概述 第二节转分保账单 第三节国际函件交往

第一节 转分保概述 P158

一、转分保合同的定义转分保合同简称转分合同或转分。分保接受

人参加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的承担责任,通过合同分保方式,将一部或全部责任转分给其他再保险人,这种再保险人的分保合同称为转分保合同或深层分保。

二、转分保与分保的关系:略

第一节 转分保概述 三、转分保的责任累积规避 责任累积:再保险人所接受的风险过于集中

于某一险种或某一区域而导致所承担的责任累积过大的情况。

要注意情况: 1. 地区累积 2. 险种累积

第一节 转分保概述 四、转分保的主要安排方式 1. 成数转分保 2. 超额赔款转分保 五、转分保的意义 1. 对转分人而言: 2. 对转分保接受人而言:

第二节转分保账单 P162

一、比例转分保账单 P164

二、非比例转分保账单 P166

第三节 国际函件与交往 一、信头 P168 二、信内地址 三、称呼 四、标题 五、信的正文 六、结束客套语 七、签名八、附件

第八章 再保险计划财务管理 第一节 再保险计划财务管理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计划管理 第三节 再保险统计管理 第四节 再保险账务核算管理 第五节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

第一节 再保险计划财务管理概述 一、再保险计划财务管理的概念 P173 与再保险业务有关的各项计划、统计与财务管理工

作的综合称谓。 二、再保险计划财务工作的构成 1.计划设计 2.统计工作 3.财务核算 4. 资金管理 三、再保险计划财务工作的分类: P174

第二节 再保险计划管理 一、再保险计划的概念指导再保险业务经营而制定的各项业务指标

和具体运作规划。 二、再保险计划工作的构成要素 1.计划目的 2.计划要求 3.计划人员配备 4.计划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三节 再保险统计管理 一、再保险统计工作的定义 对再保险业务运作中有关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等诸多事宜。

二、再保险的基础统计以每一笔业务为单位进行的逐笔登记和统计。 三、再保险的综合统计以基础统计为元素,对同种类别的业务进行统计,从而为综合分析提供依据。

1.按险别种类统计 2.按分保方式综合统计 3.按国家或地区综合统计。 4.按再保险途径综合统计 5.按保险公司综合统计

第三节 再保险统计管理 四、再保险的统计分析

五、再保险统计工作的分类 1. 分出再保险的统计 2. 分入再保险的统计

第四节 再保险账务核算管理 一、再保险账务核算工作概念 p180 账务核算包括账单编制、会计和账务给付以及核算三个环节。

二、再保险账务核算的工作基础 基础 : 再保险账单。

第五节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 一、再保险基金 p184 专门用于再保险业务运作的资金。 二、再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分出人的基金: 应付未付的分出再保险保费、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

(二)分入人的基金 应付而未付的赔款、与赔款支付存在时间差的保费收入。

第五节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 三、再保险基金运用的意义 安全、方便、增值。 四、再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增值性 五、再保险资金运用形式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实业投资、外汇买卖。

第九章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第二节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一、再保险市场的概念 P189 同保险一样,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商品,再保险市场就是这种特殊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二、再保险市场形成的条件 P190 随着保险和再保险事业的发展,不少国家或地区逐渐形成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

三、再保险市场的分类 P191 ( 一 )按市场范围分类 ( 二 )按责任限制分类 ( 三 )按险种分类

第二节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一、兼营再保险的普通保险公司 P192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许多原来只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这些保险公司在直接承保业务的同时,又兼营一些再保险业务。

二、专业再保险公司 专业再保险公司是指不经营直接保险业务,而专门经营原保

险人或再保险人转让过来的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三、再保险集团 再保险集团这种组织形式一般是由几个或多家保险公司联

合组成的再保险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为多,具有相互合作之宗旨。

四、巨灾集团

第二节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五、企业自保集团 : P197企业自保公司亦称企业投资保险公司、企业自设保

险公司或专属保险公司等。 六、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亦称再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中介入。

七、再保险代理人 再保险代理人是与再保险经纪人性质不同的中介人。

他可以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代理一个或者若干个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

八、出面公司出面公司又称出面承保人。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一、伦敦再保险市场 ( 一 )伦敦再保险市场的世界地位 ( 二 )伦敦再保险市场的构成 ( 三 )伦敦再保险市场的经营特点 ( 四 )伦敦再保险市场的当前形势 ( 五 )我国与伦敦再保险市场的关系 二、美国再保险市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崛起,保险、再保险事业也得到迅速发展,近年来,无论是保险公司的数量、业务种类,还是业务量,美国都一直傲居世界榜首。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三、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 一 )德国再保险市场 ( 二 )瑞士再保险市场 ( 三 ) 法国再保险市场 四、日本再保险市场强大的经济实力不仅使日本成为东亚再保险市场的中心成为世界再保险市场迅速升起的新星。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五、新兴再保险市场 P214 (一)韩国再保险市场 (二)台湾再保险市场 (三)香港再保险市场 (四)新加坡再保险市场

第四节 国内再保险市场 一、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1. 自从 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以来至新中国成立以前,

中国的再保险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外商的控制与支配,中国的民族保险公司主要依赖外商保险公司办理分保。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

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政务院规定,国内保险业务本身可以大面积平衡,不办理再保险;国外保险业务由于涉及外汇补偿且风险比较集中,须办理再保险且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营。

3.1979 年以后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再保险业务也获得较大发展。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再保险公司。

第四节 国内再保险市场 二、中国再市场现状 1.直接保险公司 2. 专业再保险公司 3.企业自保公司 4. 保险联合体或共同体

第十章 再保险监管 第一节 再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国际市场再保险监管 第三节 中国再保险监管

第一节 再保险监管概述 再保险监管:对再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监管的必要性 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 保护再保险人的利益 保障和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第一节 再保险监管概述 二、再保险监管内容 P231 (一)再保险机构的监管 1. 再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 2. 再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 3. 再保险机构的设立资金 4. 再保险机构的退出 (二)再保险合同的监管 P232 对合同的监管,等同于对产品的监管。

第一节 再保险监管概述 (三)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P233 1. 再保险业务市场行为的监管 2. 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四)再保险财务监管 P234 1. 资金运用监管 2.财务核算的监管

第一节 再保险监管概述 三、再保险监管方式 (一)直接监管直接干涉再保险活动。 (二)间接监管 要求直接保险人在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方式。

第二节 国际市场的再保险监管 一、发达国家再保险监管 (一)欧盟模式 最为宽松:对再保险业务的监管是通过总准备金的提取实现的。

(二)英国模式将再保险与普通保险同等对待。 (三)美国模式 对再保险公司 的监管如同对原保险公司监管一样:

同州政府监管。

第二节 国际市场的再保险监管 二、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监管 一般以直接监管为主。 (一)法定再保险分出政策 (二)调控再保险市场 三、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再保险经营管理质量的监管是重点 (二)直接监管是最佳方式 (三)迫切需要提高监管水平

第三节 中国再保险监管 一、法定分保业务的监管 30%----------------20%---------------------无。 1995 年前 ----1995--2002----------------2006 二、商业再保险的监管《保险法》六个方面对再保险的监管。 P247.如: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4倍于金; 对每一危险单位的限制: 10% 的金。

第三节 中国再保险监管 三、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 (一)完善法定分保监管:主要是取消法定分保后

的后续责任处理。 (二)贯彻落实国内优先分保政策 (三)提高境内分入分保的供给能力 (四)建立再保险交易中心 (五)再保险中介监管 (六)再保险信息监管 (七)加强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