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教育分类(一)法律教育分类
1 、法学教育:以法学研究和法律科学体系为基础和前提,方法上注重系统知识传授和学术规范
2 、法律职业教育:以法律规范、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程序为主要内容,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
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法律教育比较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1 、历史悠久:古希腊罗马•2 、法律教育机构机构:各大学法律系,
公立或国立大学•3 、教育机构规模规模:学生较多
简介:德国的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的目标:法律教育的目标:《高等教育框架法》第
2 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教授和学习,培植和发展科学和艺术,并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做准备。”
• 法律教育特点:法律教育特点:法律系的专业学习与国家的司法考试相结合
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
• 法律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 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比较严格,学生质量比
较高• 案例教学法( case study ):哈佛法学院• 很强的竞争机制和制度约束,各州律考• 与其他院系分工合作,教学内容广,交叉
学科多
•3 、法律教育快速发展时期( 1977 年以来):恢复、兴盛、大发展大进步:教育规模、教育机构、教研人员、教学方法和教育质量,适应了法治建设的需要
•法律教育发展迅速,法律教育目标和教育模式需要总结
22 、两大法系在法律职业上的主要区别、两大法系在法律职业上的主要区别( 1 )法律职业培养途径不同:入门机制( 2 )法律职业内的表现不同:不同行当是否相通( 3 )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不同:职业地位和经济收入( 4 )法官的数量不同
(二)大陆法系的法律职业 11 、法国:两个渠道,二元结构、法国:两个渠道,二元结构•职业型“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有保障的安定生活;合议庭,职业风险小
•法律系毕业,考入国家法官学院进行职业培训,宣誓成为“司法门徒”,接受 2 年系统职业培训,合格者成为候任法官
•律师:设在上诉法院附近的律师培训中心负责培训
22 、德国:两个阶段,一元化管理、德国:两个阶段,一元化管理
•培训:法律系毕业,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接受 2 年的职业培训
•任命制:法官、检察官均采用任命制,司法部的主要职责之一
•空缺与晋升:司法部负责公告和履行法定程序,法官个人自愿申请
( 三 ) 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 1 、英国的律师和法官•2 类:事务律师( solicitor )和出庭律师 (barrister)
•不同的职责、不同的管理机构、不同的培养途径、相互配合协调
•法官:分别从资深律师中产生,大多从资深出庭律师中选任
22 、美国的律师和法官、美国的律师和法官
•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参加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宣誓成为各州律师
•法官:联邦法官和各州法官,后者有任命制、选举制或者半任命半选举;前者均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终身制。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设立单独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合理设立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员额比例。完善法官和检察官任用、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医疗等保障制度
中国近年的司法改革与法律职业发展中国近年的司法改革与法律职业发展
2 、改革初任法官和检察权选拔、任用制度。完善其资格认定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择优录用,初任法官、检察官首先到基层工作,并规定最低任职年限;上级法院、检察院出现空缺,可从下级法院或检察院中进行选任(基层法院的断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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