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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采购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

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榕地铁招2017034

招标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44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A 说明11

1.项目说明11

2.定义11

3.合格的投标人11

4.投标费用12

B 招标文件说明12

5.招标文件的构成12

6.踏勘现场12

7.招标文件的澄清12

8.招标文件的修改13

C 投标文件的编制13

9.编制要求13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3

11.投标文件的组成13

12.投标文件格式15

13.投标报价15

14.投标货币16

1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6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7

17.投标保证金18

18.投标有效期18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8

D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9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

21.投标截止期20

22.迟交的投标文件20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0

E 开标和评标20

24.开标20

25.资格审查及评标21

26.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接触22

F 授予合同22

27.合同授予标准22

28.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2

29.中标通知书和结果通知书22

30.签订合同22

31.履约担保23

32.造价管理系统使用费23

33.其他23

附件:招标文件澄清函格式(如需要)26

第三章 合同条款27

1.定义和解释31

2.转包与分包31

3.合同范围31

4.合同总价31

6.履约担保33

7.项目进度与管理34

8. 项目成果的交付及归属34

9.项目成果的侵权规定35

10.验收和总服务期质量保证35

11.甲方权利与义务36

12.乙方权利与义务36

13.人员配置37

14.保密条款38

15.违约条款38

16.项目档案39

17.合同解除及终止39

18.争议的解决39

19.合同生效40

20.其他40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44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81

一、项目背景82

二、总体要求82

三、具体建设要求82

四、视频监控管理与维护90

五、总服务期和相关服务要求91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98

1评标原则99

2评标依据99

3评标组织99

4评标纪律99

5评标过程保密与封闭性100

6评标步骤100

7确定中标人103

8其他103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包号:榕地铁招2017034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的实施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意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已落实该项目购置资金,将切实保证本项目项下各合同能够顺利实施。

1. 招标项目名称: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2. 招标名称、最高限价、数量、主要规格、总服务期

2.1 招标名称: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

2.2 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人民币捌佰捌拾伍万元整(¥8850000元);

2.3 数量及主要规格: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所需的实施及服务,详见《用户需求书》,所建立的视频监控体系,投标人应承诺其中标后的视频监控可接入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动态监管平台(http://www.fzgcjg.com/)以及接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http://www.fjgczl.com)。

2.4 总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4号线一期试运行开始之日止(预计四年,以实际时间为准)。

3. 资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3.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投标人为电信运营商,仅允许其设区市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投标,且须提供投标人或其上级集团的由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

3.2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3.4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5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往前顺推3年,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说明:1、应同时提www.ccgp.gov.cn供两个网站查询记录;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3.6 参照榕建筑[2017]47号及榕建筑[2017]60号文规定,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5.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 月 日至 月 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每日9:00~12:00,14:30~18:00(北京时间),在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56号福州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公开发售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100元人民币。如需邮购,招标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汇款和邮购通知后,按照投标人提供的地址,立即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换,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被拒绝。

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2017年 月 日9:15时(北京时间)前送达下述投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于2017年 月 日9:15时(北京时间)在同一地点公开开标。

7. 投标地点: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

8. 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福建省政府采购网(cz.fjzfcg.gov.cn)、福州市政府采购网(117.27.88.250:9306)、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福州地铁网(www.fzmtr.com)发布

有关此次招标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招标单位查询:

招标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达道路156号福州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350002

联系人:康女士,庄先生

联系电话:0591-86308196、86308200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福州万达支行

帐户名称: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帐 号:3111310016451234543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100081

电话:13581687202

传真:010-62108060

E-mail:[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赵欣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账号:0200049619200362296

招标项目监督部门: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内 容

1

1.1

项目名称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2

1.2

建设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3

1.2

招标编号/包号

榕地铁招2017034

4

1.3

资金来源

100%财政资金

5

1.4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招标

6

1.5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7

1.6

招标范围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的实施及服务,见第五章“用户需求书”,所建立的视频监控体系,投标人应承诺其中标后的视频监控可接入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动态监管平台(http://www.fzgcjg.com/)以及接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http://www.fjgczl.com)。

8

1.7

总服务期

见第五章“用户需求书”

9

1.8

工程质量

合格

10

3.2

合格的投标人

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投标人为电信运营商,仅允许其设区市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投标,且须提供投标人或其上级集团的由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

2、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4、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往前顺推3年,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说明:1、应同时提供两个网站查询记录;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6、 参照榕建筑[2017]47号及榕建筑[2017]60号文规定,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上述中任何一条有偏离的投标文件均将被拒绝。

11

6.1

踏勘现场

投标人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2

7.1

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的截止时间

2017年 月 日17:00前(北京时间)

13

8.3

招标人发布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7年 月 日17:00前(北京时间)

14

13.13

项目最高限价

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人民币捌佰捌拾伍万元整(¥8850000元)

15

17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元整(¥177000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转账。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17:00时前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开户账户中汇出。

为便于招标人及时准确地核实投标人的保证金是否到账,投标人应在电汇汇款附言里注明:“榕地铁4号线远程监控投标保证金”。

16

18.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240日历天

17

19

投标文件份数

一套投标文件正本和三套副本,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的电子文件二套(U盘、光盘各一套)。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再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五 套(如需要)。

18

21.1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 月 日9:15时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3楼

19

24

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

20

25.1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以下是本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部分涉及否决投标情形的摘要,除任一或同时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在资格审查中均不作无效标或否决投标处理。

1、资格审查:

(1)投标人不满足“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投标人为电信运营商,仅允许其设区市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投标,且须提供投标人或其上级集团的由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

(2)投标人不满足“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即投标人应处于正常的营业状况”的;

(3)投标人不满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

(4)投标人不满足“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

(5)投标人不满足“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往前顺推3年,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说明:1、应同时提供两个网站查询记录;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的;

(6)投标人不满足“参照榕建筑[2017]47号及榕建筑[2017]60号文规定,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的;

(7)投标人不满足“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21

25.3

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商务25分,技术45分,价格30分。

评标过程中的否决投标条件汇总:以下是本招标文件中在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投标情形的摘要,除任一或同时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在评标过程中均不作无效标或否决投标处理。

1、商务符合性审查:

(1)投标文件指定内容部分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5条“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第16条“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及第19条“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时,无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授权书的(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条“投标有效期”);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及投标人须知第17条“投标保证金”);

(6)总服务期不满足要求的(详见第五章用户需求书);

(7)付款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

(8)在投标文件中有虚假文件和/或资料的;

(9)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可能采取相互串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0)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可能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法令法规的;

(11)投标人在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中透露了有关报价的信息的;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否决其投标的条款及要求的;

(13)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法令法规的。

2、技术符合性审查:

(1)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接入承诺函;

(2)投标人不满足“汇聚交换机”的相关参数要求;

(3)投标人不满足“提供相关接口给福州轨道交通安全监控中心的相关监控系统、本线路安全风险监控中心的相关监控系统、市监管平台、省信息系统调用,且必须包含视频的浏览与控制、云台预置位设置与使用、异常信息发布、历史录像浏览与转存”的要求;

(4)投标人不满足“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支持远程视频智能测量、智能扫描截图、图像定位与测绘、数据自动上传、三维数据建模等功能。分辨率≥200万像素,光学变焦≥20X,最低照度:彩色0.1LUX,黑白0.01LUX以上;带免棱镜激光测距功能,可测量出三维空间任意点的三维坐标;可测量任意两杆间距离,并可实时进行视频监控;可实现对施工操作面全部节点的自动扫描截图和上传存储,并可进行全景拼图,形成现场监控面全景图(每天至少2张),节点图及全景图应存储至工程竣工。带角度返回的高精密云台,角度返回值精确至5"以上;功能水平运动范围0~180°连续旋转、水平速度0.01°~15°/S、垂直运动范围-15°~+70°、垂直速度0.01°~15°/S 。激光测程不小于40米,激光精度不小于±(10mm+5ppm•D);测量精度不低于±(10+L*0.3%)mm,测量重复性不低于4 mm、回程误差不低于4 mm、测量分辨力不低于3 mm@40m”的要求;

(5)投标人不满足“塔式起重机超视野摄像机技术要求:视频图像应满足1080P,摄像机应能探视起吊作业全过程,视频信号应采用无线传输、太阳能供电,避免布线取电对塔吊作业造成安全隐患,并保证视频与驾驶室监视器视频信号同步传输,同时可查询历史录像”的要求;

(6)投标人不满足“视频传输为有线光纤传输,光纤材料、施工质量必须满足稳定视频信号传输要求”的要求;

(7)投标人不满足“全部摄像机浏览及录像质量均应达到1080P标准以上,有线视频传输的视频每秒帧数>=20”的要求。

3、价格符合性审查:(1)投标报价不是固定价的;

(2)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4)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有实质性遗漏或非实质性的遗漏部分超过其投标总价的10%时;

(5)投标报价或分项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报价扰乱招标工作的。

22

29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澄清

如项目需要,招标人可以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澄清问题和澄清文件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澄清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授标前澄清的内容包括:

(1)项目人员和保证项目实施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2)合同条款需进一步细化的内容;

(3)技术方案需进一步明确和改进的内容;

(4)需进一步明确的经济方面的问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报价中的不平衡单价进行调整(如果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对该价格进行不利于中标候选人的调整)。中标候选人对此应当予以响应和确认,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3

30.4

签订合同

中标人若未在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条款响应表”及“技术部分响应表”中列出负偏离说明,即使其在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说明与招标文件要求有所不同或回避不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期间,亦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最佳值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人在定标后及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4

31

履约担保

签约合同价的10%,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服务期满后45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人须知

A 说明

1. 项目说明

1.1 项目名称: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1.2 项目概况:详见第五章“用户需求书”

1.3 资金来源:100%财政资金。

1.4 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

1.5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6 招标范围: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的实施及服务,详细内容见第五章“用户需求书”。

1.7 总服务期: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要求。

1.8 工程质量:合格。

2. 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3 “招标方”系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并且与本“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的要求一致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为完成本项目提供的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工具、软件、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2.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实施及租赁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仓储、保险、系统软件及安装,配套硬件的采购与安装,相关基础环境的搭建与安装,系统开发设计(含接口设计)、安装、安装验收、移机、完工测试、试运行、验收、人员培训、维护、拆除和投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7 “电子文件”系指将投标文件全部内容以MICROSOFT的WORD、PROJECT、EXCEL等格式书写的可读电子介质。

2.8 “本项目”系指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2.9 “书面形式”系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0 “国内”: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件中所述“国内”均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3.2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的要求。

3.3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没有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4 投标人应遵守相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规章。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人须知”中所述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B 招标文件说明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1章 招标公告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第3章 合同条款

第4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5章 用户需求书

第6章 评标办法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带有限制性的理解或注释将被视为没有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5.3 本招标文件包括目录所示内容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8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5.4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5.5 除非另有规定,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踏勘现场

6.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6.2 在现场踏勘中,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所有费用。

6.3 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格式详见本章附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提供盖章扫描件及word版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所规定的时间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至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投标人收到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书面形式可以是扫描件形式,但必须加盖公章。

电话:13581687202

传真:010-62108060

E-mail:[email protected]

7.2 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门的答疑会议,答疑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提前24小时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将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以发布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方式给出。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其已经收到招标人送达的该补充通知。

8.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投标截止期距最后发出招标文件的答疑文件、修改文件、补充文件的日期不少于15天。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发布变更公告。

8.4 当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文件、修改文件、补充文件前后不一致,发生矛盾情况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编制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9.2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及附件进行编制。

9.3 投标人须按照本须知第1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9.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包括图纸及电子文档等。投标文件和图纸用简体中文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简体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简体中文为准。

10.2 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1.1 资格审查册,包括:

11.1.1 开标一览表;(保证金)

11.1.2 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授权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1.1.3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为电信运营商,仅允许其设区市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投标,且须提供投标人或其上级集团的由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1.1.4 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承诺书(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1.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说明函(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1.1.6 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11.1.7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往前顺推3年,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1.1.8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1.2 价格册,包括:

11.2.1 投标函;

11.2.2 投标报价表;

11.3 商务册,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1.3.1 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授权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册及商务册均须提供,投标时还须单独提供一份);

11.3.2 其他证明文件格式:按照本须知第15条及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3 按招标文件要求应提供的其他内容;

11.3.4 投标人认为须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4 技术册,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1.4.1 按照本须知第16条及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

11.4.2 对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应答部分;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的内容章节格式,编制应答部分的响应文件,并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用户需求书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用户需求书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响应部分应有具体说明及资料证明,偏差部分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和相关章节填写并说明;

11.4.3 技术部分响应表;

11.4.4 按招标文件要求应提供的其他内容;

11.4.5 投标人认为须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5 电子文件:

包含全部投标文件内容的电子文件二套(U盘、光盘各一套),其中所有文件不留密码,所有有关价格信息用EXCEL2003或以上版本处理。

11.6 商务册和技术册中不得透露有关报价的任何信息。如果投标人在商务册或技术册中透露了有关报价的信息,其投标将被否决。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或撰写其投标文件,并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表格及资料。投标人不得短交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否则有可能导致否决投标。

12.2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上述第11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装订成册。投标文件(除图纸外)应采用A4纸型,左侧胶装,应编制总目录及各章目录,每一页均需编制页号,连续编号,中间不得丢页、少页。

12.3 投标文件单册文件厚度不得超过5cm,双面打印,超过厚度则分册装订,页码连续。

13. 投标报价

13.1 投标人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一致,如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3.2 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的要求报价。投标人根据本须知及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的规定将投标价格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3.3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为含税总价,包含投标人履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实施及服务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实施、网络费用、软件服务、办公、交通、人员、人员培训、差旅、文件、税费、测试工具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以及合理利润。

13.4 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安装场地位置可能作调整,这种调整对投标人的总服务期和费用不能作任何调整。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场地不足,则由投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不作调整。

13.5 如果投标人认为为圆满完成本项目还有其他需要单独列项的配合工作,则应列明具体的细目和金额。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未列入费用细目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细目及投标总价中。

13.6 所有仓储均应由投标人安排并支付费用。

13.7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调整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据本须知及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8 投标人(如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货物清单和报价将是签订合同唯一依据,其报价在本次招标有效期内不能发生改变。如有改变,招标人将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13.9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免费及赠送。

13.10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3.11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12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3.13 本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人民币捌佰捌拾伍万元整(¥8850000元)。

14. 投标货币

14.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种填报,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投标报价。

14.2 招标人将以人民币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15.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要求的有关合格投标人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5.2.1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为电信运营商,仅允许其设区市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投标,且须提供投标人或其上级集团的由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5.2.2 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即投标人应处于正常的营业状况的承诺书原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说明函(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2.4 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原件装订于正本内)

15.2.5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往前顺推3年,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2.6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5.3 投标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5.3.1 由投标人基本帐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15.3.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3 投标人资格声明及财务审计报表(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4 投标人承诺可接入相关平台及系统的承诺函(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5 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6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情况表(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7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8 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情况辅助说明资料(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9 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及本地化服务支持能力说明(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及具备项目要求的服务经验的说明材料及服务承诺(格式自制);

15.3.10 商务、合同条款响应表(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11 商务部分投标主要内容摘录表(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12 答疑澄清文件收文回执(如需要,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13 其他按本须知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15.3.14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说明: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6.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 按照本须知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6.2.1 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6.2.2 技术建议书(格式自制,内容要求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6.2.3 按照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用户需求书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用户需求书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响应部分应有具体说明及资料证明,偏差部分应另外按照第四章和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其它相关文件(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6.2.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6.2.5 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应提供生产企业及由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材料及配套件的生产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专利使用证书、产品合格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有关检测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中国销售许可证明、投标产品样本等有关文件资料);

16.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6.2时应注意:招标人在用户需求书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它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并使招标人满意。

说明: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

17.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7.3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7.8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7.4 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并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形式:为便于招标人及时准确地核实投标人的保证金是否到账,投标人应在电汇汇款附言里注明:“榕地铁4号线远程监控投标保证金”。

17.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7.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且已递交退还保证金所需全部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17.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1条及本招标文件中的相关章节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7.8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8.1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17.8.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第30条及本招标文件中的相关章节规定签订合同;

17.8.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第31条及本招标文件中的相关章节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7.8.4 提供虚假证明以谋取中标的;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后的240日历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8.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但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准备一套投标文件正本和三套副本,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分别包含资格审查册、价格册、商务册和技术册内容的电子文件二套(U盘、光盘各一套)。每套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投标人名称,同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文件”(格式参照第四章招标文件格式)。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并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式样、密封和标记、时间和地点递交。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完整的纸版投标文件五套(如需要)。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投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应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但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需盖章处逐一加盖公章,盖章部分不允许是复印件。

19.3 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确认才有效。

19.4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

D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册、价格册、商务册、技术册分别密封包装,各册包装要求如下:

1) 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箱)中,且在密封袋(箱)上标明“ 册正本”“ 册副本”字样,副本应在封面右上角编号(副本1,副本2…)。

2) 电子文件应以单独的包装密封,且在密封袋(箱)上标明“电子文件”。

3) 将上述所有密封袋(箱)装在一个或几个外层密封袋(箱)中,且在密封袋(箱)上标明“ 册”。

将所有投标文件装在一个或几个密封箱中。

20.2 内、外层密封袋(箱)均应:

20.2.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0.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年月日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0.2.3 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送达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0.3 外层密封袋(箱)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原封退回。

20.4 如果外层密封袋(箱)未按“投标人须知”第20.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5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封。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递交时间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接收单位

接收人签字:

 

21. 投标截止期

21.1 所有投标文件应派专人送交,并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送至开标地点。如有必要,投标人可事先自行到该场地进行察看。

21.2 出现本须知第8条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人须知”第21.1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书面通知”字样。

23.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3.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按本须知17.8条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对造成招标人超出保证金数额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E 开标和评标

24. 开标

24.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届时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答疑澄清文件收文回执原件(如有),各一份参加开标仪式并签到。

24.2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24.3 投标文件启封前,投标人代表首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4.4 开标时,唱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全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及其它主要内容。

24.5 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和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4.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标,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24.6.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6.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7 在开标时因不符合规定而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3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5. 资格审查及评标

25.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

资格审查评审表

序号

合格条件

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投标人为电信运营商,仅允许其设区市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投标,且须提供投标人或其上级集团的由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若投标人为电信运营商,仅允许其设区市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投标,且须提供投标人或其上级集团的由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说明函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4

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告知函原件(附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册正本)

5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往前顺推3年,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说明:1、应同时提供两个网站查询记录;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声明函及相关网站查询记录打印件(或截图)并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6

参照榕建筑[2017]47号及榕建筑[2017]60号文规定,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以上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5.2 评标委员会

25.2.1 招标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25.2.2 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25.3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5.4 投标文件的澄清及与招标人的联系

25.4.1 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件的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如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供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况作出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5.5 中标人的确定(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6.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6.1 除本须知第25.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未经招标方的书面要求,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26.2 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6.3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和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6.4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

F 授予合同

27. 合同授予标准

27.1 除第28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推选出的推荐中标人,并且该投标人经进一步审查能满意地履行其合同义务。

27.2 如果已中标的投标人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或因故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重新招标。

28.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8.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依法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

29. 中标通知书和结果通知书

29.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 对未中标者,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对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

29.4 中标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 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应根据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0.2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0.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0.4 中标人若未在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条款响应表”及“技术部分响应表”中列出负偏离说明,即使其在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说明与招标文件要求有所不同或回避不答,甚至在评标时对该项目已作了偏离扣分处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期间,亦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最佳值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人在定标后及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5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明确各方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31. 履约担保

31.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15)天内且合同签订前,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保函格式向招标人提交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

31.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0或31.1条以及本招标文件中有关章节中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1.3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服务期满后45天内保持有效。

32. 造价管理系统使用费

32.2. 投标人中标后,本项目的计量计价支付统一纳入招标人的 “全过程造价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费由中标人自理。

33. 其他

33.1. 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33.1.1 投标人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任何侵犯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起诉及索赔。

33.1.2 投标报价已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特许使用费、版税等费用。

33.2. 保密

33.2.1 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标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3.3. 投标人知悉

33.3.1 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充分了解了对所有影响工程的事项,包括任何与工地、工程和项目时间表有关的特殊困难。

33.3.2 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可能在投标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

33.4. 分包

33.4.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3.5.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33.6. 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所提供的业绩材料真实性进行进一步调查,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进行此调查。如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以骗取中标,招标人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33.7. 招标人或监管部门在收到针对投标人的信访材料或投诉信后,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并收集澄清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拒不配合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进行相应的书面澄清并提供澄清证明材料,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最终可作出最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8 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见,并应加盖公章,如因所附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字迹不清晰导致评标委员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9 如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质疑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①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无效、废标、重新招标等;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⑦质疑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质疑书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或内容不齐全或超过质疑时效或未将质疑书原件送至招标人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附件:招标文件澄清函格式(如需要)

招标文件澄清函

致: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司已认真研读了 项目(招标编号: )的招标文件,现将招标文件中需澄清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商务部分

1、

2、

3、

...

二、技术部分

1、

2、

3、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备注:投标人将此澄清函扫描件及word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43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按下列条款和条件签署。

甲方为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进行招标(招标编号:榕地铁招2017034),并接受了乙方以下列金额为本项目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模棱两可或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先后为准确认该条款有效性:

a. 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函

d. 中标单位承诺函

e. 合同条款

f. 合同价格组成文件

g. 合同用户需求书

h. 招标文件(含招标补遗文件(如有))

i.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总价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增值税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具体详见合同价格组成文件。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供货时间、地点

供货及安装时间:

供货及安装地点:

6、质量标准:

7、总服务期:

8、争议解决

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下列(1)方式解决:

(1)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9、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乙方提交足额有效的履约担保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二(2)份,副本 ( )份。

(以下无正文,转签章页)

(签章页)

甲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 第三章 合同条款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1项目或本项目:是指 ;

1.2甲方:是指 ;

1.3乙方:是指 ;

1.4货物:是指乙方按合同的规定,为完成本项目提供的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工具、软件、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1.5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的实施及租赁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仓储、保险、系统软件及安装,配套硬件的采购与安装,相关基础环境的搭建与安装,系统开发设计(含接口设计)、安装、安装验收、移机、完工测试、试运行、验收、人员培训、维护、拆除和投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技术文件:是指根据合同相关章节规定的所有图纸、图样、标准、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软件等。

1.7 “天”、“日”指日历日;“周”指七(7)个日历日;“月”指日历月。

2.转包与分包

2.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服务内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服务内容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合同范围

3.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为甲方提供 实施及服务。乙方提供的实施及服务及提交的项目成果应完全满足甲方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用户需求书》。

3.2乙方应按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为甲方有关人员提供培训,从而实现知识向甲方的有效转移。

4.合同总价

4.1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增值税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4.2本项目的合同总价为含税总价,已包括乙方履行本项目合同达到用户需求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实施、软件服务、办公、交通、人员、人员培训、差旅、文件、税费、测试工具费用、档案管理费、其他管理费用以及乙方所需的合理利润。乙方的合同总价应已考虑了履行本项目的所有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的增加、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

4.3应当认为乙方已经彻底查清,并在合同总价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几项:

(1) 影响到合同总价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2) 完成项目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3) 现场的综合情况;

(4) 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4.4除上述合同价款外,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5在实施过程中如工点数增加(或减少),则按照“乙方的中标价÷招标总工点数(47)×增加(或减少)的总工点数”计算方法,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如工点减少,摄像机数量按照主要设备数量表(附表1)相应减少,如工点增加则据实调整。

4.6 因工点调整外其他因素引起的摄像机数量变化,以工点调整后的摄像机数量 (按种类分别计算,下同)为基数进行计算,变化幅度±15%(含)范围内的费用不调整;经甲方同意后,如调整后的现场摄像机数量变化幅度超出±15%,则按照“超出±15%部分摄像机数量×投标租赁单价”计算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4.7各工区工点摄像机等硬件数量仅为测算总数用,不代表该工区工点实际需要;摄像机等硬件在总数范围内由甲方统筹使用。

5.合同款项的支付

5.1乙方在完成相应合同义务后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付款并向甲方提交有关单据,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支付。

5.2付款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15)天之内且合同签订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需通过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地市级支行(分行)及其上级银行向甲方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保函作为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格式见附件)。由乙方引发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引发的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5.3支付进度

5.3.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合同规定的履约担保后,摄像机每安装(不含移动及调整)调试验收完成50台(套)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六十(6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5%),全部摄像机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本项累计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

a. 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表;

b. 由乙方出具本次付款金额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c. 以甲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本次支付金额;

d. 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5.3.2维护、网络及软件费用,在合同签订且安装(不含移动及调整)调试验收完成50台(套)后,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六十(60)天之内,每半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本项支付总额达到合同总价75%后除外,服务期满后本项累计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七十五(75%):

a. 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表;

b. 由乙方出具本次付款金额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c. 以甲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本次支付金额及分项价格;

d. 由甲方出具的同意支付本次进度款金额的证书。

5.3.3全部摄像机安装调试验收完成且服务期满后,累计共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五(95%)。

5.3.4项目服务期满,且经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六十(60)天之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审定金额的余款:

a. 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表;

b. 以甲方为收票人的收据,并注明本次支付金额;

c. 由乙方出具本次付款金额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d. 由甲方出具的同意支付本次进度款金额的证书。

5.3.5如合同总价调整,甲方有权在任何支付节点扣减相关费用。若合同总价有增加的,增加部分待最后验收而且服务期满后按照调整后合同总价的95%统一支付。

5.3.6乙方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税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硬件(设备)及第三方软件等须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7所有支付款项,乙方均需提供合法合规且完整的满足甲方要求的支付申请资料,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税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予以支付,如果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规定,乙方应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若因发票不符合规定致使甲方被税务机关课征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及上述三项总金额5%的赔偿款,以上赔偿款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5.3.8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6.履约担保

6.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的10%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须在服务期满后45天内保持有效,履约担保可以用现金或履约保函形式提交。

6.2履约担保若以现金方式提交的,应用人民币电汇或转账提交,甲方银行账号资料如下:

开户名称: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福州万达支行

帐 号:3111310016451234543

6.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担保扣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甲方需将这一行为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7.项目进度与管理

7.1乙方应安排充足的人力与技术投入,详细项目进度要求见本合同《用户需求书》。

7.2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乙方必须依据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用户需求书》编制项目工作详细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要求工作细化到每周,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作为项目进度控制标准予以执行。

7.3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在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月工作报告,每周一向甲方提交周工作报告。工作报告里须说明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下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计划内容,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

8. 项目成果的交付及归属

8.1乙方应按照项目进度提交各个阶段的项目成果,具体要求及项目成果验收方式详见合同《用户需求书》。

8.2乙方应有规范的管理以控制项目成果质量,在成果交付给甲方前,乙方应进行严格审核。对乙方正式提交的项目成果,如经甲方审核认定未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须按甲方的审核意见予以修改直至验收通过,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乙方提交项目成果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验收意见或组织验收。

8.3乙方提交的所有纸质项目成果文件,均为一式三份,并附有一份电子文件(可编辑、无压缩、不加密、无病毒)。

8.4乙方须在提交的阶段项目成果得到甲方书面确认验收通过后才可以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8.5软件成果及著作权属于甲方,软件必须提供为本项目开发的源代码给甲方。同时须培训1名甲方工作人员能够熟练管理使用软件,并保证软件在服务期满后1年内能够稳定接入其他线路,否则扣除余款。服务于总视频监控中心设备,服务期满后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为其所有。

8.5.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成果用于任何本项目之外的用途。

8.5.2如项目成果中已包含乙方原有的知识产权,则该部分的知识产权不发生任何转移;但甲方有权自由使用,且该使用也无需支付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8.6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交的软件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确保甲方为该软件产品的最终用户;

(2) 保证该产品原厂正版的软件产品;

(3) 确保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4) 其他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8.7乙方按合同约定配备的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

(2)应具有乙方检验合格证书;

(3)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

8.7.1设备到货后,乙方必须及时编制开箱报验单,写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情况、随机备件附件资料等,经自验合格后,请甲方进行设备的到货检(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本项目。

如果甲方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可以拒收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乙方,说明拒收与理由。乙方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复验。

8.7.2甲方可以将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甲方完成的。

9.项目成果的侵权规定

9.1乙方应保证其提交的项目成果和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9.1.1如任何第三人向甲方提出因使用项目成果或服务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或要求时,或向甲方提出任何许可使用费的诉讼或要求时,乙方应承担此类诉讼或要求的所有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9.1.2发生此类诉讼或要求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在处理此类诉讼或要求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9.1.3发生此类诉讼或要求时,如法院或相关机关认定甲方需承担相应费用的,乙方需予以全额赔偿。

9.1.4发生此类诉讼或要求时,如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进行赔偿。

9.1.5发生此类诉讼或要求时,甲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9.2如项目成果被法院或有权机关确认为侵权,则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以下任一补救措施:

(1) 为甲方继续使用项目成果取得合法授权;

(2) 修改项目成果直至合法合规;

(3) 以功能上相等的其他项目成果替换;

(4) 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

9.2.1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产生的项目成果仍需符合合同的约定,且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2.2乙方确认无法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验收和总服务期质量保证

10.1视频安装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项目的请求,甲方应及时予以配合;验收标准详见合同《用户需求书》。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10.2项目总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4号线一期试运行开始之日起结束(预计四年,以实际时间为准)。服务期内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员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合同《用户需求书》。

1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准备所能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履行的相关数据、文件和信息。

11.2甲方有责任协调内部相关的各方资源参与本合同的履行。

11.3甲方应安排熟悉业务的相关内部员工与乙方共组项目实施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的项目参与人员应不遗余力的指导甲方内部员工的相关工作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11.4对于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做出回应。

11.5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的意见与甲方有分歧,以甲方的最终意见为准;乙方须予以执行;但不影响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的相关责任。

1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相关工作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11.7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12.乙方权利与义务

12.1乙方应在充分了解项目整体要求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所有服务;并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以合理、谨慎、努力和有效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最好的服务。

12.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按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为甲方进行本项目总体部署,提交项目完整的项目成果,以合理、专业、谨慎、努力和有效的方式提供约定的服务。

12.3乙方必须为项目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以实施其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设立的项目小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和服从甲方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同时,乙方有责任对甲方参与本项目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及后方支持。

12.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项目的实施,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12.5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及项目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12.6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项目成果验收及合同相应款项支付的申请。

12.7根据甲方出具的验收意见或其他要求修改项目成果并使其最终符合合同的要求。

12.8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若乙方认为存在不准确或不完整情形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12.9支付本合同尾款之前,按甲方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合同及项目成果及时进行归档。

12.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12.11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采用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资源协助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但该行为需通知甲方且该行为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2.12乙方应准确系统地建立项目和服务过程中的文档和记录,其形式和详细程度应符合其专业水平,并允许甲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检查和复印。

12.13乙方的视频监控应按承诺接入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动态监管平台(http://www.fzgcjg.com/)及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http://www.fjgczl.com)。

12.14 如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遵守和执行福建省住建厅、市建委和甲方有关远程视频监控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

12.15如本次租赁服务项目合作良好,且甲方认为需要运用于后续4号线二期线路,则每种摄像机租赁单价不高于本次合同价格,乙方不得拒绝。

13.人员配置

13.1甲乙双方将按投标文件的约定、《用户需求书》及甲方的要求,根据项目计划和工作内容分别指派适当的人员共同组建项目实施团队。

13.2乙方应指定有相应资历的、项目经验丰富而且可以信赖的人员来完成项目和提供服务;并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在甲方办公现场工作,且应服从甲方的签到考勤检查,否则视为缺岗。乙方的维护服务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人员派驻,有事离开甲方办公现场,一天以内应电话请假;一天及以上的须书面向甲方请假,经甲方同意方可离开。其他人员离开现场需由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方可离开,未经以上同意离开者均视为缺岗。甲方有权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团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若发现项目实施团队人员未经甲方允许而在签到时缺席、缺岗者或虽请假但到位率低于规定天数,则甲方对乙方按每人每天次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13.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更换其人员,应提前书面向甲方申请,并提交替换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在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项目实施团队作出调整,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除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外),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更换其他人员的(除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外),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所有的罚款从相应进度款中扣除。

13.4甲方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任何不称职的人员,乙方应予以接受。

13.5无论如何,因为乙方人员更换导致的所有费用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14.保密条款

14.1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书面或介质形式的一切装置、图表、书面资料、系统配置或者其它资料或信息;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的项目成果不在此列,按合同的其他约定履行。

14.2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另一方须以合理和合适的方式予以保密;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通过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14.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须予以归还(包括拷贝资料)。

14.4甲乙双方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本合同履行以外的任何目的。

14.5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将传播范围限制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