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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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期程表 日期 執行項目 3月1日(8時起) 3月21日(17時止) 網路報名並完成列印 3月22日(17時止) 各校承辦人員收報名件截止 3月30日 考選會將考選名冊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役政單位辦理徵兵檢查 4月11日 各校承辦人員報名件送達考選會截止 (郵戳為憑) 5月18日 核發准考證(當日寄送各校由各校轉 發) 5月27日(17時止) 考生完成徵兵檢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將徵 兵檢查判定體位結果轉錄並函知考選 5月28日(週六) 考試 5月30日 6月1日 申請試題疑義(郵戳為憑) 6月13日(9時起) 考試成績開放網路查詢、公告預備軍 官、預備士官錄取分發資格審查最低 基準分數 6月13日 6月17日 成績複查 6月27日(9時起) 錄取結果開放網路查詢、錄取(未錄 取)通知單及入營通知書寄發至考生 通訊地址 8月2日 第一梯次入營(軍、士官) 10月4日 第二梯次入營(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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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期程表

日期 執行項目

3月1日(8時起) 至

3月21日(17時止) 網路報名並完成列印

3月22日(17時止) 各校承辦人員收報名件截止

3月30日 考選會將考選名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辦理徵兵檢查

4月11日 各校承辦人員報名件送達考選會截止 (郵戳為憑)

5月18日 核發准考證(當日寄送各校由各校轉發)

5月27日(17時止)

考生完成徵兵檢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將徵兵檢查判定體位結果轉錄並函知考選會

5月28日(週六) 考試

5月30日 至

6月1日 申請試題疑義(郵戳為憑)

6月13日(9時起) 考試成績開放網路查詢、公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分發資格審查最低基準分數

6月13日 至

6月17日 成績複查

6月27日(9時起) 錄取結果開放網路查詢、錄取(未錄取)通知單及入營通知書寄發至考生通訊地址

8月2日 第一梯次入營(軍、士官)

10月4日 第二梯次入營(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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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簡章

目錄

壹、考選依據………………………………………………………………… 1

貳、考(甄)選對象…………………………………………………………… 1

參、資格規定………………………………………………………………… 1

肆、員額及專長類別………………………………………………………… 2

伍、報名及選填志願日期、方式…………………………………………… 3

陸、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 4

柒、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4

捌、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5

玖、考試規定與試題答案公布……………………………………………… 5

拾、成績公布與複查規定…………………………………………………… 6

拾壹、錄取分發資格審查與錄取作業……………………………………… 6

拾貳、入營…………………………………………………………………… 8

拾參、服役規定……………………………………………………………… 9

拾肆、訓期及待遇…………………………………………………………… 9

拾伍、一般規定……………………………………………………………… 9

拾陸、附表…………………………………………………………………… 12

拾柒、附錄:考試規定……………………………………………………… 12

附表一:預備軍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13

附表二: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14

附表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官科對照表……………………………… 15

附表四:各院系所電腦代碼表……………………………………………… 17

附表五:考選成績複查申請書……………………………………………… 46

附錄:考試規定………………………………………………………………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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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簡章

壹、依據:

依「民國105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計

畫」辦理。

貳、考(甄)選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

歲(73年1月1日以後至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以內

,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

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含當年度畢業生)。

參、資格規定: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役男未參加徵兵檢查或經徵兵檢查、複檢後,尚未

判定體位及核判為體位未定者,可先行參加義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

時,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

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推定為正常之體位)

,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尚未判定體位、體

位複檢及核判為體位未定者,得暫予錄取,至入營

前體位仍未定者,不得入營,並撤銷其錄取資格。

(三)憲兵考(甄)選基準:

1、身高:165至187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18至30;計算公式為【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3、視力:兩眼經矯正視力達0.8以上,且配鏡度數(

含散光度數二分之一)各在六屈光度(600度)以

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4、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

、LASIK)者,需實施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

無後遺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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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穿耳洞者,不得報

考,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

役體位。

二、在校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平均

達70分(計算方式:大學、學院採計2門;五年制專

科學校後2年、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等

採計1門),且每門課程均需達60分。上述成績於報

名期間未符合標準者,應於畢業前取得,未取得合格

者,如經錄取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撤銷錄取資格。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或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

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滿20年;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五、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科、系、所(組)、軍訓課程或全

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

考資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前述項次一、三

、四之資格基準,將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完成

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

查。

六、不合上述資格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

覺,即予撤銷其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及退訓,考生及家長不得異議。

肆、員額及專長類別: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以下簡稱本班隊)預計錄取

軍官730員、士官1‚424員(如附表1、2)。

二、專長類別: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之科、系、所(組)專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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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選填官科。

(二)一般官科(運輸、食勤、憲兵、政戰、步兵、行政

):各科、系、所(組)皆可報考。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考之官科(特種及一般

官科)依本考選簡章公告之專長類別(官科)辦理考

選(考選官科對照表暨各校院所、系、科電腦代碼表

如附表3、4)。

伍、報名及選填志願日期、方式:

一、報名及選填志願日期:

自105年3月1日8時至105年3月21日17時止,逾時概不

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考選:

考生須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自行從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點選線上報名)完

成報名及志願選填作業,經確認無誤後,下載列印

報名資料表一式3份(於3月21日17時前下載列印完

畢,逾時概不受理),於3月22日17時前送所屬校

院,由承辦人員簽章後,考生自存乙份,2份由各校

院審查無誤後自存乙份,另乙份再由所屬校院於105年

4月11日前送達「民國105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

官預備士官考選會」(以下簡稱考選會;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辦理複審作業,

逾期不受理。

(二)甄選: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役男,志願參加義務役

預備軍官甄選者,應配合本簡章公告期程,不論是

否確定當年如期畢業,請務必先行完成網路報名及

志願選填作業,方式同考選人員報考程序,各校院

承辦單位應於105年4月11日前冊送考選會,取得甄

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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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

一、網路報名執行志願選填作業時,請審慎選填相關資料

,經完成列印作業後,即不得再申請官科(專長類別)

、入營梯次及體位資料變更。

二、博士班役男經所屬校院審查符合甄選資格者,冊送考

選會複審合格後,選訓為義務役預備軍官(不需參加

考試),逾期申請視同放棄,依法徵集其應服之兵役。

三、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限制規定:

(一)當年所選官科(專長類別)僅一梯次時,依考選簡

章公告之梯次入營。

(二)選填該官科(專長類別)梯次人數超過考選簡章公

告錄取梯次人數時,依考生成績績序與志願核定入

營梯次。

(三)博士班役男甄選依考選會訂定「民國105年博士班役

男志願申請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實施計畫」公告可

選填及分配之官科(專長類別),一經選填列印後,

不得申請變更。

柒、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日期 105年 5月 28日(星期六)

區分 上午 下午 備考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時間 1005 至

1010

1010 至

1030

1030 至

1035

1035 至

1125

1125 至

1130

1255 至

1300

1300 至

1440

1525 至

1530

1530 至 1620

考試科目

預備鈴

(考生

入場)

閱讀

智力測

驗指導

說明及

發放

答案卡

收繳

閱讀智

力測驗

指導說

明及發

放題本

智力

測驗

收繳

智力測

驗試題

答案卡

預備鈴

(考生

入場)

國文

、英文

預備鈴

(考生

入場)

憲法

立國

精神

附記 ★考試地點:分設北(臺北市或新北市)、中(臺中市)、南(高雄市)

3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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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一、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國文、英文及憲法

與立國精神)。

二、試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試題數均

為40題(每題2.5分)總分共計300分。

三、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答錯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

題採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之答案。

四、共同科目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

文選(20%)、孫子兵法(40%)。

(二)英文:單字(40%)、文法(30%)、閱讀測驗(30

%)

(三)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

)(60%)、立國精神(20%)、中華民國104年國防

報告書(20%)。

五、所有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以現

行教材內容為限。

玖、考試規定與試題答案公布:

一、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定」(如附錄)。

二、凡有違法或嚴重影響考試紀律者,由考選會送請有關

機關依法辦理。

三、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智力測驗除外)或公布之測驗試

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答案公布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

向考選會申請,同一道題以提出一次為限(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四、前項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

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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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佐附書明申請人地址之回郵信封,並貼至少5元

面額足額郵票。

五、應考人提出之疑義如應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拾、成績公布與複查規定:

一、考試成績於105年6月13日9時起開放網路查詢,並同時

發布新聞及公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分發資格審

查最低基準分數(符合公告錄取分發資格審查最低基

準分數僅為錄取分發之門檻,並非為最低錄取分數)。

二、應考人於成績公布後,可透過「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

球資訊網」(放榜查詢)查詢成績。

三、自公布成績之日起5日內,考生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

附表5)送考選會辦理成績複查,逾期概不受理。

四、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智力測驗不接受成績複查),

查詢時不得要求調閱試題本或答案卡 (含影本),亦不

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拾壹、錄取分發資格審查與錄取作業:

一、錄取基準:成績達下列錄取基準,經考選會審查通過

者,予以錄取。

(一)共同科目:依共同科目總成績績序及考生自行選填

志願,依序錄取。共同科目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

有1科(含)以上為零分,總成績雖達錄取基準,

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 100分以上。

二、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

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證照,或高

普考以上及格證書者,其共同科目達公告預備軍官錄

取分發資格審查最低基準分數,且已選填預備軍官特

種官科(專長類別)者,優先錄取預備軍官。但具證

照優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及預備

士官。前述證照限由考選部及勞動部主辦,且於報名

截止日期前取得,並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影本或相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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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受驗,逾時概不受理。

三、符合前款優先錄取條件者,雖達其他官科錄取資格,

不論選填志願官科次序,均以各該特種官科優先錄取。

四、當具備前述條件人數逾各該特種官科錄取員額,則按

共同科目總分高低依序錄取,若分數相同者,以證照

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如證照等級

相同,則再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

「國文」、「英文」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

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

「英文」學科之次序,分數較高者錄取。

六、報考一般官科(運輸、食勤、憲兵、政戰、步兵、行

政),依成績績序,配合各官科(專長類別)特定條

件與需求員額,再依個人所填志願之順序辦理錄取。

七、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除因成績變更應修正外,均不

得更改。

八、以在校所學科、系、所參加考選,獲得義務役預備軍

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

科、系、所畢業學歷入營,撤銷其錄取資格,不得以

其他科、系、所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

九、凡考生成績績序未達預備軍官錄取基準(最低基準分

數)之官科(專長類別),辦理減額(缺額)錄取,

考選會不另辦理補錄取。

十、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結果於105年6月27日9時開放

網路查詢,同時發布錄取新聞,並將錄取(未錄取)通

知單及入營通知書寄發至考生通訊地址。

十一、錄取核對處理措施:

(一)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基準時,

即依錄取官科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人員仍予

以保留。

(二)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核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較高

志願之錄取基準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已錄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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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基準,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新分發,考生不得異

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增加時,則增額錄取

,減少員額之官科不予辦理補錄取)。

拾貳、入營:

一、入營時間:

(一)預備軍官:第1梯次:預訂於105年8月2日入營。

(二)預備士官:

1、第1梯次:預訂於105年8月2日入營。

2、第2梯次:預訂於105年10月4日入營。

(三)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公告,並於入

營通知書規定之(若有變更,以最後入營通知書所

載為準)。

(四) 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事故

或政策改變時,國防部將另行公告。

二、報到方式:

報到日上午8時至17時,錄取人員自行向施訓單位報

到,逾時概不受理,並撤銷錄取資格。

三、入營規定:

(一)選填之官科及入營梯次一經錄取公告後,不得申

請變更。

(二)考選會於錄取公告時,將入營通知書寄達錄取考生

通訊地址。7月4日前未收到入營通知書者,請主動

聯絡「考選會」查詢或辦理補寄發作業(服務電

話:0800000050轉分機216至220)。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持報名時

所填報考科、系、所之畢業證書(影本需有學校

證明章戳)及規定攜帶物品自行前往指定施訓單

位報到,不得申請延期入營及更換入營梯次,凡

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具雙重國籍經錄取者,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須放棄外

國國籍,並於入營前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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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遞送證明,始得入

營報到。未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即予退訓及撤銷錄取資格

,考生及家長不得異議。

拾參、服役規定:

一、役期: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服

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1年。

二、服役期滿,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及「國軍官兵

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辦理。

拾肆、訓期及待遇:

一、預備軍官訓練(僅1梯次):

(一)105年8月2日~105年12月9日

(二)基礎教育含入伍教育8週及分科教育10週,合計18

週。

二、預備士官訓練(區分2梯次):

(一)第1梯次:105年8月2日~105年10月20日止。

(二)第2梯次:105年10月4日~105年12月20日止。

(三)基礎教育含入伍教育5週及分科教育5週,合計10

週。

三、分科教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各梯次入伍結訓撥交

日期統一如下:

(一)預備軍官(僅1梯次):105年9月27日。

(二)預備士官(區分2梯次):

1、第1梯次:105年9月9日。

2、第2梯次:105年11月14日。

四、基礎教育期間及任官後之相關權利、義務、福利、

待遇,應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以上時間如

有異動,均以國防部實際規劃需求為準)。

拾伍、一般規定:

一、各校院資格審查小組於審查完成後,應製作證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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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考(甄)選申請報名資料

表各乙份,按資格審查編號排序,另佐附考生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乙張(黏貼於申請報名資料表上)

於105年4月11日前送達考選會,以利辦理分區考試

暨甄選。

二、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學生之「准考證」,由考

選會製作,交由各校轉發。

三、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於考試當日憑身分證

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IC卡…

等)至考場向試務中心申請辦理補發事宜,惟以一次

為限。

四、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之未役役男,如收受當

年度常備兵徵集令後,於徵集入營前,應主動依「

徵兵規則」第29條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未辦理

延期徵集,逕自入營者,視同放棄考(甄)選或錄取

資格。

五、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曾於國內大專校院修

習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總

平均70分以上,志願參加本班隊考選者,應向原修

習之大專校院提出申請,經考選會依「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

選。

六、博士班役男可依志願選填入營梯次(當年所選專長

類別僅規劃一梯次時,應依規劃入營),如未能於

入營前畢業者,撤銷其預備軍官錄取資格,不得申

請延期入營或更改入營梯次。

七、錄取本班隊尚未入營之役男,申請轉服替代役者,

可免先行放棄錄取資格,若轉服替代役資格不符,

且未逾入營報到時間,得依入營通知書按時報到。

八、錄取本班隊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成

績不合格者,應予退訓及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徵

集其應服之兵役。其已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可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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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服役期。

九、考選會於考選報名後 1 週內,將考(甄)選人員名

冊送達戶籍地役政單位,由該單位據以通知尚未接

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安排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體

位判等相關事宜。

十、國內大專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志願參加本

班隊考選,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合格者,學校應繕造

「○○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名冊」,函送戶

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參加考選學生

及其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洽商役男徵兵檢查相關事

宜。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105年5月27日17時前

(得先傳真),將參加考(甄)選人員之徵兵檢查

判定體位結果轉錄並函知考選會,俾利辦理錄取分

發作業。考生亦應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保持

密切聯繫,確認徵兵檢查時間及體位判等結果,以

維個人權益。

十二、經錄取為本班隊人員入營前,體位變更不符「體位

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經

錄取為本班隊人員入營時,其體位判定結果仍不符

常備役體位(含體位未定)者,不得入營暨撤銷其

錄取資格。

十三、錄取本班隊人員入營後,因病或體格變化,不符「

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應送作戰區內指

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退訓複檢;屬醫學系、牙醫學系或

中醫學系學歷之人員,則逕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

院辦理。

十四、錄取本班隊人員入營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

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戒治、觀察

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

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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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撤銷

其錄取資格,不得入營。另上述情形人員,如在受

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即予退訓並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五、本班隊之役男,結訓分發機敏單位服務,從事涉及

國家機密業務並經核定有「機密」等級以上者,退

伍(離職)後欲赴大陸地區,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

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申

請。

十六、就讀博士班人員以碩士學歷參加本班隊錄取人員,

或就讀碩士班考生以學士學歷考選錄取人員,應以

報考系、所之畢業證書入營受驗,入營前,現就讀

之學程未能畢業者,應辦理休學。違反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有上述情形之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

間經察覺,即予退訓並撤銷其資格,考生及家長不

得有任何異議。

十七、錄取本班隊之役男,志願接受常備兵梯次徵集者,

得於入營前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具切

結申請放棄錄取資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其應服之軍種徵集入營,並副知考選會撤銷其錄取

資格。凡簽具切結經撤銷錄取資格者,不得要求回

復原錄取資格。

十八、考生於考試前因突發傷病(如行動不便等)得申請

應考服務,惟一律不予延長考試時間。

拾陸、附表:

一、預備軍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二、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官科對照表。

四、各校院所、系、科電腦代碼表。

五、成績複查申請書。

拾柒、附錄:考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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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民國 105 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官科 第 1梯次 總計

一般兵工 50

730

裝甲兵 30

砲兵 60

艦艇保修 0

航機保修 0

車輛保修 20

補給管理 20

運輸 0

主計財務 41

資料處理 0

化學 0

氣象 0

艦艇 0

行政 0

法律 0

電子 0

通資電 0

飛彈保修 0

資訊系統 0

測量 0

工兵 0

醫療 128

牙醫 0

藥劑 3

醫勤 16

醫事檢驗 3

放射技術 2

物理治療 1

職能治療 1

心理分析 0

護理 7

憲兵 20

政戰 158

步兵 170

合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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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民國 105 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官科 第 1梯次 第 2梯次 小計 總計

一般兵工 57 37 94

1424

裝甲兵 60 50 110

砲兵 80 40 120

艦艇保修 0 0 0

航機保修 0 0 0

車輛保修 0 0 0

補給管理 31 21 52

運輸 24 0 24

主計財務 120 80 200

資料處理 30 20 50

攔管 0 0 0

化學 0 0 0

氣象 0 0 0

艦艇 0 0 0

體育 0 0 0

法律 0 0 0

軍樂 0 0 0

食勤 0 0 0

兵器 0 0 0

電子 0 0 0

通資電 39 25 64

飛彈保修 20 0 20

資訊系統 0 0 0

測量 0 0 0

工兵 21 10 31

醫療 43 0 43

牙醫 0 0 0

藥劑 0 0 0

醫勤 80 0 80

醫事檢驗 1 0 1

放射技術 1 0 1

物理治療 0 0 0

職能治療 0 0 0

醫學工程 0 0 0

護理 1 0 1

憲兵 124 63 187

政戰 44 32 76

步兵 170 100 270

合計 946 47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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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民國 105 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官科對照表 類組 官科及代碼

AA AB AC AD AE BA BC BD BE BF BG BH BI BJ CA CB CC CD DA DB EA EB EC ED EE EF EG EH EJ EK EL FF

10: 一 般 兵 工 V

11: 裝 甲 兵 V V V V V V V V V V

12: 砲 兵 V V V V V V V V V V

13: 艦 艇 保 修 V

14: 航 機 保 修 V

15: 車 輛 保 修 V

16: 補 給 管 理 V

18: 主 計 財 務 V

19: 資 料 處 理 V

1A: 化 學 V

1B: 氣 象 V

1C: 艦 艇 V

1D: 體 育 V

1E: 法 律 V

1F: 軍 樂 V

1H: 電 子 V

1I: 飛 彈 保 修 V

1J: 通 資 電 V

23: 兵 器 V

24: 攔 管 V

1K: 資 訊 系 統 V

1L: 測 量 V

1M: 工 兵 V

1N: 醫 勤 V

1O: 醫 療 V

1P: 藥 劑 V

1Q: 牙 醫 V

1R: 醫 事 檢 驗 V

1S: 放 射 技 術 V

1T: 物 理 治 療 V

1U: 職 能 治 療 V

1V: 醫 學 工 程 V

1W: 護 理 V

21: 心 理 分 析 V

17: 運 輸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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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官科及代碼

AA AB AC AD AE BA BC BD BE BF BG BH BI BJ CA CB CC CD DA DB EA EB EC ED EE EF EG EH EJ EK EL FF

1G: 食 勤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1X: 憲 兵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1Y: 政 戰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1Z: 步 兵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22: 行 政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附 記

一、AA至EL均為特種官科,FF為一般官科。 二、具報考特種官科資格者,亦可同時報考一般官科;一般官科因專長限制,

不得報考特種官科。 三、參加民國 105 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役男,可依其在校

所學所、系、科(組)專長類別,選填相對之國軍官科,選填方式如次: (一)特種官科:

依在校所學所、系、科(組)專長類別實施分組考選,按不同類別選填相對之國軍官科(專長);若所學不為對照表內規定之所、系、科(組),不得選填是類官科(專長)。 例如:就讀所、系、科(組)代碼為AA001工程技術所考生,可選填特種官科有10:一般兵工,11:裝甲兵,12:砲兵等三種特種官科。除上述三種特種官科外,其餘特種官科(專長)皆不可選填,如果選填代碼16:補給管理,此一官科就為選填無效之官科;即使考生考試成績達到補給管理錄取基準,亦不辦理錄取。

(二)一般官科: 所有所、系、科(組)之考生皆可選填一般官科。 例如:就讀所、系、科(組)代碼為AA001工程技術所之考生,可選填特種官科外,亦可依其志願選填17:運輸,1G:食勤,1X:憲兵,1Y:政戰,1Z:步兵,22:行政等六種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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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民國 105 年大專程度義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成績複查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准考證

號 碼

身分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國 文 英 文

憲 法 與

立國精神

請 勾

選 v

申請人

簽 章

※ 1.智力測驗不接受成績複查。

2.考生應於成績公告 5日內填具「成績複查表」,於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時止傳真至考選會(傳真電話:05-5379009),並

於傳真後即時以電話 0800-379-009 確認辦理成績複查,逾期

申請視同放棄,致影響錄取結果,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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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考 試 規 定

一、監試或試務人員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得對可能擾亂試

場內外秩序、妨害考試公平等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

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

議處。

二、應考人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撤銷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應考人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三、應考人應按規定時間入場,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

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智力測驗入場應試至測

驗終止,始可離場,國文、英文及憲法與立國精神考試開始

30 分鐘始可離場。未依各節考試規定時間入場或離場者,該

科不予計分,另各節如有缺考、智力測驗提前離場或重大違規

,均不得要求再行應試爾後各節測驗。

四、每節考試起訖時間,均以統一聲號為準。

五、每節考試前 5 分鐘預備鈴(鐘)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

除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

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惟每節考試開始

鈴(鐘)響前,應考人不得書寫、劃記、翻閱試題本、書籍紙張

、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5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六、每節考試期間,應考人置於本人座位周遭或隨身攜帶之文具用

品不得相互借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使用情

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七、應考人應試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通訊器材或具有計算

、記憶等功能之所有物品,禁止隨身攜帶或置於本人座位周遭

;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所有物品不得發出聲響、震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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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試場秩序。違反上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

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選擇題作答時僅准使用黑色 2B 鉛筆按規定劃記答案,不得使

用各種修正液(帶)(立可白)。作答如因劃記或書寫不清、

不全、擦拭不潔或污損、摺疊等情形時,導致電腦判讀系統無

法正確判讀者,均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九、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卡(卷)處理方式:

(一)答案卡(卷)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

試類科、座號及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答案應作答於答案卡(卷)各題指定範圍內,超出指定範圍

之作答內容不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選擇題劃記兩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十、試題除科目不符、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不得詢問題旨或

出聲朗誦,違者扣該科成績 2分。

十一、嚴禁應考人互相談話、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卡(卷)

、以自誦或暗號傳遞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或以其他

非法手段等舞弊行為,經勸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每節考試期間,應考人不得在試場飲(嚼)食、抽菸、擾亂試場

安寧、秩序或影響他人應試,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

犯者勒令離場(如未達該節離場時間,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

當場所)且該科不予計分;拒不離場者或情節重大者,撤銷考

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三、應考人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且雙手

離開桌面,俟監試人員點收答案卡(卷)、試題本並在准考證

上蓋章後出場,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二)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應考人將答案卡(卷)或試題本攜出或投出試場外者,該科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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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

十五、應考人已交答案卡(卷)、試題本後,不得在試場內外逗留或

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應考人作答,經勸

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應考人誤坐試場應試,經閱卷查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考試

期間查覺者,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十七、應考人如有不遵守前述各項規定,或有重大違規,視情節輕重

予以扣分,或不予評分,或撤銷應考資格。

十八、應考人應按「准考證」所載之考區、考場及試場規劃參加考試

,不得請求變更。各節測驗時應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

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健保 IC 卡…等)入場應試

,未依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入場者,監試人員查驗身分無誤後,則

暫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

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考區辦理申請補發者,扣減該科成績 2

分。

(二)僅攜帶准考證入場者,監試人員查驗身分無誤後,則暫准予

應試。惟至當日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有照片之身分證

明文件仍未送達者,撤銷考試資格。

(三)雙證(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皆未攜帶者,不得入場;入場後

始發現者,一律以該節缺考論。

十九、本規定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至該科成績

零分為限,一節次考 2科時,2科同時扣減。

二十、應考人違規事件及本規定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

發生特殊事故,提報考選會依其情節審議。

二十一、應考人對於違反本規定之行為有疑慮需進一步說明,應由應

考人於當日應考最後一節結束後 30 分鐘內逕至試務辦公室向

考區主任提出書面申訴說明,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