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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附加契約 產品手冊 只供內部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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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附加契約產品手冊

    只供內部參考之用

  • 目 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部分 內容 頁數

    1. 前言 1

    2. 產品概述 • 產品定位 • 產品特點 • 銷售對象 • 銷售重點及角度

    2

    3. 產品內容 • 一般資料 • 保障範圍及內容 • 保費 • 不保事項 • 附加保障終止 • 受保障的疾病 • 早期嚴重疾病簡介

    3-20

    4. 市場上產品參考資料 21-24

    5. 核保指引及細則 • 一般新生意核保程序及要求 • 保單行政程序 •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之特別安排

    25-26

    6. 索償事宜 • 索償程序及所需文件 • 例子說明

    27

    7. 建議書系統 • 建議書推出日期 • 建議書樣本

    28-32

    8. 市務支援 33

    9. 熱線支援 33

    10. 常見問題 34

    附錄

    附錄 1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投保申請資料補充範例 35

    附錄 2 保費表 36-37

    附錄 3 市場上嚴重疾病基本計劃保障及現金價值參考資料 38-40

    此 處 由 安 盛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及 安 盛 保 險( 百 慕 達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司 )( “ AXA 安 盛 " )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私 人 和 保 密 的 , 只 可 用 於 內 部 參 考 。 這 不 是 向 公 眾發 出 邀 請 。 此 文 件 並 未 經 AXA 安 盛 授 權 進 行 公 開 分 發 。 在 未 經 AXA 安 盛 事 先 書 面 許可 前,不 要 複 製、分 發 或 公 開 全 部 或 部 分 這 些 資 料 予 任 何 未 獲 授 權 的 人,或 使 用 任 何 這

    些 資 料 於 其 他 任 何 目 的 上 。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或 披 露 此 文 件 是 嚴 格 禁 止 的 。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1 頁 , 共 40 頁

    前言 「康逸嚴重疾病保障」及「康逸嚴重疾病多重保障附加契約」自 2010 年 2 月下旬推出至今,已獲超過 40,000 名客戶投保,能夠創下如此理想的銷售成績,實在有賴各位理財顧問的大力支持。 「多重保障」產品於市場上湧現 「康逸」深受客戶歡迎,其中一個主要因素是其首創的「康逸嚴重疾病多重保障附加契約」,為

    客戶提供高達 5 次的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康逸」的成功亦吸引同業們的注意,自「康逸」推出後,多家競爭對手紛紛仿效 AXA 安盛,相繼推出附有多重嚴重疾病保障概念的產品 (詳情見第21-24 頁的市場上產品參考資料 ),以致「康逸」的獨特性及競爭優勢被逐漸削弱。 客戶對嚴重疾病產品的要求不斷提高 「康逸」的成功證明了客戶對嚴重疾病產品的高認受性及龐大需求。與此同時,隨著大眾對嚴

    重疾病的認知日漸提高,客戶對嚴重疾病產品的要求亦不斷提昇。市面上現有的嚴重疾病產品

    大多側重疾病後期的保障,對保障早期的病況則廖廖可數。就以「康逸」為例,當中的非嚴重

    疾病保障只覆蓋少數疾病及只賠償投保額的 20%,保障並未能滿足客戶的需要。 有見及此,為了加強「康逸」的全面性、獨特性及競爭力,AXA 安盛作為市場先驅,誠意推出全港首創的「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附加契約」,再次引領嚴重疾病產品的新標準。 早期嚴重疾病保障產品的市場潛力 醫療技術不斷進步,而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亦趨普及,所以,能夠於患病早期時已被確診的情況

    亦越來越常見。一般來說,能夠愈早發現患病及愈早接受治療的病人,他們的治癒機會便愈高。

    以卵巢癌為例,第一期病人的 5 年存活率可高達 80%,第二期病人為 60%,第三期病人降至30%,而第四期病人則只有 10%的存活率 (資料來源 :香港防癌會,2008 年 10 月 )。可見及早接受治療對提高治癒機會的重要性。 但是,市面上現有嚴重疾病產品的保障範圍,往往都不包括這些屬於早期的嚴重疾病。所以,

    一份提供早期嚴重疾病保障的計劃正好能填補這個保障範圍上的缺口。而此類包括早期嚴重疾

    病保障的保險產品在外國,如英國、新加坡等地均深受客戶認同。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2 頁 , 共 40 頁

    產品概述

    (i) 產品定位 計劃名稱 計劃類別 嚴重疾病保障 產品定位 「康逸嚴重疾病保障」 (簡稱「康逸」 )

    基本計劃 嚴重 提 供 全 面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至100 歲兼有儲蓄成份的人壽保險計劃

    「 康 逸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簡稱「康逸早期附加保障」)

    附加保障 早期 提供早期嚴重疾病保障賠償至 85 歲,讓客戶及早獲得治療

    「 康 逸 嚴 重 疾 病 多 重 保 障

    附加契約」 (簡稱「康逸多重附加保障」)

    附加保障 復發 /多重保障 提供額外 4 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至 85 歲,讓客戶加倍安心

    AXA 安盛提供完善的健康保障以減輕客戶於患病時面對龐大醫療費用的財務負擔。客戶可選擇「真智醫療保障」以支付一般的住院及手術費用。而嚴重疾病保障方面,客戶可按個人需要選

    擇「康逸」或其他嚴重疾病保障如「真智康寧保險」、「智倩女性保障」等等。 我們明白現今醫療科技發展一日千里,越來越多嚴重疾病可於患病早期被發現,若能於嚴重疾

    病惡化前及早接受治療,將可以大大提昇治癒的機會。我們亦了解到客戶希望於嚴重疾病早期

    時獲得保障,以減輕醫療費用的負擔,專心接受治療。因此我們特意推出全新的「康逸早期附

    加保障」,客戶只需附加「康逸早期附加保障」,再配合原有的「康逸」基本計劃及「康逸多重

    附加保障」,便可得到最全面的嚴重疾病保障。 (ii) 產品特點 「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附加契約」

    適時早期治療 – 率先提供涵蓋 47 項早期嚴重疾病保障至受保人 85 歲,提昇康復率 提供嚴重疾病保障 – 涵蓋 51 項嚴重疾病,加強「康逸」基本計劃的嚴重疾病保障 平衡保費 – 供款至 85 歲,保費不會隨年齡而增加

    (iii) 銷售對象

    • 希望於嚴重疾病的早期已獲得保障的客戶

    • 希望獲得更全面健康保障的客戶

    (iv) 銷售重點及角度 • 隨著科技日益進步及大眾的健康意識不斷提昇,透過定期的身體檢查,很多嚴重疾病都可在早期

    階段從檢查中得知。如能在嚴重疾病惡化前得到適當的治療,除可及早控制病情,加快康復的速

    度,所需的醫療費用通常亦較治療晚期嚴重疾病時相對較低。 • 一般嚴重疾病保障產品只保括會危及生命或情況嚴重的疾病,在早期嚴重疾病方面的保障並不足

    夠。 •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乃全港首創提供多達 47 種早期嚴重疾病保障的保險產品,配合現有的「康

    逸」基本計劃及「康逸多重附加保障」,一站式為客戶提供一個全面的健康保障。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3 頁 , 共 40 頁

    產品內容

    (詳細內容請參閱有關之保單文件)

    (i) 一般資料

    1. 計劃名稱 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附加契約

    HealthPro Early Stage Major Illness Benefit Supplement

    2. 計劃性質 嚴重疾病附加保障計劃

    3. 保障年期 至 85 歲

    4. 正式推出日期 香港:2011 年 8 月 22 日 澳門:2011 年 8 月 22 日

    5. 計劃稱號 非吸煙者:ESN 吸煙者:ESS

    6. 投保年齡 14 天至 65 歲

    7. 等候期 60 日

    8. 可附加於的基本計劃

    • 只限「康逸」基本計劃(HMI10/ HMI15/ HMI20)及只可於投保新生意時同時申請

    • 現有客戶可由 2011 年 10 月份起,透過「特別推廣活動」申請於保單週年日附加「康逸早期附加保障」,有關安排及詳情將於 9 月份公佈

    9. 最低投保額 (以每份附加契約計算)

    80,000 港元 / 80,000 澳門幣 / 10,000 美元

    10. 最高投保額 (以每名被保人計算)

    • 如被保人申請多張不同供款年期的「康逸」基本計劃保單,該被保人的最高投保額為 500,000 港元 / 500,000 澳門幣/ 62,500 美元

    • 有關個人嚴重疾病保障總投保額之詳情請參閱第 25 頁的「核保指引及細則」

    「康逸」基本計劃 每名被保人最高投保額

    HMI10

    -「康逸」基本保額之 50%;及

    - 600,000 港元 / 600,000 澳門幣 / 75,000 美元

    (以較低者為凖)

    HMI15 / HMI20

    -「康逸」基本保額之 50%;及

    - 500,000 港元 / 500,000 澳門幣 / 62,500 美元

    (以較低者為凖)

    11. 提前保單期 (Backdating)

    最多 6 個月(根據基本計劃)

    12. 增值權益 (IIE) • 根據基本計劃

    • 於「康逸早期附加保障」賠償後,基本計劃的增值權益仍然生效

    13. 續保 保證續保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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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保障範圍及內容

    1. 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 若被保人經診斷後證實患上 47 種受保障的早期嚴重疾病的其中一種,可獲「康逸早期附加保障」的 100%保額作為賠償

    • 本賠償只支付 1 次,當須支付本賠償時,本附加保障將自動終止 • 被保人須於首次確診患上受保早期嚴重疾病後生存最少 14 日,方可

    索償本保險賠償

    2.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 若被保人經診斷後證實患上 51 種受保障的嚴重疾病的其中一種,可獲「康逸早期附加保障」的 100%保額作為賠償

    • 本賠償只支付 1 次,當須支付本賠償時,本附加保障將自動終止 • 被保人須於首次確診患上受保嚴重疾病後生存最少 14 日,方可索償

    本保險賠償

    3.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不適用

    4. 身故保險賠償 不適用

    5. 非保證特別奬賞 不適用

    6. 退保價值 不適用

    7. 保單期滿價值 不適用

    (iii) 保費

    1. 供款年期 至 85 歲 2. 保費形式 平衡保費 (非保證)

    3. 貨幣 根據基本計劃 (可選港元*/澳門幣**/美元)

    * 港元只適用於香港保單 ** 澳門幣只適用於澳門保單

    4. 繳費形式 根據基本計劃

    每月 每半年 每年 5. 繳費繳付方式倍數 0.09 0.52 1.00 6. 大額保費折扣 不適用

    7. 吸煙/非吸煙 適用 8. 保單行政費 不適用

    9. 寬限期 保費到期日後 31 天內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5 頁 , 共 40 頁

    (iv) 不保事項+

    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及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 在此計劃生效日期或計劃復效日期(以較遲者為凖)之後的 60 日內任何已出現病徵、經調查或所患有之早期嚴重疾病或嚴重疾病;

    • 被保人於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早期嚴重疾病或嚴重疾病後生存少於14 日;

    • 因以下任何一項而直接或間接引起、導致或產生(全部或部分)的任何早期嚴重疾病或嚴重疾病:

    − 任何受保前已存在的情況條件; − 除因輸血感染愛滋病/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及因職業感染愛滋病 /

    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外,任何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及/或其任何有關之疾病或感染,包括後天免疫性不足徵候簇(愛滋病)及/或其任何突變、衍生或變異;

    − 任何於被保人 18 歲前所出現或被診斷患上的先天缺陷或疾病; − 自我毀傷或企圖自殺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 − 沒有經過註冊醫生處方的藥物引致中毒或酒精中毒; − 任何犯罪行為;或 − 乘搭任何飛機 (以繳費乘客身份乘搭民航客機或定期公共航班上

    工作之機組人員除外)

    註:+ 詳細內容請參閱有關保單文件

    (v) 附加保障終止

    此附加保障將於以下情況終止(以較早者為凖): 當被保人身故時; 當此附加保障須支付一次早期嚴重疾病或一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 當被保人 85 歲生日當日的或緊隨其後的保單周年日;或 當基本計劃終止時。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6 頁 , 共 40 頁

    (vi) 受保障的疾病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受保的早期嚴重疾病及嚴重疾病

    疾病類型 早期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

    癌症 需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的特定器官原位癌 癌症

    與器官衰竭

    有關的疾病

    因輸血感染愛滋病 ⁄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

    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再生障礙性貧血

    因腎上腺腺瘤的腎上腺切除術 慢性腎上腺功能不全(愛狄信病)

    早期腎衰竭 慢性及不可逆轉性腎衰竭

    肝臟手術 慢性肝病

    昏迷超過 72 小時 昏迷

    單肺切除手術 末期肺病

    膽道系統重建手術 暴發性肝炎

    中度不能獨立生活#

    不能獨立生活#

    重要器官移植(於器官移植輪候冊名單上) 重要器官移植

    單腎切除手術 腎髓質囊腫病

    因職業感染愛滋病 ⁄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

    中度嚴重有狼瘡性腎炎的系統性紅斑狼瘡 有狼瘡性腎炎的系統性紅斑狼瘡

    與心臟及血管

    有關的疾病

    早期心肌病 心肌病

    小切口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需動外科手術的冠狀動脈疾病

    腦動脈瘤或動靜脈畸形外科手術 夾層主動脈瘤

    植入靜脈過濾器 艾森門格綜合症

    心包膜切除術 心臟病發作

    經皮瓣膜手術 心瓣手術

    次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主動脈微創手術 主動脈手術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7 頁 , 共 40 頁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受保的早期嚴重疾病及嚴重疾病 疾病類型 早期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 與神經系統 有關的疾病

    中度亞爾茲默氏病 亞爾茲默氏病

    早期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硬腦膜下血腫手術 植物人

    中度嚴重細菌性腦膜炎 細菌性腦膜炎

    腦下垂體腫瘤切除手術 良性腦腫瘤

    視神經萎縮導致低視力 失明

    中度嚴重腦部損傷^ 腦部損傷^

    植入人工耳蝸手術 失聰

    中度嚴重腦炎 腦炎

    早期運動神經元病 運動神經元病

    早期多發性硬化症 多發性硬化症

    中度嚴重肌營養不良症^ 肌營養不良症^

    中度嚴重癱瘓 癱瘓

    中度嚴重柏金遜病^ 柏金遜病^

    中度嚴重脊髓灰質炎 脊髓灰質炎

    早期進行性延髓痳痺症 進行性延髓痳痺症

    早期進行性核上神經痳痺症^ 進行性核上神經痳痺症^

    早期脊髓肌肉萎縮症^ 脊髓肌肉萎縮症^

    頸動脈手術 中風

    結核性脊髓炎 結核性腦膜炎

    其他嚴重疾病 糖尿病併發症引致的單腳截除 糖尿病併發症引致的腳部截除 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臟炎 復發性慢性胰臟炎

    早期象皮病 象皮病

    因聲帶麻痺導致損失說話能力 損失說話能力

    中度嚴重燒傷 嚴重燒傷

    壞死性筋膜炎

    單一斷肢 斷肢

    中度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末期疾病

    ^ 要獲得有關保險賠償,被保人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此早期嚴重疾病或嚴重疾病時的年齡必須在 5 歲以上。

    # 要獲得有關保險賠償,被保人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此早期嚴重疾病或嚴重疾病時的年齡必須介乎 15 至 75

    歲。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8 頁 , 共 40 頁

    (vii) 早期嚴重疾病簡介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共涵蓋 47 項早期嚴重疾病及 51 項嚴重疾病,以下所載乃早期嚴重疾病與有關嚴重疾病在保單定義中之主要分別。其他詳細資訊,如疾病成因、治療方法等可參閱「嚴重疾病知多少 II」小冊子,該小冊子預計於 2011 年 10 月底派送到各營業辦公室。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需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的特定器官原位癌Carcinoma-in-situ of Specified Organs Treated with Radical Surgery

    為了阻止特定器官原位癌包含早期前列腺癌及卵巢癌的惡性腫瘤細胞的蔓延而接受適當及必需性的根治性手術治療。根治性手術在本附加契約的定義是指全部且完整的移除下列的器官:乳房(乳房切除手術),前列腺(前列腺切除術),子宮體(子宮切除術),卵巢(卵巢切除術),輸卵管(輸卵管切除術),結腸(結腸切除術),胃(胃切除術),膀胱(膀胱切除術)或甲狀腺(甲狀腺切除術)。 原位癌指的是一組局部自行生長的惡性細胞群,而該細胞群並未侵襲正常組織。侵襲是指透過細胞基底膜對正常組織進行滲透及(或)活性的破壞。原位癌診斷必須以組織病理學報告來支持。 早期卵巢癌依照組織學使用 TNM 分類,包含 T1aN0M0 或 T1bN0M0。早期前列腺癌依照組織學使用 TNM 分類,包含 T1a,T1b,T1c 或前列腺癌使用其它同等的分類且同時接受根治性的前列腺切除術時,也在保障範圍內。所有等級的子宮頸上皮內瘤(CIN)及前列腺上皮內瘤(PIN),皆不在保障範圍內。 上述所列的手術實際施行必需經由腫瘤學專科醫生確認有絶對的必要性。保障範圍內不包含以部分手術移除為目的,例如乳房腫瘤切除術,部分乳房切除手術,部分前列腺切除術。

    癌症 Cancer

    一種惡性腫瘤,其特徵為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生長、擴散及侵襲身體其他組織。癌症 應 由 惡 性 病 變 組 織 學 的 病 理 報 告 確認。本項疾病包括白血病,但保障範圍不包括以下情況: • 所有腫瘤經病理組織學分析為良性、潛

    在惡性或發育不良; • 所有非侵入性的原位癌; • 除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任何皮膚癌; • 與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同時存在的所

    有腫瘤; • 宮頸上皮內瘤樣病變(CIN I、CIN II

    或 CIN III)或宮頸鱗狀上皮內病變; • 分類為 T1aN0M0、T1bN0M0 或 FIGO

    1A、FIGO 1B 的卵巢腫瘤; • 在 組 織 學 上 TNM 分 級 標 準 級 別 為

    T1a、T1b、T1c 或與其他分級標準相當或較低的級別的前列腺癌;

    • 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小於 Rai 第三期。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早期嚴重疾病: 因原位癌、早期卵巢癌及前列腺癌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即可符合理賠。 嚴重疾病: 原位癌、早期卵巢癌及前列腺癌並非理賠範圍。

    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Acute Aplastic

    由急性及可逆轉骨髓衰竭所導致的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及血小板減少症而必須接受下列一種或以上的治療:

    再生障礙性貧血 Aplastic Anaemia

    由慢性及持續骨髓衰竭所導致的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及血小板減少症而必須接受下列一種或以上的治療: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接受骨髓刺激藥劑治療或免疫抑制劑治療 1 個月即可獲得理賠。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9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Anaemia • 骨髓刺激藥劑治療最少 1 個月

    • 免疫抑制劑治療最少 1 個月 • 骨髓移植 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

    • 骨髓刺激藥劑 • 免疫抑制劑 • 骨髓移植

    嚴重疾病: 再生障礙性貧血所致之慢性及持續骨髓衰竭需符合>6 個月長期接受骨髓刺激藥劑治療或免疫抑制劑治療,才可獲得理賠。

    因腎上腺腺瘤的腎上腺切除術 Adrenalectomy for Adrenal Adenoma

    因腎上腺腺瘤所導致醛固酮分泌過多而產生的續發性惡性系統高血壓而接受腎上腺切除術。惡性高血壓無法由藥物控制。此腎上腺切除術需由專科醫生確診為處理控制不佳高血壓的必要治療行為。

    慢性腎上腺功能不全 (愛狄信病) Chronic Adrenal Insufficiency (Addison's Disease)

    因自體免疫機制失調,令腎上腺逐漸受破壞,需要終身接受糖皮質激素礦皮質激素代替療法。有關失調必須經內分泌專科醫生透過以下測試證實: • 促腎上腺皮質激素 (ACTH) 刺激測

    試; • 胰島素誘發低血糖測試; • 血漿促腎上腺皮質激素(ACTH)水平測

    量; • 血漿腎素活動 (PRA) 水平測量。 保障範圍只包括由自體免疫機制引起的原發性腎上腺功能不全,所有其他原因引起的腎上腺功能不全並不包括在內。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切除單側腎上腺,即可獲得理賠。這種病通常只侵犯單側,只要另一側腎上腺正常,就不需要終身接受糖皮質激素礦皮質激素代替療法。 嚴重疾病: 需要兩側腎上腺均無功能,終身需接受糖皮質激素礦皮質激素代替療法,才可獲得理賠。

    早期腎衰竭 Early Renal Failure

    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為慢性腎臟疾病及腎功能永久性受損最少持續 6 個月或以上。必須經由檢驗結果證實,最少有 2 次每次相隔 2 個月的測試,以腎小球濾過率(GFR)計,腎功能嚴重下降至每分鐘少於 15 毫升/1.73 米體表面積。

    慢性及不可逆轉性腎衰竭 Chronic and Irreversible Kidney Failure

    無論由任何原因引致的末期腎臟疾病,而被保人正接受定期及永久性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或曾接受過腎移植。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腎功能下降至每分鐘少於 15 毫升 /1.73 米體表面積即符合理賠條件,不用等到末期腎臟疾病及已接受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或腎移植才符合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等到末期腎臟疾病,已接受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或腎移植才符合理賠。

    肝臟手術 Liver Surgery

    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導致必須以部份肝臟切除術切除最少一整葉肝臟。本保單不保障任何由酗酒或濫用藥物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導致的肝病。作為捐贈者的肝臟切除手術亦不包括在內。

    慢性肝病 Chronic Liver Disease

    末 期 肝 衰 竭 而 必 須 有 以 下 各 種 病 徵 證明:永久性黃疸、食管靜脈曲張、腹水腫及腦病。本保單不保障任何由酗酒或濫用藥物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導致的肝病。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切除一葉肝臟即可獲得理賠,切除一葉肝臟並不影響日後健康壽命。 嚴重疾病: 需要達到末期肝衰竭,才可獲得理賠。末期肝衰竭需要肝臟致移植方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10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有可能治癒。

    昏迷超過 72 小時 Coma for 72 Hours

    被保人在超過 72 小時持續地完全失去知覺的狀態下,對任何外來刺激不能作出任何反應,亦無法對自己的身體內在需求作出回應,而需要倚靠維生系統維持生命,最後導致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持續最少 3 個月。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

    昏迷 Coma

    被保人在超過 96 小時持續地完全失去知覺的狀態下,對任何外來刺激不能作出任何反應,亦無法對自己的身體內在需求作出回應,而需要倚靠維生系統維持生命,最後導致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持續最少 3個月。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昏迷超過 72 小時,導致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持續 3 個月,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昏迷超過 96 小時,導致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持續最少 3 個月,才可獲得理賠。

    單肺切除手術 Surgical Removal of One Lung

    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導致完全切除整個左邊或右邊的肺切除手術,部分肺切除手術不包括在內。

    末期肺病 End Stage Lung Disease

    末期肺疾病,包括需要大面積與永久性氧療法的間質性肺疾病且第一秒呼氣容量(FEV1) 測試結果一直少於 1 升。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

    早期嚴重疾病: 只 要 切 除 一 邊 的 肺 , 即可 獲 得 理賠。只要另一邊的肺正常,仍可正常生活。 嚴重疾病: 需要達到末期肺病,才可獲得理賠。

    膽道系統重建手術 Biliary Tract Reconstruction Surgery

    因疾病或膽道創傷導致接受包含膽道腸道人工造管術的膽道重建手術。手術必須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膽道閉鎖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暴發性肝炎 Fulminant Hepatitis

    由肝炎病毒造成的次大面積至大面積肝細胞壞死,導致急性肝衰竭。必須提供被保人有下列症狀的證據:廣泛的肝細胞損壞、肝臟急劇縮小或有肝臟觸痛的情況、測試顯示肝功能衰退及肝門靜脈系統腦病的體徵。任何因企圖自殺、中毒、濫用藥物或酗酒而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導致的肝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早期嚴重疾病: 這是新增加的理賠項目。

    中度不能獨立生活 Moderately Loss of Independent Existence

    不能獨立生活要由被保人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其中最少兩項作為證明。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只有在被保人 15 至 75 歲期間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惟不可抵觸保險賠償及利益條款及保單終止條款。

    不能獨立生活 Loss of Independent Existence

    不能獨立生活要由被保人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其中最少三項作為證明。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只有在被保人 15 至 75 歲期間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惟不可抵觸保險賠償及利益條款及保單終止條款。

    早期嚴重疾病: 只需喪失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即符合理賠要件。 嚴重疾病: 需要喪失三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才符合理賠要件。

    重要器官移植 (於器官移植輪候冊名單上) Major Organ Transplantation

    被保人作為器官受贈者,並於香港醫院管理局的器官移植輪候冊名單上,需接受心臟、心肺、肝臟、胰臟或腎臟移植。移植必須為醫學上必需且基於對器官衰竭的客觀確認。保障範圍不包括其他幹

    重要器官移植 Major Organ Transplantation

    被保人作為器官受贈者而實際已接受心臟、心肺、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移植必須為醫學上必需且基於對器官衰竭的客觀確認。保障範圍不包括其他幹細胞移植、胰島細胞移植及某一器官的部分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在香港醫院管理局的器官移植輪候冊名單上,不需要接受器宮移植就可獲得理賠,可幫補等候期內的醫療及生活費用,保障範圍不包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11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On Waitlist) 細胞移植、胰島細胞移植及某一器官的

    部分移植。 移植。 括骨髓移植。

    嚴重疾病: 需 要 已 接 受 器 宮 移 植 才可 獲 得 理賠,通常等候適當移植器宮的時間都很長,有時病人等不到移植器官即死亡,無法獲得理賠。

    單腎切除手術 Surgical Removal of One Kidney

    被保人因疾病或創傷而接受切除一個腎的手術,手術必須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性。作為捐贈者的腎切除手術不包括在內。

    腎髓質囊腫病 Medullary Cystic Disease

    遺傳性腎臟疾病,其特性為因腎髓質有囊腫而導致逐漸及進行性腎功能衰竭。必須由專科醫生作出診斷及有多發性腎髓質囊腫及腎萎縮的影像證明。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切除一個腎,即可獲得理賠。只要另一邊的腎臟正常,仍可正常生活。 嚴重疾病: 需要因腎髓質有囊腫導致逐漸及進行性腎功能衰竭,才可獲得理賠。通常這種病無法治癒,最後需要腎臟移植或透析治療。

    中度嚴重有狼瘡性腎炎的系統性紅斑狼瘡 Moderately Severe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with Lupus Nephritis

    中度嚴重有狼瘡性腎炎的系統性紅斑狼瘡為自體免疫性疾病,是由於病理性的自生抗體及免疫綜合體出現沉積,而導致身體組織、細胞及腎功能受損。 有狼瘡性腎炎的系統性紅斑狼瘡必須根據下列情況診斷證實: (1) 經臨床證實,最少有其中以下 4 項由

    美國類風濕病理學院建議的情況: 1.1 頰皮疹 1.2 盤狀疹 1.3 光線敏感 1.4 口腔潰瘍 1.5 關節炎 1.6 漿膜炎 1.7 腎病 1.8 白血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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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12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2) 下列兩項或以上的測試呈陽性結果:

    2.1 抗細胞核抗體測試 2.2 狼瘡細胞測試 2.3 抗脫氧核糖核酸測試 2.4 抗 SM(史密夫 IgG 自體抗體)測試

    及 (3) 有導致腎功能受損的狼瘡性腎炎,其

    中腎功能的肌酸肝清除率必須為每分鐘 50 毫升或以下。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2)下列兩項或以上的測試呈陽性結果: 2.1 抗細胞核抗體測試 2.2 狼瘡細胞測試 2.3 抗脫氧核糖核酸測試 2.4 抗 SM(史密夫 IgG 自體抗體)測

    試 及 (3)有導致腎功能受損的狼瘡性腎炎,其中

    腎功能的肌酸肝清除率必須為每分鐘30 毫升或以下。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早期心肌病 Early Cardiomyopathy

    因心室功能受損害(因不同病因)情況而導致嚴重的心肌受損達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分級中最少第三級之程度*。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心肌病包括擴張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性心肌病,但不包括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份地因冠狀動脈疾病、酗酒或濫用藥物而導致的心肌病。 *紐約心臟病協會第三級程度心肌損害是指病人的體力活動嚴重受到限制,於其在靜止休息時沒有症狀, 但低於普通活動即會導致症狀,並且在體格檢驗及化驗檢查顯示有心室功能異常的證明。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心肌病 Cardiomyopathy

    因左心室功能受損害(因不同病因)情況而導致嚴重的心肌受損達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分級中最少第四級之程度*。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心肌病包括擴張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性心肌病,但不包括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份地因冠狀動脈疾病、酗酒或濫用藥物而導致的心肌病。 *紐約心臟病協會第四級程度心肌損害是指儘管病人已進行了藥物治療及飲食調節,但其在靜止休息時仍出現心功能衰竭的症狀,並且體格檢驗及化驗檢查顯示有心功能異常的證明。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早期嚴重疾病: 心 肌 受 損 達 紐 約 心 臟 病 協 會(NYHA)分級中第三級之程度,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達到心肌受損達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分級中第四級之程度,才可獲得理賠。

    小切口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Keyhole Coronary Bypass Surgery

    為矯正一條或一條以上冠狀動脈狹窄或閉塞而首次接受經由小切口手術的旁路移植。手術必須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保障範圍不包括所有基於動脈內插管技術。

    需動外科手術的冠狀動脈疾病 Coronary Artery Disease Requiring Surgery

    在有限制性心絞痛徵狀的情況下,透過開胸與胸骨正中切口進行心內直視冠狀動脈旁路移植手術從而矯正一條或以上冠狀動脈的狹窄或閉塞,手術必須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保障範圍不包括非外科手術技術如球囊成形術、鐳射障礙消融、支架治療及所有其他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經由胸部切開一小切口做旁路移植手術,即可獲得理賠。這種手術傷口小,復原快,痛苦指數低。 嚴重疾病: 需要切開胸腔或切開胸骨進行之冠狀動脈旁路移植手術,才可獲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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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基於動脈內插管技術。 賠。這種手術傷口大,復原慢,痛

    苦指數高。 腦動脈瘤或動靜脈畸形外科手術 Cerebral Aneurysm or Arteriovenous Malformation Requiring Surgery

    是指需經顱骨切開術夾閉,修補或移除一條或一條以上腦部血管動脈瘤或動靜脈畸形的顱內手術;或經伽瑪刀放射手術消除一條或一條以上腦部血管之動靜脈畸形。此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並以電腦斷層掃描,磁力共振掃描,磁力共振血管造影或血管造影術結果證實。其它未包含顱骨切開術的手術或伽瑪刀放射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夾層主動脈瘤 Dissecting Aortic Aneurysm

    指主動脈的內膜破裂導致血液流入主動脈壁中層形成夾層動脈瘤。在本定義中,主動脈指胸主動脈與腹主動脈而非其旁支。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及檢驗結果證實,檢驗包括電腦掃描、磁力共振掃描及磁 力 共 振 血 管 造 影 或 心 導 管 檢 查 的 證明,並有必要進行緊急修補手術。

    早期嚴重疾病: 腦動脈瘤或動靜脈畸形外科手術只有在早期嚴重疾病才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一般嚴重疾病無此給付項目。

    植入靜脈過濾器 Insertion of a Veno-cava Filter

    經醫院文件證明有反覆肺栓塞發作及抗凝血療法無效而接受手術植入靜脈過濾器。需由專科醫生證明植入靜脈過濾器有絶對必要性。

    艾森門格綜合症 Eisenmenger's Syndrome

    因心臟病而引致嚴重肺動脈高血壓及右向左分流。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經超聲波心動圖和心導管檢查證實。

    早期嚴重疾病: 這是新增加的理賠項目。

    心包膜切除術 Pericardectomy

    因心包膜疾病導致接受心包膜切除術或進行任何需要心臟小切口技術的手術。手術必須由心臟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

    心臟病發作 Heart Attack

    由於心臟血液供應不足,導致有關部位的心肌壞死。有關診斷必須以下列所有條件為基礎: • 典型的胸痛病狀病歷;及 • 新近的心電圖變化顯示出現心肌梗塞

    形成;及 • 診斷性心肌酵素含量增加,顯示心肌受

    損。

    早期嚴重疾病: 這是新增加的理賠項目。

    經皮瓣膜手術 Percutaneous Valve Surgery

    經皮瓣膜手術需以心導管手術為基準,包含經皮瓣膜成形術,經皮瓣膜切除術以及經皮瓣膜置換術。其他心臟瓣膜手術包含經由胸廓切開術的開胸手術並不在本保障範圍內。

    心瓣手術 Heart Valve Surgery

    由於無法單獨通過動脈內插管術進行修補心瓣膜缺陷而須首次進行的剖開心臟瓣膜手術,為一個或多個心瓣膜進行替換或修補。手術必須經適當的檢查證明,且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基於插管的技術(包括但不限於球囊分離術/瓣膜成形術) 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經皮膚穿刺,以心導管進行心臟瓣膜手術,即可獲得理賠。這種手術傷口小,復原快,痛苦指數低。 嚴重疾病: 需要切開胸腔或切開胸骨進行的開心手術,才可獲得理賠。這種手術傷口大,復原慢,痛苦指數高。

    次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Secondary Pulmonary

    次發性肺動脈壓力上升導致右心室負荷過重及衰竭。必須導致永久性且不可治癒的器質性損傷,程度至少達紐約心臟協會分級心臟損傷第四級。診斷必須由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Primary Pulmonary

    原發性且病因不明的肺動脈壓力上升導致右心室負荷過重及衰竭。必須導致永久性且不可治癒的器質性損傷,程度至少達紐約心臟協會分級心臟損傷第四級。與肺

    早期嚴重疾病: 次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是指因心臟、肺或其他原因所引起之肺動脈高血壓,只要將引起之原因消除,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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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Hypertension 專科醫生作出,且需要心臟導管檢查之

    資料作證明。所有主要原發的肺高壓特別不在保障範圍內。所有因先天性心臟病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的肺高壓皆不在保障範圍內。 診斷必須符合以下所有三項標準: • 肺動脈平均壓力 > 40 mmHG; 及 • 肺血管阻力 > 3 (mmHg/L)/min; 及• 正常肺動脈楔壓 < 15 mmHg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Arterial Hypertension

    病關聯的肺高壓、慢性肺通氣不足、血栓性肺疾病、左心病變及先天性心臟病皆不在保障範圍內。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作出,且需要心臟導管檢查之資料作證明。

    診斷必須符合以下所有三項標準: • 肺動脈平均壓力 > 40 mmHG; 及 • 肺循環阻力 > 3 (mmHg/L)/min; 及 • 正常肺楔壓 < 15 mmHg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脈血壓即可回復正常。 嚴重疾病: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是指病因不明的 肺 動 脈 壓 力 上 升 , 因為 病 因 不明,無法治癒,病情通常會惡化,最後需心及肺移植治療。與心臟、肺 病 關 聯 的肺 高 壓 不 在 保 障 範 圍內。

    主動脈微創手術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to Aorta

    接受微創或動脈內的手術修補或矯正主動脈內的動脈瘤,狹窄,阻塞或剝離,需經專科醫生證明並提供心臟超音波檢查或任何其它適當的診斷檢驗報告。 本定義中,主動脈是指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而非其分支。

    主動脈手術 Surgery to Aorta

    需要通過開腹或開胸手術切除並移植替換患病主動脈的一個部分以治療主動脈疾病。本定義中,主動脈是指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而非其分支。保障範圍不包括手術治療主動脈周圍分支的血管病,即使手術過程中主動脈的一部分被移除。手術必須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接受主動脈微創或動脈內的手術 (經由皮膚穿刺將導管插入血管內)修補或矯正,即可獲得理賠。此手術危險性較低、復原及住院天數較短及手術痛苦指數較低。 嚴重疾病: 需要接受主動脈開腹或開胸手術,才 可 獲 得 理 賠 。 此 手 術 危 險 性 較高、復原及住院天數較長及手術痛苦指數較高。

    中度嚴重亞爾茲默氏病 Moderately Severe Alzheimer's Disease

    經臨床證據及亞爾茲默氏病或癡呆的標準測試及問卷證實智力的衰退或喪失是因不可還原的腦功能全面喪失所導致。本項疾病必須導致嚴重的認知功能損壞(由被保人永久性無法獨立完成最少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作為證明)。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保障範圍不包括與酒精、藥物濫用或愛滋病相關的癡呆。

    亞爾茲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經臨床證據及亞爾茲默氏病或癡呆的標準測試及問卷證實智力的衰退或喪失是因不可還原的腦功能全面喪失所導致。本項疾病必須導致嚴重的認知功能損壞(由被保人永久性無法獨立完成最少三項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作為證明)。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保障範圍不包括與酒精、藥物濫用或愛滋病相關的癡呆。

    早期嚴重疾病: 只需喪失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即符合理賠要件。 嚴重疾病: 需要喪失三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才符合理賠要件。

    早期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Early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有肌肉無力及萎縮為特徵,並有以下情況作為證明:脊髓前角細胞功能失調、可見的肌肉顫動、痙攣、過度活躍之深層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響皮質脊髓束、構音障礙及吞嚥困難。必須由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Amyotrophic Lateral

    有肌肉無力及萎縮為特徵,並有以下情況作為證明:脊髓前角細胞功能失調、可見的肌肉顫動、痙攣、過度活躍之深層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響皮質脊髓束、構音障礙及吞嚥困難。必須由專科醫生以

    早期嚴重疾病: 只需喪失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即符合理賠要件。 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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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專科醫生以適當的神經肌肉檢查如肌電圖(EMG) 證實。本項疾病必須導致嚴重的生理功能損壞 (由被保人永久性無法獨立完成最少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作為證明)。

    Sclerosis 適當的神經肌肉檢查如肌電圖(EMG) 證實。本項疾病必須導致嚴重的生理功能損壞 (由被保人永久性無法獨立完成最少三項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作為證明)。

    需要喪失三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才符合理賠要件。

    硬腦膜下血腫手術 Surgery for Subdural Haematoma

    需於頭部進行開顱或鑽孔手術,以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導致的血腫。開顱或鑽孔手術必須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

    植物人 Apallic Syndrome

    大腦皮質的全面損壞,而腦幹功能未受影響。必須由專科醫生診斷損壞性質屬永久性,並有至少一個月的書面記錄證明該狀況。

    早期嚴重疾病: 這是新增之給付項目。只需進行開顱或鑽孔手術即可獲得理賠,手術後回復健康,仍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達到永久性植物人狀態,才可獲得理賠。

    中度嚴重細菌性腦膜炎 Moderately Severe Bacterial Meningitis

    因細菌感染致腦膜或骨髓膜嚴重發炎並需住院治療,最後導致神經功能缺損持續最少 3 個月,診斷必需由專科醫生以腰椎穿刺確認腦脊髓液受到細菌感染。

    細菌性腦膜炎 Bacterial Meningitis

    因細菌感染導致腦膜或骨髓膜發炎,最後導致神經系統受到永久損害持續最少 6 個月,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

    早期嚴重疾病: 神經功能缺損持續 3 個月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神經功能缺損持續需要 6 個月才可獲得理賠。

    腦下垂體腫瘤切除手術 Surgical Removal of Pituitary Tumour

    因腫瘤導致顱內壓上升之症狀必須接受腦下垂體腫瘤的切除手術。有關腫瘤必須由影像學檢驗證實,檢驗包括電腦斷層掃描或磁共振掃描。保障範圍不包括腦下垂體微腺瘤(腫瘤直徑為 1 厘米或以下)的切除手術。手術必需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

    良性腦腫瘤 Benign Brain Tumour

    非癌性腦腫瘤而需要接受通過顱骨切開術進行手術切除,或該腫瘤導致被保人神經系統受到嚴重的永久性損害持續最少 6個月。以下各項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之內:囊腫、肉芽腫、腦動脈或靜脈變形、血腫、腦下腺腫瘤或脊髓腫瘤。手術必須由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超過 1cm 的腦下垂體腫瘤,因腫瘤導致顱內壓上升之症狀,經手術切除即符合理賠條件。 嚴重疾病: 不包括腦下垂體腫瘤。

    視神經萎縮導致低視力 Optic Nerve Atrophy with Low Vision

    經明確診斷視神經萎縮,而永久影響單眼或雙眼視力且無法還原。經視力輔助儀器下量度視力較佳的眼睛的視力敏銳度,以 Snellen 視力檢查表的標準為20/200(6/60)或更差、或其較佳視力的眼睛視野少於 20 度。視神經萎縮及視力喪失程度必須由眼科醫生證實。保障範圍不包括由酒精或藥物濫用而引致的視神經萎縮。

    失明 Blindness

    雙眼視力完全喪失且無法還原。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臨床證實。

    早期嚴重疾病: 不 需 視 力 完 全 喪 失 , 只 要 達 到Snellen 視 力 檢 查 表 的 標 準 為20/200(6/60)、或其較佳視力的眼睛視野少於 20 度,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視力完全喪失才可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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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16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中度嚴重腦部損傷 Moderately Severe Brain Damage

    因受傷造成腦部損傷而導致永久性神經功能缺陷或智力的喪失。腦部損傷必須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導致被保人永久性無法獨立完成最少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腦部損傷 Brain Damage

    因受傷造成腦部損傷而導致永久性神經功能缺陷或智力的喪失。腦部損傷必須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導致被保人永久性無法獨立完成最少三項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早期嚴重疾病: 只需喪失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即符合理賠要件。 嚴重疾病: 需要喪失三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才符合理賠要件。

    植入人工耳蝸手術 Cochlear Implant Surgery

    因耳蝸永久損壞導致需以手術植入人工耳蝸。此手術及植入必需由專科醫師確認有絶對必要性,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被保人雙耳患嚴重至極重度的感音神經性聽力障礙持續超過 12 個月,而且;

    • 合適的聽力輔助儀器僅能提供有限的幫助。

    失聰 Deafness - loss of hearing

    雙耳完全及不可治癒地失去聽覺。必須由專科醫生作出臨床診斷,並經聽力測試確認。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聽力障礙至一定程度,接受植入人工耳蝸手術,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達到雙耳完全失去聽覺,才可獲得理賠。

    中度嚴重腦炎 Moderately Severe Encephalitis

    嚴重腦部發炎並需要入住醫院,導致神經系統受到嚴重損害並持續最少 3 個月。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並必須經適當的檢查證明為急性病毒感染之腦炎。

    腦炎 Encephalitis

    嚴重的腦部發炎,導致神經系統受到嚴重及永久性損害持續最少 6 個月。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神經系統受到嚴重損害並持續3 個月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神經系統受到嚴重損害並持續6 個月才可獲得理賠。

    早期運動神經元病 Early Motor Neurone Disease

    由相關神經症狀的確切證據所確認的運動神經元疾病。必須由專科醫生診斷及經適當的檢查,證明為進行性病變並已導致神經系統受損持續最少 3 個月。

    運動神經元病 Motor Neurone Disease

    由相關神經症狀的確切證據所確認的運動神經元疾病。必須由專科醫生診斷為進行性病變並已導致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神經系統受損持續 3 個月,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神經系統永久受損,才可獲得理賠。

    早期多發性硬化症 Early Multiple Sclerosis

    多發性神經系統受損,病因為大腦及脊髓的脫髓鞘變。必須經歷多過一次典型的神經症狀發作,涉及視神經、腦幹、脊髓、協調或感官功能的任何功能缺損組合,且由專科醫生作出明確診斷。該診斷必須根據現代診療技術如影像掃描確定。

    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多發性神經系統受損持續超過 6 個月,病因為大腦及脊髓的脫髓鞘變。必須經歷多過一次典型的神經症狀發作,涉及視神經、腦幹、脊髓、協調或感官功能的任何功能缺損組合,且由專科醫生作出明確診斷。該診斷必須根據現代診療技術如影像掃瞄確定。

    早期嚴重疾病: 只需經歷多過一次典型的神經症狀發作,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除經歷多過一次典型的神經症狀發作還要有多發性神經系統受損持續超過 6 個月,才可獲得理賠。

    中度嚴重肌營養不 患上遺傳性肌營養不良症須在不涉及任 肌營養不良症 患上遺傳性肌營養不良症須在不涉及任 早期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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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17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良症 Moderately Severe Muscular Dystrophy

    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導致被保人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兩項。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Muscular Dystrophy

    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導致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三項。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只需喪失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即符合理賠要件。 嚴重疾病: 需要喪失三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才符合理賠要件。

    中度嚴重癱瘓 Moderately Severe Paralysis

    持續最少 3 個月雙臂或雙腿,或單臂及單腿因癱瘓而導致永久完全喪失活動能力。保障範圍不包括因自我傷害而導致的癱瘓、部分癱瘓、病毒感染後暫時性癱瘓,或由心理因素引致的癱瘓。

    癱瘓 Paralysis

    持續最少 6 個月雙臂或雙腿,或 1 臂及 1腿 因 癱 瘓 而 導 致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活 動 能力。保障範圍不包括因自我傷害而導致的癱瘓、部分癱瘓、病毒感染後暫時性癱瘓,或由心理因素引致的癱瘓。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雙臂或雙腿,或單臂及單腿癱瘓而導致永久完全喪失活動能力達3 個月,即可提早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雙臂或雙腿,或單臂及單腿癱瘓而導致永久完全喪失活動能力,症狀持續最少 6 個月,才可獲得理賠。

    中度嚴重柏金遜病 Moderately Severe Parkinson's Disease

    患上自發性柏金遜病,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導致被保人永久性無法獨立完成最少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其他任何類型的柏金遜綜合症不在保障範圍內。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柏金遜病 Parkinson’s Disease

    患上自發性柏金遜病,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導致被保人永久性無法獨立完成最少三項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其他任何類型的柏金遜綜合症不在保障範圍內。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早期嚴重疾病: 只需喪失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即符合理賠要件。 嚴重疾病: 需要喪失三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才符合理賠要件。

    中度嚴重脊髓灰質炎 Moderately Severe Poliomyelitis

    因脊髓灰質炎病毒的感染而導致的癱瘓性疾病,症狀表現為持續至少 2 個月的運動功能受損或呼吸虛弱。不涉及癱瘓的脊髓灰質炎不在保障範圍內。其他因素形成的癱瘓特別不在保障範圍內。

    脊髓灰質炎 Poliomyelitis

    因脊髓灰質炎病毒的感染而導致的癱瘓性疾病,症狀表現為持續至少 3 個月的運動功能受損或呼吸虛弱。不包括不涉及癱瘓的脊髓灰質炎。其他因素形式的癱瘓特別不包括在保障範圍內。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症狀表現持續 2 個月,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症狀表現持續至少 3 個月,才可獲得理賠。

    早期進行性延髓麻痺症 Early Progressive Bulbar Palsy

    指由顱神經和皮質延髓束病損導致肌肉進行性退化,導致咀嚼、吞咽與談話困難,症狀表現必需持續至少 3 個月。必須由專科醫生診斷為進行性病變,並有適當的神經肌肉測試如肌電圖(EMG)作證據。

    進行性延髓痳痺症 Progressive Bulbar Palsy

    指由顱神經和皮質延髓束病損導致肌肉進行性退化,導致咀嚼、吞咽與談話困難。必須由專科醫生診斷,為進行性病變並已導致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並有適當的神經肌肉測試如肌電圖 (EMG)作證據。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咀嚼、吞咽與談話困難之症狀表現持續 3 個月,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導致咀嚼、吞咽與談話困難之症狀,才可獲得理賠。

    早期進行性核上神 進行性核上神經麻痺症在不涉及任何其 進行性核上神經 進行性核上神經痳痺症在不涉及任何其 早期嚴重疾病: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18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經麻痺症 Early Progressive Supranuclear Palsy

    他因素下直接導致被保人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兩項。必須由專科醫生診斷為進行性並導致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痳痺症 Progressive Supranuclear Palsy

    他因素下直接導致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三項。必須由專科醫生診斷為進行性並導致永久性神經系統受損。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只需喪失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即符合理賠要件。 嚴重疾病: 需要喪失三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才符合理賠要件。

    早期脊髓肌肉萎縮症 Early Spinal Muscular Atrophy

    脊髓前角細胞及腦幹運動細胞核的退化病變,以近側的肌肉無力和萎縮為主要特徵,由腿部為最先開始並逐步擴散至遠側的肌肉。有關病變必須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導致被保人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兩項。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並附有適當的神經肌肉檢驗如肌電圖證明。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脊髓肌肉萎縮症 Spinal Muscular Atrophy

    脊髓前角細胞及腦幹運動細胞核的退化病變,以近側的肌肉無力和萎縮為主要特徵,由腿部為最先開始並逐步擴散至遠側的肌肉。有關病變必須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導致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三項。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並附有適當的神經肌肉檢驗如肌電圖證明。只有在被保人 5 歲後首次獲確實診斷患上本項疾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

    早期嚴重疾病: 只需喪失兩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即符合理賠要件。 嚴重疾病: 需要喪失三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機能才符合理賠要件。

    頸動脈手術 Carotid Artery Surgery

    因為下列原因所致而必需接受頸動脈內膜切除術: • 經由血管造影術或其它適當的診斷性

    檢驗證明頸總動脈或頸內動脈內膜表面至少百分之八十狹窄;及

    •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TIA)。 其它血管的動脈內膜切除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中風 Stroke

    由於腦血管的梗塞、出血或因顱外原因的栓塞而導致不可治癒的腦細胞死亡的任何腦血管疾病。本項疾病必定導致神經功能性受損,發病後至少 3 個月由專科醫生進行身體檢查,確認有客觀神經異常症狀。 保障範圍不包括以下情況: •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IA); • 由於意外或受傷、感染、血管炎、發炎

    或偏頭痛而導致的腦損傷; • 眼部血管功能障礙包括視神經或視網

    膜梗死; • 前庭系統的缺血性功能障礙;或由影像

    學發現的無症狀性腦中風。

    早期嚴重疾病: 有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接受頸動脈內膜切除術,即可獲得理賠。頸總動 脈 或 頸 內 動 脈 狹 窄 會 引 起 腦 中風,手術後便可防止腦中風及神經功能性受損。 嚴重疾病: 需要已經發生腦中風及導致神經功能性受損,而且症狀至少維持 3 個月,才可獲得理賠。

    結核性脊髓炎 Tuberculous Myelitis

    因結核桿菌而引起的脊髓炎,導致永久性的神經損害,有關診斷必須由神經專科醫生證實。

    結核性腦膜炎 Tuberculosis Meningitis

    因結核桿菌而引起的腦膜炎, 導致永久性的神經損害,有關診斷必須由神經專科醫生證實。

    早期嚴重疾病: 發生部位不同。

    糖尿病併發症引致的單腳截除 Amputation of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經及血管病變而經糖尿病專科醫生建議,由足踝或以上位置截除單腳是維持生命的唯一方法。切除

    糖尿病併發症引致的腳部截除 Amputation of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經及血管病變而經糖尿病專科醫生建議,由足踝或以上位置截除雙腳是維持生命的唯一方法。切除一隻

    早期嚴重疾病: 只需切除一隻腳即符合理賠要件。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19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One Foot due to Complication from Diabetes

    一隻或多隻腳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術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Feet due to Complication from Diabetes

    或多隻腳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術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嚴重疾病: 需切除雙腳才符合理賠要件。

    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臟炎 Acute Necrohemorrhagic Pancreatitis

    急性胰臟實質性發炎及壞死,局灶性消化酵素胰臟脂肪壞死以及血管壞死導致出血,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必需經由手術清除壞死的組織或胰臟

    切除術;而且, • 必需由腸胃病學專科醫生以組織病理

    學的特徵來確診。 任何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分地由酗酒或濫用藥物導致的胰臟炎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復發性慢性胰臟炎 Chronic Relapsing Pancreatitis

    經腸胃科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為復發性慢性胰臟炎,並證實胰臟持續性發炎,其病徵為有不可逆轉的形態轉變及典型疼痛及(或)永久性的功能損壞。本病症必須由胰臟功能測試及放射及影像證據證實。任何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分地由酗酒導致的復發性胰臟炎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早期嚴重疾病: 急性胰臟實質性發炎及壞死,接受手術清除壞死的組織或胰臟切除術即可獲得理賠,日後手術成功治癒此疾病,並不影響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達到復發性及慢性胰臟炎,並證實胰臟持續性發炎,其病徵為有不可逆轉的形態轉變及典型疼痛及(或)永久性的功能損壞,通常要達到這種程度,需要很長的時間,方可獲得理賠﹔急性胰臟發炎及壞死並非理賠範圍。

    早期象皮病 Early Elephantiasis

    末期淋巴絲蟲病,其特徵為身體受感染部位(腿部、生殖器官或乳房)因淋巴管受絲蟲堵塞而顯著增大或明顯變形。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患有淋巴堵塞,同時經化驗證實循環性絲蟲病原或微絲蚴血液塗片確認(班氏吳策絲蟲或馬來絲蟲)。其他淋巴水腫或急性淋巴管炎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象皮病 Elephantiasis

    末期絲蟲病,其特徵為身體受感染部位(腿部、生殖器官或乳房)因淋巴管受絲蟲堵塞而顯著增大或明顯變形。診斷必須由專科醫生證實患有永久性淋巴堵塞,同時經化驗證實循環性絲蟲病原或微絲蚴血液塗片確認(班氏吳策絲蟲或馬來絲蟲)。其他淋巴水腫或急性淋巴管炎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醫生證實患有淋巴堵塞,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醫生證實患有永久淋巴堵塞,才可獲得理賠。

    因聲帶麻痺導致喪失說話能力 Loss of Speech due to Vocal Cord Paralysis

    因疾病或意外令聲帶麻痺,導致完全及不可治癒地失去言語能力,且必需持續存在達 12 個月。必須由專科醫生做出臨床診斷。所有心理相關的原因造成的失語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損失說話能力 Loss of Speech

    完全及不可治癒地失去言語能力,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造成和直接由持續存在達 12 個月的聲帶器質性損傷引起。必須由專科醫生做出臨床診斷。所有心理相關的原因造成的失語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早期嚴重疾病: 因聲帶麻痺,導致完全及不可治癒地失去言語能力,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因聲帶器質性損傷引起完全及不可治癒地失去言語能力,才可獲得理賠。

    中度嚴重燒傷 Moderately Severe Burns

    被保人最少有 10%的身體表面受到三級燒傷,或最少有 50%的臉部表面受到三級燒傷,任何因被保人蓄意自我傷害行為而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分地而導致的燒傷,無論當時被保人的神智

    嚴重燒傷 Major Burns

    被保人最少有 20%的身體表面受到三級燒傷。任何因被保人蓄意自我傷害行為而直接地或間接地、完全地或部分地而導致的燒傷,無論當時被保人的神智是否正常皆不在保障範圍內。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達到 10%的身體表面受到三級燒傷,或 50%的臉部表面受到三級燒傷,即可獲得理賠。

  • 康 逸 早期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20 頁 , 共 40 頁

    早期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定義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定義 主要分別 是否正常皆不在保障範圍內。 嚴重疾病:

    需要達到 20%的身體表面受到三級燒傷,才可獲得理賠。

    單一斷肢 Severance of One Limb

    單肢已斷離並且不可駁回,但斷肢必須是在膝部或肘部以上。

    斷肢 Severance of Limbs

    兩肢或以上已斷離並且不可駁回,但斷肢必須是在膝部或肘部以上。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一肢體截肢,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兩肢或以上截肢,才可獲得理賠。

    中度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Moderately Severe Rheumatoid Arthritis

    中度嚴重類風濕關節炎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標準: • 美 國 類 風 濕 病 理 學 院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的診斷標準;及

    • 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兩項;及

    • 關節廣泛受損,並經臨床證實出現以下最少三個關節位置嚴重變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髖部、踝部、頸椎或腳部;及

    • 該狀況持續最少 3 個月。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Severe Rheumatoid Arthritis

    嚴重類風濕關節炎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標準: • 美 國 類 風 濕 病 理 學 院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的診斷標準;及

    • 永久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兩項;及

    • 關節廣泛受損,並經臨床證實出現以下最少三個關節位置嚴重變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髖部、踝部、頸椎或腳部;及

    • 該狀況持續最少 6 個月。 本公司保留不時更改本定義的權利,以反映本項疾病在醫學分類界定及標準上的變化,從而反映本定義的原意

    早期嚴重疾病: 只要表列之狀況持續 3 個月,即可獲得理賠。 嚴重疾病: 需要表列之狀況持續最少 6 個月,才可獲得理賠。

  • 康 逸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21 頁,共 40 頁

    市場上產品參考資料

    市面上有不同嚴重疾病保障計劃以配合不同客戶所需。而「康逸嚴重疾病保障」的定位是針對嚴重疾病保障,配合首創的「康逸早期附加保障」及「康

    逸多重附加保障」,為客戶提供一個全面的嚴重疾病保障,以確立 AXA 安盛於嚴重疾病保障產品市場的領導地位。

    注意:以下的資料乃根據各公司於 2011 年 7 月 31 日之產品小冊子資料而作出分析,惟它們將可能隨時改變而不作另行通知。本公司並不承擔任何錯漏之責任。產品分析只供內部參閱或使用,閣下不得使用此文件作銷售面談或説明或其他相類似之用。

    公司 AXA 安盛 友公司註 1 保公司 宏公司 安公司 計劃名稱 「康逸嚴重疾病保障」 多重安 X 保(100) 智 X 危疾終身保計劃 活 x 精彩危疾保 好 X 守危疾保障計劃

    推出日期 2010 年 2 月 2011 年 7 月 2010 年 8 月 2011 年 5 月 2010 年 8 月 A. 一般資料 基本計劃 / 附加保障 基本計劃 基本計劃 基本計劃 基本計劃 基本計劃 保費結構 平衡 (非保證) 平衡 (非保證) 平衡 (非保證) 平衡 (非保證) 平衡 (非保證) 投保年齡 10 年: 0 - 65 歲

    15 年: 0 - 60 歲 20 年: 0 - 55 歲

    5 / 10 / 15 年: 0 – 65 歲 18 年: 0 – 62 歲 25 年: 0 – 55 歲

    1 – 60 歲(ANB) 10 / 15 / 20 年: 0 - 60 歲 供款至 65 歲: 0 - 55 歲

    10 年: 0 - 65 歲 (ANB) 15 年: 0 - 60 歲 (ANB) 20 年: 0 - 55 歲 (ANB)

    供款年期 10 / 15 / 20 年 5 / 10 / 15 / 18 / 25 年 5 / 10 / 15 / 20 年 / 至 55 / 65 歲

    10 / 15 / 20 年 / 至 65 歲 10 / 15 / 20 年

    保障年期 至 100 歲 至 100 歲 至 100 歲 (ANB) 至 100 歲 至 100 歲 最高個人嚴重疾病 保險總投保額

    18 歲以下: 2,000,000 港元/ 250,000 美元 18 歲或以上: 6,000,000 港元/750,000 美元

    1,000,000 美元 19 歲以下: 2,800,000 港元/350,000 美元 19 歲或以上: 6,000,000 港元/ 750,000 美元

    15 歲或以下:2,000,000 港元/ 250,000 美元 15 歲以上: 4,000,000 港元/ 500,000 美元

    18 歲以下:2,000,000 港元/ 250,000 美元 18 歲或以上: 4,000,000 港元/ 500,000 美元

    貨幣 港元/美元 美元 港元/美元 港元/美元 港元/美元 等候期 60 日 90 日 90 日 90 日 90 日

  • 康 逸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22 頁,共 40 頁

    C. 非嚴重疾病保障 受保非嚴重疾病 5 項兒童非嚴重疾病 +

    6 項女性原位癌 + 2 項男性原位癌/初期癌症+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

    4 項兒童非嚴重疾病 + 6 項女性原位癌 + 須作手術之腦動脈瘤 + 早期甲狀腺癌 + 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 * 沒有提供男性原位癌/初期癌症保障

    5 項兒童非嚴重疾病 + 6 項女性原位癌 + 1 項男性原位癌 + 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 * 沒有提供前列腺初期癌症保障

    7 項兒童非嚴重疾病 + 6 項女性原位癌 + 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 * 沒有提供男性原位癌/初期癌症保障

    6 項兒童非嚴重疾病 + 6 項女性原位癌 + 2 項男性原位癌/初期癌症+ 血管成形術 + 系統性紅斑狼瘡

    保障年期 至 100 歲 至 100 歲 至 100 歲(ANB) 至 100 歲 至 100 歲 保障利益 (預支當時投保額的百份比)

    20% 10% - 50% 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 25%; 其他: 20%

    20% 20%

    預支次數 2 5 3 3 1 賠償金額上限 (包括被保人於本公司投保的任何保單下非嚴重疾病的所有賠償)

    240,000 港元/ 30,000 美元 每次預支﹕12,500-30,000美元 腦動脈瘤﹕基本保額的 50%

    240,000 港元/30,000 美元 240,000 港元/ 30,000 美元 240,000 港元/ 30,000 美元

    D. 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附加契約) 受保早期嚴重疾病數目 47 沒有 沒有 沒有 沒有 受保嚴重疾病數目 51 保障年期 至85歲 生存期 14日 保障利益 100%附加契約保障額

    公司 AXA 安盛 友公司註 1 保公司 宏公司 安公司 計劃名稱 「康逸嚴重疾病保障」 多重安 X 保(100) 智 X 危疾終身保計劃 活 x 精彩危疾保 好 X 守危疾保障計劃

    B. 身故賠償/ 嚴重疾病保障 受保嚴重疾病數目 51 53 52 53 44 - 不能獨立生活保障期 15 - 75 歲 0 - 65 歲 19 - 65 歲(ANB) 不提供此疾病 不提供此疾病 身故賠償/ 嚴重疾病保障賠償

    100%基本保額 + 特別獎賞(非保證) – 已支付的賠償

    身故賠償: 現時基本保額註2+ 原有基本保額的5% (特惠恩恤金) + 積存紅利(非保證) + 期滿紅利(非保證) 嚴重疾病保障賠償: 可選擇基本保額的100% + 積存紅利(非保證) + 期滿紅利(非保證)

    100%基本保額 + 終期獎賞(非保證) – 已支付的賠償

    基本計劃投保額 – 任何預支賠償 + 累積紅利(非保證)

    100%基本保額 + 特別獎賞(非保證)– 已支付的賠償

  • 康 逸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23 頁,共 40 頁

    E. 嚴重疾病多重保障 (附加契約) 受保嚴重疾病數目 49 51 49 51 42 保障年期 至85歲 至85歲 至85歲(ANB) 至100歲 至100歲 生存期 30日 15日 30日 28日 30日 額外嚴重疾病保障賠償次數

    4次 4次

    2次

    2次 (受保人於基本保障全數賠償的一年後起計30天內,可購買另一份全新危疾保障,而無需任何健康證明)

    2次 (遞增保額:第2次嚴重疾病賠償為投保額之110%;第3次賠償為投保額之120%)

    注意事項 - 如第一次嚴重疾病為不能獨立生活或末期疾病,只需一年等候期

    - 如第一次嚴重疾病為不能獨立生活或末期疾病,需要五年等候期

    - 若首次賠償為嚴重疾病完全及永久傷殘,附加契約會自動終止

    - 使用備用保障權益於1年等候期後購買第2張危疾保單,首12個月的所有賠償只有保額的50%

    - 常見嚴重疾病如心臟病、中風及腎衰竭放於同一個疾病組別,只可賠償一次

    保費豁免保障 (於首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後)

    有 有 有 不適用 有

    F. 其他保障 退保價值 / 保單期滿價值

    保證現金價值 + 特別獎賞(非保證) – 已支付的賠償 保證現金價值: 第 26 年起: 100%已繳保費或 100%基本保額(以較低者為準) 85 歲或以上: 100%基本保額

    保證現金價值+ 積存紅利(非保證)+ 期滿紅利(非保證) – 已支付的賠償

    保證現金價值 + 終期獎賞(非保證) – 已支付的賠償 保證現金價值: 85 歲或以上: 100%基本保額

    保證現金價值 + 累積紅利(非保證) – 任何預支賠償 保證現金價值: 第 11-25 年: 25%-75%已繳保費 第 26 年起: 100%已繳保費或 90%現時基本保額註 2 (以較低者為準) 85 歲或以上: 90%現時基本保額註 2

    保證現金價值 + 特別獎賞(非保證) – 已支付的賠償

    其他 1. 抗通脹加保權益 2. 失業保障

    1. 睪丸癌/前列腺癌(額外10%賠償)

    1. 抗通脹加保權益 2. 第二醫療意見於多重保

    障附加契約內

    1. 抗通脹加保權益 2. 每兩年提供一次(共五次)

    免費身體檢查計劃 3. 備用保障權益 4. 第二醫療意見 5. 睪丸癌/前列腺癌(額外

    10%賠償)

    1. 第二醫療意見於多重保障附加契約內

    AXA 安盛 友公司註 1 保公司 宏公司 安公司 計劃名稱 「康逸嚴重疾病保障」 多重安 X 保(100) 智 X 危疾終身保計劃 活 x 精彩危疾保 好 X 守危疾保障計劃

  • 康 逸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24 頁,共 40 頁

    嚴重疾病多重保障附加契約保費率

    非吸煙男性,每一千元投保額的年繳保費,繳費至保障年期完結為止

    25歲 3.56 4.92 3.49

    根據基本計劃保費,購買另一份全新危疾保障

    3.12 35歲 5.54 5.95 5.40 5.26 45歲 8.45 6.25 8.00 8.05 55歲 14.76 6.82 13.38 13.74

    非吸煙女性,每一千元投保額的年繳保費,繳費至保障年期完結為止 25歲 3.49 5.03 3.37

    根據基本計劃保費,購買另一份全新危疾保障

    2.83 35歲 5.43 6.39 4.91 4.52 45歲 7.99 6.65 7.16 7.07 55歲 13.55 7.33 11.72 9.89

    註1: 友公司設有泰然安 X 保及多重安 X 保。泰然安 X 保保障一次嚴重疾病、非嚴重疾病疾病及提供現金價值﹔多重安 X 保則包括泰然安 X 保的所有保障加上額 外 4 次嚴重疾病保障及於身故時賠償的特惠恩恤金。

    註 2: 現時基本保額 = 原有基本保額 – 已支付的嚴重疾病及非嚴重疾病賠償

    註 3: 友公司的嚴重疾病多重保障乃包含在基本計劃內,而上述的保費率為多重安 X 保(100)及泰然安 X 保(100)的差額,及用繳費年期為 25 年作為參考。

    公司 AXA 安盛 友公司註 3 保公司 宏公司 安公司 計劃名稱 「康逸嚴重疾病保障」 多重安 X 保(100) 智 X 危疾終身保計劃 活 x 精彩危疾保 好 X 守危疾保障計劃

  • 康 逸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所 有 資 料 只 供 內 部 參 閱 或 使 用 第 25 頁 , 共 40 頁

    核保指引及細則

    (i) 一般新生意核保程序及要求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

    香港/澳門居民 中國內地訪港/澳旅客 (特選級別 / 普通級別)

    受僱人士 非受僱人士 (家庭主婦/

    學生/退休人士) 受僱人士

    非受僱人士 (家庭主婦/

    學生/退休人士)

    投保年齡 根據基本計劃

    最低投保額 80,000 港元 / 80,000 澳門幣 / 10,000 美元

    最高投保額#

    以下各項較低者: 1) 基本保障之 50% 2) 沒有「增值權益附加條款」﹕600,000 港元/ 600,000 澳門幣/ 75,000 美元

    享有「增值權益附加條款」﹕500,000 港元/ 500,000 澳門幣/ 62,500 美元

    計算豁免驗身及所

    需財務資料的保額^ 相等於此附加契約之投保額的 100%,

    並計算入投保人之投保總額以作核保用途

    最高個人嚴重疾病

    保險投保總額#

    6,000,000 港元/ 6,000,000 澳門幣

    / 750,000 美元

    2,000,000 港元/ 2,000,000 澳門幣

    / 250,000 美元

    2,400,000 港元/ 2,400,000 澳門幣

    / 300,000 美元

    1,200,000 港元/ 1,200,000 澳門幣/

    150,000 美元 豁免驗身限額^ 沿用現時一般核保程序 所需財務資料入息

    限額 沿用現時一般核保程序

    保費計算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25%

    新生意所需文件

    如同「康逸嚴重疾病保障」基本計劃 - 如同「康逸嚴重疾病保障」基本計劃- 連同已簽妥的最新版本「康逸嚴重疾

    病保障」投保申請資料補充* (香港表格編號 : LFUW046-1108) (澳門表格編號 : MLUW046-1108)

    保單行政所需文件 沿用現行之程序

    註:

    # 1.包括所有 AXA 及其他公司生效的及提供任何嚴重疾病保障種類之保單

    2. AXA之嚴重疾病保險投保總額計算方法﹕ = 金裝康寧保險 (LIP) + 真智康寧保險 (SLI) + 金裝康愉保險 (ELI) + 智倩女性保障 (SML/SMR) + 康全嚴重疾病保障–10 (CI10) + 康逸嚴重疾病保障 (HMI) + 康逸嚴重疾病多重保障 (MB) 的50%保額 + 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ES) 保額 3. 如非投保「康逸嚴重疾病保障」,最高保障額將維持﹕ 「特選級別」的退休人士為800,000港元/ 800,000澳門幣/100,000美元 「普通級別」的所有非受僱人士為400,000港元/ 400,000澳門幣/50,000美元

    ^ 1. 沿用現行之程序,即使申請保額在豁免驗身限額內,公司亦可能要求被保人進行有關身體檢查或化驗測試

    2. 豁免驗身限額計算方法 :

    = 在本公司生效的總投保額 [基本計劃 + 定期保障附加契約 + 金裝康愉保險(ELI) + 智倩女性保障(SML/SMR) + 康全嚴重疾病保障–10 (CI10) + 康逸嚴重疾病保障(HMI)] 的保額 + 康逸嚴重疾病多重保障 (MB) 的50%保額 + 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ES) 保額 * 最新版本「康逸嚴重疾病保障」投保申請資料補充會加入有關「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之聲明

  • 康 逸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附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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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保單行政程序

    香港 /澳門居民 / 中國內地訪港 /澳旅客

    新增於現有保單 • 只可於投保新生意時同時申請,其後不可附加

    加大投保額 • 只可於契約生效首年內提出申請,並須進行正常核保 • 沿用現行之程序

    保單復效-不更改保單日期

    的復效 • 可以,沿用現行之程序 • 根據基本計劃

    保單復效-重訂保單日期的

    復效 (Redating) 不可以

    增值權益 (IIE) 根據基本計劃

    轉換保單貨幣 可以,根據基本計劃

    減額清繳保險/延展定期保險 不適用

    停止繳交保費 根據基本計劃

    自動保費貸款 不適用

    提取保單貸款 不適用

    減低投保額

    可以 • 減低後的投保額不可少於本公司所定的最低限額 • 減低投保額後的早期嚴重疾病、嚴重疾病保障的金額將按比

    例調減

    取消附加契約 可以

    (iii)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之特別安排

    由於「康逸早期附加保障」只可於投保新生意時同時申請,為配合「康逸早期附加保障」於 2011年 8 月 22 日隆重推出,在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8 月 21 日期間已購買「康逸」基本計劃的客戶,可於 8 月 22 日至 9 月 27 日期間獲得特別安排附加「康逸早期附加保障」於原有基本計劃上,並可享有新客戶推廣計劃之獎賞,有關新客戶推廣計劃的詳情,可參閱客戶推廣計劃手冊。而附加「康

    逸早期附加保障」的核保詳情則如下﹕ 合資格客戶: 於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8 月 21 日期間已購買「康逸」基本計劃;及 於 2011 年 8 月 22 日至 9 月 27 日期間申請附加「康逸早期附加保障」 情況 (1) 如客戶於購買「康逸」基本計劃後健康狀況並無改變﹕

    - 不需重新核保 - 只須於「投保申請資料補充」上註明健康狀況於購買「康逸」基本計劃後無改變,請參

    閱第 35 頁的附錄 1「康逸早期嚴重疾病保障附加契約」投保申請資料補充範例

    - 如客戶為中國內地訪港/澳旅客,須附上最新版本之「康逸嚴重疾病保障」投保申請資料補充表格 (香港表格編號 : LFUW046-1108 / 澳門表格編號 : MLUW046-1108)

    -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生效日期須與原有「康逸」基本計劃相同 - 「康逸早期附加保障」等候期由原有「康逸」基本計劃的發出日期起計算 - 保單文件將會被重發,以取代原有之保單文件

    情況 (2) 如客戶於購買「康逸」基本計劃後健康狀況有所改變﹕

    - 沿用現行附加契約之程序並須進行正常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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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償事宜

    (i) 索償程序及所需文件 早期嚴重疾病賠償 / 嚴重疾病賠償

    香港 /澳門居民及內地訪港 /澳旅客適用

    所需索償表

    格及文件

    1. 「嚴重疾病索償表格」 2. 「嚴重疾病索償表格續第 2 部份」 3. 提供病理報告或其他有關證據/醫療證明 4. 必須在首次診斷早期嚴重疾病或嚴重疾病後 90 天內以公司指定的形式提交證明 5. 如被保人為內地訪港 /澳旅客,被保人在國內必須於指定醫院*接受診斷,

    方可獲得有關賠償

    收款人 被保人(若被保人在支付此保險賠償時仍然生存的話),否則,保險賠償將給予受益人,如被保人未滿18歲,保險賠償將給予保單持有人

    註: *醫院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正式評定的三級甲等醫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及專供康復、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醫院管理規則

    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註冊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若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對於醫院的分等標準有更改或取消,我們保留調整醫院定義的權利。

    (ii) 例 子 說 明 例子 1 – 第一次索償早期嚴重疾病,第二次索償嚴重疾病 • 陳女士於30歲買了「康逸嚴重疾病保障」,投保額為300,000港元及「康逸早期附加保障」,投

    保額150,000港元。 • 陳女士於40歲時,經診斷患上早期心肌病,此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為150,000港元,「康逸早

    期附加保障」於支付賠償後自動終止。 • 陳女士於50歲經診斷患上末期疾病,此嚴重疾病保險賠償相等於300,000港元加特別獎賞。當

    嚴重疾病一經賠償後,保單將會終止。 例子 2 - 第一次索償嚴重疾病 • 黃先生於30歲買了「康逸嚴重疾病保障」,投保額為500,000港元及「康逸早期附加保障」,投

    保額250,000港元。 • 黃先生於50歲經診斷患上中風,「康逸嚴重疾病保障」之嚴重疾病保險賠償相等於500,000港元

    加特別獎賞,而「康逸早期附加保障」之嚴重疾病保險賠償為250,000港元。黃先生所得的總賠償為750,000港元(500,000 + 250,000)。當此嚴重疾病一經賠償後,保單將會終止。

    例子 3 - 第一次索償非嚴重疾病 + 早期嚴重疾病,第二次索償嚴重疾病 • 劉女士於40歲買了「康逸嚴重疾病保障」,投保額為400,000港元及「康逸早期附加保障」,投

    保額200,000港元。 • 劉女士於45歲時因卵巢原位癌而接受卵巢切除術,「康逸嚴重疾病保障」之非嚴重疾病保障賠償

    為80,000港元(400,000 x 20%)。而「康逸早期附加保障」之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為200,000港元。劉女士於是次索償所得的總賠償為280,000港元(80,000 + 200,000)。「康逸早期附加保障」於支付賠償後自動終止。

    • 劉女士於6個月後確診患上肺癌,嚴重疾病保險賠償相等於320,000港元 (400,000–80,000)加特別獎賞。當嚴重疾病一經賠償後,保單將會終止。

    注意事項:要獲得「康逸早期附加保障」的有關賠償,被保人必須在早期嚴重疾病或嚴重疾病診

    斷日期後仍然生存最少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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