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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ervices News & Updates 金融產業要聞與實務 1 of 44 本刊物著作權屬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有,未經書面許可,請勿引用或翻印。 吳偉臺 金融產業服務 營運長 September 2016 發行人的話 金融科技(FinTech) 為現在金融業發展重點,在實務上也可能面 臨許多資訊安全風險議題。近期發生銀行遭駭客攻擊事件,對於 台灣及全球發展金融科技都是一大挑戰。儘管企業在法令遵循的 投資持續增加,也持續受到法規的審查規範,但金融業犯罪事件 仍頻傳,建議企業需重新思考其在法遵上的投資以及打擊經濟犯 罪的方法。 此外,國際恐怖主義抬頭,加上美國「肥咖條款」,追討逃漏稅 成為國際共識,讓反洗錢成為法遵的重點。近期法遵議題也國內 不斷延燒,風控、法遵也開始成為金融業打亞洲盃、世界盃的重點項目。面對國內外金融法規 接踵而來的變化,企業除了進行差異分析以調整業務內容或更新內部管理辦法,讓良好的內控 制度成為公司文化的一部分,亦須重視法令遵循專業人才的短缺問題,尤其在反洗錢防制及反 恐金融法規遵循方面,以持續落實法令遵循,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 前言 本期專論透過「全機構洗錢暨資恐風險評估實踐以風險為基礎的 反洗錢策略及規劃-國際標準與香港經驗」,探討近期在國內相當 熱門之反洗錢議題。自從國內外許多大型金融機構被主管機關以 鉅額罰款處分後,防制洗錢等法遵作業,已成為大眾矚目的焦點 也突顯國內業者亟需改善之處。本文作者以其實際參與協助香港 金融機構(包含台資銀行香港分行)建置、規劃與執行「全機構洗錢 暨資恐風險評估」,提出相關之觀察及經驗分享,包括風險評估在 風險基礎方法原則內的角色與地位(涵蓋客戶/帳戶風險評估、機構風險評估、產業風險評估、 國家風險評估等),並認為數據計算軟體並非全機構風險評估及控制查核專案並非全機構風險 評估。最後,提出全機構風險評估之範圍與操作及常見之關鍵決策,可提供我國業者相關建置 之參考。本期另一專論「我國金融業導入 IFRS9「預期損失模式」面臨之實務議題與因應策 略」,係延續上期介紹 IFRS9 有關 ITG 會議主題及結論,包括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對循環型 信用工具衡量預期信用損失及前瞻性資訊等議題,應有助於業者導入 IFRS9 實務之應用。 黃金澤 金融產業服務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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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ervices News & Updates金融產業要聞與實務

September 2016

發行人的話

金融科技(FinTech)為現在金融業發展重點,在實務上也可能面

臨許多資訊安全風險議題。近期發生銀行遭駭客攻擊事件,對於

台灣及全球發展金融科技都是一大挑戰。儘管企業在法令遵循的

投資持續增加,也持續受到法規的審查規範,但金融業犯罪事件

仍頻傳,建議企業需重新思考其在法遵上的投資以及打擊經濟犯

罪的方法。

此外,國際恐怖主義抬頭,加上美國「肥咖條款」,追討逃漏稅

吳偉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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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物著作權屬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有,未經書面許可,請勿引用或翻印。

金融產業服務 營運長 成為國際共識,讓反洗錢成為法遵的重點。近期法遵議題也國內

不斷延燒,風控、法遵也開始成為金融業打亞洲盃、世界盃的重點項目。面對國內外金融法規

接踵而來的變化,企業除了進行差異分析以調整業務內容或更新內部管理辦法,讓良好的內控

制度成為公司文化的一部分,亦須重視法令遵循專業人才的短缺問題,尤其在反洗錢防制及反

恐金融法規遵循方面,以持續落實法令遵循,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

前言

本期專論透過「全機構洗錢暨資恐風險評估實踐以風險為基礎的

反洗錢策略及規劃-國際標準與香港經驗」,探討近期在國內相當

熱門之反洗錢議題。自從國內外許多大型金融機構被主管機關以

鉅額罰款處分後,防制洗錢等法遵作業,已成為大眾矚目的焦點

也突顯國內業者亟需改善之處。本文作者以其實際參與協助香港

金融機構(包含台資銀行香港分行)建置、規劃與執行「全機構洗錢

暨資恐風險評估」,提出相關之觀察及經驗分享,包括風險評估在

風險基礎方法原則內的角色與地位(涵蓋客戶/帳戶風險評估、機構風險評估、產業風險評估、

國家風險評估等),並認為數據計算軟體並非全機構風險評估及控制查核專案並非全機構風險

評估。最後,提出全機構風險評估之範圍與操作及常見之關鍵決策,可提供我國業者相關建置

之參考。本期另一專論「我國金融業導入 IFRS9「預期損失模式」面臨之實務議題與因應策

略」,係延續上期介紹 IFRS9 有關 ITG 會議主題及結論,包括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對循環型

信用工具衡量預期信用損失及前瞻性資訊等議題,應有助於業者導入 IFRS9 實務之應用。

黃金澤

金融產業服務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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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論

透過「全機構洗錢暨資恐風險評估」實踐以風險為基礎的反洗錢策略及規劃-國際標準與香

港經驗 ◎梁鴻烈、王盈瑾

我國金融業導入IFRS9「預期損失模式」面臨之實務議題與因應策略(中) ◎ 紀淑梅

活動/報導

CSR評量管理讓企業 創造CSR好投資

剖析反避稅法令 面對集團全球稅務治理新挑戰研討會

善用科技與企業化經營友善農業吸引金融業跨界合作

專業研究報告

金融科技浪潮中的支付業-數位化轉型及客戶期望的轉變

2016/17 全球企業稅制指南

工業 4.0:打造數位化企業

46%全球金融業曾發生經濟犯罪 需重新思考資安防護策略

金融法規函令變動 ◎梁鴻烈

金融稅務法規變動 ◎陳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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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全機構洗錢暨資恐風險評估」實踐以

風險為基礎的反洗錢策略及規劃

梁鴻烈 金融法律服務 合夥律師

王盈瑾 金融法律服務 經理

梁鴻烈 合夥律師

(02)2729-5350

[email protected]

前言

本文作者自 2015 年底至 2016 年上半年,在香港依循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所核准之規格及工作範圍,協助香港當地金融機構(包含台資銀行香港分

行)建置、規劃與執行「全機構洗錢暨資恐風險評估」,本文係專案執行期間所作觀察與經驗

之彙整。

為因應 FATF 在 2018 年的實地評鑑,香港預計在 2016 年完成國家風險評估,並於近一年內加

強對轄下金融機構反洗錢機制的監管,啟動多次專案金檢,查核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估的範圍

與方法論。經過密集的檢查行動後,已有多家機構遭到糾正、調降評級甚至命令停辦部分業務

的處罰,究其原因後發現,是由於未執行妥適的風險評估,連帶無法在內部制度落實以風險為

基礎原則的管控措施。

區域金融中心重視全機構風險評估的趨勢與風氣,勢必將透過當地主管機關監管台資銀行香港

分行的手段,逐漸擴散至在台總行的內控機制及全球統一管理系統,終至影響我國主管機關與

執法單位的監理方向及檢查密度。

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在 2012 年正

式將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納為 40 項建議(40 Recommendations)中的首項建議

項目,並在 2014 年發佈「銀行業遵循風險基礎方法之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for the Banking Sector)後,主流國家及具指標性的金融服務業均肯認風險基礎方法

為最有效辨識、評估及遏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指導綱領。簡言之,風險基礎方法的精

髓,在於評估管控單位在辨識、評估並掌握風險後,特別針對所辨識的風險種類及評估所得的

風險等級,建置因應措施與機制,以確保風險防制及風險抵減措施與所辨識及評估的風險態樣

與程度相符,進而在高風險情形適用高密度管控,反之亦然,來達到資源有效分配的目的。

風險基礎方法的適用對象並不限於產業及機構,政府公權力的展現亦應以風險基礎方法為原則1,包括協調各機關之監理角色及資源,審酌各個產業和機構(不限於金融服務)所曝露的風險、

1 FATF,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for the Banking Sector, October 2014, available at: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Risk-Based-Approach-Banking-Secto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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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的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能力、經驗及遵法情形,以決定特定產業和機構實際採用防制及抵

減措施之範圍、程度、頻率與強度,或者特定產業和機構是否被授與裁量權限,得自行決定採

取哪些防制抵減措施和落實的方式2。

承前,除了經確認為風險較高的產業及機構應適用較嚴謹的監理機制而不應適用減免體制之外,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能力較高、資源與經驗較充足的產業和機構,適合以風險基礎方法自我管

理,並擁有較多的決策權責—例如金控型的銀行得在辨識、評估風險因子後,自行決定哪些情

形應使用高密度管理措施,而其他情形適用簡易措施即可;另一方面,規模較小客群較少的地

方型信用合作社則因資源受限,較無能力辨識客戶風險或追蹤交易風險,宜採一律通用的嚴格

管控機制。最後,倘若某個國家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尚未至成熟階段,或法令規章未臻完備,無

論是機構或產業的裁量權均應被嚴格限制,進而適用強制型監理手段。

有鑑於 FATF、國際貨幣組織3、世界銀行4及 Wolfsberg Group5均已認定,預先執行風險為基

礎的風險評估為落實風險基礎方法的基石與先決要件,內國法令也紛紛規定風險評估設定為強

制法令遵循事項6,本文在國際權威文獻所建立的鳥瞰架構下,介紹「全機構洗錢暨資恐風險

評估」(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簡稱「IRA」)的內涵,透過分享區域金融中心所要求

的實務規格與執行標準,作為我國金融服務產業與機構之借鏡。

風險評估在風險基礎方法原則內的角色與地位

成功施行風險基礎方法的關鍵,在於自宏觀的角度廣泛審酌風險來源及種類,再逐漸深入各個

具體次項因子,才能得出完整的風險樣貌。依據評估對象之不同,「風險評估」可分為客戶/

2 FATF, Interpretive Notes to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Interpretive Note to Recommendation 1 (AssessingRisks and Applying a Risk-Based Approach), February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commendations/pdfs/FATF_Recommendations.pdf3國際貨幣組織對會員國提供國家風險評估的諮詢協助,請見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Technical

Assistance on AML/CFT, https://www.imf.org/external/np/leg/amlcft/eng/aml3.htm#capabilities。4參前註,世界銀行亦有類似角色,請見 The World Bank, Money Laundering/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http://www.worldbank.org/en/topic/financialmarketintegrity/brief/antimoney-laundering-and-combating-the-financing-of-terrorism-risk-assessment-support。5 The Wolfsberg Group 最初由數個跨國銀行集團於 2000 年發起組成,宗旨在於發展金融犯罪防制、洗錢

防制及 KYC 規範。截至 2016 年 6 月組成成員共有 13 家金融集團,並在多類反洗錢極打擊資恐等專題上

發佈規則指引。6 如香港 HKMA 19 December 2014 Circular, FATF Risk-Based Approach Guidance for the Banking Sector and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the expectation that AIs should identify, assessand understand the ML/TF risks to which they are exposed…AIs should conduct ML/TF risk assessment at boththe institutional and customer levels.”); 新加坡 MAS Notice 626 24, April 2015,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Banks (“A bank shall take appropriate steps to identify,assess and understand, its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 risks in relation to (a) its customers; (b)the countries or jurisdictions its customers are from or in; (c) the countries or jurisdictions the bank hasoperations in; and (d) the products, services, transactions and delivery channels of the bank.”; 歐盟 Directive

2015/849 20 May 2015 (“Member States shall ensure that obligated entities take appropriate steps to identifyand assess the risks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taking into account risk factors…shall beproportionate to the nature and size of the obligated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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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風險評估、機構風險評估、產業風險評估與國家風險評估等四類,圖一呈現四種風險評估

的位階地位。

圖一 風險評估位階圖

客戶/帳戶風險評估

客戶/帳戶風險評估為最狹義的一種風險評估,由機構在指引文獻或內國法規所規定的上位原

則範圍內,自行訂立執行細節及評估項目後辦理。依據我國「銀行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

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以下簡稱「銀行風險評估指引」),銀行應於建立客戶業務關係

時,綜合考量客戶背景、職業與社會經濟活動特性、地域及非自然人客戶之組織型態與架構、

建立業務關係的管道等,辨識客戶或帳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另外,銀行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的

審查與更新機制,例如在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客戶定期審查或經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導致客戶風

險發生變化時,重新評估客戶風險等級。客戶/帳戶風險評估為廣義種類風險評估的前決要件,

特別是機構風險評估必須仰賴客戶/帳戶風險評估的結果為基礎前提。

機構風險評估

機構風險評估為第二狹義的風險評估,得由國家公權力或機構本身執行,意在掌握與瞭解機構

所曝露的洗錢資恐風險與程度。依據國際標準的建議,全機構風險評估應至少每年一次7,以

利定期追蹤機構的風險態貌,並規律地審視防制機制有效性和風險相符度;或者在重大事件或

變化發生時,應重新進行專案機構風險評估或更新先前風險評估的結果8。

機構風險評估的複雜度取決於機構業務的特性、規模、多樣性及複雜程度、機構目標市場、客

群所導致的風險、業務涉及的地區與服務通路等因素。在設計機構風險評估項目時,得考量國

7 The Wolfsberg Group, How often should an enterprise-wide risk assessment take place?, Frequently AskedQuestions on Risk Assessments for Money Laundering, Sanctions and Bribery & Corruption, available at: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faq/Wolfsberg-Risk-Assessment-FAQs-2015.pdf8 同前註。

• 國家風險評估

• 產業風險評估

• 風險評估

• 機構風險評估

• 客戶/帳戶風險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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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公務機關所提供的統計數據;在設置並履行防制計畫時,機構可同時參考

機構風險評估結果、國家風險評估結果(國家負有提供風險評估結果及相關資料給監理機關、

產業及個別機構之義務)以及國家法令制度。

在 FATF 的推動下,會員國轄下的機構風險評估為強制遵守事項,且無豁免的餘地,可見機構

風險評估在風險基礎方法原則所扮演的關鍵地位。我國為準備接受 APG 在 2017 年第 4 季的評

鑑,金管會以函令要求銀行業須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完成機構風險評估所需之規劃、建

置與管理措施,並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首次全行風險評估。其餘如保險業、投信投顧業

與證券業,則較前述銀行業時程晚一個月。由於本波法令遵循要求及規格為我國首見,其內涵

並無先例可循,法遵時程又直接衝擊金融業者,本文引用香港經驗,提供我國業者辦理機構風

險評估取法的典範。

產業風險評估

產業風險評估為第二廣義的風險評估,得由國家公權力或產業自行辦理,目的在於掌握與瞭解

特定產業所曝露的洗錢資恐風險與程度。相較於機構與國家風險評估,國際文獻與慣例對於產

業風險評估的著墨相對較少,多半作為國家風險評估的一部分,原因可能是國際規範的主流發

展仍聚焦在金融服務產業,而邏輯上金融服務產業的風險評估可視為個別金融服務機構風險評

估的集合與延伸9,在 FATF將機構風險評估列入強制遵守事項後,產業風險評估的必要性降低,

獨立於機構風險評估的產業風險評估討論並不常見。另一方面,FATF 甫於 2012年始將非金融

服務產業(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s,簡稱「DNFBP」10)正式納

入洗錢防制體系內,DNFBP 產業風險評估的方法論尚在發展階段,故系統性的標準及規格較

少。

不過,這並不代表產業風險評估的重要性低於其他風險評估,唯有透過產業風險評估認識特定

產業所曝露的風險類別及程度,公權力始有合理的依據決定是否要求特定產業全面嚴格遵守反

洗錢與打擊資恐的控管措施(例如 FATF 的 40項建議),或允許部份低風險的產業採取風險基礎

方法甚至無須逐一遵守 FATF 建議事項。特別是非金融服務亦非 DNFBP 但又曝露在高度風險

下的產業類別,以及原本就不屬於特許事業者,更應考慮全面適用反洗錢管控措施,不得自由

決定遵循的程度及項目。

承前述,獨立的產業風險評估並不常見,較少有系統性的評估方法論,產業風險評估多半被納

為國家風險評估的一部分,在已經完成國家風險評估報告的國家中,以英國在 2015 年 10 月出

版的報告以量化值分方式呈現產業風險評估結果最為突出。由於「威脅」(threat)11本身並不會

9 FATF 認為,經過妥適辦理的產業風險評估所辨識及掌握的產業風險,可用以取代機構風險評估。FATF,

Interpretative Notes to the FATF Recommendation 1 (Assessing Risks and Applying a Risk-Based Approach),available at: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commendations/pdfs/FATF_Recommendations.pdf. (“…but competentauthorities or SRBs may determine that individual documented risk assessments are not required, if the specificrisks inherent to the sector are clearly identified and understood”)10 截至 2016 年 6 月份,FATF 所定義的六類 DNFBP 包括博弈場所、不動產仲介商、貴金屬商、珠寶商、

獨立執業的律師公證人與會計師、信託及公司服務代辦。11 在英國的國家風險評估報告中,「威脅」被定義為對國家、社會與經濟等造成傷害的人事物,「威脅」

是風險因素之一,通常是辨識洗錢與資恐風險的起點。「威脅」也可以被認為是罪犯嘗試透過各種管道

洗錢,而所有金融產業都可能會被利用為洗錢的平台。至於「風險」是比「威脅」更廣義的詞,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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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產業而有所不同,英國所作的產業評估從「脆弱度」 (vulnerability)和「概然率」

(likelihood)兩項變因量化計算既有風險(inherent risks):「脆弱度」考量「某產業所提供服務

的複雜度與取得難易度」、「透過某產業的服務跨境移動資金的能力」、「某產業內資金移動

的規模及速度」,以及「該產業的遵法情形」;而「概然率」則考量「產業規模」、「產業申

報可疑交易的機率」,以及「執法單位對該產業洗錢情狀的掌握與認識」12。除了既有風險之

外,英國也量化評估風險減緩措施的效果,在結算既有風險與減緩措施的評分後,取得風險殘

值,圖二顯示英國九類特許產業量化評估的結果—既有風險評分、減緩措施評分、風險殘值,

及既有風險與風險殘值所代表的風險區間:

圖二 英國特許產業洗錢風險量化評估結果13

國家風險評估

國家風險評估是四種風險評估中位階最高者。在 2012 年修訂的 40 項建議首項建議中,FATF

開宗明義要求會員國政府應利用公權力機關的資源完成國家風險評估,對第一項建議具備拘束

力的註解更進一步規定,國家風險評估應為持續性的義務 − 政府有義務更新國家風險評估14。

威脅、脆弱度及後果(consequences)的綜合。12 HM Treasury, Methodology, UK National Risk Assessment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October 2015, available at: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k-national-risk-assessment-of-money-laundering-and-terrorist-financing。13同前註.14 FATF, Interpretative Notes to the FATF Recommendation 1 (Assessing Risks and Applying a Risk-B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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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國家風險評估具備三種目的:第一,協助政策的規劃與闡釋,並作為政府制訂或修

改法令規章的依據,曝露在較高風險的國家應確保內國法制全面遵守 FATF 的建議與指引,且

要求轄下產業及機構嚴格遵守法令規範,而風險較低的國家則可衡量是否僅採納部份 FATF 建

議事項,或考慮對低風險的產業或機構施以減免監管15。第二,透過辨識威脅、脆弱度及兩者

所帶來的綜合影響,將監理機關資源作最佳化的分配。第三,作為產業與機構風險評估的參

佐,因此,政府亦負有對監理機關、產業與機構提供國家風險評估相關資訊的義務。

國家風險評估橫跨洗錢及資恐活動的生命週期,涉及洗錢活動的「處置」、「多層化」及「整

合」三階段16,以及資恐活動的「資金發生」、「資金搬移」及「資金使用」三階段17,考慮各

類威脅(threat)的態樣,例如國內犯罪行為的性質與嚴重度、洗錢基礎犯罪的種類、犯罪所得

金額、犯罪所得跨境的移動、境外犯罪所得但洗錢活動發生於境內之金額、犯罪活動之起源、

發生地與集中情形、境內恐怖活動的性質及氾濫度,及鄰近地區恐怖活動的性質及氾濫度。

除了威脅的評估與衡量,國家風險評估另應參酌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環境、立法等客觀

因子情狀,審酌威脅侵犯本國的可能性(vulnerability)與機率(likelihood)。視客觀情狀而定,

它們相當於機構風險評估中的管控與抵減機制,例如政治越穩定、具備有效打擊犯罪能力的執

政當局、無貪汙風氣、透明的金融體系、人口流動率低、社會包容度高而無種族衝突、執法嚴

格的國家,遭到洗錢或資恐活動侵犯的機會就較低;但反之也將成為加重風險的因素18。

此外,除了金融機構及 FATF 所定義之六類 DNFBP 以外,國家風險評估的對象也可以是一般

認為屬於高風險的產業,例如提供資金與貨品跨境流動性的產業(如旅行社、報關行、快遞公

司)、經常經手大量資金或現金的產業(如當鋪、藝術品買賣、建設公司),或提供環境的產業

(如旅館業、賭場)等。由於國家風險評估跨部會、跨產業、跨階段、跨客觀情狀的特性,能充

實金融機構與 DNFBP 對於洗錢及資恐風險的掌握、豐富防制機制的觀點,特別是 FATF 近年

開始重視經濟制裁與資產凍結、避稅、武器擴散及國際合作等議題,使得全面性國家風險評估

的必要性日趨升高。

小結

雖然四種風險評估有位階性的不同,並不代表高位階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優於其他,反而是高位

階的風險評估需以較低位階的結果及發現為基礎和依據,圖三呈現各類風險評估之間的互動關

係,橘色箭頭表示觀點和結論由低位階流向高位階,紅色箭頭則表示由低位階流向高位階。

Approach), available at: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commendations/pdfs/FATF_Recommendations.pdf.15 舉瑞士為例,先以法令規定持續性風險評估的義務後,透過風險評估辨識風險較低的產品服務後。對

該類產品服務適用豁免制度。欲適用豁免制度的業者應向瑞士金融主管機關 FINMA 提出申請,由 FINMA

審核佐證文件,確認是否符合豁免制度的必要要件,審核項目包括(一)FATF 是否已對該類活動提出研究

結論,(二)該項或類似活動是否曾經刑事處分,(三)情事改變是否將影響該類活動的風險等級。FINMA 有

法定義務公布其審核方式及結果。16 Placement、Layering 及 Integration。17 Raising/collecting funds、Moving funds 及 Using funds。18 FATF, Annex II, National Money La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February 2013, availableat: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content/images/National_ML_TF_Risk_Assessment.pdf, av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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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各類風險評估互動關係圖

全機構風險評估與其他反洗錢專案之差異與釋疑

風險基礎方法代表洗錢防制體制所關注的焦點,由過去全面嚴格遵循法令項目的「結果論」,

移轉至重視建立程序與原則的「方法論」。因為風險基礎方法及其前提要件的機構風險評估為

相對新穎的觀念,在落實陌生且高位階的訓示性規格時常發生誤解,致未能如期達成風險基礎

方法的目標。

雖然國際組織、主管機關紛紛對全機構風險評估的進行方式設有高位階的訓示指引,各機構仍

需視本身營運情狀自行判斷具體的執行方向,並自行規劃細節的評估項目,在缺乏明確的比對

基準下,紛紛出現以全機構風險評估為名,卻缺乏全機構風險評估完整效能的專案進行方式。

以下例舉常見的概念混淆,並佐以香港經驗協助釋疑。

數據計算軟體並非全機構風險評估

坊間有業者開發數據計算軟體或系統,稱以標準化及自動化方式串聯計算機構營運數據資料後

便得取得風險量值,由於軟體或系統為自動化運作,可節省人力工時成本;也因為風險以量化

方式呈現,有助於嗣後定期追蹤風險數值變化。

然而,全機構風險評估並不是僅有量化營運資料的蒐集、比對、彙整與分析。首先,軟體或系

統為業者所開發交由金融機構操作,金融機構並無法審酌自身的營運規模、業務複雜度等獨特

因素,調整軟體系統的風險因子與所占權重,除了不符合國際慣例及我國法令要求之外,也會

導致實質評估結果的偏差。例如,DBU 客群的國籍相較於 OBU 來得單純許多,倘若分配相同

權重在 DBU 與 OBU 的客戶國籍因素上,即是忽略 OBU 客群來源的多樣性,導致相對低估

客戶/帳戶風險評估

機構風險評估

產業風險評估

國家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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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 客群國籍或高估 DBU 客群國籍對洗錢或資恐風險的影響,此為軟體系統無法在客製化的

基礎上運作的困境。

接著,軟體或系統僅能在既有的設定值範圍操作「淺層」的量化分析,而無法在設定值範圍以

外靈活進行「深層」的交叉比對,但唯有透過深層的交叉比對,才能辨識客戶、交易及產品的

風險重疊處,針對風險焦點客製設計管控措施。例如,縱使系統軟體能分開運算最近 12 個月

內開戶的客戶比例、高風險產業客戶比例、評估期間內曾使用過信用狀相關服務的客戶比例等,

卻沒有設計綜合參照以上情狀的參數來辨識出三項風險重疊的極高危險群,進而檢視該極高風

險情形是否已被有效控制,並藉以規劃抵減措施,此為軟體系統無法進行機動的質化分析、進

而提出切中要害的方案的困境。

最後,軟體系統僅量化「既有風險」,卻未檢視銀行既有的控管機制。有效的控管機制雖能幫

助降低既有風險,但不完善的控管機制反而將銀行曝露在更多風險侵害的危險下;忽略控制措

施有效性的討論,等於是視而不見控管缺失所帶來的風險,此為軟體系統闕漏控制討論的困境。

控制查核專案並非全機構風險評估

一般而言,控制查核專案可分為法遵查核 (compliance mapping exercise)與有效性查核

(effectiveness survey)兩類,前者屬於法規遵循的比對操練,透過全面或抽樣檢查機構規章、

工作表單甚或人員訪談的方式,確認機構是否符合強制法令的要求,內部查核工作以機構內稽

核單位為權責單位,外部查核工作則視各國法令之不同由簽證會計師或律師擔任。另一方面,

有效性查核的範圍則不限於強制法規遵循,而是確認在機構作業流程中,對每個可能發生防範

缺失、督導缺失、疏忽與弊端的樞紐,設有適切有效的控制與管理機制,換言之,有效性查核

的範圍超越強制法令事項,其查核項目多以國際層次的指引文獻、研究報告或數據資料彙整而

成。

然而,無論是法遵查核抑或有效性查核,獨立的控制查核專案都不能稱之為全機構風險評估。

第一,由於控制查核專案並未進行既有風險的先行評估與辨識,有效性查核範圍與權限的設計

一開始就缺乏風險焦點作為基準(benchmark),導致建議改善方案的效能大打折扣;而法遵查

核多限於法令強制事項之遵循比對,更未必會斟酌缺失與弊端的有效控制。第二,如同自動化

軟體未斟酌各個機構獨特的營運模式、客群組織、目標市場及產品服務項目,控制查核專案同

樣有未能客製化設計查核範圍與權限的障礙。第三、法遵查核範圍限於內國法令項目,以我國

金融機構打「世界盃」、「亞洲盃」的長遠發展策略目標而言,並不容易將總行所發展的標準

適用在海外據點的查核任務,導致管理系統扞格不入,提高總行統一監控的成本。

小結

承前,計算軟體與控制查核看似具有互補作用,是否可以採用軟體系統評估既有風險,再補以

控制查核專案審視控制機制的有效性,來達到兼顧風險與控制評估的目的?此一理解其實誤解

了全機構風險評估的真諦與精神。首先,兼採軟體與控制查核仍未解決缺乏客製化評估方法論

的問題,雖然看似節省成本(例如以金控為統一採購方,供旗下跨產業的子公司全盤適用),卻

不符合國際標準規格(謂風險評估應考量機構自身狀況)。兼採也不代表兩種系統能協調運作,

例如軟體的量化方法與控制查核的質化方法該如何相互搭配?軟體所提供的風險數值結論,該

如何與控制查核的缺失論述串聯,以提供真正以風險基礎為方法的改善方案?相反地,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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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提供客製化解決方案,具備整體性、知識傳遞及價值永續性(可複製性)的優勢,非可

與自動化軟體或控制查核專案一概而論。

香港政府對於全機構風險評估規格與內容的要求

香港與新加坡長年競逐區域金融中心的龍頭地位,同屬 FATF-APG(Asia Pacific Group,亞太

洗錢防制組織為 FATF區域會員組織)會員國,兩國對於洗錢防制、打擊資恐、遵從制裁命令、

防止武器擴散與防堵不正當逃漏稅的落實,必須與國際規格亦步亦趨,以維持其競爭地位與聲

望。以時程來說,新加坡在競逐步伐上略微領先香港,在 2013 年即完成國家風險評估,2015

年底接受FATF實地評鑑,而香港則正在進行第一次國家風險評估,預計在2018年接受評鑑。

香港揹負著迎頭趕上的壓力,自然會反映在主管機關的監理立場與執法密度上,其作法極具參

考價值。

香港主管機關透過系統化的法規制度、有紀律的金檢行動及教育訓練,持續釋出對於全機構風

險評估規格的期待,除了重申全機構風險評估未來將是公權力監管重點項目之外,HKMA要求

機構風險評估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9:

呈現風險防制及風險抵減系統的弱點

合理說明風險評估方法論與結論的緣由

對特定風險焦點投注具體的關注及分析,以獲得充分的瞭解(僅有概括描述風險焦點是不夠

的)

使用量化分析支持質性結論,應兼具兩者

涵蓋香港政府指引所列出的所有的風險因子,即客戶、地域、產品及服務與通路

評估正在形成或重大的風險(如違反制裁命令之風險)

對銀行最近的營運與法令遵循狀態,進行趨勢分析

審酌抵減措施將如何降低風險

審視殘餘風險(的影響)

討論殘餘風險是否在可容忍的風險範圍內,若否,該採取哪些因應措施

以區域或全球為準的風險評估應包括當地機構—風險評估應包括海外據點

有鑑於前述要件,常見的機構風險評估缺失包括:

僅提供反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的描述,並非全機構風險評估

僅提供無關聯的文件(例如內部稽核報告)且未附說明理由,並非全機構風險評估

僅完成客戶/帳戶風險評估,並非全機構風險評估

評估不具備細節與具體度

未紀錄數據資料的來源與使用軌跡

19 HKMA, 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 – Observations and Common Deficiencies, Novembe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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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影響基礎資料的品質

最後,任何管理階層關於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決策,都必須基於風險評估的結果及發現,機

構有義務向主管機關報告風險評估的方法論、結果及發現,以利主管機關掌握機構主要風險所

在。

全機構風險評估之目標

執行全機構風險評估預計能達成以下目標:

透過數據的交叉比對及分析,辨識極高風險領域與情狀,將機構控制資源集中在該極高風

險的領域與情狀,達到資源成本的效率配置。

透過書面審查及人員訪談,盤點控制措施並辨識既有的控制弱點,藉以改善反洗錢功能的

控制流程,補強缺失。

由全機構風險評估報告掌握全機構風險輪廓,透過系統化的知識傳遞,協助機構未來進行

風險與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評估與追蹤。

提升人員的風險意識,達到教育訓練的效果。

針對海外據點,提供未來建置總行統一監控措施的指導方針。

全機構風險評估之範圍與操作

方法論之建立

全機構風險評估的首要也是關鍵步驟為透過審視機構獨有的狀況建立客製的方法論,一般而言,

評估方法論的建立包括評估項目的設計及評估項目的權重分配兩種層次。前者在客戶、地域、

產品及通路等個別四大類風險因子下,設計次風險因子以允許各類風險能被更具體地評估。以

客戶因子為例,次風險因子得包括「是否為高淨值客戶」、「是否為特殊持股結構」 − 例如上

市的公開發行公司、具備實質營運事實的公司、本國國營企業、來自反洗錢法令體制完備國家

的金融機構等客戶風險較低,反之則不然、「是否為政治人物」、及「是否從事特殊產業」等,

都是可以納入考慮的因子。

在權重的分配上,考量重點在於該因子及次因子對於風險值的影響程度,承前所述,DBU 客

群國籍來源較為單純,或可考慮採用低於 OBU 客群國籍因子的權重,而將多餘的權重分配給

其他因子。此外,在多國設有服務及營業據點的集團,適合提高地域風險下的「目標市場」因

子權重,但僅有香港服務據點的香港分行,或可考慮不採用目標市場此一評估項目。但所有評

估項目的取捨與權重的分配,均應有客觀營運資料的支持,並在書面的方法論內完整說明,圖

四為客製化方法論的例示,說明客戶風險權重分配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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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全機構風險評估方法論—客戶風險說明例示

風險之量化評估

一旦建立方法論後,則依據方法論計算風險值分。以客戶風險因子為例,視機構客戶數目、客

群多樣性而定,可設計二分法(高風險與一般風險)或三分法(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的風險

區間,分別給予風險區間固定的分數值,並且完整說明為何採取這些分數值的原因,視落入特

定風險區間的客群數決定該項因子或次因子的總分,再乘以權重,即為客戶風險因子的權重值

分,下圖為客戶地域風險權重值分的計算公式例示。

圖五 客戶地域風險權重值分之計算公式

所有風險因子經過前述計算,共將有四組權重值分,四組權重值分的總合,即為該機構既有風

險的量化分數。

控制有效性之量化評估

依據國際文獻,反洗錢控制措施可分為以下十二大類:

KYC

交易監控

政策與流程

風險評估

管理階層、督導與權責機制

管理階層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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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與留存

反洗錢專責單位

偵測與可疑交易之申報

教育訓練

獨立測試及監督

其它控制措施

類似於風險評估的架構,機構應針對各類措施的特性設計問題,以利更具體地評估是否設置各

類控制措施、倘有則其施行成效為何。問題的回覆透過書面審查及人員訪談為之,控制有效性

的審查結果同樣應被轉化為分數(量化數字),才得以配合量化的風險值分以呈現量化的風險殘

值,下圖為教育訓練控制的問題例示,勾選中間格代表執行成效為滿意,未勾選時則導致風險

值分的提高。

圖六 教育訓練部分問卷

質化評估

除了量化評估以外,機構亦得考量質化因素對機構風險輪廓的影響,調整既有風險、控制有效

性及風險殘值的量化值分,但人為的調整應伴隨著嚴謹的論述並有數據與客觀資料佐證。質化

AML Training Policy [ x ]

The Branch ha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AML training

requirements, including all of the followings:

a) responsibilities for establishing the training plan;

b) monitoring and maintaining of attendance records;

c) design process of training plan;

d) deadline to complete training;

e) post-training assessment of understanding and knowledge.

General AML

Training[ ]

The Branch conducts all of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with respect to

AML training:

a) AML training is provided to employees and relevant third

parties on at least an annual basis

b) AML training is provided to applicable new staff within 30

days of hiring

c) Content is specific to the Branch's AML program

d) Content is reviewed by Global AML or the Branch's AML

Compliance Officer and updated, as necessary, at least annually.

Specific AML

Training

(e.g. Management,

Trade Finance,

Wire/Remittance,

Account Opening,

Fron-line personnel)

[ x ]The Branch has specific AML trainings provide to different

departments targeting the employees' job respons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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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因素得包括但不限於客群穩定度、資訊系統的融合度、預期的客群成長、預期的獲利成長、

反洗錢權責單位員工離職率,以及依賴第三方執行反洗錢任務的程度等(例如分行由總行代為

蒐集 KYC 文件、將交易監控系統維護工作外包給廠商)。

全機構風險評估常見的關鍵決策

評估單位之規劃

評估單位(Assessment Unit)之規劃意指在受評估機構內再行區分次單位,雖然國際規格並無要

求,但已廣泛被主流國家金融服務產業的風險評估專案採納為標準流程。類似評估方法論的設

計,評估單位的劃分同樣需要審視機構特有的需求及經營結構。例如,跨國具多種業務線型的

全球金融服務集團必須考慮分支機構營運國當地的經營環境、法令環境及員工文化,是故以地

區或國別來區分評估單位是合理的考量。第二,機構本身目標業務市場較為單一(例如集中於

同一個國家)時,可能為了便利行政管理、劃分各個內部單位反洗錢權責的緣故,而僅採用業

務線或營業單位的區分法,以利分頭追蹤各業務線或營業單位的風險量值及控制有效性。第三,

倘若機構屬於業務項目受限、服務客群集中於當地或鄰近國家、業務單位區分不明顯的海外分

行,為了凸顯各客群的風險輪廓,得考慮利用客群特徵(例如本國人與外國人等)劃分評估單位。

評估單位的劃分或規劃,應注意並非以「評估單位」作為「全機構風險評估的單位」,全機構

風險評估的單位仍應為整體機構為準,而評估單位僅是為了前述考量而做的「次」區分。

資料來源之釐清

為了爭取客源、降低營運成本,現代金融機構無不極力發展全方位型的服務模式,以我國銀行

為例,除了傳統的存匯、授信服務之外,自 90 年代起通路型業務逐漸蓬勃,由銀行兼營財富

管理、信託、信用卡與保險代理等業務,又近三年來搭乘金融科技趨勢,提供電子支付業務者

如雨後春筍,故台灣銀行業的全機構風險評估,應考慮是否納入「非傳統」型業務,並載明納

入與不納入的考量因素及決策根由。

倘若決定將非傳統型業務納入機構風險評估,必須避免重複計算客戶資料的問題:例如存匯往

來戶可能兼為信用卡持卡人與保戶,但同一歸戶的風險不應重複計算,否則會造成不準確的評

估結果。另外,各類業務的客戶資料欄位未必互相通用,例如存匯戶「首次開戶日期」的概

念,對比到信用卡業務線時究竟係指「申請日」、「取卡/寄卡日」、「開卡日」抑或「首刷

日」?這些都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方法論之建立

由於各個業務線所留存的 KYC 資料未必一致,客戶資料欄位未必總是齊全,例如存匯戶核心

系統保存法人戶的持股結構資料,所以允許風險評估將「持股結構」資料納為評估項目,但信

託業務以信託契約的簽訂為準,未必留有客戶持股結構資料,此時就需要尋找替代的資料欄位。

此外,由於我國銀行風險評估指引甫於 2015 年 5 月制訂,首度要求銀行應依據個別產品或服

務之性質,識別可能會為銀行帶來較高的洗錢及資恐風險者,銀行業者多半尚未建立完整的產

品服務風險識別作業及流程,縱使部份建立者也可能與國際通用慣例不同,導致為了完成首次

全機構風險評估必須先建立產品服務的基礎風險識別系統。例如,我國銀行業財富管理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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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為通路導向,流通的商品發行國多為洗錢防制法令發展臻於成熟的國家、商品型態結

構較為單純而較不易被濫用在隱藏實際受益人,或可歸類為中低風險商品;但國外銀行的財富

管理業務帶有主動管理、積極規劃的色彩,尤其使用大量的信託或法人架構,國際文獻通常列

為高風險商品。方法論與國際慣例的差異,都應逐一紀錄之。

建議方案之建構

建議方案之提出應協調、綜觀機構本身正在進行的強化計畫,並且經過成本效益及可行性分析

− 此處效益及可行性分析的指導方針即為風險基礎方法。機構的營運絕不可能是「零風險」,

而全機構風險評估也不在於達成「零風險」的目標,而是要辨識、消彌無法被接受的風險及控

制缺失,掌握並確認機構得以管控殘餘風險,倘若殘餘風險是可以被接受的,運用高度管控即

不符合成本效益。

全機構風險評估常見的風險焦點及控制缺失例子

風險焦點

有相當比例的新開戶客群屬於經常性處理大額金流、或是日常業務預計會頻繁進行跨競貿

易活動或貨物運輸流通者。

客群國籍或設立地資料無法合理解釋需要頻繁自高風險國家匯入或匯出至高風險國家者。

個人戶頻繁或從事大額資金匯入匯出,同時又曾被申報疑似從事洗錢活動者。

控制缺失

缺乏自動化的追蹤或警示機制,以確保應定期更新或限時執行完畢的工作在期限內完成。

缺乏獨立測試交易監控參數設定及系統正常運作的機制。

客戶風險分類或交易監控的判斷過度依賴人工經驗,缺乏客觀及書面的標準依據。

內部抽樣檢查的方法論未依據風險基礎方法。

教育訓練的內容及頻率未針對員工業務責任範圍、職級作客製化的設計、課後測驗的題目

過於簡單或未能包括重要項目。

結論

綜上所論,全機構風險評估乃係以風險基礎方法落實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前提,也是國家風

險評估之關鍵基礎,在美國、英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主管機關早已建立對全機構風

險評估的認識及規格要求,透過監理手段促使業者肯認全機構風險評估並非僅在於敷衍公權力,

而是必須踏實作為的法遵項目。

我國經濟實力的來源向以製造業及貿易活動帶入外匯存底為主,雖非金融中心但仍有相當規模

的跨境金流與物流,進而一併帶動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倘若在洗錢防制、打擊資恐、遵從制裁

命令、防止武器擴散與防堵不正當逃漏稅等項目上被劃分為國際後段班,不僅將箝制金融業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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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世界盃」、「亞洲盃」的願景,銀行將面臨第一線衝擊 − 可能被國際上合作的銀行列入觀

察名單甚至拒絕往來,屆時的負面影響勢必將擴散至經濟體的核心產業。

再以純金融交易活動為例,我國投資人共向境外基金挹注台幣三兆餘元的資金(尤以盧森堡、

愛爾蘭註冊設立者為大宗),在金管會實施「深耕」管制政策之前,台灣投資人竟為多檔基金

的多數持有人,淨流入資金可達基金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六十以上,照理而言我國通路應該具

備相當有力的談判地位,但實務上卻有總代理與通路業者因洗錢防制措施未符合歐盟指令的標

準,在歐洲基金機構為了降低法遵與聲譽風險的考量下,遭到改換代理人或拒絕開戶的命運,

可見國際社會對於反洗錢反資恐相關執法的重視,而台灣萬不得再繼續置身事外。

(全文原刊載於金總服務雙月刊 2016 年 7 月第 1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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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業導入 IFRS9「預期損失模式」面臨

之實務議題與因應策略(中)

紀淑梅 金融服務 會計師

紀淑梅 會計師

(02)[email protected]

ITG會議第二次(2015年9月16日)

本次會議共有4項導入實務議題,對於減損規定之要求在準則應用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實務挑戰

進行較深入的探討。討論議題及結論彙整如下:

項目 導入實務議題內容 討論結果及預計行動方案

1 信用風險顯著增加 ITG成員與IASB代表探討了實務上準則應用時

應考慮的事項並已達成共識,無需進一步行動

2 當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時使用

未來12月發生違約風險的變動

已達成共識,無需進一步行動

3 循環型信用工具預期信用損失之

衡量

IASB 代表重申 IFRS 9 的原則是不予考慮超

過合約約定的信用額度。實務應用特殊議題將

被彙報至 IASB 討論

4 前瞻性資訊 已達成共識,無需進一步行動

1. 信用風險顯著增加(Significant increase in credit risk)

議題一:對具相同合約條款及一致定價政策但內部信用評等區間寬廣不一等特性之放款組合,

如何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

議題

若銀行有一組數量多、信用風險不一且金額較小的個人金融貸款組合A,該組合的信用評等區

間是介於1~5級(依據內部評等政策區分1~10級,第1級信用品質最佳),最大可接受的信用風險

程度為5級,該貸款組合A均適用一致的合約條款及定價政策。

A. 銀行以單一門檻為劃分標準(例如超過某一信用風險等級)作為判定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的

主要評估方式(同IFRS 9範例6的組合1的案例,組合A能被視為具類似原始信用風險) 是否適

當?

B. 如上述方法無法適用,則銀行可否有其他替代方法可使用?例如:將組合A判定信用風險是否

顯著增加的要件界定為,自原始認列後信用評等上升到一定程度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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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評等自原始認列後上升相同等級(如上升2等級)。

原始認列時信用風險評等不同的個別貸款,信用風險評等上升不同等級(如評等1上升4級

或評等2上升2級)。

議題分析與建議

IFRS 9第5.5.9段及B5.5.7段之規定,是否應認列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之評估及認列時點,

應比較財務報導日與原始認列日該放款組合之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而不是在財務報

導日辨認信用風險特定層級的變動,且原始認列時高品質的授信資產,若評等發生小幅度

絕對值變動所導致違約的風險,甚至可能高於低品質的授信資產。又IFRS 9第BC5.160段規

定,在每ㄧ財務報導日以信用風險的絕對值作為評估是否認列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的方

法,是不被接受的。

IFRS 9釋例6,A銀行個案中組合1於評估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時,所採用的評估方式也是

使用絕對值方法,此種評估方法與IFRS 9規定,應辨認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

加之目的仍然ㄧ致。特別是,組合1的放款於原始認列時之內部評等等級為3或4,因所有的

放款具有類似的原始信用風險,若評等3變為評等4,並不代表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但若組

合1中任何放款評等變為5,則將被評估為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釋例6組合1也是使用評等5為

單一門檻作為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的判斷標準,這仍然是達到IFRS 9第5.5.4

段減損要求之目的。相反地,釋例6中組合2中的貸款的評等區間較大,就無法以單一門檻

方法來評估,也無法符合IFRS 9關於減損規定的總體目標。

同樣概念,本案例組合A放款的原始信用風險評等區間在1~5等級,評等區間較大,組合A

內的所有放款於原始貸放時是否能被視為具有類似的信用風險,且為了斷定信用風險顯著

增加的評估依據為信用評等惡化超過第5等級,則企業必須決定評等1~4等級間的變化並不

代表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關於這一點,經濟損失的觀念在發展IFRS 9模型時應加以考量,

例如:組合A的所有放款的評等若沒有惡化到超過5,則都不會產生任何的經濟損失。

IFRS 9第B5.5.16段所述,信用風險的分析是係多因素且內外部整體的分析,B5.5.17段提及

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相關因素中,包括合約條款及定價、實際及預期績效/行為及對於

未來的預測等。故判定信用風險自原始認列後是否顯著增加並不適當僅考量單一因素如定

價及契約條件。

使用內部評等制度做為評估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變動的工具是否適當,下列幾點建議應

特別注意:

信用評等制度當初並非設計用來因應IFRS 9要求,所以不應該假設該制度將一直都能適

當的用以判定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的評估工具。例如:金融業者應考量是否信用評等制

度都能有效且經常性的被複核、包括所有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包括前瞻性資訊)及能反

映存續期間金融工具的違約風險。

信用評等制度多樣化,所以當使用信用評等變動及其如何對應違約發生增加的風險時,

必須非常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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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IFRS 9規定,信用風險等級的變動是否即表示的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這還是必須取決

於對金融工具原始信用風險的評估結果。因為信用評等與違約發生風險變動間之關係,

與信用評等制度是不同的,這需要特別考量。例如:在某些案例,違約發生風險的變動可

能隨著信用評等變動快速增加,其它可能不會。

此外,必須特別注意的,個別金融工具的信用評等制度並沒有併入前瞻性資訊,因此,在

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之評估,必須在集體基礎評估之階段併入前瞻性資訊。然而,集體

基礎評估在個別金融工具層級之信用風險不應該含糊地被認定顯著增加,針對此點,金融

業者應該要確認組合區分在子組合範圍,信用評等區間不應該太寬廣。

ITG觀點及共識

ITG成員重申IFRS 9要求評估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是取決於財務報導日和原始認列日信

用風險的相對增加。在判斷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時,針對同樣信用風險產生變動時,信

用品質較佳的資產其違約發生風險,相較於信用品質差的資產可能更大,因此,實務運用

是否可以使用單一限額作為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合理近似參考時,應先檢視組合中的貸款

是否在原始認列時具有相似的信用風險水準。

IFRS 9第B5.5.17段,銀行不能因該組合具有相同合約條款或ㄧ致的定價政策,即認為該貸

款組合在原始認列時具有相似的信用風險。ITG成員對案例中信用評等1~5等級貸款,是否

都具有相似原始信用風險表示質疑。

在評估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時,使用內部評等模型的前提必須考量:

該模型設計符合IFRS 9對於預期減損的概念及相關要求,包括是否考慮前瞻性因素。

內部信用風險評等模型於個別金融工具的評估可能較難嵌入IFRS 9所要求的前瞻性資訊,

故必須在進行集體基礎評估時,考量併入前瞻性資訊的分析。

能以適當精確的程序劃分貸款組合,包括考量不同暴險是否具同質性,對於不同總體經

濟因素是否具相同的敏感度,以確認在不同風險變動趨勢時不會在同一組合貸款中相互

抵銷。

議題二:是否可以用借款人的行為特徵分析,做為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之近似替代方法?

議題

在辨認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時,是否可以用借款人下列信用風險的行為特徵指標,

作為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之近似替代方法?又可否直接用一些行為特徵衡量結果,證明ㄧ項

金融工具為低信用風險?

借款人在指定月份內每個月僅償還當月最低應繳付金額。

借款人已經未能償還其他貸款。

借款人已經未能償還每月最低應繳付金額中指定金額。

議題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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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循環型的信貸工具,依據IFRS 9減損規定之要求,要判定信用風險自原始認列後

已顯著增加,具相當高的挑戰性,因此金融業者提出希望可以用行為特徵指標,作為判定

信用風險險顯著增加的近似替代方法,但此種方法也只是一種絕對值評估方法,應用上應

考量:

要能符合 IFRS 9 第 5.5.4 段、5.5.9 段及 B5.5.13 段規定之要求,除非銀行能證明所辨識

出一些信用風險相關的具體行為特徵和違約發生風險間之關係具相關性。

行為特徵指標評估方式並未與原始認列時的違約風險進行明確的比較,這不符合 IFRS 9

第 5.5.9 段規定。判定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之評估,銀行應評估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每

一財務報導日與原始認列日)發生違約風險之變動,並考量在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下,即

可取得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之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包括前瞻性資訊。

信用風險的分析係多因素且整體之分析(IFRS 9 B5.5.16),故應考量行為特徵指標的範

圍,不應只集中在單一行為指標,且行為特徵通常是衡量信用風險增加的ㄧ種落後指

標,因為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通常在金融工具發生逾期之前(IFRS 9 第 B5.5.2 段),且行為

特徵指標並未考量總體經濟因素和前瞻性資訊,可能導致不能及時識別出信用風險已顯

著增加。

另關於信用風險的行為特徵指標是否能當作判斷低信用風險工具的簡化方法(IFRS 9第

5.5.10段),依據IFRS 9規定,應該是不適當的。因為這不是全球所認知且接受之低信用風

險的定義。金融業者在判定金融工具是否為低信用風險時,得使用內部信用風險評等或其

他方法,若該評等或其他方法係全球所認知之低信用風險定義一致,且考量所評估金融工

具之風險及類型,例如:外部評等列為投資等級者(IFRS 9第B5.5.23段)。又案例中的逾期資

訊的行為指標是否可以符合上述標準,仍具相當保留態度。另外特別注意的是這些相關的

信用風險管理實務,都必須依據IFRS 7第35F及35G段規定揭露。

ITG觀點及共識

ITG成員達成一致共識,若銀行能夠證明行為特徵指標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間具有一定相關

性,則該行為特徵指標可以用來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分析依據之一。當使用行為特徵

指標時,建議仍應考量:

實際運用時,對於行為特徵指標分析,金融業者當同時考慮內外部資訊,及行為指標對

於信用風險變化的敏感度,應建立信用風險的行為特徵指標與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顯

著增加間之連結性。

行為特徵指標通常僅能顯示短期內違約風險之預測,較少預測長期間的違約風險之發

生。

應考量有些類型的產品使用行為特徵指標是否具適當性(例如:某些放款期限是集中在最

後還款到期前ㄧ次付款),則以基於還款及時性的行為特徵指標作為分析方式時並不適

當。

基於不同貸款組合下,在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且是多重

因素且整體分析,非僅侷限於行為特徵指標,另併入前瞻性資訊分析是必須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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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議題,ITG成員都認為,行為特徵指標並非全球可接受在IFRS 9中低信用風險之定義,

故並不適於用以辨認低信用風險的簡便方式。

1. 使用未來12個月違約風險的變化來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Use of changes in the risk of a

default occurring over the next 12 months when assessing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credit risk)

議題

在IFRS 9第B5.5.13及5.5.14段提到,在某些情況下對於某些金融工具而言,未來12個月內發生

違約風險之變動可以作為存續期間發生違約風險之變動之合理近似值。如果可行,則企業將必

須執行何種程度的年度覆核,才能確定未來12個月內發生違約風險之變動,仍然可以作為整個

存續期間發生違約風險之變動之合理近似值?三種可能處理方法如下,哪種方法較適當?

定量方法:量化整個存續期間內的違約機率並與未來12月內的違約機率進行比較。

定性方法:繼續使用未來12月內的違約機率,但每年進行適用性評估,評估情況的變化,如

發現總體經濟和其他信用相關因素的變化未納入衡量未來12個月內的違約機率,銀行才必

須改為評估整個存續期間的違約機率。

校準方法:每年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對12月內的違約機率進行調整,亦即金融業者將辨

識總體經濟和信用風險相關因素中,對12個月違約機率適用性影響最大的因素,並就其對

整個存續期間發生違約風險的影響進行評估。此種方法比較有可能允許12月內違約機率繼

續作為整個存續期間內發生違約的風險變化的合理近似值。

議題分析與建議

違約機率僅是判定信用風險變化的方法之一

IFRS 9第BC5.5.157段提到,IASB並未具體指定特定或數量化方法來用以評估信用風險的變

化。金融業者必須根據不同金融工具的複雜度、類別及資料的可取得性,可以有各種不同方

法來執行此項評估作業。違約機率僅是ㄧ種可能被使用的評估方式。

又IFRS 9第B5.5.12段也提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評估方法,企業得視不同金融工具適用

各種不同作法,未採明確違約機率為信用損失的輸入值之作法,也未規定如何判斷12月內發

生違約風險之變動之評估是否適當的具體作法。

使用12月內違約機率作為存續期間的違約機率

IFRS 9第5.5.9段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對於違約型態並非集中於預期存續期間的某ㄧ特定

時點之金融工具,可以使用未來12個月內發生違約風險之變動,作為存續期間發生違約風

險之變動之合理近似值。除非有情況顯示對存續期間之評估係屬必要,否則金融業者可以

使用未來12個月的情況來進行評估(IFRS 9第B5.5.13段),且根據IFRS 9第BC5.176段~179段,

IASB並未要求銀行必須將12月內違約機率的評估結果與整個存續期間的違約機率進行比較,

以證明兩者並無重大偏離。

不得使用12月內違約機率作為存續期間的違約機率

在某種情況下,某些金融工具使用未來12個月內發生違約風險之變動作為判定是否應認列

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並不適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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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2個月後始有重大付款的義務。

攸關重大總體經濟或其他信用相關因素發生之變動,並未適當反映在未來12月內發生違

約之風險中。

信用相關因素之變動僅對金融工具超過12個月後之信用風險有影響或有具體影響效果。

綜上,銀行是否可以12月內發生違約風險變化,作為整個存續期間內發生違約風險之合理

近似值,上述三種方法,不論定量方法或情況變化時還是需量化的定性分析方法,在適用

上都具ㄧ定複雜度及挑戰度,適用時都必須非常謹慎,若採用校準方法,當評估12個月內

的評估已經不適當時,還是需要評估整個存續期間違約風險的變化。同樣的,這些信用風

險管理實務,都必須依據IFRS 7第35F及35G段規定揭露。

ITG觀點及共識

ITG成員達成一致共識,關於未來12月內違約風險的變化是否可以作為整個存續期間內發生違

約風險變化的合理近似值,金融業者應當在進行適當定量、定性或校準的評估分析後得出結論,

並定期覆核及依據IFRS 7規定揭露。但幾點建議仍應特別考量:

IFRS 9並未要求量化整個存續期間的違約風險之變動與12月內違約風險之變動進行定量比

較,但若已有關於整個存續期間違約機率之定量資訊,金融業者應考慮使用之。

將金融工具組合細分歸類,在分析時是必要的。在某些情況下,若金融工具的組合能將同

一暴險類型歸類,則質化分析或許適當。若不是可以清楚劃分類似特徵暴險類型,則量化

或許是必要的。

應辨認影響未來12月內違約風險的變化作為整個存續期間內發生違約風險變化合理近似值

之主要關鍵因素,在定期覆核過程中持續監督這些關鍵因素。

當情況發生改變時,應考量這些關鍵因素的變動,隱含在12月內違約風險之變動已經不再

適當,作為整體存續期間違約風險之變動。

2. 對循環型信用工具衡量預期信用損失(Measurement of expected credit losses for revolving

credit faciliates)

議題

若依據循環信貸合約,銀行允許貸款人可以透支合約之額度,則衡量預期信用損失的暴險金額

時,是否應將透支額度列入計算?

議題分析與建議

IFRS 9第5.5.20段提供某些循環型信用工具的例外規定,允許在評估信用風險時延長適當的期

間,但並未對信用透支額度是否應列入預期信用損失之衡量,提供明確的指引。故有2種不同

的觀點熱烈的被討論。

估計該暴險時,應考慮列入超過合約的透支額度

依據IFRS 9第B5.5.31段規定,銀行應估算12月內或存續期間內預期會動用部分,且對於貸款承

諾的預期信用損失之估計,應與銀行對動用該放款承諾之預期ㄧ致。準則並未明確說明銀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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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約額度進行估計預期信用損失。實務上,循環型信貸工具之期間與額度係緊密連結的,

銀行除給與借戶超出最長合約承諾期間外,也會給借戶透支額度的承諾,若借戶違約,則透支

金額通常會超過合約的額度,若估計違約暴險時不考慮該透支額度,則若以行為特徵估計預期

信用風險的過程中,此透支額度將不會被列入暴險估列中,這也導致會計觀點與信用風險管理

觀點不ㄧ致性。

估計該暴險時,不應考慮超過合約的透支額度

IFRS 9預期減損的模型係根據金融工具的合約約定項目,信用損失之定義是依據合約可收取之

所有合約現金流量與預期收取之所有現金流量之差額,因此,合約條款外的現金流量,合約外

未實際動用之額度不應列入計算。衡量預期信用損失時,最長應考慮之期間係銀行信用風險暴

險之合約期間,且在IFRS 9第5.5.20段,僅說明合約承諾期間之例外,並未提及合約額度之議

題,又BC5.254段~261段提到,第5.5.20段主要係針對某些金融工具於衡量信用風險期間的疑

慮,故將合約承諾期間的例外類比到合約額度並不適當。

ITG觀點及共識

IASB還是重申IFRS 9預期減損模型係依據財務報導日之合約約定項目,而第5.5.20段之例外,

不應被過度延伸適用。因此,準則限制超過合約約定的透支額度,列入預期信用損失之估列中。

然而,ITG成員認為在實務作業上,循環型信用工具在不同風險管理架構下,的確會發生超過

合約透支額度的情形,或某些金融工具並未在合約中約定額度,或給某些信用品質良好的客戶

超過合約規範的信用額度等,若這些情況可能的透支額度,不列入預期信用損失的估列中,則

可能造成會計準則所計提的準備不足以覆蓋風險管理上的預期減損損失。IASB代表表示,對

於這些特殊情況將彙報到IASB進行討論。

3. 前瞻性資訊(Forward-looking information)

議題一:如何應用差異化的前瞻性資訊

議題

IFRS 9要求在衡量預期信用損失時,應納入合理且可佐證之前瞻性資訊,則該前瞻性資訊(例

如:總體經濟指標或未來經濟狀況之預測),是否應以不同方式納入預期信用損失之衡量?例如:

國家別、銀行別及產品組合別等。

議題分析與建議

同一前瞻性資訊指標,如失業率,可能對於不同金融工具組合會有不同影響。例如:在某些

區域內,一項擔保品折扣率較高的房貸組合,對失業率的敏感度通常低於信用卡工具組

合。

若在一設定的總體經濟環境中,央行主導貨幣政策的各項條件(例如:利率及貨幣政策),同

一區域內的金融業者受央行政策影響是相同的,但因金融業者對流動性管理及因應策略各

不同,故相同的總體經濟事件對不同金融業者也可能產生不同影響。

又如 IFRS 9 第 B5.5.16 及 B5.5.51 段所述,適用預期減損規定之要求時,前瞻性資訊應該與

所評估之特定金融工具或一組金融工具具攸關性。不同特定風險因素對不同特定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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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ㄧ組金融工具之影響及相關程度可能不同。判斷某特定因素或資訊是否攸關及其權重,

將取決於產品類型、金融工具及借款人之特性及地理區域。如 IFRS 9 範例 5 所強調,對特

定產業及特定區域未來失業率之預期,只會對地區該特定產業借款人的房貸組合攸關,亦

即該失業率之預期僅與該子組合的減損評估有關。反之,若不同金融工具或組合但具相同

的風險特性時,應用前瞻性資訊時必須在可比較且一致性方法來反應這些類似的風險特

性。例如:預測 LIBOR 將上升的資訊,對以 LIBOR 為基準的所有變動利率貸款組合都是具

攸關性,但攸關程度可能不一。

依據 IFRS 9 預期減損之目標及相關規定,將前瞻性資訊納入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之評估及衡

量預期減損時,除應依據 IFRS 7 規定揭露信用風險評估相關的評估方式,下列幾點建議於

應用時應加以考量。

IFRS 9第B5.5.52段指出,對於預期信用損失變動之估計,應反映相關可觀察資料之逐期

變動(如失業率及不動產價格之變動),並應與其變動方向一致。

金融業者應定期複核用以估計預期信用損失之方法及假設,以減少估計值與實際信用損

失經驗之差異。

對不同金融業類別、不同個別金融工具或組合,前瞻性資訊指標和情境應當被賦予不同

權重,此部分專業判斷相當具挑戰性。

可得前瞻性資訊之來源可能是多元的,有些是合理且可佐證,有些則是很少或缺乏可佐

證之基礎,故決定哪些資訊是攸關、合理且可佐證,及用以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及衡

量預期信用損失之影響,都具高度專業判斷及挑戰。

ITG觀點及共識

ITG 成員基本上一致共識,不同的前瞻性資訊對不同特定金融工具或組合,可能會有不同

的攸關性,因此,需要根據特定金融工具或組合的實際情況及信用風險的驅動因素,採取

差異化的方式,將前瞻性資訊納入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之評估及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但儘管

金融業對於特定金融工具或組合應採相對應的方法,但該方法在應用上必須具可比較性及

一致性。

ITG 成員還是特別強調 IFRS 9 準則之目的,係藉由考量所有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

的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包括前瞻性資訊。具此特性的資訊方是用以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

加及衡量預期信用損失。

議題二:合理且可佐證前瞻性資訊之判斷準則

議題

前瞻性資訊通常有下列2種不同的來源,若依據IFRS 9第B5.5.15段及第5.5.17(c)規定,要如何

決定甚麼樣資訊應納入IFRS 9預期信用損失的衡量? 此外,對那些突發事件及不確定的未來事

件,要如何確定甚麼是該納入預期信用損失衡量的合理且可佐證之前瞻性資訊?

A. 目前金融業者為了編列預算及預測的目的,所使用的總體經濟假設、預測及其他更多具體

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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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包括在預算及預測流程的突發及不確定未來事件的其他前瞻性資訊。(例如:蘇格蘭公投和

希臘脫離歐元區的可能性)

對於上述A所述之相關資訊,應該可以被視為「合理且可佐證」的資訊。例如:因為該資訊與個

別放款或放款組合的違約機率具攸關性,已經適當的建立及併入金融業者內部之基礎風險模型

中。但上列B所述資訊,從性質上或常規運作上,並不會將這些納入風險評估模型中。

提議者希望ITG成員可以討論以下一套結構化的方法是否適當,以及是否有其他應考慮的要素:

評估放款時,金融業者應分析及辨識發生信用風險及違約風險的關鍵驅動因素(例如:總體經

濟指標與貸款違約機率及違約損失率間的相關性),而這些分析應當已建入日常風險模型流

程中,也應當系統化應用這些相關性到個別或組合放款的預測資訊。

評估個別放款時,金融業者應當在評估前瞻性資訊時,額外考量借款人個別可掌握與信用

風險評估有關的資訊。

基於經驗,金融業者應辨認其他未包含在上述的突發事件,並判斷其對違約風險及/或違約

損失的影響。若突發事件與違約風險及違約損失間的關聯度是合理且可佐證,且該情境被

視為發生可能性極高,則金融業者應當在集體基礎層面將該事件影響整體納入考量,這些

突發事件可能已經反應在財務資訊,但卻未能及時被納入內部風險模型中。

此外,金融業者必須考慮那些被認為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而並非遙不可及的事件。金融機

構應運用判斷來決定是否及如何依據在財務報導日可得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將這些事件

納入預期信用損失之評估。這必須依據原始該事件潛在結果所導致的後續結果範圍及資訊

可獲得的程度,若經過長時間驗證架構良好的風險模型,已經將一般化及不確定事件之影

響納入,那就不需要再對此事件進行單獨評估。

議題分析與建議

要決定未來不確定事件之經濟結果是相當困難且具高度挑戰性的。舉例來說,評估一特定

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是可行的,但使用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來決定該事件對違約風險發生

及/或信用損失之影響,是相對較困難的,且需要高度專業判斷。

IFRS 9規定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估計值是反映機率加權的結果。同樣的,衡量預期信用損

失時,資訊如何取決,下列幾點建議於應用時應加以考量。

不應該因為該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很小或微乎其微,或因該事件對信用風險或預期損失金額

之影響不確定,而將該資訊排除。

應確實對不確定事件對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及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影響,盡最大努力去估

計。該估計的基礎是無需過度成本即可取得合理且可佐證之攸關資訊。

若金融業者可以判定不確定事件對違約風險的發生有影響,那麼估計對預期信用損失之影

響應該是可行的,儘管可能的結果區間會很大。

預期信用損失本質上是ㄧ種估計值,該估計值應該反映金融業者本身對信用損失之預期

(B5.5.54),然而,企業應該能夠解釋其如何運用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為基礎,來達到該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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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值的結果。同時金融業者也應該隨著後續獲得更多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而不斷更新估

計值,上述估計流程應該要留存相關書面文件。

資訊無需透過統計模型或信用評等流程,才可決定它是否合理且可佐證及對個別金融工具

或組合具攸關性。(IFRS 9第B5.18段)

由於前瞻性資訊具不確定性及持續性的變動,故應該建置好的治理架構與判斷流程。再者,

金融業者必須要能夠解釋,於衡量預期信用損失時,哪些資訊已經被考量,及為什麼該資

訊被納入或被排除。

衡量預期信用損失時,IFRS 9第B5.5.52段概述了一套有結構性的程序,即歷史資訊係衡量

預期信用損失之重要起點或基礎,並根據現時可觀察資料調整歷史資料,以反映現時狀況

及未來狀況預測之影響,並排除與未來合約現金流量不攸關之歷史期間之影響。

依據IFRS 7第35G(b)規定,金融業者適用IFRS 9第5.5節規定所使用之輸入值、假設及估計

技術,如前瞻性資訊之應用,應揭露如何將前瞻性資訊納入於預期信用損失之決定。但對

於那些缺乏合理且可佐證而未納入判定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及/或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攸關資

訊,金融業者也應謹慎考量為達到IFRS 7揭露目標,使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金融機構所面臨

的信用風險,而考量作適當的揭露。

ITG觀點及共識

ITG成員討論有關決定前瞻性資訊是否合理且可佐證的相關原則,及因而哪些前瞻性資性應

被納入適用減損要求之規定。但並未對提議者所提出結構化的方法論是否適當做出任何評

論。

ITG成員達成一致共識,考量納入IFRS 9減損要求之資訊時(包括前瞻性資訊或相關經濟後

果的資訊),要考慮準則之要求是要在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下,即可取得各種可能合理且可

佐證之資訊。關於未來事件及其經濟後果相關資訊如果不具合理性,亦即不具可佐證性。

ITG成員特別強調:

金融機構適用IFRS 9減損規定之要求時,應考慮各種來源的資訊,包括用於預估及預測

的流程,也應考慮其他通常未包括在預估及預測流程中的前瞻性資訊。然而,對於突發

性事件及不確定的未來事件等相關資訊,最適當的方式是納入集體基礎評估層級作整體

影響的評估。但也應注意避免重複計算該事件的影響,並應考量重大的相關性的含意,

例如:個別不確定未來事件透過總體經濟的預測,已經被列入基礎風險模型中。

IFRS 9第B5.50提及,評估預期信用損失是需要判斷,而判斷程度取決於詳細資訊之可得

性,而判斷需要在下列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不適當剔除攸關的前瞻性資訊。

考慮所有未來可能發生事件的觀點,即使是很少或沒有基礎的推測。

在實務運作中,對未來事件進行估計可能存在相當的困難和挑戰,尤其是必須估計某些

未來事件的經濟後果,且需進行重大判斷的領域,這也是IFRS 9預期減損的特點。因而,

對於作出這些判斷的相關流程,應建置有效的監督及管控的機制,並隨著經驗不斷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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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IFRS 7第35G(b)規定,揭露如何將前瞻性資訊納入預期信用損失之決定(即哪些資訊

被納入或未被納入的考量),是非常重要的。

金融業應如何因應導入預期信用損失之衝擊

因應IFRS 9預期信用損失對於金融機構之影響,筆者建議金融機構可以參考前述實務議題的建

議分析,盡早規劃及因應導入預期信用損失之可能衝擊。

1. 建立預期減損評估及關鍵因素判斷準則與監理規範

定義適用範圍並選定認列及衡量方法(一般法或簡易法)。

定義集體或個別評估基礎的分類選定準則及相對應評估方式。

定義財務報導日低信用風險的標準。

明定違約定義。

明定金融工具達到除列要件及重大性判斷準則。

明定判定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關鍵因素或指標,及認列存續期間預期信用

損失的時點。

明定到期一年內金融資產如何評估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關鍵因素或指標。

明定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包括前瞻性資訊及對未來經濟狀況預測)併入及不併入信用風

險顯著增加之評估及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判斷準則及權重如何分配之準則。

規範循環型信用工具原始認列日及衡量期間之判斷的要件及準則。

建置回溯測試方法論、重大性判斷標準及優化模型的管理監控程序。

規範 IFRS 7 揭露範圍及揭露要件。

建置預期減損評估的治理架構、監理規則及內控內稽管理監控機制(可參考 BCBS 之預

期信用損失之會計模型指引)。

2. 減損模型轉換評估及衝擊分析

除非金融機構要另建置全新的預期減損評估模型外,金融機構應先分析現有內部風險模型或

IAS 39 減損模型進行 IFRS 9 減損模型轉換評估。金融機構應按不同產品別詳列評估項目,並

執行現況分析後建立後續轉換的項目及對應的行動方案。

3. 發展適用個產品別(表內外不同金融工具別)之預期信用損失減損模型、計算方法論、計算流

程及減損參數。

4. 不斷優化減損系統之建置、整合、測試、導入、調整及流程。

IFRS 9預期減損規範之主要目標,即在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所有與過去事項、現時狀

況及未來經濟狀況有關之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包括前瞻性總體經濟資訊),用以判斷金融工具

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而認列12月或存續期間之預期信用損失。全新的減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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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模式,從業者提出的議題及ITG討論過程,可知IFRS 9所面臨的實務議題相當細微、廣泛、

複雜且需要高度專業判斷,例如:表內外適用範圍、定義、前瞻性資訊之運用、未來經濟狀況

預測、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之定義及判斷準則、預期減損的計算方式、循環型信用工具的原始認

列日之認定及衡量最長期間為何等議題。這對長期以來並未將信用風險因子併入風險評估模型,

並做為放款定價決策主要參考依據之台灣金融業者而言,應用上具相當高挑戰性。而台灣金融

業的信用風險管理模型、商品的定價決策及信用風險管理實務與監控機制等,都與IFRS 9減損

要求之規定及標準有段差距,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風險控管、徵授信作業、財務會計及內控內

稽流程都有相當大影響,未來對包括風險管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徵授信、覆審人員、財務

投資及會計單位人員等權責單位,進行多次IFRS 9宣導及教育訓練是必要且非常重要的。又如

前述分析,IFRS 9減損之要求,需要更多對未來的預期、更多細微資訊及更多專業判斷,故在

監理角度,如上伍所建議,建立一套IFRS 9預期減損評估及關鍵因素判斷準則與監理規範也非

常重要。面對如何複雜的實務導入議題,此刻已經是金融業者及監理單位應積極建置因應

IFRS 9的行動方案及實務議題導入策略的最佳時刻了。

參考文獻: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2015年版)(正體中文版A部分草案及B部分之釋例草

案)

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揭露」之修正(2015年版)

3. IASB ITG Meeting Webpage:

http://www.ifrs.org/About-us/IASB/Advisory-bodies/ITG-Impairment-Financial-

Instrument/Pages/Meetings.aspx

4. Meeting Summary & Agenda papers (22 April 2015)

http://www.ifrs.org/Meetings/Pages/ITG-meeting-April-2015.aspx

5. Meeting Summary & Agenda papers (16 September 2015)

http://www.ifrs.org/Meetings/Pages/ITG-meeting-September-2015.aspx

6. IFRS 9: Impairment Global banking industry benchmark (June 2015)

www.pwc.co.uk

(全文原刊載於存款保險資訊季刊 2016 年 3 月第 29 卷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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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導

CSR 評量管理 讓企業創造 CSR 好投資

2016-09-20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營運長周建宏進行「CSR評量管理-讓企業創造CSR好投資」專題演講

「2016天下企業公民論壇」於9月20日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舉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服務營運長周建宏應邀出席,針對「CSR評量管理 ─ 讓企業創造CSR好投資」主題進行專題演

講。

演講一開始,周建宏先播一段2016台灣國際勞工影展《貧窮股份有限公司》的預告片,片中一

位非洲女性自述:「我很高興有人願意幫忙,有人捐食物、金錢、鞋子,但問題是,這無法解

決問題」。周建宏強調,公益的目的應該是「改變」而非「施捨」,我們應該反思:CSR是否

真的改變了這個社會?

周建宏指出,當愛心不落人後的同時,更應該站在受捐助者的角度思考,評估資源投入後產生

預期的影響,讓珍貴的資源可以發揮真正的極大化效用。近年來英國政府倡導以計算社會投資

報酬(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簡稱SROI),作為衡量非營利專案投入所產生之影響的

管理機制,廣受公部門與非營利機構之認同。現在已是多個非營利組織衡量本身績效的工具,

甚至也成為英國公部門預算分配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

周建宏說,企業可透過SROI的方法,實現3M的公益管理新哲學,第一個M是Measure,利用

貨幣單位,將改變具象化;第二個M是Manage,透過影響力地圖,描繪出管理的經緯線;第

三個M是Maximize,聚焦、持續優化,極大化活動的影響力。透過SROI,企業可協助了解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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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組織CSR活動所造成的改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續發展服務組會計師李宜樺舉例,華碩電腦進行「再生電腦」的專

案,受益者包含弱勢青少年、新住民、弱勢社區居民、銀髮族。三成以上的捐贈電腦配合開課

教學,其他七成捐贈電腦尚未配合開課。透過SROI,華碩可以補捉無形的價值,辨認並衡量

再生電腦數位培育計畫無形的社會影響力,作為實踐「數位包容」決策參考的依據。另外,也

可聚焦可再優化的部分,針對七成未搭配開課的捐贈電腦,考量是否搭配培訓計劃或進行其他

規劃持續優化。華碩透過SROI補捉看不到的價值,縮短數位落差、培育國際人才,實踐華碩

世界公民的理想。

另一個案例是麥格理食物銀行利用SROI的結果進行後續管理,創造更佳的價值。比起「直接

配送」,2010年起,麥格理食物銀行將更多的食物透過較有效率的「社區配遷系統」進行配

送。相同的計算方法下,2012年,每1元美金的投資將可以創造2.75元的社會價值,較2010年

提升了65%,也就是說,麥格理食物銀行透過SROI來持續優化,創造更佳結果。

為了能將質化、敘事性與非財務事件轉換為統一的貨幣衡量單位,並據以計算投入與成果間的

關係,SROI指南具體提出六大步驟。透過這六個步驟,可以將資源的投入、產出及成果換算

為以貨幣價值表達的社會影響力:1.確定目標專案範圍與影響所及之利害關係人,並與之議

合;2.描繪目標專案所造成改變之成果;3.賦予盤點成果之合理定價;4.將已定價之成果調整

為具體之影響力;5.將計算出的影響力以合理的利率與期間加以折現;6.說明社會投資報酬計

算結果並加入敏感性測試。

不過,周建宏也說,SROI六大步驟實務上面臨許多挑戰,包括如何完整辨認出「可能受到改

變的利害關係人」,如何確認真的有「改變」,如何將利害關係人的「改變」適當的描述出

來,如何將有形或甚至無形的改變定價,以及如何透過報告向大眾說明公司的判斷及其中的邏

輯等。

最後,周建宏強調,化無形為有形不容易,但是「大致的正確」比起「沒有衡量管理」要好,

因為沒有衡量管理,可能無法擬定最佳策略,甚至導致方向錯誤。另外,SROI不是為了與別

人比較,是要讓自己好還要更好。在企業內部以相同基準進行不同專案的計算,或是相同專案

的跨年持續追蹤,才能帶出SROI「極大化活動的影響力」的意涵。最後,SROI不是數字的比

賽,一本透明且負責任的報導,才能真正彰顯CSR活動所帶來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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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反避稅法令 面對集團全球稅務治理新挑戰研討會

2016-09-05

財政部賦稅署盧貞秀副署長(右5)、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郭宗銘營運長(右4)等人參加資誠反避稅研

討會

我國新一波的反避稅措施 - 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已在2016年7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外,國際間

的反避稅趨勢更持續延燒。各國政府依據OECD提出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行動計劃

(BEPS),持續推出包括移轉訂價企業主檔(Master File)或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等新的反避稅法令。OECD也提出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以期防堵跨國性之逃漏稅行為。

為協助廣大台商了解國內外反避稅趨勢,並提醒台商應有的應對策略,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與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於今(6)日下午在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舉辦【Expecting the

unexpected –面對國際反避稅壓力,台商如何在多變中找到出路】研討會。邀請財政部賦稅

署盧貞秀副署長,從財政部觀點為台商進行台灣反避稅制度及子法規適用之介紹。

會中資誠稅務專家說明國內外反避稅趨勢,並分析對台商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台商可考慮採

取的因應作為。在專題座談中,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吳偉臺主持,

邀請盧貞秀副署長與台灣知名企業之財務長,以及資誠稅務專家共同研討,從政府、產業及會

計師多方視角,探討台灣及國際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的影響,以及台灣跨國企業對外投資所面臨

的新挑戰與因應之道。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表示,運用不具營運實質的境外公司或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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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資身分等手法逃避稅負,是國際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我國在這一波修法後新增了

CFC及PEM制度,再加上台灣已有的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令,使台灣取得打擊避稅行為的一

大利器,將可避免我國稅基流失的現況。

郭宗銘觀察,反避稅新法令將顛覆以往全球租稅治理方式,產業將思索境外公司的必要性以及

實質內涵。產業為因應此改變將需要面臨許多新的課題,例如: 發放股利對股東的影響、如何

加強實質營運等。加上集團對外投資原本就面臨的會計制度、外匯管制與投資審核程序等種種

議題,企業未來的挑戰不容小覷。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盧貞秀指出,現行所得稅法反避稅規定有所不足,企業得以藉由居住者身

分轉換或利潤不匯回台灣等方式,達到避稅效果。據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上市櫃公司位於低

稅負地區之境外公司盈餘保留不分配之比例偏高,因此台灣CFC與PEM制度應運而生,以建構

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來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財政部為配合反避稅制度完成立法,

已著手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陳麗媛表示,OECD持續推動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

(BEPS)15項行動計畫,各項反避稅政策受到各國政府的支持,未來集團的財稅資訊將更加透明

化。截至2016年7月26日為止,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參與CRS下的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

(全球版的FATCA法案),包括與我國企業常見的境外公司設立地,未來台商在海外設立的境外

空殼公司背後的帳戶持有人等相關資訊將被調查、甚至進一步被揭露。此外移轉訂價企業主檔

或國別報告在全球二、三十個國家中已經立法或正在草擬階段,跨國集團在世界各地的資源分

佈與利潤配置將一覽無遺的展現在各國稅局面前。

在上述國際反避稅與資訊透明化的環境下,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說明,

集團總部進行稅務管理,首先要了解各地稅收管理要求與查核風險,避免在多國反避稅制度下

造成雙重或多重徵稅的結果,增加集團稅務負擔。為因應此一變局,將來若需重組或調整交易

架構,也必須將台灣本地與各國反避稅風險考量在內,例如進行架構重組時須小心因應美國轉

換稅制(Inversion rule)或歐洲出走稅(Exit tax)等反避稅規定。惟相關做法須避免被視為一

種激進的租稅規劃,以免違反各國揭露義務進而遭到處罰。

面對國內CFC及PEM新立法及國際反避稅制度的持續推動,台灣跨國企業面臨上述各種稅務風

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企業必須立即思考從以下方面進

行調整: 一、在組織架構上,可考慮配合集團營運模式,針對合適的境外公司進行實質營運構

建,此外,另可考慮調整控股架構,由台灣母公司直接持股或改用其他有實質營運的公司做為

控股公司;二、營運模式方面,對集團交易模式進行價值鏈分析,以了解國內外反避稅與國別

報告制度對集團利潤配置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上組織架構或營運模式的調整都可能產生相關成

本,當然也有相對的效益,企業必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才能妥善決定如何進行整體布局調

整。

最後,郭宗銘建議,因應國內外反避稅層層挑戰,企業應積極面對,化危機為轉機,建立企業

實質,以便更穩健的在國際競爭環境中開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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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科技與企業化經營 友善農業吸引金融業跨界合作

2016-09-01

極端氣候、政策與食安問題等因素的衝擊,台灣友善農業發展正面臨各種挑戰,資源的缺乏更

是首當其衝;而掌握資金的金融業對台灣農業經營者的需求也大多停留在社會公益的層次。反

觀自然環境比台灣更艱困的丹麥,有機農業不論是市占率或農地面積都持續每年大幅成長。

因此丹麥商務辦事處、CCS台灣企業永續研訓中心以及CSRone永續報告平台邀請了丹麥農社

時鮮公司(Aarstiderne)的執行長安奈特‧哈特維格‧萊森女士(Annette Hartvig Larsen,

下稱安奈特)專程來台分享時鮮公司整合友善農業價值鏈並藉由金融業挹注資源而成功的案

例。在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等單位協辦下,於9月1日籌辦【共享經濟高峰論壇-糧食篇】論

壇,探討氣候變遷下台灣友善農業的新藍海以及如何借鏡丹麥的社企經營與影響力投資的成功

經驗;也是國內首次連結友善農業與金融業的破冰活動。

丹麥時鮮公司有鑑於過往有機農產品價格被壓低,加上有機食品在傳統食品分配系統裡處於弱

勢,而建立了電商平台,縮短及整合供應鏈配銷,協助解決有機農業經營者面臨的挑戰,並有

效加強會員經營管理,現已有超過55,000位訂戶,2015年營業額更高達7,500萬美元,每年成

長率約30%。

安奈特也表示,影響力投資能實質鼓勵農企業成長及永續經營。時鮮拓展市場時融資並不順

利,直到結識了專注永續發展的荷蘭特里多斯银行(Triodos Bank),彼此對經濟、社會、環

境的永續共好理念一致而成為夥伴,時鮮也因此獲得資金。2001年特里多斯银行持有時鮮20%

股權,時鮮公司經營成功,在2005年時加碼50%全數購回。2014年特里多斯银行更推出了有

機成長基金(Triodos Organic Growth Fund)繼續投資時鮮公司,發揮影響力投資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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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論壇的協辦單位,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董事長朱竹元先生表示,過往台灣金融業和企業

多以公益角度幫助農業,若要進展到實質投資業務,台灣農業還需要具備一些條件;例如需要

更多年輕或二代農業經營者回鄉投入,以新科技觀念與技術發展友善農業,提升產能、經濟效

益及規模等。農業經營者若了解資本市場模式會更有機會爭取到資金;而台灣金融業也可應用

其核心能力提供農業財務訓練協助,拉近雙方合作隔閡。

台灣普遍在計算農業成本時,多直接聯想到作物產值,然而實際上農業經營的自然環境成本卻

是被隱藏的,像是土壤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消失、有毒物質衝擊環境等真正成本是需要一併考

量進去的,也是永續農業的重要關鍵因素。

9月1日【共享經濟高峰論壇-糧食篇】啟動台灣友善農業與金融業的對話,是推動農產業永續

經營的新契機。期望之後台灣有更多元產業別的企業投入,以企業核心能力來合作發揮分享經

濟。共同參與探討的夥伴包括協辦單位: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友善農企業福山農莊;策略

夥伴:國泰金控、富邦文教基金會、第一金控、合樸農學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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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研究報告/刊物

金融科技浪潮中的支付業-數位化轉型及客戶期望的轉變

2016-09

資誠對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支付類企

業(87%)承認其一定程度地感受到金融科技的威

脅;逾三分之一(35%)的現有支付類企業已設立

子公司涉足金融科技領域;同時,受訪者認為逾半

數的(55%)現有支付業務可能在未來幾年被顛

覆。由此可見,支付業是繼零售銀行後,第二個最

有可能被顛覆的金融業態。由於新型業態與傳統支

付業的重疊性,越來越多的初創金融科技企業選擇

與現有支付服務供應商合作的方式,改進支付平

臺。 <點擊連結下載完整報告>

2016/17 全球企業稅制指南

2016-09

資誠 PwC 全球聯盟組織於今(12)日公布《2016/17 全球企業稅制指南》(Worldwide Tax

Summaries - Corporate Taxes 2016/17),編纂全球 155 個國家的企業稅率和法規,包括台

灣。

由於全球各國在尋求更透明的稅制,再加上跨國營運活動日益增加,這本指南可提供各國稅務

從業人員有關全球各國的目前稅率及相關法規。本指南提供的資訊包括近期稅制法規變革、營

業稅率、扣除額、集團課稅、租稅抵減、暫扣繳稅及間接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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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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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 4.0:打造數位化企業

2016-09

2016 資誠 PwC 全球工業 4.0 調查報告是迄今最大型的工業 4.0

研究報告,本次調查超過 2,000 名來自 9 個主要產業部門與 26

個國家的對象,深入各家公司的核心,思考如何推動企業數位

化。自調查報告中,我們總結出 8 個主要結果,依據調查結果

及我們與部分先驅公司合作之經驗,我們擬定了一個致勝執行

藍圖,我們也詳列 6 個步驟以幫助公司由最初的策略擬定,一

路發展到在明日數位生態圈站穩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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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全球金融業曾發生經濟犯罪 需重新思考資安防護策略

2016-07

近期發生銀行遭駭客攻擊事件,對於台灣及全球發展金融科技都是一大挑戰。有鑑於此,資誠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 27 日公布《2016 全球經濟犯罪調查報告─金融服務業》,受訪者為全球

115 國共 1,513 位金融服務業的高階主管及各部門主管。

調查顯示,儘管企業在法規遵循的投資持續增加,也持續受到法規的審查規範,但金融業的犯

罪事件仍然增加,這代表企業需要重新思考在法規遵循上的投資以及如何打擊經濟犯罪。

53%的金融業在過去一年增加了打擊經濟犯罪的支出,55%的受訪者認為未來仍將持續增加

此支出。

46%的全球金融業在過去一年曾發生經濟犯罪事件,比上屆調查(2014 年)增加 1%。

16%曾發生經濟犯罪事件的金融業,遭受逾 100 個犯罪事件;6%曾發生經濟犯罪事件的金

融業甚至遭受超過 1,000 件犯罪事件。

49%的金融業曾經歷網路犯罪,比上一屆多出

10%。

37%的金融業坦承,過去一年來受到網路犯罪事

件的影響。

金融服務業面臨法規遵循專業人才的短缺問題,

尤其在反洗錢防制及反恐金融法規遵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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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函令變動

105 年 7 月 11 日~105 年 9 月 10 日

※以下彙總僅供參考,如您需要更進一步之意見及資料,

請與我們的專業團隊聯絡※

梁鴻烈 合夥律師

金融法律服務

(02)[email protected]

一般類

法規部分

本期無新增法規。

函令部分

本期無新增函令。

銀行類

2016/09/09 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七

條、第八條條文。

金管銀外字第 10550003920 號

2016/08/23 修正「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

金管銀合字第 10530002160 號

2016/08/17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部分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

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金管銀票字第 10540002560 號

2016/08/11 檢送「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勘誤表 1

份,請查照更正。

金管銀票字第 10540002580 號

2016/07/20 修正「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金管銀票字第 105001096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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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金管銀國字第 10520002300 號

函令部分

2016/08/19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關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解釋令。

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2860 號

證券期貨類

法規部分

2016/08/03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修正。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6839 號

台央外拾壹字第 1050029200 號

2016/08/02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 號

函令部分

2016/09/07 放寬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國債券範

圍函令。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5435 號

2016/08/24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金管證期字第 1050024882 號

2016/08/17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金管證發字第 10500309771 號

2016/08/12 廢止本會 103 年 2 月 1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1 號有關國際證券業務

分公司辦理帳戶保管業務規定之令。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97702 號

2016/08/1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匯業務規定之令。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97701 號

2016/08/1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業

務得以帳戶保管專戶款項收付之解釋令。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97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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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5 訂定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以供員工轉型之用之令。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5 號

2016/07/22 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相關規範。

金管證期字第 10500211261 號

2016/07/22 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相關規範。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1126 號

2016/07/18 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金管證審字第 1050026834 號

2016/07/13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之 1 規定之令。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50095 號

2016/07/11 公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

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

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255891 號

2016/07/11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申請兼營證

券投資信託業務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25589 號

信託及投信投顧類

法規部分

本期無新增法規。

函令部分

本期無新增函令。

保險類

法規部分

2016/09/0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0950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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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3501 號

2016/08/01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3961 號

2016/08/01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3961 號

函令部分

2016/09/07 所報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

備查,請查照。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095020 號

2016/08/24 為落實保險業執行防制洗錢業務,保險業者應確實依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辦理防制洗錢作業相關事宜。

保局(綜)字第 10502564730 號

2016/07/19 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業經本會於中華

民國 105 年 7 月 1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

照。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4 號

2016/07/19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5 條及第 19 條之解釋令。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1 號

2016/07/13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066461 號

2016/07/11 檢送行政院 105 年 6 月 22 日院臺忠字第 1050026986C 號函示「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臺南市全區,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以院臺忠字第 1050026986 號公告,並自 105 年 2 月 6 日

生效之函文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保局(產)字第 105020790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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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稅務法規變動105 年 7 月 11 日~10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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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與我們的專業服務團隊聯絡※

陳麗媛 會計師

金融稅務服務

(02)[email protected]

2016/09/10 核釋「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2 有關營利事業以 89 至 98 年度提列之法定

(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之加回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相關

規定

台財稅字第 10504010700 號令

2016/08/31 營業人轉讓其投資之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非屬營

業稅課稅範圍

台財稅字第 1050402085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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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金融產業專業服務團隊

發行人 總編輯

吳偉臺 黃金澤

金融產業服務營運長(02)[email protected]

金融審計服務會計師

資產管理業服務負責人

(02)[email protected]

編輯群

陳賢儀 李潤之 郭柏如

金融產業服務副營運長

金融審計服務負責人(02)[email protected]

金融產業服務副營運長

金融諮詢服務負責人(02)[email protected]

金融審計服務會計師

外資金融服務負責人(02)[email protected]

楊敬先 劉博文 紀淑梅

企業併購法律服務負責人(02)[email protected]

金融產業併購服務執行董事

銀行及資本市場負責人(02)[email protected]

金融審計服務會計師

法規遵循服務 負責人(02)[email protected]

張晉瑞 陳麗媛 梁鴻烈

金融風險及控制服務負責人(02)[email protected]

金融稅務服務會計師

(02)[email protected]

金融產業法律服務負責人(02)[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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