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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 XXFX-XX06 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管理单元) 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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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 XXFX-XX06 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管理单元)

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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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沣西新城 XXFX-XX06 管理单元控规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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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第一条 根据沣西新城分区规划,综合用地收储、项目审批、

重大项目建设要求等因素,对沣西新城《西咸新区信息产业

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东片区)》的 XXFX-XX06 单元进行局部

调整。

第二条规划适用范围:

沣西新城 XXFX-XX06 管理单元位于横五路以南、天元路

以北、兴园路以西、渭东路以东区域,东西最长 1470 米,

南北最长 1380 米,用地面积 188.79 公顷。

本规划适用于沣西新城信息产业园

XXFX-XX06 单元内各地块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及建设审批。

第三条 管理单元图则与文本内容共同构成管理单元的法定

文件。其中文本的“ 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本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特别注明者除外)均

依据《陕西省西咸新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以

下简称《西咸标准》) 确定。

第五条 规划布局:XXFX-XX06管理单元主导功能为居住/工业

/商业(R/M/B),东北侧以居住用地为主,西南侧以工业用

地为主,规划总用地面积约 188.79 公顷,可容纳人口约 4.6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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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居住用地:XXFX-XX06 管理单元规划居住用地包括二

类居住用地(R2)、服务设施用地(R22),总面积 70.52 公

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37.4%。

第七条

主要分布于咸户路以东。

第八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XXFX-XX06 管理单元规划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总面积 7.08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3.8%。

包括商务用地(B2)和商业用地(B1),位于天元路地铁站

北侧和基地东北角。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XXFX-XX06 管理单元

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中小学用地,主要分布

在单元东北角,总面积 4.82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2.6%。

第九条 交通设施用地:XXFX-XX06 管理单元规划交通设施用

地为城市道路用地和交通场站用地,总面积 48.27 公顷,占

城市建设用地的25.6%。其中城市道路用地(S1)面积为47.79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25.2%;交通场站用地(S4)面积

为 0.78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0.4%。

第十条

规划单元内的城市

道路包括咸户路、天元路、天府路、天雄西路、兴信路、兴

园路、横五路、横十一路、渭东路、纵十路、横七路。

绿地与广场用地:XXFX-XX06 管理单元规划绿地与

广场用地面积 13.22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7.0%。全部为

公园绿地。主要位于城市道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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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系统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

设施等级、位置、规模及规划控制要求, “ 五线” 划定

及控制要求详见管理单元图则。

公用设施用地:XXFX-XX06 管理单元未规划公用设

施用地。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若需修

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本规划自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

起施行。即日起,该管理单元原有控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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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土地利用一般规定

(1)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用地性质为该地块的主导用地性

质,依 《西咸标准》 相关规定,地块可适度兼容部分指定

的其它用地性质。

(2)本规划所确定的单元功能为该单元主导功能,下层次

规划应符合本图则确定的规划控制单元主导功能,并可依据

《 西咸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3)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及单元主导功能,是对

未来土地利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

规定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

建,须执行本规划的规定。

(4)本规划中用地的混合使用应依据《西咸标准》相关规

定。

(5)本规划所确定的配套设施,若安排在土地利用权已出

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

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利用权。

(6)本规划按照规划编制时所使用的地形图及地籍权属、

并参照 现场情况划分地块并测算地块面积。

(7)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

红线,在下层次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在不损害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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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益的前提下, 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8)地块边界合并或细分后,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配

套设施和适建建筑可重新布局,但各类用地性质的建筑总量、

占比和建筑界面控制等应与原规划保持一致。

(9)本规划所划定的单元边界,是确定单元内各项规划指

标及管理要求的基础条件,原则上不能调整;若在实施时确

需调整,应对单元及相关周边地块的各项规划指标、管理要

求一并调整,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2.开发强度一般规定

(1)本规划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

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

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2)本规划中对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

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3)本规划中单元确定的建筑规模须严格遵守。如确需调

整,应充分论证调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履行相关修订、

审批程序。

3.公共设施一般规定

(1)本规划中公共设施数量、规模不得减少或取消。如因

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需要有所调整,应按相关程

序进行。

(2)本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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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公共设施近期实施

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3)本规划中公共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

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4)单元内社区级公共设施,应在下层级规划编制中,按

照《西咸标准》及其它相关规范标准配置。

4.综合交通一般规定

(1)本规划中交通设施, 其数量、 规模不得减少或取消。

如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应按相关程

序进行。

(2)本规划确定的交通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

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 在有利于设施近期实施等

条件下,可对其具 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3)本规划中交通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

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4)下层次规划应按照《 西咸标准》 及其它相关规范要

求细化完善单元内支路网设计。

(5)本规划应根据片区功能定位及布局要求,构筑适宜的

慢行系统;此外,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

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

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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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规划内建议性道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在规划实施

过程中, 其线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并保证所在区域各地 块间交通能有效衔接的前提下做适当

调整。

5.市政工程一般规定

(1)本规划确定的的市政设施、规模不得减少或取消。如

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需要进行调整时,应按相

关程序进行。

(2)本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

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 在有利于公共设施近期实

施等条件下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3)本规划则中市政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

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4)下层次规划应按照《西咸标准》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细化完善单元内市政支管系统设计。

6. “五线”控制一般规定

(1)本规划确定的“五线”不得减少或取消。如确需调整,

应充分论证调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履行相关修订、审批

程序。

(2)本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依据“五线”的相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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