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告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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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P108010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4 9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 10800028171 附件:計畫書 1 主旨: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149 150 151 地號等 土地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08 4 10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8 3 19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1083001985 函及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8 3 19 日華字第 1080000070 號函辦理。 二、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計畫書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1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 作站)、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無附件)市長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都市發展局局長黃景茂決行

Transcript of 臺北市政府公告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 編號:P108010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年 4月 9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 10800028171號

    附件:計畫書 1份

    主旨: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149、150、151地號等

    土地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08年 4月 10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8年 3月 19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1083001985號

    函及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 3月 19日華字第 1080000070號函辦理。

    二、都市計畫法第 23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計畫書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1樓東區都市計畫工

    作站)、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無附件)。

    市長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都市發展局局長黃景茂決行

  •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149、150、151地號等土地

    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8年 4月 9日府都規字第 10800028171號公告發布實施

  • 1

    案 名: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149、150、151地號等土

    地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申請單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類 別:修訂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4條

    詳細說明:

    壹、計畫緣起

    本案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149、150、151地號分屬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依臺北市政府 97年 8月 5日公告「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

    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

    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以下簡稱原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規定,

    應自該二分區間之基地境界線兩側各退 2.5公尺留設無遮簷人行道。

    本案為整體規劃開發量體集中配置並塑造完整都市開放空間,擬

    調整無遮簷人行道位置往南,該規劃量體方案經提臺北市政府 107 年

    10 月 25 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 509 次

    會議決議(略以):「所提調整分區線之無遮簷人行道配置方案,經委

    員會審議後原則同意。惟涉及都市計畫程序部分應先完備,始得辦理

    都審核定。」,為求整體開發完整性、塑造完整都市開放空間,及創造

    優質安全通學廊道,申請人爰依都市計畫法第 24條規定辦理本都市計

    畫變更。

  • 2

    貳、原都市計畫情形

    一、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名稱及文號

    編號 原公告計畫案名 公告日期文號

    1 擬訂南港、內湖兩地區主要計劃案 58.08.22府工二字第 44104號

    2 擬將本市景美、木柵、內湖、南港四區尚無

    都市計劃地區暫行指定為保護區案 59.03.09府工二字第 7781號

    3 內湖主要計畫變更案 63.01.05府工二字第 60000號

    4 擬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

    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70.07.01府工二字第 25372號

    5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

    區主要計畫案 90.09.14府都二字第 9010998300號

    6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

    區細部計畫案 90.09.14府都二字第 9010260200號

    7

    變更『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

    地區細部計畫案』內 x5道路與南京東路間部

    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暨修訂部分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定案

    93.04.22府都規字第 09309753700號

    8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

    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

    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96.03.27府都規字第 09601134600號

    9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

    地區細部計畫案』內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案

    96.05.02府都規字第 09601782200號

    10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

    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

    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97.08.05府都規字第 09733252100號

    11 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

    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 103.08.12府都規字第 10301775500號

  • 3

    二、計畫範圍

    本計畫範圍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與舊宗路附近,總面積為

    5,467.74平方公尺(詳圖 1)。

    圖 1 計畫範圍位置示意圖

    參、發展現況

    一、土地權屬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權屬

    區 段 地號

    內湖區 潭美段五小段 149 1,930.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 1,045.90

    151 2,491.60

    合計 5,467.74

  • 4

    圖 2 計畫範圍地籍示意圖

    二、土地使用現況

    (一)基地現況為閒置空地,西側鄰接潭美國小,周邊建築多為住宅使

    用。

    (二)本計畫範圍內之基地,150、149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商混合

    區、151 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住商混合區法定建蔽率 40%,容積

    率 225%;住宅區法定建蔽率 45%,容積率 225%。

  • 5

    圖 3 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 6

    肆、計畫構想

    一、符合現況合併整體開發,建構合宜鄰里機能

    本案潭美段五小段 149、150、151 地號為提供區域所需

    之生活機能,並提供鄰里商業服務空間,透過土地合併整體

    開發方式,創造便利居住環境。

    二、為利基地整體規劃及塑造完整都市開放空間,調整都市設計

    管制規定

    依其原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規定規劃意旨,本地區於住商

    混合區與住宅區間規劃東西向人行動線延續至潭美國小,以

    形塑安全、舒適之通廊。惟為利基地整體開發及塑造完整都

    市開放空間,除配合原細部計畫道路系統沿計畫道路退縮帶

    狀空間外,並將建築量體規劃於基地北側,於南側集中留設

    大面積開放空間,故予調整東西向人行動線於基地南側,以

    落實建構本地區成為生態、網路、安全之示範性新社區,提

    供優良寧適居住環境。

    伍、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本次修訂計畫內容如下表所示:

    新計畫 原計畫 修訂說明

    二、人行空間系統

    (一)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

    指定留設人行空間系統應

    按附圖 2-2規定辦理。但因

    整體規劃所需,經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

    者,得調整人行空間系統。

    二、人行空間系統

    (一)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

    指定留設人行空間系統應

    按附圖 2-2 規定辦理。

    1.為利基地整體規劃及

    塑造完整都市開放空

    間,將原細部計畫規定

    於分區境界線退縮 2.5

    公尺寬無遮簷人行道南

    移,經提送 107年 10月

    25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第 509 次會議決

    議:「所提調整分區線之

    無遮簷人行道配置方

    案,經委員會審議後原

    則同意。惟涉及都市計

  • 7

    新計畫 原計畫 修訂說明

    畫程序部分應先完備,

    始得辦理都審核定。」,

    故配合變更細部計畫調

    整都市設計管制規定增

    加「因整體規劃所需,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審議同意者,得調

    整人行空間系統」之但

    書規定,以利彈性規

    劃。

    2.本次修訂都市設計內

    容僅及於本案,為免未

    來混淆,不另行修訂附

    圖 2-2,未來執行以計

    畫書內文字為準。

    陸、其他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原計畫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柒、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過

    本案經提 108年 3月 7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43次委

    員會議決議:

    一、 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

    表修正通過。

    二、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回應說明辦理。

    捌、本案計畫書業依前項決議修正完竣

  • 8

    97年 8月 5日公告「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

    案名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149、150、151地號等土地都市設

    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編號 1 陳情人 彭耀華

    訴求意見

    與建議

    一、本案「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149、150、151地

    號等土地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除依都市

    設計委員會意見「因整體規劃」所需,至都市計畫委

    員會討論外,應依都市計畫法第 22條規定辦理檢討。

    二、本地區應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使用分區所訂使用分

    區建蔽率、容積率繪出規劃平面圖,提至說明會。查

    說明會依都市計畫法第 19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

    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

    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

    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

    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同法第 23條第五項規定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

    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

    十一條規定辦理。」,則細部計畫擬定依第 22條規定

    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第 23條第 5項規定,準用第 19

    條規定,開說明會,完整(擬定)後,經人民提出意見

    後,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但細部計畫依第 22

    條共 7項說明,包括人口密度及建蔽率及容積率,當

    應表達。又據華固建設表示,本基地係重劃區保留

    地,該重劃區保留地,如何規定土地使用,應揭示。

    查現場是空地一片,如何發生商業行為,成為「住商

    混合區」,充其量是第三種住宅區但一樓得作一般零

    售業使用,使用分區名稱「住商混合」應請更正。

    三、中國信託銀行依所有權人登記為信託人,其原地主與

    受信託登記人信託契約應揭示,就公共利益部分應審

    查,以保障機關利益及保障信託契約未來於公開銷售

    時,預售屋購買者權益得獲保障,不因華固建設公司

  • 是唯一(是否唯一有待查證)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認係

    私契,不提供審查公共利益部分。

    市府

    回應說明

    一、 本案係修訂本府 97年 8月 5日公告「變更臺北市『基

    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

    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內有關

    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其業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

    計畫法第 24條向本府申請變更細部計畫,並依都市計

    畫法第 23條第 5項規定:「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

    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規定,

    於 108年 1月 4日至 2月 2日辦理本案公開展覽,並

    於 108年 1月 18日舉行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其

    行政程序符合規定。

    二、 本案既為變更細部計畫,而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條擬

    定細部計畫,其有關第 22條擬定細部計畫之內容已規

    範於前開 97年細部計畫內,本計畫僅就變更事項予以

    載明,符合相關體例,況變更事項為都市設計準則而

    無涉及人口、強度等,自無須於計畫書內予以表明,

    故本計畫書內容應無違誤。

    三、 經查本建築基地依 97年 8月 5日公告都市計畫劃設其

    分區為「住商混合區」及「住宅區」迄今,其計畫書

    規定「住商混合區」之使用性質為供住宅及日常生活

    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相關商業使用。依規定其建

    築基地供非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2,其

    中商業使用須為同層及同層以下至地面層,且建築物

    地面層需做商業使用。本案於申請建築時,仍應依相

    關程序檢核是否符合前揭法令規定。

    四、 經查本案計畫緣起係因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築執照,

    因其位於都市審議地區,故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於審議時,因本建築基地分屬住

    商混合區、住宅區,依前揭計畫書都市設計管制規定,

    於二分區間之基地境界線兩側應各退 2.5公尺留設無

    遮簷人行道,惟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為基地整體規

    劃,集中開發量體配置於基地北側,並於基地南側塑

  • 造完整都市開放空間,本方案獲 107年 10月 25日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

    509次會議)原則同意,惟因涉都市計畫書內容規定,

    該委員會決議:「…本案涉及都市計畫程序部分應先完

    備,始得辦理都審核定。」。另查本案為利基地整體開

    發及塑造完整都市開放空間,除配合原細部計畫道路

    系統沿計畫道路退縮帶狀空間外,並將建築量體規劃

    於基地北側,於南側集中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故予

    適當調整東西向人行動線,以提供優良寧適居住環

    境,經評估尚具公益性。

    五、 至有關本案建築基地為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託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信託之詳細內

    容,查係屬私權關係,尚非都市計畫應載明事項。

    委員會

    決議

    一、 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會議資料之修

    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二、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回應說明辦理。

  •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149、150、151地號等

    土地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4條

    申 請 單 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 理 單 位 臺北市政府

    本 案 公 開 展 覽

    起 訖 日 期

    自 108年 1月 4日至 108年 2月 2日止共計 30天(刊登

    於 108年 1月 4日聯合報、108年 1月 5日自由時報)

    本 案 說 明 會

    舉 辦 日 期

    108 年 1 月 18 日於本市潭美國小體育棟 1 樓多功能展

    演廳

    公民團體對本案之

    反 映 意 見 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臺北市都市計畫

    委員會審議結果

    本案經提 108年 3月 7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第 743次委員會議決議:

    決議:

    一、 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會議資料

    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二、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回應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