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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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中華民國憲法 直指出題核心 從民國97年之後歷年來的憲法部分出題加以分析,我們可以明確地掌握住基礎的 出題範圍。除了近年來比較熱門的地方制度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外,其實出題之 核心並沒有具體變化,仍然以三大核心類型組成主要的出題內容。我們以圖表說明如 下: 命題核心 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本文 主要內容 1.增修條文中對於五院組織之調整。 2.數字類型考題之注重,如日數、人數、立法院如何透過 特別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 彈劾案。 3.總統、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之關係;行政院如何對立法 院負責,立法院之不信任案與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如何 運作。 4.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基本國策與憲法本文中有關基本 國策部分之調整。 1.這個部分可以說與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平分秋色,而特 別強調憲法第7條至第23條,以及包括第24條有關國家賠 償法源之基礎規定。 2.強調對於列舉基本權與概括基本權(憲法第22條)之保 障,同時直接透過司法院大法官之釋字加以出題,如憲 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與釋字第384號、392號、 551號、559號等號解釋之關係,釋字第509號所闡述言論 自由與刑事處罰之關係,釋字第510條所闡述對於人民工 作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比例原則,以及 釋字第576號確認契約自由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概括基 本權之內容等,均屬重要之出題範圍。 3.以準備方法而言,乃從題目中整理出常考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熟悉其內容並整理要件,之後則強化對於歷屆 試題之練習並隨時掌握大法官最新見解,即能順利提升 解題能力。 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QR CODE,考生可以即刻上網看看大法 官有什麼新的釋字: 除了人民之基本權利保護之外,其他所餘部分,通常屬於 傳統試題之出題範圍,以歷屆試題加以練習即可。 基本權利保護與 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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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中華民國憲法

直指出題核心一

從民國97年之後歷年來的憲法部分出題加以分析,我們可以明確地掌握住基礎的出題範圍。除了近年來比較熱門的地方制度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外,其實出題之核心並沒有具體變化,仍然以三大核心類型組成主要的出題內容。我們以圖表說明如下:

命題核心

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本文

主要內容

1.增修條文中對於五院組織之調整。

2.數字類型考題之注重,如日數、人數、立法院如何透過特別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3.總統、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之關係;行政院如何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之不信任案與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如何運作。

4.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基本國策與憲法本文中有關基本國策部分之調整。

1.這個部分可以說與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平分秋色,而特別強調憲法第7條至第23條,以及包括第24條有關國家賠償法源之基礎規定。

2.強調對於列舉基本權與概括基本權(憲法第22條)之保障,同時直接透過司法院大法官之釋字加以出題,如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與釋字第384號、392號、551號、559號等號解釋之關係,釋字第509號所闡述言論自由與刑事處罰之關係,釋字第510條所闡述對於人民工作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比例原則,以及釋字第576號確認契約自由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概括基本權之內容等,均屬重要之出題範圍。

3.以準備方法而言,乃從題目中整理出常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熟悉其內容並整理要件,之後則強化對於歷屆試題之練習並隨時掌握大法官最新見解,即能順利提升解題能力。

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QR CODE,考生可以即刻上網看看大法官有什麼新的釋字:

除了人民之基本權利保護之外,其他所餘部分,通常屬於傳統試題之出題範圍,以歷屆試題加以練習即可。

基本權利保護與

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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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基礎考點

人身自由之

憲法保留

內 容

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1)24小時為出題重點,乃人身自由憲法保留之核心要素。

(2)提審權:本人與任何人均有提審權。

3.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此即違法逮捕拘禁之追究請求權)

公職候選人之

年齡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40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2.年滿35歲得為直轄市長候選人。

3.年滿30歲得為縣(市)長候選人。

代行總統職權與

預算、決算

之提出

1.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可逾3個月。

2.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3.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立法委員之人數 1.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1)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2)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2.區域立委,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3.不分區與僑選立委,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10分鐘快速複習,必考重點快速記憶二

(一)憲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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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立法院會期與

臨時會

1.每年2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

2.立法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1)總統之咨請。

(2)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

決算之報告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劾,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一般選舉與被選

舉權之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基本教育年齡 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修憲之提案 憲法之修改,應由立法委員1/4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緊急命令之追認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佈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解散立法院之

時限

1.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2.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副總統缺位之

辦理

由總統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之

罷免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之

彈劾

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1/2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得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覆議案 1.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2.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3.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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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不信任案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領土變更案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 1.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2.中華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監察院之組織 1.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

2.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察及決定,始得提出。

地方自治之

行政罰

1.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2.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地方行政首長之

解職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

地方民意代表之

解職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2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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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基礎考點

行政程序

內 容

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行政機關 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之程序

規定之機關

與行為

1.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

2.行為:

(1)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2)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3)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4)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

為。

(5)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6)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7)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8)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可分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

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

權限委任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處分 1.定義: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一般處分: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權限委託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二)行政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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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行政契約之類型 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和解契約(代替行政處分而為和解)與雙務契約(機關與人民均負擔一定之義務)。

法規命令 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陳情之事由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計畫 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行政處分之附款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處分之無效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

者。

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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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 D )1.依憲法規定,全國陸海空軍之統帥為下列何者之權?(A)行政院院長 (B)參謀總

長 (C)國防部部長 (D)總統。

( A )2.選舉制度與民主原則有直接而密切之關係。憲法本文規定之選舉權行使之基本原則

為:(A)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秘密) (B)普通、平等、間接、無記名(

秘密) (C)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秘密)、單一選區 (D)公開、公平、

公正、公義。

( C )3.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依憲法本文第24條規定,人民得如何請求救

濟?(A)提起訴願 (B)請願 (C)請求國家賠償 (D)訴請將該公務員免職。

( B )4.國家欲在A地號的土地上蓋文化中心,卻通過法律徵收A地與相鄰之B地號的土地,此

乃違反比例原則中的那一項原則?(A)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狹義之

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 D )5.憲法本文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定有人民之「納稅」及「服兵役」之義務。試問依該2

條條文規定,「納稅」及「服兵役」義務之具體內容、程序等問題應由:(A)法院

依個案審判決定 (B)總統自行決定 (C)憲法其他條文規定 (D)法律規定。

( C )6.下列那一項權利不受憲法本文第18條之服公職的權利所保障?(A)退休金之權利

(B)俸給權(C)工作分配之權利 (D)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

( C )7.下列何者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A)積極表意之自由 (B)消極不表意之自

由(C)個人隱私免於被公開之自由 (D)客觀事實之陳述。

( D )8.下列何者可能違反平等原則?(A)70歲以上之市民搭市公車免費,而其餘成年市民

卻應全票(B)男子須服兵役(C)外國人入境須申請許可,本國人則否(D)候選人

之父母及其本身皆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生者,方能參選總統;若候選人或其父母有一

人不在中華民國出生者,即不能參選總統。

( B )9.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我國憲法之修正採下列何種理論?(A)修憲無

界限論 (B)修憲界限論 (C)時間限制論 (D)全盤修憲論。

( B )10.依照五權分立之理論,監察院屬於何性質?(A)政權機關 (B)治權機關(C)是

政權機關,亦是治權機關 (D)非政權機關,亦非治權機關。

( D )11.憲法本文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下列解釋何者方符

合該條的規範意旨?(A)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B)現役

軍人不受普通法院審判(C)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後,不得向普通法院上訴 (D)保

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B )1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下列有關警察執行臨檢之敘述,何者為是?

(A)盤查非屬臨檢,無須有法律之明確規範為依據 (B)雖受檢人行為尚未構成危

害,然若有相當理由足認受檢人行為即將發生危害,警察應可對其實施臨檢 (C)

臨檢進行前,警察僅須出示其執法人員身分證件,無須告知在場者實施事由 (D)

除非受檢人同意,否則警察絕不可以其他理由要求受檢人同行至警察局進行盤查。

即時演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