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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的話 http://www.nta.org.tw 1 第五十二期 2011.09.26出刊 E-mail:[email protected] ◆本刊之圖文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或挪用 發行者/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發行人/劉欽旭 主編/文宣部主任 吳忠泰 2000年1月15日創刊 地址/台北市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話/02-25857557 傳真/02-25857559 郵政劃撥戶名/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郵政劃撥帳號/第19772091號 中華郵政台北雜字第1689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投稿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廣告刊登/02-25857557分機203 ▓劉欽旭(本會理事長) 全國教師會全力催生的全國教師工會總合會當天在台北舉行成 立大會,除兩百多位教師在場觀禮外,馬英九總統、王如玄主 委、教育部林聰明次長都到場致詞,各工會也都派人祝賀。 保障受雇者之勞動基本權,明載於各項國際公約,深化勞動人 權,更是各進步國家重要施政方向,馬總統在參選時將「保障教師 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列為重要勞動政見,自上任以來,更積極 著手建構完整勞動法制,包括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以及修 正「工會法」解除落後法令加諸教師的不當管制。 擁有三千萬名教師會員的國際教育組織(Education International) 秘書長Fred Van Leeuwen(魯汶),也特別來函表達祝福,認為我國 教師必將在對抗教育私有化及濫用標準化測驗等挑戰上更有力量,並使教師工會不僅合法,而且受到尊敬。 3 版:重案現場 4-5 版:不適任處理案例 6-7 版:終結聯測 8-10 版:教師績效評鑑 11 版:親師合作 12 版:社會關懷 13 版:推廣閱讀 14 版:公民行動 15 版:國際比較 16 版:十二年國教 17-18 版:退撫看透透 20 版:好夥伴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07.11成立 (文轉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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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的話http://www.nta.org.tw1

第五十二期 2011.09.26出刊 E-mail:[email protected] ◆本刊之圖文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或挪用

發行者/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發行人/劉欽旭 主編/文宣部主任 吳忠泰 2000年1月15日創刊 地址/台北市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話/02-25857557 傳真/02-25857559

郵政劃撥戶名/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郵政劃撥帳號/第19772091號 中華郵政台北雜字第1689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投稿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廣告刊登/02-25857557分機203

內 頁 提 要

▓劉欽旭(本會理事長)

由全國教師會全力催生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聮合會當天在台北舉行成

立大會,除兩百多位教師在場觀禮外,馬英九總統、王如玄主

委、教育部林聰明次長都到場致詞,各工會也都派人祝賀。

保障受雇者之勞動基本權,明載於各項國際公約,深化勞動人

權,更是各進步國家重要施政方向,馬總統在參選時將「保障教師

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列為重要勞動政見,自上任以來,更積極

著手建構完整勞動法制,包括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以及修

正「工會法」解除落後法令加諸教師的不當管制。

擁有三千萬名教師會員的國際教育組織(Education International)

秘書長Fred Van Leeuwen(魯汶),也特別來函表達祝福,認為我國

教師必將在對抗教育私有化及濫用標準化測驗等挑戰上更有力量,並使教師工會不僅合法,而且受到尊敬。

3 版:重案現場 4-5 版:不適任處理案例

6-7 版:終結聯測 8-10 版:教師績效評鑑

11 版:親師合作 12 版:社會關懷

13 版:推廣閱讀 14 版:公民行動

15 版:國際比較 16 版:十二年國教

17-18 版:退撫看透透 20 版:好夥伴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07.11成立

(文轉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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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的話http://www.nta.org.tw2

■本會地址:

104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摩斯漢堡樓上)

■捷運資訊:

捷運民權西路站1號出口,出站右轉沿民權西路直行至

天祥路口過馬路,再沿民權西路繼續步行至27號,共步

行約3分鐘即可到達本會。

■停車資訊:

中興嘟嘟房停車場: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53號

■本會聯絡電話:

全教總02-2585-7528 / 全教會02-2585-7557

【交通資訊】

(文接第一版)

經由全國教師會和各縣市教師會的強力催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

會目前已有十九個縣市教師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加入,加入的教師已超

過八萬人,且仍在增加中。當選第一屆理事長的劉欽旭來自南投虎山國

小,曾任南投縣、全國教師會理事長,他和許多現場會員代表都已經在

教師運動努力多年,對於和教育行政單位進行政策競爭及社運串連經驗

豐富,他們相信教師工會的成立和運作,對於匡正目前許多教育決策亂

象會有很大貢獻;他也特別點出教師在籌組工會的行動力,期許未來教

師向家長散播種子,讓身在各行各業的家長建立工會意識,逐步翻轉國

內目前傾斜的勞資關係,並建立各類受雇者更緊密的連結和支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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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現場http://www.nta.org.tw3

中華高中打壓工會胡亂解聘

被害教師向勞委會申請裁決▓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00.09.13

我國公私立學校教師自今年五月起解除禁組工會,馬總統七月十一日還親自參加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成立

大會,認為這是我國人權進步指標。九天後,私立中華高中違法剝奪教師工會支會會長劉志認的工作權,並隱匿不陳報給主管機關近兩個月,企圖以亂解聘來逼退劉老師。為了清白,也為了自己的權益,劉老師在隱忍四十多天後於今日由多所私校教師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下簡稱全教總)、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的陪同下,向媒體揭發,並向勞委會申請裁決,將成為教師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後的首例裁決案例。(相關法規及程序見十三版)

位於土城的中華高中,在創校校長卞堃開明治校之下(兩年前過世),早早就成立教師會,劉師多次受同仁認同選為理事長,和行政互動良好,今年五月一日,劉老師和中華高中許多老師也參加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並在六月底校務會議中領銜提出多項應興應革議案。

今年七月,校方突然延後發給教師們聘書,且違法將多名教師組織幹部的聘期由兩年改為一年,並在二十日召開教評會,以荒腔走板的程序和理由不再聘任劉師。事後完全更不依法在十天內陳報主管機關,且拒絕以書面告知當事人。而劉師自此未再領到薪水,也未再獲安排課務。

劉志認老師已在該校服務27年,原本擔任資訊三忠導

師,工作表現有目共睹,每週留校50小時以上,校方以其處理教師會事務的請假程序未完整為由,在教評會上任意指控。

據參加教評會的老師表示,當天表決竟然是解聘或不續聘二選一,而不是逐項正反俱陳表決,在委員表達異議後,竟改成舉手表決,違反「對人採不具名投票」的會議規範,而出席委員11人中僅家長代表和校長兩人舉手,主席(校長)即宣布通過。完全違反教師法十四條中對於解聘、不續聘的規定(言行不檢,應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經教評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之審議通過)

校方一方面自知法理正當性不足,迄9月8日教育部應立委確認為止,長達49日內都不敢把不續聘或解聘案依法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對此,全教總秘書長吳忠泰分析校方真正的目的應是打擊劉老師,意在逼其提出退休,並藉以恫嚇打擊教師工會成員。但目前劉師已遭實質剝奪工作和收入,造成精神與物質雙重損失。

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正當政府傾全力給予更多補助給就讀私校學生,將私校看成攜手夥伴、共同邁向十二年國教之際,中華中學此案不僅侵害劉老師的權益,更將陷所有私校於不義,恐讓人以為私校經常草菅人權,胡亂報復。本案如不早做處理,將對政府的政策形成極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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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0.09.01

重挫

教育部「免試入學」政策的兇手!

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例http://www.nta.org.tw4

「公然招生補習、洩題、體罰」,仍然適任?

新屋國中教師陳建志等主導洩題案,據家長反映至少長達

五年,過去一學年六次段考,有三次洩題傳聞。該集團依不

同科目輪流套招,老師就職務便利取得學校段考題庫,提供

特定對象平時練習,無需洩題即已得到鎖定目的,配合上課

留一手,屢試不爽、食髓知味而有恃無恐,校排已失真;經

過客製化加工,明年免試名額早已遭攔截、活生生被鯨吞蠶

食,其他學生看得到吃不到,權益受到嚴重的剝削。該集團

還不斷以班導或科任身分,針對各班前幾名「勸進」至該補

習班,形塑該班成績優秀的假象,打免費廣告,以利招生。

猶有甚者,加強班併班成立初期當週,藉小考名義,定高分

標準;即使班排前三名,照樣被狂打手心體罰,藉以下馬

威,讓學生驚嚇不已,老師再「適時」遊說,並不斷利誘績

優生加入該補習班。綜上所述,嚴重影響多數有實力學生,

水煮青蛙,被做掉免試入學機會而不自知;然而經過加工,

進入更高一志願之部分既得利益學生,就讀高中時也將面臨

競爭力不足,而苦嚐跟不上的後果,此種「毀」人不倦、誤

人子弟之師長,不以傳道、授業、解惑為己任,卻將補教黑

手伸入純淨校園,讓多數長期認真、敬業的教師蒙羞!

本次八年級(開學後升九年級)之受害學生家長,向官方陳情至

今已逾半年,新屋國中竟然仍然認定這三位教師(陳建志、梁家

源、周皇谷)適任?至今尚不僅未將此三位教師(公然招生補

習、洩題、體罰)移送不適任處理流程處理,反而僅給予「未來

式」的懲處──100學年度記過(大過)處分,這恐怕只是呼嚨

一般不了解的家長,未來一年,三位教師只要積極爭取功過相

抵,照樣能繼續進行「公然招生補習、洩題、體罰」!船過水無

痕!

一再錯過處理時機,任由傷害擴大──涉嫌包庇此案之相關行政人員(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新屋國中)應究責、議處。

◎新屋國中前後任校長及相關人員涉嫌包庇:

新屋國中教師陳建志等主導洩題案,據家長反映至少長達

五年:「因為之前一直在質疑是否有洩題這個問題,我大兒

子現在要讀大一了,在他那時讀新屋國中時已經有這個問題

出現了!」

新屋國中家長指出,本次案件自從6月份具名向校長、三

處主任有做具名的陳述後,校方高層反應出來的就是都以

「查無實證」結案,從上學期的第一次段考理化洩題,然後

到第二次的數學理化洩題,一直都迴避,在這學期的第三次

段考理化又發生更明顯的洩題,造成了各班成績的落差。在

7月份的時候他又去學校找校長、家長會長跟三處主任,做第

二次的陳情,可是學校反映的態度、處理方式,跟過去一年來

還是一模一樣!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怠惰處理,疑似包庇!

多名家長,不斷陳情,得到的結果是「都沒有人處理,包括

已經到局長那邊去了還是沒有處理」以及「一一的被退回」!

就新屋國中受害家長陳情記事簿(詳如後附)可見,自99

年12月7日起,長達半年不斷的向桃園縣政府、教育處、新屋

國中、家長會長協會陳情,其中包含當時的教育局代理局長吳

林輝及新屋國中校長黃貴枝皆是知悉,卻都沒有處理!諷刺的

是,桃園縣政府可是一邊發文轉知教育部函:「為積極維護學

生受教權,請各校配合於2個月內完成不適任教師審議程序,

請 查照。」,另一邊卻是知悉半年後仍怠惰處理!

「公然招生補習+洩題+體罰」,請問教育部長您還看得下去嗎?

桃園縣新屋國中案,學校、縣市政府怠惰處理,重挫教育部「免試入學」政策!

未來恐變相鼓勵不肖補習業者勾結、收買學校人員,搶食「免試入學」利益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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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例http://www.nta.org.tw5

受害學生及家長的聲音,請問吳部長您聽見了

嗎?--受害學生遭汙染失真之成績,至今無人聞

問!

新屋國中家長:「之前沒有免試升學,可是現在免試升學

的比例越來越高,因為洩題讓我們這些小朋友的努力,已經變

成全都沒有用!」學生指出,我補習幹嘛?我讀書幹嘛?因為

再怎麼讀都比不過人家!有實力的學生的免試入學資格,全都

已經被「洩題」破壞了,造成學生不想讀書!受害學生家長無

奈的指出:「我用三封信來回陳情,都沒有用,因為第三次月

考我擔心的事也仍然出現了,而且很誇張,我兒子平均的成績

都很好,就是因為這一科自然科全部拉下來,我嚴重質疑他洩

題!真是誇張到極點!」

新屋國中家長指稱,陳建志和梁家源針對各班的前三名學

生,利用體罰加上補習班的招生,找去中央家教補習,為他

的補習班打免費的廣告。免試是從去年開始,差不多有占了

15%,今年至少超過25%,明年八年級(升九年級)這一屆,

曾經洩題了三次,反轉了整個校排,讓有到中央家教補習的學

生,原成績可能是壢中的程度,卻因洩題翻轉而可以考上第一

志願的武陵,因為免試,恐造成「低分高就」的情形。免試只

剩這99.100.101.102這四屆,所以說陳建志、梁家源、周皇谷

等已經準備好這些成績,明年3月這一屆的免試結果,會很明

顯的讓有參加他們這個補習班的學生,幾乎都可以跨升1~2個

志願,造成其他學生的不公平。

未來恐變相鼓勵補習業者與校內教師合作,搶食

「免試入學」利益大餅!

現在,各界都在看相關單位的處置態度與結果,如果三位

教師仍然可以繼續「在職」,三名教師仍然可以繼續洩題「毒

化」免試入學之採計成績,若最後結果僅是高高舉起、輕輕放

下的記過懲處,未來可以預見:恐怕引發更多補教業者勾結、

收買學校人員,比照此案黑心洩題,衝高校排名百分比,以搶

食「免試入學」利益大餅!

桃園縣新屋國中案,校方與縣市政府怠惰處理,

將重挫教育部「免試入學」政策!

◎ 洩題教師已構成不適任,豈能繼續毒害學生?教育主

管機關應針對受害學生設法做補救措施

教育部三令五申學校老師不得在外開設補習班,然「立法

從嚴、執法從寬」,在教育現場,有老師用化名開補習班,甚

至毫無忌憚地直接開班,公然印起名片,這已是公開的祕密,

只是校方與主管單位姑息,不僅「不告不理」,甚至「告了還

是不理!」。新屋國中洩題三口組(陳建志、梁家源、周皇

谷),不僅配合私設補習班、校內公然招生,甚至洩題毒化學

生,已構成嚴重不適任,豈是輕輕一個記「過」就能交代,更

何況這些被記過的老師利用「功過相抵」就船過水無痕了!

學生從小在學校看到的就是不公不義,怎能期待他們不受影

響?免試升學目前採計的是八上、八下及九上的在校成績,段

考占百分之六十,平時成績百分之四十,維持段考與平時考的

公平,是免試升

學能否成功的關

鍵。

新 屋 國 中 洩

題老師三口組,

班級人數約一百

人,三個年級該

家教補習學生約

一百人〈含參與

師長〉,相關人

員角色皆未嚴守本分,昧著良心破壞免試升學公平機制,嚴重

傷害教育理念本質,不適任老師本應撤職查辦,行政機關未依

法行政及行政怠惰,更應受最嚴厲懲處。

這些洩題老師就算被記過,新屋國中升上九年級的這一批

學生,仍未得到應有的補償,對於造成校排名失真卻嚴重影響

未來升學權益的這群學生,我們看不見教育主管單位在開學前

拿出補救措施,我們將帶領受害學生家長代表,親向教育部陳

情,並向監察院糾舉,我們訴求:

一、研議受害學生遭汙染失真之成績應有補救措施以免影響免

試入學之權益並做後續學生心理輔導措施。

二、強烈要求該涉案三位教師(陳建志、梁家源、周皇谷)立即

停職接受調查。

三、涉嫌包庇此案之相關行政人員(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新屋

國中)應究責、議處。

桃園縣新屋國中教師「公然招生補習、洩題、體罰」案,教

育部如果對於「校方與縣市政府怠惰處理」也束手無策,就等

同提早為「免試入學」政策立下墓碑!

後記:簡單來說,「新屋國中多名教師長期集團化私營補習

班、校內公然招生、上課體罰、惡性洩題造成學生在校成績全

校排名失真」案,教師組織實在因為看不下去三位教師缺乏教

師職業道德損害學生權益,更無法容忍相關行政人員包庇不適

任教師損害廣大教師之尊嚴,所以,決心協助受害家長向教育

陳情並向監察院糾舉。

【記者會當天下午,新屋國中終於緊急召開教

評會,將其中兩位教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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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聯測http://www.nta.org.tw6

■羅德水(原載聯合報)

迴避政策認錯 家長疑慮難解

在教育部否決北北基續辦聯測之後,台北市政府於九月

三日舉辦北北基聯測停辦說明會,但即便郝龍斌市長

親上火線,家長仍充滿疑慮。

家長主要有兩個疑慮,其一,批評北北基聯測反覆的決

策過程,讓家長考生無所適從,其二,擔心回歸全國統測之

後,只念「一綱一本」的北北基考生權益受損。針對前者,

郝市長的說明是,「事與願違,覺得遺憾」;至於後者,原

本堅持「一綱一本可以減輕學生壓力」的郝市長,也只能改

口「無論基測、聯測都是考綱不考本,北北基考生權益不受

影響。」

家長的疑慮一日不化解,北北基聯測所引起的紛擾也就

一日不可能真正平息。

北北基聯測不是單獨成立、憑空出現的政策,而是當年

郝市長執意推動一綱一本的延續性政策。迄今多數家長似仍

堅信,北市府的「一綱一本」比全國通行的「一綱多本」更

能減輕學子壓力,而既然北北基採用「一綱一本」,北北基

聯測想當然爾有利於學生。易言之,「一綱一本」與「自辦

聯測」並非兩個獨立的政策,有意無意將兩者連結,藉此營

造一綱一本可以減壓的印象,不僅是郝市府此前全力宣傳的

政策核心,更是取消北北基聯測後,家長擔心北北基考生權

益受影響的關鍵。

問題是,郝市府的宣傳,以及家長理所當然的看法,卻

都建立在錯誤資訊與謬誤的假設上:

首先,郝市長力推的「一綱一本」其實與原先的「一綱

多本選一本」無異,差別只在於,其他縣市的教科書係由

各國中自行選用,北北基則由官方推薦統一版本,郝市長堅

稱,「一綱一本政策無誤」,實則,所有國中皆只選用「一

本」教科書,沒有證據顯示念北北基統一的版本就能減壓。

再者,家長所慮者,不外是回到全國統辦基測後,只念

「一本」的北北基考生恐怕難以跟外縣市考生競爭。實則,

各地考生都只讀「一本」,何況無論全國基測或是北北基聯

測,命題亦皆以課綱為範圍,學生只要熟讀任何一個版本,

均能從容應考。亦即,就算北北基回復各校選書,明年國中

基測,包括北北基在內全體考生都可立足於公平的競爭點

上。

至此,只有嚴肅面對過失,據實向社會說明,一綱一本

無法減輕學生壓力,北北基聯測不只是分發的技術疏失,而

是徹頭徹尾的政策錯誤,方能讓錯誤決策的災難早日結束。

教育部終於在本週三審查北北基聯測計劃,專案小組以多

數意見不通過作為決定,這個決定令教育界感慨萬千。

首先是北北基聯測的決策過程,顯示教育在首善之都仍然

可以是一人決策,且枉顧生活圈其他人民的看法;直到實施之

後,狀況百出,仍然以誠信為理由,執意續辦,市長意志踩扁

了所有教育行政的專業堅持。

台北市說:沒有續辦就是違背對學生的承諾,這個邏輯如果

成立,教育部就不能逐年審查,當初應該一次批准,給予無限

期同意才對。台北市明明知道要逐年審查,卻堅持以和市民有

約定,就要繼續辦下去,甚至拖到剩下不到10個月才送計畫,

幾乎不給教育部說不的空間,這是怎樣的教育秩序?如果真如

台北市所言,教育部又何必要開會審查呢?台北市一再說停辦

聯測讓北北基國中生學生恢復考全國基測,會對學生不公平,

事實上這些學生所使用的版本,全國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國

中也在使用,難不成全國基測也對這些國中生不利?

其次,「就近入學」原本是用來鼓勵支持社經不利地區高中

的作為,竟也可以作為教育壁壘的包裝用詞——北市自稱聯測

可以把越區學生請回居住地去就讀,是就近入學理想的實施,

聽在其他地區的人民簡直是美麗的騙術;一位桃園縣民說:

「我彷彿在林口台地上看到一幅一幅『要你的勞力,不要你的

孩子』的巨幅廣告,對著我獰笑!」

教育統計的數字顯示,台北市就學機會是桃園縣的1.9倍,

是新北市的2.5倍(這就是新北市不得不被綁架的原因),龜

山長庚與迴龍地區就讀林口新莊泰山的便利性高於到桃園中壢

平鎮,八德鶯歌三峽之間亦復如此,而貢寮雙溪學生就讀宜蘭

地區學校也是這樣,難怪桃園縣長吳志揚擔任立委時要痛斥圈

地辦學,目前多位桃園地區立委候選人也反對北北基繼續製造

教育壁壘。

台北市在7月之後一面放話要提高考本的命題,不顧組題機

構的專業意見,企圖影響民意且提高善後的困難度,事實上在

地考題和特定版本這兩個因素,已在今年證明是個假議題:聯

測和全國基測兩種的試題,對於兩邊的學生作答並無困擾,兩

三年來台北市不斷用「沒有考本很奇怪」這種言論來誤導社會

大眾,完全不顧當初宣示建議版本不會強迫使用——而實際上

北北基的國中仍有6%左右使用非北北基當局建議之版本,如

果真要考本,除了導致學習瑣碎化之外,如何對這些學校學生

負責,又如何對因為生活需要將在國中畢業後到外縣市就讀的

學生負責?

教育需要嘗試,也需要秩序;停辦北北基聯測只是恢復台灣

教育秩序的一小步,只是這一小步就走了這麼多年才完成,台

灣教育界能不引以為教訓嗎?

▓吳忠泰(原載台灣立報)

下課了,郝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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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聯測http://www.nta.org.tw7

■文宣部

自辦基測相關事件序列表

87.05教育部確立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並在高中職入學採用基測。

88.05立院通過國教法第八條之二,學校選書法源確立。

90.06九年一貫課程開始(

小一)

、國中基測開始。

91.06國一開始九年一貫選書。

93.06郝的女兒唸國三統編本的最後一屆畢業,參加統編本的基測。

95.11年底郝市長在選戰中提出一綱一本政見。

95.12北市由吳清基局長主導,加上自辦基測,進入全面宣導準備期。

96.04教育部糾正一綱一本非法。

97.05政黨輪替,教育部長易人,北市一綱一本上路。

98.04教育部宣布逐步推動免試入學。

98.07北北基100年基測取得教育部核備。大法官會議駁回北市釋憲。

98.11立院修正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重新賦予教

育部整合權責。

100.01總統宣布103年十二年國教。

100.05北北基第一次聯測上路。

100.08教育部否決北北基聯測續辦。

花蓮縣長近期以國中小免費入學名揚國內,加上連獲某雜誌五星級施政評價,

令人刮目相看,然而輿論褒貶不一,我們的看法是:繼郝龍斌之後,另一個「熱愛教育」的縣

市長又上場了。花蓮縣的免費,第一部分是停收過去已被詬病的代收代

辦費。全國教師會曾於九十八年二月與全國產業總工會共同召開記者會,認為義務教育階段不能巧立名目收費,代收代辦費必須檢討或廢止。監察院隨即展開專案調查,並於次年六月通過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各縣市政府,認為有諸多不當。教育部只好邀集各縣市開始研議,並因為預算制度問題,訂下落日條款為100年,也就是100學年度的第一學期。花蓮縣政府對這些應該可以不收的代收代辦費,能提早一學期處理,本會認為應該給予肯定。

其次花蓮縣也把午餐全面免費以及教科書免費,則有商榷餘地,尤其傅縣長還講出一個類似電影的情節──孩子為了免費吃午餐,躲到廚房去了。歧視如果存在,不對就是不對,讓中低收入不感到被歧視,花蓮縣的解決策略應該和教師學校合作(反歧視本就是潛在課程),而不是乾脆全部免費──這是標準的削足適履戲碼。

花蓮的大理石並沒有一夕變成藍寶石,沒有豐富產業,財政收入不足,長期須仰賴中央補足基本需求,卻想在午

餐和教科書全面免費,當然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打腫臉充胖子,事實上花蓮縣預算每年歲出約兩百億,但現在一年期以上未償債務卻達130億以上,已經超過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所定甚多,這點行政院主計處非常清楚,卻對督導財政紀律這種分內事默不作聲,實在是怠忽職守;而花蓮縣民意代表,難道不分藍綠,剛好通通沒看到嗎?

再者,如果免費入學是這麼值得歌頌,接下來家長為何不能期待畢業旅行也免費,全套制服也免費?父母和政府責任的界限又在那裡,家長負責子女三餐的責任可以全免嗎?或者說主導兒女飲食的權利應該被剝奪嗎?對弱勢者急難者子女用餐全額補助的機制都早已存在,避免孩子被歧視的做法可以加強,但是推廣到全面免費,不免令人懷疑。

果然,全面免費的後面,也包括統一安排課程,花蓮縣自去年九月起,已將弟子規、三字經、唐詩、論語、朱子治家格言等在小一到小六全面施教,這些對記憶訓練有些許幫助,對品德教育未必有益的教材,被誇大成為倫理教材,不但全縣推廣,而且定期驗收、會考,和一年多前台北縣的英語加課如出一轍,又是總歸一句話:縣長為你好!不管課程發展機制,不管校內程序,「我說了算」的思維表露無疑!

要對抗或是要順從,教師和人民自覺的路還非常漫長。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編按:造成教育界巨大紛擾的北北基聯測,終於在8月24日由教育部宣佈否決續辦。本案是教育區域化的反面教材,全國教師會立場始終如一,秉持教育專業,匡正教育秩序。

傅 縣 長 錯 了 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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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績效評鑑」之名,行「行政控制」之實─評「教育部規劃中小學教師評鑑制度」

▓政策部˙教學研究部

騙很大

背景說明:教育部於99年底因應「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中小學校長協

會」之壓力,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於今年上半年研擬制度及草案

規劃,已於8月底完成第一階段報告,其研究內容草案內容包含

三部分,本會針對這三部分分別說明及評論如下:

一、教師評鑑入法條文草案;

二、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績效評鑑檢核表」;

三、研擬「高中職以下教師評鑑制度規劃之初步草案」。

壹、教師評鑑入法(修訂「教師法」)條文草案

一、教育部規劃草案

目前教師評鑑尚無法源依據,因此教育部規劃修訂「教師

法」,建立教師評鑑之法源,初步規劃除了保留現有的「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形成性評鑑)外,並且新加入「績效評鑑制度」(總

結性評鑑),其內容詳見表一。

如果教育部的入法條文通過,現有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就會從現在的「自願參加」改為「全體參加」;新增之「績效評

鑑」,將用以取代現有「中小學教師考核制度」。

二、本會評論

(一)如欲實施教師評鑑,應有實證論據,證明其有效目前規劃案支持以「績效評鑑制度取代我國現行之中小學教師

成績考核制度」,卻未能提出更多且嚴謹之實証研究論據,說明

現行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上之缺失。也未能提出歐美實施教

師評鑑國家之實証研究論據,說明本制度與「提昇教育素質」、

「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及「提昇教育品質」之明確相關性。

前不瞭解現行制度缺失之虞,後又盲目引進歐美新制度,卻不知

如何對症下藥,如何說服大眾其有神效!

(二)教育部失信於全體教師本會堅決反對在有實證論據前,讓教師評鑑與教師成績考核或

聘任掛勾。過去幾年,教育部以「形成性」的「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爭取教師族群支持「教師評鑑入法」,並宣稱「絕不與考

續或續聘掛堃」,卻在入法條文草案中夾帶具「總結性」之「教師

績效評鑑」,作為教師獎勵或懲處之依據,此一夾帶被許多教師

視為不守信用之行為,尤其是自願參加「教專評鑑」之教師。

(三)政府應與教師工會訂定團體協約本會檢視歐美實施教師評鑑歷史悠久國家之經驗,其教師評鑑

之實施整體制度,均由政府與教師工會以「團體協約」之型態,

詳細載明於教師聘約中,因此建議應仿歐美國國家之經驗,於教

師評鑑入法條文中,明訂「教師評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全國教

師工會組織,依『團體協約法』,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訂定之」。

將「教師工作條件」內容的協商及教師評鑑制度其他環節(專業

評鑑人之資格、評鑑方式、流程、評鑑報告之撰寫和確認、存

檔、評鑑結果之使用、申訴)一併考量。此機制為防止評鑑制度

淪為「行政主管濫用權力、排除異己之工具」之關鍵性設計。但

教育部不同意將「團體協約」寫入條文,顯見教育部「威權宰

制」之心態。

(四)研擬競爭版本就理性的公共政策決策過程而言,我國並無教師績效評鑑之前

例,而已實施的國家並未顯現顯著效益。教師評鑑入法期程應先

規劃具體的制度及經費預估,經各界公聽、討論、評估後確有其

實益後再入法。然而,目前國內對教師評鑑之討論,卻是盲目相

信其有神效,並認為要先入法再規劃詳細制度。

本會因應此一形勢,亦研擬競爭版本,與教育部條文對照表詳

見「附表一」。

附表一:教師評鑑入法條文對照表

教育部初步版本 本會正式版本草案(不設專章) 本會說明

第六章之一 評鑑

第二十三條之一

各級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

大學教師之評鑑,依大學法之規定;專科學校教師之評鑑,準用大學

法之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評鑑,分為下列二類:

一、專業發展評鑑:以促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及增進學生

學習成果為目標,對於教師就其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

導、敬業精神與態度及研究發展與進修等項目所為之評鑑。

二、績效評鑑:以考核教師成績、提升教師工作表現及增進學生學習

成果為目標,就教師之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行政處理

等項目所為之評鑑。

第十七條之一

各級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

大學教師之評鑑,依大學法之規定;專科

學校教師之評鑑,準用大學法之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評鑑為專業發展

評鑑:係以促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

品質及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為目標,對於教

師就其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

導、敬業精神與進修等項目所為之評鑑,

不作為教師成績考核及續聘之依據。

一、訂定各級學校教師

評鑑之法源。

二、訂定教師評鑑之目

標與項目。

三、明確規定高中職以

下學校之教師評鑑為

「形成性」的「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不

作為考績或續聘之依

據。

前條第三項各款評鑑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業發展評鑑:

(一)由學校校長、承辦主任、及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教師或行

政代表等組成之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校長擔任召集人及主

席,承辦主任擔任執行秘書,每三年為一週期,辦理教師自我

評鑑、校內同儕評鑑,以及評鑑後專業成長計畫之規劃與執

行。

第十七條之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之實施方

式如下:

一、由學校校長、承辦主任、及教師會代

表、教師工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學校

行政人員代表等組成之專業發展評鑑推

動小組,校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承辦

一、規定評鑑制度實施

方式,包含「學校

教師評鑑動小組」

之組成、評鑑理週

期、評鑑方式。

二、國教院之條文似乎

是不論是否通過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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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結果應予保密,並以書面通知教師。

(三)教師經評鑑後未達專業基準者,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

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

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

二、績效評鑑:

(一)由學校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教

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於平時及年終辦理評鑑。

(二)評鑑結果,以書面送校長覆核;校長覆核後有不同意見時,應

交績效評鑑委員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校長應註明

事實及理由後變更之,並以書面通知教師。

(三)前目評鑑結果、覆核、復議或變更之內容,均應保密。

(四)評鑑結果,作為教師獎勵或懲處、晉級及發給獎金之依據;必

要時,學校應指派相關人員,對受懲處之教師予以輔導。

(五)前目評鑑結果及輔導成效,得作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

參考。

前項專業發展評鑑之辦法及績效評鑑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二辦法

之內容應包括評鑑之項目與基準,實施方式與程序、評鑑委員會之組

織與運作、開會與議決之條件、評鑑結果之效力與通知,績效評鑑辦

法並應包括評鑑結果之獎勵、懲處種類與基準、晉級與獎金支給基

準、教師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前項績效評鑑辦法中之獎勵與懲處基準及晉級與獎金支給級基準,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得另定之。

主任擔任執行秘書,每三年為一週期,

辦理教師自我評鑑、校內同儕評鑑。

二、評鑑報告及結果應予保密,其正本由

學校及教師各執一份,。教師對評鑑

結果得加註意見,與評鑑報告各正本

併同保存。

三、教師不服評鑑結果得進行申訴。校方

及主管機關應依評鑑報告內容及評鑑

結果進行答辯,不得採用其他未經評

鑑報告確認之資料。

四、教師經評鑑後未達專業基準者,應於

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

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

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

排校內評鑑。但評鑑結果若經教師提

起申訴,則暫停執行,俟申訴評議確

定後再繼續。

前項教師評鑑之辦法由教育部與全國性教

師工會以團體協約訂定之;其內容應包括

評鑑之項目與基準,實施方式與程序、評

鑑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開會與議決之

條件、評鑑報告之撰寫和結果之確認與通

知、教師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鑑,每個老師評鑑後

都要擬定「專業成長

方案」;本會建議只

有「未通過者」,才

需擬專業成長方案,

所以本規定移至第四

項。

三、規定評鑑報告及結

果的確認、保密及

使用(含申訴上 之

使用)

四、規定教師評鑑之

辦法應與全國性教

師工會以團體協約

訂定之內容,並規

定該辦法之內容項

目。

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績效評鑑檢核表」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績效評鑑檢核表」簡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績效評鑑檢核表」是針對「公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第4條第1款至第3款各目

訂定「具體且可考評之指標」。指標內容分述正向表列及負向表

列,績效評鑑小組依據評量表作為考核教師依據。

本「績效檢核表」正向表列「最左欄」全部符合,且無負向表

列事項,才可考列「4條1款」(甲等);正向表列「最左欄」全

部符合,且只有1項負向表列或請假日數超過4條1款之規定,考

列「4條2款」(乙等);而符合2項以上負項表列或請假日數超

過4條2款之規定,考列第4條第3款,指標詳見「附表二」。

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績效評鑑檢核表」

正向表列

符合 第一目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1.能改進或創新教材教法,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 (其一符

合,本項及勾選符合):

□(1)於校內或校外分享至少一次。

□(2)有公開發表。

□(3)有獲獎紀錄。

□(4)其他教學優良之具體事蹟,有資料可資佐證者。

□2.對於學習落後學生能確實規劃實施補救教學計畫與學習輔

導。

□ 3.依學校校務會議決議之格式、內容與期程,接受教學觀察。

□ 4.依學校校務會議決議之格式及內容,建置個人教學檔案。

符合 第二目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5.積極建立親師溝通管道,並有下列具體事實者

□(1)批改家庭聯絡簿或週記翔實。(其一符合,本項及勾選符

合):

□(2)導師於新接班級兩個月內,以電話、網路電話、親自家訪

或約家長等方式完成親師訪問,並有紀錄。

□(3)參與親師座談並有紀錄。

正向表列

6.主動積極參與訓輔工作,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及勾選符合):

□(1)擔任認輔人員。□(2)擔任輔導教師,未有減課者。□(3)對於校內高風險、高關懷、有中輟之虞、行為偏差或學習

弱勢等學生,主動給予關懷輔導並有具體紀錄。□(4)其他積極參與訓輔工作之具體事蹟,有資料可資佐證者。□(5)其他。

符合 第三目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7.積極參與下列學校公共事務之一(其一符合,本項及勾選符合):□(1)指導學生代表團隊或社團,引導學生適性多元發展。□(2)擔任教學召集人(如:學科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或專業

學習社群召集人等)。□(3)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或實習輔導教師。□(4)擔任各處室行政職位。□(5)擔任委員會委員。□(6)參與承辦學校活動。□(7)其他積極參與學校公共事務或活動之具體事蹟,有資料可

佐證者。

□ 8.能配合且協助學校依據課程計畫及行事曆所辦理的教學相關活動。

□ 9.能準時完成命題、監考、閱卷及繳交成績等事項。

負向表列

符合 第一目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1.作業未依教學進度表完成批改,或批改錯誤,經提醒而未能

適時改正。

□2.上課時說話太多與課程內容或生活教育毫無關係的話題或事

務,糾正後無改善者。

□ 3.未經教務處許可,擅自借課、調課或補課。

符合 第二目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4.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而未能積極處理,受家長、學生舉

證屬實。

負向表列

□ 5.有體罰事件(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經查證屬實。

□ 6.以言語羞辱學生,客觀上造成學生心理傷害,經查證屬實。

□ 7.親師關係衝突,情節嚴重可歸責於教師,經查證屬實。

符合 第三目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 8.無正當理由,一學年進修時數未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訂之時數。

□ 9.無故缺席升旗週會、校務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等達2次以上。

□10.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達3次以上,例如:行政簿冊、

學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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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評論

(一)考核制度規劃前後矛盾目前規劃案以坊間各種模糊的論述,否定現行教師成績考核

制度之效能,並建議以新的教師評鑑取代之;但卻又提出「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績效評鑑檢核表」,認為將此一檢該表納入現

行的「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即可「落實考核」;前已否定現行

制度,要以新制度取代之,後又建議稍加修改現行制度,即可落

實,實為前後矛盾。

(二)教師考核制度應嚴謹,不容行政威權復辟本會雖認為現行教師成績考核制度應與時俱進,但不同意補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績效評鑑檢核表」後,即可發揮該制度

預期之效能,更難以同意以該「檢核表」嫁接於現行教師成績考

核制度上。歐美「教師評鑑」的作法,是將教師評鑑中,評鑑教

師是否專業的指標,由專業評鑑人透過嚴謹的評鑑方式和過程後

而確認,如果「評鑑指標」(績效檢核表)任意套接於現行「全

由學校行政主管提報和校長可逕核」之制度下,將變為「校園控

制」、「行政威權復辟(行政指揮教學)」之最佳工具,與教師

評鑑所期望提升教師專業自主能力的方向是背道而馳的。

(三)考核指標應與教師組織協商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中的「具體指標」內

容已涉及教師之「工作內容和責任分際(界限)」,應視為「團

體協約」與教師工會協商。

(四)同時訂定學校行政考核指標與家長之責任指標教育需要學校行政、教師、家長三方互相配合方能竟其功,因

此亦應對「具體指標」逐一檢視,釐清教育每一指標中的教師工

作內容與責任份際。並為避免單方面要求教師責任,建議同時訂

定「落實校長及學校行政人員績效檢核表」及「家長與學校配合

輔導學生具體責任指標」,同時實施,以使對學生有責任的各方

都能依指標互相合作,學校行政體系及學生家長應共同配合的事

項和責任,以避免以「具體指標檢核」和「落實考核」之名,將

教育成敗責任全歸責於教師。

負向表列

□11.於教學、輔導、管教或間行政職人員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

消極不作為或提供不實的造假資料,造成學生或教師權益受影響,經查證屬實。

符合 第四目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12.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上者。

□ 13.未依教師請假規則出勤。

符合 第五目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14.行為表現不當,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及勾選符合):

□(1)涉入不正當場所。□(2)具有嫖賭事實。□(3)言行不檢。

負向表列

□ 15.情緒管理不當,影響學生學習及人格發展,經查證屬實者。

□16.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修養或治

療,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全年無工作事實。

17.因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提起申訴或訴願者,經申訴評議決

定或訴願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且於停聘、解聘或不續

聘期間,全年無工作事實。

□18.知悉依法令應舉報事件,隱匿不舉報,查有具體事實,例

如:性侵害事件、家暴等。

□ 19.違反教師自律公約。

□ 20.未能主動反映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

□ 21.明知其批改考卷為不實,仍不實批改者,並經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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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師合作http://www.nta.org.tw 11

教師工會:真正需要的是「親職假」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0.09.08

公假出席學校日,家長橫向合作、親師密切攜手,共創優質國教

全國教師工會呼籲,學校日活動若遇勞工上班日,應給予勞工

帶薪公假參與,每年以一日為限(上、下學期各半日),未來並將

推動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明訂「紀念日、勞動節日、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

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以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

100學年度已正式開學,各中小學目前正辦理一學期一次的學

校日活動,學校日之目的一方面在縮短親師距離、促進親師良

性溝通,讓家長理解學校辦學方針、年度重要活動、教師教學

理念、班級經營模式;一方面也讓學校與教師聆聽個別家長需

求,共創親師雙贏。

學校日作為學校年度重要活動,本應鼓勵全體家長參與,然

而,回到教學現場,各校學校日仍有不少家長因故無法出席,

嚴重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全國教師工會呼籲正視此一問題,

保障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基本權利。

全教總表示,家長無法參與學校日的主因就是工作因素,其

中,又以時常必須受生計問題牽絆的弱勢勞工家長居多,家長

缺席學校日的比例越高,不僅使學校辦理親師日的美意大打折

扣,更連帶讓「教育基本法」的立法意旨淪為空談。事實上,

多數學校已盡量將學校日活動安排在假日或晚上辦理,但在雇

傭型態日趨多元化下,即便是假日或晚間仍然有勞工必須加班

輪班,這是多數台灣勞工朋友共同的處境。

就教育本質而言,弱勢家長無法出席學校日,不應只以親師

之間失去一次直接對話的機會小看,勞工家長如果連孩子的學

校日活動都無法出席,其他重要學校教育事務,例如個別化教

育計畫會議等,又如何可能參與?觀諸各中小學家長依法應參

與的各種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務會議、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乃至於校長遴選等,其所謂家長代表,又有多少是出身

勞動家庭的家長?再清楚不過,弱勢家長或勞工家長在重重壓

迫下,確實無法如同中上階級的家長那樣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缺少弱勢與外配家長的參與,既鞏固、強化了優勢階級在教育

領域的優勢,亦造成家長參與教育的偏離發展,確保勞動家長

有平等參與教育事務的基本權益,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

一步。

全教總主張,包含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在內,各種教育資

源之分配不僅不能因為家長的出身、階級、職業而有所不同,

政府反而應積極提供各種協助,減少階級因素在教育事務中的

影響,讓相對弱勢的受薪階級家長,擁有同等參與學校教育事

務與孩子成長的權利。

本案放在勞基法而非勞工請假規則,係以憲法之精神應由國

家負責任,彰顯義務教育的本質。至於有人質疑為何雇主亦有

責任分攤,則正如育嬰留職津貼由就業保險法之就業安定基金

支付是一樣的,該基金是雇主負擔撥繳七成,養育不再是父母

個人的責任。

初估本案所需經費如下:

目前國中小在學學生合計約200萬人,如有20萬家長因工作無

法出席學校日,受雇者家長每日薪資以1200元計,則本案每年

所需經費為2.4億。

參考法條:

教育基本法第2條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

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

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

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

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

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

助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教育部100.09.01「臺人(二)字第1000146080B號」公告「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達以下修正意見:

支持落實性平法本次修正係針對今年元月立法院對性平法第十五條及

二十一條修正後法規需做相應的改變(教育部四月已先函釋,多數縣市已執行),有關教師請安胎假或者育嬰假不得列入是病假以免影響考績,這部份勞委會也已對其主管法規加以修改,這是社會進步的象徵,本會樂見這個改變,當然為了避免醫師開立安胎需求過於浮濫,本會也同意比照勞委會作法,由主管機關(教育部)行文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請其會員本於專業及醫師法的規定核實開出證明。

通報校安切勿造成介面斷層、權責不清本會基於教師的工作特性支持教師通報,但對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四、六款有關「校園性侵害、霸凌及各級校安事件之通報」修正條文有所疑慮:(一) 教師對「校園性侵害、霸凌及各級校安事件之通報」,

應於條文各目中寫入「教師之通報責任為:將所知訊息通報學校主管相關事務人員,不負通報前後之查証責任」。

(二) 為避免教師通報後,因學校主管人員疏忽,未向上級通報而被追究責任,應於本條最後一項最後增列:「教師通報學校之表件和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表件中應有通報存查頁一式二份,分由學校及通報教師收執。教師於校外無法以書面表件通報時,得以手機簡訊或電話通知或留言作通報。」

教師成績考核又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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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關懷http://www.nta.org.tw12

▓吳忠泰(原載立報)

教師的薪資高於最低工資不少,且公立學校教師的待遇,在未能訂定法律之前,就是以行政院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來

處理,不勞教師們上街搖旗吶喊,然而教師工會幹部近期就參與了3次的聲援提高基本工資活動,相對的,家長類人民團體好像事不關己,真是值得觀察。

進步國家的人民,知道權利不會天上掉下來,不會期望於一個英明的領袖。台灣已解嚴24年,基本工資還是在英明的官方裁定下落幕,台灣的工會組織率為百分之1點多,工會入會率為百分之6點多,剛好讓資方與官方拿來宣傳「工會幹部不代表多數受雇者」,情何以堪!

台灣的教育強調個人競爭,少談集體合作,在個別升遷考量的操弄下,受雇者團結意識薄弱,雇主不必分化就有人自動輸誠,利益擺在眼前,甚麼命運共同體通通都拋在腦後。教師工會成立後,如果不能以提高各行各業的工會組織率和工會入會率為核心工作之一,則最後被資方及社會所瓦解也不令人意外。

教師工會應該看到的,還有剛教過的學生被青貧所打敗,以及家長要在微薄工資下多兼職而忽略親職責任的問題。如果一個學生出路不好,可能是個人問題,但如果是一整個世代出路不好,那就是階級問題,是世代問題,教師工會能閃躲嗎?同樣的,如

果一整個世代家長多半無力教養,豈能怪到家長個人頭上?在基本工資審議的同時,有些家長類人民團體幹部不斷叫喊教

育消費者運動,乍看之下是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實則是把教育商品化再度推出檯面。因為消費者要講求的是市場區隔,以及挑選絕對自主,但是從上個世紀末國內外新自由主義在各個面向的發展,絕對的消費主義幾乎都以犧牲弱勢為代價,各種公共服務被定義為無能、效率低,所以業務要外包、公司要民營化,人民要絕對自由的挑選(其實是優勢消費者優先挑選),包括醫療在內的公共服務,抽出資源為頂級客層服務,套在教育服務上,就是把教師評鑑後加以排名,讓優勢家長挑選,這就是所謂的教育消費者運動嗎?

各個家長類人民團體中,沒有原住民或跨國婚姻的家長當理事長或發言人,難道這些家長不存在嗎?難道幫基本工資講幾句公道話這麼難嗎?接下去立法院要推動不利教養企業教育捐特別條例,這些家長類人民團體會支持在學校日讓老師對所有家長發放「如何在公司組織工會以保護自身工作」嗎?他們支持「我要爸爸抱我,不要爸爸爆肝」嗎?

我們嚴肅的呼籲:推動教育消費者運動之前,先推動保護家長不被惡性解雇、變相減薪、遭受濫用責任制。

基本工資與

教育消費者運動

▓吳忠泰(原載立報)

八月七日教師工會部分幹部,參加了其它勞工團體發起的

「爸爸抱我,不要爆肝」遊行。該活動訴求要廢除、至少強力

檢討勞基法84之一條。一路上烈陽在天,他們無懼,只因現實

上的烈焰更燙人。

發起單位中有一個是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這是新興的

產業工會,他的出現和出身於勞動黨的高偉凱議員有關,但更

和桃竹苗地區居住環境的改變有關。近十年來這裡又新增了上

千個的公寓大廈,因此社區保全業及物業公司,是過去十年來

桃竹苗地區發展最快速的產業之一,但也競爭激烈。它的特性

是人事成本比例很高,然而相對的人力流動也非常驚人,真正

驅動人力流轉的,是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勞務招商。當社區管委

會要求便宜又大碗的保全服務時,削價競爭連帶壓迫保全人員

的戲碼便不斷發生,人員離職只是後端效應,往往造成保全業

者和保全人員雙輸,甚至社區住戶最後也是受害者。

社區管委會開出的條件表裡不一,例如表面上是三八制之下

以6人輪班,且24小時值勤,但事實上除了少數豪宅社區雇用

高階警衛勉強做得到之外,多數社居都是4人,每人12小時,

於是別人是兩周84工時,很多保全員卻是單周就84工時,許

多保全員是兩周才休1天,換算下來每個月工時達到300以上

的比比皆是,而其受薪約是32000元,差不多就是時薪100的

工讀金。

這些保全人員並非閒閒坐著沒事。由於住戶權利意識抬頭,

無論是搞好住戶的熟悉度,代為保管物品的轉銜收發,越來越

多的宅配服務,都加重了他們的勞動強度,社區越來越多的公

共設施服務,機電消防的監控,一般性郵件的分送,社區節日

活動更要無役不與,連小朋友上下學托育的突發狀況處理也通

通不可能豁免,社區保全人員變成無所不能的客服人員。

管理委員會有權負責開出條件並選擇物業保全公司,如果一

心想挑選物美價廉的公司,當然你可以想見人力品質會隨著景

氣而波動,但最重要的是,這些多數由受雇者組成的管委會成

員,為何只有替住戶省錢才是王道,為何不能對同為受雇者的

保全員有更多的同理心,為何不在消費者的角色之外,也正視

勞動者的工作條件是否太苛刻?

保全業是一個與人相接的產業,由於科技的輔助,他們逐漸

擺脫看門的任務而進入一種和人高度互動的階段,然而就如天

真幼兒的成長建立在權益被壓扁的私立幼教老師身上,當你看

到巍峨的大樓連雲而起,士農工商紛紛住進封閉性社區,但我

們的便利卻是建立在被剝削的勞動者的生活上:輪值夜班的人

可能長期無法與家人相處,無法和孩子共度夜晚時光,或者不

好論及婚嫁,我們給他們的未來又是甚麼!

不要忘記每個社區裡都有老師,每個管委會裡可能都有老

師,甚至他可能已參加了教師工會!老師,我們甚麼都不做嗎?

保全你家 毀了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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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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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

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 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五、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

薪者,無效。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

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第48條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

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前項裁決決定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予核定,發還裁決委員會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第49條前條第二項之裁決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逾期不補正

7 日內

7 日內

30 日內(必要延長 30 日)

20 日內(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程序不完備

20 日內

不能補正

不當勞動行為

召開裁決委員會(§44i)

指派1至3名裁決委員調查事實

及必要證據(§44ii)

召開裁決委員會(§45)

作成裁決決定(§45, §

不服裁決委員會對於工會法§35i

或團體協約法§6i 之裁決決定

者,於裁決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51iv)

違反工會法§

35ii

申請不符第 39 條或

第 40 條規定

裁決委員作成不受理決定

(§41i)

限期補正

工會法§35ii 爭議所為之裁決決

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送達 30

日,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裁決

委員會於該期間屆滿 7 日內,將裁決

決定書送請法院核定(§48i,ii)

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90內書面

申請裁決(§39)

違反工會法§35i或

團體協約法§6i

基於工會法

§35ii 申請

不得聲明不

服(§41ii)

基於工會法

§35i 或團

體協約法

§6i 申請,

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

(§51iii)

受指派調查裁決委員作成調查

報告(§44ii)

裁決裁定書送達當事人(§47ii)

裁決流程

預計需

84~134 天

通知當事人言詞陳述(§

4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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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動http://www.nta.org.tw14

特別的行動只交給訓練有素的公民

公民行動方案教材簡介在美國的佛羅里達州,曾有國小四年級的學生,透過公民

教育的課程,主張反毒的安全區規定,應該擴增至學童常會

出入的公園遊憩區域,而推動州法律的修正,州長甚至親自

到學校的教室,簽署該法律的生效。反觀台灣的教育,我們

的國小四年級學生,會想要透過學校的校規或班規,來改進

學童的周遭環境嗎?更不用說推動修改法律?我們有否鼓勵

學童關心或參與公共的事務?還是那是大人的事,學童僅要

專心讀書就好?

我們當然也有公民教育的課程,但是否過度侷限於

「讀」,而卻少「行動」的課程,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公

民行動方案」(Project Citizen)課程,或許可以彌補如此的缺

失。他們強調若沒有從小參與公共事務,是無法形成未來健

全的公民。沒有從孩童即開始關心週遭,理解你我的共同世

界,必需由你我一起來改變,長大後更不可能會自動來參與

公共事務。甚者,民主多元的社會,若不從小即訓練溝通參

與的能力,如何在多元化的社會,來針對公共議題審議,進

而形成共識與分工,能完成社會的改進。

拒代扣工會費 大同公司裁決敗訴

2011-08-17 公共電視

大同公司原本代扣工會會費,已經超過40年,不過在今年五月一日,勞動三法新制上路後,卻出現爭議,大同工會控訴資方,刻意以工會法修法為由,要求收到會員同意書前,將停止代扣,雙方經過多次協商破裂後,因此提出裁決。

裁決委員會在開會後,認為大同公司代扣會費,是勞資彼此長久的默契,不能因為修法,就拒絕執行,因此裁定資方敗訴,並且要在六個月內,限期改善,原本依法大同公司得處以6到30萬罰款,但由於事發時間,是在新制上路前,得再評議。

大同公司則表示向來支持工會,裁決期間也沒有停止代扣,但仍會尊重主管機關裁決,這起事件成為裁決機制執行的首例,成為象徵性指標,目前還有3件案例正在調查,而其中有二起糾紛,也是發生在5月之前。

『公民行動方案』這套教材,就是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推動

「公民行動方案」課程使用的教材,教材中提出了幾個重要的

步驟讓有心推動這個課程的老師能有所依循:

首先,先由學生來決定其所要行動的公共議題,它可以是班

級性、全校性、社區性、甚至全國性、全球性。然而,從行動

實踐的角度,老師會鼓勵先從自己的生活周遭來關懷起,如班

級的整潔、秩序、霸凌、考試作弊,或如社區的污染、交通秩

序、衛生、美化等等。

其次,學生必需先研究此公共議題,分析其成因和現況,掌

握解決問題的職掌和相關資源所在。

再來學生必需檢討出可行的改進策略,必決定將採取何種策

略。

最後,將其所決定之策略,轉化成實際的計畫與行動。

此套教材已分別在世界許多國家施行,我們看到非洲塞內

加爾的學生,為自己的社區引進自來水;俄國的學生關心自己

家鄉的賭博問題,實際到賭場去訪問賭博的人;波司尼亞的學

生,為身心障礙學生爭取權益,親自到議會請求修改法律。學

生必需將其成果做成四大看板,分別呈現一、問題,二、研

究,三、策略,四、行動等面向,並能在現場說明並回答問

題。在進行計畫的過程,學生往往已忘記,他們是在進行學校

的課程,因為,他們理解到他們的行動,可以改變他們的世

界。就算他們的行動,往往未必能達到目的,但他們已認識

到,唯有行動才有改變世界的可能。

公民行動方案,作為一個課程,重點當然不是立即改變社

會,僅是透過如此的課程形式,來發展學生的公民參與和行動

的技能。改變社會,當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許多大人都未必

能做好,更何況是學童。然而,如此並不能成為藉口,來阻止

我們的下一代,透過如此課程的方式,來學習如何使我們的社

會更好。特別是讓他們知道,建立我們所想要的世界,不是靠

口號,而是實際的行動,才可能達成目標。

※本書由民間司改會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民間公民與法治

教育基金會籌備處編譯)五南出版社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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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觀點http://www.nta.org.tw15

▓資料整理:外事部(資料來源:JTU 2008.11)

教師工作條件之國際比較

這份研究所囊括的對象為英格蘭、蘇格蘭、芬蘭和日本四個國家的中小學全職教師的工作條件比較,研究期間為2008年1月到五月。英國之所以成為研究對象之一,是因為英格蘭廣泛推動全國標準化測驗,故我們希望知道,推動全國標準化測驗對教師工作條件的影響。我們選擇的對象是英格蘭—一個廣泛推行標準化測驗的區域,及蘇格蘭—一個沒有全面性應用標準化測驗的地區。我們選擇芬蘭為研究對象,是因為芬蘭以其在國際學生標準化測驗中表現優異。我們想檢視教師工作條件與學生學習成就之間的關係。這份研究中所提出的「工作時間」,指的不只是教學時間,還包括教師其他的工作,如:參加不同的教職員會議、課後指導學生的學業及行為,以及其他型式的指導和諮商。

一、 日本教師與其他三地教師的工作條件比較

1.日本教師的每日在校時間及每週工作時間都較長 工作時間/日 在校休息時間 睡眠時間日本 11小時06分鐘 20分鐘 六小時23分鐘英格蘭 8小時30分鐘 45分鐘 7小時45分鐘蘇格蘭 7小時36分鐘 50分鐘 7小時47分鐘芬蘭 6小時16分鐘 45分鐘 7小時43分鐘

接下來我們要比較的是一週工作時數。它的計算方式為:(每日在校工作時數)*5 + (在家做與學校相關工作的時間—以問卷蒐集)

一週工作時間 (在學校+在家)日本 61小時34分 (55小時30分+6小時04分)英格蘭 51小時20分 (42小時30分+8小時50分)蘇格蘭 45小時09分 (38小時00分+7小時09分)芬蘭 37小時34分 31小時20分+6小時14分)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這些數據還不包括教師於星期六、日的工作時間。在日本,有許多老師需要用星期六、日來指導學生課外活動。

2.備課時間 下面的數據是教師每週處理非課堂教學所花的時間。我們假設每個月工

作21.5天(每週工作五天,一個月工作4.3週)

備課時間 紙上作業 教師成長日本 35.0 22.8 0.8英格蘭 49.6 18.8 2.4蘇格蘭 48.1 13.4 1.6芬蘭 34.5 0.5 2.2

3.教育政策的改變,與學生/家庭所產生的壓力關係這部份是以調查的方式,請回覆回答與他們工作、學校及工作條件有關

的問題。每個問題分為5級,從5的「強烈同意」到1的「強烈不同意」。˙四個國家的回覆都認為他們比以前更忙,不過忙的程度有差別。日本

(4.3)、英格蘭(4.1)、蘇格蘭(4.0)、芬蘭(3.3)。˙在某些題目,日本的得分要比其他國家高得多。如:工作負荷已多到

無法從事該工作--日本(4.0)、英格蘭(2.2)、蘇格蘭(1.9)、芬蘭(1.7);與學生和其監護人溝通會讓人精疲力竭--日本(3.7)、英格蘭(2.2)、蘇格蘭(2.2)、芬蘭(2.1);我目前的教學相關知識是不足的--日本(3.3)、英格蘭(2.0)、蘇格蘭(2.0)、芬蘭(1.9)

˙在教育政策的部份,日本近年來在教育政策上做巨幅的改變,這些改變包括:更新教師評鑑制度、調整國家課程、更改全國學業成就測驗、對特殊教育做調整。對於這諸多的調整,日本教師表示壓力很大,而且讓他們很困惑。

4.教師對於「教師職務」的觀念,及他們實際所從事的職務內容這部份的調查中,我們列出16項職務供老師勾選。

˙就平均數來看,日本教師在教師職務的勾選上較其他國家為多:日本(10.0)、英格蘭(8.3)、蘇格蘭(8.2)、芬蘭(8.0);這顯示日本教師認為教師所執行的職務較其他國家為多。

˙日本教師最多人選的選項為「指導學生課外活動」--日本(92.1)、英格蘭(45.1)、蘇格蘭(56.3)、芬蘭(32.8);「提供學生升學指引」--日本(82.4)、英格蘭(26.6)、蘇格蘭(31.3)、芬蘭(42.4)

˙就這16個選項的問卷,我們也詢問他們的身份為何:教師、學校的非教學職員、教育主管、家長/監護人、社區人士和其他。我們比較不同身份人士對教師職務的看法。

˙在這16項教師職務中,日本教師並不認那該是教師職務,但仍會執行的有:指導學生志工活動和社區服務、紀律、指導學生飲食習慣、參與社區事務、及指導非學術性社團暨課外活動。

˙在非教學互動上,如:休息時間與學生互動、指導學生課外活動、學生安全等,在英格蘭、蘇格蘭和芬蘭三地的非教職員工,都有參與指導的趨勢。

5.休息時間及休假的取得之困難度˙在五個等級中,日本的得分最高,也就是在以下選項中選「強烈同意」

最高:「我不覺得我在學校能很容易有休息時間」--日本(3.5)、英格蘭(2.4)、蘇格蘭(2.2)、芬蘭(2.3);而這也反映在之前的調查上:日本教師的在校休息時間最短(20分鐘),這樣的休息時間明顯比英格蘭和芬蘭(45分鐘/日)和蘇格蘭(50分鐘/日)要短得多。

˙ 日本教師在下列選項中也得皆最高:「我不覺得我可以輕易取得休假」--日本(3.3)、英格蘭(2.3)、蘇格蘭(2.1)、芬蘭(2.3)。而事實上也是如此。類似像暑假這樣的連續休假日數,日本教師只有5.7天,與其他國家的29.7天(英格蘭)、36.2天(蘇格蘭)及63.2天(芬蘭)相比,明顯地低。

英格蘭、蘇格蘭和芬蘭的教師圖像

(1)英格蘭˙ 忙碌:在1-5分的量表中,英國教師在「這個工作讓我忙到無法享受生

活」中,取得第二高分。各國在這個得分狀況如下: 3.3(日本)、3.2(英格蘭)、2.7(蘇格蘭、和2.2)芬蘭)。此外,有41%的老師在「我比以前更忙」選項,選擇「強烈同意」,這也是第二高分(第一高分為日本,有54%在此項目表「強烈同戀」)。

˙ 壓力大:在這個調查中,有18個選項與壓力有關,而英國老師在這四個區域中得皆最高:日本(3.4)、英格蘭(5.5)、蘇格蘭(4.9)、芬蘭(3.3)。值得注意的是,在溝通方面(與學生、監護人、同事…等溝通)所呈現的壓力出奇的高。

˙ 暑假較短:就各國回報的暑假日數,英國教師的暑假為第二短,只有連續假日30天(蘇格蘭:36天;芬蘭:63天)

˙ 以上這三種狀況可能肇因自英格蘭的美國學力測驗制度,及其對於教師該在何時,以何種速度教學之嚴格規定。

(2)蘇格蘭˙ 工作時間:根據蘇格蘭教師工會與政府簽訂的團體協約,蘇格蘭教師一

星期的應上班時數為一週35小時(平均7小時/天),不過,從這次的調查顯示,蘇格蘭教師不僅平均一週在校42小時,再加上平均在家備課時間7小時,故蘇格蘭教師的工作時間遠超過教師工會於2001年所簽訂的協約。蘇格蘭教師的工作時數在此四區域中排第三高(日本:61小時/週;英格蘭:51小時/週)

˙ 教師如何運用時間:71.1%的蘇格蘭教師出,他們利用放學後、回家前的時間備課,而這個百分比較日本教師的54.1%要高。與日本(35小時/月)和芬蘭(34小時/月)相較,英格蘭(49.6小時/月)和蘇格蘭(48.1小時/月)的老師備課時間較長。不過,蘇格蘭的教師不像英格蘭的教師,需要花很多時間做紙上作業,蘇格蘭教師每月花在紙上作業的時間(13.4次),約為英格蘭的三分之二(18.8次)。

(3)芬蘭˙堃 紙上作業少很多:芬蘭教師每個月花在紙上作業的時間,只有5.7

次,約為日本教師的四分之一(22.8次/月)˙ 不會太忙:除了較少的紙上作業之外,芬蘭教師的主要責任就是

授課。任何非授課事項都被列為「自願教師訓練」或「額外教學」,故教師也會獲得額外報酬。由於芬蘭教師可以選擇參加課外活動,而芬蘭教師的在校平均時間為7小時/日(內含45分鐘的休息時間),芬蘭教師的在校及在家工作時間為一週37小時34分鐘,還不到日本教師的工作時間(61時34分/週)的三分之二。

˙ 以上狀況也充份反映在芬蘭教師的工作條件評鑑上。只有3.3%的教師覺得「工作負荷太多,以至於無法繼續此工作生涯」。反觀日本,有78.6%的教師有這種感覺。另外,只有14.2%的芬蘭教師認為「這份工作讓我忙到無法享受生活」,而日本有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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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教http://www.nta.org.tw16

全國教師會

十二年國教擂台實施計畫

一、目的:深化教育論辯,凝聚組織共識二、時間:自民國100年10月29日起,視報名狀況決定場次,

但至少在北中南各辦一場,每場次2小時至2.5小時。三、焦點議題:

1. 十二年國教能否提昇下一代競爭力?或降低升學壓力?2. 憑什麼相信實施十二年國教時,國中的進路輔導和補

救教學就會做好?3. 招生區的差異性對十二年國教的推動具有不可動搖的

影響力嗎?4. 明星高中存或廢?有無第三種可能?

四、呈現方式:仿談話性節目,設主持人,由本會聘請,得

在上述焦點及其連帶問題追問,以探究參加者論點之紮實性。每場參加人員為3至5人。

五、參加資格及報名程序: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縣市教師會推薦(同一縣市推薦最多三名)、邀請各教育團體(同一團體最多邀請2人),在九月三十日前向本會秘書處報名。被推薦者陳述時得聲明代表個人或組織意見。

六、費用:主持人及本會籍參加人之交通費用得由本會支付,列席者自付,列計十二萬元之內。

七、錄音錄影:論辯人員之影音表現,應同意主辦單位在網站上公開播放。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得由秘書處補充公告之。

本會支持合作社盈餘依法分配使用

▓高中職委員會100.08.31

近日媒體報導教育部研擬訂定「高中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規定高中職合作社不能賣零食、含糖飲料及高

熱量點心。全國教師會基於關心學生健康之立場,樂見教育部訂定具體可行之規範。

惟該篇報導引述全國家長聯盟副理事長說法: 『目前高中生在校幾乎人手一瓶含糖飲料,不少高中老師每年分到的福利金甚至上看萬元,這都是犧牲學生健康得來的;...。』有違校園實況,應進一步說明釐清,避免不實言論誤導大眾。

學校合作社屬消費合作社,係依據「合作社法」設置,教職員工及學生均依法認購社股入社成為社員。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並明文規定合作社盈餘之處分機制,年度預決算並依章程及合作社法規範經相關會議(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審查通過。

經查,多數學校合作社經營困難、獲利有限,教師兼任合作社職務避之唯恐不及,且與教育專業精神不無衝突。合作社之盈餘優先分配於公積金、公益金及工作人員等之酬勞金,餘額才得以社員(含預備社員學生)分配,大部分作為學生獎助學

金,部分作為學生社團活動補助費,相較於學生人數,教職員工只佔少數股份。

倘真有學校存在分配所謂之高額「福利金」情事,請知情者公布學校以正視聽。

附件:合作社法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在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經營貨款業務之合作社,應提百分之二十以上,在其他合作社,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盈餘,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外,其餘額之

分配,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

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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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看透透http://www.nta.org.tw17

~退多補少的師資代謝

退撫基金雪上加霜

1. 退休教職員是指教師加上73年以前未經銓

敘的學校職員(比例很低)。

2. 國小包括附設幼稚園,高中職含完全中學,

國中含國中小在同一校區者。

3. 表列數字為參加退撫基金之人數(正式教

師)。

4. 人數消長由國小開始逆轉,接著國中在98

年,高中職在99年,且越差越大,而大專

因調薪未整學費,從100年起也加強控管全

職教職缺。

5. 退多補少,造成退撫基金財務雪上加霜。

本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會

迄100.0

9.0

6

退撫危機圖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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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看透透

http://www.nta.org.tw18

▓羅德水(退撫基金監理委員)

妳的薪水單裡有一欄位是退撫基金扣繳,這筆錢的數目不小,每個月從2000多元到3900多不等。這筆錢你目前沒有權利要

求不扣繳,理由是:這是軍公教退撫儲金的設計,它讓我們從民國八十五年二月起,原本可用的薪水要打個折扣──目前大約是全薪的5~5.3%左右;這筆錢連同你的雇主所繳的錢(約2倍於你被扣繳的錢)全部倒進整個退撫基金裡,而目前退撫基金的淨值約有五千億台幣。

五千億台幣說少不少,說多不多,要支付已經發生的年資根本不夠(包括現任和已退休者的85年2月以後的年資)當初財務過於樂觀,官方委託精算公司每三年精算一次,現在不管哪一家精算公司做,都發現非進行改變不可,所以屢屢有調高費率、壓縮退休給付,甚至形成官方修法版本,經由立法院審議三讀(公務人員部分已經三讀)。

但是當公教人員被當成被改革者的時候,我們卻發現了當初保障退撫基金不會獲利偏低的法條被敷衍了,而且一年比一年敷衍。

簡單來說,原本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凡是基金三年平均獲利不到台銀兩年定存利息時,其差額由國庫撥補。這麼一個讓公教人員安心的條文卻被行政院主計處的解釋給稀釋了,被行政院給縮水了。行政院主計處發布解釋,認為當基金持股的損益所造成的盈虧,要以已實現為準,也就未賣掉的股票不管

損失多少,都不在撥補計算內。如此一來,操作基金的人怕造成國庫撥補被怪罪,只好專挑賺錢的股票賣,也導致小賠不能賣,大賠賣不掉。

更要命的是,行政院從九十九年開始,因為前三年度損益畢竟表

現不好,開始要依法編錢撥補到基金裡,第一年1.6億如數編列,

今年應撥補17.6億,行政院只撥了1.6億(短少15.9億),明年

(101)核算應撥補47.1億,而八月底送達立法院的預算書顯示,一

樣是只編了1.6億(短少了45.5億),合計兩年就短撥了61.4億!

民無信不立,連這61億都沒辦法按時撥補,你還指望十五年來提撥偏低的潛藏不足(每年新增一千億左右),會有人負責嗎?

最勁爆的是,行政院五月起悄悄的暫停推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的修法,主要原因之一,竟然是因為其中提撥費率提高一旦通過,各級政府將因雇主身分在明年預算裡至少多出30億的提撥費用;不修法或者把修法拖過預算編列時期(八月),30億馬上省起來,可憐的是將來要依賴退撫基金的你。

怪了,教師沒在怕提高費率,反而是政府千方百計在閃躲撥補

或撥繳義務,在學校裡認真工作的妳,認為政府這種態度可以信賴

嗎?妳認為大家對退撫不敢期待是憑空捏造嗎?

˙妳 猜 得 到 收 入 和 支 出 ,

何 時 會 有 「 黃 金 交 叉 」

嗎?

˙妳知道理論上每個人都會

從提供收入者變成享用撥

付者嗎?

˙但 是 先 天 不 足 、 後 天 失

調,妳擔不擔心無緣變成

享用撥付者?

˙妳希望組織怎樣主張,才

符合妳的利益,才符合世

代正義?

教育人員收繳撥付圖

0.10 2.73 6.10 11.53

30.26 33.7342.72

51.93

76.6184.91

95.97

142.97

105.34

127.03

115.78

140.54

117.53113.53104.68

38.37

174.95

128.20

158.60

179.45

199.70

207.34

140.59

201.94 205.9

206.64

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12)

年度

金額

撥付金額(億元) 收入金額(億元)

以下退撫基金涵蓋二十萬公校教師教育人員收繳撥付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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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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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教師工會通訊錄編號 單位 理事長 聯絡電話 傳真 聯絡地址 成立日期

01 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 顧翠琴 02-24575466 205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350號 100.05.01

02 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 楊益風 02-25960780 02-25946067 103台北市大同區大龍街187巷1號 100.05.01

03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 李榮富 02-29591170 02-29629858 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15號 100.05.01

04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彭如玉 03-4283122 03-4283397 324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100.05.01

05 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 黃榮賢 03-5587527 03-5586593 302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606號3樓 100.05.28

06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 張旭政 04-23202148 04-23253663 403台中市西區博館路117號4樓之3 100.05.01

07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 江錦錢 04-8382438 04-8382436 510彰化縣員林鎮大仁街26號 100.05.01

08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 黃建勳 049-2246407 049-2246415 540南投市南崗一路300號 100.05.01

09 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 周坤鴻 05-6325607 05-6325607 632雲林縣虎尾鎮光復路222號 100.05.01

10 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 黃敏智 05-2234488 05-2234488 600嘉義市大業街57號 100.05.01

11 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 柯志明 05-2591109#18 05-2593092 602嘉義縣番路鄉下坑村菜公店30號 100.05.01

12 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許又仁 06-2033601 710台南市永康區中山路43號 100.05.01

13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陳建志 07-7235660 07-7238299 802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155號6樓之一 100.05.01

14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劉亞平 07-7663128 07-7663126 830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2段81號 100.05.01

15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黃莆田 08-7342732 08-7342735 900屏東市公裕街257號 100.05.01

16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 林清松 03-9320876 03-9320834 260宜蘭市負郭路21號 100.05.01

17 台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黃增隆 089-325077 089-325359 950台東市南京路37號 100.06.21

18 澎湖縣教師職業工會 許淑勤 06-9269828 06-9275402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26號 100.05.01

19 連江縣教師職業工會 王連發 0836-22196#207 0836-25670 209連江縣南竿鄉馬祖村4號 100.06.15

9月16日媒體大篇幅報導,在清償最後一期23.82萬美元

債務後,台灣成為全球少數無外債國家,且中央政府債務

未償餘額尚在法定債限40%範圍內,相較美、日、德、法

及新加坡等國,財政狀況穩健云云。

全國教師工會指出,沒有外債不等於沒有負債,內債

也是債,遑論是鉅額負債,依財政部最新公布的國債鐘資

訊,截至100年8月底止,光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

額4兆6,045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1,326億元;平均每人

負擔債務20.4萬元。

然而,前揭數據還不包括為數更為龐大的潛藏負債與地

方負債,例如:依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第四次精算(民國97

年12月31日為評價日)之數據,退撫基金之潛藏負債達新

台幣1.8兆之譜;而勞保的提存不足支額度更超過4兆,亦

即,加計隱藏性債務之後,台灣實際的債務恐數倍於國債

中所顯示的數據,且以每年至少新增3000億速度累計中。

全國教師工會呼籲各黨總統候選人嚴肅、誠信面對鉅額

負債,並通盤檢討台灣稅賦政策,方為減輕國債之正道。

內債也是債,呼籲朝野面對潛藏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