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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進出口通關實務通關實務
高雄關稅局加工出口區分局高雄關稅局加工出口區分局
張張
昌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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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大綱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2.進口貨物之相關稅捐3.加工出口區之報單類別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6. 查詢即時通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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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1.1進出口通關流程圖
運輸業
進出口人
傳輸
報單
資料
委託報關
報關行
傳輸艙單資料海關電腦專家系統篩選通關方式
收單 查
驗C3
分估
徵稅
放行
C1
通關網路中心
C2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查驗C3
驗放
報單
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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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報關人將報單資料透過通關網路傳輸至海 關,經海關電腦執行邏輯檢查無訛後,由電
腦專家系統核定C1(免審免驗)、C2(應審免驗) 或C3(應審應驗)通關方式。報關業須受進出口人之委任始能辦理報關。
區內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向 海關申請取得監管編號後,始能報關輸入保 稅貨品。
1.2報關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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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1.2報關
區內事業未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得憑管理處投資案核准函,由海關
核給臨時監管編號,輸入相關自用機 器、設備或原料,並向海關繳納進口稅
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其保證金, 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由海關核 准監管後,向海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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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期限:
進口貨物自裝載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 日起15日內應申報。如逾15日之期限, 其滯報費:200元/日,徵滿20日仍不報 關,由海關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 關稅及必要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 暫代保管。
1.2報關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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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經海關電腦專家系統核定C2或C3通 關方式通關,報關人應於翌日辦公時間終了
前,補送書面報單,並檢附商業發票、裝箱 單及其他必需具備之相關文件(例如貨物型
錄、使用說明書、產地証明書等),送海關收 單人員審核、比對資料無訛後,於電腦報單
檔註記,並於報單加蓋通關方式章戳後完成 收單手續。
1.3收單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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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估
分類與估價簡稱分估。分類是核定
貨物應歸屬之稅則號別及適用之稅
率與輸入規定;估價是核估進口貨
物之完稅價格。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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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規定:「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
「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 法規彙總表」之規定。
「C01」-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 品。
「C02」-部分商品應施進口檢驗項目。
1.4分估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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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1.4分估
輸出規定:
「531」-應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S01」-敏感貨品清單內列管項目出口 或再出口至北韓及伊朗者,應向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 (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
證,並憑以報關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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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查驗
經海關電腦篩選抽中查驗之C3進口報單,由
電腦指櫃指位派員查驗。依「據進出口貨物
查驗準則」第4條規定,驗貨員得由貨主或報
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貨物查驗時,其搬 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所需費用,依 據關稅法第23條規定,統由納稅義務人負
擔。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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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徵稅
報單經核計應課徵之各項稅捐,由海關核發列印 稅款繳納證予納稅義務人。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核發之翌日起14日內 為之。
關稅滯納金:每日萬分之五之欠繳關稅額,徵滿 30日仍不納稅,由海關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 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 管。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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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徵稅
貨物稅及營業稅滯納金:
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2日按
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逾30日
仍不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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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放行
報單經完成分估、查驗、繳稅等手續,
海關將放行訊息透過網路通知報關人及
貨棧,納稅義務人即可提領貨物。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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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關稅徵收方式
從量稅:按其數重量計算。
ex:乾紅豆22元/公斤。
從價稅:按其完稅價格及稅率計算。
複合稅:同一稅號內並列從量及從價完稅,
擇其稅額較高者徵收。
ex:廢混合五金750元/TNE or 5%擇高徵收。
2.進口貨物之相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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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進口貨物稅則稅率
第一欄稅率:
適用WTO會員國及與我互惠之國家或地區。
第二欄稅率:
適用巴拿馬共和國、低度開發國家或瓜地馬拉共和 國。
第三欄稅率:
不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者。
2.進口貨物之相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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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稅費種類及核計方式完稅價格:
CIF(起岸價格)=FOB(離岸價格)+運費 +保險費+應加減費用 (關稅法第29條)
關稅:
完稅價格 ×關稅稅率
營業稅:
(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5%
2.進口貨物之相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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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稅費種類核計方式貨物稅:
(完稅價格+關稅) ×貨物稅稅率推廣貿易服務費:
完稅價格×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2.進口貨物之相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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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工出口區之報單類別 3.1進口報單類別
B6報單: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D8報單:外貨進保稅倉。D2報單: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D7報單: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G7報單:國貨復進口。G1報單:外貨進口。G2報單:本地補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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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工出口區之報單類別
3.2出口報單類別
B1報單:課稅區售與保稅廠B2報單:保稅廠相互交易或售與保稅倉B8報單: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B9報單:保稅廠產品出口D1報單: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D5報單:保稅倉貨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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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 4.1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
B6及G7報單可於區內海關辦理通關外,亦得於 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
申報含有保稅與非保稅貨物之B6報單,應先申報 保稅貨物部分,再申報非保稅貨物,並應依規定 正確填報納稅辦法,原、物料:56,機器設備: 5Y,轉運用成品:5C。
對於以G2報單申報自製品之內銷案件,納稅辦法 申報35(內銷補稅) ,應於報單上報明產品單位
用料清表之核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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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 4.1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
G7報單(國貨復進口)應申報原出口報
單號碼,納稅辦法申報55(退回不再出
口)或99(整修後再出口)。
G1報單(外貨進口),納稅辦法申報
50(稅則免稅),納稅辦法申報 31(稅
款繳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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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櫃繳現「3」:線上扣繳「8」:按月彙總稅費
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4.2 繳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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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貨物名稱、牌名、規格
依發票、輸入許可證所載填報(如與實 際不符,則按實際進口者申報)。
保稅貨物案件申報時,原料之買方、賣 方料號及成品型號應填報於貨名之前。
進口舊品者,應填報”USED”字樣,並 於 「 申 請 審 驗 方 式 」 欄 填 報 代 碼 「8」,由電腦核定C2或C3通關。
4.進口貨物申報事項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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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為10位碼,前4位碼稱為節,前6位碼稱為 目,前8位碼稱為款,最後2位為「統計號 別」碼,10位碼之後加1位檢查碼。
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 表合訂本」所應歸入的稅則號別填報。
如確實不諳申報,可向海關查詢或於「申請 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
查。
4.進口貨物申報事項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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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口貨物申報事項欄說明 4.5免證專用代碼
EN999999999990:輸入規定「MWO」或「MP1」,輸入 少量大陸物品,其CIF價值在NT32,000以內且單項產品24
件以內者。EN999999999991:輸入規定「MP1」之 CCC 號列後加註
EX 字樣之部分開放貨品。EN999999999999 :輸入規定「MWO」,憑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專案核准函書面通關案件。CI999999999999:輸入規定「C02」中非屬應施檢驗商
品。CI000000000002:進口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
測試用物品,除防爆馬達、額定功率在30 千伏安 (30KVA)以上之大型電腦及額定功率在30 千伏安
(30KVA)以上之電磁相容檢驗商品外,其報單單一項 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 元以下者,數量不限之應施檢驗商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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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生產國別
海關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
定,執行產地之認定。
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
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
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產地。
4.進口貨物申報事項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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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生產國別實質轉型之定義: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
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六位碼號列改變,
但以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者
附加價值率: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 =附加價值率
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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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報:參加抽驗(C1、C2、 C3)
「8」:申請書面審查( C2、C3 ), 舊品、國貨復進口、廢料出區、盤虧補
稅、次品、原料內銷、按加工費、修理 費等方式課稅之進口貨物等案件。
「6」:申請倉庫驗放( C2、C3 )「3」:申請廠驗( C2、C3 )
4.7申請審驗方式
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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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5.1貨物免稅規定
區內事業由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 口稅、貨物稅、營業稅。但於輸入後5年內輸
往課稅區時,應補徵相關稅捐,其折舊率實 務上作法,以第1年10%、第2年20%折舊, 以此類推,至第6年時自動除帳免報關補稅。
自國外輸入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 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 品免徵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但輸往課 稅區時,依規定補徵相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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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5.2 內銷課稅與非保稅產品
區內事業產製之保稅產品以G2報單(本地補稅案件)輸往課稅區時,按出廠時形態之價值扣除附加價值後課徵關稅,如無法檢具證明文件核算附加價值者,以出廠時形態價值之70%計稅。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其加工後出區產品通關時,以加工費為其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區內事業將其機器設備借予區外加工廠商使用,應報關繳稅出區,不得押款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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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5.2 內銷課稅與非保稅產品
區內事業將其保稅原料或轉運用成品轉 售課稅區時,其價格之申報應按當時進 口之交易價格申報完稅。
區內事業需經海關核準,始得生產非保 稅產品。該非保稅產品輸往課稅區時, 免向海關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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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9條第4款規定,輸入 區內應施檢驗之商品,供加工或製造,得免 檢驗。
加工出口區產製商品輸往課稅區及國貨復(退) 運進口屬應施檢驗之商品,屬國內廠場產
製,該類商品報關時免檢附標準檢驗局核發 之檢驗證明文件由海關逕予放行,惟該類商 品之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 規定完成檢驗程序。海關將該類商品之放行 訊息透過電子閘門傳送標準檢驗局,以利市 場之監控。
5.3商品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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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按月彙報作業規定對於區內事業進出區之保稅貨品,除依規定須事先報經海關複核
文件或查驗者外, 如屬須填具報單申報者,得先憑交易憑證等文 件,自行點驗後進出區登帳,於次月再彙總申報。
條件:經海關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
範圍:
區內事業之內銷物品。
區內事業與課稅區、其他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
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區內事業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出區(有添加保稅原料者)。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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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程序:
於次月15日前,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並檢附有關文件,按月彙總向賣方監管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以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輸出入日期。
5.4 按月彙報作業規定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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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5.5區內事業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作業規定
依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94.9.12經加三貿字第
09401031910號公告修正
,有條件准許保稅事業
做為加工或重整之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進
口,同意以專案方式,經管理處核發之同意文件
辦理輸入未開放之大陸物品。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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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輸入之原物料、零組件及相關產品,需經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核准,始得以原型態或加工、重
整後轉售科學園區事業、保稅工廠、區內事業
及經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
原物料、零組件及其產製之成品、次品與呆料
及相關產品之處理,非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
准,不得課稅內銷。
5.5區內事業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作業規定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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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區內事業如歇業或解散,輸入之原物料、
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之庫存或其產製之成
品、次品與呆料等應予退運出口、銷毀或
轉售其他保稅事業,非經加工出口區管理
處核准,不得課稅內銷。
5.5區內事業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作業規定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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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條件:
應經管理處核准。
期限:
出區之翌日起6個月內運回,得申請延期,延
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超過期限,十日內填具
報單補稅。
5.6保稅貨品運往 課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作業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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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保稅貨品運往 課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作業
管理事項:
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200萬元限額者,應報關並提供稅款擔保始能出區。
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區內事業,其保稅機器及設備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價值未超過新台幣400萬元者,免繳保證金。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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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5.7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 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之作業規定
每次攜出之貨品價值未超過新台幣12,000元免稅額 規定者,得填具「區內事業樣品、廣告品免破壞或 經破壞後送往課稅區申請書」,依下列規定,向海 關辦理出區。
貨品未經破壞或塗損者:
由海關核價驗明放行,每月出區累計金額不
得超過新台幣36,000元,應於次月15日前填具報單並檢附出區申請書第二聯,向海關彙
報。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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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5.7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 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之作業規定
貨品經破壞或塗損至無商業價值者:
得免報關,逕由海關核價驗明放行,每日2
次為限,每月出區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新台
幣拾萬元。所謂無商業價值係指客觀上不
具一般商品特性,致無法出售或再供正常
使用。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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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5.8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規定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低於新台幣3,000元,免徵
關稅及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除外。
如完稅價格已逾新台幣3,000元,其已逾免稅額部 分,如屬零星物品,一律按5﹪稅率課徵關稅;如 非屬零星物品,則分別依貨物所應歸列稅則之稅率 課徵。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台 幣3,000元,即非屬零星物品。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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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廣告品、貨樣進口通關作業規定
進口無商業價值或完稅價格低於新台幣 12,000元之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關稅及海關
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如完稅價格已逾 新台幣12,000元,按其超逾部分課徵。
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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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6.6. 查詢即時通關資訊查詢即時通關資訊查詢通關流程:查詢通關流程:––由關稅總局首頁畫面進入,選擇「資料庫及代碼查詢」選項,再由關稅總局首頁畫面進入,選擇「資料庫及代碼查詢」選項,再
進入海運資料庫或空運資料庫選項,鍵入報單號碼即可查詢。進入海運資料庫或空運資料庫選項,鍵入報單號碼即可查詢。查詢稅則稅率:查詢稅則稅率:––由關稅總局首頁畫面進入,選擇「稅則稅率查詢」選項,即可查由關稅總局首頁畫面進入,選擇「稅則稅率查詢」選項,即可查
詢到與稅則稅率相關之資訊,例如稅則預先審核案例、進口稅則詢到與稅則稅率相關之資訊,例如稅則預先審核案例、進口稅則 分類疑問及解答、貨品輸出入規定。分類疑問及解答、貨品輸出入規定。
查詢輸入規定「查詢輸入規定「C02C02」之貨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品目:」之貨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品目:––進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首頁,選擇「商品檢驗業務」選項,即可進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首頁,選擇「商品檢驗業務」選項,即可
依貨品分類號列或貨名,進行查詢。依貨品分類號列或貨名,進行查詢。查詢輸入規定「查詢輸入規定「MP1MP1」之貨品是否屬大陸准許輸入之物」之貨品是否屬大陸准許輸入之物品:品:––由關稅總局首頁畫面進入,選擇「稅則稅率查詢」選項,連結由關稅總局首頁畫面進入,選擇「稅則稅率查詢」選項,連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網站,選擇「進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網站,選擇「進口 大陸物品查詢」選項,鍵入貨品分類號列,進行查詢。大陸物品查詢」選項,鍵入貨品分類號列,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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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完畢簡介完畢
歡迎指導歡迎指導
�進出口通關實務 大綱1.1進出口通關流程圖 1.2報關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1.2報關 1.2報關 1.3收單 1.4分估 1.4分估 1.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1.4分估 1.5查驗 1.6徵稅 1.6徵稅 1.7放行2.1關稅徵收方式 2.2進口貨物稅則稅率 2.3稅費種類及核計方式 2.4稅費種類核計方式 3.加工出口區之報單類別�3.1進口報單類別� 3.加工出口區之報單類別�3.2出口報單類別 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4.1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 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4.1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4.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欄說明 4.3貨物名稱、牌名、規格 4.4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4.進口貨物申報事項欄說明�4.5免證專用代碼 4.6生產國別 4.6生產國別 4.7申請審驗方式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5.1貨物免稅規定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5.2 內銷課稅與非保稅產品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5.2 內銷課稅與非保稅產品5.區內進口通關作業及法令說明 5.4按月彙報作業規定 5.4 按月彙報作業規定5.5區內事業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作業規定5.5區內事業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作業規定5.5區內事業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作業規定 5.6保稅貨品運往� 課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作業� 5.6保稅貨品運往� 課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作業� 5.7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 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之作業規定 5.7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 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之作業規定 5.8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規定5.9廣告品、貨樣進口通關作業規定6. 查詢即時通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