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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 西醫 第一章 基本診療 第二節 急性病房住院診察費 編號 診療項目 02020B 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 註: 1.適應症:以現行住院重症病患,且己進入末期狀態 者為主。 2. 相關規範: (1)諮詢參與人員:包括主治醫療團隊、病患或病患 家屬。 (2)諮詢時間:每一個案諮詢時間至少 1 小時。 (3)諮詢記錄:應有完整的諮詢溝通內容記錄,並應 併入病患之病歷記錄留存,紀錄並有參與諮詢醫 療團隊及病患或家屬簽名。 (4)申報規定: a.另已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詴辦方 案、住院安寧療護及居家安寧照護後,不得再 申報。 b.每人每院限申報乙次。 v v v 1500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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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 西醫

第一章 基本診療

第二節 急性病房住院診察費

編號 診療項目

說明

02020B 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

註:

1.適應症:以現行住院重症病患,且己進入末期狀態

者為主。

2. 相關規範:

(1)諮詢參與人員:包括主治醫療團隊、病患或病患

家屬。

(2)諮詢時間:每一個案諮詢時間至少 1 小時。

(3)諮詢記錄:應有完整的諮詢溝通內容記錄,並應

併入病患之病歷記錄留存,紀錄並有參與諮詢醫

療團隊及病患或家屬簽名。

(4)申報規定:

a.另已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詴辦方

案、住院安寧療護及居家安寧照護後,不得再

申報。

b.每人每院限申報乙次。

v v v 1500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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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定診療

第一節 檢查 Laboratory Examination

第六項 免疫學檢查 Immunology Examination (12001-12202)

編號 診療項目

修訂說明

12195B Her-2/neu 原位雜交

Her-2/neu in situ hybridization(ISH)

註:適應症:

1.乳癌中之invasive carcinoma(侵襲性癌)。

2.本法為IHC染色結果之輔助檢查方法,不可單獨

使用。

3.此法僅適用於Her-2/neu IHC score為2+之乳癌

患者。

v v v 10400 修 訂 中

英 文 名

12202B 即時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C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檢

Real Time PCR HCV RNA Genotyping Test

註:

適應症:

1.疑似感染C型肝炎(包含急性、慢性,及未知原因感

染者)且C型肝炎核酸病毒量檢測結果為陽性患者。

2. 未做過基因型檢測的C型肝炎陽性確定患者。

v v v 2450 新增

第八項 病毒學檢查 Virology Examination (14001-14082)

編號 診療項目

修訂說明

14082B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體詴驗

HIV Ag/Ab Test

註:

1.適應症:限於器官移植的捐贈者及接受移植的患者。

2.不得同時申報14049C。

v v v 320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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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治療處置 Therapeutic Treatment

第一項 處置費 Treatment

一、一般處置 General Treatment (47001~47093)

編號 診療項目

47056B 體外循環,第二天起之每日照護費

註:本項限申報二十四次。

v v v 1700 修訂註

身體約束之護理監測照護費

Physical Restraint(2hrs)

新增

47092B -次:每次為 2 小時 v v v 186

47093B -日:使用超過 6 小時(含)。

註:

1.適應症:限意識欠清、躁動不安的病患,無法遵從

醫療措施或其行為可能對本身或他人具有傷害時執

行。

2.必須每日有醫囑、每班有護理紀錄呈現、病患或家

屬同意書、以及醫療團隊應適時討論或視情況解除

行動限制並有紀錄。

3. 精神科病患不得適用本項。

v v v 600

四、泌尿系統處置Urinary Treatment (50001-50035)

編號 診療項目

修訂說明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

Extracorporeal shock wave lithotripsy (ESWL) for

urolithiasis

增列註

50023B 第一次 first time v v v 26920

50024B 第二次 second time v v v 1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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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診療項目

修訂說明

註:1.包括下列項目 including following items

(1)治療費 treatment fee

(2)一般材料費及特材費(不得再申報電擊棒之特材費用) general material fee & special

material fee

(3)機器維護費 machine maintenance fee

(4)手術費 operation fee

2.第二次係指三十日內實施之第二次。

3.本項以 「側」為給付單位,同側不同病灶之部位同日施行治療,以治療乙次計。

4.同日施行兩側治療,另一側以第二次計。

5.三十日內同側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治

療,應檢具X光片專案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施行,費用比照第二次申報。

6.申報費用應檢附當次暨前次實施體外電震

波腎臟碎石術(ESWL)紀錄影本憑核。

7.麻醉費得另外申報。

8.完全鹿角結石之第一次治療,須事前專案申請並詳細說明其必要性。

9.醫療機構條件:

(1)應為醫院。

(2)應有專任之泌尿科專科醫師二名以上。

(3)應有下列經皮腎結石取石術及輸尿管鏡碎石手術設備:

A. X光透視機

B. 腎臟鏡

C. 輸尿管鏡

D. 至少ㄧ種經內視鏡碎石機(如氣動式撞擊碎石機超音波碎石機、雷射碎石機、電擊碎石(electrohydraulic lithotriptor))。

10.操作人員資格:

(1)操作醫師應具泌尿科專科醫師資格,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A. 實際操作體外震波碎石機五十例以上之經驗,經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

B. 依操作機型,應有下列相關訓練:

a. 操作x光線定位機型,應有輻射安全證

書或輻射防護訓練證明。

b. 操作超音波定位機型,應有泌尿系統超

音波訓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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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耳鼻喉處置 E.N.T. Treatment (54001-54044)

編號 診療項目

修訂說明

54044B 耳石復位術

Canalith repositioning procedure

註:

1.適應症:良性陣發性姿勢性眩暈(Benign paroxysmal

positional vertigo)。

2.費用申報須附治療紀錄。

3.限由耳鼻喉科或神經內科醫師執行。

v v v 432 新增

十一、呼吸治療處置 (57001~57029)

編號 診療項目

修訂說明

氧氣帳吸入治療費 修訂

57020C

中文名

57019C -每小時 v v v v 33

57020C -每天(使用超過6小時計一天) v v v v 578

註:含氧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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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手術

第三項 筋骨 Musculoskeletal System (64001~64281)

編號 診療項目

修訂說明

64279B 重行椎間盤切除術:頸椎、胸椎、腰椎

Revisional diskectomy:cervical、 thoracic、lumbar

註:

1.適應症:再發型椎間盤突出導致脊髓或神經根病變。

2.不得同時申報:83022C、83023C、83024C。

v v v 14379 新增

64280B 重行脊椎後融合術-有固定物

Revisional posterior spinal fusion with instrumentation

註:

1.適應症:脊椎手術術後,再發脊椎病變導致神經學

症狀,包含:

(1)接受椎間盤切除後之脊椎病變。

(2)接受椎板切除後之脊堆病變。

(3)原脊堆融合後鄰近節段退化(Adjacent syndrome)

不穩。

(4)原脊椎融合術後,融合不全(Pseudoarthrosis) 再

發型椎間盤突出導致脊髓或神經根病變。

2.不得同時申報:64246B、83046B、83097B。

v v v 16340 新增

64281B 後足關節固定術、三關節固定術

Hindfoot Arthrodesis、Triple arthrodesis, etc.

註:

適應症:後足關節炎,跟骨、舟狀骨、方形骨或距骨

骨折、病變或腫瘤。後足變形或不穩定(如扁平足、

空凹足、內翻足、外翻足)。

v v v 8200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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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中 醫

通則:

一、中醫門診診察費所定點數包括中醫師診療、處方、護理人員服務費,電子資料處

理、污水廢棄物處理及其他基本執業成本(如不計價藥材、建築與設備、醫療責

任保險及水電等雜項支出)。

二、中醫每日門診合理量依下列計算方式分別設定:

(一)經中醫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或醫院附設中醫部門,經向中醫總額支付制度受

託單位申請且審查合格者,得按下列計算方式申報門診診察費:

1.專任醫師每月平均每日門診量=【當月中醫門診診察費總人次/(當月專任

中醫師數*23 日)】

2.中醫醫療院所專任醫師每月平均每日門診量為 50 人(含)以下,申報編號

A82、A83、A84、A85。

3.中醫醫療院所專任醫師每月平均每日門診量超出 50 人以上,申報編號

A86、A87、A88、A89。

(二)未符合(一)項之中醫醫療院所,其門診診察費依各中醫醫療院所費用申報當月

每位中醫師每日門診量不同分訂不同支付點數。

三、針灸、傷科、脫臼整復及針灸合併傷科治療不得同時申報,針灸、傷科及脫臼整

復如同時治療處置,應申報針灸合併傷科治療(支付標準代碼B80、B81、B82、B83、

B84、B85、B86、B87、B88、B89、B90、B91、B92、B93、B94)。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書面申報醫療費用者,依本標準所定點數申報後,由保險人

按每一申報案件扣留五點至十點以為委託辦理電子資料處理之費用。

五、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需連續治療者,同一療程以六次為限,實施六次限申報一

次診察費,並應於病歷載明治療計畫。

六、中醫醫療院所專任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針灸、傷科、脫臼整復及針灸(合併傷科)

治療合計申報量限四十五人次以內,其中內含複雜性傷科處置(B55、B56、B57、B82、

B83、B84、B87、B88、B89、B92、B93、B94)每月上限為 16 人次 (每月申報日數

計算方式:每月申報日數超過 26 日者以 26 日計;中醫總額支付制度受託單位與保

險人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每月以實際看診日數計)。

七、中醫醫療院所平均每位專任醫師每月申報另開內服藥之針灸、傷科、脫臼整復及針

灸(合併傷科) 治療處置費(支付標準代碼 B41、B43、B45、B53、B55、B62、B80、

B82、B85、B87、B90、B92)上限為 30 人次,超出 30 人次部分者五折支付。

八、中醫醫療院所專任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針灸、傷科、脫臼整復及針灸(合併傷科)

治療合計申報量在三十一至四十五人次之部分申報編號 B42、B44、B46、B54、B56、

B57、B61、B63、B81、B83、B84、B86、B88、B89、B91、B93、B94 者九折支付,

四十六人次以上 B41、B42、B43、B44、B45、B46、B53、B54、B55、B56、B57、

B61、B62、B63、B80、B81、B82、B83、B84、B85、B86、B87、B88、B89、B90、

B91、B92、B93、B94 者支付點數以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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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醫醫療院所專任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針灸、傷科、脫臼整復及針灸(合併傷科)

治療合計申報量=(當月針灸、傷科、脫臼整復及針灸(合併傷科)治療處置總人次/

當月專任中醫師總看診日數)。

十、3 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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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針灸(合併傷科)治療

通則:1.限未設民俗調理之中醫醫院、中醫診所及西醫醫院附設中醫部門申報。

2.以下各診療項目適用其內含單項診療項目之各項規範

編號 診療項目 支付點數

針灸(合併傷科)治療(含材料費)

B80 --另開內服藥 200

B81 --未開內服藥 200

針灸(合併複雜性傷科)治療(含材料費)

B82 --另開內服藥 280

B83 --未開內服藥 280

B84 --骨折、脫臼整復第一線復位處置治療 450

電針(合併傷科)治療(含材料費)

B85 --另開內服藥 200

B86 --未開內服藥 200

電針(合併複雜性傷科)治療(含材料費)

B87 --另開內服藥 280

B88 --未開內服藥 280

B89 --骨折、脫臼整復第一線復位處置治療 450

複雜性針灸(合併傷科)治療(含材料費)

B90 --另開內服藥 280

B91 --未開內服藥 280

複雜性針灸(合併複雜性傷科)治療(含材料費)

B92 --另開內服藥 280

B93 --未開內服藥 280

B94 --骨折、脫臼整復第一線復位處置治療 450

註:B84、B89、B94 係指該患者受傷部位初次到醫療院所做針

灸合併接骨、復位之處理治療,且不得與 B57、B61 併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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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

(Taiwan Diagnosis Related Groups,Tw-DRGs)

第一章 Tw-DRGs 支付通則

一、 名詞定義

(一) 相對權重( Relative Weight,以下簡稱 RW):

1.計算資料排除通則三所列不適用本部支付標準之案件、通則六之

(六) 得另行核實申報點數、通則六之(七)依 「DRG 支付制度下

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規定加計額外醫療點數。

2.計算資料之基本診療項目支付點數以地區醫院支付標準校正。

3.計算公式:「某 Tw-DRG 平均每人次點數/全國平均每人次點數」。

(二) 標準給付額 ( Standardized Payment Rate,以下簡稱 SPR):

1.計算資料排除通則三所列不適用本部支付標準之案件、通則六之

(三)超過上限臨界點之醫療服務點數、通則六之(六) 得另行核實

申報點數、通則六之(七)依 「DRG 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

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規定加計額外醫療點數。

2.計算公式:「全國合計點數/全國總權重」並經調整之給付值。

3.SPR 係按「實施前後總點數中平原則」及「超過上限臨界點之支

付點數占總 Tw-DRG 支付點數之 5.1%原則」計算之「標準給付

額」。

(三)病例組合指標(Case Mix Index,以下簡稱 CMI):

CMI 值計算公式:Σ(各 DRG 案件數 * 各 DRG 相對權重)/ DRG 總

案件數。

(四)主要疾病類別 (Major Diagnostic Category,以下簡稱 MDC):Tw-DRG

之主要疾病類別為 PRE MDC、MDC1 至 MDC24,其內容及 Tw-DRG

分類條件如附表 9.1。

(五)醫療服務點數上限臨界點:各 Tw-DRG 之上限臨界點,係以「實施

前後總點數中平」及「全國超過上限臨界點部分之總支付點數占率

為 5.1%」原則計算之各 Tw-DRG 之相同百分位值。

(六)醫療服務點數下限臨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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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Tw-DRG 之下限臨界點,以該 Tw-DRG 醫療服務點數之 2.5 百分

位值訂定。

(七)醫療服務點數:醫事服務機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以下簡稱支付標準)上、下冊及藥價基準,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

之點數。

(八)幾何平均住院日:依相對權重計算範圍之資料,計算各 DRG 之幾何

平均住院日,病患所需之住院日數應由臨床醫師專業判斷,若病患

病情尚未穩定或治癒,各特約醫院不得以此要求病患出院;若經醫

師認定應出院者,病患亦不得以此要求繼續住院。

(九) 前述各 DRG 之「RW」、「醫療服務點數上限臨界點」、「醫療服

務點數下限臨界點」、「幾何平均住院日」,由保險人公告之。「SPR」

由保險人每年年底公告,依前一年醫療服務點數計算之結果,並於

次年適用。

二、 各 Tw-DRG 之給付,已包含當次住院屬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所訂各

項相關費用,特約醫療院所不得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移轉

至門診或急診申報,或採分次住院,或除病患同意使用符合「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規定之特材

外,另行向保險對象收取給付範圍費用,違反本項規定者,整筆醫

療費用不予支付。

三、 下列案件不適用本部支付標準:

(一) 主診斷為癌症(140.XX-176.XX、179.XX-208.XX、V58.0、V58.1、

V67.1、V67.2)、主診斷為性態未明腫瘤(235.XX、236.XX、237.XX、

238.XX)案件。

(二) 主或次診斷為臟器移植併發症及後續住院(996.8X、V42.XX)案件。

(三) MDC19、MDC20 之精神科案件。

(四) 主或次診斷為愛滋病(042)、凝血因子異常(286.0-286.3、286.7)及行

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案件。

(五) 詴辦計畫案件。

(六) 住院日超過 30 日之案件。

(七) 使用 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處置碼 39.65)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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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八) 住院安寧療護案件。

(九) 其他非屬「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之案件。

四、參與各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詴辦計畫,依其所訂支付標準申報,不

適用本部各章節支付標準。

五、符合支付標準中冊「論病例計酬」所訂條件之案件,應依本章通則所

訂時程及支付標準優先適用。

六、各案件依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分類表認定 Tw-DRG 後,依下

列原則計算 Tw-DRG 支付點數:

(一) 實際醫療服務點數低於下限臨界點者,應核實申報。

(二) 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在上、下限臨界點範圍內者,計算公式如下:

1. Tw-DRG支付定額=RW × SPR × (1+基本診療加成率+兒童加成

率+ CMI加成率+山地離島地區醫院加成率)。

2. 基本診療加成率:依據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二規定,依醫療機

構與本局簽定合約之特約類別:

(1)醫學中心,加成率 7.1%。

(2)區域醫院,加成率 6.1%。

(3)地區醫院,加成率 5.0%。

3. 兒童加成率:

(1) MDC15:「年齡小於 6 個月者」為 23%;「年齡大於等於 6

個月,小於 2 歲者」為 9%;「年齡大於等於 2 歲,小於等於

6 歲者」為 10%。

(2) 非 MDC15。

a. 內科系 Tw-DRG:「年齡小於 6 個月者」為 91%;「年齡大

於等於 6 個月,小於 2 歲者」為 23%;「年齡大於等於 2 歲,

小於等於 6 歲者」為 15%。

b. 外科系 Tw-DRG:「年齡小於 6 個月者」為 66%;「年齡大

於等於 6 個月,小於 2 歲者」為 21%;「年齡大於等於 2 歲,

小於等於 6 歲者」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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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外科系認定表如附表 9.2。

4. 病例組合指標Case Mix Index(CMI)加成率:各醫院依據保險人

公佈之CMI值及下列成數加成。

(1)CMI 值大於 1.1,小於等於 1.2 者,加成 1%。

(2)CMI值大於1.2,小於等於1.3者,加成2%。

(3)CMI值大於1.3,加成3%。

(4)各醫院CMI值依各醫院全部住院案件(不含精神病患、入住

RCW及一般病房之呼吸器依賴患者)為基礎計算,由保險人每

年年底公佈,依前一年醫療服務點數計算之結果,並於次年

適用。變更負責醫師或權屬別之醫院得向本保險之分區申請

同意後比照原醫事機構代號之CMI值,資料統計期間後新設

立醫院不得申請比照事宜。

5. 山地離島地區之醫院加成率:2%。上述山地離島地區係指符合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促進方案」第三

點適用範圍所列鄉鎮市區。

(三) 實際醫療服務點數高於點數上限臨界點者,計算方式如下:

1.年齡小於 18 歲之先天性疾病個案,超過上限臨界點之實際醫療服

務點數全數支付。先天性疾病個案係指主診斷為

740.XX~759.XX(不包括 744.43、744.46、744.47、744.49、750.0、

750.12、750.13、750.21、750.22、750.23、750.24、750.25、752.51、

752.52、752.69、757.39)、478.33、389.11、389.9。

2.非本項第 1 點個案,按第(二)項原則計算之金額,加上超過上限

臨界點部分之 80%支付,即 Tw-DRG 支付定額+(實際醫療服務點

數-醫療服務點數上限臨界點)*80%;實際醫療服點數高於點數上

限臨界點,且 TW-DRG 支付定額高於上限臨界點但低於實際醫療

服務點數之個案,上限臨界點以 TW-DRG 支付定額計算;實際醫

療服點數高於點數上限臨界點,惟 TW-DRG 支付定額高於實際醫

療服務點數之個案,不得計算超過上限臨界點支付數。

(四) 一般自動出院或轉院個案,若其住院日數小於「該 Tw-DRG 幾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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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住院日」且實際醫療服務點數介於上下限臨界點範圍內者,依前述

(二)公式計算之 Tw-DRG 支付定額,除以該 Tw-DRG 幾何平均住院

日數,論日支付。

(五) 死亡及病危自動出院個案,依前述(一)至(三)項計算。

(六) 下列項目得另行核實申報不含於 DRG 支付點數,其點數亦不得計入

本通則六所稱實際醫療服務點數計算。

1.生產 DRG 之權重僅計算當次產婦及一人次新生兒費用,新生兒

如為雙胞胎以上得另計一人次新生兒費(多胞胎類推)。

2.同次住院期間之安胎費用不併入生產相關 DRG,俟所屬 MDC 導

入時按其適當 DRG 申報及支付。

3.植入IABP(Intra-aortic balloon pump,主動脈內氣球幫浦)之特殊材

料。

4.次診斷為癌症及性態未明腫瘤之個案核實申報之化療、放療費用,

應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1)次診斷為癌症(140.XX-176.XX、179.XX-208.XX)或性態未明

腫瘤(235.XX、236.XX、237.XX、238.XX)。

(2) 處置碼包括化療(99.25,化療注射劑始需編處置碼)或放療

(92.2X)。

(3) 核實申報項目:化療之核實申報項目為支付標準代碼為

37005B、37025B、37031B~37041B,或個案使用之化療藥品。

放療之核實申報項目為支付標準代碼為 36001B~36015B、

36018B~36021C、37006B~37019B、37026B、37030B、37046B。

5.使用呼吸器之個案核實申報之呼吸器費用,應符合下列二項要件:

(1)處置碼包含使用呼吸器(96.7X、93.90、93.91、93.99)。

(2)核實申報項目為支付標準代碼為 57001B~57002B、57023B)。

6.施行洗腎之個案核實申報之洗腎費用,應符合下列二項要件:

(1)處置碼包含洗腎(39.95)。

(2)核實申報項目為支付標準代碼為 58001C。

(七) 使用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個案,除依前述(一)至(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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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計算 DRG 支付點數及另行核實申報點數外,得依「DRG 支付制度

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附表 9.4)規定加計額外醫

療點數。

七、Tw-DRG 導入後申報醫療點數:本章通則六計算所得之 Tw-DRG 支

付點數及通則六之(六)得另行申報項目之支付點數。

八、各 MDC 導入時程如下:

時程 DRG 或 MDC

第 1 階段(99 年) 164 項 DRG(附表)

第 2 階段 (暫定)5、8、12、13、14

第 3 階段 (暫定)2、3、6、7、9、10

第 4 階段 (暫定)PRE、4、11、17、23、24

第 5 階段 (暫定)1、15、16、18、21、22

九、無權重之 Tw-DRG 應核實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附表 9.3 註記※之

Tw-DRG 因個案數小於 20 暫採核實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依時程尚未

導入之 MDC 案件,核實支付,俟導入後,依該年度之調整比率計算

實際支付點數。

十、各 Tw-DRG 點值計算方式,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年度

總額協商結果辦理。

十一、本部各章節支付標準修訂時,跨月案件依出院日支付標準申報。

十二、若有經公認之新療法,醫療院所應檢具相關成本資料向保險人提出

申請,由保險人評估後先行訂定申報項目,供特約醫療院所適用,俟

彙集項目及完整資料後,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辦理。

十三、各 Tw-DRG 權重、幾何平均住院日、醫療服務點數下限臨界點、醫

療服務點數上限臨界點等如附表 9.3。

十四、DRG 案件使用符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

費用規範」之自費特材,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費及健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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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患同意使用符合上述規範之自費特材,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

取該特材之全額自費。

(二)DRG支付點數需扣除自費特材替代之原健保給付特材品項之支付

點數,替代之特材品項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行併同醫療費用申

報。

(三)併同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自費特材(含不給付項目及不符適應症

之個案)之品項代碼、單價、數量、收取自費總金額;替代之原

健保給付特材品項代碼、支付單價、數量及支付點數。

(四)自費特材收取金額不得計入本通則六所稱實際醫療服務點數計

算。

十五、本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附表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網址:

http://www.nhi.gov.tw/下載檔案/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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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 護理人員投入為主之診療項目表

說明:

1. 本表各項診療項目原所屬章節中表列之支付點數,均為包裹性支付,包含直

接成本及間接成本。

2. 本表僅列出人力投入係以護理人員貢獻為主之診療項目,而非所有護理人員

有投入之項目。

序號 編號 診療項目

1 39004C 大量液體點滴注射(林格兒氏液,Rock 液,生理食

鹽水,葡萄糖液,果榶液或血液代用劑等)注射。

2 39010C 藥物敏感反應詴驗

3 39015B 靜脈營養術(天)

4 39016B 點滴幫浦(天)

5 39017C 腎上腺素注射

6 47001C 酒精拭浴

7 47002C 薄荷擦拭

8 47003C 大量灌腸

9 47004C 甘油球灌腸

10 47006C 小量或留置灌腸

11 47011C 清潔灌腸

12 47013C 一般導尿

13 47014C 留置導尿

14 47018C 鼻胃管灌食一天

15 47020C 胃減壓一天

16 47021C 胸腔引流一天

17 47022C 腹腔引流一天

18 47024B 食道球處理一天

19 47032B 心電圖監視器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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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編號 診療項目

20 47033B 無侵害性血壓監視器(天)

21 47037B 冰毯-12 小時以內

22 47038B 冰毯-12~24 小時

23 47039C 熱敷或冷(冰)敷

24 47041C 呼吸道抽吸(次)

25 47042C 呼吸道抽吸(天)

26 47046C 溫水擦拭

27 47047C 坐浴

28 47048C 引流管灌洗

29 47049B 自動體溫控制床使用費(天)

30 47050B 電動翻轉床使用費(天)

31 47053B 非電動翻轉床使用費(天)

32 47062B 餵食幫浦(天)

33 47066B 造瘻口灌食/天

34 47070B 烤燈使用

35 47071B 烤燈(每一天)

36 47075B 自動止血帶止血

37 47091B 淋巴水腫照護-徒手淋巴引流

38 47092B 身體約束之護理監測照護費

-次:每次為 2 小時

39 47093B 身體約束之護理監測照護費

-日:使用超過 6 小時(含)

40 49017C 會陰清洗及瘻管沖洗

41 51015C 浸泡療法 每次

42 55009C 會陰沖洗-門診,每次

43 55010C 會陰沖洗-住院,每日

44 55011C 陰道灌洗一次

45 57106C 新生兒光線治療(天)

新增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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