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快讯 · 12 Lyal S. Sunga: How can UN human rights special procedures shar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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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ICJ Chinese Initiativ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国际刑事司法快讯 CIICJ Justice Update 2012 12 / December 2012 总第四期/Vol. 4 在圣诞至元旦期间大部分的法庭都因为假期的原因暂停了工作,因此本期的“CIICJ 际司法快讯”的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我们将为大家带来国际刑事法院达尔富尔情 势、利比亚情势,前南特别法庭 Lucik 上述判决、黎巴嫩特别法庭 3 个国际法庭 4 案件和情势的更新和回顾。 CIICJ 司法快讯”由一群在各个国际刑事法庭工作的年轻中国律师、学者自撰稿和编 辑。我们希望让更多的中国人、华人和其他读者了解国际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以及这 项事业的意义和挑战,从而推进整个国际刑事司法事业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并且也让 世界听到年轻的中国律师们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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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ICJ Chinese Initiativ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国际刑事司法快讯

CIICJ Justice Update

2012 年 12 月/ December 2012

总第四期/Vol. 4

在圣诞至元旦期间大部分的法庭都因为假期的原因暂停了工作,因此本期的“CIICJ 国

际司法快讯”的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我们将为大家带来国际刑事法院达尔富尔情

势、利比亚情势,前南特别法庭 Lucik 上述判决、黎巴嫩特别法庭 3 个国际法庭 4 个

案件和情势的更新和回顾。

“CIICJ 司法快讯”由一群在各个国际刑事法庭工作的年轻中国律师、学者自撰稿和编

辑。我们希望让更多的中国人、华人和其他读者了解国际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以及这

项事业的意义和挑战,从而推进整个国际刑事司法事业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并且也让

世界听到年轻的中国律师们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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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ICJ

Justice Update (in Chinese) 司法快讯 .................................................................................... 1

一、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 1

1. 苏丹达尔富尔情势 Situation in Darfur, Sudan ............................................................... 2

2. 利比亚情势 Situation in Lybia ........................................................................................ 7

二、 联合国特别刑事法庭 Ad hoc Tribunal (ICTY & ICTR) ............................................. 11

前南刑庭上诉分庭 Appeals Chamber of the ICTY ............................................................... 12

三、 其它国际刑事法庭 Othe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 15

黎巴嫩特别法庭 Special Tribunal for Lebanon, STL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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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ICJ

Justice Update (in Chinese) 司法快讯

一、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朱贞艳,葛菁菁,包昉)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成立于

2002 年。其成立的基础是

1998 年在意大利罗马通过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

约》。 国际刑事法院对发生在缔约国

领土上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提交

的情势中的战争罪、反人类罪

和种族灭绝罪拥有管辖权。当

缔约国不愿或不能调查和起诉

这些犯罪时,国际刑事法院可

以行使管辖权。 ICC 是整个国际社会历史上第

一次在联合国的框架以外成立

的独立的、常设的国际刑事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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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丹达尔富尔情势

Situation in Darfur, Sudan

(朱贞艳 ZHU Zhenyan)

在苏丹达尔富尔情势中,ICC 向苏丹在任总统

阿巴希尔(Al Bashir)签发的逮捕令引起了国

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期司法快讯为大家简单

回顾一下三年多前与这份逮捕令相关的一些问

题,也希望能与读者交流探讨。

2007 年,ICC 检察官曾向各国外交官以及联合

国官员表示,如果第一个案件中的两位嫌犯能

获捕并移交法院,他可能暂时不会考虑展开进

一步的调查行动。但是,和平进程一直没有实

质性进展,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 Haroun 和

Kushayb 会被逮捕。2007 年 12 月,检察官在

向联合国安理会的定期报告中称,他将对保留

Haroun 官职使其实施犯罪并向 Haroun 给出指

示的人采取行动,“这是我的第二个案子”。1

2008 年 6 月 14 日,检察官向第一预审分庭申请向苏丹总统阿巴希尔签发逮捕

令,其中包含了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灭种罪的诸项指控。2 第一预审分庭认为

有合理理由相信阿巴希尔作为间接正犯(indirect perpetrator)或者间接共同正

犯(indirect co-prepetrator)对发生在达尔富尔地区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罪行负

有责任3,但是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阿巴希尔有灭种意图,因此否定了其中的

灭种罪指控。4 2009 年 3 月 4 日,第一预审分庭向阿巴希尔签发了一份公开的

包含战争罪和灭种罪指控的逮捕令。5检察官对第一预审分庭否定灭种罪指控的

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庭认为第一预审分庭在“灭种意图”上对控方适用了过高

的证明标准6,要求第一预审分庭适用适当的标准重新考虑这一问题。7 其后,

第一预审分庭在上诉庭确认的证据标准基础上,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阿巴希尔

朱贞艳([email protected]),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研究所国际人权法硕士,目前在

ECCC 共同检察官办公室实习。 1 Statement by Prosecutor of the ICC to UN Security Council pursuant to UNSCR 1593 (2005), 5

December 2007. 2 Public Redacted Version of the Prosecutor’s Application under Article 58, ICC-02/05-157-AnxA, 14

July 2008. 3 Decision on the Prosecution’s Application for a Warrant of Arrest against 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 ICC-02/05-01/09-3, PTC I, 4 March 2009, para 223. 4 Ibid., para 206.

5 Warrant of Arrest for 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 No.: ICC-02/05-01/09-01, PTC I, 4 March

2009. 6 Judgment on the appeal of the Prosecutor against the “Decision on the Prosecution’s Application for

a Warrant of Arrest against 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 The Appeals Chamber, ICC-02/05-

01/09-73, 3 February 2010, para 39. 7 Ibid., para 42.

2005 年 3 月 31 日,根据《罗马规

约》第 13(b)条,联合国安理会

通过了 1593 号决议,将苏丹达尔

富尔情势提交给 ICC 检察官。达

尔富尔情势是 ICC 自成立以来收

到的第一个由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

情势。

在苏丹达尔富尔情势中,ICC 共向

包括苏丹总统阿巴希尔在内的四名

在苏丹政府担任要职的嫌犯签发了

五份逮捕令,并向三名反政府武装

领导人签发了出庭传票。三名反政

府军领导人均应法院传唤到庭,但

所有逮捕令至今都未能得到执行。

目前五个案子中,只有 Banda &

Jerbo 案中两名嫌犯的指控得以确

认,该案将于 2013 年开始正式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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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灭种意图。8 2010 年 7 月 12 日,第一预审分庭向阿巴希尔签发第二份包含灭

种罪指控的逮捕令。9 这是 ICC 成立以来签发的第一份灭种罪逮捕令。

阿巴希尔逮捕令在苏丹国内以及国际社会引发了巨大的

震荡。在逮捕令签发后不久,多个外国救援机构被苏丹

政府驱逐出境,阿巴希尔认为正是这些机构向 ICC 提供

了调查信息。部分西方国家对这份逮捕令表示支持。很

多人权组织也力挺 ICC 的这个决定。而一些国家和地区

性组织却认为,逮捕令将会构成该地区和平谈判的一个

障碍。一些非洲和阿拉伯国家认为法院的这一行动只会

令这一地区的局势更加紧张。10 非盟委员会主席 Jean

Ping 认为对正义的诉求不能逾越对和平的渴望。11 另外

有在达尔富尔地区从事地面调查任务的专家认为,检察

官选择起诉一名在任国家元首使得 ICC 在达尔富尔地区的事实寻找(fact-

finding)工作更加复杂化,也使调查工作前景趋于黯淡。阿巴希尔驱逐人权组

织和人道救援机构使调查信息的来源几近枯竭,而这些信息来源恰恰对 ICC 在

该地区开展调查至关重要。12 更有苏丹问题的专家认为检察官的这一举措是一

场豪赌,而且是拿苏丹的未来作赌注。13

以下试从几个问题来分析一下检察官为起诉阿巴希尔而申请签发的逮捕令。

为什么检察官不向苏丹政府其他重要官员而是选择向苏丹总统申请签发逮捕令?

阿巴希尔在苏丹国内受广泛的支持,并且对政府军拥有控制权。他对 ICC 的立

场一贯非常强硬。 从国际实践来看,大部分针对国家元首或政府要员的起诉都

是在政权倒台后国家向新的政权过渡过程中新政府需巩固自身力量的背景下进

行的。实践中有前利比里亚总统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以及前南总统

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Slobodan Milošević)这样的先例,但是当时他们所面

临的国内外政治环境都与阿巴希尔的情况有所不同。检察官选择这样一位仍然

保有政治和军事实力、不乏民众支持且坚持不合作的在任国家元首作为起诉对

象是否真的有实际意义值得质疑。在第一个案件中的两位嫌犯未能获捕的情况

下,为打破这一情势中控方面临的僵局未必只有直接起诉国家元首这一种选择,

如果检察官选择国家元首以外的其他政府高层官员作为起诉对象或许可以给控

方留下一些余地。

8 Second Decision on the Prosecution's Application for a Warrant of Arrest, ICC-02/05-01/09, PTC I,

12 July 2010, p. 28. 9 Second Warrant of Arrest for 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 ICC-02/05-01/09-95, PTC I, 12 July

2010. 10

Ibid. 11

BBC News, World reaction: Bashir warrant, http://news.bbc.co.uk/2/hi/africa/7923797.stm,

retrieved on 26 May 2011. 12

Lyal S. Sunga: How can UN human rights special procedures sharpen ICC fact-finding?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Vol.15, No.2, February 2011, p.199. 13

Alex de Waal: ’A Critique of the Public Application by the Chief Prosecutor of the ICC for an

Arrest Warrant against Sudanese President Omar al Bashir’,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

被告 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 Photo Credit: 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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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检察官不选择申请签发出庭传票(summons to appear)传唤阿巴希尔?

即使选择阿巴希尔为起诉对象,也可以选择以签发出庭传票的方式传唤。出庭

传票比逮捕令相对婉转,它是一种法律邀请,表示法院希望嫌犯自愿遵守并与

法院合作主动出庭。向一名在任国家元首签发出庭传票不会像逮捕令那样充满

对抗性,可能会增加嫌犯主动到庭的几率,降低各种执行成本。此外,达尔富

尔情势的第一个案件中向两位苏丹政府官员签发的两份逮捕令尚未得到执行,

再次向在任总统签发逮捕令,获得执行的几率也相当小。而逮捕令如果不能得

到执行也会折损检察官办公室甚至整个法院的权威性和声誉。

为什么检察官不申请签发密封(sealed)逮捕令?

即便申请签发逮捕令,检察官其实也可以申请签发密封逮捕令。密封逮捕令有

出其不意的效果并且可以留有不确定性,检察官可以视情况决定何时启封,这

样也会提高执行的可能性。在 ICC,申请签发密封逮捕令是经常的实践。前刚

果副总统本巴也是在密封逮捕令启封后于 2008 年在布鲁塞尔被捕并移送至海

牙的。申请公开的逮捕令会增加法院与有关国家以及嫌犯之间的对抗性,在缺

乏国家合作的情况下,这种公开的逮捕令对执行没有益处。

为什么检察官要坚持就灭种罪(genocide)提出指控?

第一预审分庭最初所做的签发逮捕令的决定否定了灭种罪指控,检察官上诉成

功后,第一预审分庭签发了第二份包含灭种罪指控的逮捕令。在检察官所指控

的三项罪名中,灭种罪的举证难度最大。若要成功地就灭种罪提出指控,控方

至少必须证明:(1)受攻击的团体必须是《罗马规约》第 6 条规定的“某一

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2)存在第 6 条中规定灭种行为;(3)除

了具备杀害、伤害等事实外,还必须具备“灭种意图”,即“蓄意全部或局部

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4)针对这些团体的行为的严重

性必须足以达到《罗马规约》的所规定的标准从而满足可受理性要求。而在证

明灭种罪是否成立中,“灭种意图”素来都是证明难度最大的。尽管目前的证

据满足了签发逮捕令的证据标准,但是到了审判阶段,控方提供的证据必须

“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检察官在证明灭种意图的举

证上仍然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为什么检察官会适用新的刑事责任模式“间接正犯(indirect perpetrator)”?

在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中,最常适用的刑事责任模式是“共同犯罪团伙”

(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JCE ) 以 及 “ 指 挥 官 责 任 ” ( Command

Responsibility or Superior Responsibility)。14 但是在阿巴希尔的逮捕令申请中,

检察官并没有选择适用这两个常用的模式,而是以“间接正犯”来确立阿巴希

尔的刑事责任,称“阿巴希尔涉嫌在《规约》第 25(3)(a)条下通过人——

14

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ICC 确实试图偏离 ICTY 和 ICTR 等国际刑事法庭在刑事责任模式上

的通常实践,检察官在 Lubanga 和 Katanga 等案件中都在不同程度上尝试用“间接正犯”

(indirect perpetrator)来确定被告的个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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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国家装备(state apparatus)、军队成员和民兵/Janjaweed 来实施犯罪”。15

检察官也承认当时 ICC 尚未有人在这种责任模式下被指控。16 这种做法偏离了

以往的实践。控方通常倾向于适用 JCE 是因为举证上更易使指控成立。而对于

指挥官责任,控方也只要证明作为军事指挥官的被告本应该知道一项犯罪行为

正在实施但他并没有采取措施预防或制止或者没有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对行为人

进行惩治便可以成立。但反观间接正犯,要证明一个人意图实施某项特定犯罪

行为并直接指示他人代表其实施该犯罪会相当困难,17 特别是在灭种罪的指控

中,加上就“灭种意图”举证所面对的困难,难度更加大。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检察官在阿巴希尔逮捕令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相当

直接和强硬的策略,他的考虑可能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向苏丹政府特别是阿巴

希尔本人发出信号表示国际刑事法院不会姑息他们在达尔富尔地区犯下的罪行,

更不会因为他国家元首身份而任由他逍遥法外。这一策略明智与否还有待考验。

而逮捕令一旦签发,最终总要落到执行的问题上。

逮捕令的执行

在阿巴希尔逮捕令执行面临的诸多问题,已有很多论述,这里只作简单讨论。

逮捕令的执行主要依靠国家与 ICC 的合作。在本案中有三类国家可能承担此项

合作义务,第一类国家就是苏丹。从法律上看,安理会第 1593 号决议要求苏

丹政府与 ICC 合作因此苏丹政府与 ICC 合作,18 而苏丹政府一贯的强硬不合作

态度显然使这一义务事实上落空。第二类国家是《罗马规约》缔约国。根据

《罗马规约》第 86 条, 缔约国有与 ICC 合作的义务。第三类国家是《罗马规约》

的非缔约国并且是联合国成员国。在由安理会提交的情势中,它们可能会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决议承担合作义务;《罗马规约》第 87(5)(1)

条为这种合作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19 而且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通过的决议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承担合作义务比较夯实的法律依据。但是,第

1593 号决议第 2 段却称“[…] 在确认非《罗马规约》缔约国不承担规约义务的

同时,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充分合作”。“敦促”

一词使非缔约国免于承担合作的法律义务。

因此,此合作义务事实上只能依靠《罗马规约》缔约国。这里比较值得一提的

是非盟的态度。非盟作为一个重要的地区性组织在维护地区和平,解决地区冲

15

Public Redacted Version of Public Application under Article 58, ICC-02/05-157-AnxA, 14 July

2008, para 244. 16

Ibid., footnote 309. 检察官主要借鉴的是国内法院的实践,并且从他援引的国内法院案例来看,

也只是德国法院的实践,并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但对这一点,也有观点支持检察官的做法,See e.g. Florian Jessberger and Julia Geneus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 Theory of Indirect Perpetration

in Al Bashir, German Doctrine at The Hagu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2008 6(5), pp.

853-869. 17

有关这一刑事责任模式的弱点,See e.g. Stefano Manacorda and Chantal Meloni, Indirect

Perpetration versus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Concurring Approaches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2011) 9 (1), pp. 159-178. 18

UNSC Res 1593(2005), UN Doc S/RES/1593, para 2. 19

《罗马规约》第 87(5)(1)条规定: 本法院可以邀请任何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根据特别安

排、 与该国达成的协议或任何其他适当的基础,按本编规定提供协助。 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

章》第 41 条通过的决议就可以是这种“任何其他适当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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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包括达尔富尔危机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第一预审分庭宣布签发逮

捕令时非盟委员会便表示反对。非盟旋即根据《罗马规约》第 16 条20向安理会

请求推迟 ICC 针对阿巴希尔的所有程序。不但如此,非盟在很多场合呼吁成员

国不要与 ICC 合作,尤其在 2009 年 7 月,非盟峰会上通过了一项决定,认为

对阿巴希尔的指控会危及本就脆弱的和平进程并宣布了与 ICC 的不合作政策21,

而且非盟还拒绝 ICC 在亚迪斯亚贝巴开设联络办公室。当时 31 个非洲国家都

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非洲大陆一直是 ICC 的重要支持力量,非盟在这一

事项上的不合作政策对 ICC 而言可以说是一次重创。

从逮捕令的签发至今已经有三年多过去了,对这份逮捕令能否得到执行的前景,

新任 ICC 检察官法图·本索达女士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回应到:

“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而言,我们要做我们法律的部分,我们进行

调查,我们要求签发逮捕令,这是我们要完成的。如果有这么一个人

我们就要在法院起诉他。但是执行法院逮捕令的职责在缔约国。我们

已经做了我们应该做的,我认为应该由缔约国来决定是否保证阿巴希

尔被逮捕并移送至法院。我认为他的终点是国际刑事法院…可能现在

还没到时候,但是我相信他最终会被逮捕的。”22

20

《罗马规约》第 16 条(推迟调查或起诉)规定: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

章通过决议,向本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本法院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

或起诉;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 21

Decision on the Meeting of African States Parties to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CC, Doc.

Assembly/AU/13 (XIII), 3 July 2009, paras 2-12. 22

The new chief prosecutor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explains her approach of dealing with

war criminals, 12 July 2012,

http://www.aljazeera.com/programmes/talktojazeera/2012/07/20127792042321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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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比亚情势

Situation in Lybia

(葛青青 GE Qingqing,包昉 BAO Fang)

检察官诉赛义夫和塞努西

The Prosecutor v. Saif Al-Islam Gaddafi and Abdullah Al-Senussi

基于上期对利比亚情势基本情况的介绍,本期我们将探讨利比亚政府和国际刑

事法院就检察官诉赛义夫和塞努西一案可受理性的法律争议。

案件进展

2011 年 6 月 28 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签发了对包括赛义夫、塞努西

在内的三名人士的逮捕令。

2011 年 11 月 23 日,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信函,称利比

亚已于 2011 年 11 月 19 日逮捕赛义夫。信函中表明,利比亚正就是否将赛义夫

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讨论,如有任何决定将会正式通知法院。

2012 年 5 月 1 日,利比亚政府向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提交了针对赛义夫、塞努西

案的可受理性异议。

2012 年 6 月 1 日,第一预审分庭宣布利比亚可以推迟将赛义夫移交给国际刑事

法院,直至法院对利比亚政府的可受理性异议的审理结束。23

2012 年 9 月 5 日,塞努西由毛里塔尼亚引渡至利比亚。

2012 年 10 月 2 日,第一预审分庭在回复法院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The Office

of Public Counsel for the Defence,“OPCD”)于 9 月 19 日关于公开聆讯的请求

时明确,可受理性异议的审理——即判断利比亚是否开展了且切实真诚地开展

了调查和诉讼——均应基于裁决作出时的实际情况、而非利比亚提交异议申请

时的实际情况。24

2012 年 10 月 8 日至 9 日,第一预审分庭就利比亚政府针对赛义夫案提出的可

受理性异议进行了公开聆讯。

葛青青([email protected]),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硕士,Jessup 国际法模拟法庭参赛队员,

现于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法律部实习。 包昉([email protecte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Jessup 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员,现于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工作。 23

见 Decision on the postponement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request for surrender of Saif Al-Islam

Gaddafi pursuant to article 95 of the Rome Statute, 2012 年 6 月 1 日, ICC-01/11-01/11,

<http://www.icc-cpi.int/iccdocs/doc/doc1422109.pdf>. 24

见 Decision on OPCD requests in relation to the hearing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case, 2012 年 10

月 2 日, ICC-01/11-01/11-212, <http://www.icc-cpi.int/iccdocs/doc/doc14790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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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11 日,第一预审分庭签发命令,要求法庭登记处向利比亚重申应

将塞努西尽快移交国际刑事法庭。

法律辩论

关于可受理性的争论主要围绕《罗马规约》第 17 条进行。在考虑一个案件是

否属罗马规约第 17 条 (1)(a) 和 (b) 项所规定的“不可受理(inadmissible)”时,

需要确定针对该案没有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起诉,或是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

已对该案进行调查,但该国决定不予起诉,只有这样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受理

该案。25 另外,有管辖权的国家所进行的调查或诉讼针对的必须是法院准备调

查和起诉的相同个人及其相同行为。26

公开聆讯中,各方法律辩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利比亚是否已经展开了针对赛义夫案的国内调查;

2.如已开展调查,利比亚是否存在如《罗马规约》第 17 条所述的不愿意或不

能够“真诚切实”(genuinely)27地开展调查/诉讼的情形。

利比亚政府称:

1. 利比亚国家司法系统已针对赛义夫和塞努西就其被指控犯下的谋杀及迫害

行为展开了积极调查。

自 2011 年 11 月 23 日(即利比亚提交赛义夫已被逮捕的信函当日),利比亚政

府已展开了针对赛义夫刑事犯罪(特别是腐败和其他金融犯罪)的调查。2011

年 12 月 17 日,利比亚国内法院根据利比亚法律决定将针对赛义夫开展的调查

扩展至 “对(自然)人的犯罪”(crimes against the person)。2012 年 1 月 8

日,利比亚总检察官就赛义夫被控在 2011 年革命期间所犯罪行(包括谋杀和

强奸)展开调查。此外,2012 年 4 月 3 日,利比亚军事检察官针对塞努西被控

金融犯罪和对人的犯罪开展了类似调查。利比亚政府称该等犯罪调查已进入最

后阶段。

而关于相同个人/相同行为的问题,利比亚认为其正在开展的调查涵盖了与国际

刑事法院检察官所控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在实质上大致相同的行为”

(substantially the same conduct in terms both of context and gravity)。28 此外,

由于《罗马规约》并不要求缔约国必须以“国际犯罪”为名义进行调查和起诉,

25

Prosecutor v. Germain Katanga and Mathieu Ngudjolo Chui, Judgment on the Appeal of Mr.

Germain Katanga against the Oral Decision of Trial Chamber II of 12 June 2009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Case, 2009 年 9 月 25 日, ICC-01/04-01/07-1497 OA 8, 第 75-79 段,< http://www.icc-

cpi.int/iccdocs/doc/doc746819.pdf>. 26

Prosecutor v. Lubanga, Decision on the Prosecutor’s Application for a Warrant of Arrest, ICC-

01/04-01/06-8-Corr, 2006 年 2 月 24 日, 第 30-40 段。 27

见《罗马规约》第 17 条(1)(a)款。 28见 Application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Libya pursuant to Article 19 of the ICC Statute, 2012

年 5 月 1 日, ICC-01/11-01/11-130, <http://www.icc-cpi.int/iccdocs/doc/doc1405819.pdf>,第 8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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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作为非缔约国)以国内刑法下的罪名(包括谋杀、强奸等)对赛义夫

和塞努西两人开展的调查已满足与国际刑事法院指控的罪名(谋杀和迫害)在

实质上(而非罪名名称上)相同的要求。

2. 利比亚政府愿意并有能力对赛义夫和塞努西被控犯下的罪行展开调查并开

展后续的司法程序。

利比亚政府请求国际刑事法院全面尊重并落实《罗马规约》的核心原则——补

充性原则。根据规约前言,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司法管辖,

利比亚对赛义夫、塞努西的管辖正是其履行规约义务的体现。利比亚政府同时

强调,其已尽了相当大的努力确保案件调查的有效性,但利比亚不希望仓促推

进程序而使审判无法符合国际上的正当程序标准。利比亚同时保证绝对不会包

庇赛义夫和塞努西使其免受法律惩罚,但由于国家刚刚从卡扎菲政权中获得解

放、国内局势尚未完全稳定,利比亚需要更多时间来完善其民主体制、健全其

法律制度,以在赛义夫和塞努西的调查和审判上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

然而 OPCD 方面提出了尖锐的反驳意见:

1. 利比亚政府针对赛义夫提出的指控和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提出的指控并非

实质性相同。

OPCD 提出,国际刑事法院在其签发的逮捕令中明确了受指控的犯罪行为是谋

杀和迫害,其中迫害(persecution)罪名的成立要求检察官能够证明被告的歧

视性行为(discriminatory conduct);然而利比亚国家刑法内根本没有迫害罪名,

也没有关于带有歧视倾向的谋杀或其他犯罪行为的罪名。另外,OPCD 称利比

亚实际上仅打算针对赛义夫的两项经济罪名进行起诉。

2. OPCD 质疑利比亚政府“有能力真诚切实”(genuinely able)展开调查、进

行公正审判的意愿和能力。

OPCD 认为,利比亚刑法典和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正是说明利比亚属于《罗

马规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国家刑事司法程序“不能够”确保真诚切实的调

查或起诉的情形。尽管利比亚政府多次在书面和口头陈述中承诺将修订刑法、

完善程序,然而自案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以来利比亚实际上并没有就此取得任

何实质性进展。

3. OPCD 还提出,利比亚政府曾多次故意向国际刑事法院、安理会等机构提供

具误导性的信息、不当对待赛义夫和塞努西、欺骗并关押四名 OPCD 派往

利比亚的工作人员,利比亚政府的信誉、其陈述和承诺的可信度应被质疑,

且这些行为更进一步体现出利比亚政府不能够真诚切实展开调查和诉讼。

被害人公共律师办公室(Office of Public Counsel for the Victims)在公开聆讯中

同样强调了及时推进调查和诉讼程序对于保障被害人利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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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已要求利比亚政府进一步提供证据和信息证明其已就赛义夫和塞努西

案展开了实质调查并正在等待利比亚政府回复,我们将继续关注可受理性异议

的后续进展和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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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联合国特别刑事法庭

Ad hoc Tribunal (ICTY & ICTR)

(朱奕锋)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简

称“前南刑庭”,是由联合国安

理会于 1993 年 5 月 25 日通过第

827(1993)号安理会决议建立

的特别法庭。根据《前南斯拉夫

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该特

别法庭仅能受理对自然人提起的

刑事诉讼,其管辖范围仅限于自

1991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于“前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社会主义

联邦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包括

领路、领空和领水)的特定国际

罪行(包括“严重违反”1949 年

日内瓦四公约的罪行;违反战争

法规及惯例的罪行;种族灭绝

罪;以及危害人类罪)。法庭所

在地系荷兰海牙。

卢 旺 达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简称卢旺达刑

庭,是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

955(1994)号决议设立的国际司法

机构,专门检控应为 1994 年在

卢旺达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

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责任者以

及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

绝和其他这类违反国际法行为负

责的卢旺达公民。法庭设址于坦

桑尼亚阿鲁沙,并在基加利、纽

约和海牙设有办事处。

根据《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规约》,该法庭仅能对自然人提

起诉讼,且其管辖范围仅限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发生于卢旺达境内的罪行以

及发生于卢旺达邻近国家由卢旺

达公民犯下的罪行。卢旺达刑庭

的审理范围包括种族灭绝罪、危

害人类罪以及违反《日内瓦公

约》共同第 3 条和《第二附加议

定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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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刑庭上诉分庭

Appeals Chamber of the ICTY

(朱奕锋 ZHU Yifeng)

卢基奇(Lukić & Lukić)案上诉判决介绍

2012 年 12 月 4 日,前南刑庭上诉分庭认定米兰·卢基奇(Milan Lukić)和斯

雷多耶·卢基奇(Sredoje Lukić)于 1992-1993 年间在波斯尼亚的维谢格拉德市

(Višegrad)的行为构成危害人类罪和对战争法律、惯例的违反。同时,确认

了审判分庭对米兰·卢基奇终身监禁的处罚,但将斯雷多耶·卢基奇的监禁期

限从 30 年减少为 27 年。

一、被告的基本情况

米兰·卢基奇(Milan Lukić),1967 年 9 月 6 日出生于波

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佛查市(Foča),是“白鹰”(即

“复仇者”)部队的领导人。该部队是位于波斯尼亚和黑

塞哥维那东南部的城镇维谢格拉德的准军事部队,主要在

1992 至 1995 年的冲突期间,协助当地的警察和军事部队,

从而对穆斯林人实施恐怖统治。1998 年 10 月 26 日,前南

刑庭指控其犯有危害人类罪和对战争法律、惯例的违反。

2005 年 8 月 8 日米兰·卢基奇在阿根廷被捕,并于 2006

年 2 月 21 日被移送至前南刑庭接受审判。

斯雷多耶·卢基奇(Sredoje Lukić),1961 年 4 月 5 日出

生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鲁伊斯特市(Rujište),是

米兰·卢基奇领导的“白鹰”部队的重要成员,在该部队

中担任警官角色。1998 年 10 月 26 日,前南刑庭指控其犯

有危害人类罪和对战争法律、惯例的违反罪。2005 年 9 月

16 日被移送至前南刑庭接受审判。

二、案件的背景情况

1992 年 4 月 6 日,隶属南斯拉夫人民军的部队开始对维谢格拉德镇及其郊区进

行炮击,针对的主要对象为穆斯林地区的人。维谢格拉德镇处于波斯尼亚和黑

塞哥维那的东南部,邻近塞尔维亚的边境。因其有着水力发电厂和通往塞尔维

亚的重要道路,所以该城镇在南斯拉夫冲突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报复,

波斯尼亚的部分穆斯林族人劫持了几名塞尔维亚人作为人质,控制了水坝并威

朱奕锋([email protected])中山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曾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

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实习。

被告 Milan Lukić Photo Credit: ICTY

被告 Sredoje Lukić Photo Credit: IC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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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要将其炸毁。这场危机最终以南斯拉夫人民局取得对水坝和维谢格拉德镇的

控制而得以平息,尽管之后仍有零星的抵抗行动。

1992 年 5 月 19 日,当南斯拉夫人民军从该镇撤出时,局势发生了急剧转变。

当地的塞尔维亚族领导人建立了塞尔维亚维谢格拉德市,并控制了所有的市政

府办公机构。不久之后,为了将波斯尼亚境内的穆斯林族人赶出城镇,当地的

塞尔维亚族人、警察、准军事部队联合开始了族裔清洗行动。大量该镇的穆斯

林族人由于其所属民族而惨遭杀害。还有许多未被立即杀害的穆斯林族人被关

押在镇上的不同地方,包括关押在南斯拉夫人民军留下的营房中。这些被关押

的人员遭受着各种不人道的待遇,经常被殴打和被迫使为各种需要耗费大量体

力的工程服务。

在此期间,米兰·卢基奇回到维谢格拉德镇,并成立了包括斯雷多耶·卢基奇

在内的准军事组织。该组织与当地的警察和军事部队密切合作,对穆斯林族人

实施恐怖统治。

三、审判阶段的情况

2008 年 7 月 9 日,审判分庭开始了对本案的审理。在审判阶段,检察官对两人

作出以下指控:第一,实施了基于政治、种族和宗教理由的迫害行为,谋杀行

为,不人道行为和灭绝行为,构成危害人类罪;第二,实施了谋杀行为和虐待

行为,构成对战争法律、惯例的违反。

经历了 85 天的审讯、81 名证人的传唤、667 份证据和文件的展示,2009 年 7

月 20 日,审判分庭作出判决,确认了检察官对米兰·卢基奇的指控,认为米

兰·卢基奇应对指控行为负个人刑事责任,并对其判处了终身监禁;认为斯雷

多耶·卢基奇因对不人道行为、虐待行为负个人刑事责任,对迫害行为、不人

道行为虐待行为谋杀行为涉嫌支持与煽动,构成危害人类罪和对战争法律、惯

例的违反,并判处了 30 年的监禁。

四、上诉阶段的情况

2009 年 8 月 19 日,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提起了上诉,检察官对关于斯雷多

耶·卢基奇部分的判决提起了上诉。

米兰·卢基奇提出了 8 项上诉理由,斯雷多耶·卢基奇提出了 15 项上诉理由,

均试图推翻对其有罪的认定,或者减轻对其所判处的处罚。检察官则提出两项

与斯雷多耶·卢基奇的定罪有关的上诉理由,要求加重对其处罚。

在 2011 年 9 月 14 日、15 日的两天庭审后,上诉分庭在 2012 年 12 月 4 日作出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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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米兰·卢基奇,上诉分庭认为“先锋街事件”(Pionirska Street incident)

中 Adem Omeragić 的房屋着火的死亡人数是 59 人而非 53 人,29 审判分庭在判

决中的认定存在错误之处;部分检方证人与“妇女战争受害者组织”的关系可

能对其证言的可信度有影响,但审判分庭并未就此作出充分考虑。30 对此,上

诉分庭经过分析后,认为相关证人的可信度并不因其参与该组织而受到影响,

因而审判分庭在判决中虽然存在的不足之处,但该不足并不会使得判决无效。31

对于斯雷多耶·卢基奇,上诉分庭认为其在乌赞尼查(Uzamnica)集中营中不

存在殴打关押人员的行为,所以推翻了审判分庭在原判决中所有斯雷多耶·卢

基奇在乌赞尼查集中营中的定罪。32

对于两位被告的其他上诉理由,上诉分庭均予以驳回。

基于此,上诉分庭维持了对米兰·卢基奇判处终身监禁的处罚,但将斯雷多

耶·卢基奇的监禁期限从 30 年减少为 27 年。33

五、其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诉分庭的判决,Güney 法官、Agius 法官、Pocar 法官、

刘大群法官、Morrison 等人分别附上了独立意见或不同意见。

29

Prosecutor v. Milan Lukić and Sredoje Lukić, Case No. IT-98-32/1-A, Appeals Judgement, 4

December 2012, para. 352. See also Prosecutor v. Milan Lukić and Sredoje Lukić, Case No. IT-98-

32/1-T, Trial Judgement, 20 July 2009, paras 569, 612-613. 30

Prosecutor v. Milan Lukić and Sredoje Lukić, Case No. IT-98-32/1-A, Appeals Judgement, 4

December 2012, paras 53-64, 101, 232, 470. 31

Prosecutor v. Milan Lukić and Sredoje Lukić, Case No. IT-98-32/1-A, Appeals Judgement, 4

December 2012, para. 471. 32

Prosecutor v. Milan Lukić and Sredoje Lukić, Case No. IT-98-32/1-A, Appeals Judgement, 4

December 2012, paras 606-626. See also Prosecutor v. Milan Lukić and Sredoje Lukić, Case No. IT-

98-32, Trial Judgement, 20 July 2009, para. 841. 33

Prosecutor v. Milan Lukić and Sredoje Lukić, Case No. IT-98-32/1-A, Appeals Judgement, 4

December 2012, para.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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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它国际刑事法庭

Othe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黎巴嫩特别法庭

Special Tribunal for Lebanon, STL

(付玮玮 FU Weiwei)

2012 年 11 月 15 日,检察官办公室向预审庭

提交了审前诉讼要点。这份文件是在检察官提

交起诉书后再次向预审分庭提交的重要法律文

件。与英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相似,黎巴嫩

特别法庭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第 91 条规定检察

官在案件审理开始前向法庭提交一份庭审计划,

其中应当包括一份具体的事实陈述、检察官计

划提交的证据、传召的证人以及庭审所需要的

时间。根据这份文件,检察官计划传召 557 名

证人,出示 13170 份证物,并预计法庭陈述时

间是 457.5 个小时。这份要点本身总共有 58 页,

在起诉书的基础上更详细的阐述了检方的要点

和所起诉的罪名。

同时根据规则第 91 条的规定,该要点还应当

包括检察官和被告律师已达成共识的事实陈述。

在此之前,检察官与被告律师在预审庭召开了

一次审前会议,双方就起诉书里的事实内容进

行了广泛激烈的辩论。截至 11 月 15 日之前,双方并未就任何案件事实内容达

成共识,因此在检察官审前诉讼要点中,相关的内容并未被提及。

与这份文件同时被提交给法庭的,还有文件中所提到的所有证人的证言以及所

有证物。法庭的审判庭、书记官处以及被告律师均有权在法院的一套数据库系

统里阅读这些证据。被告律师将根据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准备。

这份诉讼要点,以及一起提交的证人名单和证物名单都暂时不对外公开。

付玮玮 ([email protected]),荷兰莱顿大学国际公法硕士研究生,曾在国际刑事法院和前南刑

事法庭实习,目前在黎巴嫩特别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工作。

2005 年 12 月 13 日,黎巴嫩共和国

政府请求联合国设立一个具有国际

性质的特别法庭,以对被指控导致

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其他 22 人

遇害的 2005 年 2 月 14 日贝鲁特袭

击事件的所有负责者进行审判。根

据安全理事会第 1664(2006)号

决议,联合国和黎巴嫩共和国通过

谈判达成了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

庭协定。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1757

(2007)号决议,该决议所附文件

的规定和《特别法庭章程》自

2007 年 6 月 10 日起生效。

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任务是,对

造成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遇害和

他人伤亡的 2005 年 2 月 14 日袭击

事件负责者提起诉讼。法庭的管辖

权可追溯至 2005 年 2 月 14 日爆炸

事件之前,如果法庭认定 2004 年

10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12 日期

间在黎巴嫩发生的其他袭击事件根

据刑事司法原则存在关联,并同

2005 年 2 月 14 日袭击事件具有类

似性质和严重性。这种关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要件的组合:犯罪意图

(动机)、攻击目的、被攻击者的

身份、攻击模式(作案手法)和行

为人。2005 年 12 月 12 日后发生的

犯罪行为,也可根据同一标准纳入

法庭管辖权,如果黎巴嫩共和国政

府和联合国作出这种决定并得到安

全理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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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ICJ 司法快讯”是由一群在各个国际刑事法庭工作

的年轻中国律师、学者自发、无偿编撰的。我们希望让

更多的中国人、华人和其他读者了解国际刑事司法的最

新实践以及这项事业的意义和它面临的挑战,从而推进

整个国际刑事司法事业在中国生根发芽,并且也让世界

听到年轻的中国律师们的声音。

关于“CIICJ 国际司法快讯”的任何问题和意见请联系

[email protected],我们也非常欢迎你加入我们的团队。

Written and edited by a group of young 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academic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CIICJ Justice Update” brings the most

recent updat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to Chinese

readers around the world. The initiative is to promot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its

value and challenges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context and let

the voices from China be heard in the world.

For any questions and suggestions concerning “CIICJ

Justice Update”, please contact [email protected]. We also

welcome you to join our work.

“CIICJ 国际刑事司法快讯”第四期编辑人员:

主编:刘毅强;

助理主编:李多;

撰稿人:国际刑事法院:朱贞艳,葛青青,包昉;

联合国特别刑事法庭:朱奕锋;

其他国际刑事法庭:付玮玮;

指导顾问:冷新宇

校对编辑:彭禧雯。

“CIICJ Justice Update” Vol 4:

Editor-in-Chief, Michael Y. LIU;

Assistance Editor-in-Chief, LI Duo;

Contributor: ICC: ZHU Zhenyan, GE Qingqing, BAO Fang;

Ad hoc Tribunal: ZHU Yifeng;

Othe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FU Weiwei,;

Advisor: LENG Xinyu

Proofreader-Editor: Ellen P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