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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 期 1 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3 期 中華民國 103 3 11 日(星期二)出版 苗栗縣政府發行 苗栗市縣府路一○○號 法規 一、訂定「苗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3 二、修正「苗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六條………................………………....6 三、修正「苗栗縣政府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10 政令 一、有關苗栗市修正普通住宅用地及村里鄰住宅用地影響區域因素基準明細表(1030123 修正)…………………………………………………………………………………………13 公告 一、核准林逸正地政士開業登記....................................................................................……....23 二、公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申請地下水其他用途水權展限登記 (苗栗縣公館鄉五谷岡段 0722-0000 號)............................................................……....23 三、公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申請地下水其他用途水權展限登記 (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 0160-0000 地號)....................………............................................25 四、公告宏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工業用水水權取得登記....................……........26 五、公告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申請地下水農業用水水權展限登記........................27 六、公告苗栗縣警察局「委託公、民營固定地磅實施地磅測量契約書業者名冊」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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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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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3 期

目 錄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3 月 1 1 日 ( 星 期 二 ) 出 版

苗 栗 縣 政 府 發 行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一 ○ ○ 號

法規

一、訂定「苗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3

二、修正「苗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六條………................………………....6

三、修正「苗栗縣政府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10

政令

一、有關苗栗市修正普通住宅用地及村里鄰住宅用地影響區域因素基準明細表(1030123

修正)…………………………………………………………………………………………13

公告 一、核准林逸正地政士開業登記....................…................................................................……....23

二、公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申請地下水其他用途水權展限登記

(苗栗縣公館鄉五谷岡段 0722-0000 號)....................…........................................……....23

三、公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申請地下水其他用途水權展限登記

(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 0160-0000 地號)....................………............................................25

四、公告宏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工業用水水權取得登記....................……....…....26

五、公告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申請地下水農業用水水權展限登記..........…..............27

六、公告苗栗縣警察局「委託公、民營固定地磅實施地磅測量契約書業者名冊」1 份..…...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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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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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告應受送達人單○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履行催繳書,因行方不明無法送達

,特此辦理公示送達………....................................................................................................33

八、註銷本縣祥安中藥房等 12 家藥商藥局許可執照………..........................................…........33

九、公告修正「苗栗縣水污染管制區」…………......................................................................35

十、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柴油車

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工作事項…………............................................................................36

十一、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執行「103 年度苗栗縣空氣

污染防制綜合管理計畫」工作事項…...............................................................................37

十二、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溫室

氣體減量暨節能減碳行動計畫」工作事項…............................................................…....37

十三、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03 年度苗栗縣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暨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計畫」工作事項……........38

十四、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

空氣品質監測及逸散源管制計畫」工作事項…………............................................…....39

十五、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移動

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工作事項……………....................................................................40

十六、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

戴奧辛及重金屬稽查管制計畫」工作事項……………....................................................41

十七、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廣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固定

污染源許可審查及稽查管制計畫」工作事項………............................................……....42

十八、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

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工作事項…………............................................................…....43

十九、公告解除本縣通霄鎮通灣段 151、338 地號等 2 筆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

染管制區,及本縣通霄鎮通灣段 298 地號等 1 筆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

區………….....................................................................................................................…..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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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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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苗栗縣政府 令

訂定「苗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附「苗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條文。

縣 長 劉 政 鴻

苗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苗栗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應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始得為之。

第三條 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為限。

前項燃燒行為,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應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四條 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之自然人。

二、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團體或法人。

第五條 申請人於田野引火燃燒,應於七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引火燃燒地點土地之地籍圖及位置圖。

四、引火燃燒地點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土地權利人者,應併提出土地權利人

同意書。

第六條 下列區域及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

一、國家公園、水源保護區、森林及森林保護區域內。

二、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周圍三百公尺範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府行法字第 10300197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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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

三、彈藥庫、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及工廠

等有災害易發生之虞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四、人口稠密之住宅、商業區附近。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七條 本府核發許可文件後,應同時副知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或其他有關機關(單位)。

第八條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餘燼撲滅。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並配置適當滅火設備。

三、風速過大或天候因素可能造成燃燒擴大時,應立即停止燃燒並撲滅之。

四、引火時間應於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

五、引火燃燒時,應攜帶許可文件以供查驗。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各款規定。

二、違反第八條各款規定,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許可。

四、依事實足認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第十條 違反第二條或第八條規定,或經本府撤銷、廢止許可後仍為引火燃燒者,依消防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裁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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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 令

修正「苗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六條。

附「苗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條文。

縣 長 劉 政 鴻

苗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得由學校提供場所辦理會務。開會時各該學校

應提供適當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實際負擔學生教

養責任之人。

第三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

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

開時選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班級數六班以下學校得不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全校家長選出家長委員,不受前項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府行法字第 10300338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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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無會員代表大會之家長會,原會員代表大會任務由委員會執行。

第六條 學生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但學校班級總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

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一人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第七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

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

次為限。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

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前會長或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協助成立新

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並審議該學年度家長會之工作計畫及預算。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

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進行會務報告及檢討。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

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

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該學年度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

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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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該學年度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二人出席學校之校務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

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

人數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應置幹事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辦理日常會務並由會長任免之。家長會

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五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

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送學校備查。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但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

退還。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各學期第

一次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家長會費款項撥交家長會帳戶。家長會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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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

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以下列方式擇一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

一、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開戶。

二、以家長會名稱開戶。

如原有家長會帳戶係以學校統一編號登記,仍欲沿用者,需依苗栗縣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辦理,並於會計報告內表達,其會計及出納由學校

會計及出納人員辦理。

家長會經費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

結束前,除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將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府備查。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得列入年度查核業務予以抽查,若發現有異常

時,本府應主動查處。

第十九條 學校家長會之家長委員及相關會務人員,應謹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如有利益衝

突或違背正當程序之虞時,應自行迴避。

家長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

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

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長、副會長由各校發給當選證書。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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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 令

修正「苗栗縣政府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

附「苗栗縣政府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條文。

縣 長 劉 政 鴻

苗栗縣政府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

村(里)辦公處監視系統設置管理,以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視系統,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村(里)

辦公處裝設監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攝錄影音設備。

第三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監視系統之設置及管

理,除其內部監視系統及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設置之車流監看系統外,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苗栗縣警察局。

管理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及調閱事項委任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第五條 監視系統應設置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弄及其他公共安全上有

需要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第六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設置監視系統,應經

管理機關之同意。

第七條 申請設置監視系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置圖說。

二、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三、其他相關文件。

第八條 管理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邀集本府民政處、工務處、水利城鄉處、

當地鄉(鎮、市)公所及相關機關共同會勘;並得通知設置地點村(里)長及申請人會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府行法字第 10300356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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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或到場說明。

第九條 監視系統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函請管理機關查核,管理機關經審查符合設計圖說

後,函復同意使用。

第十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申請設置之監視系統,應指定管理人員,

並報管理機關備查;村(里)辦公處申請設置者,由管理機關指定村(里)長或其他人

員為管理人,管理人員變更時,應辦理移交,並報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監視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但經管理機關及場所所有人或管理

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監視系統設置應取得合法電源,並加裝電路保護設備。

第十三條 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至少為一個月,期滿

得予以銷毀,其調閱及複製並應詳予記錄。

第十四條 管理機關得隨時檢查監視系統之管理維護及其攝錄影音檔案保存情形,管理人員

不得拒絕。

前項影音檔案管理機關得隨時調閱及複製。

第十五條 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管理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

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向管理機關申

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因情況急迫,不及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報請當地警察分駐(派出)

所派員會同調閱。但應補辦申請手續。

第十六條 監視系統設置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機關督促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其為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設置者,管理機關得通知變更管理人員;

其為村(里)辦公處設置者,管理機關得逕行變更管理人:

一、擅自變更監視系統設置地點者。

二、擅自將攝錄影音檔案提供他人調閱、複製者。

三、未善盡管理責任,致使攝錄之影音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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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故停止運作三個月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第十七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監視系統經費,不得指定特定地點或數量,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得指定特定地點或數量。

前項捐款限用於監視系統之設置、維持及管理費用。

第一項捐贈以本府為受贈機關,交管理機關統籌規劃運用。

第十八條 監視系統應由各裝設單位自編(籌)管理維護經費維修。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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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

苗栗縣政府 函

主旨:有關苗栗市修正普通住宅用地及村里鄰住宅用地影響區域因素基準明細表(1030123 修

正),本府准予備查,請 查照。

說明:依據苗栗地政事務所 103 年 2 月 14 日苗地三字第 1030001098 號函辦理。

正本;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本府行政處文書科(請將本案刋登縣府公報)

副本;本府地政處

縣 長 劉 政 鴻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處長決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府地價字第 1030031908 號 附 件 : 附 件 1 、 附 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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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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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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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苗栗縣政府 公告

主旨:核准林逸正地政士開業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姓名:林逸正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 026587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苗縣地登字第 000354 號

四、事務所名稱:誼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 25 鄰民族路 66 巷 6 號 6 樓之 7

縣 長 劉 政 鴻

苗栗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申請地下水其他用途水權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 准 水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3 年 4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8 年 3 月 31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 11 鄰 11-1 號苗栗工務段內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府水利字第 1030021035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府地籍字第 1030022465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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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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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水井管徑 193 公厘鐵管水井一座及出水管徑 64 公厘

7.5 匹馬力沉水式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苗栗縣公館鄉五谷岡段 0722-0000 號

退 水 地 點 鄰近水溝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31 28 31 30 31 30

引 用 水 量

(秒立方公尺)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6 6 6 6 6 6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31 31 30 31 30 31

引 用 水 量

(秒立方公尺)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6 6 6 6 6 6

水 頭 高 度

或 水 井 深 度 8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1.引水地點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2.用水範圍:公館鄉五谷村 11 鄰 11-1 號苗栗工務段內(用途:綠化清潔及消

防用水)。

3.同意依程序辦理公告,完成後核發水權狀,期限自 103 年 04 月 01 日起至

108 年 03 月 31 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

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水權登記

簿,並發給水權狀。

縣 長 劉 政 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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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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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申請地下水其他用途水權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 准 水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3 年 2 月 21 日起至民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 0160-0000 地號及附近路段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水井管徑 250 公厘塑膠管水井一座及出水管徑 40 公

厘 50 匹馬力立軸式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 0160-0000 地號

退 水 地 點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31 28 31 30 31 30

引 用 水 量

(秒立方公尺)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5 5 5 5 5 5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31 31 30 31 30 31

引 用 水 量

(秒立方公尺)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5 5 5 5 5 5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府水利字第 10300204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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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頭 高 度

或 水 井 深 度 30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1.引水地點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2.用水範圍:造橋鄉東興段 0160-0000 地號及附近路段(用途:綠化清潔及消

防用水)。

3.同意依程序辦理公告,完成後核發水權狀,期限自 103 年 02 月 21 日起至

108 年 02 月 20 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

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水權登記

簿,並發給水權狀。

縣 長 劉 政 鴻

苗栗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宏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工業用水水權取得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宏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登 記 類 別 取得登記

核 准 水 權 年 限 自核定之日起至民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工業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苗栗縣竹南鎮公館里 7 鄰大埔頂 15 之 1 號該公司工廠內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水井管徑 356 公厘塑膠管水井一座及出水管徑 90 公

厘 15 匹馬力沉水式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苗栗縣竹南鎮公館子段 0709-0000 地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府水利字第 10300222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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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水 地 點 南港溪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31 28 31 30 31 30

引 用 水 量

(秒立方公尺) 0.0038 0.0038 0.0038 0.0038 0.0038 0.0038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4 4 4 4 4 4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31 31 30 31 30 31

引 用 水 量

(秒立方公尺) 0.0038 0.0038 0.0038 0.0038 0.0038 0.0038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4 4 4 4 4 4

水 頭 高 度

或 水 井 深 度 154 公尺

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1.本案逾期展限以新案辦理取得登記。

2.引水地點土地自有,土地他項權利部分屬私權。

3.用水範圍:苗栗縣竹南鎮公館里 7 鄰大埔頂 15 之 1 號(該公司工廠內)。

4.同意依程序辦理公告,完成後核發水權狀,期限自核定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

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水權登記

簿,並發給水權狀。

縣 長 劉 政 鴻

苗栗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申請地下水農業用水水權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府水利字第 10300273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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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 准 水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用 水 標 的 農業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苗栗縣頭屋鄉茄苳段 0473-0000、0481-0000 地號等 2 筆土地〈重測前:老田

寮段 293 及 294 地號〉灌溉面積 0.6464 公頃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水井管徑 203.2 公厘塑膠管水井一座及出水管徑 38.1

公厘 7.5 匹馬力沉水式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苗栗縣頭屋鄉茄苳段 0473-0000 地號〈重測前:老田寮段 293 地號〉

退 水 地 點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31 28 31 30 31 30

引 用 水 量

(秒立方公尺) 0.0018 0.0018 0.0018 0.0018 0.0018 0.0018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6 6 6 6 6 6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31 31 30 31 30 31

引 用 水 量

(秒立方公尺) 0.0018 0.0018 0.0018 0.0018 0.0018 0.0018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6 6 6 6 6 6

水 頭 高 度

或 水 井 深 度 267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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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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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1.引水地點:頭屋鄉茄苳段 0473-0000 地號〈重測前:老田寮段 293 地號〉土

地已取得使用同意書。

2.用水範圍:頭屋鄉茄苳段 0473-0000、0481-0000 地號等 2 筆土地,耕作面積

0.6464 公頃(種植-樹木、雜作等)。每日引用水量 0.0018〈立方公尺/秒)、

約 38.88 立方公尺,每日用水時間 6 小時。

3.同意依程序辦理公告,完成後核發水權狀,期限自 10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

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水權登記

簿,並發給水權狀。

縣 長 劉 政 鴻

苗栗縣警察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公、民營固定地磅實施地磅測量契約書業者名冊」1 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至第 29 條之 2 及「警察機關取締違規砂石車注意

事項」。

公告事項:

一、本契約有效期限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期滿未能重新辦理簽

約時,由業者依照本契約之給付項目、金額,履約至新契約完成止,最長期限 2 個月。

二、本局將裝載砂石、土方車輛、混凝土攪拌車及一般貨車,經會同汽車駕駛人前往過磅,

業者應依委託事項實施固定地磅測量,所使用之固定地磅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

格且在有效期限內,倘業者未依上揭事項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均由業者負責,本

局並保有向業者求償之權利。

三、業者之測量時間,應配合本局正常作業時間要求,並將測量報告之書面資料交由本局依

法處理。

四、本局委託業者測量之費用,每 1 件新台幣 200 元計算(不論所磅重量),業者向本局請領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苗警交字第 1030005954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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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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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費用時,應檢附委託測量明細並開立收據(抬頭書寫苗栗縣警察局),以利本局辦理

核銷事宜。

五、本局與業者雙方如有一方違反契約之規定,他方得隨時解除契約,如有損失應負賠償責

任。

局 長 曾 義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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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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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 公告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單○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履行催繳書,因行方不明無法送達,

特此辦理公示送達。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 81 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單○恩於 101 年 4 月 23 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經

本局裁處新臺幣 2 萬元整罰鍰暨毒品危害講習 6 小時,亦未履行繳納義務。惟因應受送

達人行方不明,經本局苗栗分局、頭份分局派員及掛號郵寄均無法送達,特此辦理公示

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示送達公告張貼於本局苗栗分局、頭份分局及本局公告牌示處,並刊

登於苗栗縣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逕向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洽領催繳書,並依限繳納罰鍰,逾期未繳

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 長 曾 義 瓊

苗栗縣政府 公告

主旨:註銷本縣祥安中藥房等 12 家藥商藥局許可執照。

依據:藥事法第 27-1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如附表

縣 長 劉 政 鴻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府衛藥字第 1030003247A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苗警刑字第 1030007437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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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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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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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苗栗縣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目的: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管制範圍:苗栗縣境內之河川、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行政區為

苗栗縣全境。

三、管制項目:自修正公告日起在本縣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

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河川、湖潭、水庫、

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河川。

五、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定

義之河川區域。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

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六、本府 91 年 7 月 22 日府環二字第 9108001117 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廢止。

縣 長 劉 政 鴻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府環水字第 1030006468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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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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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

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1 月 9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執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作業。

(二)執行柴油車路邊目測篩選(需攝影或拍照)且通知高污染柴油車輛到檢。

(三)執行柴油車場站稽查及目視篩選高污染車輛進行攔檢稽查無負載檢測作業。

(四)執行取締地下油行及執行轄區大客貨運車隊、場站油品追蹤列管。

(五)執行柴油車輛油箱硫含量及芳香烴攔查抽驗及轄區內合法加油站油品採樣檢驗。

(六)執行轄區內客貨運業者、公務機關、學校及工業區、大型工地等柴油車輛自主管理

並追蹤列管。

(七)執行轄區內道路及停車場等,機動車輛於非行進間停等未熄火者稽(巡)查作業。

(八)推動使用中柴油車保檢合一制度及認證事宜,輔導轄區內保養廠具備柴油車黑煙檢

修能力,進而推動保養廠評鑑制度,落實源頭減量,以達污染改善成效。

(九)辦理柴油車排煙管制業務宣導說明會。

(十)受理民眾檢舉烏賊車相關處理作業。

(十一)協助本局違規案件告發處分及罰鍰催繳相關行政作業。

(十二)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局與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為準。

局 長 劉 伯 舒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環空字第 10300022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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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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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執行「103 年度苗栗縣空氣污染防制綜合管理計畫」

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執行「103

年度苗栗縣空氣污染防制綜合管理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苗栗縣環境保護基金管理與運作。

(二)控管各項空氣品質維護計畫執行成效。

(三)協助本縣空氣品質淨化區審查及考核作業。

(四)洗掃街計畫管制執行相關作業。

(五)更新與維護苗栗縣污染地圖之建置。

(六)苗栗縣細懸浮微粒採樣分析與來源調查。

(七)其他配合本局作業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局與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簽訂之契約為準。

局 長 劉 伯 舒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溫室氣體減量暨節能減碳行

動計畫」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溫室氣體減量暨節能減碳行動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環空字第 1030002246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環空字第 10300026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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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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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公部門辦公室進行至少 5 處次之能源效率及用電歷史評估,輔導 5 處公務單位

進行改善。

(二)輔導私部門單位進行節能改善 6 處。

(三)節能輔導補助作業至少 1 處,實際補助經費不得低於 12 萬元整。

(四)培訓學校或社區溫室氣體減量種子教師及環保志工,共計 3 場次。

(五)節能減碳宣導說明會 18 場次,校園及社區宣導 20 場次。

(六)協助至少 2 處「低碳社區」運作,其輔導及補助總經費不得低於 55 萬元。

(七)辦理國小學生之「節能減碳生活體驗營」2 場次。

(八)節能減碳行動標章說明會 1 場次。

(九)辦理 1 場次低碳飲食體驗推廣。

(十)推動苗栗縣低碳旅遊事項,其實際補助總經費不得低於 28 萬元。

(十一)其他本局臨時交辦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爭議時,依本局與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簽訂之契約為準。

局 長 劉 伯 舒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03 年度苗栗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

費審查暨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計畫」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3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

行「103 年度苗栗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暨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計畫」委託

事項如下:

(一)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催補繳、現場查核及排放管道抽測作業。

(二)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查核、電位查核、相對準確度、平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環空字第 10300029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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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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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知器、標準氣體查核等抽測作業。

(三)執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與個別物種含量之抽測作業。

(四)執行固定污染源儲槽油品含硫量抽測作業。

(五)執行固定污染源紅外線顯像儀及石化製程設備元件檢測作業。

(六)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局與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為準。

局 長 劉 伯 舒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空氣品質監測及逸散源

管制計畫」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空氣品質監測及逸散源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空氣品質監測站操作維護。

(二)人工測站空氣中落塵及粒狀污染物採樣作業。

(三)交通及環境音量監測作業。

(四)實施露天燃燒防制宣導管制作業。

(五)實施露天燃燒稽(巡)查作業。

(六)辦理農業廢棄物再利用宣導說明會

(七)辦理稻草再利用宣導推廣活動。

(八)辦理紙錢集中燃燒及減量作業。

(九)餐飲業稽查管制作業。

(十)餐飲業防制措施補助改善。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環空字第 10300030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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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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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空氣異味污染物採樣。

(十二)協助本局執行露天燃燒及餐飲業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蒐證工作。

(十三)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爭議時,依本局與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為

準。

局 長 劉 伯 舒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移動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

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1 月 9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移動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使用中機車稽查管制作業。

(二)實施機車排氣不定期攔檢作業。

(三)實施機車未定檢攔巡查作業。

(四)寄發機車排氣檢驗定期檢驗郵件通知。

(五)寄發機車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及 2 次郵件通知。

(六)實施車牌辨識系統辨識車輛。

(七)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

(八)協助執行新設排氣檢驗站審查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展延申請審查及核發。

(九)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人員教育訓練。

(十)協助本局執行移動污染源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蒐證工作。

(十一)執行機車排氣檢驗宣導與污染改善補助。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環空字第 10300030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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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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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局與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為準。

局 長 劉 伯 舒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戴奧辛及重金屬稽查管

制計畫」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3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

行 103 年度「苗栗縣戴奧辛及重金屬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源查核及文件審查作業。

(二)苗栗縣垃圾焚化廠鄰近地區空氣、植物、土壤戴奧辛含量調查作業。

(三)執行公私廠場管道戴奧辛排放稽查檢測。

(四)執行苗栗縣固定污染源重金屬(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

稽查檢測。

(五)戴奧辛排放源背景資料蒐集及統計分析。

(六)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源種類統計分析資料庫更新與維護作業。

(七)辦理專家諮詢委員會以及戴奧辛列管事業單位減量輔導評鑑。

(八)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局與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為準。

局 長 劉 伯 舒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環空字第 10300037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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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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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廣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及稽查

管制計畫」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1 月 9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廣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及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審查及許可法規符合度查核作業。

(二)固定污染源專責人員設置、變更或廢止事項審核。

(三)固定污染源監督檢測作業(許可、定期檢測等)及新設變更固定污染源技師簽證作業

查核。

(四)固定污染源許可申請檢測、定期檢測監督及檢測報告書審查。

(五)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針對縣轄內公私場

所執行現場查核作業。

(六)查核轄內石化業、膠帶業、汽車表面塗裝業、PU 合成業、乾洗業、加油站油氣回收

設施、半導體業及光電業等公私場所之法規符合度。

(七)執行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目測判煙作業。

(八)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氣油比、氣漏比抽測作業;審查設置計畫書、油氣管線液

體阻塞測試完工報告書、油槍油氣回收設施及功能測試報告書。

(九)委託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執行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周界等各項抽測作業。

(十)辦理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

(十一)辦理固定污染源評鑑、輔導及污染量削減作業。

(十二)執行固定污染源指紋分析檢測及建置作業。

(十三)協助陳情案件稽查管制工作。

(十四)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環空字第 10300037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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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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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局與廣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為準。

局 長 劉 伯 舒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

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執行 103 年度「苗栗縣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執行營建工程陳情案即時處理,及執行污染管制之輔導、查核、取締及未申報案之

舉報等。

(二)針對本縣營建工程施作現況,給予對應之巡查頻率,每季巡查排放量應達 90%。

(三)加強營建工程法規符合度查核,計畫期程內新申報工地之巡查改善率應達 87%以上,

以確實掌握縣內重大工地污染防制情形。

(四)將排放量前 100 大之工地以 GPS 衛星定位,逐季繪製營建工地空間分佈污染地圖,

按季提報機關核備。

(五)加強輔導工地承諾認養其週邊道路之洗掃作業,並按月提報其洗掃長度。

(六)配合局內告發處分之營建工程,促其改善完成。

(七)定期檢討、修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受理、處理流程,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SOP),並宣導大眾周知。

(八)配合本縣空氣品質惡化通報之發布,針對空品測站周邊營建工地加強管制及輔導作

業,必要時並配合現場查核應變情形。

(九)巡查資料、管理辦法查核資料、裸露地掌握及改善紀錄、告發改善資料、道路認養

查核及各項檢測等資料庫建檔。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環空字第 10300041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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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據環保署「營建工程污染及收費管理資訊系統」建立營建工程基本資料、稽巡查

紀錄、檢測資料,完成空氣污染排放量及削減量之推估。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爭議時,依本局與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簽訂之契約為準。

局 長 劉 伯 舒

苗栗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通霄鎮通灣段 151、338 地號等 2 筆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

區,及本縣通霄鎮通灣段 298 地號等 1 筆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公告 100 年 6 月 13 日府環水字第 1007801308 號公告本縣通霄鎮通灣段

151、338 地號等 2 筆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及本縣通霄鎮通

灣段 298 地號等 1 筆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驗

證後,地下水中「苯」、「萘」濃度已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中「總石

油碳氫化合物」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

染管制區、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縣 長 劉 政 鴻 出國

副縣長 林 久 翔 代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府環水字第 1030008275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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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報 103 年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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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一 編 號

030680871128

中華郵政臺字第 0394 號

執照登記為一類新聞紙類

發 行人:劉政鴻 發 行 所:苗栗縣政府

編輯:苗栗縣政府行政處 刊期:每月發行一期

機關地址:苗栗市縣府路一○○號

電話:(037)559981 傳真:(037)3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