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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80.01
CCS B 31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45/T 2204—2020
地理标志产品 鲁比葡萄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ubi grape
2020 - 10 - 29 发布 2020 - 11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2204—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柳州市标准技术和知
识产权研究所。
本文件起草人:谢怀忠、杨秀强、梁志全、唐丕良、韦初举、钟永坤、韦红元、覃红彬、李何剑、
韦立飞、张顺义、练从明、罗玉娟、黎永丽、韦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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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理标志产品 鲁比葡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鲁比葡萄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要求、质量指标、检验方法、检验
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鲁比葡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T 16862 鲜食葡萄冷藏技术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 469 葡萄苗木
NY/T 789 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
NY/T 2637 水果和蔬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射仪法
DB 450200/T 0052.1 柳江双季葡萄 第1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DB 450200/T 0052.2 柳江双季葡萄 第2部分:鲜葡萄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总局令[2005]第78号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总局令[2005]第15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批准对毕克齐大葱等21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8]第277
号
3 术语和定义
DB 450200/T 005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鲁比葡萄 lubi grape
在鲁比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栽培,果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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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夏果 summer grape
根据葡萄生物学特性和特殊温光资源优势,可采用一年两收栽培技术实现一年成熟两次,其中夏季
成熟的葡萄。
3.3
冬果 winter grape
根据葡萄生物学特性和特殊温光资源优势,可采用一年两收栽培技术实现一年成熟两次,其中冬季
成熟的葡萄。
3.4
果穗整齐度 uniformity for bunch of grape
果穗形状、大小的均匀程度。
3.5
果穗紧密度 space of berries on main and lateral stalks
果粒在果穗上着生的紧密程度。
4 保护范围
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277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区域范围,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成团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要求
5.1 品种
巨峰。
5.2 苗木质量
应符合NY 469的规定。
5.3 产地环境条件
5.3.1 气候
年平均气温≥20.6
℃,无霜期≥333
d,年平均降水量≥1
462.2
mm,年平均日照时数≥1
495.7
h。
5.3.2 土壤
选择土质疏松、肥沃、pH值为6.0~7.5、土层深1
m以上的砂页岩红壤、红壤、红黄壤,土壤质量
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5.4 栽培管理
应符合DB 450200/T 00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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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质量指标
6.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基本
要求
夏果
果梗、穗梗完整新鲜;果穗完整、结球性好、颗粒中等,果粉浓厚;具有品种特征性状、风味和香
气,无异味;果面新鲜洁净、无腐烂,无非正常的外来水分,无水罐;具有适于市场和贮存要求的
生理成熟度
冬果
果梗、穗梗完整新鲜;果穗完整、结球性好、颗粒偏小,果粉细密;具有品种特征性状、风味和香
气,无异味;果面新鲜洁净、无腐烂,无非正常的外来水分,无水罐;具有适于市场和贮存要求的
生理成熟度
色泽 夏果 每穗紫红色果粒≥85% 每穗紫红色果粒≥70% 每穗紫红色果粒≥60%
冬果 每穗深紫色果粒≥85% 每穗深紫色果粒≥80% 每穗深紫色果粒≥70%
果形 具有本品种的典型特征 具有本品种的典型特征 允许果形有轻微缺点
果穗整齐度 单穗、单粒的重量与其平均值误
差小于10%,形状一致或相近
单穗、单粒的重量与其平均值
误差小于20%,形状方面相似
单穗、单粒的重量与其平均值
误差小于20%,形状方面相似
果穗紧密度 果穗平放时,形状稍有变动,基
本不变形的果穗占90%以上
果穗平放时,形状稍有变动,
基本不变形的果穗占85%以上
果穗平放时,形状稍有变动,
基本不变形的果穗占80%以上
果粒均匀性 粒大而均匀,在主梗上具有均匀
排列的间隙,基本无落粒
粒大而均匀,在主梗上具有均
匀排列的间隙,落粒不超过2%
粒大而均匀,在主梗上具有均
匀排列的间隙,落粒不超过5%
果面缺陷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夏果 冬果
穗重/(g) ≥ 350 200
平均单粒重/(g) ≥ 9.0 7.5
果粒着色率/(%) ≥ 60 70
可溶性固形物(20
℃,折光法计)/(%) ≥ 15.0 17.5
总酸量(以酒石酸计)/(g/100
g) ≤ 0.65 0.95
固酸比/(%) ≥ 23 18
6.3 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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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从每件供试样品(如每箱、每盘)中随机抽取葡萄10穗,进行等级评定。将样品放入洁净的盘中,
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葡萄果穗的形状、色泽和果穗的整齐度、紧密度、均匀程度、果粉完整性、果
面缺陷性,并进行品尝。
7.2 理化指标
7.2.1 穗重
7.2.1.1 用感量 1
g的电子天平称量,取 10穗葡萄的平均重量,数值以 g表示。
7.2.1.2 果穗平均质量按(1)式计算。
10
mX = …………………………………………………(1)
式中:
X ——穗重;
1m ——10穗葡萄的质量(g);
注:取两次测定结果平均值报告结果,所得结果保留整数。
7.2.2 平均单粒重
7.2.2.1 用感量 0.1
g的电子天平称量,取单穗葡萄中总粒数的平均重量,数值以 g表示。
7.2.2.2 果粒平均质量按(2)式计算。
mX
M= …………………………………………………(2)
式中:
X ——平均单粒重(g);
m——单穗葡萄总粒数的质量(g);
M ——单穗葡萄的总粒数。
注:取两次测定结果平均值报告结果,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
7.2.3 果粒着色率
对检出的未着色果,按(3)式计算果穗着色的百分含量。
1 100
mX
m= × …………………………………………………(3)
式中:
X ——着色果的百分含量(%);
1m ——检出着色果的粒数;
m——单穗葡萄的粒数。
注:取两次测定结果平均值报告结果,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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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可溶性固形物
按照NY/T 2637的要求执行。
7.2.5 总酸量
按照GB/T 12456的要求执行。
7.2.6 固酸比
以测定的可溶性固形物和总酸量的数值,按式(4)计算。
SX
A= …………………………………………………(4)
式中:
X ——固酸比;
S ——可溶性固形物(100%);
A——总酸量(g/100g)。
注:取两次测定结果平均值报告结果,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
7.3 安全指标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检测方法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照GB 2763规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采收日期的鲁比葡萄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8.2 抽样方法
8.2.1 每一批次都应进行抽样,按 NY/T 789 的规定执行。
8.2.2 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实货相符合,凡与实货不相符合、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方重
新整理后再进行抽样。
8.3 交付检验
8.3.1 每批产品交付前,生产者都应进行交付检验,交付检验为感官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交收。
8.3.2 收购单位作感官检验,并标明等级分组存放,交货时如有需要,可由供货双方共同复检。
8.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形式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专利水果标志,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或无公害农产品年度抽查检验时;
b) 前后两次抽样结果差异较大时;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时;
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8.5 判定规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该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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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每批受检样品,感官指标不合格率按照其所检单位(如每箱、每筐等)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
得超过 5%。
8.5.3 从感官指标合格品种抽样进行相应等级理化指标试验,若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可以加倍
取样检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要求,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8.5.4 从感官指标合格品种抽样进行安全指标试验,若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9.1 标志
9.1.1 获得批准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标志应符合原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51号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78号的规定。
9.1.2 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在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等级、重量(毛重、净重)产地、产品
标准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内容,并注明封装、检验人员、姓名(或代号)。
9.2 包装
应使用透气的包装物包装,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分级定量进行包装。
9.3 贮存
按照GB/T 16862的要求执行。
9.4 运输
可采用预冷运输、冷藏车或冷藏集装箱等多种运输方式,预冷和运输按DB 450200/ 0052.1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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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
鲁比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鲁比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见图A.1。
图A.1 鲁比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 鲁比葡萄
DB 45/T 2204―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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