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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新闻动态 第五届中韩版权研讨会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召开 03广西出版系统与多国达成版权贸易图书277种 03半年时间传统音像受盗版冲击市场萎缩30% 04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落户北大 04国内首例建筑行业软件侵权案判赔60万 05印花布“版权联盟”会议版权局派人旁听 05奥运漫画引发著作权纠纷朱德庸告网站侵权 06国家版权局:用新技术打击网络盗版 06德国法院惩罚违法版权法的共享网站 07电视动画剧《恐龙王》签订国际授权协议 07

雍和论道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意产业发展08 ——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谈创意产业发展

版权人物 童之磊:十年磨一剑 10

行业评论 美股评论:版权法改革的可能起点 14中国缘何被列为盗版观察名单 16

法律解读 侵权网站的归属证明 18

——《恋爱中的宝贝》著作权网络侵权案评析

博客专栏 纸本书的时代,只剩下1826天? 26信息披露 34免责声明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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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韩版权研讨会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召开

广西出版系统与多国达成版权贸易图书277种

新华社6月17日消息,由中国国家版权局和韩国文化观光部主办的第五届中韩版 权 研 讨 会 于 1 7 日 在 位 于 雍 和 园 的 国 际版 权 交 易 中 心 召 开 。 研 讨 会 以 为 “ 数 字网络环境下的中韩版权合作模式”主题,意在探索促进中韩两国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发展合作方案,研讨会吸引了中韩两国音乐、电影电视、网游动漫领域百余名专家。

会 上 , 国 家 版 权 局 版 权 管 理 司 司 长王自强表示,中韩两国版权交流和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加强中韩两国版权机构及企业间交流,促进版权产业核心领域合作十分迫切。韩国文化观光部著作权政策课课长金晨坤介绍,韩国通过几次修改著作权

法,大幅度强化了互联网保护措施,其中包括互联网站过滤措施义务化、对非法上传用户处罚制度化等,韩国互联网音乐产业收入大幅增加。参会代表普遍认为,为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互联网侵权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中韩两国于2006年签订了版权保护合作协议。2006年,我国向韩国输出图书版权322种,从韩国引进图书版权315种。2007年,我国向韩国输出图书版权334种,从韩国引进图书版权416种。中韩版权贸易在我国对外图书版权输出的国家中,升至首位。

(记者 璩静)

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30日电,记者近日 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布 的《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中了解到,广西出版系统大力拓展出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全年广西出版系统与美、日、英、法、德等1 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达 成 版 权 贸 易 的 图 书有277种,其中输出版权33种,引进240种。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杜伟介绍,广西组织策划一批高质量的适合

海外出版需求的外向型选题,支持、鼓励出版社尝试直接用外文出版,直接面向海外市场。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和越南出版局成功承办了2008年中国图书展销会,这是新闻出版总署首次委托地方出版局到越南、柬 埔 寨 举 办 中 国 图 书 展 销 会 。 展 销 会 历时5天,展出了近两年中国出版的优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1万余册,共输出图书版权17种。

(记者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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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落户北大

半年时间传统音像受盗版冲击市场萎缩30%

新 华 社 消 息 , 为 满 足 我 国 数 字 版 权发展战略需要,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6月29日正式落户北京大学。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和北京大学副校长张国有共同为基地揭牌。

阎 晓 宏 表 示 , 开 展 数 字 版 权 研 究 基地建设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高校的科研优势,进一步加强我国版权理论研究机制的建设,提高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为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推动我国版权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国 家 数 字 版 权 基 地 主 任 、 北 京 大 学

法学院教授张平代表基地发布了《版权自助协议》,该协议构建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新型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旨在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提供范本,为解决数字版权保护等方面问题提供可借鉴的思路。基地成立后将创建数字版权理论研究平台,关注国际数字版权保护动向及国际组织发展动态,积极参与数字版权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以提高我国数字版权研究水平,同时也为政府部门提供立法和政策咨询,为相关产业提供版权实务培训。 (李薇薇)

北京商报6月29日消息,记者在北京最 大 的 音 像 批 发 市 场 — — 北 京 音 像 大 厦得到不完全统计数据,截至6月20日,北京地区音像制品销售额仅4700万元。各大 型 批 发 商 销 售 额 较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下 降3 0 % 以 上 。 福 音 音 像 店 负 责 人 王 卓 辉 表示 , 音 像 制 品 销 售 额 的 下 降 幅 度 之 快 ,主要还是整个销售市场继续受到盗版的冲击。尽管上半年音像制品种类增多,但是正版购买力仍持续下降,目前整个音像市场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

北 京 沃 勤 音 像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时民 峰 表 示 , 今 年 上 半 年 公 司 销 售 额 仅 有1 0 0 0 万 元 , 跟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的 1 5 0 0 万元 下 降 3 0 % 。 销 售 额 下 降 主 要 是 受 网 络M P 3 免 费 下 载 及 盗 版 对 市 场 的 侵 蚀 。 但是 A 8 电 媒 音 乐 受 益 于 手 机 音 乐 市 场 发展,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1%。公

司董事会主席刘晓松表示,3G时代的到来,给公司带来极大的发展空间。

而 另 一 家 音 像 公 司 的 刘 经 理 认 为 ,上半年,北京音像市场的走低在整个音像市场大环境中是属于正常范围内的,下半年音像市场或将止住下滑的态势,但由于数字音乐的兴起,传统音像出版销售在下半年增高的可能性并不大,音像市场或将持续低迷。音乐人嘉忠认为, “现在音乐的版权保护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法保障,一些网络歌曲仅仅是通过一些录音、截图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版权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一种老旧形式,没有办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机构的价格是按电子证书30元/首、书面证书20元/首的价格来收取,这个价格,大多的音乐作者是不能接受的,版权现象仍然堪忧。

(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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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建筑行业软件侵权案判赔60万

印花布“版权联盟”会议 版权局派人旁听

龙虎网6月2日消息,历时2年多的国内 建 筑 业 首 例 软 件 侵 权 案 — — 深 圳 市 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天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湖 北 省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有 关 负 责 人称:建筑软件行业是一个新兴的高科技行业,通过计算机技术使复杂的纸面操作变成通过计算机软件辅助的简易操作,建筑软件使复杂的工程设计都能轻松解决。但是由于电脑软件属于高智力知识型产品,法院审理通常需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知识

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由于取证的复杂性、斯维尔的维权之路可谓艰辛。很多时候,一些企业怕取证麻烦,甚至认为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打官司,不值得。

湖 北 今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曾 能 武 律 师称:“根据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侵权软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一旦此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仍在使用涉嫌侵权软件的用户面临着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以及其他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软件用户应高度重视所用软件的合法性,并谢绝使用侵权软件。”

天天商报6月15日消息,73家轻纺城印花布龙头企业和经营户组成“联盟”,向“盗版”宣战。6月 1 3 日 , 成 立 一 周年 的 “联盟”再次召开“家庭会议”,引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保护中心,以及浙江、江苏两省版权局的相关领导前来“旁听”。

“ 联 盟 ” ( 中 国 轻 纺 城 印 花 布 行 业协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轻纺城的印花布一直面临着‘内忧外患 ’ 的 尴 尬 。 一 方 面 国 内 江 苏 南 通 家 纺城 、 山 东 潍 坊 等 地 的 印 花 布 经 营 户 频 频剽 窃 中 国 轻 纺 城 经 营 户 的 花 型 成 果 ; 另一方面中国轻纺城内也有不少经营户不守规矩,存在着相互抄袭的行为。”盗版导致恶性竞争,成立“联盟”就是要保护原

创。据介绍,“联盟”成立一年来,面对异地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代理协调和司法诉 讼 , 共 办 理 2 1 件 南 通 家 纺 城 经 营 户 侵权案件,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为轻纺城的印花布花型研发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浙江省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对“联盟”做法比较赞赏,认为这种做法能有效扼制盗版行为,从而让原创者更有动力提升产品的品质。不过,“联盟”毕竟是一个民间组织,受理投诉仍限于双方自愿调解。因此,如何争取政府、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也需要进一步探索。此外,许多 地 下 侵 权 盗 版 活 动 还 没 能 得 到 有 效 遏制,因此,印花布版权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 (张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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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漫画引发著作权纠纷 朱德庸告网站侵权

国家版权局:用新技术打击网络盗版

人民网讯,6月25日,朱德庸状告某网站侵犯其创作的奥运系列漫画作品著作权一案在沈阳市中法开庭审理。由于双方在 赔 偿 金 额 上 没 能 达 成 一 致 , 调 解 未 成功,本案也没有当庭宣判。

原 告 朱 德 庸 诉 称 , 2 0 0 8 年 他 以 北京 奥 运 为 题 材 , 创 作 了 一 组 奥 运 系 列 漫画 , 共 计 2 4 张 , 涵 盖 各 项 奥 运 体 育 运动。2008年11月,他发现在辽宁某网站以及与其相链接的某市新闻网上,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创作的奥运漫画作品进行转载,遂将此网站告上法庭。

被 告 辩 称 , 该 网 站 转 载 朱 德 庸 漫画,是用于奥运频道的宣传,其目的是为了给北京奥运营造更好的氛围,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也没有给朱德庸先生本人以及作品带来任何负面的影响,完全都是积极正面的,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免责的。而且网站在网

页上已注明,“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来信来电声明,本网站将在 收 到 信 息 核 实 后 2 4 小 时 内 删 除 相 关 内容。”而朱德庸及其代理人并未向网站提出任何疑义,因此,网站主观上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 庭 上 , 双 方 就 网 站 未 经 允 许 转 载漫 画 , 是 不 是 属 于 “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 ,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朱德庸的代表律师认为,该网站将漫画作品转载,未对作品做出任何说明、评论,而是否属于公益范围也无从考证,所以不属于可免责的范畴,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求辽宁某网站及某市新闻网赔偿共计6万余元。法 院 对 该 案 件 进 行 了 调 解 , 但 双 方 在 赔偿金额上没能达成一致,因此没能调解成功。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高薇/文)

新浪科技6月29日消息,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北大出席“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数字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论坛”时透露,我国当前打击网络盗版的效果并不理想,不能继续用传统办法打击网络盗版行为。他建议,应该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建立起打击网络盗版的手段,并借鉴以往一些成熟经验,加快网

络版权监管平台的建设。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在致辞

时表示,互联网成为现代服务业的运营平台,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促使各领域对互联网的服务加强,互联网将真正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网络版权是未来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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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惩罚违法版权法的共享网站

电视动画剧《恐龙王》签订国际授权协议

版 权 网 6 月 2 5 日 消 息 , 德 国 国 家 法 院查 出 共 享 网 站 R a p i d s h a r e . c o m 违 反 了德 国 版 权 法 , 罚 款 3 4 万 美 元 。 通 过 调 查同类的共享网站,确保他们没有把非法的版权保护资料上传到服务器上,法院发现 Rapidshare是首例没有遵守版权法的。

    德 国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G E M A ) 发 现Rapidshare让5000首有版权的音乐上传到 自 己 网 站 上 共 享 , 把 R a p i d s h a re 告 到法院,是一次版权保护的重大胜利。 图片来自:版权网

电视动画剧《恐龙王》

人民网消息,日前,国际娱乐传媒集团4Kids旗下品牌“恐龙王”分别在英国和爱尔兰签订两项国际授权合作协议。

报道称,授权公司Aykroyd& TDP将生产“恐龙王”男孩睡衣和短裤,Smith & Brooks将推出“恐龙王”服装系列,包括休闲服、泳衣,预计2010年春夏季

上市。授权衍生的同时,英国GMTV 儿童频道和Jetix频道、爱尔兰RTE2电视台将播出电视动画剧《恐龙王》。

此 前 , “ 恐 龙 王 ” 品 牌 在 英 国 已拥 有 诸 多 衍 生 产 品 授 权 厂 商 , 其 中 包括Vivid Imaginations(玩具)、Upper D e c k ( 交 换 卡 游 戏 ) 、 世 嘉 ( 视 频 游戏 ) 、 H G r o s s m a n ( 户 外 玩具 ) 、Ensobrados(壁纸)和Pyramid Posters(贴纸、徽章和钥匙链)。4Kids娱 乐 旗 下 的 电 视 动 画 剧 《 恐 龙 王 》 已 于2007年9月8日推出,从2008年9月开始在CW4Kids开始播放,随后发行到加拿大的YTV。截至2008年11月,该动画剧已走入墨西哥、南非、爱尔兰、荷兰、中欧和东欧等国家地区。

(冉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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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渗透到其他产业,这一点跟科技一样。当创意产业发展起来,无论它的创意成果,创意思维方式,以及发展逻辑都可以应用到其他产业,这就推动了其他产业的创新,就像科技生产力解放出来以后,对每个产业都有推动。   以茶杯为例,我们国家要扩大内需,产品的更新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比如我有一个茶杯,你让我再买一个同样的,我不一定会买,只有不同的茶杯我才愿意买,其实茶杯还是茶杯,它的物理基本属性不变,但是可以在造型、设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意产业发展——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谈创意产业发展

首届全国创意产业发展研讨会于5月1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大厦国际版权交易中心隆重召开。在主题讨论中,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厉无畏发表了题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主题演讲,并在会后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厉无畏同志接受采访

创意产业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

    厉 无 畏 形 象 的 把 创 意 产 业 比 作 车 之 双 轮 , 鸟之 双 翼 。 厉 无 畏 认 为 , 过 去 一 直 强 调 科 技 是 第 一生 产 力 , 现 在 我 们 说 要 解 放 文 化 生 产 , 因 为 文 化也 是 生 产 力 , 要 实 现 双 轮 驱 动 , 既 要 强 调 科 技 创新 , 又 要 强 调 文 化 创 意 , 将 两 者 结 合 起 来 。 “ 一个 翅 膀 是 科 技 , 一 个 翅 膀 是 文 化 , 我 把 它 们 称 作创 意 产 业 发 展 前 进 的 鸟 之 双 翼 。 福 楼 拜 曾 说 过 一句 话 我 很 认 同 , 他 说 ‘ 艺 术 越 来 越 科 学 化 , 科 学越 来 越 艺 术 化 , 科 学 与 文 化 在 山 脚 下 分 手 , 在 山顶 上 又 汇 合 , 所 以 最 高 的 境 界 就 是 科 学 与 文 化 相结合。’”

走出金融危机要依靠创新

    面 对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 厉 无 畏 提 出 在 中 国 应 大力 发 展 创 意 产 业 。 他 表 示 , 如 果 从 金 融 危 机 的 角度 来 看 , 金 融 危 机 下 创 意 产 业 很 好 地 找 到 了 发 展的 机 会 , 一 方 面 在 金 融 危 机 下 人 们 的 压 力 比 较大 , 创 意 产 业 是 很 “ 善 解 人 意 ” 的 , 能 够 帮 人 们缓 解 心 理 压 力 , 这 在 全 世 界 都 是 如 此 。 “ 比 如 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时期,当时出现了卓别林系列、《绿野仙踪》等轻喜剧;而90年代的金融危机促使韩国的网络游戏和韩剧发展起来。”    另 一 方 面 , 创 意 产 业 的 特 点 是 无 边 界 的 ,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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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色彩上有所变换,而这种变化就是通过创意产业来实现的。在产品的营销上,同样也可以通过创意产业来实现文化营销。我们可以利用创意产业思维方式 , 对 各 个 产 业 进 行 创 新 , 因 为 创 意是可再生的、是无限的,而资源是有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创意产业又是绿色环保的,创造的附加值比较高,这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很有好处的。”  随着美国股市持续走低,不少专家学者预测全球经济恢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并忧虑这或将会影响到中国经济的恢复。对此,厉无畏认为,走出金融危机 最 主 要 的 还 是 要 靠 创 新 。 “ 现 在 我们可以通过投资来拉动经济,从长远来看,没有创新还是不能持久的。在这方面,尽管金融危机影响很大,但是不管哪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是看谁最先在科技文化创新上走出来,所以我们经常讲要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

从创意产业走向创意经济需要金融资本

  会议期间还举行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揭牌仪式,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与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代表郑文军主任共同为基金揭牌。“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将通过公益平台的建设、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自然人,共同实现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   厉无畏认为,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尤其结合创意产业的特点,起步阶段以中小企业为主,在资金上受到一定约束,更加需要基金的支持。但是在基金提供支持的同时,必然要考虑到市场,基金的引入必然是和对企业价值的评估联系在一起的。   采访的最后,这位“中国创意产业之父”向大家筹划了心中的中国创意发展之路。认为,中国创意产业发展,首先是观念上的认识,不要把它仅仅局限在文化领域,各行各业都可以关注创意产业的发展。此外我们还需要一个宽松的氛围,一个创新的出现,可能会对传统观念产生冲击,我认为只要不是对社会有害的东西,就应该允许它存在,要有宽容态度,这才有利于创意的产生。其次是政策上需要金融资本的支持。再次 是 对 创 意 产 业 的 发 展 模 式 要 有 新 研究,它是一个系统,既有创意的核心企业,也有支持它的企业,包括技术、媒体 、 金 融 等 ; 此 外 还 要 有 配 套 产 业 ,包括餐饮、住宿、旅游业等;最后还要有衍生产业,四套产业一起来推动创意产业发展,促进创意产业向创意经济转变。

(记者 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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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磊,中文在线董事长兼总裁。1975年生于云南,1993年考入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1993年至1998年获工学、管理学、法学3个学位。2000年发起成立中文在线,任董事长兼总裁至今。曾当选全国青联委员、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秘书长。“十大中华管理英才”、“2008中国十大新媒体人物”、“中关村20周年突出贡献个人”。

童之磊:十年磨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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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风采依旧

1 0 年 前 , 作 为 清 华 大 学 最 早的 “ 学 生 创 业 明 星 ” 、 响 当 当 的 “ 知 本少 年 ” , 2 5 岁 的 童 之 磊 被 媒 体 广 泛 关注 乃 至 一 度 热 捧 ; 1 0 年 间 , 童 之 磊 艰苦 打 拼 , 在 创 业 的 道 路 上 深 深 浅 浅 地 走出 一 条 自 己 的 路 。 1 0 年 岁 月 , 没 有 磨去 他 的 一 身 锐 气 和 执 著 。

1 0 年 , 对 童 之 磊 来 说 , 不 短 , 他 在创业路上一路摸爬滚打,他创办和掌舵的中 文 在 线 几 次 逼 近 生 死 存 亡 的 关 头 ; 1 0年 , 对 童 之 磊 来 说 , 不 长 , 他 的 拳 脚 刚刚展开,他的创业构思、战略计划正在成熟。

10年,童之磊只做了一件事——数字出版。

三年挖出“第一桶金”

数 字 出 版 是 时 代 发 展 赠 与 业 界 的 一座金矿。理论上,最先掷下“头”的人将抢先挖出亮晃晃的“金子”。

1999年前后,正值中国互联网发展的 第 一 个 高 潮 期 : 大 洋 彼 岸 纳 斯 达 克 指数正激励着创业者在IT领域跑马圈地,国内外风投“一掷千金”,数字公司千帆竞发。

2 5 岁 的 童 之 磊 一 鸣 惊 人 。 这 位 前 脚刚 踏 出 校 门 的 清 华 大 学 毕 业 生 , 创 办 了一 个 “ 中 国 人 齐 上 网 ” 的 网 站 — — 中 文在线(Chinese All)。在声势浩大、热闹非凡的新闻发布会上,文坛名流、业界专家、媒体记者纷纷捧场,童之磊意气风发 。 他 的 设 想 是 , 在 网 上 建 立 一 个 图 书馆 , 使 国 人 更 方 便 地 读 书 。 踩 在 网 络 技术、内容资源、数字版权的土壤之上,童之磊相信,脚下的富矿含金丰富。

童 之 磊 的 第 一 “ 头 ” 选 在 中 小 学 数字图书馆上。在此之前,数字图书馆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可谓一个全新的事物,国内更无人把触角伸向中小学。

2000年,时值教育部提出实施“校校通”工程,具体目标是2010年前,争取 使 全 国 9 0 % 以 上 独 立 建 制 的 中 小 学 校都能上网。这一契机被童之磊看在眼里。他找到教育部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如果是这个方向,我们应该建数字图书馆”。当时,许多中小学因财力所限、图书匮乏甚 至 无 法 建 立 图 书 馆 的 状 况 在 全 国 很 普遍;另一方面,教育部一直力推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开设电子教室,但由于没有足够内容,很多学校电脑闲置率很高。而具有检索方便、易于管理、成本低廉等优势的数字图书馆,则能同时解决上述“有路无车、有车无货”的两大难题。

但 童 之 磊 很 快 发 现 : “ 大 多 数 中 小学 师 生 对 数 字 图 书 馆 完 全 不 了 解 , 中 文在线实际上成了这个领域的启蒙者和布道者,过程非常艰难。”

“ 先 是 启 蒙 , 告 诉 大 家 什 么 是 数 字图 书 馆 , 建 设 数 字 图 书 馆 到 底 有 什 么 好处”。为此中文在线到全国各省为2万多名校长、图书馆馆长、老师进行了培训。而接下来的工作则更为复杂,由于中小学的教育体系各不相同,要建立这样一套模式,需要从上到下“打通流程”。从教育部到省里,再到市、县,最后落实到每一所 学 校 , 中 文 在 线 做 了 大 量 的 基 础 性 工作 , 例 如 在 试 点 学 校 先 期 试 验 半 年 至 一年,运作相对成熟后形成试点报告,再向当地其他学校推荐,在市里普及,成熟后再向全省推荐;在中西部地区,以非常低的价格提供,甚至以买断图书版权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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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进行普及和推广。

尽 管 意 识 到 创 造 需 求 、 开 创 市 场 需要 一 个 过 程 , 不 过 , 很 长 时 间 内 都 无 产出 的 状 况 还 是 比 童 之 磊 想 象 的 要 漫 长 。直到2003年,中文在线中小学数字图书馆正式被认定为国家“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项目,由教育部支持、以实验校的方式在全国进行推广。童之磊至今仍深深记得,在当年年底那个大雪纷飞的签约会上,中文在线拿下了3年来的第一个单子。

如 今 说 来 , 童 之 磊 仍 对 这 三 年 之 难唏 嘘 不 已 。 这 期 间 , 中 文 在 线 经 历 了 纳斯达克崩盘之痛,一度陷入严重的资金困境,最困难时只剩下3名员工,靠着童之磊打工赚钱、借钱维持运营;2001年,被泰德时代集团(香港)并入旗下,依靠其“打点滴”维持运转,中文在线一度沉寂。

2004年,对数字出版热衷不减的童之磊以“股票+现金”的方式、以千万元的代价回购中文在线,重返清华“二次创业 ” 。 再 次 撑 起 中 文 在 线 的 大 旗 时 , 童之磊发现,3年的困顿和艰辛并非颗粒无收 , 中 文 在 线 终 于 “ 攒 ” 出 了 市 场 的 份额。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稳健、持续的模式,逐步在全国6000余所中小学中获得了应用,建立示范校200余所,实验区5个,市场占有率超过了60%。

童 之 磊 分 析 : “ 而 这 仅 仅 是 整 个 中小学市场的1%,我国小学、初中、高中和职业学校4类学校共计45万所,如果做到20%,我们的业务至少要翻10倍;即便做到20%、30%,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对此,童之磊雄心勃勃。

手机出版“从头做起”2004年,童之磊向泰德董事长陈平

提 出 回 购 中 文 在 线 。 其 时 , 童 本 人 担 任泰 德 集 团 执 行 总 裁 , 一 人 之 下 , 千 人 之上 , 且 薪 水 丰 厚 。 在 许 多 人 看 来 , 童 之磊如此选择是自讨苦吃。陈平挽留童之磊说:“除非你觉得中文在线能够上市,我就不拦你。”想了几十秒,童之磊认真地回答:“中文在线不但会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而且会成为一家伟大的公司。”

童 之 磊 抛 下 所 有 , 带 着 创 办 “ 伟 大公司”的理想再次奔波。在他看来,伟大意味着要跑在前面,要在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上有把握和判断。继数字图书馆之后,童之磊将掘金点放在了手机出版上。

与 中 小 学 数 字 图 书 馆 一 样 , 2 0 0 5年,中文在线刚刚启动手机图书阅读时,市 场 的 认 知 度 非 常 有 限 , 业 务 基 础 也 不完 备 , 当 时 基 于 手 机 的 增 值 业 务 尚 未 开始 , w a p 、 彩 信 等 也 都 没 有 铺 开 。 要 在手 机 上 发 展 出 版 产 业 , 对 用 户 的 阅 读 习惯、对中文在线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当 时 一 份 来 自 英 国 的 调 查 报 告 给 童之 磊 留 下 了 极 深 的 印 象 。 报 告 提 出 了 一个 假 设 — — “ 基 于 某 种 原 因 要 在 荒 岛 求生 , 你 在 包 括 报 纸 、 电 视 、 广 播 、 互 联网、手机等在内的5种媒介中,最后放弃的是什么?调查结果显示,人们最后放弃的是电视,其次是手机。而当研究人员对结 果 进 行 进 一 步 细 分 时 发 现 , 3 0 岁 以 下人群最后放弃的是手机。”

事实上,大概从2000年左右开始,诸如手机将成为“第五媒体”的说法就已经被业界提出。随着手机使用的普及和无线数据传输技术的发展,手机从单纯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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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工具向移动媒体转移的趋势愈加明显,手机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最重要的终端之一。我国拥有世界第一的手机用户量,童之磊对于手机出版信心十足。

2005年,中文在线开始发展手机阅读业务,与中国移动等运营商广泛合作。这对于后者来讲同样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手机有限的屏幕上怎么看书?以什么样的 方 式 提 供 ? 有 没 有 版 权 问 题 ? 怎 么 处理?都成为摆在运营商面前的难题。中文在线再次从头做起,扮演了“启蒙者”的角色,担任中国移动梦网的版权顾问,童之磊甚至亲自上阵进行培训。在他看来,手机出版能够发展,甚至被认作比互联网出 版 更 具 前 景 , 并 非 手 机 用 户 比 互 联 网用 户 多 , 而 是 其 模 式 从 一 开 始 就 是 良 性的。“手机出版,运营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很大,如果搞盗版,这个产业就无法形成。而他们从一开始就树立了这样的版权意 识 — — 要 在 手 机 上 卖 内 容 就 要 提 供 版权证明。这件事非常有意义”。

具 体 到 手 机 出 版 的 运 作 模 式 , 童 之磊 分 两 条 线 布 局 战 略 : 第 一 种 是 w a p 模式,就相当于手机上的互联网。这种通过手机登录网站、点击阅读的方式最开始也受到过质疑,而如今它已成为移动梦网的一 级 频 道 之 一 — — 书 城 。 基 于 w a p 平 台的手机图书阅读,从第二章开始收费,扣除话费后再与运营商进行结算。第二种模式 是 彩 信 , 与 w a p 相 比 , 其 最 大 的 特 点是直接“推送”到用户面前,更为便捷。等候时、行进中,拿着手机阅读小说、资

讯如今已成为部分手机用户的生活习惯,中文在线手机阅读的用户规模已超过500万。

而 未 来 可 以 选 择 的 模 式 则 更 多 , 比如 客 户 端 、 手 持 阅 读 器 模 式 等 等 。 这 使童之磊认定,手机出版或者说无线出版一定是数字出版的未来。2007年,去日本时,他的这个体会进一步加深,据日本讲谈社数字出版负责人介绍,日本手机出版已 经 占 到 整 个 数 字 出 版 7 0 % 的 份 额 , 而这个比例仍在增长,按趋势未来甚至有可能占到80~90%的市场。

童 之 磊 认 为 , 目 前 , 影 响 手 机 出 版最大的问题在于推广。诸如手机图书要怎么看、在哪儿看、付多少钱看、有什么书之类的疑问在用户中很普遍,其原因就在推广做得不够。手机出版市场的培育需要一个过程,而“伟大的公司”正在积极地创造这种需求。

中文在线的全媒体出版,就担当了做市场培育工作的重任。对全媒体图书,中文在线不仅注重与上游内容提供商进行深度合作,还注重在都市媒体、大型门户网站和文化类媒体上进行宣传。据童之磊介绍,《非诚勿扰》、《贫民窟的百万富翁》这两种全媒体图书,在手机渠道的销售收入都取得了理想的效果。这两本书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在无线渠道取得好的销售业绩,跟中文在线已经搭建了一个结构丰富的手机销售渠道,注重对产品进行精细化加工,进行高质量的营销密切相关。

(中国新闻出版报 程晓龙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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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评论:版权法改革的可能起点

新浪财经6月30日消息,对于唱片行业以及该行业高级律师们的贪得无厌,人们已经足够厌烦。不过现在,情况很可能已经发展到了最困难的地步。上周,美国唱片业协会就P2P文件共享起诉明尼苏达州妇女托马斯-雷赛特(Jammie Thomas-Rasset)的案件胜诉了。法庭认定托马斯-雷赛特蓄意侵犯版权有罪,并向她处以令人震惊的192万美元罚款——雷赛特总计在Kazaa文件共享服务当中共享了24首歌曲,她为每一首歌付出了8万美元的代价。

华 盛 顿 电 脑 及 通 讯 行 业 协 会 主 席 布 莱 克 ( E d B l a c k ) 在 声 明 当 中 强调 , “ 我们的版权法管得太宽了,正在被滥用,而推动滥用者的强烈动机已经超越了常识的层面。”布莱克指责,罚款的数额是“荒谬的”。事实上,上周的裁决已经是这位妇女在同一案件当中第二次败诉了。不过,那较早期判她赔偿22万美元的裁决已经被认定是错误的。现在的裁决似乎是发现了托马斯-雷赛特是个不可信的人或者不受欢迎的人,总之是发出了一个公开针对免费下载音乐的明确讯号。

唱片业的做法现在的行为显然是过了头,更像是黑手党以保护费的名义敲诈他们的邻居。唱片行业口口声声说,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保护艺术家”,可是,硅谷观察家们却认为,他们实际上是要保护自己,或者说保护唱片行业高管的奢华的生活方式。

“因为人们听了音乐而惩罚他们是错误的,这不是保护音乐行业的正确方法。”电子音乐家Moby上周在博客当中写道,“或许唱片行业是认定,被害怕比被尊敬更有效,于是便这样对待音乐的爱好者了。”最后的结论是,“唱片业协会根本就应该被解散。”

著名歌曲作者理查德-马克斯(Richard Marx)的Now and Forever也 在 案 件 中 那 2 4 首 歌 曲 之 列 , 但 是 马 克 斯 仍 然 在 递 交 滚 石 的 声 明 当 中 表示,“我的名字竟然和这样的事情连在一起,这让我感到羞耻。”

法律途径

被告的律师是两位前哈佛法学院同学卡梅拉(Kiwi Camara)和思比雷(Joe Sibley)正在谋求以法律途径来最终解决问题,而这很可能会让唱片业协会为自己这一次的暴行而感到后悔。他们可能会上诉,或者要求法官依照宪法精神来取消赔偿金。假如他们的做法收到效果,则唱片公司这一次的胜诉就不会被认定为可参照的先例。两位律师都没有回复采访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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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说,这匪夷所思的赔偿金还将刺激美国的议员们,让他们重新审视这个国家的版权法规,很多专家都认为这些法规其实早已过时。

唱片业协会并没有关闭与托马斯-雷赛特和解的大门。之前,托马斯-雷赛特拒绝了5000美元的和解协议——这一金额也是个人被控非法下载免费音乐案件的最常见和解金额。过去几年当中,唱片业协会一直在无情地追逐违反版权法的下载行为,锋芒所向,将很多学生也包括在内,他们其实根本没有能力负担那样的和解条款。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唱片业协会并没有向陪审团提出任何特定的赔偿金额。

“现在已经是两次了,由与被告同样的人们组成的陪审团听取了事实,并作出了决定。”协会的发言人拉米(Jonathan Lamy)表示,“我们并没有向法庭要求任何特定的金额。我们让他们来做出决定。”

托马斯-雷赛特在庭审结束之后明确表示,她自己根本付不起那样的罚金,说那就像是要“从甘蓝中挤出血来”。

宪法问题

旧金山电子边界基金会资深律师范罗曼(Fred von Lohmann)在博客当中表示,其实最高法院已经非常清楚地指出,不合理的损害赔偿其实已经有悖于美国宪法的相应条款。

他还指出,最高法院在不久前的裁决中曾经明确过,一个法庭不应该将法定的赔偿金“用作明确或者暗中传达信息,以阻止其他并未参与本案的违反者”。

另外一些专家则呼吁整体改革版权法。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萨缪尔森(Pamela Samuelson)四月间就在报纸上表示,“美国的版权法之下,那些足够迅速地为自己的成果进行了注册的原告就可以得到合法的损害赔偿,每一件作品的最低赔偿价格是750美元,最高可以达到15万美元。”

他强调,如此巨大的赔偿变化区间却缺乏严格的指导,这就导致了实际操作当中的赔偿金额“往往是武断的,彼此矛盾的,不合人道的,有时毫无疑问是过分的”。

换言之,这一重大的文件共享诉讼,它之所以令人吃惊,绝对不仅仅在于赔偿金的可怕数量,更在于它完全可能会发挥积极的影响,让美国的版权法走上改革的轨道。

(新浪财经 本文作者:Therese Polet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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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缘何被列为盗版观察名单

继 前 段 时 间 , 美 国 的 I D C 、 B S A (商 业 软 件 联 盟 ) 和 美 国 国 际 知 识 产 权联 盟 将 中 国 的 软 件 盗 版 率 定 在 今 7 9 %左 右 的 高 位 , 而 国 内 的 专 家 和 企 业纷 纷 以 这 一 数 字 是 高 估 了 中 国 的 软 件盗 版 率 而 提 出 质 疑 后 不 久 , 近 日 , 美国 国 会 的 国 际 反 盗 版 核 心 小 组 公 布 的年 度 盗 版 观 察 名 单 也 把 中 国 列 在 了 盗版 观 察 的 头 五 位 之 内 。 其 实 早 在 去年 , B S A 发 布 有 关 中 国 盗 版 软 件 调 查报 告 时 , 就 有 业 内 人 士 认 为 , 美 国 是在 妖 魔 化 中 国 的 盗 版 现 状 , 并 以 国 内互 联 网 实 验 室 同 期 的 相 关 调 查 报 告 为依 据 , 认 为 中 国 的 盗 版 率 并 未 有 B S A统 计 的 那 么 多 , 那 么 时 至 今 年 , 为 何美 国 相 关 机 构 的 统 计 显 示 , 中 国 的 盗版 ( 包 括 软 件 ) 依 旧 在 高 位 徘 徊 , 并 被列 为 盗 版 观 察 名 单 呢 ? 笔 者 这 之 中 除了 与 各 机 构 的 统 计 方 法 不 同 而 导 致 的盗 版 率 的 巨 大 差 异 外 , 给 外 界 更 直 观的 是 , 接 连 发 生 的 一 系 列 事 件 , 在 提醒 我 们 , 中 国 的 盗 版 情 况 绝 非 令 人 乐观。

去 年 , “ 番 茄 花 园 ” 盗 版 案 件 ,在 揭 示 出 了 一 个 大 的 盗 版 软 件 产 业 链外 , 还 让 外 界 知 道 了 , 在 中 国 的 P C市 场 中 , 竟 然 有 8 0 % 以 上 的 用 户 在使 用 盗 版 的 W i n d o w s 软 件 ( 当 时 新浪 、 网 易 、 腾 讯 同 期 的 网 络 调 查 显示 ) , 此 事 不 久 , 微 软 在 启 动 一 项 名为 “ 正 版 增 值 计 划 ” 的 时 候 , 再 次 曝

出 除 了 W i n d o w s 之 外 , 还 有 大 量 的用 户 在 使 用 盗 版 的 O f f i c e 产 品 。 谁都 知 道 , 微 软 的 W i n d o w s 和 O f f i c e软 件 是 P C 用 户 ( 包 括 个 人 和 企 业 ) 最常 用 和 必 备 的 基 础 商 业 软 件 , 所 以笔 者 认 为 , 此 类 软 件 应 该 被 列 为 软件 盗 版 中 最 重 要 的 衡 量 指 标 。 这 也就 引 发 了 所 谓 国 内 和 国 外 统 计 软 件盗 版 率 的 差 异 。 据 称 , 互 联 网 实 验 室在 做 此 类 调 查 的 时 候 , 将 所 谓 的 免费 软 件 也 算 在 了 统 计 的 范 围 , 而 诸 如B S A 等 美 国 的 相 关 机 构 却 并 未 计 算这 部 分 软 件 。 其 实 这 很 容 易 让 人 产 生可 比 性 的 疑 问 。 因 为 免 费 的 软 件 根本 就 不 会 存 在 盗 版 , 也 不 会 给 相 关 的厂 商 带 来 任 何 利 益 上 的 损 失 , 那 么 将这 部 分 软 件 算 在 其 内 的 话 , 颇 有 抵 消国 内 盗 版 商 业 软 件 的 行 为 ( 例 如 最 普遍 的 W i n d o w s 、 O f f i c e 、 A d o b e P h o t o s h o p 等 ) 的 嫌 疑 , 从 常 识 的 角度 也 很 难 让 人 理 解 , 继 而 这 份 报 告 的客 观 性 和 公 正 性 也 未 必 会 得 到 人 家 的认 可 。 更 让 我 们 难 以 自 圆 其 说 的 是 ,随 后 发 生 的 那 些 事 件 , 着 实 让 我 们 尴尬了一回。

其 次 是 前 段 时 间 G o o g l e 在 中国 发 布 了 其 音 乐 搜 索 服 务 , 对 此 ,多 数 的 媒 体 还 大 肆 渲 染 G o o g l e 的这 项 仅 在 中 国 推 出 的 音 乐 搜 索 服务 , G o o g l e 最 现 实 的 目 的 是 以 知 识产权为名,间接打击百度的音乐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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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 并 让 外 界 关 注 百 度 在 音 乐 搜 索方 面 存 在 着 大 量 的 盗 版 现 象 。 在 上 面提 到 的 美 国 国 会 的 国 际 反 盗 版 核 心 小组 公 布 的 盗 版 观 察 名 单 的 报 告 中 , 就特 意 指 出 了 : 中 国 政 府 默 许 互 联 网 市场 上 的 侵 权 行 为 , 没 有 对 非 法 、 交 换档 案 等 网 站 采 取 行 动 。 中 国 很 多 商 业网 站 所 提 供 的 惟 一 服 务 是 便 利 民 众 侵犯 版 权 , 例 如 中 国 最 大 搜 寻 网 百 度 就要 为 非 法 下 载 音 乐 负 起 最 大 责 任 。 这里 百 度 成 为 了 人 家 诟 病 我 们 盗 版 的 典型 事 例 。 而 这 之 中 , G o o g l e 看 来 是功 不 可 没 。 从 这 里 笔 者 想 提 醒 媒 体 的是 , 新 闻 的 挖 掘 , 深 度 和 思 考 是 何 等的重要,否则只能是给别人做嫁衣。

第 三 就 是 在 中 国 市 场 特 有 的 “ 山寨 现 象 ” 。 当 我 们 有 的 媒 体 和 业 内人 士 大 肆 渲 染 中 国 的 “ 山 寨 现 象 ”是 一 种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创 新 的 时 候 ,实 际 的 情 况 是 , 在 山 寨 技 术 和 产 品中 都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在 打 知 识 产 权 保 护的 擦 边 球 , 有 的 其 实 正 在 侵 犯 别 人的 知 识 产 权 。 比 如 在 山 寨 手 机 的 集散 地 中 国 深 圳 的 华 强 北 , 国 外 的 媒体 就 称 , 诸 多 的 手 机 在 大 量 仿 造 国 外的 品 牌 机 , 例 如 三 星 的 “A n y c a l l ”标 志 成 “A n y c o l l ” “A n y c o m ”或 “ A n y a c l l ” , 美 国 苹 果公 司 的 “ i P h o n e ” 标 志 被 改成 “ H i P h o n e ” 、 “ M y i P h o n e ”或 “ T i P h o n e ” , 颜 色 有 所 不 同 , 但猛 地 看 上 去 , 好 像 是 同 样 的 产 品 。 世

界 排 名 第 一 的 手 机 企 业 “ 诺 基 亚 ” 的标 志 “ N o k i a ” 被 改 成 “ N c k i a ” ,韩 国 的 “ L G ” 被 改 成 “ L C ” , 让 人感 觉 好 像 是 同 样 的 产 品 。 这 里 先 不 说功 能 和 界 面 的 高 度 相 似 性 , 仅 就 商 标来 说 , 就 有 严 重 的 侵 犯 别 人 的 嫌 疑 ,据 统 计 , 只 是 苹 果 的 山 寨 i P h o n e 有9 0 % 都 是 从 华 强 北 流 向 中 国 内 地 市场 。 当 我 们 仍 然 以 华 强 北 的 山 寨 作为 创 新 的 代 表 和 基 地 而 感 到 骄 傲 的 时候 , 恐 怕 在 人 家 来 看 , 更 像 是 个 盗 版的 集 散 地 , 而 且 是 公 开 化 的 。 我 们 吹嘘 的 越 厉 害 , 给 人 家 的 感 觉 越 是 盗 版的猖獗。

不 可 否 认 的 事 实 是 , 我 们 近 些 年政 府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和 打 击 盗 版 侵 权方面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例如今年的4月 , 我 国 政 府 就 发 布 了 一 项 需 要 2 8 个部 委 和 机 构 共 同 合 作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计 划 , 提 出 了 1 7 0 项 打 击 相 关 违 法 行为 的 具 体 措 施 。 而 对 于 诸 如 “ 番 茄 花园 ” 的 严 厉 惩 处 , 也 看 出 我 国 政 府 坚定 不 移 反 盗 版 的 决 心 和 成 果 。 但 为 何人 家 始 终 会 认 为 我 们 的 盗 版 率 依 然 很高 呢 ? 笔 者 认 为 , 不 管 统 计 方 法 有 何不 同 , 至 少 笔 者 上 述 叙 述 的 在 中 国 存在 的 市 场 现 象 , 不 得 不 给 外 界 造 成 比所 谓 的 调 查 报 告 更 为 直 观 的 证 据 , 也许 在 我 们 质 疑 别 人 是 否 公 正 的 同 时 ,是否该找找我们主观的原因呢?

(来自版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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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网站的归属证明 ——《恋爱中的宝贝》著作权网络侵权案评析

裴桂华* 代净*

一、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恋爱中的宝贝》的合法著作权人。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未经许可,于 2 0 0 5 年 3 月 3 1 日 在 其 网 站 ( 网 址 为www.bc165.com )非法上传涉案影片供他人访问观看,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 告 所 述 网 站 ( 网 址 为 w w w. b c 1 6 5 .com )并非被告的网站,该网站上并无被告公司信息的显示,故被告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 向 吉 林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核 实 , 域名www.bc165.com 网站的详细备案信息为:主办单位名称为“中国联通有限 白 城 分 公 司 ” , 主 办 单 位 性 质 为 “个 人 ” , 主 办 单 位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为 “企 独 吉 分 字 第 0 0 1 4 7 号 ” , 备 案 方 式为“接入商代为备案”,备案者为“中国 联 通 吉 林 分 公 司 ” , 网 站 名 称 为 “中 国 联 通 白城分公司”,负责人姓名“韩 铁 玉 ” , 并 有 其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手 机号 码 ,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 中国 联 通 吉 林 分 公 司 ” , 网 站 I P 地 址 为6 1 . 2 4 3 . 2 5 2 . 1 3 6 。被告的企业注册号为“企独吉分字第 0 0 1 4 7 号 ” 。 经 查询,域名www.bc165.com 的所有者信息不详。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作为接 入 商 , 承 认 其 公 司 系 w w w. b c 1 6 5 .com 网站的代为备案主体,并称域名

www.bc165.com 系吉林省白城市安广镇刘兴雨网吧的私服论坛(该网吧已经停止经营),因其他原因,其公司暂时按专线接入联系人韩铁玉个人身份暂行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但 此 后 未 能 及 时 变更 ; 该 公 司 于 2 0 0 8 年 7 月 1 4 日 对 域 名为www.bc165.com 网站的备案信息进行了变更,删除了关于被告的信息。本案所涉IP地址61.243 .252 .136属于中 国 联 通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分 公 司 的 分 配I P 地 址 段 范 畴 , 该 I P 地 址 的 专 线 已 于2005年10月25日分配给大安教育网网站使用,网站为专线接入,注册用户为大 安 教 育 局 , 大 安 教 育 网 域 名 为 w w w.dajyw.com,经查询,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5年4月12日,域名所有者信息不详。

本 案 争 议 焦 点 是 域 名 为 w w w .bc165.com 的涉案网站是否为被告主办。网站所有者身份的确定,需借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信息或域名注册机构显示的域名注册信息,也可通过网页版权标注予以判定。本案中,涉案网站 网 页 内 容 未 标 注 网 站 权 利 人 信 息 ,相关域名注册信息未明确该域名的所有人,另外原告也未能通过IP地址固定涉案网站服务器所在,故原告主张被告系涉案网站主办方的依据,仅是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备案信息所显示的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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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行为系网上进行,备案部门对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并不进行实体审核,从形式要件上分析,该网上备案内容并不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效力。同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网站主办方可以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也可委托网络服务接入商代为备案,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本案中,涉案网站的备案信息显示备案主体为被告,备案信息填报主体系作为服务接入商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其为备案主体,否认其为实施备案行为的“委托方”,而代为进行备案操作的“受托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明确其代为备案的“委托方”另有他人,并非被告。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单方出具的说明,难以充分证明涉案网站实际归属。另外,由于被告作为备案信息显示的备案主体否认备案行为,而代为实施备案行为的主体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亦否认其实施的备案行为系出于被告委托的情况下,原告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网站是被告所有。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据尚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 、 问 题 的 提 出 — — 网 站 归属的证明

在 网 络 世 界 里 , 网 站 是 虚 拟 的 ,但在现实世界里,网站的经营者(或所有人)却是实在的。网站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该侵权网站的经营者来承担。但是,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信息量之大、传播速度之快显然非传统媒体可比,网络经营者在信息监管或传播过程中,往往不如传统媒体那样审核严格 , 这 导 致 侵 权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相 对 增加,同时必然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带来更大的困难。首先涉及到的就是关于网站经营者的确定问题,这决定着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应当为侵权网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网站的归属问题成为有关网络侵权案件司法实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之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有关网站归属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担?第二,证明网站归属的证据及证明力应当如何认定?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

我 国 《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六 十 四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 ” 即 通 常 所 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具体应用到网站归属的证明中,原告所负有的举证义务主要是原告主张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即谁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相关电信管理部门的备案信息,显示被告为网站的主办单位,但是在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则成为审理本案必须要解决的前提。首先,原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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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电信部门的备案信息对被告提起诉讼,从诉的构成角度,可以确立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条件所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支持其诉的成立,即原告完成了在起诉阶段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诉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实体审查的终结,尤其是在被告进行实体答辩过程中,否认其作为侵权网站的经营者,此时应当由谁进一步举证呢?应当看到,在传统的举证责任原则下,原告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需要讨论的是,在虚拟网络空间下,权利人的举证具有相对的弱势性,如果一概由原告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这又与确立举证责任的初衷,即保证双方当事人均衡负担举证责任的原理相矛盾。为此,有必要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突破,这需要法官准确的司法认知和判断。本案中,出于维持诚信和充分保护权利人权利的目的,在原告提供的网站相关备案信息登记内容与被告信息基本相符的前提下,原 告 作 为 权 利 人 , 可 以 说 已 经 尽 到 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否认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则举证责任应转由其承担,才能真正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被告应证明上述备案信息存在错误 , 以 此 否 定 备 案 信 息 指 向 主 体 有误 1 。

总结起来,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归属的证明问题,原则上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当原告提交初步证据之后,唯有被告提出异议时,应由被告提供相反的

证据,法官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判断和认定。

四、证据及其证明力的认定

上 述 案 例 中 , 对 于 网 站 归 属 的 判定,考虑到网站的虚拟性以及国家互联网行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法院的判断公式 为 : 非 经 营 性 网 站 经 营 者 身 份 的 确定,需要借助相关电信管理部门的备案信息或域名注册机构显示的域名注册信息,或通过网页版权标注予以判定。由于网站网页内容无权利人信息标识,没有“联系我们”中所留地址、电话等信息;涉案网站域名注册信息亦没有明确域名持有人信息,因此,原告提供的网站备案信息成为确认涉案网站归属的唯一有价值的证据。在被告否认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时,法院如何认定该备案信息证明网站经营者身份的证明力,以及备案信息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谁的证明力更大,成为案件审理最核心的问题。

1上述举证责任承担方式在(2006)一中民初字第7251号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黄一孟侵犯软件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也得以体现。原告为证明侵权网站Verycd. Com的主体是被告黄一孟,向法院提交了公证证明,经查询国家信息产业部ICP/ 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Ver ycd. Com的ICP单位名称为黄一孟,备案号为 沪 I C P 备 0 5 0 0 1 0 0 9 号 , 且 涉 案 网 站 结 束 页 标注 “ 沪ICP备05001009号,c2003-2005Ver yCD.com Some Right Reserved.”。对此,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Ver ycd. com网站主体就是被告黄一孟,否认其证据效力。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交的公证证明,其有理由认为黄一孟就是Ver ycd.com网站主,如果被告黄一孟坚持主张与Ver ycd.com网站 无 关 , 此 时 应 由 其 承 担 举 证 证 明 责 任 , 在 其 既 主张“无关”,又不予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该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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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院认为:第一,由于备案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并不进行实质审核,因此,该网上备案内容并不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效力,可以被其他相反证据所推翻;第二,由于备案信息显示,涉案网站的备案是由网络服务接入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代为备案,而其作为备案内容填报 实 施 方 否 认 系 接 受 被 告 的 委 托 代 为办理备案行为,且证明涉案网站系他人所有。对其证言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不能简单以关联关系否认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这是因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知晓其出具虚假证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知晓涉案网站归属不明时其可能承担的辅助侵权责任,在此前提下仍然做出上 述 证 言 , 应 当 认 定 具 有 一 定 的 真 实性。通过以上判断,我们可以将证明网站归属的证据及其证明效力归纳如下:

(一)ICP经营许可证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 , 即 IC P 许 可 证 。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

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在我国,经营性网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因此,相关电信管理部 门 颁 发 的 I CP许 可 证 具 有 国 家 行 政 机关确认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即上述国家行政机关依 法 颁 发 的 I CP许 可 证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证明力,法院在认定经营性网站的归属问题 时 , 可 以 直 接 依 据 I C P许 可 证 上 所 记载的“经营单位名称”等事项认定侵权网站的经营者身份。

(二)ICP备案信息

1、非经营性网站ICP备案信息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非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的内容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可以为其他相反证据所推翻,这完全符合当前非经营性网站监管的现实。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 服 务 。 从 事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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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主 办 单 位 和 网 站 负 责 人 的基 本 情 况 ; ( 二 ) 网 站 网 址 和 服 务 项目 ; ( 三 ) 服 务 项 目 属 于 本 办 法 第 五条 规 定 范 围 的 , 已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的 同 意 文 件 ” 。 同 时 , 根 据 《 非 经 营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通 过 信 息 产 业 部 备 案 管理 系 统 , 采 用 网 上 备 案 方 式 进 行 备 案管 理 ;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在 收 到 备 案 人 提交 的 备 案 材 料 后 , 材 料 齐 全 的 , 应 在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 向 其 发 放备 案 电 子 验 证 标 识 和 备 案 编 号 , 并 通过 信 息 产 业 部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向 社 会 公布 有 关 备 案 信 息 ,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不予 备 案 , 在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备 案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对 非 经 营 性 网 站 的 备 案 信 息 , 电 信 管 理部 门 仅 进 行 备 案 材 料 的 形 式 审 查 , 审查 是 否 齐 全 , 而 不 对 备 案 信 息 内 容 进行 实 质 审 核 , 因 此 , 该 备 案 不 具 备 行政 确 认 的 效 力 , 其 作 为 网 站 归 属 的 证据 只 具 有 初 步 的 证 明 力 , 当 有 其 他 相反 证 据 证 明 备 案 信 息 内 容 不 正 确 时 ,该 备 案 信 息 内 容 的 证 据 效 力 可 以 被 推翻。

2 、 经 营 性 网 站 I C P 备 案 信 息 及 工商备案信息

根 据 我 国 《 互 联 网 站 管 理 工 作 细则 》 第 八 条 第 ( 一 ) 、 ( 二 ) 项 的 规定 , 网 站 主 办 者 应 当 自 行 或 委 托 接 入提 供 者 履 行 备 案 、 备 案 变 更 、 备 案 注销 手 续 , 应 当 保 证 备 案 信 息 内 容 的 真实 准 确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网 站 主 办 者自 行 履 行 I C P 备 案 、 备 案 变 更 处 理 流程:

( 一 ) 网 站 主 办 者 向 “ 备 案 管 理 系统”输入相关备案信息。

( 二 ) “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 收 到 网 站 主办 者 提 交 的 信 息 后 , 对 信 息 进 行 自 动核 查 , 没 有 发 现 问 题 的 转 相 关 省 通 信管 理 局 ; 存 在 问 题 的 , 将 相 关 意 见 反馈网站主办者。

( 三 ) 相 关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对 备 案 信息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备 案 条 件 的 予 以 备案 ; 不 符 合 备 案 条 件 的 不 予 备 案 , 并说明理由。

( 四 ) “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 对 予 以 备 案的 , 核 配 备 案 编 号 , 生 成 电 子 证 书 ,同 时 将 审 核 意 见 反 馈 网 站 主 办 者 ; 对不 予 以 备 案 的 , “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 将不 予 备 案 理 由 反 馈 相 关 网 站 主 办 者 ,并 通 知 网 站 主 办 者 对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修改 , 重 新 填 报 或 补 报 信 息 。 可 见 , 经营 性 网 站 在 取 得 I C P 许 可 证 之 后 , 仍然 需 要 按 照 法 定 的 流 程 履 行 相 应 的 网上 备 案 手 续 , 同 样 对 此 备 案 信 息 的 证据 效 力 , 由 于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仅 进 行 形式 审 查 , 故 应 当 等 同 于 非 经 营 性 网 站的 I C P备 案 信 息 , 即 备 案 信 息 内 容 作 为网 站 归 属 的 证 据 , 仅 具 有 初 步 的 证 明力 , 当 有 其 他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内 容 不 正确 时 , 该 备 案 信 息 的 证 据 效 力 可 以 被推翻。

应 当 看 到 , 根 据 《 互 联 网 信 息 服务 管 理 办 法 》 第 七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申 请 人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证 后 , 应 当 持 经营 许 可 证 向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手续 。 因 此 , 经 营性网站除了进行ICP信息备案之外,还应当向所在地的企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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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机 关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 对 此工 商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 虽 然 根 据 有 关 规定 要 求 应 当 与 I CP 许 可 证 的 内 容 严 格 一致 , 但 是 在 证 据 证 明 力 认 定 问 题 上 ,同 样 由 于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不 进 行 实 质审 查 , 因 此 仍 然 不 具 有 直 接 的 证 据 效力 , 而 只 能 作 为 网 站 权 利 归 属 的 初 步证据。

( 三 ) 网 页 中 有 关 网 站 经 营者 的 标 示

涉 案 网 站 的 尾 页 通 常 会 有 “ 联 系我 们 ” 栏 目 或 相 应 联 系 方 式 及 网 页中 的 其 他 显 著 标 示 , 表 明 网 站 经 营者 是 谁 , 对 此 可 以 作 为 认 定 网 站 经营 者 的 证 据 。 如 ( 2 0 0 6 ) 一 中 民 初字 第 7 2 5 1 号 迪 志 文 化 出 版 有 限 公 司诉 北 京 百 度 网 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黄一 孟 侵 犯 软 件 作 品 网 络 传 播 权 纠 纷案 中 , 法 院 依 据 涉 案 网 站 结 束 页 有关 “ 沪 I C P 备 0 5 0 0 1 0 0 9 号 , c 2 0 0 3 -2 0 0 5 Ve r y C D. c o m S o m e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 的 标 注 , 并 结 合 涉 案 网站 I CP备 案 信 息 , 最 终 确 认 被 告 黄 一 孟为 涉 案 网 站 经 营 者 。 又 如 ( 2 0 0 6 ) 一中 民 终 字 第 1 5 0 9 0 号 北 京 市 仁 爱 教 育研 究 所 诉 中 山 市 读 书 郎 电 子 有 限 公 司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中 , 法 院 通 过 涉 案网 站 网 页 上 “ 中 山 市 读 书 郎 电 子 有 限公 司 ” 的 显 著 标 示 认 定 被 告 中 山 市 读书 郎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为 涉 案 网 站 的 经 营者 身 份 。 当 然 , 被 告 有 相 反 证 据 推 翻上述网站标示的除外。

( 四 ) 域 名 注 册 信 息

通 常 情 况 下 , 网 站 经 营 者 与 其 域名 持 有 人 具 有 一 致 性 , 但 是 由 于 域 名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或 买 卖 , 并 且 多 个 域 名对 应 同 一 网 站 在 互 联 网 技 术 上 是 完 全可 以 实 现 的 , 在 此 情 况 下 , 同 一 网 站对 应 有 多 个 域 名 , 多 个 域 名 又 归 属 于不 同 的 持 有 人 , 此 时 网 站 却 实 际 归 属于 一 方 的 情 况 也 大 量 存 在 , 即 域 名 持有 人 与 网 站 经 营 者 发 生 分 离 , 两 者 并非 同 一 主 体 。 故 域 名 注 册 信 息 中 的 域名 持 有 人 并 不 能 简 单 认 定 为 网 站 经 营者 , 需 要 结 合 其 他 证 据 予 以 佐 证 。 因此 , 域 名 注 册 信 息 不 具 备 直 接 的 证 据效 力 , 法 院 在 认 定 网 站 经 营 者 时 不 能只 凭 借 域 名 注 册 信 息 的 内 容 就 予 以 认定。

( 五 ) I P 地 址 备 案 信 息

根 据 我 国 《 互 联 网 I P 地 址 备 案 管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 I P 地 址 备 案 内 容 包括 备 案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如 名 称 、 地 址等 ; 对 向 其 他 用 户 分 配 I P 地 址 的 , 备案 信 息 包 括 所 分 配 的 用 户 基 本 信 息 。实 践 中 有 当 事 人 出 示 I P 地 址 备 案 信息 作 为 证 明 网 站 所 有 人 的 证 据 , 由 于I P 地 址 的 分 配 管 理 具 有 技 术 性 和 灵 活性 , 因 此 , 很 难 直 接 从 I P 地 址 备 案 信息 中 认 定 网 站 所 有 人 , 这 需 要 其 他 的证据佐证才能予以认定。

( 六 ) 网 页 中 的 版 权 标 注

一 般 情 况 下 , 网 站 经 营 者 会 在 其网 站 中 标 明 版 权 所 有 , 并 标 示 权 利人 信 息 , 原 告 以 此 作 为 网 站 归 属 证 据的 , 应 当 认 定 具 备 初 步 的 证 明 力 ,不 过 在 有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的 情 况 下 , 也是 可 以 被 推 翻 的 。 这 是 因 为 “ 版 权 所有 ” 声 明 可 能 仅 仅 标 示 的 是 设 计 网 页整体结构、风格等著作权的权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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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而 不 是 网 站 的 所 有 权 人 , 即 实践 中 , 版 权 归 属 与 网 站 权 利 归 属 可能 是 同 一 , 但 也 并 不 必 然 重 合 。 例如 , ( 2 0 0 6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7 3 4 5号 北 京 小 熊 在 线 信 息 系 统 咨 询 有 限 公司 与 北 京 中 文 在 线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司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中 , 被 控 网 站h t t p : / / w w w. p c n o w. c o m . c n 首 页上 方 载 有 “ 小 熊 在 线 b e a r e y e s .c o m ” “ 东 北 站 ” “ 小 熊 在 线 东 北站 ” 以 及 “ P c n o w . c o m . c n ” 等 字样,下方载有“泽宇公司版权所有”“辽I C P 证 0 3 0 5 4 号 ” “ Pc n o w 小 熊 在 线东 北 站 ” 等 字 样 。 此 时 , 网 页 上 标 示的 经 营 者 “ 小 熊 在 线 ” 公 司 与 版 权 所有 人 “ 泽 宇 公 司 ” 就 不 相 一 致 , 法 院最 终 是 以 网 页 上 “ 小 熊 在 线 ” 公 司 的标 示 , 并 结 合 其 他 证 据 认 定 涉 案 网 站经 营 者 为 北 京 小 熊 在 线 信 息 系 统 咨 询有 限 公 司 , 而 不 是 网 页 上 标 注 的 版 权所 有 人 泽 宇 公 司 。 由 此 可 见 , 法 院 不能 仅 凭 借 网 站 的 版 权 标 注 简 单 认 定 网站 的 权 利 归 属 , 而 需 要 其 他 证 据 相 映证,作出最后的认定。

五 、 证 据 证 明 力 的 比 较

( 一 ) I C P 备 案 信 息 与 网 页 中有 关 网 站 经 营 者 的 标 示

当 I C P 备 案 信 息 与 网 页 有 关 网 站 经营 者 的 标 示 不 一 致 时 , 应 当 如 何 认 定呢 ? 这 取 决 于 两 者 证 明 力 的 大 小 。 通过 上 述 分 析 , I CP 备 案 信 息 与 网 页 中 有关 网 站 经 营 者 的 标 示 仅 仅 具 有 初 步 的证 据 证 明 力 , 在 有 相 反 证 据 足 以 推 翻的 情 形 下 均 可 以 被 推 翻 , 因 此 , 两 者的 证 明 力 应 具 有 某 种 程 度 的 相 当 性 ,

在 没 有 相 反 证 据 予 以 推 翻 的 情 形 下 ,应 当 同 时 予 以 认 定 。 例 如 , ( 2 0 0 6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3 3 3 7 号 北 京 中 文 在 线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诉 世 界 经 理 人 咨 询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领 袖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侵犯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中 , 涉 案 网 站 的 “ 联系 我 们 ” 栏 目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显 示 , 世界 经 理 人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该 网 站 的 实际 经 营 者 , 但 同 时 涉 案 网 站 I C P备 案 信息 显 示 , 备 案 单 位 为 上 海 领 袖 广 告 有限 公 司 。 在 此 情 况 下 , 法 院 认 为 , 不能 因 I C P备 案 信 息 与 网 页 标 注 不 同 就 否认 网 页 标 注 主 体 的 网 站 经 营 者 身 份 ,因 此 , 在 二 被 告 未 能 提 供 相 反 证 据 证明 自 己 不 是 网 站 经 营 者 的 情 况 下 , 法院 认 定 上 述 两 个 主 体 均 为 网 站 的 实 际经 营 者 , 并 共 同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可见 , 当 I C P备 案 信 息 与 网 页 标 注 信 息 的证据效力在某种程度上相当。

( 二 ) I C P 备 案 信 息 与 域 名 注册 信 息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 由 于 域 名 可 以 依法 转 让 或 买 卖 , 因 此 , 实 践 中 会 出 现变 更 后 的 域 名 注 册 信 息 与 I CP备 案 信 息不 一 致 的 情 形 , 此 时 , 应 当 以 哪 个 证据 为 准 来 认 定 网 站 的 实 际 经 营 者 呢 ?由 于 广 州 俏 佳 人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诉北 京 中 视 北 方 影 像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侵 犯 著 作 权 案 中 , 涉 案 网 站 的 I C P备 案单 位 为 北 京 中 视 北 方 影 像 技 术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且 涉 案 网 站 网 页 下 标 注 有 该公 司 名 称 及 I CP备 案 号 。 但 值 得 注 意 的是,涉案网站的域名“sootv.com”经中国万网域名查询结果显示,其注册人为案外人普润发公司。经查,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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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名 经 中 视 北 方 公 司 与 普 润 发 公 司 签订 《 中 国 万 网 国 内 域 名 过 户 协 议 》 已经 转 让 给 普 润 发 公 司 。 此 时 , 侵 权 责任 的 承 担 主 体 是 备 案 单 位 , 还 是 域 名持 有 人 ?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由 于 涉 案 网站 网 页 所 标 示 的 经 营 者 信 息 表 明 北 京中 视 北 方 影 像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仍 为该 网 站 的 经 营 者 , 而 普 润 发 公 司 虽 然通 过 依 法 转 让 取 得 涉 案 网 站 的 域 名 ,但 并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为 涉 案 网 站 的 经营 者 , 故 其 不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而应 由 作 为 网 站 经 营 者 的 北 京 中 视 北 方影 像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担 相 应 责任。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肯定。

综 上 所 述 , 审 理 实 践 中 , 人 民 法院 对 侵 权 网 站 归 属 的 认 定 主 要 有 以 下六 类 证 据 : I C P 经 营 许 可 证 、 I C P 备案 信 息 、 网 页 中 有 关 网 站 经 营 者 的 标示 、 域 名 注 册 信 息 、 I P 地 址 备 案 信息 、 网 页 中 的 版 权 标 注 。 其 中 , 具 有直 接 证 明 效 力 的 是 I C P 经 营 许 可 证 ,除 此 以 外 , I C P 备 案 信 息 、 网 页 中 有关 网 站 经 营 者 的 标 示 、 域 名 注 册 信

息 、 I P 地 址 备 案 信 息 、 网 页 中 的 版 权标 注 等 仅 具 有 初 步 的 证 明 力 , 当 有 相反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其 记 载 内 容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时 , 其 证 明 力 可 以 被 推 翻 。 因此 , 法 院 在 认 定 上 述 证 据 时 , 需 要 运用 全 面 、 客 观 审 核 认 定 证 据 的 原 则 ,综 合 案 件 的 全 部 证 据 , 从 各 证 据 与 案件 事 实 的 关 联 程 度 、 各 证 据 之 间 的 联系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判 断 。 对 有 相 关 证据 互 相 映 证 的 事 实 予 以 认 定 ; 对 相 互之 间 矛 盾 的 证 据 , 应 结 合 案 件 情 况 ,判 断 各 自 证 明 力 的 大 小 , 并 对 证 明 力较 大 的 证 据 予 以 确 认 。 通 过 总 结 判 例规 则 和 实 践 经 验 , 我 们 对 上 述 证 据 的证 明 力 大 小 可 以 进 行 大 致 的 排 序 和 归纳 : I C P备 案 信 息 、 网 页 中 有 关 网 站 经营 者 标 示 的 证 明 力 相 当 , 且 大 于 域 名注 册 信 息 、 I P 地 址 备 案 信 息 和 网 页 中的 版 权 标 注 。 当 然 , 所 有 证 据 的 认 定都 需 要 结 合 个 案 予 以 分 析 和 核 实 , 上述 判 断 公 式 仅 为 法 官 认 定 提 供 了 原 则性 、 概 然 性 的 标 准 和 原 则 , 以 供 实 践的检验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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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本书的时代,只剩下1826天?

人类会到最后只有一本书,它的名字叫Google吗?人类最后会只有一个书店,它的名字叫 Amazon吗?

──bipym*注1

我们是人类纸媒介的末代工作者。

──何飞鹏(「家庭传媒出版集团」执行长)*注2

亲爱的朋友:

若有人问:

“你认为纸本书还能活多久?”

你怎么回答?

答案显然是南辕北辙,莫衷一是,光是手边的书刊上,就有不同揣测。

1998年,日本以经营网络商务为主的Inpress出版社社长冢本庆一郎,接受《日经产业新闻》采访时,说:“我的预测是2012年左右,数字出版市场将会上扬。……到了2030年,纸张类的媒体,基本上应该消失了吧!”

过 了 一 年 半 , 冢 本 参 加 “ 日 本 印 刷 技 术 协 会 ” 的 研 究 会 议 时 , 修 正 先 前 看法,提出更激进的言论,他公开向与会者挑衅说:“十五年后(约2015年),纸本书将会消失,有没有人敢跟我打赌?”

在场的小林一博(《出版大崩坏?!》作者),一面感叹当时报刋杂志已不再直接说「书」而改称「纸本书」的普遍现象;一面写下他心里对冢本断言的疑惑:“难道冢本从事网络商务之后,仅仅一年半的时间,IT革命的速度立刻提升两倍?”*注3

但在以“犬年”(甚至“十倍速时代”这字眼,都难以精确形容)做分析基准的U时代,小林一博对“科技进化速度”的疑惑,似乎多余了。

今年6月21日,《联合报》记者陈宛茜引述北京汉王科技对这问题的看法,他们预估二十年后,纸本书将被电子书彻底取代*注4。

掌管城邦与PChome的家庭传媒出版集团执行长何飞鹏可没这样乐观,他在《商业周刋》深受欢迎的专栏“商场自慢塾”上发表新作《最后的五年》*注5中说﹕五年(2009-2014年;比冢本庆一郎更激进)。他沉痛反省:“更早之前,当数字世界兴起时,纸媒介的死神就在我们公司贴上记号,只是我们蒙上眼睛,就以为悲剧不会来,我们蹉跎了十年,继续过了十年太平日子,一直到去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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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啸 , 用 凄 厉 的 紧 急 警 报 声 , 迫 使 我 们 不 得 不 从 舒 适 圈 中 醒 来 , 而 时 间 只 剩 五年……,这五年,我们要做什么事?”

《非凡新闻周刊》李文娟总编辑的遣词用字则温文儒雅多了,她在《阅读大未来》中说:“像数字相机谋杀了胶卷及拍立得,今天的电子书阅读器愈来愈成熟,纸本书会成为过去式吗?科技界预言,2009年也许还不是印刷业的末日,但事情愈来愈有趣。”*注6

李文娟以Kindle为例,只要花一万多元台币买个Kindle,它的容量远远超过琼瑶笔下富家子珍藏2,500本书的豪华大书房。

她没肯说出来的──或许她耳畔响起的是专为传统出版演奏的安魂曲*注7。

综合以上所述,冢本、汉王科技、何飞鹏与李文娟的交集是:以纸做内容载体的时代,终将一去不回;他们的不同点是:还剩下多少时间?

“二十年”的推估太遥远,似可暂置不论;“五年”又太不寻常了,对出版界的朋友,犹如当头棒喝。

引起我好奇的是什么因素让何飞鹏说出惊人的“预言”?

难道他终于明白自己因疏忽了趋势变化,而导致危机四伏?

难道他忧心公司自豪的成长曲线,将在未来趋缓、停滞、下坠?

难道他从“Kindle等新阅读器将改变人的阅读行为”中,推断五年之后“纸本书会变成没有经营价值的行业”?

难 道 因 为 他 长 期 担 任 《 数 字 时 代 》 荣 誉 社 长 的 身 份 以 及 为 杂 志 撰 写 的 专栏“网络自慢塾/CEO as IE”,使他更清楚科技创新的巨大影响力,终将引发内容产业的革命?

……

他召集公司核心人员,开了六次企业策略及组织改造会议,决定放手一搏,吹响出版界第一声号角;设定7月1日为D-day,希望在五年之内完成企业大改造。这一场涉及众多层面、只许成功的变革运动,将会以什么样的面貌展开?

这是台湾纯商业竞争环境下,文化产业面对困境时的求生之策。何飞鹏带领他的团队出发了,其他不同的公司自有不同的因应方法。据我所知,一些重要的出版社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至于未来会走向何处,没人能说得准。

北京,是另一种景况。

先从新闻出版总署今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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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说起吧,这是被《中国周刊》记者陈远誉为“一个被称作‘中国出版业春天’的改革已经启动”*注8的重大政策宣示。

四月下旬,网友寄来《指导意见》,希望我读读,增加了解。可是,官式档实在引不起我的兴趣,随手转到硬盘,存入档案。

不久,陆续发生的事,引起我好奇──我没想到《指导意见》影响层面如此深广,不论老少、位阶高低、不管身在何处,几乎无人能避。

另一位听口气像是中坚干部的网友,在给我的e-mai l上说,《指导意见》颁布之后,他们面临的挑战:

“ 您 几 次 谈 到 出 版 业 的 变 局 , 这 类 变 局 其 实 已 深 刻 影 响 到 我 们 。 最 近 内 地出 版 界 一 个 大 的 变 动 是 出 版 社 改 制 , 由 原 来 的 部 委 事 业 单 位 , 改 成 企 业 单 位 ,自负盈亏;另一个是重组,目前全国一百多家出版社,重组为二、三十家出版集团。……资金不愁了,但出版什么?选题是一大问题;还有产业结构的问题,即网络出版,如何把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合理结合,是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对于我们而言,这最大的两个问题,如果解决不了,重组之路很艰难,即便重组,未来的发展也会是一片茫然……。所以,对于近几次谈到的问题,真的是深有同感。”

我 回 头 仔 细 读 了 《 指 导 意 见 》 和 其 他 相 关 文 稿 , 发 现 除 了 出 版 社 改 制 与 重组、全面民营化之外,并宣示民间资本也可以投入出版经营。开放民间资本投入的政策,反而更让人关心,它预告着什么样的未来?

──松绑了。

一步一步走向开放、更开放,这是回不了头的路。

换言之,不久的将来,我们即将目睹“全竞争时代”的来临,会看到私人资本一点一滴地渗入出版市场各个角落。

台湾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曾占有100%教科书市场及不可一世的公(党)营出版社,一旦失去政策保护伞,迅即丧失竞争力,在私人出版社步步进逼下,很快被赶出市场;幸存的少数几家,仅能惨淡经营,雄风不再*注9。

大陆公(党)营出版社的未来,会不会宿命地步上台湾公(党)营出版的后尘?恐怕没有任何人能够回答。

从上面那位网友的e-mai l所透露的讯息,应是大陆出版社的共同课题。他们要解决的难题,比台湾同业更加复杂而艰困。

在盈亏自负政策下,出版社希望透过改制与重组,变身私营企业体质。意思是说,在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下,不但让自己活在今天和明天,还要一天比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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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怎么做才能实现雄心壮志?很简单。企业经营第一守则就是把对的人放在对的位置上,放手让他(她)去做对的事,此即企业生命之本。

所以,最先发生的必然是人才争夺战,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未来。

但,未来需要的是怎样的人才?

笼统的说,未来的人才必须认清整个时代处于什么样的变局之中,以及能否提出短、中、长期解决方案的人。他必须诚实面对“典范移转”的过程,容忍必要之“痛”,充分了解即将出现眼前是一个全新的“局”。他至少要有迫切感,明白传统出版若不能正视“U-出版”的颠覆性,梦魇般的签语(如:“只剩下1826天!”)就会淘汰跟不上脚步的人。

譬如,有人说内容即将化入云端运算(云计算),被归类传统出版的编辑/出版人,对内容虚拟化(云端)是信或不信?一旦采信,纸本书又将何去何从?

内 地 出 版 界 的 朋 友 , 不 妨 参 酌 何 飞 鹏 在 《 最 后 的 五 年 》 中 的 坦 述 , 即 可知 U 因 素 带 给 传 统 出 版 的 压 力 。 他 写 道 : “ 用 三 年 时 间 , 复 制 ‘ 在 线 多 媒 体 产品’……用‘在线多媒体产品’的新生,给传统纸媒介送终”。他要求所有成员同时经营在线多媒体与传统纸媒介,“如果两者不可得兼,以在线媒体为主,必要时得牺牲原有的纸媒体”*注10。

他希望因此能找出突围之路。

挥笔至此,我只能赞曰:“勇哉!何飞鹏!”

找对人,做对事,只是第一步;实际上,问题没这样简单。

不论你身在北京或台北,我们很可能发现自己的角色要重新定义了。

你能想象吗?说不定,有一天出版社不出版,编辑不编辑,发行不发行,而且,我们从制造业慢慢转向为服务业。

所有传统出版所面临的情势太明显了,它必须抛却以往深厚的经验,一切归零,从“零”重新思考未来出版的存在形式。

从这角度审视,突然之间,大家都平等地站在万米起跑在线,所有以前既存的优势不但不是资源,稍一不慎,还可能成为阻碍前进的绊脚石。而我担心的,明明裁判手上的鸣鎗已经响起,耳聪目明的,一跃而起,为什么还有人呆呆地站着不动?

当“改变阅读习惯的一代”成了阅读人口主流,大家都人手一机(阅读器)时,请想一想:他们如何看待纸本书?他们阅读的内容从哪里来?如何取得?由谁提供?由谁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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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朋友,你不觉得每句问号里头,充满有待开发的机会?

或许有人对纸本书仍恋恋难舍(啊!那浓浓的乡愁啊!),总认为唱衰纸本书是一种智能倒退。那么,我们来看看一个死硬派如何转向的故事。

一向深度迷恋纸本书、排斥电子书的GigaOm Media创办人奥姆.迈力克(Om Mal ik)实际操作Kindle 2之后,说:“我前几天收到Kindle 2试用版……我居然不讨厌它,顿时了解Kindle的潜力,以及它对出版事业的影响。……用Kindle 2阅读,整体经验出乎意料的好。我可点选自己喜欢的章节、可以随意注记,当然也可以搜寻整本书的内容。有了这些功能,阅读变成一个更有深度、互动性更强的经验。”*注11

亚马逊执行长贝佐斯(Jeff Bezos)在Disruptive by Design大会解释Kind le如何改变人的行为,他的话更是无情:“几千年来,我们人类自身的进化,总是伴随着工具的不断演化……。阅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活动,因此值得为其建造一台专门用途的设备。现在阅读纸质的书会让我感到难受……纸质书盛行了500多年,现在是改变的时候了。”*注12

当我们还在争执纸本书死活问题,贝佐斯早跳开无谓的讨论,考虑将Kindle的市场一剖为二:一是KindleReaders,是手持设备;一是KindleBooks,是电子图书。他把Kindle做成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意,前者是平台,后者是内容。*注13

太了不起了,这些先驱们。他们细腻而贴近使用者的思维,使纸本书的命运变得不足挂齿,我们要学习的是,如何存活于类似亚马逊内容供应平台和Google搜索引擎的无远弗届,并从中脱颖而出;或如同《Google会怎么做?》书中,作者贾维斯(Jeff Jar v is)大声劝导的话:“出版社应该学学Google:控制自己的命运。”*注14

向Google取经,首先该学什么?

贾维斯说,Google最了不起的一点,是了解自己是干哪一行的。

他在书上问:“Google到底在哪一行?”

──是搜寻事业(当然是!而且功能世上最强)?服务业(从电子邮件、文件管理、地图、字处理、社交网络、电话查询、影片传播……等)?内容产业(不拥有内容,但让客户自由运用强大搜索引擎搜寻而得的内容)?

答案:是,也不是。

因为它从来没向使用的我们收取一文钱,它的“获利来自广告,因为它精于搜寻,因为太多人使用它提供的服务,我们在Google上的一举一动,使它了解一切,以致于能提供精准有效的广告”。贾维斯说:“终极而言,Google是在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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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知识的行业”。*注15

雅虎和AOL为什么成为Google手下败将,因为它们误认自己是内容产业,以及太急于早早获利。Google的成功奠基于开放、放弃占有、不争,以真诚而精算过的奉献与服务,化为一系列为用户着想的措施,吸引以“亿”做计算单位的会员,佐以IT新科技的威力,使它聚集了史上最大社群,创造出独特的商业模式,它的经营心法和老庄精神还真有那么一点契合呢!

《 G o o g l e 会 怎 么 做 ? 》 里 有 段 呼 吁 “ 了 解 你 是 谁 ” 的 文 字 , 值 得 摘 录 下来,请出版同行一起省思:“你也该自问﹕我是在贩卖知识,还是贩卖数据?我是一家社群公司,还是一个平台、一个网络?我的价值到底在哪里?收入从何而来?要记住:价值和收入有可能来自不同地方﹔收入可能是从另外一个门进来。此时,你若是无法清楚定位,就危险了。”*注16

从以上的叙述,你了解你是谁了吗?

我必须说:难啊!(假如我有答案,早写下来了。)

眼前,有个范例似可做为参考的样板:盛大文学。

“盛大文学”是华文出版中,率先勇于和U时代接轨,于日积月累中发展出的新商业模式,可肯定的说,它也是少数对自己定位清楚的内容产业经营者。它在U世界创设平台,成了华文原创内容的最大聚集地。

根 据 “ 网 易 科 技 讯 ” 报 导 : “ 成 立 于 2 0 0 8 年 7 月 的 ‘ 盛 大 文 学 有 限 公 司 ’(http://www.snda.com/cn/GOL/SDL.html)旗下拥有‘起点中文网’、‘晋江原创网’、‘红袖添香’最领先的原创文学网站,占据国内原创文学市场份额的80%以上。该公司专注于营运文学版权,为电子付费阅读、线下出版、电影、游戏、动画等提供有版权的内容。目前拥有日发布量超过4,000万字,拥有30万部以上的原创小说版权,并签有中国最有商业价值的近万名作家的全版权。”

早期的“盛大”在传统出版轻忽的心态下,迅速窜起,如今更是来势汹汹,宣称和十家出版社合作,读者不必前往书店,就可以直接通过手机浏览这些出版社的正版图书。还宣布与“卓望科技”合作举办首届“3G手机原创小说大展”的活动,以一字千元的高额版权金,征集手机小说创意,拟打造中国第一批手机小说家。*注17

从现在看来,盛大和传统主流出版仍属井水河水,但再下一步,盛大向左向右向上向下、向全领域渗入,传统主流出版还有招架之力吗?

过去的日子里,传统出版没有在第一时间创建出亚马逊模式的通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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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失第一次良机;继而没有创建似盛大文学模式的内容原创平台,错失第二次良机;现在,在更趋成熟的、无所不在的网络世界,“云端运算”又再一次将大家拉回起跑线,我们还有机会吗?野心勃勃的“盛大”,它的意图,或许是想成为未来“云端运算”中、最大的中文内容产业供应者与管理者。

传统出版做不来的事,对他们而言,驾轻就熟,只举手之劳而已。

所以啊,光把内容数字化不等同U化,那是远远不够的。

请大家一定要认清现实:挑战来自全新的定位、重铸的产业链、新的组织结构、经营的新思维以及找到新盈利模式。

从纸本书是不是只剩下1826天,谈到未来云端中文内容产业谁属,背后自有脉络相系,由于牵涉的因素太过龎杂,我没能力“击破”,取出答案。这封信的目的,旨在提醒,外在的大情势,确实似何飞鹏所言:时间不多了。

当手机、电子书阅读器、小笔电“聚合”(converg ing)为一;当电子书阅读器成了成熟产品(成本低亷到可免费搭配赠送);当纸本书无利可图时──

朋友们!我们可能就是人类纸媒介的末代工作者。

祝福大家

浩正2009/6/30──────────────────────────────────

*注1:参阅bipym的博文《电子图书、阅读器、电子出版、Book2.0──曾经的电子出版梦》

(http://h i .ba idu.com/bipym/blog/ i tem/c0408344cabb7e4a510ffed9.html或http://www.epuber.com/?p=4285),发表于2008-08-21。

*注2:引自《商业周刋》第1126期(2009/6/24出刊)何飞鹏专栏“商场自慢塾”《最后的五年》,见p.18。

*注3:参阅小林一博著《出版大崩坏?!》(2001/10初版),p.170-171及257。

*注4:参阅2009/6/21《联合报》记者陈宛茜报导《20年后,电子书取代纸本书》。

*注5:同注2。

*注6:参阅《非凡新闻周刊》第167期(2009/6/28出刋)李文娟“总编辑的话”《阅读大未来》,见p.8。

*注7:同注6。在这一波飞扑而来的滔天巨浪中,台湾还能做什么?李文娟总编辑去请教了制造Kindle、并囊括全世界九成电子书阅读器的台湾厂商“元太科技”董事长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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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刘董事长告诉她:元太技术绝对领先,要做出‘会说话、能划重点、能触控、能查

字典、能翻译’的电子书阅读器都没问题,但像亚马逊这样强势、能出面整合中文电子书平台的出版商在哪里?其次,他们可以做出‘电子书包’,以最优惠价格供应国家。李文娟指出两个要穴﹕“一是台湾出版社还不肯正视现实(或财力不足以发动改革)﹔一是政府教育机构宁可耗费12亿台币去做空洞的「台湾有品运动」,却不肯实事求是赞助‘电子书包’彻底推行到九年义务教育环节之中,以全面性‘阅读’来提升学生的气质,那才叫‘有品’。”李文娟总编辑的话,说得真对。

*注8:参阅《中国周刊》记者陈远的报导,引文出自“数字出版在线”(http://www.epuber.com/?p=4242)《中国出版业破冰》。

*注9:《正中书局》即是例子。2001年中,我曾应《正中书局》总经理单小琳之邀,担任出版顾问。《正中书局》是国民党党营事业,听公司资深人员说,在国民党执政早期,所有教科书印制与分配等利益均由其一手掌控。最风光时,单月发单薪,双月发双薪,遇重大节庆,奖金之丰厚,令人咋舌。但随着在野力量崛起,咄咄逼人,《正中书局》原先拥有的书市版图逐一丧失,长期酬庸式的人事布局,终至使它失掉竞争力。单小琳虽力图振作,可惜时不我予,延至2003年,难逃亷让的命运。

*注10:同注2。

*注11:见《数位时代》第179期(2009/4/1出刋),奥姆.迈力克(Om Malik)专栏《亚马逊电子书帝国来了!》,见p.22。

*注12:参阅“数字出版在线”《杰夫.贝佐斯在Disrupt ive by Des ign大会》(http://www.epuber.com/?p=4238)。

*注13:参阅“数字出版在线”《贝佐斯喜欢简单:KindleBooks和Readers相互独立,是两门生意》(http://www.epuber.com/?p=4249)。

*注14:《Google会怎么做?》/贾维斯(Jeff Jar vis)着/龎文真、林丽冠译(天下文化出版/2009/4/30第一次印行),第11章《媒体业/拥抱链接经济》,p.185。

*注15:同注14,第6章《新的商业现实/收入可能从另一个门流进来》,p.104-105。

*注16:同注14,p.106。

* 注 1 7 : 见 2 0 0 9 / 6 / 2 9 的 P C h o m e 新 闻 《 盛 大 文 学 将 与 十 大 出 版 社 合 作 推 出 手 机 正版 图 书 》 ( h t t p : / / n e w s . p c h o m e . c o m . t w / s c i e n c e / c n ye s / 2 0 0 9 0 6 2 9 / i n d e x -12462637881555009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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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本周重点推介交易项目,

详情请致电综合服务部 徐小姐

联系电话:8610-64097700-852 传真:8610-84195406

项目编号:P0109000001

项目名称:动画电影《快乐奔跑》图书出版权许可

项目概况:

本片是由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院长孙立军教授执导,由参与过制作动画电影《小兵张嘎》、《欢乐满屋》的两班人马优化组合,强强联手,有小沈阳、黄磊、姜昆、湖南卫视快乐家族、王为闻风、李扬等当红影视明星参与配音,形成最强阵容全力打造新时代商业元素与艺术风格完美结合的原创浪漫、童趣动画电影。已获得中宣部评定的建国六十周年重点献礼影片殊荣,将于2009年暑期在中国上映,并争取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以及参与东京动画节、法国昂纳西电影节、韩国国际动画节、德国斯图加特动画节等国际动画影展。

《快乐奔跑》系列电影,第一部将在2009年暑期在全国院线上映,第二部将在2010年暑期上映,今后几年每年还将陆续推出一部《快乐奔跑》系列影片,最终确立“快乐”品牌。

将《快乐奔跑》的动画内容以漫画的形式出版,将主要针对青少年人群的漫画爱好者。利用图书作为载体继续传递《快乐奔跑》健康、快乐的生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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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P0109000002

项目名称:动画电影《快乐奔跑》衍生品开发权许可

项目概况:

本片是由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院长孙立军教授执导,由参与过制作动画电影《小兵张嘎》、《欢乐满屋》的两班人马优化组合,强强联手,有小沈阳、黄磊、姜昆、湖南卫视快乐家族、王为闻风、李扬等当红影视明星参与配音,形成最强阵容全力打造新时代商业元素与艺术风格完美结合的原创浪漫、童趣动画电影。已获得中宣部评定的建国六十周年重点献礼影片殊荣,将于2009年暑期在中国上映,并争取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以及参与东京动画节、法国昂纳西电影节、韩国国际动画节、德国斯图加特动画节等国际动画影展。

《快乐奔跑》系列电影,第一部将在2009年暑期在全国院线上映,第二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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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暑期上映,今后几年每年还将陆续推出一部《快乐奔跑》系列影片,最终确立“快乐”品牌。

将《快乐奔跑》电影中的人物、场景等开发成为玩具、文具、服装、鞋、生活用品等产品形式,利用多种产品形态表达“快乐”品牌的内涵,满足广大青少年消费者的多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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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Y0409000002

项目名称:纪录片《古琴》融资项目

融资意向描述:

本片通过记录名琴、名家,试图探讨中国文化的本源,探讨中国传统艺术对东方的政治、经济、哲学的深远影响。本片将记录十几台国宝级的古琴以及走访多位中日的琴家和国际上的学者,通过历史再现及论坛,力争客观、真实地再现古琴的风貌。本纪录片拟拍摄时长为8-10小时,分为琴、韵、流、传四个部分。国际发行为2小时,本片计划从2009年5月开始拍摄,历时8个月,走访中国大陆10余个省市(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四川、江西等),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拜访逾百位学者和琴人,是历史上第一部探讨中国传统音乐在文化、政治、哲学、生活等诸多领域深远影响的作品。本片将聘请国内最顶级的纪录片导演和最顶级的制作团队共同完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片是华亿联盟和Frementle Media Enterprises(简称富曼集团)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后共同筹备拍摄的大型纪实片,凝聚了最精华的力量,并将寻找到对国际国内观众观赏力的最佳结合点,并将同时在国际国内发行,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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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P0109000004

项目名称:动画《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图书出版权许可

项目概况:

《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是于2008年冬季强势推出的一部以变形为主角的卡通影片。该片共52集,每集25分钟,剧中的主要角色12个,其中10个角色为变形角色,影片的变形、场景、道具等元素全部采用三维技术制作。影片讲述的是一个叫洛洛的小男孩穿越时空进入游戏世界,在这个虚幻的时空中,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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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车族正在抵抗代表邪恶的猛车族的入侵。勇敢的洛洛运用其智慧引领机车族打败了机车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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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P0109000003

项目名称:动画《欢乐正前方》图书出版权许可

项目概况:

根据2000年北京交通广播开始播放的一档幽默话题节目内容改编的动画喜剧片,是国内第一部根据广播节目改编的大型动画片,是目前国内第一部定位成人的千集动画系列剧。每集精选广播节目中的经典段子,第一次引进FANS创作元素,利用多媒体互动宣传、同步播放等,以全新动画手段进行演绎。获得2007年度中国创意产业潜力品牌奖。

目前已完成三季150集共1800分钟,动画系列剧于2008年开始在全国电视媒体播出,包括央视动画频道、北京卡酷动画卫视以及十几个省市级电视台,取得了良好的收视记录。

将《欢乐正前方》的动画内容以漫画的形式出版,将主要针对成人人群的漫画爱好者、交通台《欢乐正前方》节目的忠实听众。利用图书作为载体继续传递《欢乐正前方》健康、快乐的生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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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Y0409000003

项目名称:电影《奋斗》融资项目

融资意向描述:

响应国家号召,开发提振大学生就业电影,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体现国家与个人的奋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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