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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Chapter 2 訴訟主體這一章談的是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包括法院、訴訟當事人及訴 訟中其他的相關人,在國家考試中,此部分的考題也占了相當重的比例,幾 乎每年必考啊!雖然有大量考題集中在這邊,但經過筆者整理,發現考點重 複性很高,所以大家務必將筆者以下整理出的題型弄清楚、搞明白,如此才 能在訴訟主體的考題中穩穩拿到分數。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基礎篇)-第2章-訴訟主體.indd 1 2013/1/17 下午 03: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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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主體Chapter2

    訴訟主體這一章談的是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包括法院、訴訟當事人及訴訟中其他的相關人,在國家考試中,此部分的考題也占了相當重的比例,幾乎每年必考啊!雖然有大量考題集中在這邊,但經過筆者整理,發現考點重複性很高,所以大家務必將筆者以下整理出的題型弄清楚、搞明白,如此才能在訴訟主體的考題中穩穩拿到分數。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基礎篇)-第2章-訴訟主體.indd 1 2013/1/17 下午 03:41:33

  • 共有物分割之專屬管轄

    違背專屬管轄之效果專屬管轄

    管轄

    迴避

    法院

    審判權

    任意管轄

    合意管轄

    概論

    當事人

    當事人能力

    意義

    範圍

    欠缺之效果

    訴訟能力

    意義

    判斷標準

    欠缺之效果

    當事人適格例外─訴訟擔當

    一般標準

    依訴訟類型不同而衍生標準判斷標準

    意義

    欠缺之效果

    必要共同訴訟

    類型

    獨立原則普通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分割共有物

    確認訴訟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主參加訴訟

    選定當事人

    團體選定

    要件一般選定

    意義

    效力

    多數當事人

    其他審級委任制

    權限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輔佐人

    從參加訴訟 權限

    要件

    效力

    共同訴訟參加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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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2章 訴訟主體

    Section1法院Ⅰ

    法院這章節幾乎只會出現管轄的題目,而管轄權是考試的重點,須將定

    義種類記清楚。管轄權係指,在各法院之間對於訴訟事件的審判權限,也就

    是哪個法院可以受理該案件以進行審理。重要條文如民事訴訟法第 1、10、

    11、15、28條,記熟條文內容後,須將任意管轄及專屬管轄的情形區分清楚,

    最後,還須了解違背管轄之效果為何。國家考試在管轄這章的考題不少,但

    都不難,大家要好好掌握住管轄的題目喔!

    Topic1 管轄

    審判權與管轄權之關聯為何?法院就其受理之民事訴訟事件,認無審判

    權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改編自 98 身障特考─書記官(四等)】

    2.1.1 審判權 考 . 古 . 題 . 改 . 編

    綱 Outline.1 審判權之定義

    2 管轄權之定義

    3 兩者間之關聯性

    4 欠缺審判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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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本 四等民事訴訟法 解題書

    Answer.

    本題字數 379答

    第一閱分 數

    題號

    第二閱分 數

    1 審判權之定義

    依訴訟事件性質不同,區分法院所能審理該事件之範圍以

    及權限。於民事事件中,係由普通法院掌管審理之職權。

    2 管轄權之定義

    各法院間就一定之訴訟事件,依法得受理之權限,稱為法

    院之管轄。易言之,法院就某訴訟事件有得裁判之權限,

    即稱該法院有管轄權 1。

    3 兩者間之關聯性

    審判權是判斷法院對於民事訴訟事件是否有管轄權之前

    提,亦即該法院須有審理訴訟事件之審判權後,始能分

    配管轄權限,因此有管轄權之法院必定有審判權,反之,

    則不然。

    4 欠缺審判權之效果

    審判權為訴訟要件之一,屬於職權調查事項,法院應先

    為程序上之認定,若普通法院認為無審判權,依照民事

    訴訟法第 31 條之 2 第 2 項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將

    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若不得移送,依照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訴訟。

    1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2006 年 4 月修訂四版,三民,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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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 訴訟主體

    筆者的碎念時間

    雖然國家考試中大概只出現過一次審判權的題目,但因為該題仍算近年

    之題目,而且在了解管轄權前也必定要知道審判權,如此觀念才會完整,因

    此在考試中仍不能輕忽喔!

    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向乙購買乙所有坐落臺中市

    之 A 房地,雙方並訂有買賣契約,約定訂約後第三日,乙應將 A 房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於甲。惟屆期,乙拒絕履行,甲乃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求

    為命乙將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伊之判決。試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有

    無管轄權?(25 分)

    【100 書記官(三等)】

    2.1.2 任意管轄 考 . 古 . 題

    鍵 Keyword.

    買賣契約該題係依民法第 345 條請求,係為債權請求,故並非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專屬管轄。命乙將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於伊

    析 Analysis.

    本題的買賣標的物是 A 房地,而甲係依據買賣契約請求乙移轉登記買賣

    物,此為債權請求權,非物權請求權。又本題配分為 25 分,題目中僅就基

    隆法院有無管轄權為問題,讀者們可將有管轄權之法院通通找出來,最後予

    以認定基隆法院管轄權之有無,一來可以使答題架構更加完整,二來才不會

    遺漏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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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本 四等民事訴訟法 解題書

    綱 Outline.1 管轄權之定義

    2 法院管轄之有無?

    1.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基隆地院

    2.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2 項:台中地院

    3 基隆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Answer.

    本題字數 651答

    第一閱分 數

    題號

    第二閱分 數

    台灣基隆法院有管轄權,論述如下 A:

    1 管轄權之定義 B

    管轄權,係指各法院間就一定之訴訟事件,依法劃分其

    得受理之權限關係,稱為法院之管轄。易言之,法院就

    某訴訟事件依法有掌管其裁判之權限,即稱該法院有管

    轄權。

    2 法院管轄之有無 C

    本案中,甲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命乙將 A 房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以下論述各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1.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依題示,原告甲住所在台南市,被告乙住所在基隆市,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 條之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D. 這裡要注意,台中地方法院並非無管轄權,而是沒有「專屬」管轄權,因此「專屬」兩

    字不可不寫,以便和以下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2 項作區分。

    A. 還記得我們的句型嗎?這樣的實例題型在開頭點出結論時也可以用喔!

    B. 遇到管轄的題目,先用定義為開頭,再進入本案涵攝。而名詞定義建議背兩組,可長可

    短,依據題目配分及時間來調整。

    C. 管轄權之有無應從條文順序一一檢視,才不會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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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 訴訟主體

    D. 這裡要注意,台中地方法院並非無管轄權,而是沒有「專屬」管轄權,因此「專屬」兩

    字不可不寫,以便和以下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2 項作區分。

    法院管轄,因此原告甲得向基隆法院起訴請求乙移轉

    登記房地所有權,此為管轄中「以原就被原則」。

    2.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

    ⑴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

    按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必因不動

    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而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案中,甲係依據買賣契約請求

    乙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故而,甲之請求為債權

    請求權,非物權請求權,並不符合不動產專屬管轄

    之規定,因此,台中地方法院並無專屬管轄權 D。

    ⑵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2 項

    由於不動產是定著物,為了證據調查之方便,若得

    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進行訴訟審理應較妥適,因

    此於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2 項即規定,其他因不

    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本案中,

    甲之請求權雖非物權請求權,然其爭訟之標的物為

    不動產,因而,甲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2 項

    之規定,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

    3 基隆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依上所述,甲得向基隆地方法院及台中地方法院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甲得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之

    法院起訴,因此,甲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為合法,基隆

    地方法院有本件訴訟之管轄權。

    A. 還記得我們的句型嗎?這樣的實例題型在開頭點出結論時也可以用喔!

    B. 遇到管轄的題目,先用定義為開頭,再進入本案涵攝。而名詞定義建議背兩組,可長可

    短,依據題目配分及時間來調整。

    C. 管轄權之有無應從條文順序一一檢視,才不會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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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本 四等民事訴訟法 解題書

    筆者的碎念時間

    利用不動產來作障眼法的考題不少喔,大家一定要仔細看題目,弄清楚

    原告主張的到底是債權或者是物權請求權。

    題 Extension.

    甲(住所在新莊)主張乙(住所在桃園)無權占住其所有座落於新莊之

    房屋,甲乃主張侵權行為向桃園地方法院訴請乙應返還該房屋。桃園地方法

    院指定期日通知甲、乙兩人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時,乙拒絕交還房屋並

    主張該屋之所有權屬於乙,而提起確認該屋所有權屬於乙之反訴。問:桃園

    地方法院就甲之訴有無管轄權?乙之反訴是否合法?

    【96 特考─關稅法務(三等)、92 高考檢定─法務類】

    小提示:雖然題目中涉及不動產,然本題甲係以侵權行為作為請求權,此為債權請求權,非物權請求權,因此不是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專屬管轄喔!反訴部分會在客體的章節再跟讀者詳細解

    說。

    答題大綱 2:1 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1. 管轄權之定義

    2. 管轄權之有無?

    ⑴民事訴訟法第 1 條: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⑵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2 項:板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3

    3. 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2 乙之反訴合法

    2 和前述答題架構一模一樣,很多管轄題目幾乎都可以用這套解題架構,既然那麼好用,那就背起來吧!

    3 新莊市在板橋地院的管轄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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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 訴訟主體

    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

    在臺中市無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

    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

    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

    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

    【100 公證人、行政執行官(三等)】

    小提示:本題除了找出管轄法院外,另隱藏了一個小考點,那就是管轄權該由何人來界定。實務見解認為,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來認定,

    亦即以原告陳述的事實來定管轄權,至於實體上請求是否成立

    無礙管轄權之認定 4。

    答題大綱:本案中,乙之抗辯無理由,且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1 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1. 管轄權之定義

    2. 管轄權之有無?

    ⑴民事訴訟法第 1 條:基隆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⑵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2 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1. 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來認定

    2.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擇一管轄

    甲(住所地位於桃園縣)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位於南投縣),

    請求給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主張自己與乙有和解契約,雙方口頭

    約定乙應給付甲 120 萬元,並以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乙則抗辯,雙方未曾

    4 最高法院 65 年台抗字 162 號判例:「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原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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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本 四等民事訴訟法 解題書約定履行地,桃園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且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請求法院駁

    回甲的起訴。如桃園地方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雙方確未約定履行地,

    而將甲的起訴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是否合法?如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雙方

    有約定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但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則應如何裁判?

    【101 書記官(三等)】

    小提示:第一小題一樣是在考最高法院 65 年台抗字 162 號判例的見解,因此管轄權是以原告主張之事實來認定,法院不得在調查證據

    認定事實之後,將原告訴訟移送至他法院。第二小題,既然法

    院認定雙方和解契約已撤銷,那麼就應該進入實體判決,認定

    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住桃園之甲向住新竹之乙承租市價新台幣 5 百萬元,座落於苗栗之房

    屋,約定租期為 1 年,租金每月為 2 萬元。甲積欠乙租金 3 個月未付,乙

    於寄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給甲後,甲仍不付積欠之租金且拒絕返還所租之房

    屋,問:乙欲向法院訴請甲應給付租金 6 萬元並返還租賃之房屋給乙,得向

    何法院起訴?法院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該案件?本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甲全

    部敗訴後,甲如認為法院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而不服該判決,

    是否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98 地特─法制(三等)】

    小提示:乙請求甲給付租金與返還租賃之房屋,就租金而言,乙係根據租賃契約為請求,即為債權請求權,得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

    條定管轄權法院。就返還租賃物而言,應係以民法第 455 條為

    依據,其亦為債權請求權,因此以民事訴訟法第 1 條定管轄權

    法院即可。另外,依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亦得由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答題大綱:1 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1. 管轄權之定義

    2. 管轄權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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