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 SCSIO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 粤海渔〔2018〕9号 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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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芝政字〔2017〕3 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芝罘区东口渔港等 3个渔港 港口管理章程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加强海洋渔船管
控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6〕29 号)以及省加强海上涉外渔
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渔港认定工作的
通知》(鲁渔外管办〔2016〕12 号)和市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渔港认定工作的通知》
(烟渔外管办〔2016〕6 号)要求,现将《烟台市芝罘区东口渔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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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港口管理章程》、《烟台市芝罘区海和渔港港口管理章程》和《烟
台市芝罘区烟渔渔港港口管理章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
行。
附件:1. 烟台市芝罘区东口渔港港口管理章程
2. 烟台市芝罘区海和渔港港口管理章程 3. 烟台市芝罘区烟渔渔港港口管理章程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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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烟台市芝罘区东口渔港
港口管理章程
编制单位:烟台市隆海实业有限公司
批准机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备案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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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
第三章 港航基础设施
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五章 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六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服务
第七章 渔业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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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口 渔 港 港 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
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
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港章适用在本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
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 管理机构
1.东口渔港隶属于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口居委会,由烟
台市隆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渔港管理,下设
港务管理科、人事档案科、保卫调度等职能部门,渔港监督机关
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渔港设施谁投资谁受益,但必须服从渔港
监督机关的统一管理。
2.渔港监督机关对本港水域交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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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
第四条 地理位置
本渔港地处烟台市芝罘区、烟台以西芝罘湾南端海域,地理
坐标为: 东经 121°25′04.57″、北纬 37°35′38.32″。东口渔港地理位
置优越,交通便利,南侧距同三高速公路 10km,水陆可直接通
航至全国沿海各港口。
第五条 港区陆域
渔港陆域总面积共2.1654万㎡,其中码头面积0.3152万㎡(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 2016B37060201830 号>),
仓储用地面积 1.8502 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国
海证 2016B37060201829 号>)。水产品交易区、渔港综合管理区。 坐标
编号 纬度 经度
1 37°35′37.90″N 121°25′04.87″E 2 37°35′38.40″N 121°25′05.95″E 3 37°35′38.75″N 121°25′06.70″E 4 37°35′39.28″N 121°25′07.85″E 5 37°35′39.96″N 121°25′09.34″E 6 37°35′40.57″N 121°25′10.69″E 7 37°35′41.38″N 121°25′12.40″E 8 37°35′41.48″N 121°25′12.32″E 9 37°35′41.73″N 121°25′12.22″E 10 37°35′41.82″N 121°25′12.18″E 11 37°35′38.32″N 121°25′04.5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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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口渔港码头用海界址点坐标表(WGS-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6B37060201830号>) 坐标
编号 纬度 经度
1 37°35′39.90″N 121°25′02.65″E 2 37°35′39.94″N 121°25′02.69″E 3 37°35′39.28″N 121°25′03.17″E 4 37°35′38.38″N 121°25′03.82″E 5 37°35′37.49″N 121°25′04.47″E 6 37°35′36.80″N 121°25′04.97″E 7 37°35′37.04″N 121°25′05.50″E 8 37°35′37.90″N 121°25′04.87″E 9 37°35′38.32″N 121°25′04.57″E 10 37°35′41.82″N 121°25′12.18″E 11 37°35′42.69″N 121°25′11.79″E 12 37°35′42.89″N 121°25′08.22″E 13 37°35′42.52″N 121°25′06.45″E 14 37°35′41.74″N 121°25′04.51″E 15 37°35′40.79″N 121°25′02.84″E 16 37°35′40.29″N 121°25′03.15″E
东口渔港后方陆域用海界址点坐标表(WGS-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6B37060201829号>)
第六条 港区水域
港池水域面积 1.0098 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
<国海证 2016B3706021841 号>),航道水域面积 10.4 万㎡(进入
芝罘湾北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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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 编号
纬度 经度
1 37°35′37.04″N 121°25′05.50″E 2 37°35′36.55″N 121°25′05.87″E 3 37°35′39.85″N 121°25′13.04″E 4 37°35′41.37″N 121°25′12.38″E 5 37°35′40.57″N 121°25′10.69″E 6 37°35′39.96″N 121°25′09.34″E 7 37°35′39.28″N 121°25′07.85″E 8 37°35′38.75″N 121°25′06.70″E 9 37°35′38.40″N 121°25′05.95″E 10 37°35′37.90″N 121°25′04.87″E
东口渔港港池用海界址点坐标表(WGS-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 2016B3706021841 号>)
第三章 港航基础设施
第七条 航道
航道水域面积 10.4 万㎡(进入芝罘湾北航道)。航道长度为
1300 米,宽度 80 米。并入芝罘湾北航道,航道水深>6m,可满
足各类渔船全天候进出。
图 7.1 航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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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锚地
锚地使用芝罘湾内 1#公共锚地,水深为-7.0m 至-8.0m 不等,
风向稳定,港内水域较为平稳,通常情况下可停泊各类船舶 400
余艘。
第九条 码头
东口渔港现有码头岸线长度 134m,结构型式为重力式方块
码头。其中顺岸码头岸线总长度 214m,码头顶面标高为 4.5m,
附属设施包括 150kN 系船柱和 DA—A300H 橡胶护舷,间距为
6.0m;突堤码头长 31m,堤宽 15m,码头顶面标高为 4.5m,码头
附属设施为 150kN 系船柱和轮胎护舷,间距为 4.0m。码头前沿
作业带宽 10m,装卸作业方式以机械作业为主,辅以人工。
第十条 防波堤
本渔港无防波堤。
第十一条 助航标志
东口渔港航道均为筏式养殖区,渔船进出渔港均为白天,航
道两侧没有设置导助航设施。
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在本渔港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按本章程的要
求向本港管理机关报告。
(一)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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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2.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3.始发港、目的港;
4.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5.总长及总吨;
6.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点
1.进入渔港前;
2.驶离码头前;
3.靠妥码头后;
4.锚地起锚前;
5.锚泊后。
(三)其他报告要求
1.凡进本港的机动船舶,入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
以灯光、旗号与港口调度指挥台联系请示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靠泊。
2.机动船舶进出本港,日间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
规定及时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声号、号灯、号型。
3.如 48 小时内无靠泊作业任务,船只应到指定锚地锚泊。
船舶在指定锚地锚泊时,必须留足甲板部、轮机部的看守人员,
做好应急措施。严禁在巷道锚泊或将船锚投放到航道内。
4.在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主要航行操纵设备故障、走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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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
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
有关的其他信息。
5.在管理区域内有引航员在船引领的船舶,由引航员承担
报告义务。
6.船舶因避风、船舶故障、海上交通事故、人员急病等原
因需进港时,应向本港报告并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签证
1.船舶进港靠泊后,应持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舶、船员有
关证书、证件,按船舶属性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本港,经通报渔港
监督机关,可免于签证、检查。渔港监督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
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3.办理签证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
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
有关证书。150 总吨以上的油轮、400 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
定功率 300 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
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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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
消除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装态。装载合理;
(四)按定标示船名、船籍港。
(五)船舶应在进港后 24 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 24 小时的,
于离港前),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
查。签证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六)下列渔业船舶可以实行定期签证:
1.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的
2.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
3.船长 12 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
4.渔业养殖船:定期签证每六个月一次,且连续两次签证
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
请办理签证:
1.职务船员发生变动;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设备发生变化;
3.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4.改变航行区域、用途和作业性质;
5.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
本港水域内,进出港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慢车航行,使用
安全航速。船舶必须按划定航道进出本港,在航道上应靠右边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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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穿越航道时,必须加强了望,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和相互追
越。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
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船舶进港靠泊后,要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规定,持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舶、船
员有关证书、证件,到渔港监督签证处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船舶停泊
1.所有船舶在港区内靠岸、停泊,必须服从港口调度指挥
中心的安排。
2.拟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提前向调度指挥中心申请锚位,
并于抛锚后和起锚前及时报告动态。
3.港内油船必须按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泊,确需对
渔船供油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
不得对多艘靠泊的渔船同时供油。
第十六条 船舶作业
1.装运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
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本港渔港监督机
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
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2.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
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
3.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出港,必须办理出港签证,并在规定
的时间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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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港从事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的渔船,需要填写《危
险品货物装卸申报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名称;
危险货物名称、数量、理化性质;
危险货物申请作业和作业时间;
危险货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口联检
(一)船舶抵港前
掌握船舶规范和船舶动态,来港任务,运输合同相关条款和
费用分担情况,了解船方委托代办的事项,如加油加水、上物料、
修理、借支、换船员等,应与船务调度保持紧密联系,在其安排
和指挥下工作。
了解备货情况和靠泊计划,与有关方面事先取得联系,做好
准备工作。
备好船舶进出口报关的联检单证,以便船舶到港后能顺利通
过联检。
(二)船舶在港期间
了解船方、港方和货方对装卸作业的具体要求,协调好各方
关系。
逐日了解船舶装卸进度,向船方定时汇报,出现状况,及时
与有关各方联系,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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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船方委托的其他事项,保存好各种单据,并做好记录。
(三)离港前
根据作业进度和计划,与港方确定船舶出港联检时间,与船
长沟通,做好开航前准备工作。
落实船员是否尽数回船,所需燃油淡水物品等是否办妥,代
办事项是否完成,相关业务单据是否已由船长大副等签署完毕,
随船单证是否备齐,联检单证是否齐全。
(四)离港后
将业务单据及财务单据等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存档结算,以便做好
清账手续和航次结算,办理其他船方交代事宜。
第五章 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岸线管理
港为石砌基础加混凝土构件制成,所有靠泊船只应慢车靠泊,
如有损坏港口岸壁、岸吊等设施,照价赔偿并补偿误工损失。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
本港为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口居委会所有,烟台市隆海实
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港口建设需先向渔港监督部
门申请,由管理单位与具有建港资质的单位共同做好计划,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维护
烟台市隆海实业有限公司是东口渔港的管理和设施维护的
主体单位。渔港设施包括:码头岸壁、岸吊、码头硬化货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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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航道航标、航道和港前水域疏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置,主
要宗旨是以港养港、带动发展地方海洋产业经济。
第六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申请
本港经营上以烟台市隆海实业有限公司为主体,经营项目包
括:船只靠泊装卸、船只物资供给、鱼货交易、船舶燃料供应及
供水、供冰、电气焊维修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项目
本港经营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
1.提供靠泊服务,鱼货称重、电气焊维修
2.码头交易市场、摊位、停车场等
3.生活用水、生产用冰、船舶燃料
第二十三条 服务项目
本港有室外安全信息发布显示屏,可为来港船只提供信息服
务。每天滚动播报天气预报、通航通告、航行警告。
第二十四条 港口收费
本港根据烟台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根据市场竞
争情况,适时地调整收费标准(核定标准之内)。
第二十五条 公平竞争
本港所有经营服务项目,都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采取
不正当竞争和非法经营手段进行经营,渔港设立经营管理举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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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举报电话(渔港警务室楼下)。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码头靠泊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不得在码头进行设
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运作的行为。
所有船只应遵守:
1.任何船只未经许可,不得在航道作业、锚泊。所有在港
前锚地锚泊船只,必须留足航行通道。
2.船舶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时,进港前应改为旁拖,港
内旁拖船只时,不得超过两艘。尾拖舢板及小艇时,拖缆要牢固,
并不得过长,同时显示拖带信号。
3.船舶在港内靠离码头(或船只)、抛起锚及移泊时,要密
切注意周围情况,谨慎操纵驾驶,首、尾应派人了望,并按章鸣
号,显示号灯号型,表明本船动态。
4.船舶靠泊、锚泊时,应显示相应的信号;并留足值班人
员,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并能随时移泊;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潮
汐和风流变化及周围船舶动态,防止断缆走锚碰撞事故的发生。
5.在港船舶要及时收听气象渔港,注意本港风情信号,遇
有大风,必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上施工作业管理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必须先做好生产计划,报请渔港监督部
门审批,严格按有关作业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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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明火作业管理
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作业场所必须留有值守人员,限制非
工作人员进入;严禁烟火;备足应急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好消防、
溢油等应急准备。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
措施,并持有效的装运危险品证明,经过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后,
方可从事作业。现场要有人员看守。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
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
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
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
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防污能力建设
本港污染主要是船舶燃料、废旧机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等。为防止油污污染,设置污油回收车、溢油回收毯、围油栏、
消油剂(审批使用)等;有生活垃圾桶、环卫垃圾车。
第三十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环卫部门的垃圾运输车,定期运输垃圾到垃圾场处理;生活
污水处理车,定期将污水送往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防污染设施配备
按规范配套建设消防栓井,1 个,东口渔港码头前沿
灭火器,20 个,型号:MFTZ/ABC35 型、MFZL8 型和
MFZ/ABC4,位置消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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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高清监控探头,52 个,渔港码头区;
吸油粘,100 余公斤,位置消防屋;
消油剂,100 余公斤,位置消防屋;
消防斧头,2 把,位置消防屋;
油类清洁剂,12 包,位置消防屋;
扫把与笤帚等若干,位置消防屋;
泥沙 20 袋,位置码头北侧;
铁铲 15 把,位置消防屋。
第三十二条 渔港禁止行为
本港及港前水域、锚地,禁止从事的工作及行为有:
1.禁止船只进行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禁止在渔港的
陆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
水。
2.禁止舢板等交通工具靠泊来港船只,禁止从事偷盗行为。
3.本港严厉打击走私偷渡行为。
4.禁止本港工作人员从事鱼货交易、贩卖鱼货、物资供给
等。
5.禁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偷鱼盗物等。
6.港内停泊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试车,如因特殊情况,须经
渔港监督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7.一切船舶均不得在港内进行测试航速、回转性能、校正
罗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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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航道内进行打捞、张设
网具、从事水产养殖、游泳、操艇游玩、射击和钓鱼等。在港内
从事割摆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船只,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方
可进行工作。
9.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专人看守,搞好
防护措施,并经渔港监督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10.港内进行爆破工程,必须事先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11.船舶、码头、仓库发生火警、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
施进行自救,同时将情况、地点报告渔港监督机关和公安消防等
有关部门,在港船舶要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等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
挥,积极配合抢救。
12.港内禁止酗酒闹事,发生纠纷应及时报公安部门解决,
不得在港内聚众殴斗。
13.外国籍船舶和港、澳、台地区船舶在港内停泊,在港船
舶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傍靠和登船参观。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
渔港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溢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所有预案在实施时,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在立即向渔港监督机关
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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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 48 小时之内
向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渔港监督机关查
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2.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者必须接受渔港监督机关人员
的调查,当事人、旁证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3.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渔港监督机关的同意,当
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4.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
督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水域污染报告与处理
发生水域污染事件,港口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按照有关应急计划做好污染进一步扩大措施,并及时向渔港监督
部门报告,及时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应急处置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立即启动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其
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经过、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
目等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
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港口经营人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紧急措施,
进行扑救、清除,防止危险源进一步扩散、恶化,把事故损失降
到最低限度,并积极疏散周边居民和财产,减少伤亡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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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台风、风暴潮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处置。发布台风或强风警报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
港监督及本港调度人员的指挥调度,到指定地点避风。
渔港发生危险货物起火爆炸、台风风损、风暴潮等紧急事件,
渔港应急抢险分队,按工作分工,及时参入救助和处置,并上报
主管部门。渔港物资仓库,常年备有有关应急抢险所需物资。
第三十八条 渔港畅通保障
1.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
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2.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
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
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3.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
锚和停泊。
4.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
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5.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必
须立即报告渔港监督机关。
6.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行为。
7.从事渔港交通运输的渔业辅助船艇,必须经渔港监督机
关批准,并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严禁超载。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等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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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造成渔港设施损失,须负责修复赔偿。
9.禁止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游泳。
10.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
急调动。
11.遇到危及渔港安全的紧急情况、防御热带气旋或海难救
助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服从渔港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第三十九条 港口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1.本港设有东口居委会海上治安队,渔港发生水上治安事
件、犯罪案件时,渔港保卫科协同驻港边防派出所警务人员,全
力处置。
2.当事人对渔港监督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
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相关说明
本港章编制单位为烟台市隆海实业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为芝
罘区人民政府。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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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解释
凡本港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渔港
监督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港章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港章的解释权属渔港监督机关。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附录:东口渔港港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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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东口渔港港区平面图
![Page 26: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文件 - w2.jiaodong.netw2.jiaodong.net/att/0/10/20/72/10207224_562882.pdf · 通知》(鲁渔外管办〔2016〕12 号)和市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https://reader035.fdocuments.net/reader035/viewer/2022062318/605be4f002ffca2f547684e6/html5/thumbnails/2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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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烟台市芝罘区海和渔港
港口管理章程
编制单位:烟台海和食品有限公司
批准机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备案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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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
第三章 港航基础设施
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五章 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六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服务
第七章 渔业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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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
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
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港章适用在本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
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 管理机构
1.海和渔港隶属于烟台海和食品有限公司,由公司副总经
理负责渔港管理,渔港监督机关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烟台海和
食品有限公司负责本渔港的全面运营管理。渔港设施谁投资谁受
益,但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统一管理。
2.渔港监督机关对本港水域交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沿
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3.其他监督管理机构进出港口口岸的船舶、人员、货物应
当接受海事、港航、海关、边检、边防、检验检疫等口岸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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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
第四条 地理位置
烟台海和食品有限公司海和渔港位于芝罘湾北侧,海和食品
工业园南侧水域,西侧为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和船
坞,东侧为东口油码头,本渔港位于芝罘湾内东、南、西三面受
半岛环抱,具有良好的掩护条件,湾口西北向。渔港中心坐标为:
东经 121°25′04.57″、北纬 37°35′38.32″。
第五条 港区陆域
北界:至芝罘岛东路
南界:来福士水域边界
东界:东口油码头
西界:烟台中集来福士
渔港陆域界址点坐标: 坐标
编号 纬度 经度
1 37°35′51.19888″N 121°24′15.52797″E 2 37°35′51.16028″N 121°24′15.68391″E 3 37°35′46.42171″N 121°24′14.16231″E 4 37°35′45.79056″N 121°24′13.97381″E 5 37°35′46.21302″N 121°24′11.76896″E 6 37°35′46.40558″N 121°24′11.83313″E 7 37°35′46.84161″N 121°24′11.96141″E 8 37°35′46.45321″N 121°24′15.5340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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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港区水域
渔港水域:港前水域东与码头岸线垂直,南至码头前沿向外
延伸 100 米,西至码头西端向东退让 25m。
渔港用海界址点坐标: 坐标
编号 纬度 经度
1 37°35′46.03845″N 121°24′12.79626″E 2 37°35′42.88263″N 121°24′11.85846″E 3 37°35′41.20245″N 121°24′20.74792″E 4 37°35′44.36222″N 121°24′21.69071″E
海和渔港港池面积 2.24 万㎡,水深-3.0m~-4.0m。
第三章 港航基础设施
第七条 航道
本渔港无专用航道,使用芝罘湾北航道,航道水深>6m,可
满足各类渔船全天候进出。
图 7.1 航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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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锚地
海和渔港渔船使用烟台港通用锚地,水深为 7m-8m 不等,风
向稳定,港内水域较为平稳,通常情况下可停泊各类船舶 400 艘。
第九条 码头
海和渔港码头为顺岸码头,长度249m,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
块结构。码头顶标高+4.0m,前沿水深-3.0m~-4.0m,能同时提供
9艘渔船同时装卸、补给,最大可靠泊1000吨级船舶,采用吊车作
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十条 防波堤
本渔港无防波堤。
第十一条 助航标志
本渔港无助航标志。
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在本渔港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按本章程的要
求向本港管理机关报告。
(一)报告内容
1.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2.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3.始发港、目的港;
4.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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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长及总吨;
6.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点
1.进入渔港前;
2.驶离码头前;
3.靠妥码头后;
4.锚地起锚前;
5.锚泊后。
(三)其他报告要求
1.凡进本港的机动船舶,入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
以灯光、旗号与港口调度指挥台联系请示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靠泊。
2.机动船舶进出本港,日间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
规定及时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声号、号灯、号型。
3.如 48 小时内无靠泊作业任务,船只应到指定锚地锚泊。
船舶在指定锚地锚泊时,必须留足甲板部、轮机部的看守人员,
做好应急措施。严禁在巷道锚泊或将船锚投放到航道内。
4.在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主要航行操纵设备故障、走锚
等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
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
有关的其他信息。
5.在管理区域内有引航员在船引领的船舶,由引航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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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6.船舶因避风、船舶故障、海上交通事故、人员急病等原
因需进港时,应向本港报告并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签证
1.船舶进港靠泊后,应持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舶、船员有
关证书、证件,按船舶属性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本港,经通报渔港
监督机关,可免于签证、检查。渔港监督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
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3.办理签证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
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
有关证书。150 总吨以上的油轮、400 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
定功率 300 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
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
消除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装态。装载合理;
(四)按定标示船名、船籍港。
(五)船舶应在进港后 24 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 24 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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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离港前),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
查。签证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六)下列渔业船舶可以实行定期签证:
1.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的
2.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
3.船长 12 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
4.渔业养殖船:定期签证每六个月一次,且连续两次签证
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
请办理签证:
1.职务船员发生变动;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设备发生变化;
3.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4.改变航行区域、用途和作业性质;
5.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
本港水域内,进出港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慢车航行,使用
安全航速。船舶必须按划定航道进出本港,在航道上应靠右边航
行,在穿越航道时,必须加强了望,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和相互追
越。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
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船舶进港靠泊后,要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规定,持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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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关证书、证件,到渔港监督签证处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船舶停泊
1.所有船舶在港区内靠岸、停泊,必须服从港口调度指挥
中心的安排。
2.拟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提前向调度指挥中心申请锚位,
并于抛锚后和起锚前及时报告动态。
3.港内油船必须按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泊,确需对
渔船供油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
不得对多艘靠泊的渔船同时供油。
第十六条 船舶作业
1.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
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监
督机关、芝罘海事局、烟台市港航局等管理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
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
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2.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
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
由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上述船舶进出渔港时都应申请办理签证。
3.本制度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 GB12268《危
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
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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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生物和财产损毁而
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4.在本港从事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的渔船,需要填写《危
险品货物装卸申报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名称;
危险货物名称、数量、理化性质;
危险货物申请作业和作业时间;
危险货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口联检
(一)船舶抵港前
掌握船舶规范和船舶动态,来港任务,运输合同相关条款和
费用分担情况,了解船方委托代办的事项,如加油加水、上物料、
修理、借支、换船员等,应与船务调度保持紧密联系,在其安排
和指挥下工作。
了解备货情况和靠泊计划,与有关方面事先取得联系,做好
准备工作。
备好船舶进出口报关的联检单证,以便船舶到港后能顺利通
过联检。
(二)船舶在港期间
了解船方,港方和货方对装卸作业的具体要求,协调好各方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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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日了解船舶装卸进度,向船方定时汇报,出现状况,及时
与有关各方联系,尽快解决问题。
办理船方委托的其他事项,保存好各种单据,并做好记录。
(三)离港前
根据作业进度和计划,与港方确定船舶出港联检时间,与船
长沟通,做好开航前准备工作。
落实船员是否尽数回船,所需燃油淡水物品等是否办妥,代
办事项是否完成,相关业务单据是否已由船长大副等签署完毕,
随船单证是否备齐,联检单证是否齐全。
(四)离港后
将业务单据及财务单据等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存档结算,以便
做好清账手续和航次结算,办理其他船方交代事宜。
第五章 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岸线管理
本港为石砌基础加混凝土构件制成,所有靠泊船只应慢车靠
泊,如有损坏港口岸壁、岸吊等设施,照价赔偿并补偿误工损失。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
本港为烟台海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且负责经营管理。港口
建设主体负责单位是烟台海和食品有限公司。港口建设需先向渔
港监督部门申请,由管理单位与具有建港资质的单位共同做好计
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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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维护
烟台海和食品有限公司是海和渔港的管理和设施维护的主
体单位。渔港设施包括:码头岸壁、岸吊、码头硬化货场、路面、
航道航标、航道和港前水域疏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置,主要宗
旨是以港养港、服务社会、带动发展地方海洋产业经济。
第六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申请
本港经营上以烟台海和食品有限公司为主体,经营项目包
括:船只靠泊装卸货物、船只物资供给、鱼货交易、船舶燃料供
应及供水、供冰、电气焊维修作业等。
船舶靠泊装卸业务:13863811661
船舶燃料供应:6812924
船舶供冰:6812924
第二十二条 经营项目
本港经营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
1.提供靠泊服务,鱼货地磅称重、电气焊维修
2.渔船生产物资:鱼箱、包装袋、铁盘、钢丝绳、聚乙烯
绳、生活用水、生产用冰、船舶燃料、日常用品等。
第二十三条 港口收费
本港根据烟台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根据市场竞
争情况,适时地调整收费标准(核定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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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平竞争
本港所有经营服务项目,都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采取
不正当竞争和非法经营手段进行经营,渔港设立经营管理举报箱
和举报电话(渔港警务室楼下)。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码头靠泊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不得在码头进行设
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运作的行为。
所有船只应遵守:
1.任何船只未经许可,不得在航道作业、锚泊。所有在港
前锚地锚泊船只,必须留足航行通道。
2.船舶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时,进港前应改为旁拖,港
内旁拖船只时,不得超过两艘。尾拖舢板及小艇时,拖缆要牢固,
并不得过长,同时显示拖带信号。
3.船舶在港内靠离码头(或船只)、抛起锚及移泊时,要密
切注意周围情况,谨慎操纵驾驶,首、尾应派人了望,并按章鸣
号,显示号灯号型,表明本船动态。
4.船舶靠泊、锚泊时,应显示相应的信号;并留足值班人
员,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并能随时移泊;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潮
汐和风流变化及周围船舶动态,防止断缆走锚碰撞事故的发生。
5.在港船舶要及时收听气象渔港,注意本港风情信号,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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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风,必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水上施工作业管理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必须先做好生产计划,报请渔港监督部
门审批,严格按有关作业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 明火作业管理
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作业场所必须留有值守人员,限制非
工作人员进入;严禁烟火;备足应急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好消防、
溢油等应急准备。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
措施,并持有效的装运危险品证明,经过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后,
方可从事作业。现场要有人员看守。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
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
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
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
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
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由出
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上述船舶进出渔港时都应申请办理签证。
凡在港船只进行明火作业,须先向渔港管理部门申请,做好
消防应急预防措施,备足灭火器和消防水。
第二十八条 防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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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污染主要是船舶燃料、废旧机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等。为防止油污污染,设置污油回收车、溢油回收毯、围油栏、
消油剂(审批使用)等;有生活垃圾桶、环卫垃圾车。
第二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环卫部门的垃圾运输车,定期运输垃圾到垃圾场处理;生活
污水处理车,定期将污水送往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
来港船只、人员必须遵守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
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进行
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防污染设施配备
渔港防污染设施设备一览表: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设施位置
4 公斤灭火器 120 个 分布厂区
沙池 2 个 分布厂区
扫把、笤帚 20 把 分布厂区
铁铲 2 把 分布厂区
第三十二条 渔港禁止行为
本港及港前水域、锚地,禁止从事的工作及行为有:
1.禁止船只进行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禁止在渔港的陆
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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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舢板等交通工具靠泊来港船只,禁止从事偷盗行为。
3.本港严厉打击走私偷渡行为。
4.禁止本港工作人员从事鱼货交易、贩卖鱼货、物资供给
等。
5.禁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偷鱼盗物等。
6.港内停泊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试车,如因特殊情况,须经
渔港监督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7.一切船舶均不得在港内进行测试航速、回转性能、校正
罗经等工作。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航道内进行打捞、张设
网具、从事水产养殖、游泳、操艇游玩、射击和钓鱼等。在港内
从事割摆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船只,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方
可进行工作。
9.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专人看守,搞好
防护措施,并经渔港监督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10.港内进行爆破工程,必须事先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11.船舶、码头、仓库发生火警、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
施进行自救,同时将情况、地点报告渔港监督机关和公安消防等
有关部门,在港船舶要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等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
挥,积极配合抢救。
12.港内禁止酗酒闹事,发生纠纷应及时报公安部门解决,
不得在港内聚众殴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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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外国籍船舶和港、澳、台地区船舶在港内停泊,在港船
舶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傍靠和登船参观。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
渔港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溢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所有预案在实施时,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在立即向渔港监督机关
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1.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 48 小时之内
向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渔港监督机关查
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2.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者必须接受渔港监督机关人员
的调查,当事人、旁证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3.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渔港监督机关的同意,当
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4.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
督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水域污染报告与处理
发生水域污染事件,港口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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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应急计划做好污染进一步扩大措施,并及时向渔港监督
部门报告,及时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应急处置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立即启动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其
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经过、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
目等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
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港口经营人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紧急措施,
进行扑救、清除,防止危险源进一步扩散、恶化,把事故损失降
到最低限度,并积极疏散周边居民和财产,减少伤亡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 台风、风暴潮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处置。发布台风或强风警报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
港监督及本港调度人员的指挥调度,到指定地点避风。
渔港发生危险货物起火爆炸、台风风损、风暴潮等紧急事件,
渔港应急抢险分队,按工作分工,及时参入救助和处置,并上报
主管部门。渔港物资仓库,常年备有有关应急抢险所需物资。
第三十八条 渔港畅通保障
1.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
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2.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
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
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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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
锚和停泊。
4.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
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5.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必
须立即报告渔港监督机关。
6.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行为。
7.从事渔港交通运输的渔业辅助船艇,必须经渔港监督机
关批准,并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严禁超载。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等渔港
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造成渔港设施损失,须负责修复赔偿。
9.禁止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游泳。
10.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
急调动。
11.遇到危及渔港安全的紧急情况、防御热带气旋或海难救
助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服从渔港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第三十九条 港口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1.本港附近设有芝罘区公安局边防派出所,警务辖区为渔
港陆域、港前水域等。渔港发生水上治安事件、犯罪案件时,渔
港保卫科协同驻港边防派出所警务人员,全力处置。
2.当事人对渔港监督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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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芝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
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相关说明
本港章编制单位为烟台海和食品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为烟台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第四十一条 解释
凡本港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渔港
监督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港章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港章的解释权属渔港监督机关。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附录:海和渔港港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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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海和渔港港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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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烟台市芝罘区烟渔渔港
港口管理章程
编制单位: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批准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
备案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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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
第三章 港航基础设施
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五章 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六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服务
第七章 渔业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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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
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
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
和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管理机构
1.烟渔渔港隶属于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由其下属企业
综合经营公司负责本渔港的全面运营管理,下设码头管理科、燃
料科、冷藏物流科、市场管理科、通讯科、机修科、安全保卫科、
调度室等职能部门。渔港监督机关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渔港设
施谁投资谁受益,但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统一管理。
2.渔港监督机关对本港水域交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沿
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3.其他监督管理机构进出港口口岸的船舶、人员、货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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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接受海事、港航、海关、边检、边防、检验检疫等口岸相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
第四条 地理位置
烟渔渔港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 179 号,烟台山以西芝罘
湾南端海域,南接北马路,西与烟台港毗邻,码头沿线与“红利水
产品交易市场”相连(自主经营),交通、渔货交易便利。渔港中
心坐标:N37°32′37″、E121°23′18″。
第五条 港区陆域
东界:至烟台水产供销公司边界;南界:至北马路边界
西界:西南河路边界;北界:至海域岸边
渔港陆域界址点坐标: 坐标
编号 纬度 经度
1 37°32′40.04022″N 121°23′07.02943″E 2 37°32′39.89422″N 121°23′07.60379″E 3 37°32′39.72878″N 121°23′08.27241″E 4 37°32′39.58407″N 121°23′08.80481″E 5 37°32′39.44425″N 121°23′09.37525″E 6 37°32′39.12123″N 121°23′10.93989″E 7 37°32′38.96196″N 121°23′11.97496″E 8 37°32′38.06965″N 121°23′22.76390″E 9 37°32′36.46606″N 121°23′22.58817″E 10 37°32′36.45296″N 121°23′22.80193″E 11 37°32′35.89747″N 121°23′22.77256″E 12 37°32′35.25531″N 121°23′22.80435″E 13 37°32′35.27036″N 121°23′23.2336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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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 编号
纬度 经度
14 37°32′33.33675″N 121°23′23.32313″E 15 37°32′33.31011″N 121°23′21.87829″E 16 37°32′36.06980″N 121°23′21.83909″E 17 37°32′36.14621″N 121°23′20.79651″E 18 37°32′33.07846″N 121°23′21.06783″E 19 37°32′33.58482″N 121°23′16.22074″E 20 37°32′35.20907″N 121°23′16.47258″E 21 37°32′35.19992″N 121°23′16.56917″E 22 37°32′37.87568″N 121°23′16.97281″E 23 37°32′38.10632″″N 121°23′14.15173″E 24 37°32′38.36258″N 121°23′10.78979″E 25 37°32′38.44313″N 121°23′10.79945″E 26 37°32′38.55831″N 121°23′09.21215″E 27 37°32′39.00604″N 121°23′09.26344″E 28 37°32′39.11965″N 121°23′07.69855″E 29 37°32′39.18028″N 121°23′07.70551″E 30 37°32′39.20518″N 121°23′07.31965″E 31 37°32′39.86851″N 121°23′06.99368″E 32 37°32′40.04022″N 121°23′07.02943″E 33 37°32′39.89422″N 121°23′07.60379″E 34 37°32′39.72878″N 121°23′08.27241″E 35 37°32′39.58407″N 121°23′08.80481″E 36 37°32′39.44425″N 121°23′09.37525″E
烟渔渔港陆域总面积 5.59112 万㎡,包括办公区、水产品加
工区、冷藏区、仓储区、水产品交易区、制冰区、配电室等。
第六条 港区水域
渔港水域:烟渔渔港港池面积 4.57 万㎡,水深-4.0m~-9.0m
不等,位于烟台山以西芝罘湾南端海域,东接烟台水产供销公司,
西至烟台港国际客运码头,北至港前规定水域界点。
渔港用海界址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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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 编号
纬度 经度
1 37°32′40.31″N 121°23′6.68″E 2 37°32′40.31″N 121°23′6.68″E 3 37°32′40.31″N 121°23′6.68″E 4 37°32′40.31″N 121°23′6.68″E 5 37°32′40.31″N 121°23′6.68″E 6 37°32′40.31″N 121°23′6.68″E
第三章 港航基础设施
第七条 航道
烟渔渔港航道使用芝罘湾内公共航道,航道水深>8m,可以
满足各类渔船全天候进出。
图 7.1 航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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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锚地
烟渔渔港锚地使用芝罘湾内 1#公共锚地,水深为-7.0m~
-8.0m 不等,风向稳定,港内水域较为平稳,通常情况下可停泊
各类船舶 400 余艘。
第九条 码头
烟渔渔港现有码头岸线长度 840m,结构型式为重力式方块
码头。其中顺岸码头岸线总长度 500m,码头顶面标高为 4.0m,
浮码头岸线总长 340m。顺岸码头附属设施包括 150kN 系船柱和
DA—A300H 橡胶护舷,间距为 6.0m;浮码头附属设施为轮胎护
舷。装卸作业方式以机械作业为主,辅以人工。
第十条 防波堤
本渔港无防波堤。
第十一条 助航标志
导助航利用烟台港客运码头灯标。
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在本渔港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按本章程的要
求向本港管理机关报告。
(一)报告内容
1.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2.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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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始发港、目的港;
4.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5.总长及总吨;
6.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点
1.进入渔港前;
2.驶离码头前;
3.靠妥码头后;
4.锚地起锚前;
5.锚泊后。
(三)其他报告要求
1.凡进本港的机动船舶,入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
以灯光、旗号与港口调度指挥台联系请示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靠泊。
2.机动船舶进出本港,日间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
规定及时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声号、号灯、号型。
3.如 48 小时内无靠泊作业任务,船只应到指定锚地锚泊。
船舶在指定锚地锚泊时,必须留足甲板部、轮机部的看守人员,
做好应急措施。严禁在巷道锚泊或将船锚投放到航道内。
4.在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主要航行操纵设备故障、走锚
等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
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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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其他信息。
5.在管理区域内有引航员在船引领的船舶,由引航员承担
报告义务。
6.船舶因避风、船舶故障、海上交通事故、人员急病等原
因需进港时,应向本港报告并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签证
1.船舶进港靠泊后,应持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舶、船员有
关证书、证件,按船舶属性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本港,经通报渔港
监督机关,可免于签证、检查。渔港监督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
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3.办理签证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
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
有关证书。150 总吨以上的油轮、400 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
定功率 300 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
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
消除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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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定标示船名、船籍港。
(五)船舶应在进港后 24 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 24 小时的,
于离港前),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
查。签证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六)下列渔业船舶可以实行定期签证:
1.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的
2.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
3.船长 12 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
4.渔业养殖船:定期签证每六个月一次,且连续两次签证
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
请办理签证:
1.职务船员发生变动;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设备发生变化;
3.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4.改变航行区域、用途和作业性质;
5.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
本港水域内,进出港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慢车航行,使用
安全航速。船舶必须按划定航道进出本港,在航道上应靠右边航
行,在穿越航道时,必须加强了望,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和相互追
越。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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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船舶进港靠泊后,要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规定,持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舶、船
员有关证书、证件,到渔港监督签证处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船舶停泊
1.所有船舶在港区内靠岸、停泊,必须服从港口调度指挥
中心的安排。
2.拟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提前向调度指挥中心申请锚位,
并于抛锚后和起锚前及时报告动态。
3.港内油船必须按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泊,确需对
渔船供油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
不得对多艘靠泊的渔船同时供油。
第十六条 船舶作业
1.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
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监
督机关、海事部门、港航局等管理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
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
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2.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
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
由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上述船舶进出渔港时都应申请办理签证。
3.本制度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 GB12268《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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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
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
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生物和财产损毁而
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4.在本港从事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的渔船,需要填写《危
险品货物装卸申报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名称;
危险货物名称、数量、理化性质;
危险货物申请作业和作业时间;
危险货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口联检
(一)船舶抵港前
掌握船舶规范和船舶动态,来港任务,运输合同相关条款和费
用分担情况,了解船方委托代办的事项,如加油加水、上物料、修理、
借支、换船员等,应与船务调度保持紧密联系,在其安排和指挥下工
作。
了解备货情况和靠泊计划,与有关方面事先取得联系,做好准
备工作。
备好船舶进出口报关的联检单证,以便船舶到港后能顺利通
过联检。
(二)船舶在港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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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船方,港方和货方对装卸作业的具体要求,协调好各方关
系。
逐日了解船舶装卸进度,向船方定时汇报,出现状况,及时与有
关各方联系,尽快解决问题。
办理船方委托的其他事项,保存好各种单据,并做好记录。
(三)离港前
根据作业进度和计划,与港方确定船舶出港联检时间,与船长
沟通,做好开航前准备工作。
落实船员是否尽数回船,所需燃油淡水物品等是否办妥,代办
事项是否完成,相关业务单据是否已由船长大副等签署完毕,随船
单证是否备齐,联检单证是否齐全。
(四)离港后
将业务单据及财务单据等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存档结算,以便
做好清账手续和航次结算,办理其他船方交代事宜。
第五章 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岸线管理
本港为石砌基础加混凝土构件制成,所有靠泊船只应慢车靠
泊,如有损坏港口岸壁、岸吊等设施,照价赔偿并补偿误工损失。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
本港为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其下属企业综合经营公
司负责经营管理。港口建设主体负责单位是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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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港口建设需先向渔港监督部门申请,由管理单位与具有建港
资质的单位共同做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建设、
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维护
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是烟渔渔港的管理和设施维护的主
体单位。渔港设施包括:码头岸壁、岸吊、码头硬化货场、路面、
港前水域疏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置,主要宗旨是以港养港、服
务社会、带动发展地方海洋产业经济。
第六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申请
本港经营上以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为主体,经营项目包
括:船只靠泊装卸货物、船只物资供给、鱼货交易、船舶燃料供
应及供水、供冰、电气焊维修作业等。
船舶靠泊装卸业务:0535-6606580
船舶燃料供应:0535-6853563
船舶供冰:0535-6606580
第二十二条 经营项目
本港经营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
1.提供靠泊服务,鱼货地磅称重、电气焊维修
2.渔船生产物资:鱼箱、包装袋、铁盘、钢丝绳、聚乙烯
绳、生活用水、生产用冰、船舶燃料、日常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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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服务项目
本港有室外安全信息发布显示屏,可为来港船只提供信息服
务。每天滚动播报天气预报、通航通告、航行警告。并可为来港
船只、客户等提供有偿广告宣传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港口收费
本港根据烟台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根据市场竞
争情况,适时地调整收费标准(核定标准之内)。
第二十五条 公平竞争
本港所有经营服务项目,都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采取
不正当竞争和非法经营手段进行经营,渔港设立经营管理举报箱
和举报电话 0535-6606636。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码头靠泊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不得在码头进行设
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运作的行为。
所有船只应遵守:
1.任何船只未经许可,不得在航道作业、锚泊。所有在港
前锚地锚泊船只,必须留足航行通道。
2.船舶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时,进港前应改为旁拖,港
内旁拖船只时,不得超过两艘。尾拖舢板及小艇时,拖缆要牢固,
并不得过长,同时显示拖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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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在港内靠离码头(或船只)、抛起锚及移泊时,要密
切注意周围情况,谨慎操纵驾驶,首、尾应派人了望,并按章鸣
号,显示号灯号型,表明本船动态。
4.船舶靠泊、锚泊时,应显示相应的信号;并留足值班人
员,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并能随时移泊;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潮
汐和风流变化及周围船舶动态,防止断缆走锚碰撞事故的发生。
5.在港船舶要及时收听气象渔港,注意本港风情信号,遇
有大风,必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上施工作业管理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必须先做好生产计划,报请渔港监督部
门审批,严格按有关作业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 明火作业管理
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作业场所必须留有值守人员,限制非
工作人员进入;严禁烟火;备足应急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好消防、
溢油等应急准备。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
措施,并持有效的装运危险品证明,经过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后,
方可从事作业。现场要有人员看守。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
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
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
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
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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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
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由出
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上述船舶进出渔港时都应申请办理签证。
凡在港船只进行明火作业,须先向渔港管理部门申请,做好
消防应急预防措施,备足灭火器和消防水。
第二十九条 防污能力建设
本港污染主要是船舶燃料、废旧机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等。为防止油污污染,设置污油回收车、溢油回收毯、围油栏、
消油剂(审批使用)等;有生活垃圾桶、环卫垃圾车。
第三十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环卫部门的垃圾运输车,定期运输垃圾到垃圾场处理;生活
污水处理车,定期将污水送往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
来港船只、人员必须遵守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
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进行
处理。
第三十二条 渔港禁止行为
本港及港前水域、锚地,禁止从事的工作及行为有:
1.禁止船只进行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禁止在渔港的陆
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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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舢板等交通工具靠泊来港船只,禁止从事偷盗行为。
3.本港严厉打击走私偷渡行为。
4.禁止本港工作人员从事鱼货交易、贩卖鱼货、物资供给
等。
5.禁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偷鱼盗物等。
6.港内停泊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试车,如因特殊情况,须经
渔港监督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7.一切船舶均不得在港内进行测试航速、回转性能、校正
罗经等工作。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航道内进行打捞、张设
网具、从事水产养殖、游泳、操艇游玩、射击和钓鱼等。在港内
从事割摆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船只,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方
可进行工作。
9.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专人看守,搞好
防护措施,并经渔港监督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10.港内进行爆破工程,必须事先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11.船舶、码头、仓库发生火警、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
施进行自救,同时将情况、地点报告渔港监督机关和公安消防等
有关部门,在港船舶要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等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
挥,积极配合抢救。
12.港内禁止酗酒闹事,发生纠纷应及时报公安部门解决,
不得在港内聚众殴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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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外国籍船舶和港、澳、台地区船舶在港内停泊,在港船
舶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傍靠和登船参观。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
渔港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溢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所有预案在实施时,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立即向渔港监督机关报
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1.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 48 小时之内
向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渔港监督机关查
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2.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者必须接受渔港监督机关人员
的调查,当事人、旁证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3.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渔港监督机关的同意,当
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4.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
督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水域污染报告与处理
发生水域污染事件,港口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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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应急计划做好污染进一步扩大措施,并及时向渔港监督
部门报告,及时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应急处置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立即启动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其
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经过、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
目等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
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港口经营人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紧急措施,
进行扑救、清除,防止危险源进一步扩散、恶化,把事故损失降
到最低限度,并积极疏散周边居民和财产,减少伤亡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 台风、风暴潮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处置。发布台风或强风警报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
港监督及本港调度人员的指挥调度,到指定地点避风。
渔港发生危险货物起火爆炸、台风风损、风暴潮等紧急事件,
渔港应急抢险分队,按工作分工,及时参入救助和处置,并上报
主管部门。渔港物资仓库,常年备有有关应急抢险所需物资。
第三十八条 渔港畅通保障
1.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
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2.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
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
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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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
锚和停泊。
4.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
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5.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必
须立即报告渔港监督机关。
6.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行为。
7.从事渔港交通运输的渔业辅助船艇,必须经渔港监督机
关批准,并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严禁超载。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等渔港
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造成渔港设施损失,须负责修复赔偿。
9.禁止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游泳。
10.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
急调动。
11.遇到危及渔港安全的紧急情况、防御热带气旋或海难救
助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服从渔港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第三十九条 港口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1.本港设有芝罘区边防派出所警务室,警务辖区为渔港陆
域、港前水域等。渔港发生水上治安事件、犯罪案件时,渔港保
卫科协同驻港边防派出所警务人员,全力处置。
2.当事人对渔港监督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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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
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相关说明
本港章编制单位为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为烟台
市人民政府。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第四十一条 解释
凡本港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渔港
监督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港章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港章的解释权属渔港监督机关。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附录:烟渔渔港港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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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烟渔渔港港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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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 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