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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之聘僱與管理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第三科科長郭耿華
【授課大綱】
壹、政策一、我國開放外籍勞工背景二、外勞開放基本政策三、當前外籍勞工政策重點
貳、相關法令一、就業服務法二、勞動基準法三、人口販運防制法四、相關法規命令
【授課大綱】
參、聘僱一、外國人在台工作項目二、外國人類別三、外籍勞工現況四、聘僱程序
肆、管理一、生活管理二、工作管理
【授課大綱】
伍、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相關規定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相關規定
柒、其他重要規定
捌、案例說明
壹、外籍勞工政策
開放背景:我國經濟受產業結構轉型、國民所得增加、服務業急速成長、教育水準提升及工作價值觀念轉變等因素影響,致使就業市場勞動供需失調、基層勞動力短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78.10起,陸續自泰國、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及蒙古等地開放引進外勞,暫時協助產業及家庭解決勞動力不足問題。
壹、外籍勞工政策
開放基本政策(一)補充性及限業限量原則
1.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之基本政策。2.保護本國國民就業的權益。3.不得妨害我國產業升級與經濟發展。4.避免外籍勞工造成社會問題。
(二)權益保障國民待遇原則1.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及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2.在台工作當受勞工相關法令保障。3.權益保障不因其為外國人身份而受歧視。
壹、外籍勞工政策
當前外籍勞工政策重點:(一) 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原則開放引進外勞
(二) 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緊縮外籍勞工。
(三)推動外籍勞工薪資合理化。
(四)落實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不得違反勞動相
關法令之審核作業。
(五)推動降低外籍勞工仲介費相關措施。
(六)增加外籍勞工來源國。
(七)加強外勞性侵案件通報機制。
貳、相關法令
一、就業服務法
外國人之聘僱管理之基本母法,第五章設
有專章明文規定。
二、勞動基準法
除家庭類外,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權益,適用
勞動基準法。
貳、相關法令
三、人口販運防制法
為加強保護外籍勞工被害人、預防人口販運
案件之發生,乃訂定本法,以特別刑事處罰
規定,補充現行相關刑事法律之不足。
四、相關法規命令
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相關法規彙
編所列。
參、聘僱
一、外國人在台工作項目:
就業服務法第46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
內從事之工作,以下列各項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
立事業之主管。
(三)學校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
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參、聘僱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
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
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參、聘僱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
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
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
專案核定者。
參、聘僱
二、外國人類別:雇主聘僱外國許可及管理辦法(一)第一類外國人(通稱白領外國人):
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1.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學校外籍教師。
4.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7.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 船舶之船員工作。
參、聘僱
(二)第二類外國人(通稱藍領外國人):
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1.海洋漁撈工作。
2.製造工作。
3.營造工作。
4.機構看護工作。
5.家庭看護工作。
6.家庭幫傭工作。
7.雙語翻譯工作。
8.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9.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10.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參、聘僱
(三)第三類外國人: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及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及華裔學生。
(四)第四類外國人:獲准居留之難民、合法工作及居留滿5年並有住所者、依直系血親居留並有戶籍者、取得永久居留者。
參、聘僱
三、外籍勞工現況:
印尼 家庭看護
菲律賓 製造業
泰國 製造業、營造業
越南 製造業、養護機構
外籍勞工主要從事工作項目
參、聘僱
縣市別 總計 行業別 合計 印尼 馬來西亞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總計 364789產業外勞 183928 19672 10 52848 61236 50162
社福外勞 180861 128051 0 22820 1276 28713
桃園縣 65406產業外勞 49179 3635 6 15273 17775 12490
社福外勞 16227 11680 0 1766 165 2616
台北縣 51161產業外勞 22492 2954 3 4756 8007 6772
社福外勞 28669 20382 0 3760 162 4364
台北市 38623產業外勞 1720 50 0 87 1420 163
社福外勞 36903 24938 0 7397 221 4347
台中縣 30761產業外勞 20241 1681 0 4340 7776 6444
社福外勞 10520 7450 0 1060 118 1892
彰化縣 24993產業外勞 16992 1486 0 1971 6204 7331
社福外勞 8001 5703 0 695 79 1524
參、聘僱
台南縣 17616產業外勞 11817 959 0 2513 5268 3077
社福外勞 5799 4003 0 410 20 1366
台中市 15093產業外勞 5160 264 0 1469 1903 1524
社福外勞 9933 6847 0 1426 83 1577
新竹縣 15195產業外勞 9922 340 0 5695 2110 1777
社福外勞 5273 3881 0 457 30 905
高雄縣 14536產業外勞 8899 1608 1 2088 2600 2602
社福外勞 5637 3827 0 615 89 1106
高雄市 12885產業外勞 5412 537 0 3357 736 782
社福外勞 7473 5158 0 1009 49 1257
參、聘僱
四、聘僱外籍勞工程序
(一)非家庭類:
辦理國內求才登記 刊登求才廣告3
日 招募本國勞工(至少21日)
申請求才證明書(30日內)
申請招募許可 申請入國簽證
入國 3日內健康檢查 15日內辦
理居留證及申請聘僱許可
參、聘僱
三、聘僱外籍勞工程序
(二)家庭類:外籍家庭看護工
取得診斷證明書 長期照顧中心推介
本國看護工2名 有正當理由無法聘
僱本國看護工 核發招募許可
申請 入國簽證 入國 3日內
健康檢查 15日內辦理居留證及申請
聘僱許可
參、聘僱
三、聘僱外籍勞工程序
(三)家庭類:家庭幫傭
依親屬表核算點數 點數16點以上
申請招募許可 入國簽證
入國 3日內健康檢查
15日內辦理居留證及申請聘僱許可
肆、管理
一、生活管理1.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事項辦理。
2.入境後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健保、勞保。
3.入境後15日內辦理健康檢查核備、聘僱許可、居留證。
4.入境後滿6、18、30個月應辦理健康檢查。
肆、管理
二、工作管理1.簽訂定期書面勞動契約。2.依勞動契約,雇主核實給付薪資,外國人提供勞務。
3.交付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表。
4.外籍勞工如有連續曠職與雇主失去聯繫3日者,應以書面通報移民署當地縣市專勤隊、當地勞工局(處)及勞委會。
肆、管理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公司)之角色
1.受雇主及外國人委託,辦理聘僱外國人來
台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
2.應與委託之雇主及外國人訂立書面委任契
約。
3.雇主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責任,仍由雇主
負責,並不因委任人力仲介公司代為辦理
相關事務而免除。
伍、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相關規定
一、第48條:聘僱外國人之申請及例外情形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
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者,不頇申請許可。
伍、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相關規定
二、第55條:繳納費用義務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
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海洋漁撈、家庭
幫傭、製造、營造、機構看護、家庭看
護等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伍、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相關規定
三、第56條:通報之義務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
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
頇再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罰則:新臺幣6至30萬元罰鍰)
伍、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相關規定
四、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
1.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
國人。
2.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伍、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相關規定
4.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
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5.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
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6.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伍、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相關規定
7.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8.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 留
證件或財物。
9.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伍、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相關規定
五、第60條:遣送外國人費用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
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
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1.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2.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3.被遣送之外國人。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為保障外國人在臺灣工作權益,必頇經由
雇主合法申請聘僱,如此,才能合法工作,
也才能真正維護其自身在臺的相關權益。
一旦發生違規情事,該外國人可能將會被
限令出境,無法再來臺工作。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一、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1. 觀光、探親等名義入國者。
2. 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外國人。
未經雇主申請許可而為其工作,即違反本條款,
依法處罰新臺幣3~15萬元。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一、第43條:
本條款所謂「另有規定」,係指受聘請擔任各
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之顧問、研究工
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結,
且獲准居留者,不頇申請許可。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二、第59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
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1.2款略
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
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4.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三、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
其聘僱許可:
1.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案例:受聘僱於某A電子公司之外國人Y女士,
為多賺點錢,未經申請許可,於下班後至B公
司打工。與第57條第3款法律效果之差異。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2.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案例:受聘僱於某電子公司之外國人A女士,
下班後至泰國料理店用餐,因與老闆熟識,便
在店內幫忙老闆烹煮食物。
3.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4.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
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
5.違反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
情節重大。
6.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7.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四、第74條: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
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
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
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之主
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外國人在台工作頇注意事項:
一、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應於進入我國後3個工作天內及滿6個月、18個
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由雇主安排前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
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二、應於期限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應於進入我國後15日內,由雇主帶領並檢附相
關文件至您居留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
請外僑居留證。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三、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
未經勞委會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四、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一致:
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
作地點工作。
陸、外國人在台工作之相關規定
五、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1.「非居住者」身分
同一年度居留未滿183天者,以20﹪課稅;但個人
全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1.5倍
(現行基本工資17,280 X 1.5 = 25290元)者,按給
付額扣取6﹪。
2.「居住者」身分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應繳交所
得稅為薪資所得的6﹪-10﹪。
柒、其他相關規定
一、第44條:非法容留工作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違規法律效果:
處新臺幣15萬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柒、其他相關規定
一、第44條:非法容留工作
案例:
來台工作之泰國籍勞工阿文,經常至泰嗨泰國
料理店用餐,而與老闆熟識,某日阿文見店內
客人多,老闆忙不過來,遂主動幫忙烹煮食物,
並端送給客人,當場為警查獲。
柒、其他相關規定
二、第45條:非法媒介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違規法律效果:
處新臺幣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柒、其他相關規定
二、第45條:非法媒介
案例:
A先生所聘僱之印尼籍家庭看護工B女士,因3
年期滿出境,因辦理相關事宜,B女士於2月後
始能再入境,A先生急需看護人員,某人力仲
介公司之雙語翻譯人員C小姐知悉後,乃介紹
連續曠職3日與雇主失去連繫之D女士,為A先
生工作2個月。
捌、案例說明
(一)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的財物
1.案例:雇主李先生合法聘僱外籍勞工阿
娣,為防範其曠職失聯,就未經阿娣的
同意,逕自將其護照、居留證及銀行存
褶擅自扣留。
2.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
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
留證件或財物。
3.法律效果:
A.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67條第1項)。
B.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部(第72條第2款)。
捌、案例說明
(二)雇主頇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予
外籍勞工收存
1.案例:雇主李先生合法聘僱泰國籍勞工
泰迪,每月雖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但
薪資單上未以泰國母國文字標示說明,
致泰迪沒辦法知悉薪資是否正確。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A.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理第43條
第1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
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
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
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
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B.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
之命令之情事。
3.法律效果:
A.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67條第1項)。
B.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72條第2款)。
捌、案例說明
捌、案例說明
(三)雇主不可僱用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1.案例:瑪麗為經通報行蹤不明之外籍勞
工,某天便當店老闆李先生見瑪麗在店
外徘徊,因店內正缺人手,經詢得瑪麗
的同意,聘僱她在店內幫忙包便當之工
作。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李先生: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
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
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瑪 麗: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
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捌、案例說明
3.法律效果:
李先生:
A.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
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
以下罰金(第63條第1項)。
B.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部(第72條第2款)。
捌、案例說明
3.法律效果:
瑪麗:
A.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68條第1項)。
B.廢止聘僱許可(第73條第3款)。
捌、案例說明
(四)雇主不可非法容留外籍勞工從事工作
1.案例:瑪麗為經通報行蹤不明之外籍勞
工,某天便當店老闆李先生見瑪麗在店
外徘徊,經瑪麗向李先生懇求收留,並
表明願意無償幫忙包便當之工作。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李先生: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瑪 麗: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
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捌、案例說明
3.法律效果:
李先生:
A.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
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
以下罰金(第63條第1項)。
B.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部(第72條第2款)。
捌、案例說明
3.法律效果:
瑪麗:
A.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68條第1項)
B.廢止聘僱許可。
(第73條第3款)
捌、案例說明
(五)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
作
1.案例:雇主李先生合法聘僱外籍外護工
西蒂,擔任照顧中風之父親,但除了要
西蒂從事上述許可之照顧工外外,另指
派她到自己開設之餐廳幫忙清潔工作。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
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3.法律效果:
A.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68條第1項)。
B.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72條第3款)。
捌、案例說明
(六)雇主不可將所聘僱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1.案例:李先生想聘僱外籍勞工,但不符
申請資格,而其好友王先生之父親符合
申請外籍勞工之資格,王先生遂以自己
名義,申請聘僱1名外籍看護工阿蒂,
入國後,王先生便將阿蒂帶至李先生家
中,為李先生一家人從事家庭幫傭工
作。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李先生: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
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
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王先生: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雇主
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
人工作。
捌、案例說明
3.法律效果:
A.李、王先生二人各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120萬元以下罰金(第63條第1項)。
B.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72條第2款)。
捌、案例說明
(七)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
1.案例:李先生合法聘僱外籍勞工蘇菲,
許可期限屆滿前,未依規定申請許可,
又因蘇菲表現良好,而繼續留下並聘僱
蘇菲在家中工作。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李先生:
A.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理第46
條第1項: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
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
使其出國。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李先生:
B.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
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
聘僱之外國人。
C.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
布之命令之情事。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蘇菲: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捌、案例說明
3.法律效果:
李先生:
A.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
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
以下罰金(第63條第1項)。
B.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67條第1項)。
捌、案例說明
3.法律效果:
李先生:
C.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部(第72條第2款)。
蘇菲:
A.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68條第1項)。
B.聘僱許可已因期限屆滿當然失效。
捌、案例說明
(八)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
護工
1.案例:李先生想聘僱外籍看護工照顧年
邁的父親,但不符申請資格,乃透過管
道以1萬元購買偽造的醫院診斷證明書
及巴氏量表,藉此據以申請聘僱外籍看
護工。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理
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管理
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體之
情事。
3.法律效果:
A.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
鍰。(第65條第1項)。
B.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部(第72條第2款)。
捌、案例說明
(九)雇主不可藉用無聘僱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
勞保以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1.案例:某公司因本國勞工勞保投保人數
不足,為順利引進外籍勞工,乃假借人
頭,將一些無實際聘僱關係的本國勞
工,加入該公司之勞工勞保,並檢具不
實的聘僱本國勞工切結書,向主管機關
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
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
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
康檢體之情事。
3.法律效果:
A.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
鍰。(第65條第1項)。
B.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部(第72條第2款)。
捌、案例說明
(十)雇主必頇定期安排所聘僱外籍勞工實施健
康檢查
1.案例:雇主李先生合法聘僱外籍看護工
希緹,雖於入國後即依規定安排希緹至
醫院作健康檢查,但工作8個月後,因
一時疏忽忘記再次安排希緹實施健康檢
查,直到有天希緹身體不適,至醫院檢
查被發現未定期安排希緹辦理健康檢查
捌、案例說明
2.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雇主不得有未
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
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
機關之情事。
捌、案例說明
3.法律效果:
A.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67條第1項)。
B.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
全部(第72條第4款)。
簡報完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