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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矯正性別失衡相關政策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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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矯正性別失衡相關政策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 2

    大綱

    前言

    國際建議作法

    各國法令及作法

    南韓成功經驗

    國內矯正出生性別失衡

    現行禁止性別篩檢相關法規

    宣導與倡議

    出生性別比現況

    未來挑戰

    結論

  • 3

    前言

    依據文獻顯示,自然狀況下的男女嬰出生性別比為102-106(男)比100(女)。此比例在自然界相當穩定。

    造成失衡的原因,主要是偏好男嬰、生育數下降,而採取科技達到生男之目的。

    出生性別比 Sex Ratio at Birth (SRB)

    前言:

    1. 出生性別比為新生兒男嬰對女嬰之比值,自然情況下為1.02-1.06。不同國家的出生性別比有所差異。在沒有人為干預下,出生性別比長期趨勢是相當穩定。自然情況下的出生性別比,有許多影響因素。嬰兒出生時的性別比是最高的(即男嬰略高於女嬰),到成人時兩者人數即會相當(SRB 1.00)。這是因為男性胚胎夭折率高於女性胚胎。其他生物影響因素,包括種族及母親年齡。某些亞洲國家有相當高的性別比,達到1.3,高出生性別比情形下,造成適婚男性人數多於女性。

    2. 拜科技之賜,醫療可以透過性別篩檢或選擇性墮胎,主動或被動的使男嬰得以生下,而女嬰則無緣來到人世。性別失衡的原因,主要有三個:男孩偏好、低生育率、性別選擇技術的運用。

  • 4

    前言-續

    重男輕女在亞洲社會是歷史久遠的普遍現象,許多國家有生男偏好與程度不一的嬰兒性別失衡。

    台灣情況亦相當嚴重,在93年時曾高居全球第3名。為響應聯合國政策,消除及預防對婦女及女孩一切形式的暴力與歧視,並降低性別失衡引發的社會衝擊。

    前言(續):1. 重男輕女在亞洲社會是歷史久遠的普遍現象,許多國家有生男偏好

    與程度不一的嬰兒性別失衡,台灣在93年時出生性別比高達1.1,曾高居全球第3名。

    2.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仍積極提高婦女地位,在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積極提高婦女地位。

    資料來源:The World Factbook ,CIA, 2013

  • 5

    性別選擇

    產前性別檢測(CVS,羊膜穿刺術、母血PCR…)性別選擇性流產

    著床後

    出生前

    選擇胚胎性別植入

    受精後

    精蟲分離術受精前

    截錄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17期「台灣女性的生男使命」一文中提到:深感國人女性在母職角色上所遭受之最大困境便是承擔了「生男傳宗接代」的沈重使命。此一歷史性的使命,數千年來未曾改變。近代醫學的進步,一方面大大增進了生產之安全、舒適,另一方面科技之介入,反成女性完成此一「生男」使命時助紂為虐的工具。

    而在性別選擇技術的運用方式,根據受孕階段分為以下3種:1. 受精前:精蟲分離術2. 受精後:選擇胚胎性別植入3. 著床後出生前:產前性別檢測(例:羊膜穿刺、母血及PCR試劑)、

    性別選擇性流產

  • 62003/12/24 自由電子報

    1. 亞洲國家由於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早期除了日本外,其餘地區出生性別比例多偏高,而台灣2003年的出生性別比更高達1.1。

    2. 高出生性別比情形下,造成適婚男性人數多於女性及各種社會問題。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 7

    總統府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

    2005/8/12中時晚報

    總統府諮詢委員:我男嬰多於女 比例冠全球

    總統府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昨天召開第一次會議。諮詢

    委員、專家學者提出數據指出,台灣的新生兒性別比例長期嚴

    重失衡,女嬰明顯少於男嬰,在2003年性別失衡比例更躍居全球第一,超過實施一胎化的中國。這凸顯我國醫界有妊娠性別

    鑑定及墮殺女嬰等不人道行為,她呼籲政府正視人口政策的性

    別問題。

    2005年中時報導:總統府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諮詢委員、專家學者提出數據指出,台灣的新生兒性別比例長期嚴重失衡,女嬰明顯少於男嬰,在2003年性別失衡比例更躍居全球第一,超過實施一胎化的中國。這凸顯我國醫界有妊娠性別鑑定及墮殺女嬰等不人道行為,她呼籲政府正視人口政策的性別問題。

  • 8

    性別選擇是道德、法律及社會議題(WHO)

    性別選擇引發了嚴重的道德,法律和社會問題。主要問題是性別選擇的做法會扭曲自然的性別比例,導致性別失衡的發生。

    改變自然出生性別比,導致性別失衡,顯現了社會上對婦女的歧視和性別成見、貶低女性。

    1. 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指出:性別選擇是道德、法律及社會議題,扭曲的出生性別比也突顯出社會上對婦女和女性的歧視。

    2. 很多人認為禁止性別選擇性人工流產是干預婦女自主權,事實情況卻可能相反,婦女的人工流產是被迫的,而禁止它反而保障婦女免於反覆人工流產的壓力 。

    3. 如果婦女想生下女嬰,多是使用產前性別檢測技術,再依性別而對女胎兒進行選擇性的墮胎。透過淘汰女兒來獲得兒子。某些國家甚至有殺害女嬰的作法。

    資料來源:http://www.who.int/genomics/gender/en/index4.html (WHO Gender and Genetics)

  • 9

    國際建議作法

    建立可靠的數據來呈現問題的嚴重性、對社會和健康的影響及介入的成效。

    透過健康專業團體對使用相關技術,訂定倫理準則並推廣之。

    推動支持女孩和女性的措施。

    發展法律和政策框架,消弭引發性別選擇之根本原因,並促使其通過。

    倡議和宣傳活動,激發社會網絡的討論和辯論,促使強化和擴大對男女平等價值觀的共識。

    聯合國人口基金會,對性別失衡國家之國際建議的做法包含:

    1. 使用準確的系統數據來呈現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對社會和健康的影響及介入(例如:出生通報系統的建立)。

    2. 對相關技術訂定倫理準則法規或婦產界、醫界醫師倫理規範(人工生殖法及優生保健法的規範)。

    3. 推動支持女性的措施(包含法令的修改,如:女性與男性有平等的繼承權、子女可以從母姓,女性也可以傳宗接代 )。

    4. 發展法律及政策完備的法令基礎(例如:完備CEDAW國內施行法、兩性平等法、刑法、醫療法、醫師法、醫事檢驗師法、人工生殖法及優生保健法等)。

    5. 宣導和倡議(透過各種媒體管道,持續加強大眾宣導,如:發布新聞稿、播放宣導短片、辦理整合行銷活動等,持續強化兩性平權意識)。

    資料來源:Sex-Ratio Imbalance In Asia:Trends, Consequences and Policy Responses, UNFPA, Oct 2007.

  • 10

    各國法令及作法亞洲

    印度:禁止檢測、揭露胎兒

    性別及產前性別檢測廣告。

    違者可判處監禁和罰款。

    中國:禁止非醫療理由以外之胎兒性別鑑定、禁止超音波檢查揭露胎兒性別、禁止選擇性別的人工流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歐洲

    英國:禁止醫療理由以外之胚胎性別鑑定。

    歐洲兩性平等委員會:曾就性別篩選問題作成建議提案,考慮要求公立醫院醫師不告知胎兒性別,或至少確保此訊息以較正向的方式提供給父母。

    各國法令及做法如下:

    1. 印度和中國:禁止檢測及揭露胎兒性別、禁止非醫療理由外之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選擇性的人工流產。

    2. 英國:禁止醫療理由以外之胚胎性別鑑定3. 歐洲兩性平等委員會:曾就性別篩選問題作成建議提案,考慮要求

    公立醫院醫師不告知胎兒性別,或至少確保告知訊息應以較正向的方式提供給父母。

    資料來源:

    • The Pre-natal Diagnostic Techniques (Regulation and Prevention of Misuse) Act, 1994

    •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

  • 11

    各國法令及作法-續美洲

    加拿大:嚴格禁止非醫療目的的性別選擇。

    美國:眾議院通過法案,禁止因胎兒性別墮胎,執行醫師將被處以最高5年監禁。

    大洋洲

    紐西蘭:嚴格禁止非醫療目的的性別選擇。

    澳洲:嚴格禁止非醫療目的的性別選擇。

    各國法令及做法如下:

    1. 加拿大和美國:禁止非醫療理由外之胎兒性別鑑定,禁止因胎兒性別進行人工流產,執行醫師將被處以最高5年監禁。

    2. 紐西蘭和澳洲:嚴格禁止非醫療目的的性別選擇。

    資料來源:

    • 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ct of 2004 • The Prenatal Nondiscrimination Act, May 31, 2012•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ct 2004• Ethical 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n clinical

    practice and research, 2007

  • 12

    南韓成功案例1992年1.14→2007年1.07南韓政府措施,包括:

    1987年法律禁止產前性別檢測及性別選擇墮胎

    1994年修訂醫療法規,加重罰則 (如: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鍰及吊銷執照)提升婦女地位和價值,並增加其自主權(如:法規允許女性在婚後對於原生家庭仍有其責任及權利、女性擔任戶長)推動Love Your Daughter媒體宣傳

    資料來源:Preventing gender-biased sex selection: An interagency statementOHCHR, UNFPA, UNICEF, UN Women and WHO

    南韓成功案例:南韓原來的出生性別比在1992年為1.14,經相關措施後至2007年降至1.07,迄今也在1.06正常範圍內,未在上升。

    1. 1987年法律禁止產前性別檢測及性別選擇墮胎。2. 1994年修訂醫療法規,加重罰則 (如: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鍰及吊

    銷執照) 。3. 提升婦女地位和價值,並增加其自主權(如:法規允許女性在婚後對

    於原生家庭仍有其責任及權利、女性擔任戶長) 。4. 推動Love Your Daughter媒體宣傳。

    資料來源:Preventing gender-biased sex selection: An interagency statement OHCHR, UNFPA, UNICEF,

    UN Women and WHO

  • 13

    國內矯正出生性別失衡-衛生福利部相關措施

    跨司署行動策略,由衛服部醫事司、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等單位,共同組成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

    完備法令,公告醫事相關法令、針對醫療機構檢驗所及生技公司實驗室等涉及DNA性別鑑定項目之態樣函釋明令涉及違反醫師法、醫療法及醫檢師法之規定。

    掃蕩違規醫療廣告。

    加強源頭之試劑與檢驗管理,包括檢驗設備、行為與試劑的稽查。

    建立出生性別比監測機制,辦理醫療院所輔導與宣導。

    辦理民眾宣導及倡議兩性平等。

    國內矯正出生性別失衡相關措施如下:

    1. 跨司署行動策略,共同組成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等單位,共同組成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

    2. 完備法令,增訂及函令違反規定者之醫事相關法令規定(包含:刑法、人工生殖法、醫師法、醫療法、醫事檢驗師法、優生保健法等)。

    3. 掃蕩違規醫療廣告(自99 年截至102 年,共有94 件疑似不當宣稱提供性別篩選服務之廣告,並移請衛生局實地訪查後,開罰違規廣告計7件。

    4. 加強源頭之試劑與檢驗管理,包括檢驗設備、行為與試劑的稽查。

    5. 建立出生性別比監測機制,辦理醫療院所輔導與宣導(持續每月以出生性別比為管理指標,進行分析、回報與提醒,並結合縣市衛生局輔導醫療院所 )。

    6. 辦理民眾宣導及倡議兩性平等(於孕婦產前檢查時,提供促進兩性平等衛教資訊,並於101年版起的孕婦健康手冊設置性別篩檢查報專線,設計海報張貼在醫療院所,宣導女孩男孩都是寶,以及鼓勵民眾舉發違法的性別篩檢 )。

  • 14

    現行禁止性別篩檢相關法規刑法第24章墮胎罪,第288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第289條(加工墮胎罪) 、第290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第291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第292條(介紹墮胎罪)

    人工生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

    醫師法,部醫事司於100年1月訂定「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為醫師法第28條之4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

    醫療法,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醫療法,違規醫療廣告查處。

    醫事檢驗師法,部醫事司於101年3月函令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之產前胎兒性別檢驗行為,為醫事檢驗師法第36條第2款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1. 刑法第24章墮胎罪,第288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第289條(加工墮胎罪) 、第290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第291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第292條(介紹墮胎罪)

    2. 人工生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

    3. 醫師法,部醫事司於100年1月訂定「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為醫師法第28條之4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

    4. 醫療法,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醫療法,違規醫療廣告查處。

    5. 醫事檢驗師法,部醫事司於101年3月函令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之產前胎兒性別檢驗行為,為醫事檢驗師法第36條第2款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 15

    現行禁止性別篩檢相關法規-續

    食品藥物管理署函令「商品化之性染色體相關遺傳(即性聯遺傳)疾病檢測試劑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且該等商品不得用於胎兒性別預測,並應於仿單上加註『本產品不得用於檢測性聯遺傳疾病以外之胎兒性別』」。

    優生保健法,第5條本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需具之一資格: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於101年4月增訂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1「本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1. 食品藥物管理署函令「商品化之性染色體相關遺傳(即性聯遺傳)疾病檢測試劑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且該等商品不得用於胎兒性別預測,並應於仿單上加註『本產品不得用於檢測性聯遺傳疾病以外之胎兒性別』」。

    2. 優生保健法,第5條本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3.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需具之一資格: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4.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於101年4月增訂及發布施行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1「本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 16

    +5.4

    增減率%

    6908128,225135,13301-08月

    增減數102年103年出生數

    期間

    出生數及性別比現況

    1.074

    總數

    101年

    1.121

    人工生殖機構

    1.0731.0791.0761.0781.0711.0191.069

    非人工生殖機構

    非人工生殖機構

    人工生殖機構

    總數非人工生殖機構

    人工生殖機構

    總數

    102年103年1-8月出生性別比

    出生性別比現況:

    1. 截至103年1-8月出生數為135,133較去年同期增加。2. 出生性別比截至103年1-8月為1.069,其中區分人工生殖部分為

    1.019,非人工生殖為1.071。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出生通報系統

  • 17

    歷年出生性別比趨勢(按胎次)

    1.111

    1.188

    1.134

    1.115

    1.111

    1.069

    1.0901.079

    1.074

    1.078

    1.020

    1.070

    1.120

    1.170

    1.220

    1.270

    76 78 80 82 84 86 88 90 92 94 96 98 100 102

    性別比 第1胎 第2胎

    第3胎及以上 合計監測及稽查與完備法令規範

    103年

    1-8月

    歷年出生性別比趨勢:

    1. 92年出生性別比曾高居全球第4,95年至99年出生性別比維持在1.08至1.09,高於自然情況出生性別比。

    2. 99年起主動監測、嚴格管制措施及完備法令規範。100年出生性比下降為1.079,國際排名已降到第12名。創16年來(自85年以來)的最低值。101出生性別比再降至1.074,國際排名降為第15 名。創下25年(自76年以來)來的最低點。惟102年出生性別比,再度上升至1.078,有必要持續研議有效對策。

    3. 截至103年1-8月出生性別比為1.069,惟仍需持續努力,以使國內出生性別比能恢復至自然狀態1.05~1.06!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出生通報系統

  • 18

    結論-出生性別比現況及挑戰

    此外,也須靠大家一起強化兩性平權觀念,改變上一代長輩及國人的觀念,持續推動矯正性別失衡相關措施,將失衡的出生性別比拉回正常,全民攜手守護每個心肝寶貝!

    面對性別篩選議題,仍需要政府、醫界及全民一起努力,加強源頭試劑與檢驗管理,避免有心人利用人為技術施行胎兒性別檢測與選擇性別之人工流產

    結論:

    1. 面對性別篩選議題,仍需要政府、醫界及全民一起努力,加強源頭試劑與檢驗管理,避免有心人利用人為技術施行胎兒性別檢測與選擇性別之人工流產。在未來,政府應該繼續與臨床團隊合作,發展支持系統,來協助有生兒壓力的婦女。對於上一代、鄉村、低社經地位家庭,仍需動員社會各界倡議支持。社會也應持續提昇婦女在各領域的平等,將失衡的出生性別比拉回正常,全民攜手守護每個心肝寶貝 。

    2. 持續進行宣導倡議,期望透過宣導改善性別歧視;強化兩性平權觀念。另,塑造社會氛圍,發揮平衡的力量,一同攜手守護女嬰。希望在5年到10年內解決台灣的性別比例失衡問題。

  • 19

    參考資料

    http://www.who.int/genomics/gender/en/index4.html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http://www.unfpa.org/gender/case_studies.htmPreventing gender-biased sex selection: An interagency statement OHCHR, UNFPA, UNICEF, UN Women and WHOThe Pre-natal Diagnostic Techniques (Regulation and Prevention of Misuse) Act, 1994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ct of 2004 The Prenatal Nondiscrimination Act, May 31, 2012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ct 2004Ethical 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n clinical practice and research, 2007

  • 20

    謝謝聆聽

    守護健康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