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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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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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99年4月12日

規範內容

•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包含約聘僱人員) 。

–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規範內容

•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銓審者屬之;約聘僱醫師不適用

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摘錄):適用勞基法之「純勞工」不適用;故有關臨時人員部分,函請法務部就適用規定或因應方法釋疑。

規範內容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舉例說明

• 業務往來: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 指揮監督:如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長官與部屬、中部辦公室與財團法人學產基金會等。

• 費用補(獎)助: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社教司獎勵某關懷協會等。

•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 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受贈

財物

§2、4

5、6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2②

與其無職務

上利害關係

者 §5Ⅰ

推定為公務員

受贈財物 § 6

原則

例外

不得要求、期約、收受 § 4

係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時得受

贈之§ 4但書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5Ⅰ前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

交政風機構處理 §5Ⅰ後

屬公務禮儀 §4、§2④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②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③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同一年同一來源不超過10000元)§4④、§2③ 親屬或經常

交往朋友所為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不受限制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無須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

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

知會政風單位 §5Ⅰ②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6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6②

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案例推演 某日,「阿嘉」於辦公室辦公,廠商「馬拉桑」前來與「阿嘉」寒喧一番後,送上價值不斐的「馬拉桑精釀春天吶喊紀念酒禮盒」,慰問「阿嘉」上班的辛勞「阿嘉」因認為不能收禮,在與「馬拉桑」的一番拉扯中, 「馬拉桑」丟下禮盒跑走了…

如果你是「阿嘉」,要怎麼做?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

§2、7、

8、 9

公務員對於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之飲宴應酬

原則

§ 7Ⅰ

不得參加

例外

§ 7Ⅰ 但書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7Ⅰ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7Ⅰ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者§ 7Ⅰ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7Ⅰ

應先簽報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單位後

始得參加 §9

無須簽報

及知會

受邀參加之飲宴應

酬,與職務無利害關係

原則

例外

得參加 ,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避免 §7Ⅱ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

§ 8

原則

例外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 8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 8

Q: 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廠商因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舉辦之餐會,應如何處理?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摸彩?

A:(一)得參加。尾牙、 開工、上樑等公開舉辦之活

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由於係屬於公開場合,公務員於事先簽奉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該活動。換言之,係由長官決定是否得參加,以免假尾牙之名,行不當飲宴應酬之實。

(二)不得參加摸彩。參加廠商尾牙摸彩即屬於「受贈財物」之情形。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

§ 2、10、16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

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2⑤

無法判斷 請政風機構之諮詢專人協助 §16

應於3日內

簽報其長官

並知會政風

機構 § 10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兼任公職 或業務 §12

原則

原則

例外

例外

兼職禁止,一人一職

依法令規定

出席演講、 座談、研習 、評審(選) 等活動 §13

參與公部門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參與私部門

§ 13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

不得逾新臺幣5000元

§ 13Ⅰ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

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 13Ⅱ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知會政風機構登錄並簽報其長官

後始得前往 § 13Ⅲ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借貸、邀集或參加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 15Ⅰ

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 15Ⅰ

如確有必要者 應知會政風機構 § 15Ⅱ

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 15Ⅲ

Q:某大學邀請本部人事處長官至學校專題講演「公務員服務守則」,可否應邀前往?其支領每小時3000元終點費可否?

A:可前往。

倘為國立大學因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應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後前往,其支領鐘點費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如為私立大學,其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逾新臺幣5000元,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受補助之學校),應先知會政風機構登錄並簽報其長官後前往。

知會、簽報程序

步驟1:詳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 」

步驟2:報請直屬單位主管核章 (機關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

步驟3:知會政風單位

步驟4: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核閱

情況緊急者,得以口頭方式,先行陳報。

參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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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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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單位的關懷與叮嚀

簽報

智慧

知會

如有任何疑問均可諮詢廉政專線電話:02-77366070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公 務 員 服務機關(構)/單

位 職稱 姓名

相 關 人

服務機關(構) 職稱 姓名

通訊地址 聯 絡 電

有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有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事 由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事 件 內 容 大

處 理 情形 與 建

備 註

簽報程序

會辦單位 政風機構 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