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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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律讯 信 托 版

ZZHHOONNGGSSHHEENNGG LLEEGGAALL SSTTUUDDIIEESS ––--TTRRUUSSTT LLAAWW

法规速递 Law & Regulation update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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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19 日 总第 126 期 (周刊)

主 办: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总 编 辑:李佳 执行编辑: 雷妮亚、史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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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Law & Regulation update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

条款》的通知

各车险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

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 3月 14日

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

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

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

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

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

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

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

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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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

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

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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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

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

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

(七)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

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八)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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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的绝

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

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 10%的绝对免

赔率;

(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

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

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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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

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

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

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特种车车损失保险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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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

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

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

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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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

件)失灵;

(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

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

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本车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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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

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

成的人身伤亡;

(九)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十)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二)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

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

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 10%的绝对免赔率;

(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 10%的绝对免

赔率。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

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

分摊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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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

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

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

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

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

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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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

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

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

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

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Page 12: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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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

自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

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Page 13: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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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

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实行 10%的绝对免

赔率。

责任限额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

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

或操作人员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

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

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

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

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

Page 14: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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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

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

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

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

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

满 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

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

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Page 15: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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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

期间。

第五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

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 20%;

(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

缺少一项,增加 1%的绝对免赔率;

(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 10%的绝对免

赔率。

保险金额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Page 16: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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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 24小

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

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

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

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1-绝对免赔率)

第六十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

结案。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

还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五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它事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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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

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

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

保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

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

分保险费。

第六十九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

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5、车上货物责任险

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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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计免赔险

8、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9、指定修理厂险

10、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1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

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

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

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

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

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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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

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规定以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

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

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特约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

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 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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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 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

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

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

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

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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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

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

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

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

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

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

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它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

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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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四)发生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

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五)特种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六)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七)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特种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

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的,特种车损失保险事故

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

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

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释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

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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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

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

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

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

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 28.5 米/秒(相当于 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

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毫米以上,或连续 12小时降雨量达 30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小时降雨量达 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

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

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

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车身划痕】指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

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

事故。

【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市场公允价值】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

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

清偿的成交价格。

Page 24: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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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折旧系数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系数

矿山专用车 1.10%

其他车辆 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

车新车购置价的 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饮酒】指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或操作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大于等于 20 mg/100 ml的。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

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

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

损。

附件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

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

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

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

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

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

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Page 25: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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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

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

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

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Page 26: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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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

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

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

(七)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

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Page 27: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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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九)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的绝

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

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 10%的绝对免

赔率;

(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

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Page 28: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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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

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

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

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

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特种车车损失保险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Page 29: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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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

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

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

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Page 30: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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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

件)失灵;

(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

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Page 31: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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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

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本车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

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

成的人身伤亡;

(九)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十)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二)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

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

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 10%的绝对免赔率;

(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 10%的绝对免

赔率。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Page 32: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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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

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

分摊赔款。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

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

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

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Page 33: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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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

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

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

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

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

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

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Page 34: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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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

自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

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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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

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实行 10%的绝对免

赔率。

责任限额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

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

或操作人员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

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

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

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

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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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

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

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

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

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

满 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

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

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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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

期间。

第五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

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 20%;

(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

缺少一项,增加 1%的绝对免赔率;

(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 10%的绝对免

赔率。

保险金额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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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 24小

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

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

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

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1-绝对免赔率)

第六十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

结案。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

还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五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它事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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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

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

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

保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

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

分保险费。

第六十九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

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5、车上货物责任险

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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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计免赔险

8、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9、指定修理厂险

10、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1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

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

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

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

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

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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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

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规定以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

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

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特约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

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 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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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 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

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

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

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

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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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

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

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

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

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

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

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它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

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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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四)发生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

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五)特种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六)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七)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特种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

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的,特种车损失保险事故

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

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

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释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

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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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

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

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

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

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 28.5 米/秒(相当于 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

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毫米以上,或连续 12小时降雨量达 30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小时降雨量达 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

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

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

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车身划痕】指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

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

事故。

【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市场公允价值】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

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

清偿的成交价格。

Page 46: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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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折旧系数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系数

矿山专用车 1.10%

其他车辆 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

车新车购置价的 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饮酒】指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或操作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大于等于 20 mg/100 ml的。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

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

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

损。

附件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

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

车辆。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

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Page 47: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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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

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

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

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Page 48: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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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

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Page 49: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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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的绝

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

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

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

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

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

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

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

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

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

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Page 50: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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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

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

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

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Page 51: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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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

件)失灵;

(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

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Page 52: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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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

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

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

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

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

事故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

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

分摊赔款。

Page 53: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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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

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

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

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

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

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

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

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

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Page 54: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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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

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

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

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

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

Page 55: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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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

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十)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

事故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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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

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

材料。

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

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

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Page 57: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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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

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五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天或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

起讫时间为准。

其它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五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

保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七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

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不计免赔险

2、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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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

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

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保险人负责赔偿。

释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

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

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

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

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

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 28.5 米/秒(相当于 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

的数据为准。

Page 59: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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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毫米以上,或连续 12小时降雨量达 30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小时降雨量达 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

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

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

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车身划痕损失】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

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

事故。

【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 mg/100 mL的。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

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

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

损。

附件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

主险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

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Page 60: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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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

驶的,采用燃料或电瓶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

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农用型手扶拖拉机、

农用型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

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

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

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Page 61: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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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

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

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Page 62: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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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

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的

绝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

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或其他市

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

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

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

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

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Page 63: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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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

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

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

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

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Page 64: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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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

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

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

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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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

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

件)失灵;

(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

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

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

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Page 66: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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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

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

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

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

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 10%的绝对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

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

分摊赔款。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

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

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

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Page 67: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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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

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

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

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

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

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

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Page 68: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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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

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

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

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Page 69: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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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

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十)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

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

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Page 70: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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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

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

材料。

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

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Page 71: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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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

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

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

明,满 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

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

期间。

第五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

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Page 72: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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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 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拖拉机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 1%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或其他市

场公允价值内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 24小

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

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

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

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

Page 73: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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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

结案。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五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它事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

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

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

保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

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

分保险费。

Page 74: 中盛律讯中盛律讯 信托版 3 / 94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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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

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不计免赔险

2、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

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拖拉机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

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

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释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

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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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

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坠落】 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

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

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

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 28.5 米/秒(相当于 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

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小时降雨量达 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

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

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

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车身划痕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

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

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

事故。

【家庭成员】指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市场公允价值】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

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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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的成交价格。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 mg/100 ml的。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

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

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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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搭桥 银行理财“暗渠”通股市

行业资讯 Trust News

时间:2012-3-18 作者:高改芳 来源:中国证券报

条条“暗渠”通股市,银行理财资金如涓涓细流,入市细无声。结构化信托是“暗渠”

中最主要的一条。分析人士认为,未来银行理财资金入市的渠道可能包括,直接在券商开立

股票账户,或委托基金公司以基金专户形式投资股市。

借道信托

房地产投资“熄火”,实际上给证券市场投资添加了“燃料”。

某信托公司部门总经理程东最近一直奔波于银行和券商之间,发行证券投资类结构化信

托产品成了他目前唯一的业务增长点。自从 2010年下半年银监会发布 72号文,叫停融资性

信托产品的发行后,信托公司 70%以上的业务陷于停滞,其中的重灾区是房地产信托。为了

能延续近两年来年薪百万的“好日子”,包括程东在内的信托经理都把宝押在银信合作证券

投资上。

近两年来,各家银行都在滚动发行期限不一、收益率各异的理财产品。而募集到的理财

资金往往组成资金池。资金池对接的资产范围广泛,包括各类债券、票据、信贷资产和信托

产品等。

程东现在的重点工作就是把银行理财资金引到结构化信托产品(优先级)里。通过这些

银信对接产品,银行、信托公司帮助投资人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或者股票定向增发。

“对银行理财资金而言,用结构化信托方式‘过个桥’,理财资金就进入股市。通过劣

后级对优先级的保障,普通投资者可拿到 5%左右的固定收益,银行理财资金因此规避了直

接投资股票的风险,客户、银行与信托公司皆大欢喜。”程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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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信托是目前引导银行理财资金入市最常用的工具。具体做法是把信托计划的委托

人(即投资者)分为劣后(或称一般、次级投资者)和优先投资者两种。老百姓认购银行的

理财产品,充当信托产品的优先投资人。机构投资者或券商“大户”是劣后受益人。优先和

劣后投资者通常有个资金配比,假如该比例为 2:1,则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了 2亿元,那

么劣后投资人就要出资 1亿元。当信托财产发生本金亏损时,劣后受益人的 1亿元要先承担。

而如果约定优先受益人的年收益率为 8%,即便信托计划结束时实际获利达到 30%,优先投资

者也只获利 8%,剩余 22%的盈利都归劣后受益人。

“证券投资类结构化信托产品恐怕是目前银信合作当中唯一畅通的途径。”程东介绍。

“暗渠”通证券

这些年券商看到证券投资类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市场机会,早已主动出击。在上海某知名

券商供职十余年后,老边成了投资界名人。在他博客的显眼位置,推荐了一款“伞形结构化

信托产品”。通俗地说,就是在一个主信托账号下,设置了若干个独立的子信托。每个子信

托都是一个小型结构化信托,单独投资操作和清算。这种伞形信托能够帮助小私募基金以杠

杆融资方式放大资金量操作股票,老边大肆宣传其所在的知名券商正在发售的这款产品。

银行也很愿意理财资金进入此类伞形信托。因为银行可以获得信托资金托管费收入,优

先级产品的销售收入,优先级产品收益扣除给老百姓的收益之后剩余部分为银行的理财手续

费收入。因次级受益人的资金多为券商、投资顾问在发行银行体系外寻找,因此银行还将获

得次级受益人贡献的存款。

结构化信托是私募基金最长采用的、吸引理财资金的方法。绝大多数证券投资结构化信

托产品都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而目前处于风口浪尖的私募基金博弘数君更是将银行募集的

理财资金,通过与信托、有限合伙企业或基金专户合作,投资于许多股票的定向增发。去年,

外贸信托-博弘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了三十多期。

某国有银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人承认,银行理财资金一直通过信托公司创设的信托产品进

入股市。银行一般是利用存量理财资金池中的一部分认购信托,或者专门针对信托产品发行

一款理财产品对接。信托产品可针对银行理财资金的喜好,设计成管理型或结构化。由于管

理型信托产品收益不确定,目前许多银行不愿认购管理型产品,而偏好结构化信托产品。

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截至 2012年 2月 26日信托公司推出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共

有 1641 只(不包含期间已清算、终止的产品),其中结构化产品有 478 只,占比高达 29.13%。

甩开信托公司?

“目前银行理财资金入市基本都要通过信托公司。如果银行撇开信托公司,直接到券商

开立股票账户,投资证券市场,信托公司如何安身立命?”程东私下琢磨。

有消息称,银行理财资金有望委托券商实施资产管理,即以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的名

义,开立沪深股票账户,由券商负责证券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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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信托界人士普遍认为,银行理财资金直接在券商开户恐怕会

带来不小风险。因为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进入证券市场,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会事先

签署资金信托合同,明确约定银行资金来源性质。在此种操作模式下,银行不能动用存款等

负债类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此外,在银行把理财资金划给信托公司时,通过划款记录,可以分辨出银行划来的该笔

资金是来源于理财账户还是存款账户,这就增加了一道“防火墙”。

“历史上银行资金通过券商委托理财而损失惨重的例子很多。”程东说。为此,银监会

在 2009 年 7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令禁止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或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

金融业内人士邓举功表示,银行理财资金只能通过信托间接入市,既可以防止银行存款

资金蒙混“越界”风险,又可以发挥信托的灵活性,在信托产品结构方面引入多种创新设计,

满足银行理财的许多个性化需求。

无论怎样,哪怕只有 10%的增量理财资金入市,也将极大提振股市信心。公开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 19176款,发行规模为 16.49万亿元,较 2010年增长

幅度高达 1.34倍,而 2011年 A股流通总市值不过 16.3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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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信托业发展趋势

时间:2012-3-14 作者:鲲辽 来源:卓越理财

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都在强化和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信托业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

信于民,因此,构建信任基础是信托公司开展一切信托业务的唯一出发点。

现代信托产生在英国,繁荣在美国,创新在日本,可谓是个不折不扣的舶来品。

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与银行、证券业一般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过程,

目前大部分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信托、银行及长期资本市场出现了同步发展的趋势。随着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发达国家信

托业的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动向:

由一到多

在国外发达国家,信托的发展趋势可谓是由一到多,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信托职能多

元化。除了财务管理基本职能外,信托的金融职能、社会服务职能、投资职能越来越重要。

在其发源地英国,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运用领域包括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

管理、各种慈善基金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其中,以个人为受托人的信托业务占业务

量的 80%,以法人身份承受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占业务量的 20%,个人受托业务集中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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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遗嘱和管理遗产。英国的信托业相当规范和成熟,市场基础十分牢固。快速发展的美国信

托业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帮助别人进行财产管理。发达国家在继续强调信托财产管理职能的

同时,对信托的其他职能也越来越重视。如日本在二战后建立的信托银行制度,增强了信托

机构的融资职能,极大地加大了吸收社会游资的力度,并为日本的产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提

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

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并且这一功能与信贷有本质

上的区别,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多边关系,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

结合,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另外,国外信托代理证券、基金业务极为普遍,有些发达国家的信托机构已经将金融

服务推广到保险、租赁、期货等其他领域。可见,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

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使信托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机能。

由简入繁

除了职能定位更加多元化,其繁杂的业务领域也是信托发展的趋势。目前,全球的信

托业务领域不断增多。其业务已经推广到纳税、保险、保管、租赁、会计、经纪人以及投资

银行等服务领域,并出现国际化的趋势。

首先,信托的定义被模糊化。由于国外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机构交叉,

使信托这一独立的金融机构概念含混不清。在美国,几乎每家银行都有专门开展信托业务的

分支机构,银行把信托业务和其他银行产品分件交易,重新组合,以向客户提供更新的金融

服务也日益流行起来。信托与证券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两者在证券业务上表现为既竞争又

合作。在日本,信托机构分担证券业务的倾向十分明显,信托资金投资证券的情况很普遍,

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民储蓄形式逐渐从存款和信托转向证券的趋势。不少国家在信托机构

经营证券业务方面,几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其次,信托投资业务逐步国际化。1984年 5月,日本与美国达成协议,允许美国及其

他西方国家银行参与日本的信托业务,开放日本的信托市场。不久,美国花旗银行、英国巴

克莱银行等被批准在日本开展信托业务。同时,西方国家也允许日本的银行到其国内经营信

托业务,使日本的信托银行体制进入欧洲国家,从而促进了日本和欧洲国家信托业的交流和

发展。这种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刺激了各国同行业新业务的开发,各国信托业的经营经

验日益成为共享的财富。信托公司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加快,主要表现在信托机构和信

托业务的国际化。当年日本与国际金融机构在信托业务方面的合作,不仅促进了日本信托机

构的发展,也繁荣了其信托市场。我国加入 WTO 带来了金融业的开放,也必然吸引大批国外

金融机构经营国内信托市场,从而促进我国信托业和信托机构的繁荣和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借鉴其先进的技术和理念,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

再次,信托品种种类愈加繁多。西方国家的信托品种一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创新。比如在日本,除了金钱信托以外,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使其信托业务形成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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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广、种类多、方式灵活的特点,其中贷款信托就是其独创的信托新品种。早期信托的主要

利用者是个人,发展到现代后,公司企业早已成为重要的利用者。信托的应用领域也从主要

用于家庭和民事领域,发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最后还有提一点的是,全球主要发达国家都在强化和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发达国家

的信托业之所以发达,主要原因是其信托观念早已根深蒂固。信托业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信

于民,因此,构建信任基础是信托公司开展一切信托业务的唯一出发点。我国现有的信托公

司在经过整顿后,一方面应加强自身的管理,重塑信托形象,另一方面应成立行业协会,重

视信托理财的宣传,转变个人理财观念,提高全民信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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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大爆炸下的私人银行与券商财富管理

时间:2012-3-14 作者:黄碧筠 来源:环球财经

中国个人拥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高达 62万亿元人民币,中国财富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

机——这是建设银行(00939.HK)和波士顿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

中截止到 2011年底的数据。而其中更有价值的是,可投资资产在 6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

净值家庭达 121万户,其拥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为 27万亿元人民币,占到个人拥有可投资

资产总规模的 44%。中国已成为亚太地区(不含日本)最大的财富市场。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发展经验,它们为高端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囊括了

丰富的个人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既要综合考虑客户在证券、保险、房地产等方面的投资情况,

又要分析客户的税务、投资期限以及财产结构等方面,为客户制定长期的投资组合方案。然

而,国内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仍未达到上述的水平,只有一些大型银行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

源和产品优势,创建私人银行部,较早涉足财富管理业务并奠定了基础;其后,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入到此行列中。

既然中国的资产管理服务业已起步,那么,大型银行私人银行部、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

等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水平,又孰优孰劣?产品又有何差异性呢?

私人银行

与券商定向资产管理的相似性

2007年,中国国内首家国有银行开设私人银行业务,拉开了财富管理的帷幕,经过近

几年的发展,目前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有银行与第三方理财公司。

而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资产管理业务在管理层的支持下于 2005年得以重启,适逢

2006~2007年出现了历史罕见的单边大牛市,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黄金的试水机

会;随后的大熊市和震荡市中,催生了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衍生工具,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更朝着对冲基金模式发展,这种有效抵御下行风险的投资管理模式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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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 6年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发展主要着眼于如何通过投

资国内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证券来实现客户财富的增值,投资方向单一、投资工具有

限、仅仅关注客户局部资产,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功能;在后一阶段里,佣金战

白热化程度越发高涨,佣金率下跌趋势不可逆转。因此证券公司迅速从单纯提供交易通道的

经纪商向提供综合理财解决方案的金融服务商转变,为高端客户提供除证券投资以外,更多

层次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下面将列举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相似性。

首先,财富急速扩容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是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两大基石。与众多追逐

财富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相比较,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一样先天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优势,

客户基础扎实。

其中,财富管理对于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客户来说仍是个新兴事物,可挖掘的空间巨大。

证券公司在开展财富管理业务时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而不需要过分依赖其它的外部资源。

其次,良好的销售渠道与强大的销售队伍也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的突出优势。

证券公司可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除了销售自主品牌的理财产品以外,还代销多种类型

的理财产品,如开放式基金、阳光私募等,为客户在配置资产时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选择。

最后,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一致的,两者均具备了

“私密性、高端性、沟通性以及轻松性”四大特点。

“私密性”是指两种业务均是一对一的一站式服务,根据客户的理财需求制定解决方

案,整个理财过程只有管理人与客户了解,资料绝不公开,客户的合法资料得到很好的保护;

“高端性”是指无论私人银行的财富管理还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它们的参与门槛都很高,

两类业务均是针对高端客户群体的;“沟通性”是指这种一对一的业务为高端客户提供多种

了解其资产管理情况的途径,如面谈、电话、电邮、传真等,而且沟通是及时、有效和全面

的;“轻松性”则是指在专业团队的规划与管理下,高端客户可以轻松理财,大大消除由于

专业不足而导致投资失利的烦恼。

券商由资产管理向财富管理延伸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重启以来,尽管个性化的理财需求源源不断,但由于开发不足、成本

过高、灵活度不够等原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一直远远落后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若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能成功将专家理财结合证券投资、提供更多灵活的理财增值服务作为业务

发展的突破口,将有助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持强劲的发展后劲。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定向、集合以及专项等三项业务。其中,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对单一客户进行的,根据客户理财需求量身订制投资方案,其本质与目

前私人银行的财富管理相仿。因此,证券公司可依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平台,综合考量高端

客户整体的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常用的证券投资以及外购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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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全局性的资产配置,为客户提供更多综合性的增值服务,藉此建立起内涵更丰富的资产管

理业务体系。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向财富管理延伸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专家理财结合证券投资管理,有效鼓励客户长期投资,提高高端客户的稳定性。

在这种新的业务模式下,证券公司不仅要考虑客户所委托的资产,还要充分考虑客户整

体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其他理财需求,为客户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方案(即需要投资哪类资

产,其投资比例分别是多少)。由于这样的资产配置方案是基于客户的整体情况而设定的,

配置了多种类型的资产,且不同类型资产的相关性低,因此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得到有效控

制,大大降低客户投资的波动性,使客户更愿意长期持有,提高客户的认同度和稳定性。

其次,证券公司从“单一的投资管理”向“一篮子的理财解决方案”转变,为客户提供

更多灵活的理财增值服务,有利于证券公司改善收入来源结构。单纯的投资管理只能为证券

公司带来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费用,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空间不断下降,将影响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的后续发展。但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理财规划,从同质化走向差异化,将是未来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方向,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最后,综合理财方案涉及到内外部理财产品的配置,促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基金等金融

机构加强合作。

证券公司为高端客户制定最优的理财方案,建议客户配置的资产不仅局限于公司内部理

财产品,也会包括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外部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暂时并不

能代销所有类型的理财产品,当客户需要外购理财产品时,证券公司可借此契机与外部的金

融机构通力合作,将原来“两强相斗”的竞争状态转变成“强强联手” 的合作状态。此外,

通过长期的对外合作,证券公司也可多了解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尤其是创新产品,汲

取其精华,将创新元素融入到自主发行的产品当中,培养核心竞争力。

监管建议

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伴随着财富管理需求的激增。相对于财富的迅速累积,投资

者将面临信息的匮乏、对自身风险承受力的难以准确判断以及投资研究能力欠缺等一系列难

题,亟需“理财专家”型的专业团队为其管理财富。

目前,仅有实力强大的银行以及为数不多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成为财富管理业务的先行

者,证券公司凭借其投研、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经验以及风险控制等综合实力,也很有希望成

为财富管理市场新兴力量,为财富管理注入新的活力。“理财专家”型的专业机构多元化可

促进同业良性竞争,使之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利益,有利于财富管理业务的长期发展。

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建议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财富管理业务试点。借鉴西方

发达国家私人银行的先进做法,结合国内银行及第三方理财机构前期的理财经验,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部应在内部逐步建立起财富管理机制、流程以及有效的风控措施;引进与培养“理

财专家”型人才,打造核心优势;积极寻找外部合作伙伴,实现多方位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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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厉兵秣马 下一站房地产并购

时间:2012-3-16 作者:李高阳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在房地产调控继续深化的背景下,部分“先知先觉”的信托公司已然开始厉兵秣马,准

备在房地产并购中分得一杯羹 。

2012年的信托公司似乎显得有些迷茫,继银信合作和房地产信托两大业务领域被严格

控制之后,信托公司在探索和挖掘高利润来源的道路上,一直未有停歇。

在房地产调控继续深化的背景之下,行业的兼并重组将不可避免地到来。那些“先知先

觉”的信托公司,已然开始厉兵秣马,准备在房地产并购中分得一杯羹。

地产业洗牌中的机遇

“虽然还没有开始做房地产并购业务,但一直在准备,包括项目的储备、人才的招揽以

及相关知识的学习等。”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上述人士提到的房地产并购,目前并没有大规模出现,但是基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形势

以及调控政策坚定不移的趋势,在将要出现的房地产行业整合中,信托公司若想“抢滩登

陆”,提前做好“功课”就显得十分必要。

从政策面来看,今年的楼市调控将继续从严。3月 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 2012年

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并逐步

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实际上,业内人士对于中央在楼市上的态度早有预期。去年 12月,中坤集团董事长黄

怒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表现出坚定的决心,调控将延续高压,楼市将进入漫

长的冬天,“政府已有的调控成果并不会轻易放弃,开发商要做好心理准备,明年房价和去

年、前年相比,会下降 30%左右。”

“房地产资金链十几年来从未如此紧张过,”黄怒波预计,2012年将出现行业洗牌,

“中小开发商肯定要退出去的,大企业也会死掉一些。”

大规模的并购机遇虽然并没有到来,但从去年的情况来看,房地产行业并购已经在引领

并购的浪潮,而这一趋势极有可能将得以延续。

清科研究中心提供给本报记者的数据显示,在 2011年,能源及矿产、房地产、机械制

造、生物技术/医疗健康等行业并购引领并购浪潮。房地产行业居并购市场第二。2011年房

地产行业完成的并购交易数量为 113起,占并购总量的 9.8%;并购交易金额达到 54.49亿

美元,占并购总额的 8.1%。

三方参与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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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托公司参与房地产并购,全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联盟秘书长闫宗成告诉本报记者,

主要涉及三个主体,收购方、被收购方和信托公司,“房地产行业兼并重组,肯定需要各种

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支持,信托具有极强的灵活性,能够以发行信托计划、与房地产私募

基金合作等方式参与并购。”

从项目供应角度来看,调控政策使得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转让股权在市场上时有出

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站显示,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5%股权在该所挂牌转让,

转让方为持有海南金萃 50%股权的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0年,海南金萃

主营业务收入为 0,利润总额为-115.67万元,净利润为-120.65万元。

一些上市公司在近期也纷纷剥离地产业务。近日,中恒集团宣布,以 5.46 亿元转让旗

下房地产业务,武汉控股将现有房地产业务置出,铜峰电子拟出售持有的铜陵中泰地产有限

公司全部股权。另外,国资委要求央企突出主业,包括东方航空在内的央企也着手转让房地

产资产。

从项目的需求方来看,对于资金储备充裕的大型开发商来说,并购将为其低价拿地或在

建工程、迅速拓展开发区域、提高资金周转带来极大便利。

近年来,地产“龙头”万科一直通过并购的方式拿地。正略钧策管理咨询顾问龚超表示,

2005年截止到如今,万科已耗资数百亿完成百余起收购。通过并购、合作来扩大业务,是

万科近年降低土地成本的惯用策略,其目的一是通过并购进入之前没有开展业务的地区,实

现其战略地域布局;二是通过收购成品项目或成熟土地,节省开发时间,从而降低成本。

但是,并购需要体量庞大的资金,而信托具有募资上的优势和极强的灵活性,因此在房

地产并购当中,信托公司大有可为。

北京信泽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巍告诉本报记者,房地产并购很可能成为信托市

场的一个亮点和业务增长点,一些信托公司正在积极开展此类的业务探索,包括设立基金、

甄选合作伙伴、储备项目、招揽人才、完善风控、提高后期管理能力等。信托机构在开展房

地产并购业务的过程中,既要发挥自身的灵活创新优势,更要在价值发现、资金杠杆、风险

把控、增值服务等方面体现出专业的资源整合能力。

信托的角色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在参与房地产并购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扮演着为收购主体融资

的角色。

王巍曾在《中国建设报》上撰文阐述,房地产并购信托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

的方式募集资金,并采用贷款、股权投资或者权益投资等多元化的资金运用策略,在灵活配

置资源和专业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助力合作伙伴完成房地产并购。这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源在

并购整合领域的一种有益尝试,有助于盘活房地产行业的存量资产和提升房地产企业的专业

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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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目前市场上来看,该类产品可谓凤毛麟角。去年 5月,中信信托成立一款名为

“中信乾景·北京海洋广场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该计划分三期募集优先级资金,总共

12亿元,募集的资金在中信信托成为新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公司)100%控股股东之

后,向其发放股东借款,主要用于收购北京海洋广场项目物业。

王巍认为,目前,带有过桥融资性质的杠杆收购,可以说是房地产并购信托的主流。从

收购主体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现有主体型和新设主体型。

前者是以现有的存续公司作为收购实施主体,由信托公司提供外部融资支持,在真实收

购方的直接主导下完成房地产并购交易;后者是由信托公司主导设立 SPV(特殊目的公司),

并在信托资金注入之后由其操控 SPV直接实施对房地产项目的并购整合。

房地产并购信托的收益也颇为可观,上述中信乾景信托计划的预期年收益率为

11%~13%,高于去年房地产信托产品平均收益率 10.2%。高收益无疑成为吸引信托公司参与

的因素之一。前述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如果信托公司风控严格、产品结构设计合理、公司实

力较强的话,发行这类产品肯定会得到投资者认可。

此外,该人士称,“目前房地产信托受到严格监管,但是对信托公司参与房地产并购目

前应该还没有限制,所以我们会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在这个领域进行探索和尝试。”

逐鹿并购战场

去年房地产并购风起云涌,业内人士认为,今年的地产并购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2012

年有可能成为中国地产并购的元年。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的数据显示,去年以来房地产行业的股权出让共有 183宗,较上年

同期猛增六成五,与此同时房地产信托融资到期偿付,可能将成为引发房企并购热潮的导火

索。评级机构惠誉也认为,中国房地产商的两极分化将会持续。

实际上,包括房地产私募基金和信托等各路资本,都对并购“蛋糕”虎视眈眈。

在闫宗成看来,与房地产私募基金相比,信托公司缺乏并购能力,“信托主要作为募资

平台,几乎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没有并购经验,而房地产私募基金有较强的发现项目、改造提

升项目等专业能力,这对于操盘主体来说至关重要。”

王巍则表示,单从信托机构的发展特点而言,如果想把房地产并购业务做成长线的、有

足够利润贡献度的业务,至少需要在四方面做好准备:一是确定相对明晰的并购标准以及项

目筛选机制;二是建立具有较强自主驾驭能力的专业运营团队;三是优化具备风险控制和资

源整合等复合功能的后期管理体系;四是完善基金化、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募集体系。总之,

团队和渠道是根本,前期的价值发现能力和后期的风险管控能力是关键。

对于房地产并购信托所蕴含的风险,用益信托分析师颜玉霞告诉本报记者,首先是房地

产行业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另外要看信托资金介入到并购的哪个阶段,“如果前期介入,风

险在于并购项目能否成功;如果中后期介入,风险在于实施并购后项目能否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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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银监会一系列政策来看,监管层希望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方向发

展,而信托公司参与房地产并购,主要还是发挥融资的作用。

有信托公司人士直言,“信托公司转型需要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对于并购这个市场

我们也在观望,这方面以后如果做大了,不排除监管机构会加强"指导"。”

房地产并购信托能否再次上演房地产信托的“疯狂”?分析人士认为目前仍不好预测,

但是与房地产信托融资风险系数高达 3%不同的是,信托公司参与房地产并购,可以像上述

中信信托产品那样,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而股权投资的风险系数仅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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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直销开启 渠道之争升级

时间:2012-3-16 作者:姜晨 来源:中国经济网

信托行业里热闹的不仅是各类产品的“百花绽放”,还有销售渠道的“寸土必争”。长

期以来,信托公司大多通过银行代销其信托产品。而随着信托行业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信托

公司开始动起“自立门户”的计划和打算,信托直销也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在政策层面上,信托直销也得到监管层的充分肯定。去年 10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

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信托公司异地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打破了

壁垒,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直接营销。受此政策效应的带动,各信托公司积极开

展“军备竞赛”,通过在各地筹建或重组财富管理中心和建立直销公司壮大直销队伍,以期

在未来信托销售渠道争夺上更具有竞争力。

不过,虽然有政策的支持,但是不能回避的现实是信托直销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有

欠火候”。中国利得财富管理研究院指出,信托直销的诞生暂时还不会引发信托销售渠道的

变革。数据显示,尽管异地直营销售渠道已被打通,但异地营销中心想与商业银行庞大的营

销网络相抗衡,实在是杯水车薪。去年 90%左右的集合信托产品是依赖银行渠道完成销售的,

可见信托公司的直销能力仍十分有限。

此外,信托公司自身也不具备大规模建立销售网络的条件。从目前建设的销售网络情况

来看,大多是建立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要实现全网络覆盖还需要时间。更何况,在信

托直销业务上,目前信托公司最重要的工作环节是大力开拓市场以及在第一时间抢占客户资

源和项目资源。如此说来,“小步快走、深耕细作”要比“盲目扩张、搞大跃进”更能符合

信托公司自身意愿,也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当然,信托直销的出现对于整个信托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从投资者角度来说,也可

以有更多产品选择的机会,从而获得更多实惠。比如,在银行渠道,投资者可以买到信托公

司在银行代销的信托公司,而在信托直销渠道,投资者可以有机会购买到信托公司为直销渠

道预留的专属产品。这些产品可以让投资者在产品期限、投资领域等方面有更多选择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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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一般收益更高而且风险适中,与银行代销产品形成差别竞争,从而更加丰富产品线,提高

信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总而言之,信托直销是未来国内信托行业发展的大趋势。这种趋势将伴随着信托行业的

不断发展而逐渐被人们所熟知。目前,虽然信托直销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这种新生模式的

成长性已经不容忽视,而信托销售渠道争夺的“拉锯战”也就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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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不明确及其负面影响是什么

时间:2012-3-13 作者:好买基金网 来源:好买基金网

法系之间差别的认识和处理的偏差导致了中国信托法上的立法误区。信托最早起源于英

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受信托法律性质“双重财产权说”的影响,受托人对信托

财产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

有权”,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因而在接受信托制度时,没有沿袭英美

法系国家的“双重所有权”的提法。我国信托法当初立法时,简单的标新立异,既不采用英

美法系的概念,也没有遵循大陆法系的要求,而是将“所有权”称为财产权,而对所有权的

“转移”二字予以故意回避,改称为“委托给”。我国信托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可见《信托法》并未明确信

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将受益人应该享有的用益物权没有明确,产生了信托法上的

误区,也严重影响了受益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制了中国信托业的发展。

第一,不利于确立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赋予受托人独立的财产权,受托人就不能

名正言顺地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处分信托财产;第二、不利于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只有信

托财产转移于受托人,方能确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如:

信托财产所有权不转移,就不能有效排除委托人是否将信托财产抵押给他人,为他人设立了

担保物权,进而就不能有效排除受托人,或者获得资产免于物权追及力的影响;第三、正是

因为所有权转移不明确,似乎委托人仍然可以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法才在第 4章第

1节第 19条至第 23条,不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区别,规定委托人具有一系列的权利,

特别是第 22 条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有信托撤销权,造成他益信托中两个撤销权之间的冲

突,影响了受益人的权利。

同时,不将信托财产的转移规定为信托关系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委托人和受托人之

间只要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将特定财产设定信托,在实践中势必会造成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之间的混淆,结果可能是信托混淆为委托,风险隔离效果落空,或者委托混淆为信托,利用

风险隔离的法律效果规避法律,逃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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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合作重抬头 信托公司试水融资平台类资产证券化

时间:2012-3-1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信托公司有望成为继银行之后,为地方融资平台“输血”的第二主力。

2012年短短数月,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天津信托、长安信托、中铁信托等信托公司

为地方融资平台已提供上百亿融资。中融信托将政信合作列为今年的业务重点,各业务团队

上报的项目达数十个。多位信托公司高管预计,如果银监会不出台限制性的监管政策,信托

业全年可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 2000亿-3000亿元融资。

“这将是很大的一笔钱,财政部今年代地方发行的地方债也才 2500亿元。”北京一位

信托公司高管认为,信托公司在平台融资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可以针对融资平台对地方

政府的应收账款做资产证券化。

政信合作曾在 2009年掀起一波高潮,后因风险问题被银监会限制,在 2010年萎缩。今

年以来,信托公司重新大规模涉足,一方面是因为银监会调整了对融资平台的监管政策,金

融系统对融资平台的风险也进行了重新审视;另一方面也是经营压力使然。今年信托公司的

经营环境非常严峻,曾经创造大部分信托业务收入的房地产信托,面临巨大的兑付压力,新

增房地产信托项目需要逐单报监管部门审批。

缓释平台流动性压力

信托公司愿意重新涉足地方融资平台,既基于政策放松,也是因为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风

险判断发生了改变。

一位资深银行家近日就对本报表示,地方融资平台的问题并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大,

2011年地方融资平台资金高度紧张,是因为银行基本切断了其资金供应。无独有偶,一位

信托公司总经理也对本报表示,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至少要比为中小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融资

小得多。

地方融资平台目前也乐于接受信托资金。在资金链较为吃紧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通

过信托融资的成本达 12%左右,高于银行贷款成本。但是,信托资金效率较高,也不像银行

附加提供存款回报等各种条件。

因而,信托资金的综合成本并不比银行贷款高多少。同时,信托融资在交易结构设计上

更灵活,比如,平台可以将其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信托公司融资,而银行不太愿意

接受这样的担保条件。银行对“借新还旧”通常较为忌讳,而通过信托融资,平台能偿还部

分到期银行贷款,缓释流动性压力。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目前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意识已经被唤醒。但在银监会严控房

地产信托之后,整个信托产品呈现供应严重不足的状况。信托公司除了发行部分上市公司股

权质押产品、矿产能源信托产品外,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出现断档,而政信合作产品正好可以

弥补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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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现在比较抵触房地产信托产品,对于政信合作产品的看法则较为积极。”一位

第三方理财公司总经理说。

尽管有意大规模涉足,但信托公司在平台选择上仍非常审慎。综合各家信托公司发行的

产品和内部风控标准来看,信托公司对融资平台的选择偏好是,要么级别足够高,要么现金

流足够好。

如中信信托、长安信托等公司倾向于选择省级融资平台,中融信托倾向于选择长三角地

区、现金流能够全覆盖、经整改退出平台管理的城投公司,天津信托倾向于选择天津本地的

融资平台,和天津城投旗下企业有大量合作。

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偏好,是因为“如果是省级融资平台,盘子大,融资渠道多,其背后

是省级政府,风险更为可控。”一位信托公司高管说。而长三角地区的城投公司,现金流很

好,即使层级较低,信托公司也愿意接受。

类资产证券化

相比 2009年,信托公司在此轮政信合作中显得比较审慎。

在 2009 年的融资狂潮中,信托资金大量帮地方融资平台“做杠杆”,即信托资金作为

平台的股本金,使得平台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撬动银行信贷资金进

入。但今年已鲜有信托公司敢采取如此激进的交易结构。

同时,不管是信托贷款、资产买入返售还是地方融资平台应收账款的类证券化,信托公

司一般都要求融资方追加额外担保,比如土地、房产、其它优质公司的股权等。

“如果不追加担保,等于现金流的来源单纯依靠地方政府,风险太大。”一位信托公司

项目审查人士说,该公司不会单纯依赖地方政府的信用,项目必须做实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

还款来源。

在交易结构设计上,针对省级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多采用直接贷款或资产买入返售的债

务融资方式。对于层级较低的融资平台,则多是针对融资平台对地方政府的应收款进行类资

产证券化。

例如,中信信托正在发行的“中信盛景·天津区域发展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期”,

就是采用信托资金直接为融资方天津城投集团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的交易结构。其原因就在

于,中信信托认为,天津城投作为天津市属超大型融资平台,总资产超过 4000 亿元,净资

产过千亿元,融资主体资产规模较大,偿债能力、融资能力较强。

除了直接贷款和资产买入返售,信托公司的政信合作产品广泛采用了资产证券化的思

路。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已经达成共识,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这是指标准的资产证券化。

实际上,非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从未停过。例如,银信合作的本质就是银行借用信托工具,将

信贷资产进行曲线资产证券化,然后卖给自己的理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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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信托产品设计的常规思路。因为信托产品是私募产品,不能公开宣传和推

介,也缺乏统一、集中的登记托管、交易市场。如果受益权份额能够进行公募,登记托管并

交易,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就成了标准的资产证券化。

在此轮政信合作中,中融信托就高度偏好此类模式,其交易结构为:地方融资平台将其

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再将此信托计划的

受益权划分为若干份额,卖给信托产品投资者。总的融资金额,一般要在应收账款总额的基

础上打一定折扣。中融信托认为,通过类资产证券化盘活平台资产,比为平台新提供贷款,

风险更为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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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融美 10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新品 New Trust Product

产品名称: 融美 10 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 中融信托 项目经理:

产品类型: 集合信托 产品状态: 在售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投资管理类型: 自主管理

发行时间: 2012-03-12 至 2012-04-12 发售对象: 所有

发行规模: 至 100000 万元 投资门槛: 100 万元

产品期限: 12 至 60 月 期限类型: 开放式

预期年收益率: 9 至 11% 收益类型: 固定型 是否保本:否

投资方式: 组合运用 资金投向: 其他

资金托管费率: % 销售手续费率: %

成立日期: 成立规模: 万元

到期日期: 实际年收益率: %

发行地: 北京

资金运用情况: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运用信

托资金直接购买艺术品、艺术品质押融资,投资于艺术品领域相关公司、艺术品仓储

物流等;资金闲置期间,也可用于银行间债券及信贷资产转让等投资,以期获得收益。

通过在信托期限内以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置艺术品及其他未变现财产实现相应收益。

其他相关信息:

1、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5 年,可延长。封闭期 1 年,1 年后可赎回。

2、信托计划成立时年化预期基本收益率为:

100 万元人民币≤每一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

基本收益率为 9%;

300 万元人民币≤每一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800 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

基本收益率为 10%;

800 万元人民币≤每一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年化预期基本收益率为 11%。

3、按年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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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阳光汇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名称: 阳光汇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 长安信托 项目经理:

产品类型: 集合信托 产品状态: 在售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投资管理类型: 自主管理

发行时间: 2012-03-15 至 发售对象: 所有

发行规模: 15000 至 200000 万元 投资门槛: 100 万元

产品期限: 至 10 年 期限类型: 开放式

预期年收益率: 8.1 至 8.3% 收益类型: 分层型 是否保本:否

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 资金投向: 金融市场

资金托管费率: % 销售手续费率: %

成立日期: 成立规模: 万元

到期日期: 实际年收益率: %

发行地: 西安

资金运用情况:

本计划是“伞形结构化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发行的所有

信托资金最终全部进入我公司开立的信托专户进行运作,整体为一个信托计划(或称”

母信托“),母信托可分为独立的子信托单元,子信托单元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每

个子信托单元的投资者分为优先级信托单元和一般级信托单元,优先和一般信托单元

的比例可分为 2:1,1.5:1,1:1三种类型。每个类型的预警和止损线不同。该信托计划

拟募集为 1.5 亿元-20 亿元的信托资金,期限为 10 年,信托资金将用于国内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基金、债券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等

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授权一般受益人作为子信托单元的投

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出具证券投资建议。

信用增级情况: 采用结构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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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长安投资 187号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名称: 长安投资 187 号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 长安信托 项目经理:

产品类型: 集合信托 产品状态: 在售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投资管理类型: 自主管理

发行时间: 2012-03-12 至 发售对象: 所有

发行规模: 至 9000 万元 投资门槛: 100 万元

产品期限: 至 18 月 期限类型: 单一期限

预期年收益率: 至 6.5% 收益类型: 分层型 是否保本: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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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 资金投向: 金融市场

资金托管费率: % 销售手续费率: %

成立日期: 成立规模: 万元

到期日期: 实际年收益率: %

发行地: 西安

资金运用情况:

长安投资 187 号期分层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约为 9000 万,期限 1.5 年,优先

次级分层结构安排为优先:次级=2:1,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

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

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拟由我公司、保管银行、有限合伙企业等共同完成。首先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西安开发区资产

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受托人以初始信托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普通合

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 3000 元。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事务由合伙人指定的人员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立即申请深沪证券股东账户。并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资金将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运用于国内证券市场。

信用增级情况: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每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

并根据信托单位净值设置风险警戒线及止损平仓线。

1、本信托警戒线及平仓线如下:

警戒线=【0.90】元

平仓线=【0.86】元

2、信托期限内,信托单位净值高于警戒线的,信托计划正常运行。

信托期限内,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警戒线但高于平仓线的,受托人应在该

情形出现当日以传真和电话的方式通知次级受益人追加保证金,次级受益人在收到通

知后有权决定是否立即追加保证金。

次级受益人追加资金不改变其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份数,不改变信托单位总

份数。次级受益人追加的资金存放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仅用于银行存款。次级受益

人追加资金后,如连续【5】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高于 0.95元,次级受益人可向受

托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返还追加资金,但返还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不低于 0.9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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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信托:优债 1219 期恒大名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名称: 优债 1219 期恒大名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 中铁信托 项目经理:

产品类型: 集合信托 产品状态: 在售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投资管理类型: 自主管理

发行时间: 2012-03-15 至 2012-04-15 发售对象: 所有

发行规模: 至 18500 万元 投资门槛: 100 万元

产品期限: 至 18 月 期限类型: 单一期限

预期年收益率: 9.5 至 10% 收益类型: 固定型 是否保本:否

投资方式: 权益投资 资金投向: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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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托管费率: % 销售手续费率: %

成立日期: 成立规模: 万元

到期日期: 实际年收益率: %

发行地: 成都

资金运用情况:

信托资金用于受让用于受让成都市安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置业”)对恒

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成都公司”)的应收账款,安恒置业将资

金投资于其开发的恒大名都项目的室内装修工程,信托到期由安恒置业溢价回购受托

人受让的应收款并支付支付资金占用费,实现信托计划资金的安全增值退出,为受益

人获取相应收益。

信用增级情况:

(1)、超值土地抵押。恒大成都公司将其子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赵镇西二横道面积约

203 亩,评估价值为 3.89 亿元的商业住宅用地抵押给受托人,抵押折扣率为 47.55%。

该地块位于金堂县近郊,自然景观较为优越,开发氛围成熟,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2)、集团公司担保。恒大地产、恒大成都公司、成都广聚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安恒置业

按期回购债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支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恒大地产于 2009年 11 月 5

日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现已连续 5 年跻身于中国房地产企业 10 强、中国民营企业

2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恒大地产是目前在建工程面积最大、进入省会城市最多的房

地产企业,其合同销售面积居全国开发商第一,合同销售金额仅次于万科,是全国第

二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在香港上市的集团公司,其经营透明度较高,违约风险较小。

其他相关信息:

1、受益人预期年收益率:9.5%-10%。其中单笔购买 100(含)-299 万为 9.5%,300 万以

上为 10%。

2、信托收益分配:按年分配收益,本金及剩余收益到期一次性支付。

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安恒置业对恒大成都公司的总额为 18500万元的应收账款,安恒置

业将资金投资于其开发的“恒大名都项目”1-7、13、14、17 栋的室内装修项目,信

托到期由恒大成都公司溢价回购受托人受让的应收款并支付支付资金占用费,实现信

托计划资金的安全增值退出,为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恒大名都项目是恒大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代码:3333, 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在成都区域的

代表性楼盘,占地约 80 亩,总投资为 12 亿元左右。于 2009年进入开发流程,于 2010

年获得四证并进入销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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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律动 Zhongsheng News

中盛创始合伙人赵宏瑞律师就“乔丹诉乔丹体育侵权案”接受《中国

经济周刊》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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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

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中盛创始合伙人、清华总裁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清华经管人

文学院特邀研究员、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民盟中央法制委员赵宏瑞应邀接受《中国经

济周刊》的记者采访,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分析,详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