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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行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 00 分 地點:行政大樓 10 樓 1004 演講廳 出席人員:如簽到表所列,應到 107 人,實到 97 人。 主持人:李校長大偉 記錄:江淑娟 壹、主席致詞:

    一、透過全校同仁的分工及努力,本校於 11 月 26-27 日完成教育部評鑑作業,期待能夠得到 好的結果。

    二、本學期尾牙訂於 105年 1月 11日舉行,仍然有邀請鄰近學校的高中職師長蒞臨,尾牙活

    動請保持以往精彩的演出,並請各位師長展現熱忱接待。

    三、本校新大樓近日已完成上樑作業,地下停車場也持續進行施工作業,期待新大樓及地下

    停車場的完工啟用。

    貳、報告事項: 一、洪主任秘書榮木:今日下午 2 點於本會議廳,將邀請前行政院政務委員薛承泰教授蒞校

    演講,講題為:「少子化趨勢下如何提升高教競爭力」,歡迎各位師長踴躍參加聆聽。

    參、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案號 案 由 執行情形

    一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

    12條修正案。 業經 104 年 11 月 24 日健秘字第1041011065 號公告實施。

    二 本校各院務會議及系務會議設置辦法名稱及其

    通過會議層級統一乙案。 據以實施。

    三 「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 9 條、第 10條、第 11 條修正案。

    於本次會議案由二持續修正。

    四 本校 105 學年度各學制總量招生名額分配計畫案。

    業經教育部 104年 10月 5日臺教技(二)字第 1040131450 號函核定。

    臨時 動議

    「健行科技大學教師聘任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草

    案。 業經 104 年 8 月 31 日健人字第1040005199 號公告實施。

    決議:准予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案由:「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 7條修正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秘書室)

    說明: (一)依臺教學(四)字第 1020148233B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學校得設置或指定一級

    單位為專責單位,專辦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草案全文,如附件一(P.3 - P.9)。

    決議:照案通過。

    1

  • 二、案由:「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 9條修正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一) 本案業經 104 年 9 月 24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草案全文,如附件二(P.10 - P.14)。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一) 修正全文條次書寫格式及修正第 4條申評會之組成。 (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草案全文,如附件三(P.15 - P.18)。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106 學年度數位多媒體設計系增設四技進修部學制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電資學院)

    說明:(一)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於 104 年 12 月 1 日系務會議通過,於 106 學年度增設 四技進修部學制,依法規及現況推算,擬增列 1 班 45 人,相關表單如 附件四(P.19)。 (二) 本案業經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五、案由:106學年度電資學院增設「物聯網科技系」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電資學院)

    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生產力 4.0 發展方案,”物聯網科技”為相當重要的核心技術, 未來前景潛力無窮。此核心技術發展主要是將運算能力結合感測器與通訊網 路,建立於生產設備,使之具備計算、通訊與控制功能。此項整合技術,非 目前單一既有系所可涵蓋,故成立物聯網科技系,以培育相關技術人才,106 學年度增設「物聯網科技系」計畫書如附件五(P.20)。

    (二) 本案業經 104學年第 1學期第 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討論:略。

    決議:本案進行現場舉手表決,現場清點在場人數為 85 人,同意者 45 人,同意票數超過半數,本案通過。

    六、案由:「健行科技大學彈性薪資實施要點」,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草案全文,如附件六(P.21- P.28)。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13 時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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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一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7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處(以下簡

    稱學務處),置學生事務長

    (以下簡稱學務長)一人,掌

    理學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專

    任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

    員兼任。下設課外活動指

    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

    諮商輔導、體育運動五組、

    服務學習中心及資源教室。

    課外活動指導、生活輔導、

    衛生保健、諮商輔導及體育

    運動五組各置組長一人,服

    務學習中心及資源教室各置

    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

    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

    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

    職員若干人。生活輔導組組

    長得由職級相關之軍訓教官

    兼任;體育運動組得視需要

    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

    第7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處(以下簡

    稱學務處),置學生事務長

    (以下簡稱學務長)一人,掌

    理學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專

    任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

    員兼任。下設課外活動指

    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

    諮商輔導、體育運動五組及

    服務學習中心。課外活動指

    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

    諮商輔導及體育運動五組各

    置組長一人;服務學習中心

    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

    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

    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

    置職員若干人。生活輔導組

    組長得由職級相關之軍訓教

    官兼任;體育運動組得視需

    要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

    新增資源教室,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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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組織規程(草案) 中華民國 104年 11月 23日臺教技(二)字第 1040162286號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第 36 條及相關法令

    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 2 條 本校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科技與人文並重之專業人才,服務社會人

    群為宗旨。 第 3 條 本校設下列各學術單位:

    一、電資學院: (一) 電子工程系(日二技、日四技、進四技、碩士班、雙軌日四技)。

    (二) 電機工程系(日二技、日四技、進四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雙

    軌日 二專、雙軌日二技、雙軌日四技)。

    (三) 資訊工程系(日四技、進四技、碩士班)。

    (四)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日四技)。

    二、工學院: (一) 機械工程系(日二技、日四技、進四技、碩士班、雙軌日二專、雙軌

    日二技、雙軌日四技)。

    (二) 土木工程系(日五專、日四技、進四技、土木工程系空間資訊與防災

    科技碩士班)。

    (三) 應用空間資訊系(日四技)。

    (四) 材料製造科技學位學程(日四技)。

    三、管理學院: (一) 工業管理系(日四技、進四技、碩士班、雙軌日二專、雙軌日二技)。

    (二) 企業管理系(日二技、日四技、進二技、進四技、碩士班、碩士在職

    專班)。

    (三)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日四技、進四技)。

    (四) 資訊管理系(日二技、日四技、進二技、進四技、碩士班)。

    (五) 物業經營與管理系(日四技、進四技)。

    (六) 餐旅管理系(日四技、進四技、雙軌日二專)。

    四、商學院: (一)國際企業經營系(日四技、進四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二)財務金融系(日二技、日四技、進四技、碩士班)。

    (三)應用外語系(日四技、進四技)。

    五、通識教育中心。 本校得視發展需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增設、變更、停辦學院、

    學系、研究所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或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第 4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校。校長由董事會組

    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或三人,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包括教師代表二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校友會代表一

    人,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董事代表三人。遴選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遴選委員會遴選校長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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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長之任期四年,期滿經董事會同意續聘者,得予連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

    董事會組成委員會,負責校長候選人遴選有關事宜。 校長之去職方式如下: 一、任期屆滿不再續聘。 二、自動辭職。 三、其他原因離職。 校長因故出缺時,在董事會依法遴選合格校長報請教育部核准前,由董事會指

    派適當人選暫行代理,以六個月為原則,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第二章 組織 第 5 條 本校置副校長一至三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就專任教授或副教授聘兼

    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但校長因故出缺時,得延長至新校長上

    任為止。 第 6 條 本校設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

    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下設註冊、課務及綜合業務三組暨語言教學中心。註冊、

    課務及綜合業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

    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語言教學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

    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統籌中心業務。並得視需要置職

    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7 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以下簡稱學務長)一人,

    掌理學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下設課外活

    動指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諮商輔導、體育運動五組、服務學習中心 及資

    源教室。課外活動指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諮商輔導及體育運動五組各置

    組長一人,服務學習中心 及資源教室各 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

    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生活輔導組組長得

    由職級相關之軍訓教官兼任;體育運動組得視需要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 第 8 條 本校設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

    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及環境安

    全衛生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 9 條 本校設技術合作處,置處長一人,主持全校研究發展、技術訓練、產學合作、

    學術交流、校友暨就業服務等事宜,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

    員兼任。下設研究發展、實習輔導、校友暨就業服務三組及育成中心。研究發

    展、實習輔導、校友暨就業服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育成中心置主任一人,由

    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得置職員若干

    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1 0 條 本校設國際合作處,置處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

    兼任,統籌中心業務。並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10-1 條 本校設招生處,置處長一人,統籌招生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

    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宣傳、試務及資訊三組,各置組長

    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

    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1 1 條 本校設進修部,置主任一人,主持進修教育事宜,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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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下設教務、學生事務及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

    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得置職員若干人。

    學生事務組組長得由職級相關之軍訓教官兼任;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

    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1 2 條 本校圖書館,置館長一人,主持全校圖書管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

    服務等事宜,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

    任之。下設採編、資訊服務及活動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

    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 1 3 條 本校設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電子計算機中心業務,由校長

    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行政支援、

    網路服務及系統開發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

    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

    擬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1 4 條 本校設推廣教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推廣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

    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行銷企劃、行政資

    訊及服務關係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

    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1 5 條 本校設教學卓越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

    究人員兼任,統籌中心業務。得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

    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視需要設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

    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1 6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辦理人事事務,由校長依相關法令遴聘之。得置

    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 1 7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由校長依相關

    法令遴聘之。得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 1 8 條 本校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秘書事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

    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視需要置秘書、職員若干人。 第 1 9 條 本校董事會得置秘書、辦事員若干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 第 2 0 條 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推動學術研究,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

    兼任之。通識教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辦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

    授以上教師兼任。 第 2 1 條 本校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

    理系務。各系具學籍之學生達六百人以上或同時具有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制者,

    得置副主任一人,協助辦理系務。各學位學程各置主任一人,辦理學程事務。 所長、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系副主

    任由校長聘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並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 2 2 條 本校因教學、研究等需要,設立下列各研究中心:

    一、 空間資訊與防災研究中心。 二、 綠色能源研究中心。 三、 歐亞研究中心。 四、 網路全球衛星定位研究中心(e-GPS 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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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非破壞檢測研究中心。 各研究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

    兼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各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由技合處擬訂,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2 3 條 本校設軍訓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或三人中擇聘之。秉承校長之命及相關法令規定,負責全校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

    與教學,並協助學生事務處有關學生生活輔導事宜。得置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若干人。 第 2 4 條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主

    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及其他學術行政單位主管均採任期制,由教師兼任者,

    以三年為一任。但校長得視學校工作需要,於任期內更換其職務。 第 2 5 條 本校附設進修學院及專科進修學校,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定,並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第三章 教職員之聘派 第 2 6 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其資格應報教育部審定。

    本校教師之聘任由系(所)、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經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之。 教師之權利義務依教師法之規定。

    第 2 7 條 本校職員均由校長參酌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派任之。 第 2 8 條 本校為配合教學需要,得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四章 會議及委員會 第 2 9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技術合作處處長、國際合作處處長、招生處處長、進修部主任、圖書

    館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學卓越中心中

    心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

    主任、各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各研究中心中心主任互推一人、軍訓

    室主任、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

    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

    教授及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職員代表三

    人,由全體職員互選產生。學生代表應由選舉產生,其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

    總額十分之一。 校務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每

    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本會議非有應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

    同意,不得決議。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

    任務及組成方式,應於本組織規程規定之。 第 3 0 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系、科及其他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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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 3 1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

    要行政事項,必要時校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第 3 2 條 本校設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所)

    主任、各學位學程主任、技術合作處處長、進修部主任、圖書館館長、電子計

    算機中心中心主任、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教學之行政單位主管組成,必要時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教務長為主席,負責規劃及審議有關教務事宜,每學期至

    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3 3 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以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任、各學位

    學程主任、進修部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

    請有關人員列席。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負責規劃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

    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3 4 條 本校設總務會議,以總務長、技術合作處處長、會計主任、各學院院長、通識

    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所)主任、各學位學程主任、警衛代表、工友代表、

    學生代表及各院教師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總務長為主席,

    負責規劃總務重要事項,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3 5 條 本校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各系(所)、各學位學程設院(通識教育中心)、

    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以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所)

    主任、各學位學程主任及其專任教師組成,以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

    主任)、系(所)主任、各學位學程主任為主席,討論各單位重要事項,每學期

    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 3 6 條 本校設各處、館、部、中心會議,以各該單位主管及成員組成,單位主管為主

    席,討論規劃各該單位有關事項。 第 3 7 條 本校得設與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其功能及組成方式另訂,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第 3 8 條 本校設校、院(中心)及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有關教師之聘任、聘

    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學術研究等事宜。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院(中心)及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經院(中心)、系(所)務會議通過,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核備後施行。 第 3 9 條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其組織及評議要點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4 0 條 (刪除) 第 4 1 條 本校設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討論及議決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其設置辦法

    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第 4 2 條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學生個人重大懲戒之不服申訴,及學生

    權益受損經由學校行政程序處理後仍無法接受之事項,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4 3 條 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處理校園性騷擾、性

    侵犯事件工作,其組織成員須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半數,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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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 4 條 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處理各種特定事項。

    第五章 學生自治事項 第 4 5 條 本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

    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第 4 6 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設立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等有關事項,

    其章程由學生事務處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 4 7 條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依相關規定擬定之,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各單位

    所置職員,包括秘書、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輔導員、

    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護理師、護士等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增置之。 第 4 8 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4 9 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9

  • 附件二

    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9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應予申誡:

    五、未於規定場所張貼公告

    (海報)或毀損(妨害)合法

    張貼之公告(海報),經勸導

    仍不改善者。

    第 9 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申誡: 五、私自張貼公告(海報)有

    礙觀瞻影響校園環境者或毀損

    (妨害)合法張貼之公告(海

    報)。

    依臺教學(二)字

    第 1040121415號

    函修正後辦理。

    10

  • 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86.08.20修訂、88.10.06修訂 92.05.26修訂、91.03.01修訂

    93.11.12修訂、96.06.26修訂

    97.01.17提學生獎懲會議修訂

    98.03.13校務會議通過

    100.06.08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0.06.22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5.30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6.13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9.23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0.24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6.12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8.13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9.24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2.23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健行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樹立本校學生敦品勵學、愛國愛人之優良校風,確收

    教育功效,依據大學法第 32條訂定「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條 本校學生之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牌、紀念章、榮譽證書、留影、公開表揚)。

    第 3條 本校對學生之懲罰,分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定期察看。

    五、退學。

    六、開除學籍。

    第 4條 嘉獎三次作為記小功乙次;記小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乙次;申誡三次作為記小過乙次;記

    小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乙次;記大過三次應予退學。

    第二章 獎勵 第 5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

    二、禮節週到,品行端正,有具體事蹟。

    三、推動校園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有具體事蹟。

    四、拾物不昧。

    五、參加各種活動或競賽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六、擔任學生自治幹部或社團工作人員,表現優良。

    七、熱心助人、見義勇為,有具體事實者。

    11

  • 八、改過遷善確有事實可考者。

    九、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 6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記小功: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足為楷模。

    二、禮節週到,品行端正,足為楷模。

    三、推動環安衛事務,有具體優異事蹟。

    四、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成績優異,足為楷模。

    五、擔任學生自治幹部或社團工作人員,表現優異。

    六、熱心助人、見義勇為,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七、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 7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記大功:

    一、合於前條各款,事蹟卓著,應特別褒獎者。

    二、對社會、學校有重大貢獻,事蹟卓著,提升校譽者。

    三、有特殊之義勇行為,事蹟卓著。

    四、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 8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牌、紀念章、

    榮譽證書、留影、公開表揚)。

    一、德智兼修,手腦並用,言行舉止,恪守校訓、經常合於優良標準,足為同學表率者。

    二、熱心公益,績效卓著,為社會所稱頌者。

    三、冒險犯難,捨己救人,堪為國民矜式者。

    四、記大功滿三次,未受任何處罰者。

    五、在學期間絕無曠缺課、請假、遲到、早退者。

    六、有其他特別善良行為,經獎懲審議委員會議議決者。

    第三章 懲罰 第 9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禮貌不周,言行不檢有失學生儀態者。

    二、擔任自治幹部或社團幹部,未能善盡職責。

    三、在公共場所擾亂秩序者。

    四、不愛惜公物、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而未釀成事件發生。

    五、未於規定場所張貼公告(海報)或毀損(妨害)合法張貼之公告(海報),經勸

    導仍不改善者。

    六、擅自移動公物或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七、無故不參加校內一般集會者。

    八、違反網路使用規範。

    九、經師長約談無故不到或不聽從善意指導者。

    十、以跟蹤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一、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 10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記小過:

    一、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

    二、無故不參加校內外重要集會。

    三、毆人或與人互毆。

    四、拾物隱匿不報者。

    五、擅入未經許可進入之教室、實習室、或試(實)驗室。

    六、欺騙、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

    七、在校內吸煙、酗酒、賭博、嚼食檳榔者。

    12

  • 八、未按規定騎乘或停放自行車、汽、機車等。

    九、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

    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

    十、違反學術倫理,情節輕微。

    十一、觸犯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相關法規,情節輕微且有悔意者。

    十二、違反智慧財產權規定,經查屬初犯且情節輕微者。

    十三、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 11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記大過:

    一、校內外滋事,情節重大,影響校園安全者。

    二、考試舞弊者(參照學生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三、侮慢師長,侮辱、誹謗、脅迫他人,情節較重者。

    四、竊盜、侵占、詐欺、貪瀆。

    五、不法持有違禁藥物、毒品或危險物者。

    六、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式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七、其他觸犯國家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輕微。

    八、偽造、變造文書或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九、販賣非法(無版權)光碟或複製未經授權之軟體或具合法版權書籍(刊物)等違反

    智慧財產權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觸犯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相關法規,情節重大或累犯者。

    十一、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 12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退學:

    一、積滿三次大過。

    二、學期操行成績不滿 60分。

    三、在定期察看期間,再犯校規達記過一次以上。

    四、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五、參加不法幫派組織經查屬實者。

    六、竊取學校試題或冒名頂替考試或請他人代替考試者。

    七、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經獎懲審議委員會議議決應予退學者。

    八、在學學生參與校外考試有代考或重大舞弊者。

    九、非法入侵各式電腦系統情節重大者。

    第 13條 定期察看:學生行為符合第十二條退學規定,但深具悔意,經獎懲審議委員會議決

    ,給予自新機會者,得予以定期察看。

    定期察看者之獎懲、操行成績計算及撤銷程序如下:

    一、因觸犯前條第一款或第六款至十一款原因受定期察看處分者,應同時發布 2大

    過 2小過之處分。

    二、發布定期察看之日起操行成績以 60分為計算基礎。

    三、次學期操行成績達 75分以上且獎懲紀錄經功過相抵後未達 3大過者,得由學務

    處簽請校長核定後,撤銷定期察看之處分。

    第 14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開除學籍: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嚴重。

    二、毆打師長,情節嚴重。

    三、偽造或冒用他人學籍證件混取學籍者。

    13

  •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 15條 學生獎懲,除重大(大功或大過以上)獎懲、定期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須經獎懲

    審議委員會議通過,簽報校長核定外,其餘由學務長核准執行之。

    第 16條 為謹慎處理學生懲處,學校獎懲審議委員會審理有關重大懲處時,除通知有關系

    (科)主任、班級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必須給

    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說明事實經過(學生報告完畢即行離席)以維護學生之

    權益。

    第 17條 學生之獎懲,除依照第二、三兩章各條規定外,並得視學生下列各點情形酌情審議

    :1、行為動機、目的 2、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3、行為手段 4、行為人生活狀況、

    品行 5、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6、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7、行為後態

    度等。

    第 18條 凡學生懲處之過程,應重視其教育性並由適當人員給予輔導與協助。

    第 19條 學生受申誡以上處份或大功以上獎勵,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 20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銷記錄。

    定期查看,退學、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 21條 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請改過愛校服務教育

    輔導辦法,申請接受教育輔導,俟通過教育輔導合格後註銷原處分。

    第 22條 學生懲處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程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

    訴。

    第五章 附則 第 23條 學生休學期間之言行仍受本規定規範,予以獎懲;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

    效。

    第 24條 學生獎懲紀錄作為評定學期操行資料,依操行成績評定辦法之規定分別予以加分減

    分。

    第 2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14

  • 附件三 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1條 ~ 第3條 內容略 第一條 ~ 第三條 內容略 修訂條次書寫格式。

    第 4條 申評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置委員若干人,各系、學程及

    通識教育中心各推薦教師代表

    一人,學生代表二人,特殊教

    育學者專家一名,由校長遴聘

    之。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二、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三、應有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專

    家擔任委員;另處理特殊教育

    學生申訴案件時,應邀請特殊

    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

    教育專業人員列席。

    四、擔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或

    負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

    員,不得擔任申評會委員。

    五、申評會之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

    二(含)以上出席,事項之決

    議,評議書之決議,以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後行

    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第四條 申評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置委員若干人,各系、學程及通

    識教育中心各推薦教師代表一

    人,學生代表二人,由校長遴聘

    之;必要時,校長得聘請校外學

    者專家擔任。未兼行政職務之教

    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

    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

    (二)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三)應有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專家

    擔任委員。

    (四)擔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或負

    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員,

    不得擔任申評會委員。

    (五)申評會之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出席,事項之決議,評

    議書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含)以上同意後行之。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出席。

    1.依特教法第 21條規定修

    正。

    2.修訂條次及各款書寫格

    式。

    第5條 ~ 第 25條 內容略 第五條 ~ 第二十五條 內容略 修訂條次書寫格式。

    第 20條 一、~ 四、 內容略 第二十條 (一)~(四) 內容略 修訂各款書寫格式。

    15

  • 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健行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及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並據以審核本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特訂定健行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另擴及司法院釋字第 684號解釋,將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範圍由身分關係,擴及至學生之學習權、言論自由權、

    平等權、人格發展權、財產權等憲法上基本權利,而非僅教育權,得依本校學生申訴

    相關規定,向本校提起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指本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者。

    第3條 本校為處理申訴人所提申訴案件,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之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評議申訴案件。 由學生事務處負責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並為學生申訴案件之受理單位,於收到

    申訴案件後轉送申評會。 第4條 申評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委員若干人,各系、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薦教師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二人,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一名,由校長遴聘之。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三、應有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另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

    邀請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列席。 四、擔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擔任申評會

    委員。 五、申評會之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事項之決議,評議書之決議,以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後行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第5條 申評會各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聘請之,且均無給職,但校外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第6條 申評會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訴人於申訴案開始評議前,亦得聲請該等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議決之。

    第7條 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校提起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8條 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

    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申評會提起申訴。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6

  • 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

    不得為之。 第9條 申訴書應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10條 本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

    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

    案,不得延長。 申評會認為申訴書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補

    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第11條 本校處理申訴案件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至五

    人為原則。 第12條 申訴提起後,於申訴評議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 第13條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或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

    知本校,由本校轉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前項情事時,應停止評議,並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

    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案件全部或一

    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

    終結前,應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

    書面通知申訴人。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14條 申訴案件之評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申訴人、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15條 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 第16條 就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於評議決定確定前,本校得依職權或依學

    生書面之申請,使學生繼續在本校肄業。 本校收到前項學生提出之申請者,應徵詢申訴案件處理單位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

    學習狀況,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第17條 依前條規定在校肄業之學生,本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

    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第18條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其

    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前項評議決定書並應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

    之救濟方法。 第19條 評議決定書應依申評會之組織及隸屬,經校長核定後,送達申訴人。

    評議決定書陳校長核定時,應知會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原為懲處、措施或

    決議之單位認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應於本校申訴相關規定所定期限內,以書面

    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

    再議,並以一次為限。 第20條 評議決定經核定後,本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17

  • 三、役男「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四、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21條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本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自申訴評議書送

    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本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經本校向教育部提起訴

    願。 本校收到前項訴願書,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交教育部。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未經本校申訴程序救濟,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者,教

    育部應將該案件移由本校依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第22條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本校提起申訴而不服

    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第23條 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本校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其因特殊事故無

    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本校應保留其學籍,

    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24條 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學生因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起申訴,其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申請

    調查之性質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2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後定實施,修訂時亦同。

    18

  • 附件四 (五)技專校院 106學年度「非特殊項目之院系科學士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增設」申請案清單 校名:健行科技大學 校碼:411

    申請項目

    案數

    非特殊項目之院、系、科、學士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增設

    院系科學位學程名稱 擬增設之學制及

    招生名額

    擬增設學制之招生名額來源

    或說明事項

    105學年度

    核定學制

    第 1案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四技進修部

    45名

    由四技進修部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資訊管理系及餐旅管理系名額內流用 四技日間部

    第 2案

    說明:

    一、任一學制增設:係指既有之系科開設其他學制招生。例如:機械工程系 105 學年度設有四技日間部,106 學年擬增設四技進修部招生。但若為既有之系擬增設專科學制(第一次增設),因對於專科部而言是新設科,則應以增設案提報。

    二、同一系科擬增設一個以上學制,請合併於一案填報。 三、「院系科學位學程名稱」:請填寫 105 學年度核定名稱。若該系科同時申請於 106 學年度改名或整併,則請加註擬調整之名稱,填寫方式:

    「○○系(並申請改名為「◎◎系」)」。

    四、「擬增設之學制及招生名額」填寫格式:「○○學制(○○名)」,擬招生名額得填寫預估數。

    五、「擬增設學制之招生名額來源或說明事項」請填寫擬增設學制之招生名額將由何系科學制之招生名額流用,若尚未確定可只提供規劃方向。

    六、無申請案數限制,若案數欄位不足,請自行增加。

    七、如無申請案者,免附本表。

    核章:填表人: 填表單位主管: 校長: (104 年 月 日)

    19

  • 附件五

    106 學年度非特殊項目院系科學士學位學程「增設」計畫書(表 5) 說明事項: 1. 已設有大學部之系,擬設專科部招生(該系於專科學制均無任何學制招生者),仍須提報本增設計畫書。 2. 已設之系、科、學士學位學程,若擬新增另一學制招生(例如已有設有四技日間部,擬開設二技學制;或已設有五專,擬開

    設二專學制等),請填寫申請清單(五),免提報增設計畫書。 3. 增設系、科,第一年應以開設日間學制為原則;俟有日間學制後,才可申請開設進修學制,但學位學程不在此限。 4. 本計畫書格式為基本填寫項目,學校得視計畫撰寫上之實際需求,增加填寫之項目或內容。

    一、申請案基本資料:

    1. 「學制別」請填寫完整,例如:四技日間部、二技進修部、二專日間部等,請勿僅填寫「二年制」等不明確用詞。 2. 「招生名額」之規劃,請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八之規定辦理。

    校 名 健行科技大學 校 碼 411

    案 名 物聯網科技系 增 設 別 ■ 系、科 □ 學士學位學程 □ 對外招生之學院

    擬 開 設 學 制 四技日間部 招 生 名 額 45

    開設學位學程之

    全部支援系、所 (僅學位學程需填寫)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與 聯 絡 人

    姓名 單位/職稱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廖炯州 電子工程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03)4581196 ext. 5100 [email protected]

    20

  • 附件六

    健行科技大學彈性薪資實施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

    (一)本校特殊優秀教學與

    服務、研究人員。

    (二)新聘特殊優秀之教學

    與服務、研究人員。

    (三)新聘編制外經營管理

    或產業技術 人才。

    (四)新聘編制外國際人

    才。

    前項申請人員須排除

    軍公教退休之人員。

    (五)新聘編制外之特殊優

    秀頂尖人才如具備榮

    獲諾貝爾獎、中央研

    究院院士、教育部國

    家講座、教育部學術

    獎、科技部傑出獎或

    國際間與前列相等榮

    譽者。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

    (一)本校特殊優秀教學與

    服務、研究人員。

    (二)新聘特殊優秀之教學

    與服務、研究人員。

    (三)新聘編制外經營管理

    人才。

    前項申請人員須排除

    軍公教退休之人員。

    (四)新聘編制外之特殊優

    秀頂尖人才如具備榮

    獲諾貝爾獎、中央研

    究院院士、教育部國

    家講座、教育部學術

    獎、國家科學委員會

    傑出獎或國際間與前

    列相等榮譽者。

    1.依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9 日臺教高(五)

    字第 1040142400號

    函規定,教育部經

    費挹注著重於教學

    及產學人才,新增

    第 3 款產業技術人

    才與第 4 款新聘編

    制外國際人才。

    2.國家科學委員會修

    訂為科技部。

    3.原第 4 款條次移列

    至第 5款。

    三、本要點所聘任之特殊優秀

    人才,其薪資由本校編列

    預算支應,加發之彈性薪

    資由「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

    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

    補助經費」或學校配合

    款及 科技部「補助大專校

    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

    施」方案或其他經費支

    應。

    三、本要點所聘任之特殊優秀

    人才,其薪資由本校編列

    預算支應,加發之彈性薪

    資由「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

    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

    補助經費」或學校配合

    款及 國家科學委員會「補

    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

    人才措施」方案或其他經

    費支應。

    國家科學委員會修訂

    為科技部。

    21

  • 四、教師具下列條件者,得申

    請或推薦:

    (一)教學類:

    1.五年內曾獲本校教師

    教學優良獎勵者。

    2.五年內曾獲本校編纂

    教材獎勵者。

    3.五年內曾獲製作教具

    獎勵者。

    4.五年內曾獲選教育部

    全國性優良教師。

    (二)研究類:

    1.五年內榮獲本校相關

    研究獎勵者。

    2.五年內榮獲本校相關

    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

    移轉獎勵者。

    3.本校訂定之獎勵科技

    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

    特殊優秀人才作業要

    點績優者。

    (三)服務輔導類:

    1.五年內榮獲優良導師

    者。

    2.其他特殊優良服務事

    蹟者。

    (四) 產業類:

    參與協同教學之業師,

    應以業界中具豐富實務

    經驗之人士為對象。業

    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

    1. 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且有五年以上實

    務經驗(與任教領域

    專業相關)之專業工

    作年資者;或具十年

    以上實務經驗(與任

    教領域專業相關)之

    專業工作年資,且表

    現優異者。

    四、本校教師具下列條件者,

    得提出申請:

    (一)教學類:

    甲.五年內曾獲本校教師

    教學優良獎勵者。

    乙.五年內曾獲本校編纂

    教材獎勵者。

    丙.五年內曾獲製作教具

    獎勵者。

    丁.五年內曾獲選教育部

    全國性優良教師。

    (二)研究類:

    甲.五年內榮獲本校相關

    研究獎勵者。

    乙.五年內榮獲本校相關

    研發展成果及技術移

    轉獎勵者。

    丙.本校訂定之獎勵國科

    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

    特殊優秀人才作業要

    點績優者。

    (三)服務輔導類:

    甲.五年內榮獲優良導師

    者。

    乙.其他特殊優良服務事

    蹟者。

    1.新增第 4款產業類

    與第 5款國際交流

    類申請或推薦條件

    2.研究類第 3目條文

    中獎勵國科會補助

    大專校院獎勵特殊

    優秀人才作業要點

    修訂為科技部。

    3.修訂各目序號之書

    寫方式。

    22

  • 2. 曾任國家級(含)以上之專業競賽選

    手、教練、裁判。

    3. 曾獲頒國家級(含) 以上之專業競賽獎

    牌、或榮譽證書。

    4. 其他經學校自行認

    定足堪擔任是項工

    作者。

    (五) 國際交流類:

    與本校有國際合作交流

    之國外優秀教研人員

    (國外知名學術研究機

    構或公司),以教授、副

    教授、助理教授或職級

    相當之研究人員或專業

    技術人員,且在學術上

    有具體貢獻者。

    五、彈性薪資之核給數額、核

    給期程及核給率,由彈性薪資

    審議委員會決議核給:

    (一) 核給數額

    1.第一級:每年增加給

    與 50萬元至 100萬

    元。

    2.第二級:每年增加給

    與 36萬元。

    3.第三級:每年增加給

    與 24萬元。

    4.第四級:每年增加給

    與 12萬元。

    5.第五級:每年增加給

    與 6萬元。

    6.第六級:每年增加給

    與 3萬元。

    (二)核給期程:一年一期,於

    每月隨薪資或分次發給。

    (三)核給率視經費彈性調整之

    五、彈性薪資之核給數額、核

    給期程及核給率,由彈性薪資

    審議委員會決議核給:

    (一) 核給數額

    甲.第一級:每年增加給

    與 50萬元至 100萬

    元。

    乙.第二級:每年增加給

    與 36萬元。

    丙.第三級:每年增加給

    與 24萬元。

    丁.第四級:每年增加給

    與 12萬元。

    獲支領彈性薪資教師

    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

    等教師之最低薪資差

    距為 12萬元至 100

    萬元之間。

    (二)核給期程:一年一期,於

    每月隨薪資或分次發給。

    (三)核給率視經費彈性調整之

    1.新增彈性薪資核給

    數額第五級與第六

    級。

    2.刪除文字。

    23

  • (四)為鼓勵年輕特殊優秀人才

    (取得博士學位五年內或

    該年度 45歲以下者),每

    年總補助經費至少佔 50%

    以上。

    (四)為鼓勵年輕特殊優秀人才

    (取得博士學位五年內或

    該年度 45歲以下者),每

    年總補助經費至少佔 50%

    以上。

    六、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其組成及職權

    如下:

    (一)委員會由校長、主任秘書

    、教務長、學務長、技合

    處處長、國合處處長、各

    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

    任、會計主任等組成,人事

    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並由

    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開會 時並得邀請相關同仁列席 。 (二) 內容略。

    (三) 內容略。

    六、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其組成及職權

    如下:

    (一)委員會由校長、主任秘

    書、教務長、學務長、

    技合處處長、各學院院

    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

    主任、會計主任等組成

    ,人事室主任擔任執行秘

    書,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

    員。開會時並得邀請相

    關同仁列席。

    (二) 內容略。

    (三) 內容略。

    1.新增國合處處長為

    彈性薪資審議委員

    會委員。

    2.刪除文字。

    七、申請及審查流程: 公告後採自行申請與推薦

    並行,符合本辦法第四點

    所列資格之現職各類特殊

    優秀教師得依其績優類別

    向所屬學院及通識中心提

    出推薦或申請,並於每年 5 月底前完成院教評委員 會初審。如有新聘者,亦 應於完成會議審查後,一 併將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 整後,送請「彈性薪資審

    議委員會」審查,6 月底 前審查完畢,通過後給予 彈性薪資。 推薦暨申請計畫書格式另

    訂之。

    七、申請及審查流程: 公告後採自行申請與推

    薦並行,符合本辦法第

    四點所列資格之現職各

    類特殊優秀教師得依其

    教學績優、研究績優及

    服務績優類別向所屬學

    院及通識中心提出推薦

    或申請,並於每年 5 月底 前完成院教評委員會初

    審。如有新聘者,亦應 於完成教評會審議後, 一併將相關資料送人事 室彙整後,送請「彈性薪

    資審議委員會」審查,6 月底前審查完畢,報教 育部複審通過後給予彈 性薪資。

    推薦暨申請計畫書格式

    另訂之。

    1.依教育部 103年 3

    月 21日臺教技(四)

    字第 1030035609號

    函自 103年起彈性

    薪資回歸各校依自

    訂規章及審查機制

    自主辦理,不需送

    至教育部進行審查

    作業。

    2.文字整理。

    24

  • 九、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一)本校教學卓越中心可

    提供教師在教學方面

    的需求與協助。

    (二)本校各研究中心可有

    效協助教師進行相關

    研究或建立研究環

    境。

    (三)本校可提供研究室、

    圖書資訊等資源服

    務。

    (四)國外學者居住津貼

    或住宿提供。

    九、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一)本校教學卓越中心可

    提供教師在教學方面

    的需求與協助。

    (二)本校各研究中心可有

    效協助教師進行相關

    研究或建立研究環

    境。

    (三)本校可提供研究室、

    圖書資訊等資源服

    務。

    1.新增國外學者居住

    津貼或住宿提供。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本要點獎助之特殊

    優秀人才,其遴聘程

    序應依大學法及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

    相關規定辦理 。

    (二)內容略。

    1.偽造文書或以不

    實資料申請本補

    助經費。

    2.績效目標若未能

    達到要求者,即

    停止下一年度申

    請資格。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本要點獎助之特殊

    優秀人才,其遴聘及

    升等程序應依大學法

    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 內容略。

    1.偽造文書或以不

    實資料申請本補

    助經費。

    2.績效目標若未能

    達到要求者,即

    停止下一年度申

    請資格。

    刪除文字。

    25

  • 健行科技大學彈性薪資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1月 9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6月 2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7月 17日董事會第 15屆第 13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年 8月 28日臺教技(三)字第 1020129914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12月 2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7月 14日董事會第 16屆第 1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8月 18日臺教技(三)字第 1030121411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 104 年 12月 2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健行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術水準及經營視野,延攬及留任國內

    外教學研究、社會服務、高等教育經營管理、產業實務具卓著貢獻或發展潛

    力之特殊優秀人才或符合學校重點發展需求之特殊專長教師,特依據教育部

    「延攬及留任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訂定「健行科技大

    學彈性薪資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

    (一)本校特殊優秀教學與服務、研究人員。

    (二)新聘特殊優秀之教學與服務、研究人員。

    (三)新聘編制外經營管理 或產業技術 人才。

    (四)新聘編制外國際人才。

    前項申請人員須排除軍公教退休之人員。

    (五)新聘編制外之特殊優秀頂尖人才如具備榮獲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

    、教育部國家講座、教育部學術獎、科技部 會傑出獎或國際間與

    前列相等榮譽者。

    三、本要點所聘任之特殊優秀人才,其薪資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加發之彈性薪

    資由「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經費」或學校配合

    款及 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方案或其他經費支應。

    四、教師具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或推薦: (一)教學類:

    1.五年內曾獲本校教師教學優良獎勵者。

    2.五年內曾獲本校編纂教材獎勵者。

    3.五年內曾獲製作教具獎勵者。

    4.五年內曾獲選教育部全國性優良教師。

    (二)研究類:

    1.五年內榮獲本校相關研究獎勵者。

    2.五年內榮獲本校相關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獎勵者。

    3.本校訂定之獎勵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作業要點績

    優者。

    26

  • (三)服務輔導類:

    1.五年內榮獲優良導師者。

    2.其他特殊優良服務事蹟者。

    (四) 產業類:

    參與協同教學之業師,應以業界中具豐富實務經驗之人士為對象。業師

    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且有五年以上實務經驗(與任教領域專業相 關)之專業工作年資者;或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

    之專業工作年資,且表現優異者。

    2. 曾任國家級(含)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裁判。 3. 曾獲頒國家級(含)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4. 其他經學校自行認定足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五) 國際交流類:

    與本校有國際合作交流之國外優秀教研人員(國外知名學術研究機構或

    公司),以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

    員,且在學術上有具體貢獻者。

    五、彈性薪資之核給數額、核給期程及核給率,由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決議核

    給:

    (一) 核給數額

    1.第一級:每年增加給與 50萬元至 100萬元。

    2.第二級:每年增加給與 36萬元。

    3.第三級:每年增加給與 24萬元。

    4.第四級:每年增加給與 12萬元。

    5.第五級:每年增加給與 6萬元。

    6.第六級:每年增加給與 3萬元。

    (二)核給期程:一年一期,於每月隨薪資或分次發給。

    (三)核給率視經費彈性調整之。

    (四)為鼓勵年輕特殊優秀人才(取得博士學位五年內或該年度 45歲以下者),

    每年總補助經費至少佔 50%以上。

    六、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組成及職權如下:

    (一)委員會由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技合處處長、國合處處長、

    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會計主任等組成,人事室主任擔任執行

    秘書,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開會時並得邀請相關同仁列席。

    (二)本會負責審議申請彈性薪資之資格條件、支給標準、申請及審核流程、 績效評估機制、獎助額度、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審議之案件 ,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若因迴避而缺席時, 得不列入應出席人數計算。

    27

  • 七、申請及審查流程: 公告後採自行申請與推薦並行,符合本辦法第四點所列資格之現職各類特殊

    優秀教師得依其績優類別向所屬學院及通識中心提出推薦或申請,並於每 年 5 月底前完成院教評委員會初審。如有新聘者,亦應於完成會議審查後, 一併將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後,送請「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查,6 月 底前審查完畢,通過後給予彈性薪資。

    推薦暨申請計畫書格式另訂之。

    八、成效考核:

    獲獎助之教師未來績效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並維持或優於本

    辦法第五點規定之資格標準。受領彈性薪資獎助之教師應於彈性薪資支給

    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交年度質量化績效自評報告,說明所列事項之年度辦

    理進度及情況並送本會審查,該自評績效納入下一年度申請之評分參考依

    據,獲獎助人績效自評報告未通過本會審查者,不得提下年度獎助申請。

    九、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一)本校教學卓越中心可提供教師在教學方面的需求與協助。

    (二)本校各研究中心可有效協助教師進行相關研究或建立研究環境。

    (三)本校可提供研究室、圖書資訊等資源服務。

    (四)國外學者居住津貼或住宿提供。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本要點獎助之特殊優秀人才,其遴聘程序應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獎助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

    停止其依本要點 申請補助之權利:

    1.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補助經費。

    2.績效目標若未能達到要求者,即停止下一年度申請資格。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

    亦同。

    28

    104-1-2校務會議函104-1-2校務會議簽到104-1-2校務會議紀錄U3.U本校訂定之獎勵U科技部U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作業要點績優者。(一) 核給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