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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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及所得基本稅額. 所得稅法. 第 3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凡在 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 ,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 , 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 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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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 3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

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 原則上採結算申報,第 71條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原則上採就源扣繳,第 8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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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之 1 (兩稅合一 -- 應納稅額扣抵)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 兩稅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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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條(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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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本年度收入總額-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課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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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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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條 ( 暫繳 )•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

日起至九月三十日 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 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 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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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條 ( 免辦暫繳 )•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五、(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 九十八條之一之 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 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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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條 ( 未辦暫繳之處理 )

•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 10月 31日以前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 10月 1 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 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營利事業逾 10月 31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 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 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1 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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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條(結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 14條第 1 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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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 75條(決算清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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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條(決算清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 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 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 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 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 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 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 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法院應將 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 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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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條 ( 結算申報應檢附書表 )辦理結算申報,應附檢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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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條 ( 結算申報書種類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 申報書或簡易申報書者外,適用之。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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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條 ( 滯報、怠報之處分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 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

而已依第 79條第 1 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 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元。 ( 逾期申報 ) 納稅義務人逾第 79條第 1 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 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 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 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4,500元。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 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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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稽法第 21條 ( 核課期間 )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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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條 ( 會計年度 )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第 40條 ( 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所得額計算方法 )

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稅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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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營所稅起徵點、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1.營業期間滿 1 年者: 級距 課稅所得額 稅率 速 算 公 式

112萬元以

下 免徵 P 在 181,818元以下者 T=(P-120,000元 )×1/2P 超過 181,818元者T=P×17%2

超過 12萬元 17%

附註:1.T=稅額、 P=課稅所得額2.課稅所得額超過 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7%

,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年 8 月 19日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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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營所稅起徵點、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2.營業期間不滿 1 年者,應先將課稅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率換算為全年課稅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稅額後,再就原比例換算為本期應納稅額。至於營業期間之起始日以營利事業所得登記證核發日為準,當月份全月均視為營業。

【 ( 營業期間課稅所得額 × 12 / 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 ) × 稅率】 × 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 /12 = 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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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銀機關立統一發票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

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自 7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其適用書面審核之標準,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 1%。(二 )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 低 2%。 ( 財政部 750718台財稅第 7526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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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 1 %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 2 %者,應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且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之業者為限。( 財政部 921229台財稅第 09204554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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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與批發業之差異按行政院主計處 90年 1 月第 7 次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第 F 大類,有關批發業一項已說明係指從事有形商品批發、經紀及代理之行業均屬之。批發業係以銷售大宗商品為主,其銷售對象多為機構或產業(如中盤批發商、零售商、工廠、公司行號等);非消費性耐久財(如農業機械、重型卡車等)之銷售,即使僅少量交易亦歸入本類。又有關零售業一項則是指凡從事有形商品零售之行業均屬之。其銷售對象以一般民眾為主,有時亦對機構或產業銷售商品(如文具、個人電腦)。故所謂批發業,其銷售對象主要係非終端消費者,或以銷售大宗商品為主,而所謂零售業,其銷售對象係以終端消費之一般民眾、機構或產業為主。至於交易之結帳方式,不論採按月結算或當場付清,均與批發業與零售業之區別無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 01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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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下列申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1. 特殊會計年度案件。 2. 清、決算申報案件。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附作 業組織申報案件。 4.簡易申報案件。 5.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 ( 如金融業

及保險業等 ) 。 6.逾期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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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期間: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適逢假日,展延至下一工作日上班時間 ) 。 但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者可至午夜 12 時。 營利事業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應先取得下列二種身分認證之一: 1 、簡易電子認證方式: 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tax.nat.gov.tw)申請「身分憑證 ( 密碼 ) 」:

營利事業可自行上網以「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身分憑證 ( 密碼 ) 」。

2.工商憑證 IC卡: 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憑證 IC卡

( 網址: moeaca.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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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後執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建檔系統,將輸入 資完成之申報資料上傳申報。 上傳成功,立即回覆成功訊息,申報者自行列印申 報所得稅報表(綱路申報成功後,網路申報總表、 封面、申報所得稅報表會顯示申報收件章戳記)。 未逾申報期間 (5月 1 日至 5 月 31日 ) 可重新上傳更正, 逾申報期而於 6 月 30日,前可以媒體當案依媒申更正 作業方式辦理,逾 6 月 30日則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 並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申報完成應於 6 月 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 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 報書 ( 請依順序裝訂 ) 及相關附件寄 ( 送 ) 交所在地之 國稅局或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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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方式

(1)線上金融卡: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2)非線上繳稅:利用現金或支票繳稅:可自行填妥自繳稅款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現金或提出支票交換(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本人應於支票背面背書),惟應保存繳款書證明聯,併附件資料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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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銷售額對營所稅營業收入之影響

1 、營業稅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者,應計入當年度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併申報,以避免造成匿報課稅得之違章效果。例如甲營業人 99年 1 至12月間,經營業稅查獲短、漏報銷售額裁罰確定,於民國 100年申報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申報營業稅 401申報書全年度所載銷售額,應加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一併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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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銷售額對營所稅營業收入之影響2 、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 ( 免用統一發票 ) ,年

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一般營業人,於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申報變更使用統一發票後營業稅 401申報書所載銷售額外,應加計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一併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以避免造成匿報課稅得之違章效果。例如甲營業人 99年 1 至 6 月,係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於同年 7 月 1 日開始使用統一發票,民國 100年申報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營業稅 401申報書 7 至 12月所載銷售額,應另加計 1 至 6 月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一併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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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審 VS.所得額標準案件

擴大書審案件 非擴大書審案件 所得額標準 查帳案件

門檻 營收淨額 + 非營收( 不含土地及房屋交易 ) 合計<=3000萬

依所 §80第3 項之規定,依書面審核

申報之所得額未達前兩項規定標準以上者

純益率或淨利率標準

達各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率*( 第 54欄 )

達各行代之所得額標準*( 第 104欄 )

查帳核實認剔

非營業損失 附註

不再核實認定

各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核實認定 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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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審 VS. 所得額標準

104 欄營業淨利率達所得額標準

54 欄純益率達擴大書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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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入

1.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應與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401、 403、 404營業稅申報書加總金額相符 ( 即申報書第 6 頁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明細表 ) 。另「查定課徵 核定額」 + 「 隨課銷售額」 + 「查獲違章銷售額」應列入 營收調節表 - 其他加項併入營收總額。

2.銷貨退回及折讓:跨年度發生銷貨退回者,應列為退回及 折讓年度之銷貨退回,另是否有跨期申報之問題。

3.行業代號:申報行業代號與實際經營項目不符,致適用不 當之毛 利率或純益率。擴大書審案件應按主要營業項目 擇定行業代號;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案件應區分收入按 各業別擇定行業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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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得期間起訖日期:依所 §40、財政部 56/09/29台財稅發第

9692號,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停業期間之相關規定。5.營收調節表 - 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應與上年度「本期預收 款」金額相符。6.營收調節表 - 本期預收款:應與資產負債表之「預收貨款」 金額相符。7.營收調節表 - 佣金收入、租金收入:應與非營收 - 佣金收 入、租金收入相符。8.營收調節表 - 代收款、其他:請附明細表及相關附件。例如 :中租迪和之契約等。9.漏報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海關退稅收入、押金退還收入 、保險賠償收入、補助款等收入。 ( 依所 §110條處罰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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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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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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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成本

1. 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所 §24條第 1 項、商會法第 60條。

2.成本、費用之轉正:屬成本之性質,列報於營業費用 ( 銷管 費用 ) 項下科目,尤以成本依法核定之案件,惟申報純益率 偏低應予轉正。

3.進項憑證差異分析:營業稅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之進貨及費用 憑證金額,與估計申報應取具發票之成本及各項損費金額合 計數,差異占營收淨額比例大小及其原因分析。另是否有查 準第 67條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普通收據超限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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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成本

4.製造業申報時併同檢附四大成本表:直接原料耗用明細表、 原料進耗存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產品產銷存明細表等 成本表。 成本依法核定者除外,僅須附同意書。

5.營造業申報時併同檢附成本表:完工比例法工程損益計算表 、工程材料耗用明細表、工程成本分析表、原物料進耗存明 細表等成本表。成本依法核定者除外,僅須附同意書。

6.買賣業:商品項目繁多,進項品名與歸入進銷存明細表之品 名不一致,未附品名對照表,未附進銷存明細表品名目錄。

7.勞務成本或修理成本:若帳列有人工成本及維修零件本,則 應比照直接人工及進料方式說明,調節及編制進耗存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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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成本

8.原料、人工、製造費用:其中人工成本須有薪資印領清冊, 並須扣繳稅款,故實務上易遭受檢舉虛報薪資。尤其又以營 造業及工程行等行業類別,透過工頭或未設有營業稅籍登記 之土木包工業,以他人身分證虛報或浮報薪資。而虛報薪資 應提示文件包括薪工資印領清冊、勞健保投保資料、匯款紀 錄單等單據證明。

9.營業成本約占銷貨收入主要 80%左右,故國稅局查核重點大 都以營業成本為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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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費用

1.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依所 §38條、查準 62條。例 如:購買巨額禮券或名牌包包等應負擔客觀之舉證責任。另 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及與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共同費用 之分攤規定等。

2.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利息支出等:超過所得稅法之規 定限額,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另因超限造成費用科目之間 挪用,或移至其他費用等,應予轉回。

3.折舊:自用小客車折舊費用之提列,超過所得稅法之規定限 額,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或財產目錄中攤提之耐用年數低 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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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費用

4.權責基礎:依所 §22條及查準 64條之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應 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 業範圍狹小,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 變更者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 三個月前申請 ) ,採用現金收付制。凡應歸屬本年度之收入、 成本、費用及損失,在權責基礎下,縱尚未收付,仍應於年 度結算時,就估計數以應收、應付科目列帳。

5.各類給付所得社扣繳申報問題:如執行業務報酬、租金、權 利金佣金 ( 在境外提供勞務之外銷佣金除外 ) 、競技競賽及機 會中獎獎金、退職所得等。另申報書第 9 頁各類給付扣繳稅 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一及表二之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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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獎勵投資抵減稅額:結算申報損益表之獎勵投資抵減稅額(95欄 ) ,應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文件,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抵減年限及抵減率申報適用,訂購日—決定抵減率;交貨日—決定抵減年度 ( 五年內 ) 。另依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抵辦法規定,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應自動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自動化設備目前之規定:

訂購年度 95年 1 月 1 日之後

93年 1 月 1 日之後

設備 7% 11%

技術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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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書類別之判定

1. 營所稅暫繳自繳稅款 : 3552.營所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3573.自動補報自繳稅款: 3584.未分配盈餘加徵自繳稅款: 35F5.未分配盈餘自動補報自繳稅款: 35C6.未分配盈餘申報短自繳稅款: 35E7.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自動補繳稅款: 35U8.決、清算申報自繳繳款書: 3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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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裁罰

種 類 科 目 調 整

漏 銷自原申報銷項科目調增所得並依所§110條處罰;惟原核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者,按同業利潤標準核課,並依所 §110條處罰。

虛 銷

按申報原銷項科目調減所得,另於營業外收入加計虛銷 *8%之販售發票不當利得,不移罰。( 財政部 78/06/24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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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裁罰

種 類 科 目 調 整

虛 進無進貨事實,自原申報進項科目調減成本費用,並依所 §110條處罰。

虛進又虛銷

原申報銷項及進項科目皆調減,另於營業外收入加計虛銷 *8%之販售發票不當利得,不移罰。( 財政部 78/06/24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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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立即上工計畫」所申領之補助款,係屬其他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減除。給付單位給付前開補助款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97.12.3台財稅字第 09700553630號函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立即上工計畫」發給雇主補助款應否扣繳所得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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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所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之探討

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免先行繳納營所稅仍應辦理營所結算申報

核定營所稅免通知補、退稅款

營利所得歸課綜合所得,計算退補稅款

簡化方式:

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先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將營利所得併入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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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所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之探討

增訂第 71條第 2 項 明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申報,但無須計算及 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資本主或 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增訂第 75條第 4 項 明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 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資 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修正第 75條第 4 項後段,並移列為第 5 項

增列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 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Page 49: 及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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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98年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其他經財 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申報之相關規 定。 ( 所得稅法第 69條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

自 98年度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 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 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 報。 ( 所得稅法第 67條第 2 項暫繳申報 )

暫繳申報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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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之修訂

暫繳申報方式—「預估暫繳一」:〈所 67〉 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 ( 繳款書格式為 355)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 ( 申報時登記地所屬之國稅局 )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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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之修訂

暫繳申報方式—「預估暫繳二」:〈所 67〉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即:

自行繳納半數〈包含申請延期繳納〉 免辦理網路及人工暫繳申報 〈所得稅法第 67條第 2 項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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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 1∕2繳納稅款案件

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

繳納稅款後免辦理暫繳

申報

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稅款

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稅款

應納暫繳稅額在 2,000元以

下案件

暫繳申報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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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之修訂

扣繳稅款及抵減稅額可否抵繳或抵減暫繳稅額?1.已取得扣繳憑單之扣繳稅款 (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股利憑單之可扣抵稅額除外 ) ,可憑扣繳憑單影本,全額抵繳暫繳稅額。

2.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申報時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明細表,全額抵繳暫繳稅額。營利事業享有多項投資抵減時,得分別計算其當年度得抵減之金額。 ( 當年度之自動化設備投抵不得抵減 )

(97 年 8 月 8 日台財稅字 09704066336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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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之修訂

3.上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已於當年度申報時,申請抵減應納稅額而未經核定者,其尚未抵減餘額,准予抵減本年度暫繳稅額,惟需檢附印有收件章之 I/S、租稅減免附冊第 2 頁、第 15頁之影本。 ( 當年度已申報之研發及人培得以抵減 )

4.符合所得稅法第 100條之 1 規定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可檢附證明文件,全額抵繳本年度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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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之修訂

5.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暫繳申報前,取得民間機構参與重大公共建設,尚未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可抵減稅額。 ( 當年度已取得尚未抵減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得以抵減 )

(98 年 3 月 18 日台財稅字 0980003287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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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繳納暫繳稅款? 1.可選擇親赴金融機構、自動轉帳 ATM、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及便利商店繳稅。

2.便利商店〈 7-11、 ok 、全家、萊爾富〉繳稅,限 2 萬元以下之條碼化繳款書。

3.條碼化繳款書請至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使用 A4影印紙印出條碼化繳款書即可。〈更正需重印〉〈 網 址 : https : //www.etax.nat.gov.tw〉

暫繳申報之修訂

Page 57: 及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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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應辦理決算申報之起算日期規定

本部 83年 8月 17日台財稅第 83160635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 75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 財政部 97.1.24 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 )

決、清算申報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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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變更負責人及合夥組織存續要件欠缺〈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兩人以上〉,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 1 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皆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財政部 83/05/18台財稅第 831593563號函 )

決、清算申報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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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起算日比照前項原則辦理,亦即均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73年 7月 5日台財稅第 55300號函規定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年 11月 23日台財稅第 0890457358號函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年 12月 30日台財稅第 0890458843號函規定公司因合併而解散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年 4月 1日台財稅第 0890450284號函規定設籍課稅之營利事業遇有歇業時,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

決、清算申報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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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存貨計價方法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免再向稽徵機關報備。

災害損失

提高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至 350萬元。適用範圍至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予以認定。延長報備期限至事實發生後 30日內。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報廢商品、原物料變質報廢

提高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至 350萬元。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屬實者,可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免向稽徵機關報備。

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報備案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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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理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固定資產因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於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 11款及第 101條之 1 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列報報廢損失時,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

( 財政部 97.11.12台財稅字第 0970454863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及商品報廢等報廢損失之規定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報備案件作業

Page 62: 及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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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所基 3、基細 4 】

營利事業若未享受租稅減免,或雖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及避免中小企業亦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下列營利事業亦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一、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二、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之消費合作社。 (不對 外營業 )四、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之各級政府公有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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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 事業。六、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5 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七、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 且無第 7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八、依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 200 萬元 以下之營利事業。

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所基 3、基細 4 】

Page 64: 及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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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所基 3、基細 4 】

◎ 所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指營利事業或 個人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 ,未減除前條規定之投資抵減。不包括營利事業以法 律規定之投資抵減,抵減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 定計算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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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關係【所基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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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一般所得稅額之計算【所基 6】

• 營利事業之一般所得稅額,為營利事業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2 項、第 74 條或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即按結算或決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 一般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計算之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稅率 )-投資抵減稅額

Page 67: 及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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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一、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所基 7)• 各項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租稅不公及稅基流失,基於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入項目,原則上應為全部之所得項目,包括課稅所得及各項減免稅所得;惟分離課稅之所得及土地交易所得等項目不予納入。•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註),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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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一 )所得稅法部分1. 證券交易所得。【第 4 條之 1】 (1) 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所基細 6、 7):

收入:上市上櫃股票以交易價計算;未上市、未上櫃 及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 ,除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明屬實者外,應 按時價 其售價。【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 量之成交價格認定之;同時期查 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 價格者,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所定同時期,為該股票交易日之前 30 日;所定相 當交易量,以該股票交易量 50%至 150%為範圍。時價 資料同時有數筆者,以其平均數認定之。】

Page 69: 及所得基本稅額

• 交易成本之估價,應與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4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零售價法】

• 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得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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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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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貨交易所得【第 4 條之 2】(1)期貨交易所得之計算(所基細 8):交易之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之。但到期前指定平

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前二者法律施行後發生之證券或期貨交易損失,得自

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5 年內,從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中 減除。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不予計入。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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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1.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 5 年免稅所得。(第 9 條)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 5 年免稅所得。(第 9-2 條)3. 受讓而繼續適用之 5 年免稅所得。(第 10 條)4. 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 15 條)5. 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 70-1 條)6. 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 5 年免稅所得(修正

前第 8-1 條)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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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 5年免稅所得。(第 28

條)(四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參與公共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

第 36 條)(五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

1. 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 18 條)2. 科學工業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修正前第 15

條)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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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企業併購法部分 企業併購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 37 條)

(七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第 13 條),但不包括依

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 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 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 八 )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 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新增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前項規定。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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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所得額之計算式如下:【所基細 5 】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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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前項計算公式應加計之證券交易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及第 10 款規定之所得額,經分別扣除該項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如釋例 1】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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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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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一 )扣除額及稅率【所基 3、 8】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200 萬)×10%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200 萬元後,按行政 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 10% ,最高不得超過 12%;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 定之。(目前定為 10%)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Page 78: 及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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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扣除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

上漲累計達 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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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差額之抵繳【所基 4 】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

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1. 不得抵繳:前項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

除之。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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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得抵繳: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

第 5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國外所得稅額、所得稅法第100條 之 1 規定之留抵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 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繳納之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例外:但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 息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99 年度開始前述利息所 得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故扣繳稅額應准予抵繳)前項依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差額以暫繳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者,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日期為所得稅法第 23 條規定之會計年度之末日。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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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國外所得稅額之扣抵課稅所得額以外之加計項目,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

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依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差額中扣抵。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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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所得稅額之扣抵限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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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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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均得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3 規定,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其減除日期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營利事業依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補繳之基本所得稅額與 ICA 及計算未分配盈餘之關係

Page 85: 及所得基本稅額

一、自 100 年度起實施噸位稅,經營海運業務之我國 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 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損益及稅額計 算表新增損益科目 125 、 126 欄位及申報須知。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計算營利事業所 得額實施辦法)

100 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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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6: 及所得基本稅額

100 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二、自 100 年度起實施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營利 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 其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申 報書第 8 頁增列利息支出之列支限額標準計算表欄 位。三、新增第 8-1 頁「 100 年度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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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四、配合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100 年 9 月 7 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之 9 ,修正稅額 扣抵比率上限,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 10% 稅款者, 分配屬 98 年度以前之盈餘為 33.33% ,分配屬 99 年度 以後之盈餘為 20.48%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 10% 稅款者,分配屬 98 年度以前之盈餘為 48.15% ,分配 屬 99 年度以後之盈餘為 33.87% 。 將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及其所含 可扣抵稅額欄位區分為「 87 至 98 年度」及「 99 年度 以後」,修訂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 (第 2 頁、第 14 頁、第 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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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五、配合 100 年 9 月 7 日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之 1增訂 第 5 項明定「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 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稅款之餘額,大於同日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餘額者,應以該帳戶餘額為限。」於 「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 餘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增 訂填寫說明。 (第 1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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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六、配合財政部 100 年 6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061340 號令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2 第一項 各款規定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且已補繳該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得依所得稅 法第 66 條之 3 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第 6 款規定,於補 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刪除「(七)超額 分配可扣抵稅額自行補繳稅款(本欄金額不得計入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新增附註九之文字說 明,提醒營利事業正確填寫時點及欄位。 (第 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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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0: 及所得基本稅額

100 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七、簡化「股東股份股票轉讓通報表」,刪除轉讓股票 (份)或出資額之取得原因、取得單價、股數、總金 額或出資額。 (第 12 頁)八、配合財政部 100 年 12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110470 號令釋,公司 98 年度及以前年度員工分紅及以公司 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於 99 年度 或以後始實際發放或執行者,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 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及第 72 條規定適用研 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修訂相關填寫說明。 (租減第 1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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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1: 及所得基本稅額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公司研發支出與研發活動進行認定

研發活動審查認定

研發支出專案認定

公司應具備研發能力且研發活動應具有高度創新水準

專用技術

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其研究人員

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

第 12條

第 4 條、第 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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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2: 及所得基本稅額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7 條及第 12條,修正後申請適用程序比較:

修正後( 100.12.27 ) 修正前( 99.11.8 )

第 7 條專案 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 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認定支出 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 分攤支出之年度之申請期限 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 第 7 條專案 逾期未提出申請且屬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經核准者,攤折之支出認定支出 (專用技術)及第 6 條第 4 項(共同研發 ) 自申請年度起適用之逾限申請 支出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 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 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 一年度起適用。

第 12 條研發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 當年度度營利事業所得活動認定之 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 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 止日後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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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3: 及所得基本稅額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

舊法

新法

x 年全年 1 2 3 4 5 126 7 8 9 10 11

x+1 年月份

x 年全年

x+1 年月份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研究支出專案認定須於費用發生年度內專案申請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審查認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4 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將審查結果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辦理 x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暨申報研發投資抵減

公司辦理 x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暨申報研發投資抵減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支出專案認定 + 研發活動審查認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間截止日後 7 個月內(如有特殊理由,得延長 2 個月),將審查結果送交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63

Page 94: 及所得基本稅額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第 6 條規定之 98 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抵減稅額,抵減 99 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計算限額?

公司當年度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應先依產創條例第 10 條規定,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為限;如仍有應納稅額尚未抵減,再依廢止前促產條例第 6 條規定抵減。

抵減總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稅額之 50% 為限,但廢止前促產條例第 6 條規定之最後年度抵減稅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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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5: 及所得基本稅額

我國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

結算申報時應揭露之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7 條第 1 項)

營利事業關係人之負債,除符合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各目規定情形之一,得免予揭露外,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免揭露情形包括:1. 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 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 3 千萬元)2. 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屬第 5 條所稱當年度關係人 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 4 百萬 元)3. 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 其虧損無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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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6: 及所得基本稅額

我國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

• 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第 8 頁)之填報

• 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尚無遞延以 後年度扣除之適用,亦不重新歸類為股利所得。

• 利息支出經調整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部分所增加之應納稅 額,適用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加計利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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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7: 及所得基本稅額

噸位稅制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財政部 100 年 8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528080 號令發布「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 自 100 年度實施• 適用對象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符合適用條件者•適用範圍 海運業務收入 --- 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所得額。 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 ---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收入減 除成本費用之所得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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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8: 及所得基本稅額

噸位稅制

海運所得 = 船舶淨噸位 * 推定利潤 *365 日推定利潤級距表

例: 28,000 淨噸位船舶,依噸位稅制推計之全年度海運業務所得 = ( 67*10+49*90+32*150+14*30 ) *365=3,759,500 元

船舶淨噸位級距(噸) 每 100 淨噸位每日推定利潤(新台幣元)

1,000 以下 67

1,001 至 10,000 間 49

10,001 至 25,000 間 32

25,001 以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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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9: 及所得基本稅額

噸位稅制

•適用期間 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 10 年,不得變更。 適用期間不符要件,經交通部廢止核定,自不符合要件 之年度起連續 5 年,不得適用噸位稅。•不得適用其他優惠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盈虧互抵及其他 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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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00: 及所得基本稅額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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