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2018年城区新建学校教学及办公设备配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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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2018年城区新建学校教学及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唐河县2018年城区新建学校教学及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唐河县2018年城区新建学校教学及办公设备
配置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THGGZY-ZCGK2018-053
招 标 人:唐河县教学仪器电化教育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8年9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卷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附 件
第八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九章 项目内容数量及技术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招标公告
唐河县2018年城区新建学校教学及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唐河县教学仪器电化教育管理中心委托,就唐河县2018年城区新建学校教学及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唐河县2018年城区新建学校教学及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项目
1.2项目编号:THGGZY-ZCGK2018-053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2.1 采购内容:教学及办公设备(采购内容详见论证公示附件)
2.2 采购预算:915.579万元
2.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2.4 供货周期: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供货安装实施完毕
2.5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
2.6 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项目学校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七个标段
第一标段:唐河县境内指定项目学校
详见技术参数 资金总计:1153840元。
第二标段:唐河县境内指定项目学校
详见技术参数 资金总计:1231200元。
第三标段:唐河县境内指定项目学校
详见技术参数 资金总计:1687750元。
第四标段:唐河县境内指定项目学校
详见技术参数 资金总计:1380000元。
第五标段:唐河县境内指定项目学校
详见技术参数 资金总计:1158000元。
第六标段:唐河县境内指定项目学校
详见技术参数 资金总计:1145000元。
第七标段:唐河县境内指定项目学校
详见技术参数 资金总计:1400000元。
2.8 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1)支持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2)支持采购中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是);(3)信用档案查询(是);(4)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是)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3.2投标人具有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3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能力;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止时间:投标截止之日前24小时】;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6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报名时间:2018年 9月 日上午8:00时至2018年9月 日下午17:30时(北京时间,公休日休息,下同)。
4.2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8年9月 日上午8:00时至 2018年9月 日17:30时,供应商在交易中心注册会员并报名该项目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
4.3报名方法:
4.3.1本项目只接受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
4.3.2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thggzy.cn)诚信库会员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本项目只接受唐河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已加入诚信会员库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报名,未入库的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应及时完成诚信会员库注册和办理CA数字证书(唐河县设办理点),详情参见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和《CA办理所需资料》。唐河县交易平台系统与南阳市交易平台诚信库互认共享,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在南阳市交易中心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注册并审核通过的,可直接运用CA证书登录唐河交易平台诚信会员库进行报名,首次参加唐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需在唐河县交易平台进行CA数字证书绑定和诚信会员库登记注册。因未及时办理入库和CA数字证书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4.3.3招标文件获取方法:网上招标文件获取方法详见《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试行项目网上报名的通知》附件1。
4.3.4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每标段售价5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各潜在投标人缴纳招标文件费用可使用网银登录会员系统在招标文件下载界面直接进行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企业账户只支持工商银行网银)。网上支付方法详见网站资料下载页面《招标文件费用网上支付操作手册》。未按以上要求缴纳招标文件费的报名企业属无效报名(系统不支持手机银行等其它支付方式)。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9月 日上午9:30整。
5.2 2018年9月 日上午8:30时至9:30时递交投标文件,提前、逾期或递交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和《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唐河县教学仪器电化教育管理中心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377-68950689
地址:唐河县文化路中段
招标采购单位: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乔女士 电话:0377-68513599
地址: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三号楼三楼
招标代理机构: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18838036265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与梧桐街交叉口东南角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孵化中心2号楼B座20楼
唐河县教学仪器电化教育管理中心
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目内容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采购人:唐河县教学仪器电化教育管理中心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377-68950689
2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与梧桐街交叉口东南角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孵化中心2号楼B座20楼
联系人:郭先生
电 话:18838036265
3
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唐河县2018年城区新建学校教学及办公设备配置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4
交货地点
唐河境内指定的项目学校
5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6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7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项目内容数量及技术要求
8
*供货周期
*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供货安装实施完毕。
9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
10
*合格投标人
详见“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2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3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4
*分包
中标人必须承担总包责任,必须独立完成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15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1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至: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唐河支行
账 户:
账 号:
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
第一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元);
第二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元);
第三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元);
第四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元);
第五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元);
第六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元);
第七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2018年 月 日下午17:00以前截止(以到账时间为准)。
1、投标人必须从企业在交易中心注册备案的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且转账时应在汇款附言(备注)栏严格按照规定填写项目名称及标段。未按要求转入和填写致使保证金无法识别的,视为未提交或未准时到账。(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通过登录交易中心网页底部“会员登录”窗口查看该标段保证金缴纳状态显示是否有效)
2、为有效保护投标人信息,交易中心在本项目开标前不获悉投标人保证金是否到账,不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以缴纳日期截止时银行到账为准(因跨地区、跨行转账以及银行周末不办公等因素请各投标单位予以考虑提前办理)。为确保各投标人顺利进场交易,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敬请自行到汇出行查询。
17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18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其它应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要求签署姓名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姓名。
19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开标一览表”壹份。电子版U盘壹份。
20
*装订及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A4、打印(印刷)、清晰、工整、美观。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必须分标段单独进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投标文件的密封必须使用密封封条,在投标文件袋(箱)每个开口处密封,并在密封条上盖投标人公章。
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电子版”单独密封在信封内提交。
21
外包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
招 标 编号:
项 目 名称:
所 投 标段:
投标单位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前不得启封
注:投标文件的外封套上应清楚的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字样
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 月 日上午9:30整(北京时间)
23
*投标时原件的提交
1、招标文件涉及投标人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原件文件,按未提供原件处理。
2、所有携带的原件单独密封,密封时必须使用密封封条,在原件密封袋(箱)每个开口处密封,并在密封条上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密封的外包封套上注明所提交的原件内容清单(原件按清单顺序叠放)及所投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所投标段、投标单位名称;若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只须外包封套上注明所投的标段即可。
3、原件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由监督人员返还投标人。
4、其中法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不再密封,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
24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5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26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27
开标程序
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
(4)由监督部门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拆封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交货时间、质保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28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人数构成: 5 人;
其中采购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1 人);
经济、技术类专家不低于三分之二人数( 4 人);
按相关规定从依法组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9
*中标候选人评定
本项目核心产品:一标段核心产品为:台式计算机,二标段核心产品为:台式计算机,三标段核心产品为:书法教学授课软件,四标段核心产品为:视频准入控制系统,五标段核心产品为:智能蓝牙讲课网络音箱,六标段核心产品为:课桌凳和上下铺床;七标段核心产品为:触摸一体机。若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若不同品牌的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得分高者优先,技术得分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0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人;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提交的投标文件不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有如上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则该标段按废标处理。
31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予以公示。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2
*服务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2、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及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中计算方法及标准计取)及进场交易费。
33
*售后服务要求
(1)所投产品笔记本产品一年质保,空调六年质保,其他产品三年质保,三年免费上门服务;质保期内实行免费维修,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2小时以内,24小时内解决问题。
(2)投标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并提供服务机构的联系人、地点、电话。
34
*付款方式
供货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40%部分货款,第二次支付30%部分货款,第三次支付30%部分货款,三年内付清货款。
35
*政府采购预算控制价
本项目设政府采购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政府采购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约束投标人报价的上限,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按无效标处理。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第一标段:壹佰壹拾伍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小写:1153840.00元)
第二标段:壹佰贰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1231200.00元)
第三标段:壹佰陆拾捌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1687750.00元)
第四标段:壹佰叁拾捌万元整(小写:1380000.00元)
第五标段:壹佰壹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1158000.00元)
第六标段:壹佰壹拾肆万伍仟元整(小写:1145000.00元)
第七标段:壹佰肆拾万元整(小写:1400000.00元)
36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编排顺序在前者为准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在评标过程中,若招标文件中就同一内容,有表达不一致的情形,且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异议和澄清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其他澄清要求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方向理解。
备注:招标文件中标注“*”为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不满足,将导致无效投标。
投标人须知
说明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述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定义
采购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合格投标人: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产品委托的咨询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地市政府采购及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10)、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及其他条件。
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书,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货物伴随服务: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的技术服务、技术协助、校准及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踏勘现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费用自理。
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卷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附 件
第八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九章 项目内容数量及技术要求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
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
招标文件的澄清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如有需要澄清、疑问的,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
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至所有潜在投标人。
因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在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不足十五日时,若采购人认为澄清或修改内容会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澄清、修改内容无法按时送达,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在收到上述通知三日内不回复,即视为对修改内容无异议。
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语言
9.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10.1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按照第12、13和14条要求填写的: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
项目清单报价表
货物投标分项报价表
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报价明细表
按照第15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
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附件中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表格或有关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按照第16条要求提交的投标货物的技术文件:
技术规格偏差表
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备品清单等
产品质量保障证明文件
投标产品彩页或产品说明资料文件
项目组织实施计划
技术资料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按照第17条规定提交的商务证明文件:
商务条款偏差表;
业绩证明文件;
相关信誉证明材料;
售后服务承诺。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商务要求证明文件、资料;
按照第18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供开标时使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的开标一览表。
招标文件第二卷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次序一一对应。
招标文件中的每个标段(包),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标段(包)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接受。
投标格式
1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主要货物分项报价表、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等,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风险等所有伴随的其它费用的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货物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等所有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费用,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投标人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利。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备选投标除外。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最低报价不能保证一定中标。
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人应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委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投标,其报价应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货币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七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资料表”要求的业绩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企业信誉证明或其他证明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是)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汇总表(若是)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6.3.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6.3.2 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16.3.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证明符合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的证明文件
同类产品经营业绩一览表;
货物交付使用时间;见第五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投标人对售后服务条款的承诺及说明:见第五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培训要求:见第五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注:以上商务条款为基本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则视为接受上述要求,投标人不能满足基本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可在此基础上作出优惠承诺和具体实施安排,以提高其投标的竞争力。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形式向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按本章18.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未中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将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人基本账户。
中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退还投标人基本账户。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投标人在评标期间用不正当手段试图影响、改变评标结果的;
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8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被授权人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企业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另做一套,用信封单独密封递交。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人签字。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应以唱标时唱出的“开标一览表”报价为准,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时所进行的价格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责任。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规范打印,A4幅面左侧无线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
投标文件必须分标段单独进行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投标文件的密封必须使用密封封条,在投标文件袋(箱)每个开口处密封,并在密封条上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袋的正面均应标明以下字样:
采购人名称:
招 标 编号:
项 目 名称:
所 投 标段:
投标单位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前不得启封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未成册和未按以上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获得,根据复制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投标截止期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递交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不符合数量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21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8.6条的规定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开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按27条规定的确认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采购人、监督人员、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4)、投标人代表或由监督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密封情况;
(5)、经确认无误后,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拆封唱标,唱标的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时间、质保期、质量要求及其他优惠条件等。未经宣读的投标报价(如果有),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
(6)、若唱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唱标结果;
(7)、唱标结束后由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及监督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评标工作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成员人数为五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按相关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的初审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实质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实质偏离和保留。实质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被授权人签字;
(2)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者高于政府采购预算价;
(5)货物交付使用时间、付款方式等实质性要求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或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的评价
2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8.2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8.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8.4 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5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
28.6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3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投标文件申明的货物交付使用时间;
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的费用;
采购人取得投标货物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和便捷性;
投标货物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投标货物的品牌、性能质量;
投标人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计划;
投标人所提供的培训计划;
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
28.7 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评标因素及打分办法,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依据。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被授权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企业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错误的修正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根据第26、27条综合审查评定,依照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评委会和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授予合同
中标结果的公告
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评标结果将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布,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以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签收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标通知书
在规定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为本项目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人若自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即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6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和投标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6.2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6.3 在订定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可按顺序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第三中标侯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37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7.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范围内,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验收
38质量标准
38.1 中标方保证其服务质量及技术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或投标文件承诺标准。
38.2 中标人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否则,中标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39质量验收
39.1 采购验收在采购方指定地点进行,所提交的应是全新生产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
39.2 所供货物必须全部满足投标文件要求,否则采购方有权拒绝接收;
39.3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40验收方式:
40.1 中标人所供货品必须是原厂、原包装货品。
40.2 中标人将所供货品统一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0.3 由项目学校对所供货品进行初验,负责对货物品牌、数量、技术参数、厂家出具的供货证明、检验合格证明、附件赠品等进行点验、接收;
40.4 如货物全部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所有证明、附件赠品齐全。初验合格,由项目学校出具接收单;
40.5 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由中标人自行换货;
40.6 在验收过程中,凡发现因中标人所供货物质量问题不能通过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0.7 中标人到项目学校全部安装并调试完成,并且可正常运行后,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成立 由采购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县级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配备计划、产品标准、投标文件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单,所有验收合格后,按照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其它
41其它
41.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参照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中计算方法及标准计取),同时应按照规定向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进场交易费。
42法律责任
42.1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42.2 供应商有42.1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42.3 若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通知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供应商未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上报监督部门对其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其中标、成交无效。
43政府采购政策
43.1 投标产品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标准,并载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 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等),将分别给予投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分值进行评审。
43.2 关于无线局域网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无限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证明材料文件复印件。
43.3 关于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规定, 投标人所投货物必须是国家信息部、版权局、商务部等部门认可的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43.4 采购货物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并提供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认证材料和证书。
43.5 优先采购本国产品。采购进口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依法办理论证、公示、审批手续。
43.6 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43.7 鼓励创新,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 必须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43.8 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必须执行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型企业在评标价的基础上给予5%的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6%-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在评标过程中不予认可。
43.9 开源节流,执行低价优先的采购政策规定。
目 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附 件
第八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九章 项目内容数量及技术要求
合同条款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原产地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标准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专利权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检验和测试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项目学校对所供货品进行初验,负责对货物品牌、数量、技术参数、厂家出具的供货证明、检验合格证明、附件赠品等进行点验、接收并出具接收单,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由中标人自行换货。货物运至合同规定交货地或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需方收到供货方货物清单和验收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凡发现因中标人所供货物质量问题不能通过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包装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装运标记
9.1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发货标记(唛头)
收货人编号
目的地(港)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9.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国际知名品牌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国际知名品牌货物)。
装运条件
10.1合同货物的: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
交货日期认定;
目的港/项目现场;
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0.2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装运通知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交货和单据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保险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根据需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十五(15%)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
运输
根据需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如果合同中有国际知名品牌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
伴随服务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备件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备件停止或计划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保证
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货物的缺陷。
供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供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索赔
如果供方对货物的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需供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延长)。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付款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价格
供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变更指令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交货地点;
供方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供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转让
除特殊情况下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其他方转让。
分包
由需方确认的分包货物,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供方履约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O.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合同
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项义务。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不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需供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时间发生后七(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因需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需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需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对供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2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需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需方可: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供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供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争端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 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则进行裁解或提交需方当地仲裁机关按有关规则和程序仲裁。
31.2 仲裁机关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1.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合同语言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汉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通知
34.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税和关税
35.1 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
35.2 对于国际知名品牌货物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和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如果本合同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应由供方负责办理,费用自理。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技术规格
交货计划
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附件
合同条款资料表
条款号
内 容
2.1
需方名称:采购人
供方名称:中标人
2.1
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的项目学校
7
安装调试及检验与测试的条件和方式:
货物到货后,由中标人邀请项目学校对所供货品进行初验。初验内容主要是品牌、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
如货物全部满足投标文件要求。初验合格,填写初验单签字盖章,完成初验。
中标人到项目学校安装并调试完成正常运行后,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组织成立由教育、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配备计划、产品标准、投标文件对货物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7.8
检验与测试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本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全新正品货物。
中标人将所供货品统一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由项目学校对所供货品进行初验,负责对货物品牌、数量、技术参数、厂家出具的供货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原产地证明、附件赠品等进行点验、接收。
如货物全部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所有证明、附件赠品齐全。初验合格,填写初验单三方签字盖章,完成初验。
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由中标人自行换货。
中标人到项目学校安装并调试完成后,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配备计划、产品标准、投标文件对货物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
10
合同货物的装运要求:
保险、运费支付:由中标人承担
货物交付使用日期:*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供货安装实施完毕。
货物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项目学校
15
*售后服务要求:
投标人按照须知前附表第33项内容。
16
投标人应对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备品备件报出单价,并说明获得的来源渠道。投标人对备品备件要求报出单价未作响应的,评标时如有需要,将以其他投标人该项的最高报价对其该项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价调整。随机提供质保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9
*付款方式:
投标人按照须知前附表第34项内容。
适合于本合同的额外变动:无
合同格式
需方:(采购人)
供方:(成交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需方和供方按下述条款签署。
在需方为获得(货物和服务简介)货物和伴随服务,邀请供方参加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并接受了供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的投标。双方以上述事实为基础,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下述文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是构成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合同协议优先于其他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之间有存在着不一致或互相抵触之处,应按照上述的文件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规定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向买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及修补的缺陷,买方在此向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本协议。
需方代表姓名 供方代表姓名
需方印章 供方印章
日期: 日期:
附件
正本|副本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
项目编号:
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