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8-開放資料授權及其責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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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資料授權及其責任
開放文化基金會 法制顧問
Open Culture Foundation / Legal Adviser
林誠夏● Email: [email protected]
● LinkedIn: https://tw.linkedin.com/in/lucienchlin
Except for the logo owned by third parties,content of this slide has been provided under CC BY 4.0 International.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開放資料培訓課程
2016/04/08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 第 1 版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
優化政府服務品質,訂定本條款。
一、定義
( 一 ) 資料提供機關:指將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
( 二 ) 使用者:指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並對其利用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包括依本條款授權
使用者再轉授權利用之人或團體。
( 三 ) 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機關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或經授權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資料,並以
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著作:
1. 編輯著作:選擇、編排具有創作性,而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庫或其他結構化資料組合。
2. 素材:指開放資料集合物中,其他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獨立著作。
( 四 ) 衍生物:指依本條款所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
物。
( 五 ) 資訊: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純粹紀錄,並隨同開放資料一併提供者。前揭資訊除本條款授與權
利之規定外,比照有關開放資料之規定辦理。
2016/04/08
二、授與權利
( 一 ) 各機關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授權使用者不限目的、時間及地域、非專屬、不可撤回、免授權金進
行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
改作,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 二 ) 使用者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
( 三 ) 使用者依本條款規定利用開放資料,無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
( 四 ) 本條款之授權範圍不包括專利權及商標權。
三、課予義務
( 一 ) 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並應以尊重第三人著作
人格權之方式利用之。
( 二 ) 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符合附件所示「顯名聲明」要求之
方式,明確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視為自始未取得開放資料之授權。
2016/04/08
四、版本更新及授權轉換
( 一 ) 本條款如有修正,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條款公告時,使用者得選擇採用新條款利用。
但原資料提供機關,於提供開放資料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版本條款者,不在此限。
( 二 ) 本條款與「創用 CC 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使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如後續
以「創用 CC 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
五、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得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使用者不得向資料提供機關請
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
共利益之要求。
2. 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
2016/04/08
六、免責聲明
( 一 )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推薦、同意、許可或核
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僅於知悉其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錯誤或遺漏時,負修正及補充之責。
( 二 ) 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受有損害或損失,或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
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 三 ) 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
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使用者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七、準據法
本條款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016/04/08
附件:顯名聲明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 [ 開放資料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進行公眾釋出,使用者於遵守
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http://data.gov.tw/license/
2016/04/08
公開 ≠ 開放Make public ≠ Openly provide
2016/04/08
開放作為一個
有內涵的專有名詞
2016/04/08
Open definitionPrinciples of Open Data
2016/04/08
開放定義「當資料或內容被抽取出任一塊,都可以讓任何人自由地使用、重製、再散布時-它才能夠被稱為開放資料或開放內容-這些資料或內容在使用上的最大限制,最多只能包括顯名聲明以及相同方式分享的要求!」
Open Definition“A piece of data or content is open if anyone is free to use, reuse, and redistribute it — subject only, at most, to the requirement to attribute and/or share-alike.”
2016/04/08http://opendefinition.org/od/2.0/zh-tw/
2016/04/08http://opendefinition.org/od/2.0/zh-tw/
2016/04/08http://opendefinition.org/od/2.0/zh-tw/
2016/04/08http://opendefinition.org/od/2.0/zh-tw/
2016/04/08
Q1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是什麼?
2016/04/08
A1是一種讓使用者安心拿走
資料,進行「真正開放式
利用」,並且知所份際的
遊戲規則。
2016/04/08
中央政府 + 五都
2016/04/08 http://data.gov.tw/license
2016/04/08 http://data.kaohsiung.gov.tw/Opendata/UsageRule.aspx
2016/04/08 http://data.tainan.gov.tw/specification
2016/04/08 http://data.taichung.gov.tw/wSite/ct?xItem=2816&ctNode=222&mp=1
2016/04/08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rule;jsessionid=1546BFEB64D2E8282615CB1E0AB0A438
2016/04/08 http://data.ntpc.gov.tw/ab/license
2016/04/08
要點說明!
2016/04/08
1 、乾溼分離、公私分立
2016/04/08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
↓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 第 1 版
2016/04/08
公法規範
↓
私法契約
2016/04/08
比較德日
大陸法系
2016/04/08
https://lists.okfn.org/pipermail/od-discuss/2014-September/000992.html
2016/04/08http://www.data.go.jp/terms-of-use/terms-of-use/?lang=english
2016/04/08
2 、資料資訊、明示區隔
2016/04/08
不是所有資料,
都受到著作權利保護!
2016/04/08
2005 under CC Attribution 2.0 GenericSupplier: flickrPhotographer: NASA Goddard Space Flight CenterLink: https://farm9.staticflickr.com/8092/8448618812_b68aa1dd8d_b.jpg
2016/04/08
機器自動攝錄於 2014年 5月 10日凌晨,權利沒有、悲情展示。
Be taken by machine automatically in 2014.5.10, no rights deserved.
2016/04/08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創作性之著作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016/04/08
僅具勞務性質的素材並不必然受法律保護
數位化古漢字臨摹字體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探討
http://lucien.cc/?p=887
數位化資訊重整類的古籍彙本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探討
http://lucien.cc/?p=951
2016/04/08
1. 著作權法第 3 條: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
2. WTO: TRIPs article 10-2 : Such protection, which shall not extend to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4_e.htm)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8 年 4 月 27 日電子郵件 980427a 函釋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2 年度上更 ( 一 ) 字第 267 號判決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4 年 4 月 15 日電子郵件 940415 號函
6. 智慧財產權法院 9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7.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著上字第 10 號
2016/04/08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3/
2016/04/08
英國作法:
不受法定權利保護部份
經釋出即不受條款限制
2016/04/08https://www.govdata.de/dl-de/zero-2-0
2016/04/08
德國作法:
著作權利受保護有疑慮
評估後得以 0 釋出解慮
2016/04/08http://www.data.go.jp/terms-of-use/terms-of-use/?lang=english
2016/04/08
日本作法:
不受法律保護的部份,以授權條款
釋出後也不會額外讓它受到保護。
2016/04/08
( 三 ) 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機關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或經授權得
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資料,並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
限制之格式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著作:
1. 編輯著作:選擇、編排具有創作性,而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
庫或其他結構化資料組合。
2. 素材:指開放資料集合物中,其他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獨立著
作。
( 四 ) 衍生物:指依本條款所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
作、編輯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 五 ) 資訊: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純粹紀錄,並隨同開放資料一併
提供者。前揭資訊除本條款授與權利之規定外,比照有關開放資料
之規定辦理。
2016/04/08
3 、不可撤回、但可下架
2016/04/08 http://www.openfoundry.org/en/legal-column-list/8195-2010-11-22-18-38-45
2016/04/08
2016/04/08
2016/04/08https://www.kernel.org/
2016/04/08
2016/04/08
2016/04/08
2016/04/08
2016/04/08Fair Use at: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VpbFMhOAwE
2016/04/08
二、授與權利
( 一 ) 各機關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授權使用者不限目的、時間及地域、非專
屬、不可撤回、免授權金進行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
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包括但不
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五、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資料提供機關得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
使用者不得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1.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
料供公眾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
2. 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律上利
益之虞。
2016/04/08
4 、得轉授權、責任切割
2016/04/08
二、授與權利
( 一 ) 各機關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授權使用者不限目的、時間及地
域、非專屬、不可撤回、免授權金進行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
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編輯、改作,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
物。
( 二 ) 使用者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
2016/04/08 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929-knowing-sublicense-in-the-general-public-license-way
2016/04/08
Sublicense- 再授權、轉授權1 、將所得到授權以自己名字轉提供給他人
2 、所轉提供的權利不得大於自己得到的範圍
3 、非明文揭露無法被啟動的被授權地位
2016/04/08
GPL 不容許轉授權利用1 、開發者 A 、繼作者 B 、繼作者 C
2 、 2015 © A+B+C
2016/04/08
MIT 、 Apache-2.0容許轉授權利用
1 、開發者 A 、繼作者 B 、繼作者 C
2 、 2015 © C ,感謝 A+B大大無私的貢獻
2016/04/08
附件:顯名聲明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 [ 開放資料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進行公眾釋出,使用者於遵守
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http://data.gov.tw/license/
2016/04/08
2015 © 沒有這間有限公司
產品部份資料提供來源為:機關/單位 [年份 ] [ 開放資料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 ,其原始資料依政府資料
開放授權條款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http://data.gov.tw/license/) 進行公眾釋出。
感謝大大無私的貢獻!
2016/04/08
5 、嵌入 CC 、轉換相容
2016/04/08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創用 CC 授權條款
2016/04/08 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
2016/04/08 https://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42643
2016/04/08
四、版本更新及授權轉換
( 一 ) 本條款如有修正,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於新條款公告
時,使用者得選擇採用新條款利用。但原資料提供機關,於提供開
放資料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版本條款者,不在此限。
( 二 ) 本條款與「創用 CC 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使
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如後續以「創用 CC 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
2016/04/08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2/
2016/04/08
1. for any purpose / 不限制目的
2. irrevocable / 不可撤回
3. sublicensable / 容許再授權
2016/04/08
Q2開放資料出去後,我會不會有
什麼責任?
2016/04/08
A2不會完全沒有責任,但責任也
不是一般想的那麼重!
2016/04/08
要成就(該當)
真的有點難度
2016/04/08
刑事責任§1 :罪刑法定
§12 :故意、過失(主觀要件)
2016/04/08
行政責任(國家賠償法)
§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公務員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
之有求償權。
2016/04/08
公法規範
↓
私法契約
2016/04/08 http://data.taipei/opendata/rule
2016/04/08
https://lists.okfn.org/pipermail/od-discuss/2014-September/000992.html
2016/04/08
行政責任(被罵、被媒體消遣…)
…………………………
…………………………
…………………………
2016/04/08
民事責任§222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
不得預先免除。
配合免責條款最大幅度的解釋。
2016/04/08
六、免責聲明
( 一 ) 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保
證或暗示其推薦、同意、許可或核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提供機關僅
於知悉其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錯誤或遺漏時,負修正及補充之責。
( 二 ) 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受有損害或損失,或致
第三人受有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資料提
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 三 ) 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資料
提供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使
用者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2016/04/08
Q3不可撤回卻能下架,這樣初始
的資料提供錯誤,怎麼補正或
更正?
2016/04/08
A3
用更新、更正確的
版本蓋過去!
2016/04/08
當軟體程式規模愈來愈大
沒有沒有 bug 的程式
2016/04/08
Linus's Law"Given enough eyeballs, all bugs are shallow"
「足夠多的眼睛,就可讓所有問題浮現」。
formulated by Eric S. Raymond in his essay and book The Cathedral and the Bazaar
2016/04/08
當資料收錄份量愈來愈多
沒有沒有錯誤的資料
2016/04/08
Q4能「公開」的資料,一定能夠
拿來做「開放」資料嗎?
2016/04/08
A4
公開和開放是二個
不同觀念的實踐!
2016/04/08
2016/04/08
知的權利→公開
用的地位→開放
2016/04/08
應公開、能公開的資訊
多數都可以改以開放格式
轉化成為開放資料來提供
2016/04/08
但並不是全部…
2016/04/08
2016/04/08
2016/04/08
Q5公部門如何取得第三方資料,
日後才能將其以開放資料的授
權方式提供出去?
2016/04/08
A5
三個原則要完成。
2016/04/08
1. 不限制目的
2. 容許再授權
3. 不可撤回
2016/04/08
XXXXXXXXXX-YYYYYYYYYY 授權備忘錄
「甲方/ XXXXXXXXXX 」同意以非專屬 (non-exclusive) 、不限制目的 (application to any purpose) 、容許再授權 (sublicense) ,不可
撤回 (irrevocable) 之方式,授權「乙方/ YYYYYYYYYY 」,使用 ZZZ 專案相關資料與資訊,以進行推廣公眾資訊、增進資料應用效益
之運用。
1. 授權標的:本授權備忘錄述及之授權標的,係指 ZZZ 專案所產生,並提供予乙方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
音、詮釋資料 (metadata) ,及地理座標資訊等。
2. 本授權標的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基於互惠原則生效之相關國際協議之保障,將以原作者或再授權機關之名義,採供不特定多數人皆
可合法近用之公眾授權方式釋出,提供予公眾使用,以符合行政院院授研訊字第 1022460185號函所訂「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
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所揭櫫「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
(metadata)等,應以開放格式提供使用者自由加值應用之原則。」
3. 本授權為非專屬授權,甲方對上述之授權標的仍擁有相關法律上可主張之合法權利,所涉標的嗣後仍可依甲方之安排自行向外發布,
或進行其他授權方式之運用;乙方依此契約取得之再授權地位,後續仍得以容許再授權方式提供授權予其他第三人,而若乙方以再授
權方式提供相關授權標的之利用,此再授權標的應以適當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為甲方,以表彰甲方於開放資料予公眾使用上的付
出與貢獻。
4. 甲方對於授權標的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接收舉報後定期更正之責,而不擔負其他任何形式之擔保責任。
5. 乙方如因相關授權標的之使用而受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向乙方索取損害賠償者,甲方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甲方代表人簽署與用印 乙方代表人簽署與用印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2016/04/08
法律文字說明
● 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license)● 從字義上來了解「專屬/非專屬」授權的關係時,可以合理的與「獨佔/非獨佔」這兩個字詞做一定程度的連結,專屬授權屬於一種
封閉、排外的獨佔關係,針對特定人或是特定背景做出授權行為,並排斥其他「非被授權人」使用該作品,但非專屬授權則可向不特
定多數人進行授權動作,類似非獨占的概念,故著作權利人在過往的授權關係中,雖已約定將特定作品在一定期間內將一部份的權利
以非專屬的方式授權給對方,但在其後的授權關係中,仍然可以將該等權利另外授權給他人進行使用。
● 不限制目的 (application to any purpose)● 當代的公眾授權模式,多以不限制任何使用目的之方式將資料與素材釋出,以求資料與素材提供後,能產生最大的二次創作效果。並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授權利用之內容、利用方法,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此
處明訂不限制目的之授權內容,以避免爭議。另,不限制使用目的,並不意指使用者得進行任何違法目的之使用,各國法律條款優先
於行政命令與契約之適用,故不限制目的之授權方式,並不會造成鼓勵違法使用的結果。
● 再授權 (sublicense)● 被授權人將自己本身為原授權人允許的權利,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本身名義再行向下授權,是為再轉授權機制。其
為一種「附屬性、次級性」的授權,故被授權人能夠授與後手的授權範圍,不得逾越原始權利人提供予他的範圍。
● 不可撤回 (irrevocable)● 代表此一公眾授權的態樣,無法由原始權利人在嗣後依己意逕予撤回。由於當代的公眾授權模式允許使用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與散布該
著作,因此若原權利人意圖撤回該作品原先的公眾授權狀態時,該作品可能已經被廣泛地散布到全球各地,所以其撤回所影響到的使
用者範圍將是全球性的,此外許多使用者現實上,亦沒有客觀的方法能得知原作品的授權條件已被撤回,故當前多數的公眾授權條
款,皆明訂此一授權狀態不可事後予以撤回;但若原授權關係為非專屬授權的模式時,當原始權利人有意更改其作品後續的授權模
式,則可以將作品改以新版的授權方式釋出,此時新版作品即能改用新的授權方式,而原始舊版作品則延續舊版釋出時的授權方式。
2016/04/08
本簡報授權聲明
1.除另有聲明外,本簡報內容採用 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授權條款。
2.歡迎任何合法目的之重製、散布及修改本簡報的內容,但請標明: (1) 原作者姓名、 (2)
本簡報標題、 (3) 演講日期。
3.簡報中所取用的部份圖形創作乃截取自網際網路,僅供演講者於公眾授權推廣演講時主
張合理使用,請讀者不得對其再行取用,除非您本身自忖亦符合主張合理使用之情狀,
且自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