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管制輸入。 - trade.go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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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13 114 121 236 251 255 256 301 343 344 362 363 366367368375 輸入規定 111 管制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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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113、114、121、236、251、255、256、301、343、344、362、363、366、

    367、368、375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111 管制輸入。

  • 適用貨品範圍:美洲巨水鼠科、沙氏變色蜥、中國藍鵲、金龜(綠花金龜屬,叉角花金龜屬,扁角花金龜屬,

    角金龜屬,蛀犀角金龜屬,長臂金龜屬)、鍬形蟲(大鍬形蟲屬,肥角鍬形蟲屬,鋸鍬形蟲屬)、

    狗肉,生鮮、冷藏或冷凍、大口黑鱸(美洲大嘴鱸)、星點黑鱸、玻璃魚、泰國鱧、魚虎、食

    人魚、電鰻科(裸背電鰻科)、活鯨鯊、鯨鯊,生鮮或冷藏、河魨(豚),生鮮或冷藏、冷凍

    鯨鯊、冷凍河魨(豚)、生鮮或冷藏鯨鯊魚片、生鮮或冷藏河魨(豚)魚片、生鮮或冷藏鯨鯊

    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生鮮或冷藏河魨(豚)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冷凍鯨鯊魚片、

    冷凍河魨(豚)魚片、冷凍河魨(豚)魚漿、乾、鹹或浸鹹河豚之切片,但未燻製、乾河魨

    (豚)、螫蝦(歐洲螫蝦屬,太平洋螫蝦屬)、福壽螺、含有毒品成分之菇類菌種(其成分係

    指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公告之各級毒品)、其他大麻子、仁〈火麻子、

    仁〉、含有毒品成分之菇類產品(其成分係指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公

    告之各級毒品)、已調製或保藏河豚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凍者、已調製或保藏

    河豚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罐頭、其他已調製或保藏河豚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

    除外)、已調製或保藏鯨鯊,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凍者、已調製或保藏鯨鯊,整條

    或片塊(剁碎者除外),罐頭、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鯨鯊,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含石油

    重量比70﹪及以上之摻配油料(含多氯聯苯)、變壓器油,含多氯聯苯、多氯聯三苯或多溴

    聯苯者、電容器油,含多氯聯苯、多氯聯三苯或多溴聯苯者、其他含多氯聯苯、多氯聯三苯

    或多溴聯苯者、次硫化鎳、其他含汞之無機或有機化合物,汞齊除外、四氯化碳、1,1,

    1-三氯乙烷、二氟一氯一溴甲烷、三氟一溴甲烷及四氟二溴乙烷、一氟三氯甲烷、二氟二

    氯甲烷、三氟三氯乙烷、四氟二氯乙烷及五氟一氯乙烷、三氟一氯甲烷、一氟五氯乙烷、二

    氟四氯乙烷、一氟七氯丙烷、二氟六氯丙烷、三氟五氯丙烷、四氟四氯丙烷、五氟三氯丙烷、

    六氟二氯丙烷、七氟一氯丙烷、二溴氯丙烷、1,2,3,4,5,6─六氯環己烷(HCH(ISO)),包括靈丹

    (ISO,INN)、六氯苯(ISO)、DDT(ISO)(滴滴涕)(INN)〔1,1,1─三氯─2,2─雙(對氯苯)乙烷〕、對–

    硝基聯苯、五氯苯酚(ISO)、五氯苯酚之鹽類、2,4,5–三氯酚、二氯甲基醚、氯甲

    基甲基醚、2– 、2– 、2–

    酸鹽、4–氨基聯苯、4–氨基聯苯鹽酸鹽、鹽酸羥亞胺(1-羥基環戊基-2-氯苯基-

    N-甲基亞胺基酮鹽酸)、α–氰溴甲苯、鴉片之萃取含油樹脂、潤滑製劑,含有多氯聯苯、

    0﹪及以上者列入第2710節)、 、滅火器配藥,含

    有三氟一溴甲烷(海龍130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海龍1211)或四氟二溴乙烷(海

    龍2402)者、

    苯)、多氯聯苯、滅火器,含有三氟一溴甲烷(海龍130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海龍1

    211)或四氟二溴乙烷(海龍2402)藥劑者、廢鉛酸蓄電池及耗損鉛酸蓄電池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113

    自美國或加拿大進口時,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進

    口報驗時,應檢附出口國(地區)政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及衛生證明

    書,自美國進口時,應另檢附輸臺證明書。

    .

    適用貨品範圍:牛肉骨,生鮮或冷藏、食用牛舌,生鮮或冷藏、食用牛唇,生鮮

    或冷藏、食用牛耳,生鮮或冷藏、食用牛鞭、睪丸及尾,生鮮或

    冷藏、食用牛橫膈膜,生鮮或冷藏、食用牛背板筋,生鮮或冷藏、

    食用牛腹膈膜,生鮮或冷藏、其他食用牛雜碎,生鮮或冷藏、冷

    凍牛舌、冷凍牛肉骨、冷凍食用牛鞭、睪丸及尾、冷凍食用牛橫

    膈膜、冷凍食用牛背板筋、冷凍食用牛腹膈膜、冷凍食用牛唇、

    冷凍食用牛耳、其他冷凍食用牛雜碎、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牛雜

    碎,冷凍者、其他已調製或保藏牛雜碎,罐頭、其他已調製或保

    藏牛雜碎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貿易法第 11 條(1993 年公布/ 2010 年修正)

    二、申請人資格:出進口廠商。

    三、核發標準與程序:

    進口人透過「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作業系統」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線上申請「一般

    性輸入許可證」,其申報下列事項經審核符合上述法令規定者,即予核准:

    (一)進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貨品名稱、規格。

    (三)生產國別。

    (四)數量及單位。

    四、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6 個月。

    五、審查時間:1 天。

    六、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行政院公報(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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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朝鮮人民共和國(北韓)物品不准進口。

    適用貨品範圍:CCC0703.20.10.00-4「種植用蒜球」、CCC0703.20.90.00-7「其他大蒜,

    生鮮或冷藏」、CCC0712.90.40.00-2「乾蒜球,整粒、切塊、切片、

    切碎或粉」、CCC9809.10.00.00-3「第 0703.20.10.00 號之「種植用蒜

    球」」、CCC9809.20.00.10-9「第 0703.20.90.00 號所屬之「其他大蒜,

    生鮮或冷藏」、CCC9809.20.00.90-2「第 0712.90.40.00 號所屬之「乾

    蒜球,整粒、切塊、切片、切碎或粉」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貿易法第11條(1993.02.05/199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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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由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

    適用貨品範圍:略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236 應檢附輸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製造光碟用射出成型機」、「製造光碟用刻版機」、「製造光碟用模具」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光碟管理條例(2009.05.27 修正/2009.05.27)

    (二)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2002.01.30 修正/2002.01.30)

    二、申請人資格:出進口廠商或個人。

    三、檢附文件:經濟部核發製造光碟許可或申報之公函。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進口人檢附相關文件,透過「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作業系統」向經濟部國際貿易

    局線上申請「輸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其申報下列事項經審核符合「光碟

    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者,即予核准:

    (一) 進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 貨品名稱、廠牌或廠名、型號及序號。

    (三) 生產國別。

    (四) 數量及單位。

    (五) 置放處所或製造場址。

    (六) 有製造光碟許可或申報者,其許可或備查字號。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無有效期限,但不可分批進口。

    六、審查時間:隨到隨辦。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一)光碟管理條例:總統府公報。

    (二)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經濟部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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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工業用未變性乙醇

    ⊙供化學反應合成製造化學產品之工業用未變性乙醇(酒精)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菸酒管理法(2000.04.19/2002.01.01)

    (二)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2000.12.30/2002.01.01)

    二、申請人資格: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

    三、檢附文件: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製程使用酒精說明。

    (三)酒精用量計算說明。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依據申請人之設備產能及合理之生產計畫使用酒精量。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一年

    六、審查時間:七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財政部公報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www.dn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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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應檢附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輕油、原油、汽油、航空燃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石油管理法(2001.10.11/2001.10.14)

    (二)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2003.08.06 修正/2003.08.06)

    (三)車用汽柴油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2003.08.06/2003.08.06)

    二、申請資格:

    (一)領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依其許可項目申請之。

    (二)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

    (三)專案申請:

    1.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2.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

    3.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4.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

    5.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

    三、檢附文件:

    (一)石油輸入業:

    1.石油基金繳納證明。

    2.申請輸入輕油者,須檢附成分規格及化驗報告。

    (二)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者,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

    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1.輸入石油產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2.生產流程。

    3.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4.副產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5.前一次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量、實際

    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製品種類與數量及其輸出或銷

    售實績。

    (三)專案申請:

    1.石油輸入專案申請書。

    2.申請輸入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之石油、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

    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者,並應檢附石油基金繳納證明。

  • (四)申請進口車用汽柴油者,並另應檢附行政院環保署核准函。進口者應檢具下列

    資料報經行政院環保署核准:

    1.石油業目的事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2.進口油品種類、來源國家、或地區及進口數量。

    3.具汽柴油品質規格或成分內容之訂購文件。

    4.當次輸出地之汽柴油檢驗報告。

    5.汽柴油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6.汽柴油銷售計畫。

    7.其他經行政院環保署指定之文件。】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符合上述申請資格及檢附相關文件之規定者,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即可發給石油輸入同意書。

    五、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依石油輸入同意書上所載之有效日期。(以進口通關日期為

    準)

    六、審查期間:二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一)石油管理法:

    1.總統府公報(2001.10.11)

    2.行政院公報(2001.10.17)

    (二)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行政院公報(2003.08.06)

    (三)車用汽柴油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200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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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 應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25 瓦特以上(含)之白熾燈泡。

    一、法令依據(公佈日期/實施日期):

    能源管理法(1980.8.8/1980.8.8)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2009.3.2/2012.1.1)

    二、申請人資格:

    於主管稽徵機關完成辦理營業登記之合法公司組織或獨資、合夥之商業,且為政府

    認可具進口資格者。

    三、檢附文件: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之影本或上述主管機關資訊網站系統列印之登記資料。

    (二)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核准申請表。

    (三)產品經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具 CNS 3891 或 CNS 11006 檢測能力之實驗室,

    進行產品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測試,完成測試後所出具之性能試驗報告。

    四、核發標准與程序

    (一)由業者檢附上述資料,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產品符合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

    標準之核准,能源局收件後進行資料之審核。

    (二)業者檢附之申請資料經能源局審核確認無誤後,能源局將發予核准函,業者

    即可憑此函辦理產品進口申請事宜。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

    能源局發予業者之核准函並無有效期限之限制,但如遇下列情事者,將廢止其核准

    函,業者應重新進行申請核准作業:

    (一)產品基本設計變更,而影響其能源效率者。

    (二)產品基本設計未變更,但型號變更者。

    (三)產品容許耗用能源基準重新修訂時。

    六、審查日期:

    業者備齊資料後向能源局申請產品符合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之核准,能源局

    將於收件後 7-14 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事宜。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能源管理法: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九卷第五十九期/1980 年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行政院公報/2009

  • II-10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301 應檢附經濟部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事業用爆炸物

    ⊙事業用爆炸物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2005.11.30 修正/2005.11.30) 二、 申請人資格: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 三、檢附文件、資料:按次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並附報價單。 四、核發作業程序:

    符合事業用爆炸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者即予核准。 五、 許可證、同意文件、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6 個月 六、 審查時間:7 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行政院公報。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343 限由中央印製廠憑中央銀行發行局同意文件辦理進口。

    適用貨品範圍:鈔票紙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中央銀行法(1979.11.09/1979.11.09)。

    二、申請人資格:中央印製廠。

    三、檢附文件:年度鈔票紙採購計畫表及採購申請函。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中央銀行於預算年度開始前十五個月,匡計預算年度券幣自然成長趨勢、鈔券

    銷毀數、券幣安全存量及券幣庫狀況等因素綜合分析估算後,編擬預算年度券

    幣需委印製數量,函知中央印製廠。

    (二)中央印製廠就中央銀行核准年度所需印製鈔券數估算所需採購鈔票用紙數量函

    報中央銀行發行局,經發行局根據年度鈔券委印數、安全存量及廢票率等核算

    無誤後,即可核發同意文件。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一年。

    六、審查時間:五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總統府公報。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344 應檢附中央銀行發行局之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新台幣鈔票及新台幣硬幣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2002.06.05/2002.06.05)。

    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四條(2000.01.26/2000.01.26)。

    二、申請人資格: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三、檢附文件:中央銀行核准攜出之文件。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凡攜帶入境或輸入之新台幣超過中央銀行公告限額(四萬元)者,應向中央銀

    行申請核准。

    (二)超過限額者需檢附中央銀行核准攜入之文件,始發核准函,持憑查驗放行。

    (三)新台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台灣地區。但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寄送者,如國外

    券幣點數機或整理機製造公司,為測試其機器對新台幣之識別功能等經該行專

    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六個月。

    六、審查時間:七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1. 行政院公報第八卷笫 23 期(2002.06.12)。

    2. 行政院公報第六卷笫四期(20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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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管制刀械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00.07.05 修正/1997.12.11)。

    (二)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1997.03.24 修正/1997.03.24)。

    二、申請人資格: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

    三、檢附文件:

    (一)個人:檢附個人申請之資料向戶籍地警察機關申請。

    (二)團體:持合法立案證明文件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申請進口之刀械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3 款所列管制刀械之範圍而

    符合供人民或團體作收藏、裝飾、健身表演練習者,或非屬上開管制條例之刀械者

    均可同意進口。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一個月。

    六、審查時間:五至七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內政部公報。

    (二)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總統府公報。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363 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但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催淚瓦斯噴霧劑(器)、鋼鐵製警銬

    ⊙催淚瓦斯噴霧劑(器)、鋼鐵製警銬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警械使用條例(1985.01.18 修正/1985.01.18)。

    (二)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1986.06.27/1986.06.27)。

    二、申請人資格:

    (一)憲警機關。

    (二)有上述機關(構)購買文件之出進口廠商。

    三、檢附文件:

    (一)產品性能說明。

    (二)購買機關之證明文件。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凡警察人員或憲兵執行軍法(司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

    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可依法使用警械。其核發程序由申請人檢附上述文件逕向所在

    地警察機關申請呈轉內政部審核,若符合上述身份要件及檢附文件規定者,即准予

    核發。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無。

    六、審查時間:五至七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總統府公報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366 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非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列

    管項目之證明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玩具煙火、玩具以外之煙火、其他煙火製品

    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爆竹煙火管理條例(2010.06.02 修正

    /2010.06.02實施)

    二、申請人資格:國內出進口廠商。

    三、檢附文件、資料:

    (一)玩具煙火、玩具以外之煙火:

    1、輸入者。

    2、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

    3、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

    4、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

    5、申請玩具煙火個別認可者,並再檢附型式認可證書文件。

    6、申請玩具以外之煙火者,並再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

    放許可或備查文件。

    (二)其他煙火製品:非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列管項目之證明文件。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凡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即玩具煙火)及專

    業爆竹煙火(即玩具以外之煙火)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內政部申請,

    經審核合格者即發給許可文件。

    五、許可證、同意文件、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

    輸入玩具煙火及玩具以外之煙火,於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審核合格

    者,即發給許可文件,文件上並註記有效期限,原則為預定到港日期

    之 2 週內;惟如為輸入玩具以外之煙火,許可文件有效期限不得逾施

    放活動起始日期。

    六、審查時間:5至 7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總統府公報(99年 6月 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33471號令修正公布)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367 進口量達 50公斤(含)以上者,應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氯酸鉀、過氯酸鉀

    說明或作業細則內容: 一、 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2010.06.02 修正/2010.06.02) 二、 申請人資格:

    國內出進口廠商。 三、 檢附文件、資料: (一) 輸入數量。 (二) 合格儲存地點證明。 (三) 使用計畫書。 (四) 輸入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 四、核發作業程序: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凡輸入達內政部公告數量(50 公斤以上)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檢附上述文件逕向內政部申請審核,若符合上述檢附文件規定者,即准予核發許可文件。

    五、許可證、同意文件、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1 個月 六、審查時間:5 至 7 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總統府公報。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368 應檢附 Kimberley Process 參與方指定機關核發之 Kimberley Process 證

    書。

    適用貨品範圍:金剛石(鑽石)

    一、法令依據(公佈日期/實施日期)

    (一)貿易法(1999.12.15 修正/1999.12.15)

    (二)貨品輸入管理辦法(2002.12.11/2002.12.11)

    (三)鑽石原石輸出入貿易管理制度(2003.05.09/2003.05.10)

    二、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一)貿易法:總統日報

    (二)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經濟部公報

    (三)鑽石原石輸出入貿易管理制度:經濟部公報

  •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375

    一、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受

    指定產品),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勞動部認

    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應申報填列登錄

    完成通知書號碼(十四碼)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號碼(十四

    碼)。

    二、進口符合下列之受指定產品,於取得勞動部核發同意免申報登錄

    或免驗證文件,及於進口報單填列指定專用代碼者,免依第一項

    規定辦理:

    (一)進口非屬勞動部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二)屬專供國防軍事、科技研究、實驗、展覽或測試用途者,已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

    (三)進口機械、設備或器具,於國內組裝、加工後,將復運出口。

    適用貨品範圍: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職業安全衛生法(2014.7.3/2015.1.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2014.6.26/2014.7.3)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2016.8.5/2016.8.5)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2016.8.9/2016.8.9)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2014.11.28/2015.1.1)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2014.11.21/2015.1.1)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2014.10.22/2015.1.1)

    二、申請人資格:

    於主管稽徵機關完成辦理營業登記之合法公司組織或獨資、合夥之商業,且為政

    府認可具進口資格者。

    三、檢附文件:

    (一) 申報登錄:

    應於下列資料加蓋承辦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定

    電子檔格式傳輸至資訊網站:

    1. 符合性聲明書:簽署該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聲明。

    2. 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登記證明文

    件。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申報者之設立登記資料已於資訊網站登錄有案

    ,且該資料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3. 能佐證具有六個月以上效期符合安全標準之下列測試證明文件。但為單品申

    報登錄者,其測試證明文件之效期,不在此限,並免附產品製程符合一致性

    證明:

    (1)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審驗合格證明或產品自主檢測報告。

    (2) 產品製程符合一致性證明。

    4. 產品基本資料:

  • (1) 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說、商品分類號列、

    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資訊。

    (2) 產品安裝、操作、保養與維修之說明書及危險對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位

    置及功能示意圖。

    5. 產品安全裝置及配備之基本資料:

    (1) 品名、規格、安全構造、性能與防護及符合性說明。

    (2) 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但產品為經加工、修改後再銷

    售之單品,致取得相關資料有困難者,得以足供佐證之檢測合格文件替

    代之。

    6. 其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要求交付之符合性評鑑程序資料及技術文件。

    (二) 型式驗證: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書件,向驗證機構提出:

    1. 符合性聲明書:製造者或輸入者簽署該產品符合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

    之聲明書。

    2. 產品基本資料:

    (1) 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產品之型錄、名稱、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主機

    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2) 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3) 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4) 構造圖說,包括產品安全裝置之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5) 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其各該相關回路圖。

    (6) 性能說明書。

    (7) 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險對策。

    (8) 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性能與

    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9) 其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有必要之技術文件資料。

    3. 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於設立登記之證

    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指定之資訊網站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4. 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依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核發之符合性評鑑合格

    文件。但取得其他驗證證明文件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同意者,得以

    該驗證證明文件替代符合性評鑑證明。

    (三) 免申報或免驗證申請:

    應檢具免申報或免驗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

    請免申報或免驗證。

    (四) 具結先行放行申請: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具結

    ,申請先行放行;但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核准者,並應檢附核准函。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 申報登錄:

    1. 辦理資訊申報登錄時,應使用可證明其身分之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至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定網站申報登載之。

    2. 經完成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給予登錄

  • 字號及核發登錄完成通知書。

    (二) 型式驗證:

    1. 辦理型式驗證時,經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依勞動部指定之型式驗證實

    施程序(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及標準辦理審驗。審驗

    作業於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試驗用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執行複測、

    抽樣、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就品管及製程查核。

    2. 經審驗合格者,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格證

    明書。

    (三) 免申報或免驗證申請:

    1. 免申報或免證驗之申請,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審查核准者,應發給同

    意免申報或免驗證通知書;未核准者,應予駁回。

    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供免申報或免驗證專用通關證號代碼。經核准

    免申報或免驗證者,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免申報或免

    驗證通關證號代碼。

    (四) 具結先行放行申請:

    1. 具結先行放行之申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核准先行放行者,應發給輸

    入先行放行通知書,必要時,副知驗證機構;未核准者,應將其理由告知申

    請人。

    2. 輸入先行放行之通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供專用通關證號代碼,

    並以電子訊息傳送海關憑辦輸入通關放行。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

    (一) 申報登錄:

    登錄完成通知書之效期,由勞動部依產品之種類別,於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期

    限範圍內分別規定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

    內重新申報登錄:

    1. 安全標準有修正,致原登錄事項不符規定。

    2. 登錄之產品設計有變更,致原申報資訊內容須更新。

    3.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

    經申報登錄之產品輸入者與完成登錄通知書之名義人非相同者,得經該通知書

    名義人之授權,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

    關。

    另有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21、22或23條規定之情事者,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註銷、撤銷或廢止其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二) 型式驗證:

    經勞動部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3年。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

    及監督管理辦法第18及20條規定之情形外,得檢附展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驗

    證機構申請展延3年。

    已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於勞動部修正型式驗證實施標準時,其型式驗證

    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後之標準,申請換發型式驗證合

    格證明書。

    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輸入者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非相同者,得經該

  • 證明書名義人之授權,向驗證機構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

    對於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有變更設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基本設計變更者,重新申請型式驗證。

    2. 基本設計未變更而其系列產品變更者,申請系列型式驗證。

    3. 前款變更不影響證明書登載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報請驗證機構備查。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或測試報

    告。

    另有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4、45或46條規定之情事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註銷、撤銷或廢止其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三) 免申報或免驗證申請: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予業者之同意免申報或免驗證通知書,及免申報或

    免驗證通關證號代碼之使用期限為6個月內,並以一次為限。

    如發現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申報或免驗證之核准者,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撤銷該產品免申報或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

    免申報或免驗證申請1年至3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如有違反依法核准之免驗證產品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者,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廢止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6

    個月。

    (四) 具結先行放行申請: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發予業者之先行放行通知書效期為6個月,如未能於指

    定期間內依法張貼安全標示、取得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張貼合格標章、取得型

    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或組裝完成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展延。展

    延期限不得逾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經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申請檢驗或型式驗證不合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業者應於檢驗或驗證不合格日起6個月內辦理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

    處置。

    六、審查時間:

    (一) 申報登錄:

    業者備齊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之佐證資料電子檔,以工商憑證向勞

    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定網站(「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網址

    :https://tsmark.osha.gov.tw)上傳申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於3~7個工作天內

    完成審核確認申報資訊符合法規事宜。

    (二) 型式驗證:

    業者備齊型式驗證申請資料後,向經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申辦實施型式

    驗證合格,型式驗證機構將於收件後120~150個工作天完成審驗事宜。

    (三) 免申報或免驗證申請:

    業者備齊免申報或免驗證申請資料後,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免申報

    或免驗證之核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於收件後7~14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事宜。

    (四) 具結先行放行申請:

    業者備齊先行放行申請資料後,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先行放行之核

    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於收件後7~14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事宜。

  •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院公報第019 卷第125 期/2013年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報第020卷第119期/2014年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行政院公報第022卷第146期/2016年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行政院公報第022卷第148期/2016年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第020卷第227期/2014年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行政院公報第020卷第222期/2014年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行政院公報第020卷第200期/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