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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行政 处罚 12020001 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签订工 资集体合同 的、不提供或 者不如实提供 协商、签订工 资集体合同所 需财务报表、 职工工资信息 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与信息等 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 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 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 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 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 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 担方式。 2 行政 处罚 12020002 民办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学校擅 自分立、合并、 改变民办学校 名称、层次、 类别和举办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 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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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行政

处罚12020001

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签订工

资 集 体 合 同

的、不提供或

者不如实提供

协商、签订工

资集体合同所

需财务报表、

职工工资信息

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与信息等

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行政

处罚12020002

民办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学校擅

自分立、合并、

改变民办学校

名称、层次、

类 别 和 举 办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Page 2: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2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者,或 发布虚

假招生简章或

者广告,骗取

钱财等行为的

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行政

处罚12020003

社会组织和个

人擅自举办民

办职业资格培

训、职业技能

培训学校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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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行政

处罚12020004

民办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学校出

资人违反章程

擅 自 取 得 回

报、违规取得

回报、从其他

经 费 取 得 回

报、违规计算

办学结余或确

定取得回报比

例、从办学结

余中取得回报

比例过高产生

恶劣社会影响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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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行政

处罚12020005

民办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学校未

依照规定将出

资人取得回报

比例的决定和

向社会公布的

与其办学水平

和教育质量有

关的材料、财

务状况报审批

机关备案,或

者向审批机关

备案的材料不

真实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行政

处罚12020006

理事会、董事

会或者其他形

式决策机构未

依法履行职责

的、教学条件

明显不能满足

教学要求、教

育教学质量低

下,未及时采

取措施等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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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罚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行政

处罚12020007

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劳务派

遣业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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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行政

处罚12020008

用人单位扣押

劳动者居民身

份证、以担保

或者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行政

处罚12020010

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期满

后继续使用劳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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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动者未办理续

签劳动合同手

续的处罚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行政

处罚12020011

用人单位违反

建立职工名册

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Page 8: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8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行政

处罚12020012

用工单位违反

劳务派遣规定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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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2行政

处罚12020013

违法使用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行政

处罚12020014

用人单位违法

延长劳动者工

作时间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Page 10: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10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行政

处罚12020015

用人单位申报

社会保险费缴

纳数额时瞒报

工资总额、职

工人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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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行政

处罚12020016

职 业 介 绍 机

构、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或者

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违反

国家有关职业

介绍、职业技

能培训或者职

业技能考核鉴

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行政

处罚12020017

用人单位无理

抗拒、阻挠劳

动保障行政部

门依照规定实

施劳动保障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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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察,或不按照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的要求报

送书面材料,

隐 瞒 事 实 真

相,出具伪证

或者隐匿、毁

灭证据等行为

的处罚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7行政

处罚12020018

违法使用童工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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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8行政

处罚12020019

用人单位以暴

力、威胁或者

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

迫使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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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9行政

处罚12020020

违反企业民主

管理规定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0行政

处罚12020021

用人单位拒绝

或者拖延签订

集体合同,或

不执行集体合

同约定的劳动

标准或者其他

事项等行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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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1行政

处罚12020022

对伪造、涂改、

冒用、转让、

买卖就业证和

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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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2行政

处罚12020023

未经许可和登

记,擅自从事

职业中介活动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3行政

处罚12020024

职业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就业

信息,为无合

法证照的用人

单位提供职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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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中介服务,伪

造、涂改、转

让职业中介许

可证的处罚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4行政

处罚12020025

职业中介机构

扣押劳动者居

民身份证等证

件向劳动者收

取押金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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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5行政

处罚12020026

用人单位提供

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

广告、以招用

人员为名牟取

不正当利益或

进行其他违法

活动、招用无

合法身份证件

人员等行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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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6行政

处罚12020027

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禁止

乙肝病原携带

者从事的工作

岗位以外招用

人员时,将乙

肝病毒血清学

指标作为体检

标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7行政

处罚12020028

职业中介机构

未明示职业中

介许可证、监

督电话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Page 20: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20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8行政

处罚12020029

职业中介机构

未建立服务台

账,或虽建立

服务台账但未

记 录 服 务 对

象、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

费情况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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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9行政

处罚12020030

职业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就业

信息、伪造、

涂改、转让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为无合法

证照的用人单

位提供职业中

介服务等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0行政

处罚12020031

用人单位未及

时为劳动者办

理就业登记手

续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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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1行政

处罚12020032

用人单位瞒报

工资总额、职

工人数、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

的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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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2行政

处罚12020033

用人单位不办

理社会保险登

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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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3行政

处罚12020034

用人单位不按

规定签订劳动

合同、擅自变

更、解除劳动

合同、拒不出

具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证

明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行政

处罚12020035

用人单位未按

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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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5行政

处罚12020036

社会保险服务

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

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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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6行政

处罚12020037

以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或者

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7行政

处罚12020038

缴 费 单 位 伪

造、变造社会

保险登记证,

或未按规定从

缴费个人工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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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中代扣代缴社

会保险费等行

为的处罚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8行政

处罚12020039

缴费单位未按

照规定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或

者未按照规定

申报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数

额的行为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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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9行政

处罚12020040

缴 费 单 位 伪

造、变造、故

意毁灭有关账

册、材料,或

者不设账册,

致使社会保险

费缴费基数无

法确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Page 29: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29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0行政

处罚12020041

工伤保险违法

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1行政

处罚12020042

骗取失业保险

金和其他失业

保险待遇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Page 30: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30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2行政

处罚12020043

用人单位迟延

缴纳生育保险

费,及伪造、

变造、故意毁

灭有关账册、

材料或者不设

账册以及有其

他违法行为,

致使生育保险

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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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3行政

处罚12020044

未经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设立人才

中介服务机构

或从事人才中

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4行政

处罚12020045

人才中介服务

机构超越许可

证核准的范围

开 展 经 营 活

动,伪造、涂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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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改、转借、转

让、出租、变

卖许可证,提

供虚假人才市

场信息或者作

虚假承诺,以

转让、挂靠、

承包等方式经

营和其他违法

经营行为的处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5行政

处罚12020046

未经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授权

从事代理业务

的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组织举

办人才交流会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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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6行政

处罚12020047

用人单位招聘

人 才 未 经 财

政、物价部门

同意,向应聘

者收取报名、

登记等费用,

或 以 交 纳 押

金、保证金等

形式作为聘用

的条件等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Page 34: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34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7行政

处罚12020048

用人单位拒不

协助工伤事故

调查核实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8行政

处罚12020049

以民族、性别、

宗教信仰为由

拒绝聘用或者

提 高 聘 用 标

准,招聘不得

招聘人员的,

向应聘者收取

费用或采取欺

诈等手段谋取

非法利益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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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罚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9行政

处罚12020050

人才中介服务

机构擅自扩大

许 可 业 务 范

围、不依法接

受检查或提供

虚假材料、或

不按规定办理

许可证变更等

手续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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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0行政

处罚12020051

职业中介机构

未按规定退还

中介服务费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1行政

处罚12020052

娱乐场所招用

未成年人的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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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2行政

处罚12020053

劳务派遣单位

有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

骗取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等

情形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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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3行政

强制12030001

封存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中可

能被转移、隐

匿或者灭失的

资料

1.告知责任: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

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

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名或者盖章;

2.决定(批准)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

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

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

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送达相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的;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7.实施查封、扣押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的;9.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中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Page 39: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39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4行政

检查12060001

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反行为的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1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5行政

检查12060002

企业年金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反行为的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1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Page 40: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40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6行政

检查12060003 社会保险稽核

1.告知责任:提前 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

2.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归档。

3.处理责任: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

予以改正。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反行为的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1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Page 41: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41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7行政

确认

0711003000

职工工伤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工伤认定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

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职工利益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8行政

确认

0711004000

享受企业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

优惠政策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工伤认定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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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

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职工利益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行政

确认12070002

企业职工退休

审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结果,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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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0行政

确认

0711007000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基地

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去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通过确认的,颁发继续教育基地证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

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职工利益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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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61行政

确认

0711005000

提前退休审定

(工龄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结果,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2行政

给付

0511004000

失业人员职业

培训、职业介

绍补贴的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对符合

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给付责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给付职介补贴,并法定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年度职业培训工作指导实施不到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3.未履行培训班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4.在培训班考核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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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事后监督责任: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支出范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3行政

给付

0511005000

创业担保贷款

贴息发放

1.贷款申请受理责任:在 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距退休年龄较近,身

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

退役尚未就业的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确认审核。

2.贷款审核责任:在 10个工作日内会同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估,经审贷会通过并确认贷款额度。

3.贷款发放责任:在 5个工作日对 10万元以内的贷款,经审核担保程序完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

可直接放贷,在 10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贷款,召开审贷会,审核通过后放款。

4.贷款贷后管理责任:(1)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

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2)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

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

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

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年度创业贷款工作指导实施不到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未履行创业贷款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创业贷款的申请、考察、发放及贷后管理及贴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

响等失职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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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拨付责任:核定创业贷款贴息数额,及时核拨贴息资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4行政

给付

0511001000

社会保险待遇

支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给付应建册登记存档,定期交付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给付的,

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5其他

类别

1011004000

劳动用工合同

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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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监管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5.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6其他

类别

1011003000

企业集体合同

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4.监管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企业集体合同备案,纠正企业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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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7 其他

类别

1011010000

核发职业资格

证书和职业技

能培训合格证

1.审核签发责任:鉴定所报来鉴定名单后进行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鉴定中心。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增加人员和变动时间的;2.在鉴定中滥用职权造成一定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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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68其他

类别

1011001000

企业年金方案

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备案资料。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9其他

类别12100011

民办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发布

的招生广告和

简章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备案资料。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4.监管责任: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5.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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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0其他

类别

1011018000

破产企业无法

清偿的社会保

险费欠费核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破产企业资金核算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核销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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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1其他

类别12100013

对专业技术人

员与其所在单

位在继续教育

中发生争议的

情况进行调解

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仲裁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书写仲裁申请确有

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正本提交仲裁委,副本应当按被申请人人数、第

三人人数提交。

2.审核责任:初步审核是否立案(1)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因精神病导致无行为能力,以及不满 10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劳动者。包括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必须以劳动者本人的名义委托,由法定代理人办理

手续;(2)劳动者死亡后,劳动者的近亲属申请仲裁。3.调解责任: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调解协

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

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争议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申请受理、调解的;

3.因调解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调的;5.在争议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2其他

类别

1011011000

用人单位未安

排职工年休假

又不按照规定

支付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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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处理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3其他

类别

1011012000

用人单位未按

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者国家

规定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者劳

动报酬等情形

的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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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使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10.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4其他

类别

1011015000

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

1.监督责任:对考试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2.复核责任: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3.告知责任: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4.认定处理责任:针对不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

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6.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布违纪违规处理相关信息。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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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5其他

类别

1011016000

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

1.监督责任:对考试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2.复核责任: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3.告知责任: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4.认定处理责任:针对不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

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6.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布违纪违规处理相关信息。7.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6其他

类别

1011019000

授权人力资源

服务(人才中

介服务)组织

从事人事代理

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

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Page 55: Yinchuanrsj.yinchuan.gov.cn/xxgk/qzqd/201911/P020191114366097551626.pdf · T123ª«\^J¬ ®¯ @A < \^J ¬

55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7.在工作中泄露用人单位或个人信息的;8.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10.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7其他

类别

1011020000

企业经济性裁

减人员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4.监管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备案,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5.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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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8其他

类别

1011023000

国家职业技能

鉴定所(站)

和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进行民

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登记、变

更登记、注销

登记、年检前

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

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的;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7.在工作中泄露用人单位或个人信息的;8.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10.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

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

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

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

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

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

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